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会议纪要形成过程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彭中礼[1](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主要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具有规范性、引导性和协商性等特征,发挥着统一裁判标准、执行或创制公共政策以及填补法律漏洞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通过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乃是因为:可以运用会议纪要有效协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通过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提升司法能力,以及运用会议纪要弥补司法解释制度的功能短缺。经验研究发现,会议纪要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和遵守,但是适用会议纪要的方法和程序尚未形成共识。对此,可以从路径依赖、行政管理、硬性要求和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原因分析。从方法层面看,法官援引会议纪要需要通过法律方法进行释法说理;从程序进路来看,适用会议纪要需要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展开,特别是要合理运用合法性审查权。经验研究和法理分析均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改进司法引导方式。
郭丰[2](2021)在《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及其规范化研究》文中认为
田野[3](2021)在《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司法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该条例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将政府置于阳光下行政。但是2019年修订的《条例》又将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中,在已经规定有“三安全一稳定条款”、“国家秘密条款”、“商业秘密条款”、“个人隐私条款”的前提下,这一做法似乎又进一步限缩了公民的知情权,故在适用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条款时要更加审慎。2019年《条例》只是为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但是对于何为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哪些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以及哪些过程性信息可以公开都没有厘清。法律规定的模糊对应到司法实践当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困境,第一,由于过程性信息的含义和特点没有得到明确,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容易把过程性信息和同一条款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执法案卷信息相混淆。第二,由于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未得到厘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遵循“行政程序说”这一统一的界定标准下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分歧,即在行政程序完成后或者行政决定作出后过程性信息是否还属于过程性信息,由于所持的界定标准不同,对于申请公开的相同的信息,不同法院之间往往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第三,在绝对不公开的惯性思维下,法院对于过程性信息往往简单地选择不予公开,从而说理不足,使申请人难以信服从而增加诉累。第四,在裁判逻辑方面,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没有弄清过程性信息的界定问题是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问题的前提,导致裁判中说理的混乱。想要纾解上述司法实践中关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问题的相关困局,首先应该明确过程性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以此将过程性信息与其他相类似的政府信息区分开来。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政府信息。关于过程性信息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属于政府信息,二是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三是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其中行政性是将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相区分的标志。其次就要明确过程性信息的界定和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统一司法实践中对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即以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来界定过程性信息,如果该行政行为已经结束,那么该过程性信息就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最后对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问题,在统一的过程性信息界定标准下,基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坦率交流的需要,讨论性的信息不予公开;基于保障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待纠正的信息不予公开;事实性信息作为一种客观的依据,应当予以公开。
黎健强[4](2021)在《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文中研究指明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即公司非关联担保,这种特殊的公司经营活动已日益频繁,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非关联担保决策的形成作出了规定。然而,该法律条文并未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的重大问题即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问题,尤其是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第7条虽然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首次进行了肯定,但是该条对审查义务应达到的标准也未进一步说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陆续发布了《法官会议纪要》《审理司法解释稿》和《九民会议纪要》等文件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问题进行说明,但该等文件一部分虽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但其属于会议纪要,不具有裁判直接适用的效力,一部分为司法解释的草案并未生效。因此,关于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实际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而在甄别担保权人是否将审查义务履行完备时,不同审判人员、不同学者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应达到的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由此造成了该等问题在理论上未能达成相对统一观点,在司法裁判中对担保权人善意与否的判断尺度不一的困境。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今困境以及破局之策。研究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问题,不仅具有分析当今该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并在总结分析学者们研究成果后得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解题方法的理论意义,还具有为担保权人在参与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提供行为参考、为我国非关联担保法律建设提供完善建议、为非关联担保的司法判决提供裁判参照的实务意义。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第一部分从法律规范、裁判意见和理论学说等三个角度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进行全面剖析展示,使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现今困局一览无遗;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现今困局其形成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造成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不清的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中第一个原因为对于审查义务标准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清晰,相关的官方指导文件的观点也摇摆不定,第二个原因为无论是在实务界如司法裁判界还是在学界中,不同的审判人员和学者对审查义务标准的观点并不一致且有互不相让之势;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如何构建完善具体发表看法。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确立审查义务标准的前提,即肯定担保权人在参与公司非关联担保时的审查义务;其次需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宏观标准,即摒弃实质审查标准且在形式审查标准的框架内提高注意程度,达到审慎审查的要求;第三需要细致明确履行审查义务的微观标准,即细致明确担保权人应当审查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担保权人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对作出非关联担保决议的决策机构进行适格性审查、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章程性进行审查;第四需要在上述一般性审查义务微观标准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不同的主体的审查能力对具体审查内容进行合理调配,即对于一般公司和商事自然人应适用一般性的审查义务标准,而对于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增加审查的内容,对于一般自然人应当合理减少审查内容。本文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形成困局的根本原因和构建完善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等不仅进行学理论述,还相应进行案例分析,望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问题的系统研究出微薄之力。
王志成[5](2020)在《法院会议纪要的规范地位与实际功能》文中提出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会议纪要属于司法指导性文件,根据规定只能用于帮助法官论证裁判理由。但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分析表明,法院会议纪要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官司法的重要裁判依据。法院会议纪要的实际功能与规范地位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这主要是由立法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司法内部权力架构的行政性以及会议纪要内容的现实性造成的。实际功能与规范地位的背离,阻碍了法院会议纪要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欲弥合这种背离,应重新认识法院会议纪要的性质,立足于我国司法现实语境思考其制度定位。
侯猛[6](2020)在《纪要如何影响审判——以人民法院纪要的性质为切入点》文中指出作为法院公文之一,纪要能够指导审判活动,但需要细致区分不同形式的纪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印发的纪要,对审判活动的影响力并不亚于司法解释,但纪要与司法解释两者并非替代关系,而是补充关系。纪要可以称为审判指导性文件,但不宜称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纪要虽然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并没有像司法解释那样被法律所认可,其权威部分来自于法官的多数共识,其约束力更低,近似于法学通说的特性。而改进纪要的制定与适用,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不同职权的优化配置。
汪道伍[7](2020)在《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方式研究》文中认为会议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一种常见文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和指导审判工作,除了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之外,还制作发布司法会议纪要等文件。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考察可见,无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还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皆常援用司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司法过程中应用广泛,对司法裁判的作出具有实质性影响,但是目前学界对会议纪要本身的规范性定位尚不清晰。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会议纪要的性质地位。关于会议纪要的规范性质,学界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司法文件,二是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则认为会议纪要应属于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实践做法是将会议纪要纳入司法文件范畴,主要目的用于规范指导司法活动。司法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规范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和导向功能,帮助法官在司法场景中及时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深得多数法官的青睐。文章选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分析对象,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内容的分析考察会议纪要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作用方式。从分析结果来看,法官直接援用会议纪要的比例要高于当事人提及会议纪要的情形,而会议纪要多作为诉请支持与适用法律的理由出现,较少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经分析发现,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司法会议纪要作为正式法源,但其在司法过程中切实起到了裁判依据的作用。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有约束力,发挥着一定的规范、指导、补充和导向功能。但也存在应用不规范和不统一,如出现笼统援用和作为裁判依据等现象,有损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司法会议纪要是司法机关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制作的临时性规范性文件,具有灵活性、时效性和短期性等特征。会议纪要的短期性对司法裁判稳定性产生冲击,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此外,作为司法系统的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司法机关,而非司法裁判过程,社会公众对其了解程度不足。因此会议纪要直接作用于司法裁判与司法行为的公开性存在偏差。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看,司法会议纪要具有非正式法律渊源地位,但不能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列成为得出裁判结论的直接依据。会议纪要的效力只能是参照适用,只作为裁判理由,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同时,涉及对司法裁判指导性的会议纪要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便捷的途径,对会议纪要的内容有充分了解。司法会议纪要短期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和司法工作的一些难题,但是其对司法裁判作用的偏差也不容忽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工作需要来看,司法会议纪要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因此需要对司法会议纪要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化。从短期发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会议纪要的形式规范化,制定严格的司法会议纪要制作发布程序和公开制度,规定司法会议纪要只作为裁判理由不得成为裁判依据。从长期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应逐渐采用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的制度来替代会议纪要制度,如通过完善现有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制度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专业、规范和有效的指导。
吴睿佳[8](2020)在《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刑法法源地位研究》文中指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是指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出台的以“纪要”形式发布的司法机关工作文件。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具有十分广泛的应用地位,尤其是近年来,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发布的会议纪要对刑事司法个案裁判的作用越来越得以显现。虽然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司法裁判中被明确或隐性地援引适用,广泛而深刻影响着刑事个案的司法结果,但对其进行专门讨论的论文着述几近于无,且部分已有相关研究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误解和混淆,亟待厘清。检索结果显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制定主体,既包括最高司法机关,也包括地方司法机关;既包括司法机关联合出台,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会签出台;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整体来看,在制定主体上,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出台呈现出失序和随意的状态。但与此同时,大量裁判文书显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消灭等多个方面作为裁判规范深刻影响刑事司法裁判。目前学界主流意见将“法源”界定为“裁判规范的集合”,那么,已被广泛应用的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法法源”是否合理,以及如何适用呢?这一问题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从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事裁判规范的实际应用来看,省际量刑失衡问题和公开程度不足问题,已成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应用于刑事司法裁判的重要争议。通过考察江浙两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两份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可以发现,大量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省际规定分歧,使得原本已经存在的省际量刑失衡问题更加显着。而目前大量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缺乏必要的公开渠道,公开水平极为低下,更使得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定罪量刑裁判依据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明示性,降低了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可预测性,进而影响了其作为刑法法源的正当性。通过在刑事司法的具体语境中考察上述争议问题的现实背景,可以发现,现行司法解释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地方刑事司法实务的需求,是倒逼地方司法机关采用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为刑事裁判决策提供依据的主要原因。基于上述背景,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正确认识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法源地位,成为相关研究的首要问题。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事法律渊源的严格限定,司法机关会议纪要显然不可能在现行法治体系中取得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但从司法审判的既有实践和现实需求考虑,以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为典型代表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又不可避免地为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指引,一概禁绝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出台和其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刑事裁判中的非正式法源地位,由刑事裁判人员自由选择适用,使其在一定的条件和个案情境中发挥对刑事裁判的参考作用,而又不至于成为强制性规范而导致刑事裁判的专擅或僵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使得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法源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实现法治化。一方面,应当确立其作为法源适用的约束原则:地方上下级司法机关出台的会议纪要不具有法源位阶关系,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不应作为出入罪依据,且不得与指导性案例的审判导向相冲突,参照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得出的裁判结论应在文书中明示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化建设,开展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清理汇编工作,同时对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制定发布进行主体和程序限定,并立法确立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信息公开制度,最终逐步剥离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规范解释功能。
胡少翔[9](2020)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全过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是贯穿整个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的基石。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对推进移民安置工作,服务移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国家颁布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对移民档案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归档与移交、档案验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规定。但在移民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移民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有效利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何完善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界和移民界亟待重视与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以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为例,通过实地参与归档工作,围绕实际归档情况,对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识别其中需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首先从移民档案管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展开,阐述了移民档案及管理的作用、意义,介绍了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移民档案管理的概况,梳理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其次,从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管理监督、资金财务四个方面介绍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实际归档情况,并分别参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对应的归档要求,指出档案中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建议;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纳,结合J县移民档案管理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对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中不完善之处的研究,提出了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指标设计深度不够、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不清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修订建议;二是针对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管理职责、人员、移交等方面的条款提出完善意见;三是根据J县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归纳出档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档案利用不善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档案意识、加强培训指导、完善档案利用制度等建议。
林连花[10](2019)在《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界限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因执行“会议纪要”而被判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现象,这些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一般认为,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乃是职责所在,其有遵照“会议纪要”内容执行的义务,如此公务行为为什么会被刑事追责?公众对此很不理解,也非常困惑。同时,“会议纪要”作为我国常见的一种集体决策形式,将执行该决策的责任完全归责于执行者而非决策者,也引发很大的社会质疑。在理论研究层面看,不少论者也认为,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应归为执行命令行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将“会议纪要”等同于“上级命令”,公务员有审查“会议纪要”合法性的义务,如公务员疏于履行此义务,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但这种观点却似乎无法解释社会疑虑,同时也可能无法解决公务员面临刑事追责的担忧。本文认为,“会议纪要”是我国特有的规范性文件,其作为解决、研究行政执法中特殊问题的具体决策,将其作为“上级命令”具有明显非合理性和非现实性,让一介公务员负有审查集体决策的合法性,明显属强人所难,事实上也是归责上的倒错。因此,在刑法上,宜将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作为公务员职务行为予以正当化。首先,从形式上看,其是来源于相关部门领导的集体决策;从性质上来看,“会议纪要”是作为我国行政活动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会议纪要”是我国行政机关解决重要社会难题的有效方式,这均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上级命令。其次,从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看,执行“会议纪要”是我国公务员日常执行公务的基本方式。因此,更符合公务员的日常执行公务的职务行为,不应过分苛责公务员的审查义务。但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也应具备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执行、主观善意等成立要件。最后,从“会议纪要”的备案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以及规范形式等对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的实现提供一些对策。因此,本文研究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明确基层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范式;有助于厘清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可能引发的责任后果,化解基层公务员执法中的动辄得咎及不合理的承受法律责任转嫁的可怕局面,真正呈现一个有担当的而诚信的政府应有的作为。
二、关于会议纪要形成过程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会议纪要形成过程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概念阐释 |
(一)会议纪要的类型 |
(二)会议纪要的基本特征 |
二、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功能定位 |
(一)统一裁判标准 |
(二)填充法律漏洞 |
(三)执行或创制公共政策 |
三、最高法院运用会议纪要的成因 |
(一)运用会议纪要有效协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
(二)通过会议纪要以提升司法能力 |
第一,会议协商是最高法院总结和凝练各种司法知识与经验的有效方式。 |
第二,会议纪要是实现各种司法知识和经验传播的有效方式。 |
(三)运用会议纪要弥补司法解释制度的功能短缺 |
第一,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特定范围的功能安排。 |
第二,会议纪要是最高法院通过制度布局引导司法实践的结果。 |
四、会议纪要司法适用的经验分析 |
(一)援引会议纪要的裁判文书概况 |
(二)会议纪要进入司法裁判的程序和方法 |
(三)会议纪要被援引的整体情况分析 |
五、司法适用会议纪要的理论反思 |
(一)司法适用会议纪要的原因分析 |
(二)司法适用会议纪要的方法审视 |
(三)司法适用会议纪要的程序进路 |
结语 |
(3)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司法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 |
第一节 行为过程结束后的信息仍然是过程性信息 |
第二节 行为过程结束后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 |
第三节 两种界定标准下的逻辑前提 |
第二章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 |
第一节 不对外发生效力而不公开 |
第二节 不准确而不公开 |
第三节 处于讨论中而不公开 |
第四节 不正式而不公开 |
第五节 与申请人的特殊需要无关而不予公开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过程性信息案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统一的界定标准下存在分歧 |
第二节 不予公开的说理不足 |
第四章 过程性信息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的概念 |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过程性信息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四节 过程性信息的法律规定 |
第五章 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的判断路径 |
第一节 过程性信息的界定和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是两个问题 |
第二节 统一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 |
第三节 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 |
第四节 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判定路径演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 |
第一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规定现状 |
第二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裁判现状 |
第三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学说现状 |
第二章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规定笼统 |
第二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观点分歧 |
一、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宏观标准的分歧 |
二、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微观标准的分歧 |
第三章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完善 |
第一节 肯定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 |
第二节 完善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宏观标准 |
一、摒弃实质审查标准 |
二、形式审查应达审慎程度 |
第三节 重构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微观标准 |
一、审查公司章程 |
二、审查决策机构的适格性 |
三、审查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章性 |
四、区分主体合理调配审查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法院会议纪要的规范地位与实际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一会议纪要的规范地位 |
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司法实践 |
三法院会议纪要实际功能与规范地位背离的成因 |
(一)立法的模糊性与滞后性 |
(二)司法内部权力架构的行政性 |
(三)法院会议纪要内容的现实性 |
四法院会议纪要规范地位与实际功能的弥合 |
五结语 |
(6)纪要如何影响审判——以人民法院纪要的性质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法院纪要的类型 |
三、纪要为何不可被司法解释替代 |
四、如何理解纪要的文件性质 |
五、结语 |
(7)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会议纪要的规范性质及功能定位 |
(一) 会议纪要的规范性质 |
(二) 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定位 |
二、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的实际作用方式 |
(一) 会议纪要的援用主体 |
(二) 会议纪要的出现位置 |
(三) 会议纪要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联 |
三、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作用的偏差 |
(一) 会议纪要功能定位与实际作用之间的偏差 |
(二) 会议纪要的短期化与司法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偏差 |
(三) 会议纪要的内部效力与司法公开之间的偏差 |
四、司法裁判中会议纪要作用方式的规范化 |
(一) 会议纪要作为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 |
(二) 会议纪要公开 |
(三) 会议纪要的形式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刑法法源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概念界定 |
(二) 刑事领域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检索情况 |
(三)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法法源研究素材的意义 |
二、刑法法源界定的基本理论 |
(一) 法源概念的界定 |
(二) 刑法法源语义的界定 |
三、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法法源的现实应用情况 |
(一)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规定事项 |
(二)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被刑事裁判文书援引的情况 |
(三)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省际量刑分歧对比 |
(四)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公开情况评析 |
四、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刑法法源地位的合理界定 |
(一) 讨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刑法法源地位的现实背景 |
(二)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应然刑法法源地位 |
五、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法法源的适用原则与规范措施 |
(一)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法法源的适用原则 |
(二) 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法法源的规范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成果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成果及创新点 |
2 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研究现状 |
2.1 上位法及规范 |
2.2 制度建设 |
2.2.1 移民档案的定义 |
2.2.2 移民档案管理体制及职责 |
2.2.3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 |
2.3 重点工程及省级移民档案管理 |
2.3.1 部分重点工程移民档案管理 |
2.3.2 部分省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
2.4 国内研究现状 |
2.4.1 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2.4.2 文献研究内容分析 |
2.5 国外研究现状 |
2.6 小结 |
3 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及移民工作概况 |
3.1 工程及移民概况 |
3.1.1 工程概况 |
3.1.2 电站规划情况 |
3.1.3 移民安置规划情况 |
3.2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实施概况 |
3.2.1 农村移民安置 |
3.2.2 专业项目处理 |
3.2.3 库底清理 |
3.2.4 环境保护 |
3.2.5 投资完成情况 |
3.3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概况 |
3.3.1 档案管理体制 |
3.3.2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成果 |
3.3.3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成果 |
3.3.4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成果 |
3.3.5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成果 |
3.3.6 档案分类整理立卷 |
3.3.7 评价和问题 |
4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4.1 前期工作应归档要求 |
4.2 前期工作实际归档情况 |
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4.4 对策建议 |
5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5.1 综合文件档案管理 |
5.1.1 综合文件应归档要求 |
5.1.2 综合文件实际归档情况 |
5.1.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1.4 对策建议 |
5.2 农村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
5.2.1 农村移民安置应归档要求 |
5.2.2 农村移民安置实际归档情况 |
5.2.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2.4 对策建议 |
5.3 专业项目档案管理 |
5.3.1 专业项目应归档要求 |
5.3.2 专业项目实际归档情况 |
5.3.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3.4 对策建议 |
5.4 库底清理档案管理 |
5.4.1 库底清理应归档要求 |
5.4.2 库底清理实际归档情况 |
5.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4.4 对策建议 |
6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管理研究 |
6.1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应归档要求 |
6.2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实际归档情况 |
6.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6.4 对策建议 |
7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研究 |
7.1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应归档要求 |
7.2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实际归档情况 |
7.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7.4 对策建议 |
8 移民档案管理问题研究 |
8.1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下的指标设计深度问题 |
8.2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问题 |
8.3 移民档案重要资料和一般资料的划分标准问题 |
8.4 个别归档文件分类不恰当问题 |
8.5 归档范围未包含部分重要档案问题 |
8.6 移民档案管理职责不够明确问题 |
8.7 人员制度不完善问题 |
8.8 缺少预立卷和检查制度的问题 |
8.9 移民工作单位档案管理问题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9.2.1 研究局限 |
9.2.2 研究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4-1 ZHW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1 ZHW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综合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5-2-1 ZHW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2 ZHW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3 ZHW石门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4 ZHW南寺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5 ZHW张河湾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6 ZHW沿庄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7 ZHW南蒿亭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8 ZHW测鱼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9 ZHW西沟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1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2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朱王主线公路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3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西沟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4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南寺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2 ZHW移民安置电力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3 ZHW移民安置电信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4 ZHW移民安置广播电视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5 ZHW移民安置水利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6 ZHW移民安置文物保护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4 ZHW移民安置库底清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6-1 ZHW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7-1 ZHW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10)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界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遭受刑事追责的现象及问题 |
第一节 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遭受刑事追责的现象 |
一、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遭受刑事追责的典型案例 |
二、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遭受刑事追责现象引起的讨论 |
第二节 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刑事追责中存在的问题 |
一、片面将“会议纪要”视为“上级命令” |
二、过分苛责执行者的违法性审查义务 |
三、颠倒“会议纪要”发布者与执行者的法律责任归属 |
第二章 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的合理归位 |
第一节 归位于执行命令行为之困窘 |
一、“会议纪要”系集体决策而非上级命令 |
二、“会议纪要”系规范性文件而非行政命令 |
三、公务员审查“会议纪要”之不可能性 |
第二节 归位于职务行为之妥当性 |
一、执行“会议纪要”系法定职责 |
二、执行“会议纪要”系公务员日常执行公务的重要方式 |
三、执行“会议纪要”系解决社会难题的有效方式 |
第三章 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之成立要件 |
第一节 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 |
一、“会议纪要”发布者符合法律规定 |
二、“会议纪要”发布过程符合规范程序 |
三、“会议纪要”的表现形式符合规范要式 |
第二节 严格规范“会议纪要”的执行 |
一、符合“会议纪要”形式要求 |
二、符合“会议纪要”实质要求 |
第三节 执行者主观善意 |
一、具备认识因素 |
二、具备意志因素 |
第四章 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建立“会议纪要”备案审查制度 |
一、明确审查“会议纪要”内容的合法性 |
二、规范“会议纪要”备案的方式与程序 |
第二节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
一、制定法律保障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
二、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问责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会议纪要”的规范形式与执行机制 |
一、明确“会议纪要”的规范形式 |
二、规范“会议纪要”的执行方式 |
三、提升执行者的依法履职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关于会议纪要形成过程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研究[J]. 彭中礼.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2]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及其规范化研究[D]. 郭丰. 广西大学, 2021
- [3]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司法判定[D]. 田野.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D]. 黎健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法院会议纪要的规范地位与实际功能[J]. 王志成. 法律和政治科学, 2020(01)
- [6]纪要如何影响审判——以人民法院纪要的性质为切入点[J]. 侯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06)
- [7]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方式研究[D]. 汪道伍. 山东大学, 2020(11)
- [8]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刑法法源地位研究[D]. 吴睿佳. 山东大学, 2020(10)
- [9]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D]. 胡少翔.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10]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界限研究[D]. 林连花. 华侨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