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论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浅论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文文献综述)

于连超[1](2020)在《环境规制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中国生猪养殖业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本、劳动等要素的密集型投入,虽然经济总量不断提高,但是利润水平普遍较低,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可见,中国生猪养殖业迫切需要进行动力转型和绿色转型,由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向新型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以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导向,推进绿色经济增长。环境规制作为一种推进资源、环境与经济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机制,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环境规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生猪养殖业的污染排放,但是会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生猪养殖业的生产效率,整体上看环境规制会抑制生猪养殖业绿色经济增长。根据波特假说理论,环境规制不仅有助于促进生猪养殖业的污染减排,更有助于促进生猪养殖业的效率提升,整体上看环境规制会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经济增长。现有文献对工业环境规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工业环境规制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排放,但对于是否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持有不同的观点。与工业不同,生猪养殖业的生产经营存在明显的小规模和周期性特征,环境污染为面源污染,表现出分散性、隐蔽性、不易监测性等特征,因此现有文献关于工业环境规制的理论与证据难以适用于生猪养殖业。为此,本研究系统全面地探讨了环境规制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提出,介绍研究背景,提出研究问题,阐述研究的目标、意义、思路、内容、方法和资料,构建研究框架。第二部分是理论研究,借鉴绿色经济增长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梳理环境规制、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和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文献,对传统全要素生产率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环境政策和环境规制进行概念界定与概念辨析,梳理环境规制、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理论演化,构建环境规制影响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模型,为后续实证分析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分析生猪养殖业成本收益、环境污染、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环境规制的现状和问题,运用面板双向固定效应模型、面板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工具变量法、空间计量方法考察整体层面的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影响机制及影响的空间效应,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具体层面的禁养区工具、环评审批工具、环境税收工具、排污许可工具四种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影响机制及影响的异质性。第四部分是结论与政策研究,归纳总结研究结论,从优化环境规制工具的角度提出推进生猪养殖业绿色经济增长的政策建议,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较低、增长动力不足和增长差异明显,而环境规制的针对性、激励性和灵活性均存在不足,致使环境规制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存在明显的不协调和不匹配。首先,生猪养殖业的成本与收益均在波动性上升,但净利润和成本利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其次,生猪养殖业的环境污染正在加速积累,但近些年环境污染的积累速度有所下降。再次,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水平较低,增长动力在于绿色技术进步,绿色技术效率的贡献相对有限,不同规模和不同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存在明显的差异。最后,生猪养殖业环境规制处在改革进程中,存在针对性不足、激励性不足和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可见,环境规制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存在明显的不协调和不匹配,亟待优化环境规制工具以更好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经济增长。(2)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促进绿色技术进步增长实现的,绿色技术效率增长的贡献相对有限。首先,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回归系数显着为正,说明环境规制强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其次,将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分解为绿色技术效率和绿色技术进步,发现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效率的回归系数为正且不显着,但对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进步的回归系数显着为正,可见环境规制强度能够通过促进绿色技术进步增长来促进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不能通过促进绿色技术效率增长来促进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3)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具有显着的正向溢出效应。首先,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环境规制强度的莫兰指数均显着为正,说明环境规制强度和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生产率存在显着的空间正相关性。其次,空间滞后因变量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回归系数显着为正,说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存在显着的正向溢出效应,即本地区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可以显着地促进邻近地区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最后,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自回归系数显着为正,说明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存在显着的正向溢出效应,即本地区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可以显着地促进邻近地区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4)禁养区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相对有限,且存在异质性。首先,禁养区工具能够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其次,禁养区工具能够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进步增长,但不能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效率增长,可见禁养区工具主要通过促进绿色技术进步增长来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最后,与北方地区相比,禁养区工具对南方地区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显着;与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相比,禁养区工具对规模化程度较低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显着。(5)环评审批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相对有限,且存在异质性。首先,环评审批工具能够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其次,环评审批工具可以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进步增长,但不能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效率增长,说明环评审批工具主要通过促进绿色技术进步增长来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最后,与环境分权程度较低的地区相比,环评审批工具对环境分权程度较高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显着;与财政分权程度较高的地区相比,环评审批工具对财政分权程度较低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显着。(6)环境税收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相对较强,且存在异质性。首先,环境税收工具能够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其次,环境税收工具不仅可以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进步增长,还可以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效率增长,说明环境税收工具能够同时通过促进绿色技术进步增长和绿色技术效率增长来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最后,与市场环境较差的地区相比,环境税收工具对市场环境较好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显着;与资本存量较低的地区相比,环境税收工具对资本存量较高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显着。(7)排污许可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相对较强,且存在异质性。首先,排污许可工具能够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其次,排污许可工具不仅可以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进步增长,还可以显着地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技术效率增长,说明排污许可工具能够同时通过促进绿色技术进步增长和绿色技术效率增长来促进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最后,排污许可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仅在市场环境较好的地区中显着,在市场环境较差的地区中并不显着;与环境分权程度较低的地区相比,排污许可工具对环境分权程度较高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显着。综上所述,整体层面的环境规制强度和具体层面的四种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工具均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生猪养殖业的绿色经济增长,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优化环境规制工具:(1)合理运用环境规制的组合工具,根据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生猪养殖业现实情况,实施差异化的环境规制组合工具。(2)构建地区间环境规制的联动机制,通过建立环境规制的试点机制和协同机制,更好地实现地区间环境规制的联动。(3)持续优化禁养区工具,需要合理划定禁养区的范围,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生猪养殖业现实情况来实施禁养区工具。(4)逐步调整环评审批工具,需要逐步提高环评审批的范围,利用环境分权机制和财政集权机制来提高环评审批工具的灵活性。(5)有序推进环境税收工具,实施渐进递增的环境税税率,配合市场化建设和资本投资来提高环境税收工具的激励作用。(6)加速完善排污许可工具,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的交易机制,利用市场化建设和环境分权机制来提高排污许可工具的激励作用。

陈科林[2](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认为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梁春程[3](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曾恺依[4](2019)在《论法定犯时代非法经营罪立法与司法的限缩》文中认为法定犯时代已跟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而到来。非法经营罪作为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法定犯罪名,脱胎于广受诟病之投机倒把罪,外延模糊不清,个罪论争激烈,并被广泛认作为新时代的口袋罪之一。我国刑法经过更新换代,剥除原投机倒把罪的其他行为,仅将原罪中的倒卖行为转换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以刑事不法为本质,具有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违法性。非法经营罪的“行政依附性”在于我国《行政许可法》对倒卖行为中的特种物品的经营的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未经行政许可的倒卖行为构成该罪的行政不法。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与法定犯属性,该罪适用范围局限于违反国家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特殊物品的倒卖领域。从立法与司法适用两个方面可得知非法经营罪存在扩张现象。立法上,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对其依据的国家规定指向不明,且相关国家规定暂未完善;非法经营罪作为法定犯,其法益的认定存在天然的立法缺陷;非法经营罪的多个司法解释存在其依据的国家规定不明确或缺失的问题;此三种立法方面的缺陷,造成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畅,使非法经营罪呈现立法扩张现象,为司法适用扩张提供可能性。司法适用上,由于司法人员惯常忽视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之适用、对“国家规定”存在不同认识以及认定的多个非法经营行为超出该罪的适用范围,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扩张的问题。非法经营罪存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上的扩张,不仅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谦抑原则相冲突,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将非法经营罪限制于合理的适用范围之内,应从立法与司法适用上限缩该罪的扩张,以更好的适应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一方面,应完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法与前置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用语的准确性,明确该罪法益,解决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重视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之适用,从实质上判定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明确非法经营罪依据的行政许可种类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范围。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赖于行政违法性的成立,但也独立于行政违法性的成立。应清晰界定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的关系,促进非法经营罪的立法与司法适用过程中刑行的自然衔接。

韩帅[5](2019)在《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中研究表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政府针对农业领域行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由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行使法定的检查权、处罚权。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转变、全面提升农业执法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通过全面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就,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农业系统执法的体制不顺、职责不明、保障不力等问题,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但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身份混乱、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保障能力欠缺、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依然亟待解决。本文立足实际、着眼于问题解决,选择以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现状为研究支撑,通过分析有关理论、回顾当下存在问题,探索问题原因,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提出完善路径和方法,力争为今后切实提高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通过分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研究背景,梳理相关方面的研究文献,简单阐述研究目的。第二部分是阐述概念和理论。首先对行政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概念进行详细界定,以了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内涵和外延;然后阐述政府规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行政效能理论等理论,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现状分析。本章首先对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单回顾,介绍了其建设及运行现状,通过进行进一步的描述性分析和因子分析,指出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是问题及原因分析。这一章在第三章结论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分析,指出了目前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剖析了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五部分是提出对策建议。本章主要根据第四章的研究结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杨先满[6](2019)在《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是行政法和行诉法中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在现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政行为无效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关键,也是司法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难题,完善我国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已成为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区分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与撤销情形是研究该标准的关键所在,2014年《行诉法》第75条明确确认无效为独立的诉讼类型,并引入“重大且明显”标准;2018年最高院《行诉法司法解释》对标准做了具体细化规定;各级法院积极适用但出现认定无效和撤销的标准不一、判决形式混乱、论证欠缺严谨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与学界对于该标准的观点莫衷一是、当前立法仍欠缺明确具体无效认定标准有关。因此,构建逻辑严密、统一完整的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是确认无效之诉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研究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①的无效。主要分三个层次:现有理论争鸣层面、当前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第一,现有理论层面梳理国内外关于行政行为无效认定的主要观点和标准,分析国研究现状及尚存问题,梳理我国现有理论认定难题。第二,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层面分析当前我国立法部门关于“明显且重大”标准的考量以及产生的一些问题。第三,从案例审判实践层面分析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现状,以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2018年)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确认无效判决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群案的分析论证,提出不同于现有法律规定的“重大且明显”标准的“明显且重大”的认定标准。“明显且重大”标准的“明显”是一般人一望即知程度,对不同的适用情况和不同的主体具体的程度倾向也不同;“重大”指瑕疵已经严重到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实在不能维持其合法效力的程度。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具体个案是否无效时,遵循一个逻辑综合判断步骤:首先,以“明显”和“重大”作为原则性标准。(1)如果符合无主体资格、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及严重违反法定关键程序等显着“明显”条件可直接认定为无效,无需加入“重大”程度判断。(2)如果外观上均符合法律要求,未达到“明显”程度则需审查“重大”限度。其次,进一步审查包括实体性、程序性、实效性和伦理性质的二级标准。再次,二级标准范畴内具体解决形形色色案例时适用三级标准。如:实体性的有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管辖权的细分界定等。

吴小干[7](2018)在《对一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的分析》文中认为×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突击检查×市A屠宰厂发现,该屠宰厂涉嫌不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对该案的适格执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备案存档等进行了点评,对整顿生猪代宰行为,确认定点屠宰证效力,强化信息化执法手段等内容进行了讨论,以期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供借鉴。

肖志珂[8](2018)在《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评价与反思》文中提出两高于2013年公布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该解释征表了当下的食品安全政策:严密法网与严厉处罚。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纳入了政策精神、民众诉求与社会需要等价值要素,由此,该解释秉持的是客观主义立场。客观主义也应尊重刑法文本,解释主体在规范文义之内进行内涵阐释,以保证解释结果的合法性。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刑法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忽略行政措施的作用。

王东伟[9](2017)在《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是人民法院运用立法目的与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和行政机关职权基本原则等对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管理领域中所要求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本文以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为研究对象,阐述了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根源在于行政管理领域中要求行政裁量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还要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立法目的与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及行政机关职权基本原则等。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具有宪法上的基础,同时也是控制行政裁量行为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然要求。文章在对比1989年与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判决书为研究样本,对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行以及存在哪些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从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方面系统地完善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基础理论”。该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提出、内容及其对具体行政领域中的行政行为的要求。因为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并不是在诉讼阶段对行政行为提出的新要求,而是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职权要求的监督;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来看,虽然法律规定将严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视为违法,但是从实质来讲,法院对“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是一种合理性审查。这种合理性审查具有宪法上的基础,也是控制行政裁量行为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与借鉴”。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在两大法系的国家中都有规定。本部分以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裁量行为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等,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规定是“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规定是“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法律规定修改的原因是什么、修改之后的审查标准是否发挥了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作用、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哪些问题等,都是本章通过对涉及合理性审查的行政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之后所回答的问题。第四章“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完善”。结合第二章对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和第三章对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合理性审查的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等方面系统地论述如何完善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

张松,马龙君[10](2017)在《法律保留原则在制定权力清单过程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已经在全国广泛铺开,如何清理行政权是制定权力清单的第一步。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由法律设定、受法律控制的国家公权力,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清权时,应首先区分负担性行政权和授益性行政权,对于负担性行政权,要严格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从行政权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和制定主体的立法权限等方面进行清理;对于授益性行政权,除少数事项必须严格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外,其他事项可以在法律位阶、立法权限等方面适当放宽。

二、浅论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规制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标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内容
        1.3.3 技术路线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资料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资料
    1.5 研究创新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1.1 绿色经济增长理论
        2.1.2 市场失灵理论
        2.1.3 政府规制理论
    2.2 文献综述
        2.2.1 环境规制的文献综述
        2.2.2 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文献综述
        2.2.3 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文献综述
        2.2.4 文献述评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环境规制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框架
    3.1 概念界定与概念辨析
        3.1.1 传统全要素生产率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3.1.2 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制
    3.2 环境规制、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理论演化
        3.2.1 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理论演化
        3.2.2 环境规制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理论演化
        3.2.3 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理论演化
    3.3 环境规制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关系
        3.3.1 环境规制强度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关系
        3.3.2 禁养区工具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关系
        3.3.3 环评审批工具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关系
        3.3.4 环境税收工具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关系
        3.3.5 排污许可工具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关系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环境规制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现状与问题
    4.1 生猪养殖业成本收益的现状
        4.1.1 生猪养殖业的成本分析
        4.1.2 生猪养殖业的收益分析
        4.1.3 生猪养殖业的利润分析
    4.2 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4.2.1 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的核算方法
        4.2.2 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产生量分析
        4.2.3 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的排放量分析
    4.3 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现状
        4.3.1 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核算方法
        4.3.2 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分析
    4.4 生猪养殖业环境规制的现状
        4.4.1 生猪养殖业环境规制的政策演变
        4.4.2 生猪养殖业环境规制的基本类型
        4.4.3 生猪养殖业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对比分析
    4.5 环境规制与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问题
        4.5.1 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问题分析
        4.5.2 生猪养殖业环境规制的问题分析
        4.5.3 环境规制驱动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问题分析
    4.6 本章小结
第5章 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5.1.1 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5.1.2 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空间效应
    5.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5.2.1 研究方法与模型构建
        5.2.2 变量定义
    5.3 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
    5.4 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机制
        5.4.1 绿色技术效率机制
        5.4.2 绿色技术进步机制
    5.5 环境规制强度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空间效应
        5.5.1 空间相关性检验
        5.5.2 空间面板计量模型选择
        5.5.3 空间效应的估计结果与实证分析
    5.6 本章小结
第6章 禁养区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6.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6.2.1 模型构建
        6.2.2 变量定义
        6.2.3 平行趋势检验
    6.3 禁养区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
    6.4 禁养区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机制
        6.4.1 绿色技术效率机制
        6.4.2 绿色技术进步机制
    6.5 禁养区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异质性
        6.5.1 地理区域的异质性
        6.5.2 经营规模的异质性
    6.6 本章小结
第7章 环评审批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7.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7.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7.2.1 模型构建
        7.2.2 变量定义
        7.2.3 平行趋势检验
    7.3 环评审批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
    7.4 环评审批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机制
        7.4.1 绿色技术效率机制
        7.4.2 绿色技术进步机制
    7.5 环评审批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异质性
        7.5.1 环境分权的异质性
        7.5.2 财政分权的异质性
    7.6 本章小结
第8章 环境税收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8.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8.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8.2.1 模型构建
        8.2.2 变量定义
        8.2.3 平行趋势检验
    8.3 环境税收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
    8.4 环境税收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机制
        8.4.1 绿色技术效率机制
        8.4.2 绿色技术进步机制
    8.5 环境税收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异质性
        8.5.1 市场环境的异质性
        8.5.2 资本存量的异质性
    8.6 本章小结
第9章 排污许可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9.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9.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9.2.1 模型构建
        9.2.2 变量定义
        9.2.3 平行趋势检验
    9.3 排污许可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
    9.4 排污许可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机制
        9.4.1 绿色技术效率机制
        9.4.2 绿色技术进步机制
    9.5 排污许可工具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异质性
        9.5.1 市场环境的异质性
        9.5.2 环境分权的异质性
    9.6 本章小结
第10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0.1 研究结论
    10.2 政策建议
        10.2.1 合理运用环境规制的组合工具
        10.2.2 建立健全环境规制的联动机制
        10.2.3 持续优化禁养区工具
        10.2.4 逐步调整环评审批工具
        10.2.5 有序推进环境税收工具
        10.2.6 加速完善排污许可工具
    10.3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2)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来源
    1.2 研究价值
    1.3 文献综述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1.4 研究方法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1.5.1 研究角度创新
        1.5.2 研究方法创新
        1.5.3 具体观点创新
        1.5.4 本文的不足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2.4 小结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4.1 文本简述
        4.1.1 分布情况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4.5 小结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5.1.1 文本简述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5.1.3 小结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5.2.1 文本简述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5.2.3 小结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6.1 文本简述
        6.1.1 分布情况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6.4 小结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3)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一)一般监督检察
        (二)职务犯罪检察
        (三)行政诉讼检察
        (四)行政执法检察
        (五)公益诉讼检察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分权制衡理论
        (二)法律监督理论
        (三)监督行政理论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一)发现机制
        (二)办案机制
        (三)保障机制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一)规范依据不足
        (二)对象范围模糊
        (三)方式程序散乱
        (四)效力责任不明
        (五)保障机制薄弱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论法定犯时代非法经营罪立法与司法的限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非法经营罪之历史沿革与界限
    2.1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
        2.1.1 非法经营罪之设立与修正
        2.1.2 刑事立法对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之回应
    2.2 非法经营罪的法定犯属性之确立与保留
    2.3 从立法沿革与法定犯属性看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边界
第3章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之实证分析
    3.1 非法经营罪之口袋罪现象
    3.2 非法经营罪之立法扩张探析
        3.2.1 非法经营罪罪状及司法解释分析
        3.2.2 非法经营罪立法的扩张点
    3.3 非法经营罪之司法扩张探析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法定犯时代非法经营罪之立法限缩对策
    4.1 限制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
        4.1.1 “违反国家规定”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
        4.1.2 “违反国家规定”之刑事与行政立法限缩
    4.2 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法益
    4.3 限制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第5章 法定犯时代非法经营罪之司法限缩对策
    5.1 重视非法经营罪的法定犯属性
        5.1.1 非法经营罪之刑事违法性依附于行政违法性
        5.1.2 非法经营罪之刑事违法性独立于行政违法性
    5.2 重视判决书中对“国家规定”的参照
    5.3 重视“扰乱市场秩序”的实质性判断
    5.4 重视相关行政许可种类及行政法依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注释

(5)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框架和方法
        1.3.1 研究内容和框架
        1.3.2 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行政执法
        2.1.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2.2 理论基础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2.2.2 组织结构理论
        2.2.3 行政效能理论
第三章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3.1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从无到有
        3.1.1 起步阶段
        3.1.2 优化发展阶段
        3.1.3 全国行业综合行政执法推广完善阶段
    3.2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效果显着
        3.2.1 查处涉农违法案件数量、质量均有提升
        3.2.2 高度重视重大案件查处,多次开展大规模整治活动
        3.2.3 重点开展农资市场监管
        3.2.4 做好涉农法律法规宣传
        3.2.5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全面持证上岗
    3.3 四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显着
        3.3.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
        3.3.2 农业行政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3.3.3 日常执法行为一定程度上获得规范
        3.3.4 农业生产经营秩序有效好转
第四章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4.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4.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
    4.3 农业行综合政执法行为需进一步规范
    4.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有待提高
    4.5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4.5.1 执法人员编制不足,人数不够
        4.5.2 执法队伍结构不合理,身份混乱,专业性欠缺
        4.5.3 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4.5.4 执法人员奖惩激励机制缺乏
    4.6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
        4.6.1 内部监督缺乏
        4.6.2 外部监督不足
第五章 完善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5.1 整合职能职责,明确法律地位
    5.2 理顺执法层级,明确执法权限
    5.3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5.4 落实执法经费,夯实执法保障
    5.5 加强队伍建设,统一人员身份
    5.6 强化重点执法,加强执法监管
    5.7 严格队伍管理,严肃监督问责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6)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目的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及论证方法
        1.2.1 研究思路
        1.2.2 论证方法
    1.3 “明显且重大”无效认定标准的提出及具体架构
        1.3.1 “明显且重大”无效认定标准的提出
        1.3.2 “明显且重大”无效认定标准的具体架构
第二章 研究基础
    2.1 问题的提出
        2.1.1 立法中认定标准不明
        2.1.2 司法中判决形式混乱
        2.1.3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随意适用
        2.1.4 行政相对人拒绝权难以行使
    2.2 研究概况
        2.2.1 国外研究概况
        2.2.2 我国研究概况
    2.3 当前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研究中尚存问题
第三章 实体性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具体适用形态分析
    3.1 行政主体的资格问题
        3.1.1 行政主体资格的界定
        3.1.2 无行政主体资格
        3.1.3 有行政主体资格
    3.2 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
        3.2.1 行政行为依据的界定
        3.2.2 无法律依据
        3.2.3 无事实依据
    3.3 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
        3.3.1 文书内容不可行
        3.3.2 文书形式严重错误
        3.3.3 意思表示的严重问题
    3.4 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程序性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具体适用形态分析
    4.1 裁量方法错误
    4.2 明显违反关键法定程序
第五章 行政行为无效认定的其他标准适用形态分析
    5.1 无社会实效性
        5.1.1 利益衡量不当
        5.1.2 实践不可行
    5.2 行政行为目的无实现可能
        5.2.1 受客观条件限制
        5.2.2 受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5.3 行政行为违反伦理正当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对一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简介
2 处理结果
3 案件点评
    3.1 执法主体适格
    3.2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3.3 法律适用准确
    3.4 及时向有关机构备案
4 有关思考
    4.1 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4.2 生猪代宰模式亟待加强整顿
    4.3 职能划转后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有效性有待确认
    4.4 信息化监督执法手段有待强化

(8)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评价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政策蕴含
    (一) 司法解释体现了严密法网的精神
    (二) 司法解释体现了严厉刑罚的精神
二、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立场分析
三、客观主义解释应尊重刑法文本
四、食品安全犯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9)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思路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概述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概述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具体行政领域中的地位
        三、合理性审查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立
        四、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宪法基础
        一、基本权利保障需要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
        二、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要求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一、控制行政裁量行为的必要方法
        二、《行政诉讼法》实现立法目的需要: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与借鉴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考察
        一、美国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二、英国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三、英美两国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之评析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考察
        一、法国法上的行政裁量行为及司法控制
        二、德国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审查
        三、台湾地区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启示
        一、合理性审查的对象
        二、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三、合理性审查的密度
        四、合理性审查的方式
        五、合理性审查的结果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第一节 1989年《行政诉讼法》对合理性审查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滥用职权”的理解与司法实践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理解与司法实践
        三、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第二节 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合理性审查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对象
        二、“滥用职权”的重新界定与司法实践
        三、“明显不当”的理解与司法实践
        四、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之评析
        一、“明显不当”标准发挥了其控制行政裁量行为的功能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中存在的共同问题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界定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对象
        一、行政裁量的界定
        二、行政裁量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明晰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具体判断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标准明晰之保障
    第三节 区分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密度
        一、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密度的区分
        二、影响合理性审查密度宽严的因素
    第四节 明确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方式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方式的确立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方式确立之保障
    第五节 明确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结果的适用条件
        一、明确撤销(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
        二、明确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三、限定调解结案的适用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10)法律保留原则在制定权力清单过程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
二、运用法律保留原则清理行政权的必要性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思路与标准
    (一) 权力清单中行政权的分类
    (二) 清理负担性行政权的思路与标准
    (三) 清理授益性行政权的思路与标准

四、浅论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规制对生猪养殖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D]. 于连超. 西南大学, 2020(05)
  • [2]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3]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论法定犯时代非法经营罪立法与司法的限缩[D]. 曾恺依. 湖南大学, 2019(07)
  • [5]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 韩帅.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6]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研究[D]. 杨先满. 河南师范大学, 2019(07)
  • [7]对一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的分析[J]. 吴小干. 中国动物检疫, 2018(09)
  • [8]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评价与反思[J]. 肖志珂.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03)
  • [9]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研究[D]. 王东伟. 武汉大学, 2017(06)
  • [10]法律保留原则在制定权力清单过程中的适用[J]. 张松,马龙君.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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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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