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林博[1](2021)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建设:一个文献综述》文中指出电力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各个时期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对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有利于从历史沿革和研究方向等方面梳理以往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为"十四五"时期和"碳中和"的新要求下的电力市场进一步改革和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刘璇[2](2020)在《能源革命下中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文中指出电力监管能力是指监管机构基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其所承担的职能和一定的监管程序,对被监管的电力企业及电力市场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从而完成监管任务、取得监管效果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改革总目标的重大决定,这就要求政府要提高有效性,建设效能政府。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能源需求持续增长的时代,能源治理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中国的能源革命应运而生。电力监管能力提升是把电力产业和能源治理推向现代化轨道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新一轮能源革命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电力工业发展面临着电力生产、电力供给、电力技术、电力体制和电力国际合作五方面的变革,能源转型和升级对电力监管提出更高、高专业化的要求,电力监管能力提升成为必然趋势。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方法,基于电力监管能力的定义,构建了一个电力监管能力分析框架,由3个一级指标、1 1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构成。虽然我国通过不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在监管制度、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监管效率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现阶段仍存在电力监管制度不健全、电力监管机构不完善、电力监管效率有限等问题。欧盟、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典型发达国家在电力改革过程中诞生了许多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经验。美国通过坚持立法先行、完善机构建设、明确监管内容等方面强化了电力监管能力建设。在能源革命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当前电力监管能力的不足和典型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从建立健全电力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机构建设、明确重点监管领域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强电力监管能力的路径思考。
管晓薇[3](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认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郭超[4](2019)在《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省电力监管研究》文中认为自人类进入电气时代以来,电力工业为全球的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基础支持,电力工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保证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就要从电力监管着手,健全的电力监管体系对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2015年我国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深入,电力工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输配电价改革、大用户双边交易、省级电力市场试点持续进行。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电力监管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电力监管还有许多如监管不到位、法律不完善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新一轮电改背景下,研究电力监管问题,对推动电力改革的深入、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创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在介绍电力监管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电力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合作治理、整体性治理、市场失灵和自然垄断等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对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电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电力监管存在着监管机构无独立性,电力监管职能分散,电力系统存在腐败,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等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论文最后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电力监管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广东电力监管的政策建议,包括维护电力监管的独立性,理清电力监管的权责范围,提高电力监管管控力度,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强化电力监管制度化建设等。
王浩[5](2019)在《从设立电监会到重组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电力监管的路径选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2年开启的电力体制改革催生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用十年的时间探索了专业化、独立化监管,积累了一些电力监管经验,但由于电力市场建设停滞、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管理体制不相融合等原因,电监会作为一个不成功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撤销。2013年重组国家能源局后,电力监管在中央层面变为“政监合一”模式。随后,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启动。电力监管在机构变革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做出了新探索,但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在现有框架下,改善电力监管要理顺监管职责关系、明确监管重点任务、落实监管重要措施。未来的电力监管应当按照我国能源发展改革的新要求,确立基本监管思路,构建新的监管体制、机制,走向独立监管的道路。本文以我国最近两轮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电力监管的路径选择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电力监管的基本概念,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概况。然后分析了设立电监会的背景,概况了电监会监管的阶段性特征和主要做法,分析了电监会的监管困境。接下来,分析重组能源局的政策背景、电力监管职能的设置及变化,关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电力监管的新探索以及当前电力监管的困境。最后,提出现有框架下改善电力监管的对策,展望未来电力监管的路径。
燕丽娜[6](2015)在《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能源行业,科学合理的电力监管体制是保证电力供应安全稳定,促进电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需的制度条件。伴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我国引入了电力监管制度,成立了专业化监管机构,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电力监管框架。现行监管体制在推行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促进政府电力管理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提高管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电力监管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完善。因此,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体制建设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政府管制的制度背景着手,把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以行政学视角,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兼用比较和实证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改革中的显着不同特点,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成功改革经验,在能源行业大部制改革背景下,试图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电力监管体制,为电力监管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与政策支持,也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作探索性研究。本文对当代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变迁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纳,认为现行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很不彻底,仍保留着以行政干预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有限的“政监分离”与“多头管理”的格局并存,尚未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存在着监管法律改革滞后、核心监管职能缺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俘获和监督缺失并存等问题,无法满足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影响了电力行业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难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本文重点讨论了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的主要成因,认为管制机构被俘获、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以及行政垄断的弊端是造成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成因,本文提出了与当下中国大部制改革背景相结合的电力监管的“政监分离”模式,并系统地、科学地论证了选择该模式的理由。本文侧重于实证研究,通过对大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使得研究结论更为有力。本文认为,电力监管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以规制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管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变迁和改革实践,建议调整我国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在“政监分离”的基础上,优化电力监管的职能配置,最终实现依法、独立、高效的电力监管目标。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设和运营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政策跟进,需要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同步推进。
徐向[7](2015)在《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来,特别是从安然(Enron)及世界通讯(World Com)等大型企业爆发财务危机之后,理论和实务界对现代企业如何改善公司治理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强化公司治理”已被公认为企业对抗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方。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是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体系和机制的最顶层设计。股东会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以及经理层治理,是公司治理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的公司治理有着一些独有的特点,而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特点就更为显着。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同时,作为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的电力企业,其本身具有国有企业的一般特性。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新世纪以来,电力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电力企业管理运行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一些重要缺陷,主要体现在:“一股独大”情况突出,股权高度集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的大股东,极其容易形成“利益输送”以及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等行为,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不够勤勉尽责;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监事会形同虚设情况比较普遍等。我国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先天性缺陷和后天改革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垄断行业中仍由国有资本继续进行控股经营的,要进行以政企分离、政资分开和特许经营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该意见同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政企分离、公平竞争和价格合理以及有效监督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社会各界对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推进改革的社会诉求和共识都在增加,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扎实的工作基础。本文认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而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重启和有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实质推进混合所有制,优化电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电力上市公司董事会规范化运行;明确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监事会角色定位;通过管理层持股,为电力人力和技术资本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本论文从公司治理一般理论内涵入手,对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运用回归分析模型、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结合国内外公司治理的相关文献,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四大维度,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的具体逻辑路线是:根据中国电力企业所面临的形势以及电力企业目前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指出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法人治理问题不容忽视,从而提出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提出问题后,本文在第二章、第三章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支撑、国际主要国家电力企业概况及我国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的环境和挑战等基础性问题做了分析,运用金融经济数据库,以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数据为基础分别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客体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每一章的研究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的环境和挑战金融经济数据库,以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数据为基础分别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客体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每一章的研究都遵循一个基本思路:即先将有关基本理论问题阐释清楚,然后找出我国电力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接着对国内外的研究情况进行综述;最后再用数据包络分析和回归分析的定量方法,利用电力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假设、选择变量、模型建立、参数估计、假设检验等步骤,尽量得出具体的、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建议。通过第8章的外部治理研究,使得整个博士论文构成一个逻辑完整的综合治理逻辑框架整体。在论文的最后一章即第九章,从国资委、发改委和财政部层面,提出了尽快推动电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此作为电力体制改革重启的突破口等相关对策建议。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电力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进行深入考察,通过深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国家能源局等单位调查研究,拟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一些研究创新:(1)在理论上,系统构建电力企业法人“综合治理及共同治理”新框架。从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研究的理论创新看,本文从电力企业内部治理入手,基于综合治理的整体视角,沿着从内部到外部治理的研究逻辑,对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所有组成部分进行系统分析和实证研究,克服其他以往研究零敲碎打、见线不见面的研究缺陷,对于构建、丰富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对电力这样一个特殊行业的法人治理理论进行有益尝试。从推进我国电力改革实践看,本文从实践调研到实证分析,能够为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层面尽快重启和实质推动电力企业改革提供许多量化的、可执行的决策支持。本文尽量选择从一些可以量化的角度去考察电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问题、最优化区间等,克服了以往研究过分强调形式的构建、忽视了实践操作等重大缺陷。更为重要的是,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通过国资委视角规范“三会四权”设置、尽快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电力企业产权多元化进程、完善电力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以法人治理机制为突破口重启电力体制改革等对策建议,能够为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共同重启和推动我国已经“僵死”的电力体制改革,提供政策参考。(2)在研究方法创新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和运用"DEA-OSL两阶段模型”,探索出一套研究电力企业法人治理水平的可量化、可操作的方法。本文对电力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关联方交易、电力企业低效投资与无效投资现象、监事会成员专业背景要求、外部监事最优占比、经理层股权激励优化等具体问题的进行深入研究和定量研究并得出结论。这些结论不仅有可能为我国已经上市的电力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参考依据,也为那些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正在谋求上市的电力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具体而言,本文第四~七章分别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结构和经理层进行实证分析,试图探索这些公司治理维度与电力企业的绩效之间的关系。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来说,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股东会的决策是否客观、合理且有效,我们运用DEA模型测算样本企业的投资效率,可以找出电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冗余,是否存在无效投资和低效投资。如果电力企业确实存在无效投资或者低效投资,接下来我们运用OSL模型找出造成其无效投资和低效投资的原因;对于监事会和经理层来说,我们首先需要运用DEA模型测算样本企业的经营效率,分析电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的现象。在上述基础之上,运用OSL模型找出导致电力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具体影响因素。
张华祥[8](2014)在《中国电力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与改革模式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电力改革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尽管Hunt归纳总结了四种模式,并给出了大致的改革推进顺序,Joskow甚至归纳了“标准的电力自由化”的11个要素,但不同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所采用的模式并不相同,而多数国家或地区都采用渐进的改革方式,在改革进程中其模式发生着变化,所取得的绩效也存在很大差异,且不乏失败的案例。电力改革模式的研究文献已数量巨大,但一方面,对于何为理想模式仍存在不同看法;另一方面,对于电力改革模式的有效性所依赖的各种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环境条件和厂商行为的研究仍嫌不足,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尚无答案。我国的电力改革在2002年开始实质性推进,但近年来进展迟缓,甚至在某些方面有所倒退。鉴于电力行业改革的复杂性,这种现状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电力价格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同时,就改革对电力行业的绩效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能够达成其行业绩效的目标,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形成了一种电力行业改革推进的障碍。然而,要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因为电价是反应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经济信号,是发电企业、输配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关注的焦点。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电价结构将由单一的终端用户销售电价逐步发展成为多环节的价格组合。电力价格形成机制需要与电力市场的目标模式相适应,既要反应合理的电力成本构成,又要反映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还要有利于促进电力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电力运行成本和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本文主要围绕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和电力行业改革所展开讨论的,以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和电力行业改革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电力行业改革的重要性,在电力改革模式与价格形成机制的理论框架下,以价格形成机制为核心,从产业链绩效的比较研究分析入手,分析电力产业链绩效水平,讨论中国电力改革目标模式和路径选择。本文首先对文中可能出现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基于电力产业链特性分析了纵向分拆改革的各种模式。从电力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研究,分别对发电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输配电环节价格形成机制、终端电价规制等不同环节进行了理论研究总结。在到整体产业链的综合分析,考虑了经济结构转型的大环境下,电力产业链绩效的影响因素和需求侧冲击传导对于电力产业的影响,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中国电力改革目标模式和路径选择提出了相关建议。理论分析遵循的是单个市场分析到具有纵向关系的上下游市场分析、从静态到动态的分析过程,根据我国电力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划分,重点讨论了发电市场和输配电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效率。文章首先对发电市场的上下游结构进行分析,其属于上游寡头,下游垄断的市场结构;同时,构建了买方垄断下寡头厂商之间的价格行为和策略竞争的博弈论模型,具体分析在供给过剩和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厂商行为。经过分析发现,输电网的容量约束对于上游发电厂商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输配电环节在整个电力产业链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存在输电网容量约束时,厂商之间是否合谋,供给和需求是否平衡,均不影响最终结果。在电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电网企业作为单一买方较为强势,本文也对这个情况进行了分析。基于厂商行为的分析,对电力上网市场进行绩效评估,分别就上游合作和非合作的情况展开福利分析。结果显示,在上游厂商非合作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对上游进行买方垄断,对下游进行卖方垄断的情况下,其效率最低的,福利损失最大。在上游合作的情形下,具体分析了其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其福利损失多少主要取决于其与电网企业之间是否有合作关系。就输配电市场而言,本文重点讨论了输配一体化模式下各种价格规制方式,并对输配一体化和输配分离情况下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福利比较分析。在本文的模型假定下,输配分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福利的提高。简单来看,输配分离模式相对于输配一体化模式而言,增加了竞争性的环节而导致福利提升。实证分析以中国电力改革产业链绩效为实证对象,利用省级面板数据对产业链绩效进行分析。文章首先对电力需求和经济波动的短期和长期关系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从长期来看,经济波动与电力需求波动呈现一定的同步性,电力需求波动主要受到高耗能行业需求波动的影响,重工业和高耗能行业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使得我们国家的电力产业具有很强的周期性。而这种动态的周期性传导,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机制进行动态调整。就电力改革的产业链绩效分析,本文总结了已有的文献对于产业链绩效的衡量,通过电力供需平衡对电力产业链绩效进行衡量。并将电力供需平衡通过电力投资水平、电力供给水平和电力需求水平三个维度进行考察,分别从这三个维度去考察电力产业绩效水平。在变量的选取方面,主要结合已经有的文献,分别从供给侧指标、需求侧指标和技术类指标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包括经济发展因素、市场结构因素、政府管制因素、资源禀赋因素等等。实证结果显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工业化水平、资源的禀赋充足程度从产业链各个环节(包括电力投资、电力供给和电力需求)均有利于提高产业链的绩效水平,这个结果也和现有文献一致。电源的丰富性和低成本结构主要从电力投资水平和电力供给水平对电力产业链绩效产生影响。发电电源结构越丰富,成本结构越低,电力投资和电力供给侧的产业链绩效就越高。在本文的实证分析中,讨论了区域市场化程度对于电力产业绩效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区域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对于电力投资、供给和需求均不显着,可能的原因是我国电力产业依旧保持了很高的垄断性,真正的价格竞争没有实现。然而从发电市场的结构来看,竞争性的区域发电市场结构则显示会促进电力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绩效水平。本文分析了改革制度因素对于电力产业绩效的影响,结果显示,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施行、电监会成立对于电力产业绩效的影响不显着:而1998年,2002年的放松规制等一些改革,则认为显着的提升了电力供给水平从而提升了产业链绩效。本文还分析各个地区电力产业TFP数据与电力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上网电价水平对于电力产业链绩效水平影响显着,存在正向关系。基于价格机制和绩效的分析,对电力产业链纵向关系进行梳理,使得电价形成机制合理化,这对于电力改革的具体目标模式与路径选择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电力改革模式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纵向分拆结构下实现发电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以及在批发竞争或零售竞争模式下如何实现电力市场不同环节之间交易的顺利运作,并能够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中国未来电力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从单一买方模式、批发竞争模式到零售竞争模式。本文总结和比较了输配电体制改革可能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输配分离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过渡模式。要推进输配电的改革,首先要对输配电环节进行结构重组,以实现无歧视接入。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区域电网的特点进行结构重组是一种可能的模式,把国家区域主干网和区域电网资产重组为输电公司,省级电网和地方电网重组为配电公司。在电力改革过程中,理顺价格是核心,而价格监管则是关键。本文认为需要构建一个强大的独立规制机构统一对电力价格进行制定和临管。综合规划电力行业发展,考虑环境约束,在促进电力行业合理发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与环境成本。从电力改革的路径选择来说,本文分别就发电侧市场,输配电市场,电力交易改革和电力产业链绩效提升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并给出相应的措施建议。研究结果对于我国未来电力行业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借鉴意义。
陈磊[9](2012)在《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产业是一个对社会经济影响极大,技术经济特征十分复杂的自然垄断产业。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自然垄断边界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及外部性必然产生对政府管制的需求,如何形成有效竞争格局,提高电力产业的经济效率,各国就此问题纷纷展开理论和实践探索,试图寻找出最适合本国的管制方式及改革方案。在发达国家中,英国、美国是电力产业管制改革较早开始也较具代表性的,许多国家的改革均以它们为范本并结合国情实际开展。在发展中国家里,拉丁美洲是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先驱,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均进行了各自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探索,拥有在发展中国家中最为开放和竞争的电力市场。本文在对以上国家改革概况和近年来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进展和变化进行简述的基础上,对其改革的起因、目标、模式及成效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从中吸取其丰富的经验和沉重的教训,试图为我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提供参考。我国的电力产业自1985年“集资办电”改革至今,已开展了三轮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方向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取得的成效也存在差异。改革的效果到底如何?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本文尝试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检验,进而对改革的成效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以便对改革形成相对准确地判断,这是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经过实证分析,我国的改革促进了电力产业的发展、产业效率的提高,但在价格形成机制和服务质量上仍有优化和提升空间。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体制改革应更多侧重于调整完善现有管理模式,加强市场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电力产业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监督管制职能,优化电价机制,提高产业经济效率,构建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电力发展机制和电力产业格局。通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达到促进有效竞争、改进管理和服务,提高电力产业整体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目的。
龙生平[10](2011)在《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电力的监管,不仅事关电力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电力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政府加强电力治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资委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具有电力监管职能。由于政府各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且整体上权责脱节,造成我国电力监管的“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并引发了电力短缺、发电煤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需要以“跨部门”的方式加以解决。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政府治理理论,擅长于解决转嫁问题、互相冲突的项目、重复、缺乏沟通、各自为战等“碎片化”问题,通过功能整合及使用信息系统,增加组织成员之间的互信和责任感,通过协调和协作,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隔阂,实现“跨部门”管理,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本文借鉴英国佩里·希克斯、帕却克·登力维等学者所倡导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思想,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及其变革进行了“回眸”,并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目标定位,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从整合监管职能及监管机构、协调内外部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即绪论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绪论部分阐明了选题的缘起、研究的意义,并对本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对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整体性治理的有关文献进行梳理、介绍、比较,为论文主体部分论述二者之间的联系,做好了铺垫。论文主体部分由四个分部分构成。第一个分部分,探讨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工具,并对其适用性进行了探析。整体性治理起源于英国二战后增加国家福利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协同工作模式,要求以整合的思路、加强沟通和协作的方式来消除政府组织机构职能化而造成的“碎片化”问题。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受传统行政管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客观上存在许多“部门边界”问题及“碎片化”问题,需要整体性治理这种宏大而具有系统性特点的理论来整体性地分析和解决。通过深入研究和深刻总结,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的问题指向、判定标准、功能要素和制度化条件,并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之对应,进一步明确了以整体性治理为理论工具研究我国电力监管体制问题的适用性。第二个分部分,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历史进行了“回眸”,并对其不同历史阶段的机构设置、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通过对我国“政企合一”时期(1949-1985年)的电力管理体制的分析,探索了在“电力行业的国有化”、“中央计划下的电力行业政府管理”两个不同时间段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的目的、措施及意义;通过对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及监管职能萌芽时期(1985-2002年)有关政策、方针的分析,探索了我国政府在“集资办电阶段”(1985-1996年),“省为实体阶段”(1997-2002年)两个不同时间段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并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了评述。第三个分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组织框架、国家及地方层面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电力监管职能配置方面尚存在三类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尚存在四类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进行了审视,探索性地提出需要从建立信任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建立责任感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四个分部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取向下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策略。在界定、确认整体性电力监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体性电力监管的目标,之后探讨了在这一目标之下电力监管机构应作出的转变。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详细探讨了信息整合的框架、整合的原则、信息汇集的路径、需要的关键设备及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信息整合的实现方法及工作程序。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第一条路径是通过对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纵向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将“部门边界”问题、“碎片化”问题尽可能地划入某一确定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二条路径是通过协调内部及外部关系,搭起沟通的桥梁,以充分发挥电监会、发改委等中间力量的协调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现协调监管的方法并对“协调”这一实现整体性电力监管的“助力器”进行了评述。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制度化安排。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及其形成过程,探索了完善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的路径及所需要的政策支持。论文结尾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借鉴英国、美国等电力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体制特点,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思想基础,以现实国情为根据,以立法先行为主导,边“立”边“改”;改革的目标定位是“整体性监管”,改革的功能性举措是“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改革的操作性路径是“整合监管职能及机构、协调监管内部及外部关系”,改革实践的制度化安排是“建立健全电力监管法律体系”。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1)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深入分析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明确了问题指向、解决的要素、实施策略及制度化要求;(2)通过研究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根本目标:(3)通过审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提出了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的举措;(4)提出了电力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及协调工作的基本思路;(5)提出了依据我国体制特点和现实情况逐步实现制度化的建议。
二、对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建设:一个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历程 |
三、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际经验借鉴 |
四、垄断和市场化 |
五、监管和立法 |
六、评述和启示 |
(2)能源革命下中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能源革命下我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政府监管与电力监管研究综述 |
1.3.2 能源革命与电力监管研究综述 |
1.3.3 电力监管能力研究综述 |
1.4 相关理论基础 |
1.4.1 电力监管的概念 |
1.4.2 电力监管职能的内容 |
1.4.3 电力监管能力与电力监管职能辨析 |
1.4.4 电力监管能力分析框架 |
1.5 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方法及预期成果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难点及预期成果 |
第2章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发展与现状 |
2.1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历史沿革 |
2.1.1 国家垄断经营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1949-1978) |
2.1.2 改革探索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1978-1992) |
2.1.3 市场化改革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1992-2002) |
2.1.4 电力体制改革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2002-至今) |
2.2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的现状分析 |
2.2.1 中国电力监管制度的现状 |
2.2.1.1 法律法规制定情况 |
2.2.1.2 电力市场改革进展 |
2.2.1.3 政策文本内容 |
2.2.2 我国电力监管机构现状 |
2.2.2.1 机构设置 |
2.2.2.2 职能划分 |
2.2.2.3 监管资源 |
2.2.2.4 监管程序 |
2.2.3 中国电力监管效率现状 |
2.2.3.1 电价监管效率分析 |
2.2.3.2 市场准入监管效率分析 |
2.2.3.3 电力安全稳定监管效率分析 |
2.2.3.4 环境监管效率分析 |
2.3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的不足 |
2.3.1 影响我国电力监管体系建设的历史原因 |
2.3.2 现阶段我国电力监管能力的不足 |
2.3.2.1 电力监管制度不健全 |
2.3.2.2 电力监管机构不完善 |
2.3.2.3 电力监管效率有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典型发达国家电力监管能力建设及其启示 |
3.1 典型发达国家电力改革及对我国提升电力监管能力的启示 |
3.2 美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经验及启示 |
3.2.1 美国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历史进程 |
3.2.1.1 加强监管阶段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 |
3.2.1.2 市场化改革阶段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 |
3.2.2 美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经验 |
3.2.2.1 坚持立法先行,提供制度保障 |
3.2.2.2 完善机构建设,有效执行监管 |
3.1.2.3 明确监管内容,提升监管效率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能源革命下我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 |
4.1 建立健全电力监管制度体系 |
4.1.1 完善电力监管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 |
4.1.2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 |
4.2 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机构建设 |
4.2.1 提高电力监管机构的地位 |
4.2.2 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职能 |
4.2.3 充实电力监管资源 |
4.2.4 明确电力监管程序 |
4.3 找准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高监管效率 |
4.3.1 建立健全输配电价监管体系 |
4.3.2 市场准入要放管结合 |
4.3.3 加强电力安全稳定监管 |
4.3.4 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不足 |
5.1 基本结论 |
5.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省电力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电力工业 |
2.1.2 电力监管 |
2.1.2.1 电力监管的概念 |
2.1.2.2 电力监管的发展 |
2.1.2.3 电力监管的原因 |
2.2 理论基础 |
2.2.1 合作治理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2.2.4 自然垄断理论 |
第三章 广东省电力监管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广东省电力监管的现状分析 |
3.1.1 广东省电力工业现状 |
3.1.2 广东省电力改革现状 |
3.1.3 广东省电力监管演变 |
3.1.4 广东省电力监管机构 |
3.1.5 广东省电力监管内容 |
3.1.6 新一轮电改提出新要求 |
3.2 广东省电力监管存在问题 |
3.2.1 问卷调研分析 |
3.2.1.1 调研对象和调研方式 |
3.2.1.2 对电力人员调研分析 |
3.2.1.3 对其他人员调研分析 |
3.2.1.4 调研对象的比较分析 |
3.2.2 电力监管存在问题 |
3.2.2.1 监管机构无独立性 |
3.2.2.2 电力监管职能分散 |
3.2.2.3 电力系统存在腐败 |
3.2.2.4 电力市场化程度低 |
3.3 广东省电力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电力监管理念不强 |
3.3.2 电力监管法律滞后 |
3.3.3 监管体制机制不顺 |
3.3.4 电力工业长期垄断 |
第四章 国外电力监管经验借鉴 |
4.1 美国电力监管经验 |
4.1.1 美国电力工业概况 |
4.1.2 美国电力监管情况 |
4.2 英国电力监管经验 |
4.2.1 英国电力工业概况 |
4.2.2 英国电力监管情况 |
4.3 日本电力监管经验 |
4.3.1 日本电力工业概况 |
4.3.2 日本电力监管情况 |
4.4 国外可借鉴的经验 |
4.4.1 售电环节引入竞争 |
4.4.2 培育建立电力市场 |
4.4.3 先行立法后续改革 |
4.4.4 保持监管的独立性 |
第五章 提升广东省电力监管的思路与举措 |
5.1 维护电力监管的独立性 |
5.1.1 保持电力监管独立 |
5.1.2 完善电力监管程序 |
5.2 理清电力监管的权责范围 |
5.2.1 明确电力监管内容 |
5.2.2 明确电力监管职权 |
5.3 提高电力监管的管控力度 |
5.3.1 加强内外部的监督 |
5.3.2 强化依法依规监管 |
5.4 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 |
5.4.1 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 |
5.4.2 推进电力市场深度改革 |
5.5 强化电力监管制度化建设 |
5.5.1 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化建设 |
5.5.2 发挥社团协会的积极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调查问卷 |
致谢 |
附件 |
(5)从设立电监会到重组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电力监管的路径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现有研究概况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电力监管的基本界定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回顾 |
2.1 电力监管的概念与内容 |
2.2 改革开放以来电力体制改革的回顾 |
3.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与电监会的设立 |
3.1 设立电监会的背景 |
3.1.1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前夕的电力行业管理体制 |
3.1.2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设立电监会 |
3.2 电监会监管的阶段性特征 |
3.3 电监会探索电力监管的主要做法 |
3.3.1 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建设方面 |
3.3.2 其他监管业务方面 |
3.4 电监会的监管困境 |
3.4.1 电力体制改革停滞不前 |
3.4.2 电监会发挥监管作用受到多重制约 |
4. 重组能源局以来的电力监管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 |
4.1 重组能源局的政策背景 |
4.2 能源(电力)监管职能的设置及变化 |
4.3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电力监管的新探索 |
4.3.1 能源(电力)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机制 |
4.3.2 电力监管方式的探索 |
4.3.3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电力监管的作用 |
4.4 当前电力监管的困境 |
4.4.1 电力监管的总体成效不明显 |
4.4.2 能源局与发改委的关系难以协调 |
4.4.3 职责分散的老问题 |
4.4.4 合并后的新问题 |
4.4.5 派出机构处境尴尬 |
4.4.6 简政放权后带来的监管难题 |
5. 现有框架下改善电力监管的对策 |
5.1 理顺监管职责关系 |
5.1.1 理顺能源局各业务司、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
5.1.2 进一步明确区域监管局与省级监管办公室的职责关系 |
5.1.3 进一步明确区域监管局与业务办公室的职责关系 |
5.2 明确监管重点任务 |
5.2.1 电力政策执行监管 |
5.2.2 电力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5.2.3 电力垄断环节监管 |
5.2.4 电力市场秩序监管 |
5.2.5 电力安全监管 |
5.3 落实监管重要措施 |
5.3.1 分级监管 |
5.3.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5.3.3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
5.3.4 重点综合监管 |
5.3.5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
5.3.6 执法和稽查 |
5.3.7 协同监管机制 |
5.3.8 电力行业自律 |
6. 未来电力监管的路径展望 |
6.1 能源发展改革的新要求 |
6.2 未来电力监管的基本思路 |
6.3 监管体制机制架构的设想 |
6.4 走向独立监管的道路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3.3 文献评价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电力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电力监管的核心概念 |
2.1.1 规制(Regulation) |
2.1.2 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
2.1.3 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 |
2.2 电力监管的基础理论——规制理论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可竞争市场理论 |
2.2.4 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 电力监管的必要性 |
2.3.1 电力监管需求产生的基础 |
2.3.2 电力监管的内涵和必要性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变迁 |
3.1 中国传统电力管理体制(1949—2002年)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49—1978年) |
3.1.2 改革探索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79—1992年) |
3.1.3 改革深化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93—2002年) |
3.1.4 传统电力管理体制简要小结 |
3.2 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2003—2012年) |
3.2.1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监管主体 |
3.2.2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监管客体 |
3.2.3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成因分析 |
4.1 管制机构被俘获 |
4.1.1 公共利益理论假设与实际并不完全一致 |
4.1.2 规制俘获理论阐明管制机构被俘获的诱因 |
4.2 信息不对称的制约 |
4.2.1 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2.2 消费者与电力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3 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 |
4.3.1 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尚未厘清 |
4.3.2 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尚未形成 |
4.4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
4.4.1 以行政命令代替法治,法律制度基础薄弱 |
4.4.2 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 |
4.5 行政垄断的弊端 |
4.5.1 行政垄断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
4.5.2 区域垄断严重分割了电力市场 |
第五章 发达国家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5.1 英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1.1 改革背景 |
5.1.2 改革内容 |
5.1.3 改革成效 |
5.1.4 经验启示 |
5.2 美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2.1 改革背景 |
5.2.2 改革内容 |
5.2.3 改革成效 |
5.2.4 经验启示 |
5.3 日本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3.1 改革背景 |
5.3.2 改革内容 |
5.3.3 改革成效 |
5.3.4 经验启示 |
5.4 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和借鉴 |
5.4.1 改革的异同点 |
5.4.2 改革的经验借鉴 |
第六章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设想 |
6.1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
6.1.1 改革总体目标 |
6.1.2 改革基本思路 |
6.2 调整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 |
6.2.1 电力监管机构的基本属性 |
6.2.2 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比较 |
6.2.3 中国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的选择及理由 |
6.3 优化电力监管职能配置 |
6.3.1 准确界定电力监管的职能边界 |
6.3.2 理顺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
6.3.3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权 |
第七章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
7.1 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力量 |
7.1.1 继续深化国企改革,不断完善产权制度 |
7.1.2 全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资投资电力 |
7.1.3 大力推进市场建设,注重培育市场主体 |
7.2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
7.2.1 尊重国情和传统,兼顾当前与长远 |
7.2.2 建立大能源部,实行统一管理 |
7.2.3 打破行政垄断,转变政府职能 |
7.3 加强能源法制建设,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 |
7.3.1 积极推动修订《电力法》 |
7.3.2 抓紧研究制定《能源法》 |
7.3.3 构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7.4 创新经济性监管的方式,建立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
7.4.1 消除电价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明确电价管制的目标 |
7.4.2 以大用户直购电为突破口,探索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
7.4.3 以输配电价改革为核心,选择合理的电价定价模式 |
7.5 重视社会性管制的作用,完善监管的内容体系 |
7.5.1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
7.5.2 加强普遍服务监管,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
7.5.3 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
第八章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A 社会用电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B 电力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附录C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参与课题研究 |
(7)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新时期我国电力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与挑战 |
1.1.2 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再提出 |
1.1.3 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
1.2 相关概念界定和区分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 |
1.2.3 公司治理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研究综述 |
1.3.2 关于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综述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主要创新 |
1.4.1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4.2 本文的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1.4.3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4 本文的主要创新 |
2 基于综合治理及共同治理的逻辑框架:从内部到外部治理 |
2.1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框架设计 |
2.2 内部治理结构理论基础 |
2.2.1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溯源 |
2.2.2 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条件理论 |
2.2.3 内部公司治理安排的保障 |
2.2.4 外部公司治理安排的保障 |
2.2.5 法人治理内涵延伸的基础 |
2.3 外部治理结构理论基础 |
2.3.1 外部治理涵义界定 |
2.3.2 外部与内部治理关系研究 |
2.3.3 外部治理的国际先进模式总结 |
2.3.4 我国企业外部治理现状分析 |
3 电力企业治理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历史实践 |
3.1 目前国内外电力企业概况 |
3.1.1 我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2 美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3 英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4 法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5 国内外电力企业发展状况比较 |
3.2 目前国外企业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 |
3.2.1 国外企业的三种治理模式 |
3.2.2 日德治理模式与英美治理模式的比较 |
3.2.3 国外治理模式对我国启示 |
3.3 我国电力企业治理结构的历史实践 |
3.3.1 改革开放前电力工业奠基时期(1949-1978年) |
3.3.2 “集资办电、行业开放”的改革阶段(1978-1997年) |
3.3.3 “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改革阶段(1997-2002年) |
3.3.4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阶段(2002-2007年) |
3.3.5 “输配分开、电价改革”阶段(2007-至今) |
3.3.6 历史实践经验的启示 |
3.4 我国电力企业治理结构的现实障碍 |
4 电力上市企业股东会治理研究 |
4.1 股东会研究综述 |
4.1.1 国外研究综述 |
4.1.2 国内研究综述 |
4.2 股东会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
4.2.1 股东与股东权益 |
4.2.2 股东会表现形式 |
4.2.3 股东会的职权 |
4.2.4 股东会的表决机制 |
4.3 当前我国电力企业股东会现实问题分析 |
4.3.1 形式不完备,不具备设立股东会条件 |
4.3.2 股东会“形神”不合 |
4.3.3 股东会程序不规范 |
4.3.4 股东会的问题根源——股权结构 |
4.4 对我国电力上市企业股权结构的实证分析 |
4.4.1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股权构成现状 |
4.4.2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投资效率测算的实证研究 |
4.4.3 电力上市公司效率与股权集中度之间的关系 |
4.4.4 电力企业关联方交易与投资效率影响关系实证研究 |
5 电力上市企业董事会治理研究 |
5.1 董事会研究综述 |
5.1.1 董事会治理相关理论研究状况 |
5.1.2 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 |
5.1.3 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 |
5.2 董事会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
5.2.1 董事内涵及其种类分析 |
5.2.2 董事会及其职权 |
5.2.3 董事会的模式类型 |
5.2.4 董事会的组成类型 |
5.3 当前我国电力企业董事会现实问题分析 |
5.3.1 董事会组织建设上的缺陷 |
5.3.2 董事会决策机制上的缺陷 |
5.4 对我国电力上市企业董事会治理实证分析 |
5.4.1 董事会规模描述性分析 |
5.4.2 独立董事相关因素描述性分析 |
5.4.3 电力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中“不独不懂”现象实证分析 |
5.4.4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5.4.5 董事会规模与质量问题对电力上市公司投资效率影响分析 |
5.4.6 电力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展望 |
6 电力上市企业监事会治理研究 |
6.1 监事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概述 |
6.1.1 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
6.1.2 监事会的基本职能 |
6.1.3 监事会的基本类型 |
6.2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联动关系分析 |
6.2.1 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 |
6.2.2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异同研究 |
6.2.3 独立董事相对监事会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
6.2.4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协调配合 |
6.3 我国电力企业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
6.3.1 监事会的形式不够完备 |
6.3.2 监事会里监事的任职资格制度及职权理念还不够完善 |
6.3.3 监事会的监督条件一直得不到保障 |
6.3.4 监事会的监事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 |
6.3.5 监督的效果微弱甚至是无效的 |
6.4 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5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运营效率测算分析 |
6.5.1 指标的选择与预处理 |
6.5.2 电力上市公司经营效率测算 |
6.6 监事会特征对于电力上市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 |
6.7 盈余管理对电力上市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 |
7 电力上市企业经理层治理研究 |
7.1 经理层治理的理论阐述 |
7.1.1 公司治理中激励问题的产生 |
7.1.2 激励机制的结构与类型 |
7.2 我国电力企业实行的激励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
7.3 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7.4 电力上市公司经理层股权激励制度与企业运营效率间关系研究 |
7.5 “内部人控制”现象对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8 电力上市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分析 |
8.1 产品竞争市场 |
8.2 经理人市场 |
8.3 控制权市场 |
8.4 信息披露制度 |
8.5 制度环境 |
8.6 电力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实证分析 |
8.6.1 文献回顾 |
8.6.2 研究假设 |
8.6.3 模型构建 |
8.6.4 实证分析 |
9 完善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的对策建议 |
9.1 建立结构和能力并重的综合治理及共同治理新框架 |
9.2 实质推进混合所有制,优化电力上市企业股权结构 |
9.2.1 实质推进我国电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9.2.2 以股权多元化为突破口,重启电力体制改革 |
9.3 推动电力上市企业董事会规范化运行 |
9.3.1 董事选用机制的规范化 |
9.3.2 完善董事的定期培训制度 |
9.3.3 建立定期有效的董事业绩评价制度 |
9.3.4 建立董事退出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
9.3.5 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
9.4 解决我国电力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
9.5 为电力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本提供产权制度安排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电力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与改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方法、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4 主要结论与可能的创新 |
1.4.1 主要结论 |
1.4.2 本文的可能创新 |
1.5 论文不足之处和未来研究方向 |
1.5.1 论文不足之处 |
1.5.2 未来研究方向 |
2 价格形成机制研究与电力改革模式理论框架 |
2.1 理论概念界定 |
2.1.1 价格形成机制 |
2.1.2 产业链纵向结构 |
2.1.3 产业链绩效 |
2.2 发电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
2.2.1 发电市场价格研究动态 |
2.2.2 发电市场上网电价形成方式 |
2.2.3 发电市场上网电价定价方式 |
2.2.4 发电市场上网电价结算机制 |
2.3 输配电环节价格形成机制 |
2.3.1 输配电研究动态 |
2.3.2 输电网技术经济特征 |
2.3.3 配电网技术经济特征 |
2.3.4 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
2.4 终端电价规制 |
2.4.1 终端电价规制理论概述 |
2.4.2 终端电价分类 |
2.4.3 终端电价制度 |
2.5 电力产业链特性与纵向拆分改革模式 |
2.5.1 垂直一体化模式 |
2.5.2 单一买方模式 |
2.5.3 批发竞争模式 |
2.5.4 零售竞争模式 |
2.6 目标模式下不同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 |
2.6.1 电力市场改革目标模式 |
2.6.2 电力市场供需因素分析 |
2.6.3 定价方法的理论基础 |
2.6.4 不同环节价格形成机制综述 |
3 中国电力改革与市场绩效分析 |
3.1 中国电力改革历史演变 |
3.1.1 我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历程 |
3.1.2 我国电力价格管理体系演变 |
3.2 我国发电上网竞价与市场绩效 |
3.2.1 发电上网竞价现状 |
3.2.2 上网竞价与市场绩效 |
3.3 我国输配电一体化运行绩效 |
3.3.1 输配电网集中度 |
3.3.2 输配一体化下不同定价方式经济福利比较 |
3.4 我国终端电价规制政策绩效评估 |
3.4.1 终端电价规制模式比较 |
3.4.2 我国终端电价规制绩效 |
4 电力上网价格形成机制与市场效率 |
4.1 市场结构:上游寡头下游垄断 |
4.2 买方垄断下的寡头竞争博弈 |
4.2.1 博弈论模型在电力市场中的运用 |
4.2.2 输电网容量约束下供给不足竞争博弈 |
4.2.3 输电网容量约束下供给过剩竞争博弈 |
4.3 市场分割下的上网电价 |
4.3.1 中国电力市场分割现状 |
4.3.2 区域电力市场和上网电价 |
4.4 电力上网市场绩效评估 |
4.4.1 上游非合作福利分析 |
4.4.2 上游合作福利分析 |
5 输配电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
5.1 输配一体化模式下的价格规制 |
5.1.1 投资回报率规制 |
5.1.2 业绩规制 |
5.1.3 标尺竞争规制 |
5.1.4 我国输配电价的规制 |
5.2 输配分离模式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
5.2.1 输配分离不同形式 |
5.2.2 不同模式价格形成机制 |
5.3 输配一体化和输配分离比较分析 |
5.3.1 输配一体化与产业链绩效 |
5.3.2 输配分离与产业链绩效 |
5.3.3 输配一体化和输配分离福利比较 |
6 电力改革产业链绩效实证分析 |
6.1 需求侧冲击响应机制及其对产业链绩效的影响 |
6.1.1 电力需求和经济波动 |
6.1.2 电力需求侧冲击传导和季节性波动实证分析 |
6.1.3 需求侧冲击传导机制和产业链绩效 |
6.2 电力投资、供给、需求和产业链绩效 |
6.2.1 产业链绩效评价指标和影响因素 |
6.2.2 计量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6.2.3 电力投资水平与产业链绩效 |
6.2.4 电力供给水平与产业链绩效 |
6.2.5 电力需求水平与产业链绩效 |
6.3 中国电力产业链整体绩效评估 |
6.3.1 全要素生产率变动与产业链绩效评估 |
6.3.2 产业链绩效与电力价格波动 |
7 中国电力改革日标模式与路径选择 |
7.1 中国电力改革的目标模式 |
7.1.1 发达国家电力市场改革 |
7.1.2 改革条件和改革目标 |
7.1.3 中国电力改革目标模式 |
7.2 输配电分离与电力目标模式选择 |
7.2.1 输配电改革目标模式比较 |
7.2.2 输配环节改革重组模式 |
7.3 输配电价格规制方案建议 |
7.3.1 输配电价规制目标和原则 |
7.3.2 输配电价与上下游电价关系 |
7.3.3 独立输配电价适应性分析 |
7.3.4 输配电价格规制政策建议 |
7.4 电力改革的规制机构设置建议 |
7.4.1 电力交易制度构建 |
7.4.2 价格规制机构改革建议 |
7.4.3 价格规制机构设置分类 |
7.5 中国电力改革的路径选择 |
7.5.1 发电侧市场电力改革 |
7.5.2 输配电市场电力改革 |
7.5.3 电力交易改革路径 |
7.5.4 产业链绩效提升路径 |
8 总结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总结 |
8.1.1 理论结论 |
8.1.2 实证结论 |
8.1.3 规制选择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Contents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前人研究的简要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几点创新 |
第一章 电力产业政府管制理论综述 |
第一节 自然垄断及其经济特征 |
一、自然垄断的定义 |
二、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 |
三、自然垄断的边界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的垄断及政府管制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 |
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政府管制有关理论 |
第三节 西方的政府管制理论 |
一、政府管制及相关基本概念 |
二、政府管制的经济原理分析 |
三、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政府管制的主要理论述评 |
第四节 电力产业的政府管制研究 |
一、电力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
二、电力系统的构成及自然垄断性解析 |
三、电力产业的政府管制需求 |
四、电力产业政府管制的主要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概况 |
第一节 改革前的国际电力产业管理体制 |
一、改革前的电力产业经营模式 |
二、原有管理体制的类型 |
三、原有管理体制的缺陷 |
第二节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背景 |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力管理体制产生冲击 |
二、电力的全球化推进了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进程 |
三、政府管制理论为电力产业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 |
四、各方的利益驱动加快了电力产业改革的步伐 |
五、世界银行的扶持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
六、其他领域和地区的示范效应 |
第三节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基本框架 |
一、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
二、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基本途径 |
三、电力产业管制改革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实证研究——以英美及拉美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例 |
第一节 英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一、英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历程 |
二、英国的电力市场运营模式 |
三、英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简评 |
第二节 美国加州电力市场改革 |
一、加州电力市场模式简介 |
二、加州电力危机 |
三、加州电力改革简评 |
第三节 拉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一、智利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
二、阿根廷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三、巴西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四、拉丁美洲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简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及拉美部分发展中国家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比较 |
一、改革的起因比较 |
二、改革的目标比较 |
三、改革的模式比较 |
四、改革的效果比较 |
第二节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最新进展 |
一、再掀并购重组热潮 |
二、电力大市场加快推进 |
三、低碳能源机制日渐形成 |
四、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日趋丰富 |
第三节 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一、改革必须符合电力产业特征与国情,确定合理目标和重点 |
二、改革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监管 |
三、改革的方案应设计周全,实施应循序渐进 |
四、改革的管制及竞争程度均应适度均衡 |
五、改革应形成合理的电价机制 |
六、改革应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及效果检验 |
第一节 我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历程 |
一、改革前的我国电力产业管制(1949—1985) |
二、第一轮:从中央垂直垄断管理到集资办电(1985—1997) |
三、第二轮:集资办电到市场化改革的探索阶段(1997—2002) |
四、第三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全面启动阶段(2002年—至今) |
第二节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举措 |
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改革的成效 |
二、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节 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效果的实证检验 |
一、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成效标准 |
二、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指标的说明 |
三、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效果的计量检验 |
四、实证数据说明 |
五、计量结果及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十二五”期间深化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
一、电力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二、电力产业供需形势分析 |
第二节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及侧重点 |
一、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确定改革的方向 |
二、“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三、“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战略重点 |
第三节 深化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建设和完善电力行业法律框架 |
二、集中和健全管制职能 |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 |
四、打造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电力产业格局 |
五、提高电力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电力行业及电力监管相关理论阐释 |
1.2.1 电力行业相关理论阐释 |
1.2.2 电力监管相关理论阐释 |
1.3 关键概念的界定及阐析 |
1.3.1 监管 |
1.3.2 体制 |
1.3.3 电力监管 |
1.4 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及评价 |
1.4.1 与"监管"有关的研究 |
1.4.2 与"电力监管"有关的研究 |
1.4.3 与"整体性治理"有关的研究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写作框架 |
1.6 相关界定及相关问题说明 |
1.6.1 相关界定 |
1.6.2 相关问题说明 |
2 本项研究的理论工具及其适用性探析 |
2.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及特点 |
2.1.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 |
2.1.2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特点 |
2.2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要义及管窥 |
2.2.1 整体性治理的问题指向:碎片化和棘手性 |
2.2.2 整体性治理的判定标准:目标与手段相互增益 |
2.2.3 整体性治理的功能要素:信任、信息系统、责任感及预算 |
2.2.4 整体性治理的制度化条件:社会经济背景、认知或想法、利益及法律法规 |
2.3 整体性治理理论对研究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适用性分析 |
2.3.1 我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
2.3.2 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历史回眸 |
3.1 计划经济时期"政企合一"的电力管理体制:1949-1985年 |
3.1.1 电力行业的国有化 |
3.1.2 中央计划下的电力行业政府管理 |
3.1.3 评述 |
3.2 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及监管职能萌芽的电力管理体制:1985-2002年 |
3.2.1 集资办电阶段(1985-1996年) |
3.2.2 省为实体阶段(1997-2002年) |
3.2.3 评述 |
3.3 市场化改革取向下的电力监管体制:2002年至今 |
3.3.1 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拆分 |
3.3.2 竞价上网:建设区域电力市场 |
3.3.3 成立电监会:发挥专业监管作用 |
3.3.4 评述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审视 |
4.1 我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现状和问题 |
4.1.1 现行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监管职能配置 |
4.1.2 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制度 |
4.2 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电力监管问题的审视 |
4.3 本章小结 |
5 整体性治理取向下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策略探索 |
5.1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目标定位:整体性监管 |
5.1.1 整体性电力监管的概念 |
5.1.2 整体性电力监管的目标 |
5.1.3 整体性治理下电力监管的转变要求 |
5.1.4 评述 |
5.2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整合监管信息资源 |
5.2.1 整合电力监管信息资源的总体框架 |
5.2.2 关键设备及信息接入的技术支持 |
5.2.3 整合方法 |
5.2.4 评述 |
5.3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之一:整合监管职能及机构 |
5.3.1 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整合 |
5.3.2 电力监管职能的纵向整合 |
5.3.3 社会监管力量的整合 |
5.3.4 电力监管组织机构的整合 |
5.3.5 评述 |
5.4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之二:协调监管内部及外部关系 |
5.4.1 协调监管内部关系 |
5.4.2 协调监管外部关系 |
5.4.3 实现协调监管的方法研究 |
5.4.4 评述 |
5.5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制度化安排:建立健全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5.5.1 国外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特点 |
5.5.2 完善我国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路径 |
5.5.3 完善我国电力监管相关政策支持 |
5.5.4 建立有效的电力监管评价体系 |
5.5.5 评述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及主要创新点 |
6.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附录 |
附录1:世界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比较 |
(一) 电力低度监管国家的电力监管体制 |
(二) 电力中度监管国家的电力监管体制 |
(三) 电力高度监管国家的电力监管体制 |
(四) 不同国家电力监管体制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附录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同阶段的电力管理体制 |
(一) 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1949~1978年) |
(二) 改革探索时期的电力管理体制(1979~1997年) |
(三)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新型电力管理体制(1997年往后) |
附录3: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电力体制改革编年史 |
附录4:我国电力行业及电力监管发展大事记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相关情况 |
(一) 发表论文情况 |
(二) 参加会议、项目论证及实施情况 |
(三) 调研情况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建设:一个文献综述[J]. 林博. 生产力研究, 2021(11)
- [2]能源革命下中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D]. 刘璇.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省电力监管研究[D]. 郭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5]从设立电监会到重组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电力监管的路径选择研究[D]. 王浩. 海南大学, 2019(04)
- [6]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燕丽娜. 南京大学, 2015(01)
- [7]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徐向.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8]中国电力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与改革模式研究[D]. 张华祥. 复旦大学, 2014(12)
- [9]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D]. 陈磊.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1)
- [10]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龙生平. 华中师范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