一、我该向谁追讨欠款(论文文献综述)
冷万欣,樊永锋[1](2021)在《招标内定、层层转包 西安多个亿元民生工程成“江湖生意”》文中认为全运会盛宴过后,西安部分民生工程、惠民工程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的种种乱象,正在显现。2019年起,为了迎接第十四届全运会和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陕西西安市计划在城市形象改造和民生短板领域集中发力。2019年11月20日,西安市召开的“三改一通一落地”工作会议明确了《老
张怡静[2](2019)在《我国自杀干预机制法制化构建 ——以学生自杀问题为研究重点》文中研究指明现今我们身处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社会,经常能在网上看到关于自杀的相关新闻。从中国的传统来看,人们对自杀行为持宽容、中立的态度。甚至当出现“舍生取义”的现象时,人们可能会持赞同的态度。古代政权对此问题长久以来也是持中立态度。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生命的存在视为一切权利的基础,自杀才逐渐被认为是有违生命伦理价值,会给国家、社会、家庭都带来严重影响的不良事件。目前法律对自杀缺乏评价,因为自杀难以成为一种权利或自由,既不符合权利的内容,也不属于人自由支配的范畴,但笔者认为可以将自杀行为纳入对生命权的范畴进行讨论。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我国自杀干预机制法制化构建”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从法律角度对自杀、自杀干预和自杀干预法制化的概念进行重点论述。其次主要从学生群体中选取相关学生自杀案例,从学校、社会和政府对学生自杀干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基于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从不同角度对自杀干预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国家对自杀行为的干预是符合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第三部分研究日韩自杀干预的法律、政策现状,总结日韩经验的不足与优势,为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首先从宏观角度提出自杀干预机制法制化的构建建议,如将法政策学的理论观点运用到自杀干预机制法制化的立法构建中。其次从不同角度完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分配,以便法律更好规制在自杀干预行为中的各方责任。最后通过对学生自杀干预中存在问题的总结,从法律角度明确政府在自杀干预中的责任,学校与社会则应建立制度化的自杀干预系统。
巴兰华[3](2018)在《生路(一)》文中研究说明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私营经济发展史。——题记上部第一章一隔着封闭的玻璃,轿车的鸣笛传到警卫室,闷闷地似放了一个哑屁。老张吓了一跳,心里骂道:什么来头?……没见我跟你老娘聊天嘛!老张沮丧地把破手机往桌上一扔,中止与在家看孩子的老伴的聊天。他抬起头来,看清了,来了三辆小轿车,打头的是一辆奔驰,但不是本厂的。老板的车子是黑色的,这辆却是白色,而且车牌打头的是B,外市的。
商笑源[4](2018)在《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案例分析》文中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投资理念,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具有代表性的P2P网贷行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有效地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自2014年起,平台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伴随而来的风险问题也不断涌现,对此,关于P2P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出台,政府相关部门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规范性逐步走向正轨。随着银行、国企等各类资本不断进入P2P行业,行业的风险问题逐渐放大,P2P行业的风险管理和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尤为需要一个能够做好自身风险控制的平台来作为整个行业成功案例的借鉴对象。本文选取国内第一家成功上市的宜人贷网贷平台公司作为分析案例,之所以选择宜人贷平台,是因为该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数据与运营经验,已经利用自身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库形成较为成熟风险控制体系,在用户体验和投资安全性上在行业内广受好评,在产品不断创新和控制平台风险方面做到了业内领头羊的程度。在本文结构方面,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中,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宜人贷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介绍了宜人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平台内的主要产品。通过研究宜人贷平台的业务流程后,发现宜人贷平台目前采取的是债权转让经营模式,通过平台内部的大数据风控体系来审核借款人信用等级系数,严格把控平台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对投资人的利益做到了很好的保护。在第二部分,对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案例分析,分别介绍其申请要求、费率标准和还款方式,另外还通过平台内其他产品和行业内发展较好、业务模式不同的其他代表性平台比较分析,发现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产品特有经营优势和不足之处。在第三部分中,总结前文的研究,发现宜人贷平台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平台所采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了平台流动性风险,平台内低评级借款人占较大比重造成坏账率的提高,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等,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平台降低坏账率以提高平台风控水平,帮助公司能够更好的发展。
马雅楠[5](2018)在《论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房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担保法》中被规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曲解了登记作为房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此种立法在实践中弊害无穷,不仅有可能助长房产物权交易中的背信行为,也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房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对比不同立法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指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定的成立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房产抵押登记请求权,房产抵押登记的完成,抵押法律关系产生。
路春,武红军[6](2016)在《欠债,就是任性》文中研究指明1一夜之间成了穷光蛋刚出道搞粮食生意,就被河南客商骗去五车皮的玉米。王继民当时急红了眼,嗓子哑了,眼睛花了,脑瓜里仿佛冒出全堂彩,疼得撕心裂肺般跳。这次被人骗,害人不轻,倾家荡产不说,还背上二十多万的外债。这对王继民一家子来说,不是小数目。王继民捶胸顿足大骂那个河南客商,说他妈的真够损的了,来来去去,好
郭嗣彦[7](2012)在《合同债权质押研究》文中指出全文共分六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主要介绍的是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基本法理。文章首先阐述了合同债权质押的概念和特征,强调作为出质标的的合同债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以财产为内容的请求权,合同债权质押本质上是以其内涵的财产性利益作担保。然后,从历史层面对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演进作了归纳,认为古代罗马法上既已建立起合同债权质押制度而古日耳曼法却不存在合同债权质押的可能,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古罗马法先后确立了各自的合同债权质押制度;近代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因固守“质押以质物的交付为前提”,排斥了合同债权的直接质押,而美国则允许合同债权质押。现代担保法理念从交换价值担保向收益价值担保的转变、债权地位的上升及融资性担保的潮流,为合同债权质押的广泛运用带来的春天。合同债权质押可较好地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极大地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在性质上,合同债权质押是于债权之上新设质权而不是原债权的让与,该质权是对出质债权的价值支配权而非单纯的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合同债权质押是手段性债权与目的性债权的体现和融合。第二章探讨的是合同债权质押的客体。合同债权得以作为质押客体,债权的财产化和流通性是其重要前提,债权成为物权客体为其扫除了理论障碍,社会生活中债权地位的提升为其提供了现实基础,债权相对性之突破则为其创造了实现条件。关于合同债权得否出质,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否定论者的理据主要是风险大和公示性差,其中的商业风险理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其中的法律风险和公示性差的问题则可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尽管合同债权质押的风险确实比实物担保的风险要大,但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仍不容忽视,故应坚持肯定说允许合同债权质押,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合同债权质押的客体是不同于证券债权的一般债权,适于出质的合同债权须为有效存在、可转让的财产性债权。对于可撤销合同债权出质的效力,若撤销权属出质人享有,在出质后推定其放弃撤销权,该合同债权出质有效;若撤销权属第三债务人,则视第三债务人是否收到出质通知及其收到后的反应而定质押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合同债权经质权人同意应可作为合同债权质押的标的,但是质权人应该承担第三债务人藉此抗辩而使质权落空的风险。将来合同债权原则上亦可以出质,因为权利人对担保物价值的关注不在于担保设定之时,而在于担保实现之时。本章在最后还探讨了有禁止让与约定的债权能否出质的问题,认为禁止让与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应以此作为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第三章是关于合同债权质押的设立制度。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第一,合同债权质押协议。合同债权质押协议在形式上以采书面形式为宜,但是书面形式非生效要件而仅具有证明作用,在内容方面应明确表明质押的意图,对出质债权作准确描述,并约定通知第三债务人的相关事宜;协议中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债权质权的行使期间,且协议中不必禁止流质条款之约定,而应赋予流质条款以可撤销的效力。第二,交付债权证书。债权证书的性质属债权证明文件,但并不能代表债权。交付债权证书对于合同债权质押的效力存在理论争议,笔者认为在合同债权质押中应交付债权证书,交付证书是合同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无证书的合同债权不能用于质押,交付债权证书对于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也有辅助作用。第三,出质通知。出质通知是保护质权人和第三债务人利益的重要程序,它既是合同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之一,也是合同债权质权对第三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出质通知一般应作为出质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由其进行,但同时应赋予质权人必要时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利益。文章还对出质通知的相对人及其形式、内容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合同债权质权公示。大陆法系对其公示主要有通知第三债务人、交付债权证书和登记三种方式,英美法系则主要是声明性登记。综合分析,文章认为我国合同债权质押应采“交付债权证书”+“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其公示方式,而登记这一方式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实际状况不相适应,不宜采纳。第四章探讨的是合同债权质押之当事人利益保护问题。合同债权质押中,出质人的利益关切是能够利用合同债权获取信用,质权人所关注的是能够有效控制出质债权并保证质权实现,而第三债务人则希望避免无辜地遭受不利益,一般第三人则主要关注的是潜在的交易安全。保护各方利益的基本思路是利益均衡。出质人利益和一般第三人利益,其他章节已有涉及,本章重点讨论质权人和第三债务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对于质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出质人对出质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质权人对合同债权质权的保全权,三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文章分别从这几个方面对质权人利益保护规则进行了探讨。对于第三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其不应因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合同债权质押而受到损害,因此,第三债务人在出质通知前针对出质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都可以针对质权人行使,除非其在接收出质通知后明确声明放弃或对出质债权毫无异议地承认。同时,第三债务人在符合条件时,亦可针对出质债权主张抵销权,不过为寻求利益平衡,对第三债务人的抵销权应作适当限制。文章还对第三债务人主张抵销权的方式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另外,出质债权在多重处分时,为了保护第三债务人利益,增加的履行费用不应由其负担,同时在诉讼时可借鉴美国的联合诉讼规则令相关权利人参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从而使第三债务人避免多重诉讼的负担。第五章是关于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问题。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除了具备被担保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这一前提之外,还须考虑出质债权是否已经届期,二者届期的时间先后对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有较大影响。不过,合同债权质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例外地实现。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质权人的变价权和直接收取权,并且以后者为主。质权人直接收取的受领物若为金钱债权,则可直接用于清偿主债权,若为其他有体物,则质权人于该有体物上继续存在质权或抵押权。根据合同债权质押的特性,主债权届期而出质债权未届期时,质权人可径行向债务人主张以其一般财产受偿;债权质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若债务人或第三债务人都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在被担保债权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出质债权清偿期届至而主债权清偿期未至时,第三债务人向出质人或质权人中的任一方履行债务时,皆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但是,若二者清偿期均已届至,第三债务人得直接向质权人履行债务,不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当事人破产对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文章区别质权人破产、债务人/出质人破产和第三债务人破产等不同情形,对合同债权质权实现时不同于正常实现的一些特别之处进行了分析讨论。最后,文章分析了影响合同债权质权实现的几种特殊情形。第六章完善我国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思考,既是对文章整体内容的总结,也是对构建我国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设想。本章首先对以《担保法》和《物权法》为主体的我国现行合同债权质押制度进行评析,认为我国《担保法》对合同债权质押的态度是模糊的,虽没有该制度的专门规定,但也没有完全关闭合同债权质押的大门;《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应收账款的质押,大大扩展了合同债权质押的范围,但同时其关于权利质押标的的兜底性规定则彻底排除了未予列举的其他合同债权质押的可能性。在评析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具体构想。就立法安排而言,主张严格按照财产权的不同分类,将可出质的财产性权利重新组合,对《物权法》223条的内容进行调整,在第一项即明确规定“存款单债权、应收账款等依法可以让与的合同债权”可以出质,从而概括性承认合同债权的质押。在制度设计方面,主张设立合同债权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有交付债权证书的义务,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其成立要件;同时明确规定合同债权质押时出质人、质权人和第三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配套制度方面,主张加强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债权交易机制,健全提存制度。
傅建国[8](2012)在《欲望快餐》文中提出一那会儿我每天睁开眼,疲倦的身体就像一尾不幸上岸的鱼,挣扎着从紧挨着锅炉房的椅子床上弹跳起来。我穿着舒婕小老师姆给我的那件蓝色工作服,起早摸黑没完没了地洗菜、煮饭、洗碗、端盘子、送外卖、冲洗地板、清扫锅灶煤屑,忙得晕头转向。或许是我以前面朝黄土背朝天惯了,这工作服穿在身上感觉腰板挺立起来,
陈超,李文华[9](2011)在《金融监管目标新趋势:金融消费者保护——兼论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在介绍分析各国金融监管目标新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监管目标进行了多方面的审视,并就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目标存在的问题及缺失,提出了相应改革建议。
汪阿丽[10](2011)在《外资企业非法撤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始于2007年末由国际金融风暴引发的外企撤离潮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三资企业”海外投资人连夜撤逃的行为,极大程度地损害了我国公民的财产、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如何准确地认识外资非法撤离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及时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的冲击,并做好将来再次发生危机的预防措施是我们法律人应当考虑的问题。通过对山东青岛、北京、福建等撤资现象频繁发生地区的调查研究,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总结,运用案例分析、统计学分析、经济学分析等分析方法,以外资非法撤资现象对我国造成的影响为出发点,归纳出外资非法撤资后引发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及其制度缺陷分别提出对策。全文共有四个主体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括分析了外资企业非法撤资现状、原因及其影响。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具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表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后外资企业非法撤资现象的泛滥,并对由此给我国经济、政策和就业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作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外资企业非法撤资造成的税收法律问题。税收问题主要是欠税问题以及税收优惠待遇问题。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善解决这些问题,针对法律漏洞进而提出了一些解决税收问题的对策。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外资企业非法撤资后的清算法律问题。相对于企业依法终止履行合法清算程序的情况,非法撤资企业的清算问题主要有清算程序启动问题、清算组成员确定问题、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等,该部分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当今法律规定之不足,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解决问题策略。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债权人追回债务的跨国诉讼法律问题。主要有管辖权问题、诉讼成本问题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该加强与主要投资母国的司法合作,尽快建立完善的跨国诉讼制度。最后,文章对外商非法撤资现象可能再次发生总结了一些预防措施并展望了未来。
二、我该向谁追讨欠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该向谁追讨欠款(论文提纲范文)
(1)招标内定、层层转包 西安多个亿元民生工程成“江湖生意”(论文提纲范文)
先施工后招标 |
内定中标人 |
老旧小区改造成“唐僧肉” |
(2)我国自杀干预机制法制化构建 ——以学生自杀问题为研究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自杀干预法制化概述 |
一、自杀的概念 |
(一)自杀的定义 |
(二)自杀的性质 |
二、自杀干预和自杀干预法制化的概述 |
(一)自杀干预的含义 |
(二)家长主义式的自杀干预 |
(三)自杀干预法制化 |
三、学生自杀干预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缺乏对相关自杀行为的干预 |
(二)学校缺乏体系化的自杀干预 |
(三)社会缺乏系统化的自杀干预 |
第二章 自杀干预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自杀干预法制化的必要性 |
(一)自杀行为违反生命的神圣伦理价值 |
(二)国家干预自杀的正当性 |
(三)自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
(四)社会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 |
二、自杀干预法制化的可行性 |
(一)自杀预防的相关法规及干预现状 |
(二)心理健康调查的兴起提供数据基础 |
(三)国家对生命权负有保护的义务 |
第三章 自杀干预法制化的域外经验 |
一、日本 |
二、韩国 |
三、日韩自杀干预经验的不足之处 |
四、日韩自杀干预对我国自杀干预与预防经验启示 |
第四章 自杀干预机制法制化的构建建议 |
一、法政策学在自杀干预机制立法中的运用 |
二、自杀干预机制相关法律建议 |
(一)明确自杀行为中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分配 |
(二)明确自杀干预中政府的责任 |
三、建立制度化的自杀干预体系 |
(一)学校干预体系法制化 |
(二)社会干预系统法制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论文结构和研究方法 |
0.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 P2P网贷平台贷款的现状及特点 |
1.1 P2P网贷平台现状 |
1.1.1 P2P网贷平台介绍 |
1.1.2 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 |
1.2 P2P网络平台运营的模式和特点 |
1.3 与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的比较 |
2 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案例介绍 |
2.1 宜人贷平台现状 |
2.1.1 宜人贷平台简介 |
2.1.2 宜人贷主要产品介绍 |
2.2 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 |
2.2.1 申请人资格 |
2.2.2 申请材料 |
2.2.3 费率标准 |
2.2.4 还款方式 |
3 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案例分析 |
3.1 “精英借款模式”的主要优势 |
3.1.1 精准定位特定用户 |
3.1.2 大数据分析 |
3.1.3 完善的审核过程 |
3.1.4 资金托管经营 |
3.1.5 信息与网络安全 |
3.2 “精英借款模式”的不足之处 |
3.2.1 平台充斥大量低等级客户 |
3.2.2 流动性风险较高 |
3.2.3 信用评级手段有限 |
3.2.4 信息透明度较低 |
3.2.5 债权转让模式的弊端 |
3.3 借款模式的比较分析 |
3.3.1 “精英借款模式”与其他借款模式的比较 |
3.3.2 与其他P2P网贷平台的”精英借款模式”的比较 |
4 优化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的对策建议 |
4.1 利用大数据拓展数据来源 |
4.2 优化平台业务流程 |
4.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4.4 加强信息披露 |
4.5 优化交易过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房产抵押登记概述 |
(一) 登记对抗主义 |
(二) 登记成立主义 |
(三) 二者功能之比较 |
二、我国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
(一) 我国民法物权理论对房产抵押登记效力的选择 |
(二)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 |
(三) 司法实践中诸问题的解决 |
(四) 立法建议 |
(7)合同债权质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现状与意义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基本法理 |
第一节 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社会机能 |
一、合同债权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
二、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三、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社会机能 |
第二节 合同债权质押的性质分析 |
一、合同债权质押是于债权之上新设质权 |
二、合同债权质权是对出质债权的价值支配权 |
第三节 合同债权质押:手段性债权与目的性债权的体现和融合 |
一、债权:行走于手段与目的之间 |
二、合同债权质押对手段性债权和目的性债权的体现 |
三、手段与目的的融合——从社会角度看合同债权质押 |
第二章 合同债权质押的客体 |
第一节 合同债权得以出质的理论基础 |
一、债权的财产化及流通性是合同债权得以出质的重要前提 |
二、债权成为物权客体,为合同债权质押扫除了理论障碍 |
三、债权地位的提升,为合同债权质押提供了现实基础 |
四、债权相对性之突破,为合同债权质押创造了实现条件 |
第二节 关于合同债权出质的理论争议 |
一、否定合同债权质押的学说 |
二、肯定合同债权质押的学说 |
三、分析与小结 |
第三节 合同债权质押客体的范围界定 |
一、合同债权质押的客体系不同于证券债权的一般债权 |
二、适于出质的合同债权须具备特定条件 |
第四节 约定禁止让与之合同债权能否出质的探讨 |
一、禁止让与约定对第三人效力的比较法考察 |
二、比较法上不同立法例的分析与结论 |
三、我国法的现状以及未来的选择 |
第三章 合同债权质押的设立 |
第一节 合同债权质押协议 |
一、合同债权质押协议的形式 |
二、合同债权质押协议的内容 |
第二节 交付债权证书 |
一、合同债权之债权证书的性质分析 |
二、债权质押中交付债权证书的立法概观及理论争议 |
三、交付债权证书在合同债权质押中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通知第三债务人 |
一、出质通知是保护质权人和第三债务人利益的重要程序 |
二、出质通知在合同债权质押中的法律地位 |
三、出质通知的主体 |
四、出质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
五、出质通知的法律效力 |
第四节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 |
一、合同债权质押公示的意义 |
二、比较法上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 |
第四章 合同债权质押之当事人利益保护 |
第一节 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基本思路 |
一、合同债权质押中利益主体的多元性 |
二、利益均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质权人利益保护规则 |
一、质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出质人对出质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
三、质权人的质权保全权 |
四、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第三节 第三债务人利益保护规则 |
一、第三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般原则 |
二、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 |
三、第三债务人的抵销权 |
四、出质债权多重处分时第三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
第五章 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 |
第一节 合同债权质权实现的基本规则 |
一、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条件 |
二、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
三、合同债权实现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
第二节 当事人破产与合同债权质权实现 |
一、质权人破产时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 |
二、债务人或出质人破产时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 |
三、第三债务人破产时合同债权质权的实现 |
第三节 影响合同债权质权实现的几种特殊情形 |
一、合同债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
二、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对合同债权质权的影响 |
三、债的混同对合同债权质权的影响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评析 |
一、《担保法》关于合同债权质押的规定及评价 |
二、《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完善及不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构想 |
一、合同债权质押的立法安排 |
二、合同债权质押的制度设计 |
三、完善合同债权质押的配套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8)欲望快餐(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9)金融监管目标新趋势:金融消费者保护——兼论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各国金融监管目标新趋势 |
二、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审视 |
三、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改革建议 |
(10)外资企业非法撤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目的与范围 |
(二) 理论综述 |
一、外资企业非法撤资概述 |
(一) 外商非法撤资现状分析 |
(二) 外商非法撤资原因分析 |
(三) 外商非法撤资影响分析 |
二、外资企业非法撤资的税收法律问题 |
(一) 税收法律问题 |
(二) 现有法律规定之不足 |
(三) 解决税收问题的对策 |
三、外资企业非法撤资的清算法律问题 |
(一) 清算法律问题 |
(二) 现有法律规定之不足 |
(三) 解决清算问题的对策 |
四、外资企业非法撤资的跨国诉讼法律问题 |
(一) 跨国诉讼法律问题 |
(二) 现有法律规定之不足 |
(三) 解决跨国诉讼问题的对策 |
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我该向谁追讨欠款(论文参考文献)
- [1]招标内定、层层转包 西安多个亿元民生工程成“江湖生意”[N]. 冷万欣,樊永锋. 中国房地产报, 2021
- [2]我国自杀干预机制法制化构建 ——以学生自杀问题为研究重点[D]. 张怡静. 兰州大学, 2019(08)
- [3]生路(一)[J]. 巴兰华. 唐山文学, 2018(09)
- [4]宜人贷“精英借款模式”案例分析[D]. 商笑源. 辽宁大学, 2018(01)
- [5]论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J]. 马雅楠.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8(01)
- [6]欠债,就是任性[J]. 路春,武红军. 章回小说(上旬刊), 2016(08)
- [7]合同债权质押研究[D]. 郭嗣彦. 武汉大学, 2012(06)
- [8]欲望快餐[J]. 傅建国. 文学港, 2012(03)
- [9]金融监管目标新趋势:金融消费者保护——兼论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改革[J]. 陈超,李文华.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11)
- [10]外资企业非法撤资法律问题研究[D]. 汪阿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标签:质权人论文; 法律论文;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论文; 质押合同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