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与我国行政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姚金菊[2](2019)在《藩篱的跨越:行政法的国际面向》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法传统上属于国内公法,其与国际法处于一种疏离关系,这种国内公法与国际法的观念藩篱其来有自,自晚明至晚清乃至当代一直存在,但从现实及问题的发生与解决来看,国际法源于国内法,包括行政法在内的他国国内法影响并建构着国际法,国际法也在影响着一国行政法在内的国内法。行政法尤其是中国行政法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国际面向,而今天的中国也需要通过行政法与国际法的深入持续对话,跨越观念的藩篱,发现并且重新认知行政法的国际面向,发挥行政法的功能,为中国走出去战略和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梁玥[3](2017)在《国际条约对行政法格局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的范畴,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国际条约对一国行政法及其格局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国际条约中存在着行政法渊源,如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法原则的规则、行政组织的规则、行政行为的规则、行政救济的规则等;国际条约使行政法治的精神有了新的价值,如国际条约对行政法渊源理论的价值、对行政法治理念的价值、对行政法功能的价值等;国际条约对行政法的影响最主要地体现在对行政法规制技术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同时规制行政权、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追求双重价值、行政法规制方式的弱强制性等。
王岩[4](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王岩[5](2015)在《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一、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WTO协定在审查主体的设定上,充分尊重各国现有宪政体制,规定了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三种主体,并对审查主体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WTO成员方可以根据本国国情设立相应的审查主体。从WTO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成员方确立了国内法院对于行政决定的最终
关保英[6](2011)在《论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前者指一国行政实在法对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价值的确立,后者指一国行政实在法应当具有的对行政权力性质和价值的确立。两者并非同一事物,且不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或相通性。此种区别使得人们对一国行政实在法有着诸多评判,并根据这些评判设想行政权力维度的价值走向。我们从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客观基础及维度指数、现代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权力的基本规则、我国行政法中行政权力调控机制的构型等方面对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维度作了分析,目的在于能够对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的应然状况有所认识,厘清一个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应然状况的基本格局,进而对我国行政法治在今后的进路有所构想。
宋瑞娜[7](2011)在《WTO背景下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改革》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提到的行政法制其实主要是经济行政法,主要是涉及经济的行政管理的法制。因为这些法制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这些法制须匹配相应的改革。经济行政法关乎到我国的经济政策和政治战略,在我国的综合发展的因素中起着首要的作用。本文研究对于学界的理论研究和经济发展和政治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这也是本文不同于其他诸多论文表面化、理论化研究的创新之处。本文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与WTO配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而并非很完善的背景下所作,摒弃一些关于WTO的制度的书籍的追求理论化深度而忽略实践意义的实质,将关于WTO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分析,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用通俗的语言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如何履行对WTO的约定以及政府实践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观点。本文从WTO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开始,运用WTO的基本原理,研究了中国加入WTO之后的课题和动向、WTO对司法行政的监督、WTO与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税收、关税、政府补贴和国家保护的问题,主要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以及市场经济的特点的角度分析了世界经济的本质是公平竞争,我国经济也应该遵循世界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经历了弱肉强食方能增强抵抗激烈竞争的能力。中国加入WTO提交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就是接受了与WTO的140多个国家公平竞争的的压力和挑战,甚至在某些领域我们要以弱势来抵挡外来强势的冲击,这是进步要付出代价、提高竞争力的必经之路。我国的行政法主要是经济行政法的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的进行,加入WTO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制改革已经转向以行政程序变革为重点的阶段,并在行政处罚等领域取得突破,这就使得我国行政法制在入世之时已经大体上适应WTO的要求。入世对我国的行政法制的改革起到了助力作用,改革的浪潮再次来袭,成就也不断呈现。看到进步的时候我们不能松懈,因为法律的调整太大偶然会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再接再厉,实现我国的行政法制度与WTO规则的充分对接,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
陈立虎[8](2009)在《涉外经济行政法论纲》文中提出涉外经济行政法不同于经济行政法、涉外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行政法。涉外经济行政法是国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调整涉外经济行政关系,以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为其渊源,具有广泛的构成,可内外适用。涉外经济行政法正在呈现范围日趋扩大、制度趋同、受政治牵制明显的发展趋势。
易波[9](2009)在《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文中认为当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有愈演愈烈之势,危机的蔓延使得通过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然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并不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深化而发生逆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世界上规范和处理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间贸易关系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机构,它通过规定成员方政府所应履行的WTO协议的义务,建立两套纠纷解决机制——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审查成员方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规范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法律体系或之前建立的GATT协议具有磐石作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本质上要求限制和消除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有序发展的所有障碍,通过WTO成员方给予互惠贸易,作出关税减让和其他市场准入承诺,限制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来实现。但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和立法者的理性与局限,世界上还没有哪种法律已经完备到已消除逃脱其规定的一切可能。在WTO协议拟定过程中无法全面和直接地将所有可能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造成妨碍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予以全部明文规定的现实中,如果仅仅只是规制成员方实施的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对那些没有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置之不理,放任为之,那么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通过WTO成员方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他成员方享有的可信赖预期利益将会毁于各种各样的“蚁穴”之中。西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通过一种诉讼制度赋予利益受损方获得程序救济的机会。因此在WTO法律体系中,一种名为“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的程序救济制度出现。非违法之诉孕育于20世纪20年末30年代初的那场经济危机之后的国际联盟时期,历经GATT时期的探索前进,WTO时期的不断完善。在WTO法律体系中,非违法之诉是一项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程序救济制度,通过救济WTO成员方因为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作出的相互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被WTO其他成员方没有违反WTO协议明文规制的政府措施所破坏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WTO成员方的国民在其他成员方境内享有的合法预期利益不会被其所不能预见的并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措施所损害。合法预期利益是WTO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却符合WTO协议的原则,是可被合理预见,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非违法之诉反映出WTO成员方政府的一项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行为,仍然可能被其他成员方政府作为诉因之一(其余两个诉因是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在国际层面解决贸易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中要求国家违反条约的明确规定的条款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比,非违法之诉本身可谓是一项特殊和少见的制度,确立了国际贸易关系中政府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际严格责任,有助于新型国际责任法的构建。本文从历史到现实,对非违法之诉的雏形——“衡平待遇条款”的初创,随后主要贸易国家的实践,GATT时期和WTO现阶段发生的非违法之诉案件,个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观点和意见作出分析,深入研究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等问题,以期能为我国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妥善地运用这一嗣后程序救济制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我国的自身利益有所裨益。由于WTO非违法之诉——一种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嗣后程序救济制度的存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或实施一项有关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考虑我国在入世文件中对特定产品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要综合考虑一项可能并不违反WTO协议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出台是否会损害WTO其他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从而“授人以柄”,创造出其他成员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我国提出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条件,避免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的发生。面临WTO其他成员方启动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时,我国应依据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程序规则从容应对,据理力争,有效抗辩。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方也应善于利用包括非违法之诉在内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必要时针对WTO其他成员方在其境内破坏我国出口产品的公平竞争地位的行为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全方位、多层面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利益。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WTO成员方按照WTO涵盖协议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和非创始成员方的入世协议文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承诺,构建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WTO协议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在成员方内部适用和执行。在我国当下语境中,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是符合我国入世协议文件中承诺建立公正、独立和透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植根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之上,受案范围仍然局限于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这即不符合我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任何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所作出的承诺,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可以审查任何政府措施的现实而有所区别。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局限于“合法权益”标准或者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保护,强调的是一种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保护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是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被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的侵犯缺乏保护。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解决的是WTO成员方之间因不违反WTO协议致使合法预期利益受损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保护的是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成员方国民的合法预期利益而不直接涉及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非违法之诉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都包含我国国际贸易管理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关联性由此产生。因此就监督成员方政府的贸易管理公权与尊重和保障国际贸易参加者的私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达到了某种契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是两个不同的视角。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的审查范围、对合法预期利益保护的精神与思想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完善产生影响。从WTO协议在我国更好的履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考虑,从WTO非违法之诉的规则经过GATT/WTO案例实践的发展而得以充实的背景入手,从推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自身发展和完善,尽力将贸易纠纷留在本国解决,减少案件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出发,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今后的发展与完善中,将会部分地扩大受案范围;加强对国际贸易参加者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具体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1.进一步放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采用“不利影响”标准;2.通过构建确认诉讼中的确认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关系之诉的方式救济国际贸易参加者因其所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朱淑娣[10](2005)在《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在国际合作项目第一部分研究成果《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理论与中国个案》基础上,依托国际法与行政法交叉研究的学术积累,尝试以系统性问题导向论为方法,试图建立一个以利益平衡价值取向为理论基础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内公法解决的分析框架,进而努力从理论上阐释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核心命题、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及其具体制度;并借鉴域外法治经验,尝试提出了WTO 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若干构想,从而将对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和国际(经济)公法的理性认识边界向外拓展。①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外加一个结语。第一章“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界定了全文的主要概念,奠定全文的逻辑架构。本章第一层次从总体上探讨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首先指出:国际贸易救济是指WTO 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国际贸易相关方权益的所有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然后阐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是法定机关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旨在纠正、制裁妨碍国际贸易自由的违法规则和行为,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自由利益。最后指出WTO 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
二、入世与我国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与我国行政法(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藩篱的跨越:行政法的国际面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熟悉而被忽视的藩篱 |
一、国际法与行政法无形的藩篱:晚明与晚清的历史考察 |
(一)晚明中国:尚未意识到法治文明 |
(二)晚清中国:法治文明意识的萌发 |
(三)小结 |
二、国际法与行政法藩篱的形在与神在:当代中国的实证考察 |
(一)历次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报告的国内国际考量 |
(二)我国国内立法注重国际法和比较法考量 |
(三)行政法律制度建构变革直接与国际法相关 |
(四)小结 |
三、他山之石:他国行政法与国际法的融通 |
(一)概述 |
(二)国际法层面行政法的作用 |
(三)他国行政法的国际面向 |
(四)小结 |
四、并非结论的结语:跨越国际法与行政法的藩篱 |
(一)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包括行政机关的对内对外行为 |
(二)重视行政法学的向导功能 |
(三)行政法应当反哺国际法 |
(四)推动国际法与行政法对话的开展及深入持续进行 |
(3)国际条约对行政法格局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条约中的行政法渊源 |
二、国际条约对行政法治精神的价值 |
三、国际条约对行政法规制技术的制约 |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5)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1. 美国。 |
2. 加拿大。 |
3. 墨西哥。 |
4. 欧盟。 |
5. 英国。 |
(二)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二、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 |
(一)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1. 美国。 |
2. 加拿大。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权主要是针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的行政裁决与政府采购案件的行政裁决。就前者而言,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不仅可以根据《海关法》作出诸如认定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税则分类、评估税值等多种行政行为, 而且其还可以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产品适用临时税裁决, 以及对补贴数量、出口价格作出裁决, 而上述裁决均属于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司法审查的范围。就后者来说, 任何供应商认为自己在政府采购过程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且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 可以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申请进行司法审查。不仅如此, 加拿大法律还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期限。前者一般须在听审120天内作出裁决, 后者一般须在起诉90天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35天。[24] |
3. 澳大利亚。 |
4. 欧盟。 |
5. 墨西哥。 |
(二)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1.《行政诉讼法》。 |
2.《反倾销 (反补贴) 条例》。 |
3.“三个司法解释”。 |
三、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 |
(一) 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1. 美国。 |
2. 欧盟。虽然欧盟的反倾销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标准问题, 但是这并不代表欧盟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处于完全的空白状态。首先, 欧共体条约对于欧洲法院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的设定, 可以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提供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20条的规定, 欧洲法院的法官应该独立审查案件, 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 并对法律问题始终负责, 且不能超越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换言之, 法官不能干涉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裁量权。另一方面, 欧洲法院审理了大量反倾销案件, 例如, NMB案、Ferchimex案[52]等, 法院通过这些判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审查的标准。第一, 欧洲法院很重视司法的限度, 也很尊重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力, 因此其一般只作法律审查, 而不作事实审查。第二, 欧洲法院既不干预也不代替欧洲反倾销主管部门所作的裁定, 因此, 欧洲法院只是在有限的几个方面对于主管部门的裁量权进行审查和监督。[53]第三, 欧洲法院一般认为反倾销所涉及的经济问题过于复杂, 其自身既无力评判, 也不愿因涉入而消耗成本。 |
3. 加拿大。 |
4. 澳大利亚。 |
(二)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1. 对事实问题的审查。 |
2. 对法律问题的审查。 |
四、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 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1. 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学说。 |
2. 我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 |
(二) 国际条约适用的实践 |
1. 美国。 |
2. 英国。 |
3. 法国。 |
4. 德国。 |
5. 日本。 |
(三) 我国对适用以WTO协定为主的国际条约[82]的态度 |
(四) 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1. 适用国内法。 |
2. 进行与WTO精神一致的解释。 |
3. 直接适用WTO规则。 |
(6)论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涵义 |
二、我国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权力的价值确定 |
三、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客观基础及维度指数 |
四、现代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权力的基本规则 |
五、我国行政法中行政权力调控机制的构型 |
(7)WTO背景下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WTO对政府的要求 |
2 入世后我国行政法改革的动向和课题 |
2.1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 |
2.2 《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法制改革的动向 |
2.3 未来行政法制改革面临的主要课题 |
3 WTO与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
3.1 WTO对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 |
3.1.1 我国对于WTO的司法审查主体的具体承诺 |
3.1.2 我国对于WTO的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承诺 |
3.1.3 WTO对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定 |
3.2 WTO背景下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
3.3 WTO对进一步发展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
4 WTO与政府信息公开 |
4.1 透明度原则的由来和基本内容 |
4.2 WTO透明度原则的特点 |
4.3 我国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承诺 |
4.4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
4.4.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
4.4.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3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
4.4.4 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府 |
4.4.5 在地方建立咨询点,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 |
5 国家税收、关税、政府补贴和国家保护 |
5.1 WTO规则与国家税收 |
5.1.1 与国家税收有关的WTO规则 |
5.1.2 我国税制的现状与问题 |
5.1.3 WTO规则下的税制完善 |
5.2 WTO规则与关税 |
5.2.1 WTO涉及关税的规则 |
5.2.2 我国关税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
5.2.3 WTO规则下的关税体制完善 |
5.3 WTO规则与政府补贴 |
5.3.1 我国政府补贴及反补贴制度的现状分析 |
5.3.2 我国政府补贴与反补贴机制的完善 |
5.4 WTO规则与国家保护 |
5.4.1 概述 |
5.4.2 WTO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法制 |
5.4.3 WTO规则与我国的保障措施法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涉外经济行政法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一、 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划分 |
二、 涉外经济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
第一, 其调整对象具有涉外性 |
第二, 一般经济行政法基本适用于国内市场经济场合, 而涉外经济行政法适用于涉外经济领域。因此, 涉外经济行政法就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内经济行政法一般不用考虑主权问题。 |
第三, 涉外经济行政法的域外适用性 |
第四, 涉外经济行政法的渊源有其特殊性 |
三、 涉外经济行政法的构成 |
四、 涉外经济行政法的历史与趋向 |
五、 结语 |
(9)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五、研究方法 |
六、术语和相关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 |
一、国际联盟时代的起源 |
二、20 世纪30—40 年代的双边贸易协议 |
第二节 非违法之诉在GATT 体系中的形成 |
一、ITO 宪章草案中非违法之诉条款的拟定 |
二、GATT1947 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三、GATT 时期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归纳 |
四、GATT 时期涉及非违法之诉案件的评析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在WTO 体系中的发展 |
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讨论 |
二、WTO 涵盖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三、WTO 现阶段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归纳 |
四、WTO 现阶段涉及非违法之诉案件的评析 |
第二章 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基础 |
一、非违法之诉的理论基础 |
二、非违法之诉的现实基础 |
第二节 非违法之诉的意义 |
第三章 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GATT/WTO 案例中的演进 |
一、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GATT 时期的初创 |
二、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WTO 时期的确立 |
第二节 被申诉方实施不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措施 |
一、“措施”是没有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措施 |
二、“措施”的特征 |
三、“实施”的理解 |
第三节 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
一、依据相关协议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
二、“利益”必须具备合法预期 |
第四节 申诉方的利益因政府措施遭受抵销或减损 |
一、抵销或减损的含义 |
二、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的表现形式——破坏竞争关系 |
三、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与政府措施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第四章 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 |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一、GATS 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二、GATS 与GATT 中非违法之诉条款的差异 |
三、GATS 中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分析 |
四、GATS 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评析 |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一、TRIPS 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
二、非违法之诉在TRIPS 协议中能否适用的各方观点 |
三、TRIPS 协议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难点 |
四、因保护公共健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引起非违法之诉的指控 |
第三节 诸边贸易协议之《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 |
二、《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三、条约缔结错误与《政府采购协议》中非违法之诉的关系 |
第五章 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审理程序 |
一、参与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的相关主体 |
二、磋商和斡旋、调解及调停程序 |
三、专家小组程序 |
四、上诉机构程序 |
五、非违法之诉成立后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时的审理顺序 |
一、优先审理违法之诉指控的情形 |
二、继续审理非违法之诉指控是否成立的情形 |
三、优先审理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情形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的审查标准 |
一、专家小组的审查标准 |
二、上诉机构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 |
一、非违法之诉举证责任的演进历史 |
二、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内容 |
四、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标准 |
五、争端解决实践对非违法之诉举证责任的发展 |
第六章 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入世协议中涉及WTO 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 |
一、WTO 成员方内部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的承诺 |
三、《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的承诺 |
四、中国入世协议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承诺的解读 |
第二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我国承诺建立的 WTO 司法审查制度 |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内涵 |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 |
一、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影响的前提 |
二、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影响的体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论文 |
后记 |
(10)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研究价值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方法 |
四、命题与观点体系 |
五、结构与主要内容 |
六、探索与研究价值 |
导论提要 |
第一章 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内涵界定 |
一、国际贸易救济 |
二、国际贸易救济审查 |
三、WTO 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 |
四、WTO 体制下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 |
第二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主体 |
一、概念解析 |
二、WTO 对审查主体的框架要求 |
三、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 |
四、行政机构等的审查 |
五、立法机关的审查 |
第三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范围 |
一、法理分析 |
二、WTO 对审查范围的框架要求 |
三、相关基础理论的探讨 |
四、确定审查范围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标准 |
一、审查标准的意义及主要问题 |
二、WTO 对审查标准的框架要求 |
三、审查的程序标准 |
四、审查的实体标准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WTO 的制度特征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关联 |
一、利益交互性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 |
二、规则导向性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 |
三、普适殊别性与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可能 |
四、双向兼顾性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 |
五、程序正义性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关联 |
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特点与成员方ITR审查制度的完善 |
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WTO 体制下ITR 审查制度改革的导向性 |
本章结语 |
第三章 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利益原理简论 |
二、WTO 体制下的多元利益体系 |
三、WTO 体制下贸易救济审查的价值取向——利益平衡 |
四、WTO 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指导原则 |
第二节 WTO体制下国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尊重与监督兼顾原则 |
二、国家经济利益优先原则 |
三、诚信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WTO 体制下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综述 |
一、美国 |
二、欧盟 |
三、印度 |
四、加拿大 |
第二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主体 |
一、美国 |
二、欧盟 |
三、印度 |
四、加拿大 |
五、相关评价 |
第三节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范围 |
一、美国 |
二、欧盟 |
三、印度 |
四、相关案例及评价 |
第四节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标准 |
一、美国 |
二、欧盟 |
三、加拿大 |
四、相关案例及评价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WTO 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构想 |
第一节 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审查主体 |
二、审查范围 |
三、审查标准 |
第二节 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审慎重构 |
一、制度缺陷分析 |
二、制度改革构想 |
第三节 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具体制度的完善 |
一、审查主体 |
二、审查范围 |
三、审查标准 |
本章结语 |
结语:新导向、新领域——国际法学研究的转型与拓展 |
第一节 从学科导向到问题导向——国际法学研究导向的转型 |
一、社会科学领域的多学科交叉研究 |
二、割地为牢还是问题导向? |
三、国际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需要多学科交叉研究 |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国际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社会基础 |
二、国际法的国内化 |
三、国内法的国际化 |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领域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 |
结语提要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四、入世与我国行政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藩篱的跨越:行政法的国际面向[J]. 姚金菊.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4)
- [3]国际条约对行政法格局的影响[J]. 梁玥.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J]. 王岩.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15(00)
- [6]论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J]. 关保英. 东方法学, 2011(06)
- [7]WTO背景下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改革[D]. 宋瑞娜. 郑州大学, 2011(04)
- [8]涉外经济行政法论纲[J]. 陈立虎. 金陵法律评论, 2009(02)
- [9]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D]. 易波. 苏州大学, 2009(06)
- [10]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D]. 朱淑娣.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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