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元推出一年半后

欧元推出一年半后

一、欧元启动一年半后的回顾(论文文献综述)

闫博[1](2021)在《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构建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文中提出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最为宝贵的一条经验就是通过渐进式改革,逐步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改革的顺序上,是先一般商品价格、后生产要素价格;在改革的路径上,是先双轨、后并轨。与其他经济领域的改革类似,利率市场化改革作为纵贯中国金融改革历程持续时间最久、覆盖范围最广、因此影响也最为深远的一项改革,凸显了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在2015年放开存款利率行政管制后,正式进入了构建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的攻坚阶段。为此,如何构建这一机制,不仅关乎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成败,而且也决定了整个金融改革的成败。由此决定了中国货币政策当局、金融市场主体以及学术界,都高度关注这一重大问题。由于这场改革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的“放松金融管制”、特别是后发展国家的“金融深化”(亦即“金融自由化”)的继续。为此,从全球的视角,即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和后发展国家的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构建的实践和经验展开考察,研究中国如何通过渐进的方式构建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第2章通过对货币政策有关概念的界定厘清以及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的梳理,试图勾勒出一个较为完整的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模式基本框架。一方面,从货币决策理论与货币操作实践始终存在所谓的“两分法”这一实际出发,在厘清并界定货币政策框架有关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后发现,如何选取以及选取何种货币政策工具并非最主要的问题。因为这主要与一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金融市场健全发育程度以及货币政策当局决策的习惯偏好有关;而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一直被视为一国货币政策作用于实体经济的逻辑起点。为此,属性的选择才是区分数量型调控或价格型调控的根本依据。另一方面,无论是过去传统的货币政策操作,还是近年来涌现出的大量非常规性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短端(主要是隔夜)货币市场利率作为最主要的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是各国中央银行坚持践行的操作准则。在此基础上,本章逐步勾勒出中央银行依靠调节短端(隔夜)基准利率(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依靠利率走廊调控机制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充分发挥流动性效应和预期效应,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趋于货币政策当局的合意区间,从而推动基准收益率曲线发生相应变化,以此影响各类金融产品定价和市场主体行为,进而改变投资和消费,最终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逻辑主线和基本框架。本文将遵循这一逻辑主线,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进行研究。第3章以美国、欧元区以及印度、土耳其为例,论述了发达国家与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的形成以及调控实践。首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都实施了以取消利率管制为主要内容的利率自由化。利率管制的取消对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应当看到,利率市场化仅仅是市场化利率形成以及调控机制建设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除此以外,还要求货币政策框架也相应转型。其次,在实施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过程中,这些国家都最终选择了以短端(隔夜)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价格型调控模式。然而不同的是,美联储选择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目标作为央行短端基准利率,希望市场主体通过阅读央行设定目标利率水平与实际利率偏离所表达的货币政策立场形成相应预期,由此做出更加高效合理的决策;而欧元区、印度和土耳其央行则选择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作为央行短端基准利率,希望利用更加容易控制的业务利率保留一定操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应该说,不同模式的选择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主要取决于一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市场交易习惯。最后,在市场化利率调控机制的构建上,这些国家又都相继建立健全了利率走廊调控机制。但是其结果则不尽相同:美国和欧元区货币市场利率调控效果比印度和土耳其好;土耳其为应对资本外流,引入了新的具有实验特征的货币政策框架,以此尝试挑战“蒙代尔不可能三角”,最终以失败告终。由此可见,构建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虽然从表面上看相似之处较多,但效果差异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客观规律,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值得记取。第4章在梳理发达经济体和后发展经济体货币政策操作实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建立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的经验:第一,在货币政策决策层面,应当给予中央银行更大、更多、更加独立自主的政策制定权,并且在货币政策具体执行实施过程中,不受或较少受到外界干扰。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更加科学高效透明的决策机制,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频率,对外公布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前瞻和愿景,以此有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调控效果。第二,在货币政策操作层面,货币政策框架从以数量为主向以价格为主转型势在必行,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是要逐步推动实现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向短端(隔夜)利率转换。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利率走廊调控机制,并始终注重其与公开市场操作的协调配合。由于这种政策组合有助于降低公开市场操作的使用频率及操作成本,能够消除因市场摩擦对短端利率调控带来的诸多影响,因此已经成为发挥流动性效应与预期效应相一致的最佳选择。第三,在货币政策传导层面,遵循国际短端市场基准利率的改革趋势,遴选覆盖范围更加宽广、隔夜期限、有质押担保的回购利率作为短端市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持续树立并巩固提高该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的基准地位以及不断扩大其在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方面的应用。与此同时,多策并举,建立一个期限结构相对完整、市场流动性较强、产品内容丰富、交易主体广泛多元的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第四,在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上,“走廊”的上限应当设计为匿名申请制,且有较为宽泛的抵押资产清单。“走廊”的下限可以根据一国准备金缴存实际,选择清算账户余额利率或超额准备金利率(在极端情况下也可选择隔夜逆回购利率)。政策利率应该与一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选择模式相关,但是在利率期限、决策方式(频率)等方面,应该与利率走廊上、下限保持一致。政策利率对货币市场利率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其遴选的重要参考标准。同时,利率走廊形态并无好坏优劣之分,本质上应该是能够适应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实现货币政策当局调节短端利率波动的初衷。但是在设立初期,应本着简单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从而使各类市场主体形成成熟稳定的利率走廊调控预期。第5章在厘定基准利率含义、分类以及中央银行基准利率选择偏好的基础上,以政策利率和市场利率分析为例,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央行基准利率的不同选择模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作者认为:一方面,如果选择货币市场利率目标作为基准利率,根据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国际实践以及对中国数据的实证检验,选择隔夜期限利率较为科学合理。此时央行基准利率与货币政策操作目标重合于R001(或DR001)目标水平,类似于美联储的模式。值得注意的是,R操作对象除了存款类金融机构,还包含了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品相对宽泛,市场代表性更强;而DR则仅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抵押品范围较窄但质量要求较高,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因抵质押品质量优劣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多寡对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无风险性以及基准性更强。特别是自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频繁强调DR在我国市场基准利率遴选培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地位,表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有逐渐转换到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倾向。由此R与DR一度分化明显。为此,从货币当局的政策引导和偏好习惯上看,DR001目标成为央行基准利率(操作目标)的可能性更大;从市场代表性(或引导更大范围内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看,R001更为合适。另一方面,如果选择央行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作为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当前比较合适的是公开市场7天逆回购利率。这种选择也更加符合我国央行更加倾向于开展7天期限市场操作的偏好。但选择7天期限利率作为操作目标期限,显然与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以及当前各国均以隔夜利率作为操作目标的经验不符。然而,现实中同样采取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英格兰银行,历史上也曾经开展过多品种、多期限的公开市场操作,最终才逐步收敛到短端(隔夜)公开市场操作,并将其作为基准利率。第6章基于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的基本框架,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论证了短端基准利率选择以及短端基准利率向中长期利率传导的有关问题。一方面,在短端基准利率选择的实证分析上,如果央行基准利率选择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目标模式,从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属性出发,实证结果表明,R001与DR001均具备较好的基准性、市场代表性、稳定性、无风险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相关性等特征,在技术性上都具备成为央行短端基准利率的条件;但是DR001目标作为基准利率更加具有政策指向性,而R001目标更具有市场代表性。在实践操作中,建议对所有机构(特别是除存款类金融机构外)一视同仁,平滑因市场分割导致DR与R分化,畅通利率传导。同时,更加关注短端(特别是隔夜)市场利率稳定,并逐步将短端(特别是隔夜)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最终如何选择应适时追踪央行后续政策取向以及市场接受程度为宜。如果央行基准利率选择特定期限业务利率模式,实证检验结果表明,7天逆回购利率能够较好引导短端市场(基准)利率以及相关期限货币市场利率。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参考欧元区央行的做法,暂不公布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多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识别7天逆回购利率与R007/DR007(或R001/DR001)之间的基差来判断货币当局政策立场变化,以此实现利率调控的意图,并适时考察上述过程中市场主体变化,择机论证有无将其逐步转向短端(隔夜)公开市场操作并将其作为基准利率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符合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以及国际经验。另一方面,在向中长期利率的传导上,基于弹性分析以及SVAR脉冲响应分析结果表明,选定的短端市场基准利率对不同期限国债收益率均能产生影响;但是随着期限的增加,利率传导效果呈现逐渐衰减趋势。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金融体系日益健全,各类微观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持续增强,短端利率向中长期利率传导效果已经明显提升,利率传导机制更加通畅高效。实证检验结果为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技术保障。第7章从中国金融体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这一实际出发,重点聚焦信贷市场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的构建。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已经正式宣布完全放开存贷款利率行政管制,但出于多方面考虑,作为过渡时期措施仍保留存贷款基准利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利率体系双轨制的特征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变向通过行为协同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同时,由于资金来源的属性不同,银行内部资产仍采取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双轨并行的方式定价,市场利率与贷款利率的变化难以一致。这种利率双轨制的基础已经由此前的行政约束转变为当前的市场主体的惯性适应,并且对经济发展、乃至各类社会主体的融资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基于TVP-VAR分析的结果也表明,在这种隐性利率双轨制时期,短端利率向中长端利率传导效果不佳,向价格水平传导的效果也不够显着。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以贷款利率双轨合一为突破口,推动市场利率与贷款利率并轨,牵头推进以新的报价原则、新的报价行、新的期限品种、新的形成方式和新的报价频率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其中最为显着的特点,在于将此前LPR锚定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锚定“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并多策并举推出配套措施,持续巩固和强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准地位和作用。这对于健全央行的利率调控体系、疏通利率传导机制以及快速稳健实施贷款利率并轨、乃至下阶段实现存款利率的并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第8章在简要回顾中国利率调控机制演变历程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的隐性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一方面,遵循价格型调控操作主流模式,央行一直在持续推进利率走廊的建设。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持续政策指引以及不断完善,当前利率走廊正处于隐性建设阶段,且相关技术储备已初具雏形: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被设计成为利率走廊上限;由于我国一直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因此超额准备金利率作为利率走廊下限较为合适;而在我国尚未明确央行短端基准利率是选择市场基准利率目标还是特定期限操作业务利率的情况下,本着审慎原则,央行7天逆回购利率和DR(R)目标都具备政策利率的技术准备。从上述假设变量构建的隐性利率走廊运行效果看,我国货币市场利率水平和波动性均呈下降趋势,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效果初步显现。另一方面,从已经实施利率走廊的国家实践经验来看,利率走廊本质上应该是一种预期管理工具,因此需要央行与市场主体经历一个渐进式的自适应过程。着眼于建立健全我国未来的利率走廊调控机制,聚焦当前利率走廊运行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第一,应更加注重货币市场整体利率水平稳定。在重点关注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利率稳定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通过扩大一级交易商范围,将非银行机构纳入其中,或由其直接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以此统筹兼顾货币市场整体利率稳定。第二,扩大“常备借贷便利”(SLF)操作主体范围,并不断完善质押品制度,持续巩固“常备借贷便利”(SLF)作为利率走廊上限的功能作用。第三,适时明确我国央行短端基准利率,并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及宣示,适当的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走廊调控,持续向市场传递央行政策意图。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将政策利率期限由7天转向隔夜期限,以此更好地符合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以及调节货币市场隔夜利率的政策初衷。第四,逐步消化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货币政策当局以及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尽快完成这个渐进式自适应过程,最终完成由隐性建立到显性确立的过程。第9章为全文的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在对全文的研究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建议:第一,应切实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以及前瞻性。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根据宏观调控以及经济发展需要,逐步收敛过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至1-2个;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更多的货币政策决策权,逐步提高利率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预期效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央行与市场各类主体沟通效果,增强货币政策透明度以及前瞻引导能力。第二,持续突出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逐步收敛过多的货币政策工具,避免政策工具使用碎片化、操作短期化以及释放信号相悖等问题,更加注重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尽快明确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并适时推动货币政策框架相应以新的基准利率目标为核心开展相关操作;加强测算我国自然利率,并逐步探索切实符合我国实际的合理利率水平,以此根据产出缺口开展相关操作及调控;在继续广泛推进LPR应用贷款利率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培育以DR为代表的银行间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高国债发行频率,以此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并不断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第三,着力增强配套措施建设。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逐步消化此前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并将其降低至一个合理区间水平。同时,将使用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工具的落脚点由此前的稳定市场流动性,转变为稳定货币市场利率;加快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强化市场定价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严格规范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全口径预算约束管理;加强财政配套政策支持,优化国债发行期限结构,提高国债发行频率,着力增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相对于既有研究绝大多数对央行短端基准利率选择模式不够全面、清晰、准确的实际,本文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比较全面、客观地阐述了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选择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目标或者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两种模式有关问题,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推进了一步;第二,相对于既有研究绝大多数将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以及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独立研究而言,本文抓住央行短端基准利率这个共同逻辑起点,并以此为源点,将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二者进行有机统筹,以更宽广的视野和格局,对我国货币政策以数量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转型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曹文[2](2021)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普遍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对全球市场和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成为各国政府、产业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欧盟首个联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立法——《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为案例,试图回答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历来主张资本自由流动和投资开放的欧盟为什么建立统一的外资审查机制?二是欧盟建立的外资审查机制为什么不是美国式的强制性审查机制,而是非强制性的合作机制?既有研究未能对上述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本文充分利用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其成员国三个层面的工作文件、会议记录、研究报告等大量文献,以及对欧盟官员及商会、智库人员的一手访谈资料,立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欧盟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关联性出发,基于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行为体和一种规范性力量的“独特性”,从利益偏好、制度和规范三个维度建立分析框架,为欧盟外资政策调整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本文首先在考察外资国别和产业分布的基础上,分析欧盟外资审查立法中的主要行为体——核心、外围以及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分歧与妥协,尤其是核心国家德、法基于不同偏好的合作;第二,从权力分配与议程设置的角度梳理欧盟外资审查立法的决策制度与过程,分析共同商业政策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不同欧盟机构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第三,从非物质因素的角度探讨国际投资政策的新变化及其对欧盟规范升级的影响,包括欧盟如何利用所谓“布鲁塞尔效应”,维护其规范性力量的影响力。本文认为,欧盟建立外资审查机制以及该机制非强制性的性质与特征,是欧盟成员国利益博弈、欧盟内部权力分配和国际规范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欧盟一体化在外资政策领域的具体延续和应对全球化最新演变的适应性调整,其价值观念与规范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与美国主要出于权力竞争的目的限制外资不同,欧盟出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不能简单界定为保护主义措施,其目的是要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在经济上保障欧盟内部资本自由流动和统一市场,在政治上维护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的的协调一致,进而强化其在国际关系中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的身份认知。本文的主要创新与理论贡献是,通过实证研究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以及欧盟的研究贡献直接投资领域的案例,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外资—东道国分析框架,尤其论证了规范等非物质因素在利益界定与制度形成中的重要性,为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发展提供注脚。

王璐瑶[3](2020)在《德国对中国和平崛起的认知和政策反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徐曼[4](2020)在《中国的金融周期波动与货币政策调控》文中提出随着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金融周期波动在宏观经济理论与调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一方面,金融体系的波动态势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能否平稳运行,原因在于金融冲击不仅是宏观经济波动的重要诱因,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实体经济的波动;另一方面,价格稳定并不是金融稳定的充分条件,仅盯住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调控模式难以兼顾经济与金融的双重稳定。促进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构建兼顾经济与金融双重稳定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已经成为新时期宏观经济研究的重点与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遵循“文献查找及汇总→理论演进梳理→实证结果分析→结论与政策建议”的研究逻辑,紧密围绕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之间的交互影响作用以及包含金融稳定目标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构建这两个关键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思路方面,按照“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金融周期的测度与波动特征分析→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的动态交互影响分析→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的调控效果分析→包含金融稳定目标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构建”依次展开。各部分的具体研究内容、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结合国际大环境以及国内的经济金融发展现状,明确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仔细推敲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的基础上,确定每个部分所要研究的具体内容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并阐述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第二,回顾金融周期相关理论的发展脉络与演进过程,对金融周期进行概念界定和内涵阐释,并对金融周期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与评述。研究表明,早期较为成型的金融周期理论建立在外生信贷约束机制的基础之上,主要包括信贷周期理论和金融加速器理论;金融危机引发经济危机,充分显示出金融体系本身就是经济波动的一个重要诱因,相关理论也随之发展至以内生信贷约束机制为基础的金融中介理论;而关于金融周期理论的近期研究则广泛采取各种方式在经济学理论模型中引入金融冲击、金融摩擦和金融中介,并探究其对经济波动的影响机制。第三,系统比较几类经典金融周期测算方法的优势与不足,采用能够相对较好地克服主要测算方法弊端的TVP-FAVAR模型科学合理地测度中国的金融周期,并基于马尔科夫区制转移模型和小波变换方法,从时域和频域两个视角出发全面分析其波动特征,得到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采用TVP-FAVAR模型测度金融周期,不仅能够充分体现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之间的交互影响,确保测算结果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允许纳入足够多的金融指标以充分覆盖金融体系的不同方面,不仅如此,还通过识别不同指标在测算过程中的参与概率,实现对于金融周期的动态测度,因此是新时期测算金融周期的一种重要方法。(2)中国的金融周期波动具有长扩张短收缩的非对称性特征,在密切监测金融体系波动态势,积极营造适度宽松金融环境的同时,应尤其注意警惕金融形势快速收紧对整体经济形势的冲击。(3)中国金融周期由略短于2年、3年至4年和略短于8年三种频率的波动成分叠加而成,并以3年至4年的中周期波动成分为主周期,高频波动成分主要出现在金融危机时期,而低频波动成分主要由信贷、汇率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驱动形成。第四,在直观考察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之间关联动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基于时频双视角分别考察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之间的动态溢出效应,探究两者之间的交互影响机制,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无论是在宽松状态还是紧缩状态,经济周期的期望持续期均显着长于金融周期,即经济周期的状态依赖性更强,而且金融周期一旦进入某种状态,经济周期会在数月之后进入相同的状态,即金融周期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具有一定的“晴雨表”和“指示器”作用。(2)从基于全频域的时域溢出效应来看,金融体系的运行态势对宏观经济具有十分显着的溢出效应,而其接收到的来自宏观经济的信息溢出则十分有限,即金融体系具有明显的脱实向虚倾向。(3)从不同频域范围内的溢出效应来看,金融体系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中高频范围内,即以中短期效应为主,而宏观经济对金融体系的定向溢出效应水平则在各频域范围内均较低,且规律并不明显。第五,采用带有随机波动率的时变参数向量自回归模型,分别绘制时点脉冲响应图和等间隔脉冲响应图,考察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调控效果的时变特征,得到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比较来看,数量型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的调控效果呈现出起效快,但作用水平较小且持续时间较短的特点。(2)相比而言,价格型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的调控效果更为明显且持续时间更长,但达到极大调控效果所需的时间要稍长一些。(3)尽管价格型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的调控作用水平远远超过数量型货币政策,但近年来两种类型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均呈现出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构建明确包含金融稳定目标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极为必要。第六,在包含金融稳定在内的多目标福利损失函数假设下,探究货币政策对价格波动、产出波动和金融波动的最优反应机理,并从实证角度对比分析金融危机前后货币政策对各目标的反应差异,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忽略金融因素对产出缺口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会引起以产出和价格稳定为调控目标的货币政策在调控力度上出现偏误。(2)现阶段,后顾性货币政策能够更好地拟合中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实践。(3)与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相比,危机后货币政策对金融波动的反应明显增强,但反应程度仍远低于对产出波动和价格波动的反应,货币政策对于金融稳定目标的关注程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兼顾金融与经济双重稳定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构建问题,是新时期宏观经济理论和调控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紧密围绕上述问题,开展了部分理论和系列实证研究,并得到了诸多经验依据和政策启示。本文认为,从时频两个维度系统监测金融体系的运行态势,积极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位,提高货币政策对金融波动的关注程度,并构建包含金融稳定目标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是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胡雪妮[5](2019)在《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在欧盟层面建立安全审查机制的框架条例》1(以下称“新立法”)草案,并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2019年2月14日,新立法草案在欧洲议会以绝对优势的赞成票获得通过。22019年3月5日,新立法草案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确定新立法将于4月份正式生效,并将于生效之日起一年半后正式实施。3中国投资者在近几年在欧盟掀起并购热潮,欧盟是否会由此收紧外资监管,建立类似于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CFIUS)的强效审查机制?该立法自草案公布以来就引发了非欧盟投资者尤其是我国投资者的广泛担忧。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确实具有一定的“欧盟特色”。既有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成员国为主导,欧盟不直接参与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欧盟成员国中近一半的成员国建立了正式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但其审查制度在审查的范围、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制度的宽严程度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其中,法、德两国的审查制度在已建立审查制度的成员国中具有代表性,法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最早,始终较为严格,德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在近十年由宽松向愈加严格转变。以成员国为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整体呈碎片化状态,且缺少协调与合作,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以欧盟委员会为代表的欧盟主要机构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持审慎态度。这是由于欧盟的建立和运行基于“消除限制,流动自由”的基本理念,欧盟基础性条约4中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存在一定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欧盟委员会长期倾向于维护资本自由流动,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和审查需要援引欧盟基础性条约中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而欧盟基础性条约和欧盟的判例法都对这一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权会的行使一直在欧盟委员会的监督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约束下进行。随着新兴国家资本的大量对外输出,全球资本流动的格局发生改变,德国、法国等大国作为外资涌入的重要目的地,外资监管压力增大。站在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德国、法国等资本输入大国对既有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进行了反思,认为目前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过于碎片化,欧盟层面在外资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由于成员国外资审查与欧盟委员会维护资本自由流动理念间的冲突,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受到欧盟层面的制约太强,导致欧盟整体对外资审查力度不足,欧盟现有的审查制度无法应对全球化新形势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中国因素”加剧了欧盟内部对现有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反思,并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的启动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为欧盟官方机构提供咨询的多家智库报告认为,中国近年来在欧盟境内的投资量增长迅猛,与欧盟对中国投资形成逆差,且中国投资者的身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并聚焦于欧盟较为前沿性的高新科技领域,反映了其投资受到“政府驱动”,中国投资会威胁其公共安全并破坏“公平竞争”。德、法、意等国作为中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国,反弹最为强烈。2017年2月,德、法、意三国向欧盟提交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改革的方案,提议建立欧盟层面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并重点解决投资者母国对欧盟“不对等开放”以及投资者受政府驱使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和安全威胁。但在欧盟层面建立统一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面临欧盟权限不足的权限困境。从安全审查权限的实际行使情况来看,尽管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名义上概括性的取得了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但这一权限的范围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欧盟目前行使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对外集体谈判权,是否享有外资安全审查的权限尚未得到欧盟判例法的确认,而外资安全审查权限一直由成员国实际享有并行使;从权限困境的必然性来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维护国家安全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而安全事项始终属于各成员国的专属权限。而即便是部分让渡也会因成员国发展阶段和外资需求的差异性而难以实现;再加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本身涉及对多个部门的职能协调,对权力的中央集中的程度要求高,目前欧盟的一体化程度与之还有很大的差距。由于受到权限不足的制约,新立法提出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框架,而非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且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审查时不具有最终决策权。新立法中建立了一系列新机制:首先,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密切的合作机制,成员国间要将其审查情况和投资数据及时交换,并互相评论(comment),被投资国应及时回应,并立即将全部信息转告欧盟委员会,每年还需向欧盟委员会作年度报告;其次,若欧盟委员会认为某一成员国境内投资会影响欧洲整体利益或多国利益,可并就该项投资能否开展发表书面意见(opinion),成员国应尽可能遵守,不遵守需作出书面解释。另外,新立法还对成员国的审查制度框架提出了共同要求,包括程序的透明度、审查的期限、信息安全,以及保障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等。新立法中多项新的机制安排,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层面的合作机制以及欧盟层面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成员国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三者共同构建起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有的成员国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本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不足的回应。成员国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对成员国审查框架提出的共同要求,改变了之前由成员国主导的外资案审查制度的碎片化状态,提升了成员国开展外资审查时的合作能力和协调能力;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也提升了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参与能力和对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干预,改变了欧盟委员会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状态。此外,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也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进行了应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在本质上不可能解决,但在改革后确立的新框架中,欧盟委员会转变了对这一冲突的立场,从之前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坚决维护立场,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所持有的审慎态度,转变为主动参与外资审查,积极发表意见,并与成员国密切合作以及时、全面的掌握成员国外资数据和审查情况,并且还在新立法中扩大了“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内涵,以加强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性科技领域的投资审查。这些改革举措减轻了成员国的安全审查(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受到的欧盟基础性条约和判例法的的严格限制,提升了成员国的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整体而言,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建立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提升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体系性和协调性,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公平竞争”的主张,提升了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审查能力和灵活性。再加上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整体框架作为欧盟调整其对外经济政策和产业战略的一部分,属于欧盟应对全球化的整体部署,未来欧盟还会有配套措施从总体上应对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挑战,包括“对等”问题所引发的的“公平竞争”问题。但从局限性而言,此次改革未能很好的防范成员国滥用其审查制度的风险。新立法中,欧盟委员会放弃了长期对外资充分开放和自由化政策的坚决维护立场,转变了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审查权的审慎态度,欧盟委员会从单纯的监督者,转变为外资审查的主动参与者。成员国进行外资监管,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欧盟法院在必要时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一由三方构成的防范外资审查权力滥用的机制被打破。未来欧盟层面对欧盟基础性条约所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维护将更加依赖于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但司法审查所固有的被动性、滞后性,能否很好的能否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及其带来的弊端,实现此次新立法所宣称的在加强外资审查的同时维护外资开放与自由,并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颇值得担忧。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投资者的产生较大影响。新立法建立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新框架,会使得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始终处在其他成员国的评议和欧盟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压力之下。对于未来进入审查制度已经较为严格和完善的成员国的投资而言,影响不够显着,但对于长期坚持外资开放和自由政策的成员国(如北欧、中东欧的部分成员国)的投资,面临的收紧外资审查的压力将可能增大;再加上此次新立法中纳入了欧盟“公平竞争”主张,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对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高科技领域投资等因素的考量,我国投资者面临的审查风险将显着提高。为此,我国投资者应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方法。一方面,首先,从风险规避层面来看,新立法从生效到正式执行还有一年半的过渡期,投资者要密切关注过渡期间欧盟层面相关机制的建立和一些成员国可能进行的法令修改和政策变动,并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其次,基于欧盟条约对于开业自由的规定和保障,我国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实现欧盟境内法律身份的本地化;最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积极应对竞争中立的主张,进行以市场化、资产化为导向的改革。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还应当积极寻求投资目的国的司法救济。由于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并没有赋予欧盟委员会审查的最终决策权,其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非欧盟的第三国投资者而言,其审查意见并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针对新的审查框架会带给部分成员国外资审查的趋紧压力以及审查风险的提高,投资者应积极地就成员国的限制措施或审查决定寻求就司法救济。既有的欧盟判例法中,对成员国限制外资时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的严格限制,依然可以成为投资者对该成员国审查行为进行合理抗辩的法律依据,以此来与东道国外资监管部门进行抗辩,甚至起诉至成员国国内法院乃至欧洲法院。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也给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带来了启示。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资法”),新的外资法正式纳入了建立我国安审机制的专门条款,这是我国首次将外资安审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意义重大,但由于该条款规定的高度概括性,该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的设计还有待于未来配套性的立法进行规定,后续配套性立法中也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内容有所回应。首先,要充分吸收2015年的外资法草案文本的合理之处。2015年商务部公布过第一稿的外资法草案,区别于2019年最终通过的外资法关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的高度概括性,第一稿的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做了较为具体而详细制度安排,对于对于未来的安全审查制度配套的具体规定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其次,要加强对我国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对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通常是紧密结合的。此次欧盟新立法通过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来实现对欧盟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竞争进行保护的意图非常明确。对于我国而言,实现有效竞争,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的任务主要由反垄断审查来实现,事实上,反垄断审查与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导向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着交叉与重合。因此,未来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配套性立法中,要在顶层设计上就加强对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安全审查的交叉和重叠的研判,充分结合我国当前以及未来的产业竞争优势,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加强对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的保护;最后,关于是否允许投资者对外资审查的司法救济,本文认为可以在立法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有限的司法救济权利,如规定审查程序的可诉性,适当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有利于投资东道国更合理行使审查权力,防止审查程序的滥用,并不会因此损害投资东道国的政府规制权,且也符合此次外资法立法中体现的提升外资开放度的立法导向,有利于我国营造更多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李刘阳[6](2020)在《大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主要经济体采取非常规宽松的货币政策对非核心国家的利率、汇率和流动性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溢出效应。随着危机后各国经济和杠杆周期的分化,主要国际货币发行国开始退出非常规政策。美国于2013年启动QE削减计划,至2014年底正式结束QE。2015年12月,美联储自危机后启动首次加息,2016年12月第二次加息。但与以往不同的是,除了美国以外,其他主要经济体如欧洲、日本和中国都处于较宽松的周期,其中欧洲和日本分别在去年底和今年初采取了负利率,而中国与2014年末启动降息周期后,目前基准利率处于历史低位,资金市场流动性充裕。在主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出现分化的大背景下,研究国与国之间货币政策溢出以及金融市场的关联程度成为了当下的热点。Rey提出了着名的“两难选择”论,她认为大型经济体可以通过资本流动、信用扩张、跨国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影响边缘国家,从而让汇率制度的选择与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系变得不那么显着。“不可能三角”于是被简化为资本项目开放和货币政策独立性之间的“两难选择”。在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的当口,一系列关于核心国家汇率利率溢出的问题油然而生:美国的货币政策变动的溢出效应在大经济体货币政策分化的环境下是否有所减弱?无论采取何种汇率体制,一国的货币政策有效性和金融市场是否难免受到核心经济体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中国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的对外溢出效应是否正在增加?除了汇率制度,还有哪些因素可以帮助外围国家抵御核心国家货币政策冲击所带来的影响?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周期的影响,国际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尚有那些合作和协调的空间?为了找寻以上问题的答案,本文着重研究了核心国家(美、欧、日、中)的关键货币政策变量(短期政策利率、汇率)的变动对非核心国家的金融条件的影响。本文的实证检验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笔者构建了一组面板VAR模型估计了以美国、美欧日和美欧日中为核心国家样本的货币政策利率(影子利率)和实际有效汇率对外围国家的相关货币政策变量的影响。通过实证,笔者发现美联储政策利率(影子利率)在2009-2013年这5年中对外围国家的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存在显着的溢出效应,但在2014-2018年这5年中,美联储政策利率(影子利率)对外围国家的短期货币市场利率的溢出效应变得不显着。在2014年美国加息周期启动之后,核心国家的货币政策分化削弱了美国货币政策对于外围国家的溢出效应。美国实际有效汇率在09-13和14-18这两段时间内都对外围国家的实际有效汇率产生显着的溢出效应。在三个子样本中,发展中国家的样本受到的溢出最为显着。显示不同国家在面对核心国家货币政策溢出时的反应有所分化。在第二部分实证中,笔者研究了外围国家在面对核心国家货币政策变量溢出时表现有所分化的原因。笔者测算了每个国家的基本面情况和汇率及股市变动差异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投资者会根据各个新兴国家不同的基本面做出差异化的投资行为。特别是在笔者利用综合所有基本面变量的综合基本面指数进行估计时,相关关系在统计上显着。从结果上看,只要新兴国家能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去增强他们的经济基本面,那么面对冲击蔓延之时,这类国家汇率就能更少受到冲击。笔者还进一步考察了新兴市场的汇率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不同表现。笔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基本面差别所带来的汇率表现差异在2008年之后变得越来越显着。接下来,我们探讨了国际货币政策在G20框架下加强沟通和协调的必要性,并就现有框架下的货币政策协调提出建议。

王会花[7](2019)在《维谢格拉德集团与欧盟互动策略框架研究 ——基于次区域合作的视角》文中认为次区域介于国家和区域之间,是区域研究中一个经常被忽视的研究层次。本研究把欧盟内的次区域力量——维谢格拉德集团(V4)作为研究对象,从次区域合作的视角以历史演进和案例研究的方法考察V4与欧盟的互动环境、互动过程及互动成效,旨在探究次区域如何策略性地运用合作机制参与或影响区域合作与区域治理的进程。V4由位于中东欧地区的四个欧盟中小国家组成,它们之间的合作以地缘关系为联系纽带,以议题合作为导向,以全方位的协商会议为主要运行模式,以在欧盟区域框架内和国际舞台上谋求共同利益为主要合作目标。这一次区域合作机制的运行模式主要包含一个网络化的内部对话磋商机制、一个“V4+”拓展性对外合作形式以及轮值主席国制度、国际维谢格拉德基金两个支撑性保障机制。V4合作机制在运行中体现出内外两对主要特征:一是合作机制的内部是一个松散耦合的互动结构,形式上虽然较为松散,但在政府和民间各个层面都能找到对接的点;二是在合作机制外部,V4在与欧盟的互动中体现出相互黏连的独立性与依赖性。这两个特征决定了V4与欧盟的互动模式必然遵循利益共容性、欧盟规则前提以及灵活性三个基本原则。时间上的阶段性演进以及空间上的拓展与深化构成了V4与欧盟互动关系的结构定位。为了更为直观地展现两者互动的过程,本研究考察了V4加入申根区和参与“多年度财政框架”谈判两个典型案例,并深入探索了互动的过程、因果关系以及背后的逻辑。基于互动结构、互动过程和互动案例的分析,本研究归纳并搭建起由互动策略目标体系、互动能力结构体系和互动内容体系三个部分构成的V4与欧盟互动的基本策略框架。策略目标体系为为V4明确与欧盟开展互动的方向,内外强化的能力体系为双方交互提供动力机制,制度—领域双层互动的内容体系保障互动实践的有效实施。综上,本研究认为,次区域合作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必然产物,是区域内中小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现实选择,有其存在的理论上的合理性,并具备一定的解释力,但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次区域合作的理论和实践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究。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8](2017)在《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文中认为全球回顾(中国例外)全球核电发电量在2016年上升了1.4%,原因是中国增长了23%,尽管核电在发电中的份额停滞在10.5%(-0.2%)。2016年共有10座新核电反应堆启动,其中一半在中国。2017年上半年有两座反应堆发电入网,一座位于中国,另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后者是世界上第一台开建于福岛核事故之后并运行入网的机组。2016年全球新建动工核反应堆3座,其中两座位于中国,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与2010年全球新建动工15座(中国10座)的情况相比下降明显。2017年上半年全球仅有一座新建反应堆在印度开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全球在建核反应堆数量连续4年下降,由2013年年末的68座下降到2017年年中的53座(中国20座)。关停与建设延期俄罗斯和美国2016年关停了部分核反应堆,瑞典和韩国也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最老的机组关停。韩国新当选总统关闭了一座核电站,并暂停了另外两座核电站的建设。这使其本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出口希望陷入危险。目前,有13个国家正在建造新的核反应堆,比WNISR2016报告中少了1个。随着项目管理高层卷入大规模腐败丑闻,巴西Angra-3反应堆的建设被放弃。有37座反应堆的建设进度滞后,其中19座在去年进一步延误。中国也不例外,20座在建反应堆中至少有11座出现了工程延期。有8个在建核电项目已开工建设10年以上,其中3个已有30年。《2016世界核电产业现状报告》指出有17座反应堆计划于2017年启动。截至2017年年中,只有2座启动,而有11座至少要延期至2018年。历史核巨头的破产/救助——核电企业的深度金融危机在发现核电建设项目发生巨额亏损之后,东芝集团为其美国子公司——西屋电气公司申请破产,西屋公司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核电建设商。在过去六年里,阿海珐集团累计亏损了123亿美元。法国政府已经向其提供53亿美元的纾困,并继续采取"拆分"策略。阿海珐集团Creusot Forge业务部的大规模质量控制丑闻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核电产业的信心。主要核电公司的股价遭受侵蚀,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他们的信用等级。福岛核事故发生六年后,日本政府开始解除撤离令,以限制飞涨的赔偿费用。灾难总成本的官方估计已从1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亿美元。一项新的独立评估将灾难成本估计为4440亿-6300亿美元(取决于水的除污水平)。只有5座反应堆已经重启。2016年全球风能发电量增长16%、太阳能发电增长30%、核电发电量增长1.4%。风能发电量增长132 TWh、太阳能发电量增长77 TWh,分别是核电35TWh发电量的3.8倍和2.2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62%。新的可再生能源击败了现有的核能。在智利、墨西哥、摩洛哥、阿联酋和美国,可再生能源拍卖创下了低于30美元/MWh的低价,而2015年美国核电站的平均摊分成本为35.5美元/MWh。

冯梁,冯玉军,韩锋,贺文萍,江时学,李绍先,李薇,刘江永,马晓霖,阮宗泽,陶坚,殷罡,袁鹏,张健,张琏瑰[9](2015)在《世界知识论坛2015 秩序、规则与中国方案之年——2015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文中研究指明"世界知识论坛2015"近日在世界知识出版社举办,论坛主题为"2015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社长马凤春在致辞中说:每年年底,《世界知识》杂志社举办"世界知识论坛",宗旨在于回顾过去一年的国际地区形势和中国外交取得的新进展,对未来一年的形势作出展望,帮助读者看清世界正在发生的变化,了解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今年是中国抗战胜利、国际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及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世界上各种危机和热点此起彼伏的一年,从乌克兰危机到叙利亚乱局、从"伊斯兰国"肆虐到欧洲难民潮、巴黎恐怖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10](2015)在《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报告首先全面分析了截至2015年7月1日前的世界各国核电厂运行、发电量及在建核电站的情况,并分析了核电技术的最新进展。其次,对潜在可能发展核能的国家进行了分析。再次,回顾了福岛核事故厂内和厂外处置的最新进展。最后,从投资、容量、发电等方面对比了全球核电、风电、太阳能发展的现状。报告形成以下观点:自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全球新建核电站数量骤然下降,2014年仅有3个;核能在全球电力供应中的占比已连续三年维持在11%以下;占世界人口45%以上的中国、德国、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荷兰和西班牙等8个国家,非水力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超过了核能发电量;2014年,全球新增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都超出了核电增加量。

二、欧元启动一年半后的回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元启动一年半后的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1)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构建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中国的货币政策框架需要进一步完善
        1.1.2 中国的货币政策正处于向以价格型调控为主的转型
        1.1.3 中国需要构建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
    1.2 研究目的
        1.2.1 中国如何构建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1.2.2 中国如何构建市场化利率调控机制
    1.3 研究意义
        1.3.1 理论意义
        1.3.2 现实意义
    1.4 研究思路、方法以及结构安排
        1.4.1 基本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4.3 结构安排
    1.5 创新与不足
第2章 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回顾
    2.1 有关货币政策框架的研究
        2.1.1 货币政策框架有关概念的厘清
        2.1.2 价格型调控与数量型调控
        2.1.3 公开市场操作与利率走廊
    2.2. 有关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研究
        2.2.1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2.2.2 中央银行利率调控理论
    2.3 有关全球货币政策框架演进与中国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研究
        2.3.1 全球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
        2.3.2 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2.3.3 基准收益率曲线
        2.3.4 利率传导机制
        2.3.5 金融机构市场化定价机制建设
        2.3.6 短端基准利率的选择
        2.3.7 利率调控的具体操作模式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构建的国际实践
    3.1 美国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3.1.1 美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3.1.2 美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3.1.3 美国利率调控机制
    3.2 德国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3.2.1 德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3.2.2 联邦德国及欧元区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3.2.3 欧元区利率调控机制
    3.3 印度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3.3.1 印度利率市场化进程
        3.3.2 印度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3.3.3 印度利率调控机制
    3.4 土耳其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3.4.1 土耳其利率市场化进程
        3.4.2 土耳其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3.4.3 土耳其利率调控机制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构建的国际经验
    4.1 货币政策决策及操作日臻成熟
        4.1.1 货币政策决策机制日益科学完善
        4.1.2 操作目标向短端利率收敛
        4.1.3 公开市场操作与利率走廊成为最主要的政策工具
    4.2 货币政策传导通达有效
        4.2.1 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保障
        4.2.2 货币市场短端基准利率遴选标准变化显着
    4.3 利率走廊调控模式日趋成熟
        4.3.1 利率走廊上限选择有抵押的政策利率且为匿名制申请
        4.3.2 利率走廊下限选择与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相关
        4.3.3 政策利率遴选培育及其关键重要
        4.3.4 利率走廊形态因经济变化而各异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选择
    5.1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5.1.1 基准利率含义及分类
        5.1.2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选择偏好
    5.2 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类型选择:基于特定期限业务利率
        5.2.1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超额准备金利率
        5.2.2 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5.2.3 公开市场操作利率
        5.2.4 创新性流动管理工具利率
    5.3 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类型选择:基于货币市场利率目标
        5.3.1 基于实际交易的回购利率
        5.3.2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5.4 货币市场利率目标作为基准利率的期限选择
        5.4.1 隔夜利率作为操作目标的理论及其实践
        5.4.2 隔夜利率作为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实证分析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价格调控模式下的利率传导实证分析
    6.1 中国央行短端基准利率选择实证分析
        6.1.1 货币市场利率目标作为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
        6.1.2 央行特定期限业务操作利率作为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6.2 短端基准利率向债券市场利率传导的实证分析
        6.2.1 基于回归模型Beta值分析
        6.2.2 基于SVAR模型脉冲响应分析
    6.3 本章小结
第7章 中国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构建
    7.1 存贷款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7.1.1 存贷款利率管制的逐步放开
        7.1.2 隐性利率双轨制及其表现形式
    7.2 隐性利率双轨制对市场利率的影响
        7.2.1 变量选取及说明
        7.2.2 平稳性检验
        7.2.3 参数估计结果分析
        7.2.4 时变脉冲响应分析
    7.3 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并轨
        7.3.1“贷款基础利率”(LPR)及其改革的主要内容
        7.3.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有助于推动贷款利率的“双轨合一”
        7.3.3 配套措施持续巩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功能和作用
        7.3.4“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完善成效显着
    7.4 本章小结
第8章 中国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
    8.1 货币调控方式的转型
        8.1.1 利率调控机制的演进历程
        8.1.2 向货币价格调控转型的必要性
        8.1.3 货币价格调控方式转型面临挑战
    8.2 中国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
        8.2.1 利率走廊的作用机理
        8.2.2 隐性利率走廊的构成要素假设
        8.2.3 隐性利率走廊的运行
    8.3 建立健全中国利率走廊调控机制
        8.3.1 统筹兼顾存款类金融机构和货币市场的整体稳定性
        8.3.2 扩大“常备借贷便利”(SLF)的使用范围及完善质押品制度
        8.3.3 适时明确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以此锚定并引导预期
        8.3.4 逐步消化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8.3.5 规避监管叠加对利率走廊可信度的冲击
    8.4 本章小结
第9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9.1 主要结论
    9.2 政策建议
        9.2.1 切实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以及前瞻性
        9.2.2 持续突出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
        9.2.3 着力增强配套措施建设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致谢

(2)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其局限性
    第三节 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第一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
    第一节 《罗马条约》与欧洲共同市场
    第二节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欧盟的形成
    第三节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一体化的新发展
    第四节 作为“独特”行为体的欧盟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
        一、跨国公司与全球政治经济权力结构的变革
        二、欧盟成员国自身发展的需求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外溢效应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核心内容
        一、外资审查的定义与主要对象
        二、欧盟的权利与成员国的权力
        三、管制外资的非强制性合作机制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中的争议焦点
        一、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分歧
        二、欧盟外资权限的争议
        三、欧盟外资监管的规范
第三章 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偏好及其分歧
    第一节 外资在欧盟的分布及其特征
        一、欧盟吸收外资及其主要来源国
        二、欧盟吸收外资的国别及产业分布情况
        三、中国对欧盟投资的分布情况
    第二节 核心成员国外资审查机制的比较
        一、外资审查机制及其最新调整
        二、最新调整的主要特征及其原因
        三、德法的利益偏好与合作
    第三节 外围与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与政策偏好
        一、中东欧和南欧成员国的利益偏好
        二、北欧与低地国家的利益偏好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权力分配及制定过程
    第一节 欧盟外资政策制定的法律制度
        一、主权财富基金与欧盟的资本自由流动
        二、共同商业政策还是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三、普通立法程序还是特别立法程序?
    第二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决策机构
        一、欧盟立法机构与外资政策制定
        二、欧盟委员会与外资权限
        三、欧洲议会与立法权扩张
    第三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议程设置与权力再分配
        一、成员国与审查自主权
        二、欧盟与议程设置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欧盟的规范性力量与外资审查的新规范
    第一节 国际投资政策新规范与欧盟规范的升级
        一、国际投资政策的新规范
        二、欧盟外资审查规范的升级
    第二节 欧盟调整投资激励机制的方向
        一、欧盟的外资理念与政策反思
        二、吸引外资与引导流向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机制的灵活性
        一、监管适度与投资便利化
        二、监管合作与透明度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4)中国的金融周期波动与货币政策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第2章 金融周期的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金融周期的概念与内涵
    2.2 金融周期理论的发展与演进
    2.3 金融周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中国金融周期的测度与波动特征分析
    3.1 金融周期测度方法的梳理与比较
    3.2 基于TVP-FAVAR模型的中国金融周期测度
    3.3 中国金融周期的波动特征分析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的动态交互影响分析
    4.1 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的关联动态
    4.2 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的交互影响分析:基于时域视角
    4.3 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的交互影响分析:基于频域视角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的调控效果分析
    5.1 模型原理及估计过程
    5.2 数量型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的调控效果
    5.3 价格型货币政策对金融周期波动的调控效果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金融与经济双重稳定目标下的最优货币政策规则研究
    6.1 货币政策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6.2 包含金融稳定目标的最优货币政策反应机理分析
    6.3 兼顾金融稳定目标的货币政策反应函数估计
    6.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致谢

(5)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主要特征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本质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成员国主导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欧盟法语境下的“外资安全审查”
        二、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现状
        三、德、法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冲突
        一、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碎片化
        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
        三、欧盟自由化理念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和困境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
        一、改革提出的背景
        二、德、法提出的改革方案
    第二节 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法律困境
        一、权限困境的现实性
        二、权限困境的必然性
第三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内容与效果
    第一节 关于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框架的新立法
        一、新立法的主要内容
        二、法律困境对新立法内容的影响
    第二节 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一、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二、改革对欧盟原有审查制度不足及冲突的回应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局限
        一、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
        二、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局限
第四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启示
        一、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二、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立法的启示
    第二节 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应对
        一、对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二、审查启动后的司法救济
    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的立法应对
        一、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及不足
        二、完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大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后危机时代的大国货币政策由同步转向分化
        1.1.2 浮动汇率的中小经济体同样不能幸免大国货币政策溢出的冲击
        1.1.3 中国货币政策对全球的溢出效应提高
        1.1.4 基本面对于新兴国家抵御危机蔓延的重要性凸显
    1.2 拟解决的问题和结构安排
    1.3 本文的名词和短语解释
第二章 理论及文献综述
    2.1 货币政策溢出理论基础
        2.1.1 基于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的解释
        2.1.2 大国货币政策溢出条件的相关理论—修正蒙代尔-弗莱明模型
        2.1.3 货币政策利率和长期市场利率溢出的相关理论—利率平价理论
        2.1.4 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NOEM)
    2.2 货币政策溢出的相关实证研究
        2.2.1 关于利率平价理论的实证
        2.2.2 关于美、欧、日货币政策溢出的实证
        2.2.3 中国货币政策对外围经济体溢出的实证
        2.2.4 基本面对新兴市场抵御危机的相关研究
    2.3 文献评述
第三章 危机后美、欧、日、中的货币政策演进
    3.1 美联储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及其退出路径
    3.2 欧洲央行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负利率
    3.3 日本央行的量化质化宽松货币政策及负利率政策
    3.4 危机后人民银行稳健+微调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 美、欧、日、中对外围经济体货币政策溢出的实证研究
    4.1 样本和变量的选取
    4.2 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
        4.2.1 模型简介
        4.2.2 估计方法
    4.3 估计美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
        4.3.1 实证研究的设计
        4.3.2 VAR分析
    4.4 进一步的讨论
        4.4.1 加入欧洲、日本和中国的影响
        4.4.2 2009 年到2013 年的利率下行阶段
    4.5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外围经济体面对大国货币政策溢出表现分化的研究
    5.1 2018 年新兴国家在面对美联储加息溢出时的表现分化
    5.2 实证模型的设计与结果
        5.2.1 样本的选取
        5.2.2 2018 年样本的回归结果及分析
        5.2.3 综合基本面指数在过去几轮危机中的回归结果
    5.3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新兴国家货币危机与大国货币政策溢出的关系
    6.1 新兴市场危机与大国货币政策溢出的关系
        6.1.1 拉美债务危机-(资本项目开放+固定汇率)
        6.1.2 韩国、中国台湾的泡沫破灭(汇率半浮动+资本项目半开放)
        6.1.3 墨西哥比索危机(固定汇率制度+逐步开放资本项目)
        6.1.4 阿根廷危机(固定汇率制+资本项目开放)
        6.1.5 亚洲金融危机(固定汇率+资本项目开放)
    6.2 新兴国家面对核心国家货币政策溢出的应对方法
        6.2.1 哪些新兴国家发生风险的概率更高?
        6.2.2 新兴国家应对大国货币政策溢出的方案
        6.2.3 国际货币政策合作的前景
        6.2.4 区域货币和金融合作
第七章 主要结论和建议
    7.1 主要结论
    7.2 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7)维谢格拉德集团与欧盟互动策略框架研究 ——基于次区域合作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缘起和选题意义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综述
    三、研究架构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次区域合作: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第一节 次区域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主流一体化理论中的分析层次的发展
        二、层次理论对次区域研究的贡献与局限
    第二节 次区域合作的概念与类型
        一、次区域合作的概念界定
        二、次区域合作的类型划分
        三、欧盟内次区域合作的条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互动条件与互动能力:V4内外合作机制
    第一节 维谢格拉德集团的发展历程
        一、维谢格拉德集团的缘起
        二、加入欧盟前的发展演变
        三、与欧盟互动结构的重建
    第二节 V4内外合作机制框架
        一、多层级对话磋商机制
        二、“V4+”对外合作模式
        三、V4轮值主席国制度
        四、国际维谢格拉德基金
        五、智囊机构的独特作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互动结构与互动过程:V4与欧盟的互动关系构建
    第一节 V4与欧盟互动的动态演进
        一、力量失衡的初始阶段(1991-2004年)
        二、互动关系的重构阶段(2004-2009年)
        三、开启全新互动关系(2009年至今)
    第二节欧盟制度框架中的V4
        一、欧盟组织机构中的V4
        二、欧盟睦邻政策中的V4
        (一)V4与欧盟“东方伙伴关系”计划
        (二)推动西巴尔干地区加入欧盟
        三、欧盟能源安全政策中V4
        (一)作为转折点的“V4+能源安全峰会”
        (二)V4与欧盟能源安全互动的新起点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互动案例与互动成效:V4与欧盟互动案例研究
    第一节 V4加入申根区案例
        一、入盟前V4在申根事项上的合作
        二、加入申根区的曲折过程与策略
        三、V4如期加入申根区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多年度财政框架”(2014-2020)谈判案例
        一、欧盟2014-2020多年度财政预算
        二、V4在本轮“财政框架”内的利益诉求
        三、V4介入“财政框架”谈判的过程与策略
        四、V4本轮“财政框架”谈判结果评析
    本章小结
第五章 V4对欧盟的互动策略框架分析
    第一节 基于SWOT分析的V4与欧盟互动原则
        一、V4次区域合作机制的基本特征
        二、V4与欧盟互动的SWOT分析
        三、V4与欧盟互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V4与欧盟互动的策略框架结构
        一、互动策略目标体系为V4与欧盟互动提供了前提保障
        二、互动能力结构体系是V4与欧盟互动的核心动力来源
        三、制度—领域双层互动构成V4与欧盟互动的内容体系
    本章小结
结语V4次区域合作的理论启示
    一、次区域合作的理论合理性及其解释力
    二、次区域合作与元区域互动的适用性
    三、次区域合作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主要参考文献

四、欧元启动一年半后的回顾(论文参考文献)

  • [1]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构建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D]. 闫博. 吉林大学, 2021(01)
  • [2]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D]. 曹文. 北京大学, 2021(09)
  • [3]德国对中国和平崛起的认知和政策反应[D]. 王璐瑶. 国防科技大学, 2020
  • [4]中国的金融周期波动与货币政策调控[D]. 徐曼. 吉林大学, 2020(08)
  • [5]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D]. 胡雪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大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研究[D]. 李刘阳.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8)
  • [7]维谢格拉德集团与欧盟互动策略框架研究 ——基于次区域合作的视角[D]. 王会花.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1)
  • [8]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A].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9]世界知识论坛2015 秩序、规则与中国方案之年——2015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J]. 冯梁,冯玉军,韩锋,贺文萍,江时学,李绍先,李薇,刘江永,马晓霖,阮宗泽,陶坚,殷罡,袁鹏,张健,张琏瑰. 世界知识, 2015(24)
  • [10]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A].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 国际清洁能源发展报告(20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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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推出一年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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