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病工伤不再强调“工作压力”

急病工伤不再强调“工作压力”

一、突发疾病工伤不再强调“工作紧张”(论文文献综述)

穆希琳[1](2021)在《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的正式制度中,工会互助制度属于工会保障职能中兼具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职工帮扶双重主题的制度形式。该制度的生成是结构互构与个体需求的复合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内制度的表现样态呈现区别化,本文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阶段的划分将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各阶段制度内容和运行实际效果的分析是归纳制度阶段特征的依据。而在工会互助制度变迁的逻辑体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结构发生变化,作为工会组织“自我赋能”的中层力量崛起发挥着创新工会互助制度组织形态的作用。对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将原本呈现为割裂状态的工会互助制度典型阶段融汇为一脉相承的制度发展过程,并且将静态的制度呈现以动态演进的方式开展研究。通过构建“结构—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将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宏观制度—单位组织”的多重制度逻辑结构,又将个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使用“认同—行动”双重维度进行类型划分。通过分析强化了“中层组织”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力量,中层组织呈现单位组织“退场”、上级工会组织“入场”。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尝试达到“自我赋能”,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为工会互助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新的组织形态。本研究选择东北地区国有大型企业YZ厂作为田野调查点开展实证研究。YZ厂建厂历史悠久,工会互助制度发展历程完善,并且当下YZ厂仍保留单位内外多种互助制度并行,在参与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单位内部按年度职工仍开展向厂内互助基金会捐款。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实地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该厂1955年建厂初期至1995年间在工会会员之间实行的以“互助储金会”为代表的经济互助制度,结合“生活服务小组”、“思想互助小组”等为代表的劳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统称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将1995年后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组织的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保障”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低位时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客观现实。社会管理领域国家以单位体制将个体纳入单位组织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单位组织也成为国家向个体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间组织。本论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在单位体制时期是典型的能够为单位成员提供近乎全覆盖福利、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依附黏性较强的单位组织。从自上而下的结构角度而言,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制度要求单位组织承担国家意志的传达者、国家资源的提供者角色,纳入代表着“国家”的单位组织中的个体依靠单位解决自身的困境成为该历史阶段下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国家制度对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互助行为的社会建构。从自下而上的结构角度而言,在企业与国家“同构”之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听从党委领导并为行政部门分忧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家总体资源供给量不足的局限下,动员群众力量展开互助互济活动成为工会的理性选择。把单位成员的问题在单位组织的场域内解决,这是单位组织“向上负责”的反馈表现。在国家宏观制度与中层单位组织的互构结构之外,大量职工存在临时性经济借贷需求这样微观个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发展过程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变迁是对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现正反馈递增的设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变迁的方式,符合职工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的预期惯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体工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由于工会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功能侧重有所区别,工会互助制度也随之呈现了从“解群众之困”到“筑风险补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转向。在单位体制之下,工会是生产性行政单位的企业同盟者或建设伙伴。因此工会组织为单位行政减轻负担的同时还要为职工群体缓解压力,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将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职工“揽”到工会职责份内,采取广泛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自身问题的方式设立“互助储金会”,这是工会对稳定单位体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体边界相较单位体制时期工会互助制度范围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将一事一时的工会“送温暖活动”转变为覆盖全年的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将工会单向“施惠”转变为职工双向多元互助参与。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当代价值不仅在于为职工提供风险补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单位内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的凝聚力。“在内”有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关怀,“单位人”以尽心完成职业目标作为对单位组织的回馈;“在外”利用大数法则的职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营利性的风险补充补充保障。笔者认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发展进路应在维护职工保障权益的原则上拓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体系,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过程中的下岗职工、人数日渐增加的离退休职工、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职工等群体设置有工会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这也将是工会迎合职工民意需求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持续“赋能”的表现。

孙慧超[2](2021)在《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广大的劳动者的付出和努力是经济社会得以发展进步的关键。工伤保险补偿是劳动者免于因职业灾害陷入万劫不复境地的制度安排,而有关工伤的认定则是工伤保险补偿的前提。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是工伤认定的两大类法定情形,其中,视同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实践中由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时间的理解存在着解释上的差异,故而难以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同时,新形势下,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尤其是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都为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带来了新的冲击。鉴于此,梳理我国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理论之争,结合现实案例分析存在的实践问题,进而就立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就显得极为必要。论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内容。首先为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源流。从60年代视同工伤制度的起源到90年代视同工伤制度的过度最后到2003年视同工伤制度的确定,对视同工伤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了整体的描述,为下一个阶段的研究提供依据。其次为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的理论之争。关于“视同工伤”认定,主要分为从宽解释说和从严解释说,这两种学说分别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两个层面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通过对两种学说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适度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标准进行放宽,从而达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第三为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的实践困惑。通过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现行视同工伤的法律条款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界定、突发疾病范围以及“48小时”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在实践领域中存在着以下困惑:一是实践中对于需要主动加班的特殊群体,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司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存在分歧。二是新冠疫情期间一些特殊情况的视同工伤认定,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解释已经超出了文义解释的范围。三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规定已经不足以应对新业态的兴起和新冠肺炎等特殊情况,超出文义的延申不仅牵强还容易引发纠纷。四是没有规定突发疾病的标准导致视同工伤认定的标准过于宽泛。五是“48小时规定”造成了大量争议,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第四为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的域外考察。德国的原因关联性标准强调了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中的核心地位,而美国的宽严相济的认定标准则在肯定工作原因的基础上对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上述两个国家的经验都可以为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完善视同工伤制度提供借鉴。第五为对我国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的立法完善。针对论文中梳理出来的我国视同工伤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以下解决建议:一是增加概括性法律条款,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二是制定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避免视同工伤认定范围过于宽泛。三是废除48小时规定,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

孙潇潇[3](2020)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视同工伤”舍弃了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扩大了“工伤”的范围,是“工伤”的补充。其初衷在于将某些特殊的情况纳入到工伤范围,从而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他两种情形由于应用较少,产生的争议也相对较小。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视同工伤时的错位,以及司法上的同案不同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范畴最具有争议性,按照文义解释已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亟需明确其内涵,扩大其外延。同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也引发了道德的争议。“48小时”的时间限制致使一些劳动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控制劳动者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法律与道德的碰撞,金钱与生命的碰撞,频频上演。本文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明确“视同工伤”的概念,回顾“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立法沿革,结合立法背景,把握立法精神。然后在法条释义基础上,明确“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四个认定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实施问题检视。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突发疾病”的范围、“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死亡标准、初次诊断、48小时时限六个方面梳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所面临的争议。第三部分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实案考察。根据上文讨论的争议问题,结合“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争议问题,指出应结合实践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适当扩大,“突发疾病”的范围应适当限缩,“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适当放松,死亡标准可采用脑死亡和心死亡并存的二元标准,初次诊断不必要求确诊,48小时时限应严格遵守。第四部分是完善“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在立法上,建议明确规定不同抢救后果的阶梯待遇,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的立法模式,建议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司法上,建议发挥法官对法律释明及法院对法律漏洞填补的作用。

徐悦[4](2020)在《“过劳死”之法律规制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企业的生命在于争分夺秒地创造效益。过分追求利润的背后,伴随着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劳动强度的加大,结果造成了“过劳死”现象丛生。这违背了我国经济发展中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要求,亦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稳定。我国法律对于“过劳死”的救济途径以工伤保险责任为主,侵权责任为辅。但大量案情事实与法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符,使很多受害者并未得到切实救济。基于“过劳死”法律保护机制模糊甚至缺失的法制现状,进一步探讨体现弱者保护理念的法律规制模式,以便更好地体现法之公平正义价值。首先,阐述“过劳死”的词源演进和法学研究价值。逐一分析“过劳死”一词的演变过程,以及中国法律在应对这项已经普遍存在的社会风险时,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体现出的争议与缺失。其次,继续考察实然状态下的我国司法实践。梳理裁判文书可知,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救济途径并存。然而,由于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两种救济途径的实效都不理想。然后,展开制度层面的分析,选择一条更适合“过劳死”的救济途径。本文采用法经济学中制度绩效评估的方法,以社会成本最小化为标准,评估工伤保险模式、侵权责任模式、工伤侵权融合模式三种法律路径的社会实效,综合各影响因素得出工伤保险责任取得的效果更好。最后,从立法论和法教义学角度,重新解读工伤保险中的“三工原则”、因果关系、过度劳动的技术标准,为现有制度的革新提出建议。

卫妮[5](2020)在《“48小时条款”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伤保险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定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不仅仅具有赔偿性质,同时具有物质帮助性质,具有社会保障性,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工伤认定是涉及工伤保险的必经程序,因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便是其所遭受的损害符合工伤的认定。而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缺乏特定明确的标准。本论文列举的两个典型案例,从司法裁判层面给我们的启示是类似案情,不同裁判,具体分歧存在于法官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具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一是关于死亡的认定标准;二是“48小时条款”的期间适用问题。因为“48小时条款”存在的这两个问题,使得运用本条款在具体司法裁判时存在认定时机械套用法条、坚持“一刀切”式操作、司法裁判的主观能动性不足、法条难以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问题,也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造成了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引发了伦理冲突和道德风险、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工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落实等实用困境。在此基础上,本论文针对性地从立法、司法适用、法律责任三方面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立法上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配套相关立法规定;司法适用上可以考虑重视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引入“脑死亡”判定标准;而法律责任方面则可以建议确保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加强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障方面的监管。

黄帝行[6](2020)在《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的争议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情形,同时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规定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视同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视同工伤的认定应该确立宽严相济的认定原则,严格遵守"与工作相关"原则,并宽泛认定"与工作相关"的情形。在操作层面,应统一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标准,运用用人单位是否因劳动者行为获利这一标准认定工作时间与岗位。取消48小时时间规定,减少伦理风险,并确立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因果关系。

王军[7](2019)在《“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判断》文中研究说明用法解释的方法将"积极抢救""必然死亡"等内涵植入到该条文中。同时,整理既往判决事例中的司法认定,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实质上包含了以"行为-后果"为框架,以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和原因要件为内容的规范,其适用范围还需要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个案与规范的互动关系进行确定。最后,纵观规范、学术和司法认定三者,可以归纳出作为工伤认定拟制条款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运用应以解释论为立场,在尊重医疗机构专业判断基础上严格适用。

况琪玮[8](2019)在《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48小时病亡条款”就一直备受争议,多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且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后,本条文仍然没有得到完善,以至于有关本条款适用迄今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缺乏实施细则,再加上执法和司法实务中个案的情形错综复杂,所以在具体个案工伤认定的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条款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甚至可能触发道德风险。法律条文的规定总是有滞后性,因此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可以在具体的适用中正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适用,作出更公平、合理的工伤认定结论。因此,本文在分析了大量司法实践中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现状和问题,并对争议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关于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完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有关“48小时病亡条款”中工伤认定的基本理论,主要有:工伤认定的内涵和基本价值分析、工伤认定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在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坚持的原则,包括把握立法精神原则、强调工作相关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第二部分:对“48小时病亡条款”的司法裁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梳理。目前48小时工伤认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总体认定率较高,但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存在多重判断的现象。当前存在的争议问题主要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难以界定、48小时内脑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不一、合理的放弃治疗和拒绝治疗的界限不清以及突发疾病的“突发性”要求存在争论。第三部分:对“48小时病亡条款”争议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有48小时病亡条款的历史遗留的原因、当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和执法和司法环节中认定工伤案件时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完善48小时病亡的工伤认定,从三方面提出了意见。首先是立法方面应强调工作原因,细化现有的规定。在汲取有益的域外经验中结合我国本土国情,提出注重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即强化工作原因;制定更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各个要件作出明确和相对统一的解释。其次,从执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工伤认定时认定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对现有条文不足之处的补充和救济。最后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注重突发疾病的预防意识。希望通过上述方式能够为“48小时病亡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李蒙[9](2019)在《“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文中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对职工受到伤害进行准确认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务中,工伤认定过程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化、工伤认定程序衔接不畅、繁琐反复以及证据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难题。“视同工伤”是对工伤认定标准扩大适用情形的统一概括性指称,是《条例》为了实现倾斜保护职工的立法理念而对工伤情形的补充。这也是“视同工伤”认定超出工伤认定基础的原因所在。在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视为最为复杂的条款,且最具有特殊性,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充斥着“抢险救灾”、“公共利益”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现实中司法认定的裁量空间、判断余地之大使与该项相关的工伤认定结果也争议不断。通过对与“视同工伤”第(二)项相关的工伤行政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审判中法官对职工受伤情形予以认定“视同工伤”有如下理由:(1)“见义勇为”等证书具有优势证明效力;(2)职工受到伤害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视同工伤”。反之,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主要理由有:(1)职工受伤情形不完全符合“视同工伤”条款;(2)职工因个人原因受到伤害;(3)个人疾病的产生与工作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4)未获得“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从“视同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行政机关对“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和法院对“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从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到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到2003年《条例》再到2010年《条例》的修订,“视同工伤”条款几经修改。在“视同工伤”条款的历史演变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规范解释的方法厘清“视同工伤”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探讨“视同工伤”条款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和规范价值,为“视同工伤”认定标准的制定提供法理支撑。此外,以类型化为分析方法从司法审查理论、“视同工伤”案件的案由和司法审判思维对“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进行探究,具体方式如下:第一,通过对“视同工伤”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细化分析,认为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宜采用规则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标准,对法律问题的审查宜采用正确性标准,即法院在考虑了行政主体的意见之后(行政主体的意见只是一个指南),独立地决定法律问题;对事实与法律混合的问题的审查标准则就高不就低,宜适用针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第二,对“视同工伤”第(二)项的工伤案件情形进行分类,包括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相斗争的行为与个人行为五类,并分别对每一种类型的情形进一步细化,探讨何种类型在何种情形下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第三,从具体案件分析原则思维和政策思维的适用对“视同工伤”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法官认定“视同工伤”应当以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亦或强调政策作用,得出两者皆不可偏废的结论,而权衡思维恰如其分实现了原则思维和政策思维的调和,可见权衡思维在法官审判“视同工伤”案件中更具合理性。综上,为了破除“视同工伤”司法审查认定标准不清的困境,应总结“视同工伤”的司法案例,出台相应的裁判细则。文章对“视同工伤”制度的探讨从实证中出发,最终落在法条规范主义的价值分析之中,以法规范的价值本身判断“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为厘清“视同工伤”第(二)项情形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提供价值指引和指导规则。

陈虹伊[10](2019)在《“过劳死”工伤认定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市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进人到了高压力的社会,年轻人们压力大、工作繁忙,过劳、过劳死等词汇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这引发了社会对此问题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多项调查显示,“过劳死”现象越来越严重化、年轻化.而“过劳死”在我国尚不属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定对“过劳死”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当“过劳死”发生后,家属将难以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通过了解国内学者相关理论研究,对比学者们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总结出工伤说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抚慰受害人,维护公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经验,以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克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缺陷,尊重“48小时条款”的演进,肯定视为职业伤害的实践,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突破职业病的范围,单独规定“视为职业病”种类和标准,为“过劳死”提供法律救济.

二、突发疾病工伤不再强调“工作紧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突发疾病工伤不再强调“工作紧张”(论文提纲范文)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1.1.1 选题缘起
        1.1.2 问题提出
    1.2 核心概念界定
        1.2.1 工会
        1.2.2 工会会员与单位成员
        1.2.3 互助互济
        1.2.4 工会互助制度
    1.3 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
        1.3.1 理论基础: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
        1.3.2 解释框架:“结构—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1.3.3 论文篇章结构
    1.4 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1.5 研究方法
    1.6 研究意义
        1.6.1 理论意义
        1.6.2 现实意义
第2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2.1 国内文献回顾
        2.1.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2.1.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2.1.3 互助价值传统与互助实践研究
        2.1.4 工会互助保障研究
    2.2 国外文献回顾
        2.2.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2.2.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2.2.3 互助思想与互助组织研究
    2.3 既有学术贡献与局限
        2.3.1 学术贡献
        2.3.2 研究局限
第3章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3.1 制度下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催生互助“刚性需求”
        3.1.1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水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3.1.2 单位制初期国有企业“纵横交错”管理体系下的工会组织
        3.1.3 单位制初期的工会保障职能
    3.2 组织反馈:单位成员团结模式的有机形塑
        3.2.1 发挥工会“政治动员”组织者的作用
        3.2.2 互助行为优化单位成员社会互动结构
        3.2.3 集体主义思想成为单位体制时期价值取向
    3.3 个体需求:满足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3.3.1 脱离剥削性质的旧时民间借贷组织的需求
        3.3.2 大量单位成员存在应急借款的需求
        3.3.3 缓解单位成员家属“后顾之忧”的需求
第4章 计划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
    4.1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运行和功能
        4.1.1 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互助实践
        4.1.2 工会互助制度的运行过程
        4.1.3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功能
    4.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内容和特点
        4.2.1 “互助储金会”——经济互助制度
        4.2.2 “生活服务小组”——劳力互助制度
        4.2.3 “思想互助小组”——思想互助制度
        4.2.4 由“输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会
    4.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行动回应
        4.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4.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4.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4.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
    5.1 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特点和功能
        5.1.1 从路径依赖视角解析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
        5.1.2 职工互助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价值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会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5.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表现形式
        5.2.1 YZ厂参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5.2.2 双轨互助制度并行的YZ厂特色
        5.2.3 对制度目标和成效的认同激发参与动力
    5.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行动回应
        5.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5.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5.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5.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第6章 工会互助制度的变迁逻辑分析
    6.1 宏观制度对中层赋能和个体需求的决定作用
        6.1.1 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用
        6.1.2 单位由行政性整合转向利益性整合
        6.1.3 “国家—单位保障”进阶“国家—社会保障”
    6.2 中层赋能的“强化”促生互助组织新形态
        6.2.1 向上贯彻:上级工会“在场”重塑互助边界
        6.2.2 向下回应: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
        6.2.3 自我赋能:工会组织市场化“跨界”
    6.3 微观个体为宏观结构和中层赋能提供经验建构
        6.3.1 “搭便车”的群体惰性助推互助行为制度化
        6.3.2 “由借到挣”的行为逻辑嵌入互助基金会的运营理念
        6.3.3 “风险自担”的制度常态激发工会互助保障的转型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7.1 主要结论
        7.1.1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复合因素
        7.1.2 工会互助制度变迁不可忽视的“中层力量”
        7.1.3 工会互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7.2 研究不足
    7.3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访谈提纲
    附录2:受访者基本信息表(以访谈时间先后排序)
    附录3:《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
    附录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附录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类型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致谢

(2)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2章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制度的源流
    2.1 “比照因工死亡”之源
    2.2 “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之过渡
    2.3 “视同工伤”之制度确定
第3章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的理论之争
    3.1 从宽解释说
    3.2 从严解释说
第4章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的实践困惑
    4.1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申判断
    4.2 新冠疫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界定的挑战
    4.3 新业态的发展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认定的冲击
    4.4 突发疾病问题
    4.5 48 小时问题
第5章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的域外考察
    5.1 德国的原因关联性标准
    5.2 美国宽严相济的认定标准
第6章 我国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的立法完善
    6.1 增加概括性法律条款
    6.2 制定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
    6.3 废除48 小时规定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3)“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价值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一、“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基础理论
    (一)“工伤”“视同工伤”概念厘定
    (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立法沿革
    (三)“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要件
二、现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实施问题检视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畴
    (二)“突发疾病”的范围
    (三)“突发疾病”和“抢救”的关联性
    (四)死亡标准
    (五)初次诊断
    (六)48小时时限
三、“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实案考察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合理性扩张案分析
    (二)“突发疾病”范围限缩案分析
    (三)“突发疾病”与“抢救”关系案分析
    (四)死亡标准确定案分析
    (五)初次诊断界定案分析
    (六)“48小时”界定案分析
四、完善“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
        1.明确规定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抢救后果的阶梯待遇
        2.立法模式: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
    (二)司法
        1.发挥法官对法律释明的作用
        2.发挥法院对法律漏洞填补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过劳死”之法律规制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问题的界定:过劳死何以成为法律问题?
    第一节 过劳死的词源考察及其成因分析
        一、过劳死词源考察及其演变轨迹描述
        二、过劳死现象的成因分析
    第二节 过劳死的本土化及其问题面向
        一、中国“过劳死”现象的案例表达
        二、“过劳死”现象衍生的法律问题面向
第二章 “过劳死”既有法律规制模式的类型化
    第一节 “过劳死”抽样案例的整体概览
    第二节 “过劳死”侵权责任法律规制模式
        一、侵权责任法律规制模式实践考察:基于案例的整理
        二、侵权责任法律规制模式的法理与规范基础分析
    第三节 “过劳死”工伤保险法律规制模式
        一、工伤保险法律规制模式实践考察:基于案例的整理
        二、工伤保险法律规制模式的法理与规范基础分析
    第四节 基于“侵权”与“工伤”的融合模式
        一、融合模式构造的法理与规范基础
        二、融合模式实施的司法回应
第三章 “过劳死”法律规制模式的评估与选择
    第一节 不同“过劳死”法律规制模式的绩效评估
        一、绩效评估模型的构建
        二、不同法律规制模式绩效评估的实施
    第二节 “过劳死”工伤保险法律规制模式的选定
        一、基于绩效评估结果的阐释
        二、基于社会法宗旨与本位的证成
        三、工伤保险规制模式的选定
第四章 “过劳死”工伤保险法律规制模式的展开
    第一节 “过劳死”引入工伤保险法律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过劳死”工伤认定的法教义学分析
        一、“过劳死”工伤认定之“三工原则”的解释
        二、“过劳死”工伤认定之因果关系的界定
        三、“过劳死”工伤认定之技术标准的设定
结论
参考文献

(5)“48小时条款”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文献综述
    一、研究课题发展趋势
    二、研究课题在各学科领域的发展
        (一)人才学与劳动科学领域
        (二)行政法及地方法制领域
        (三)法理法史领域
        (四)保险领域
        (五)诉讼法与司法制度领域
一、概论
    (一)工伤认定中的有关概念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评析
二、典型案例与司法裁判
    (一)裁判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二)裁判不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三)案情相似、司法裁判不同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三、对两个典型案例的理论评析
    (一)结合“48小时条款”评析湖北省荆州市田清芳工伤认定案
    (二)结合“48小时条款”评析湖南省郴州市廖巨旺工伤认定案
    (三)在案例分析中得出问题
四、“48小时条款”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困境
    (一)“48小时条款”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48小时条款”在适用中形成的困境
五、解除“48小时条款”适用困境的建议
    (一)立法对策方面的建议
    (二)司法适用方面的建议
    (三)监督责任方面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6)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的争议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突发疾病死亡在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
三、视同工伤认定要件审视与案例分析
    (一)工作时间
    (二)工作岗位
    (三)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1. 突发疾病的时间认定
        2. 突发疾病抢救行为的认定
        3. 在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
    (四)结合认定要件对案例的评析
        1. 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点
        2. 抢救行为与死亡地点
四、完善建议
    (一)确立宽严相济的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原则
        1. 严格遵守“与工作相关”原则
        2. 宽泛认定“与工作相关”情形
    (二)统一视同工伤认定标准
        1. 重新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含义
        2. 限定疾病发生原因并取消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规定
五、结语

(7)“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规范演进与学术展开
    (一)法规范演进:拟制条款的出现
    (二)学术展开
二、典型判决事例中的司法判断
    (一)案情与争点
    (二)两审法院的思路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积极抢救后的必然死亡
        1.“抢救”的行为,而且必须是“积极的”抢救
        2.“死亡”的后果,而且其可以是“必然死亡”,并未要求即时死亡
三、既往判决事例中的司法判断
    (一)判决事例的选定
    (二)判决事例中的司法认定
        1.对于“抢救”的认定
        2.对于“死亡”的认定
    (三)既往的司法认定
四、司法判断的规范构成与适用范围
    (一)司法认定的规范构成:“行为-后果”为框架
        1.行为要件:积极抢救,而非消极抢救
        2.后果要件:必然死亡,而非即时死亡
        3.原因要件:排除人为故意造成的死亡
    (二)司法认定的适用范围
五、代结语———兼对适用工伤认定拟制条款的反思

(8)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基本理论
    (一)工伤认定的内涵及价值分析
    (二)工伤认定的原则
    (三)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二、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现状与问题
    (一)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现状
    (二)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问题
三、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历史原因
    (二)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三)执法与司法中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
四、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完善途径
    (一)立法:增加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细化现有规定
    (二)执法和司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实践: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注重突发疾病预防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视同工伤”认定的困境
    (一)“视同工伤”认定与工伤认定的联系
    (二)“视同工伤”认定的难点
二、37个“视同工伤”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认定“视同工伤”的理由分析
    (二)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理由分析
三、“视同工伤”条款的规范分析
    (一)“视同工伤”条款的历史性演变
    (二)“视同工伤”条款的价值
    (三)“视同工伤”条款的法释义学分析
四、“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类型化
    (一)基于事实与法律二分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类型化
    (二)基于案由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类型化
    (三)基于审判思维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类型化
五、优化“视同工伤”司法审查认定标准的路径
    (一)出台相应的裁判细则
    (二)总结“视同工伤”的司法案例
结语
附表
参考文献

(10)“过劳死”工伤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过劳死”问题基础分析
    1.1 “过劳死”的概念
    1.2 “过劳死”的法律定位
        1.2.1 学界中关于“过劳死”法律性质界定的几种学说分析
        1.2.2 工伤责任说与其他学说之对比
        1.2.3 工伤说的证成
    1.3 我国关于“过劳死”处理方式的历史变迁
        1.3.1 特殊情况下可比照因工死亡处理
        1.3.2 一定情形下的“过劳死”应当认定为工伤
        1.3.3 受害人的死亡时间是“视同工伤”的判定标准
第二章 我国工伤认定及“过劳死”工伤认定的现状
    2.1 工伤认定的内容
    2.2 典型案例揭示出我国“过劳死”工伤认定标准的不确定
    2.3 “过劳死”工伤认定面临的法律困境
第三章 “过劳死”工伤认定标准的思考
    3.1 “过劳死”工伤认定的标准
    3.2 “过劳死”工伤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2.1. 把握立法精神原则
        3.2.2 雇主无过错原则
        3.2.3 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3.2.4 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3.3 因果关系标准的适用——“过劳死”入法之命门
        3.3.1 因果关系的认定
        3.3.2 因果关系理论分析
    3.4 “48小时”条款分析
第四章 完善“过劳死”工伤认定标准的建议
    4.1 根据因果关系划分“工伤”“视同工伤”概念,创新“视为工伤”概念
    4.2 将“48小时”条款作为“视为工伤”的情形保留
    4.3 突破现有的职业病范围
        4.3.1 应单独规定“视为职业病”种类和标准
        4.3.2 由工伤机构判断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致谢

四、突发疾病工伤不再强调“工作紧张”(论文参考文献)

  •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D]. 穆希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2]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研究[D]. 孙慧超.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3]“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研究[D]. 孙潇潇. 南京大学, 2020(04)
  • [4]“过劳死”之法律规制模式研究[D]. 徐悦. 江苏大学, 2020(05)
  • [5]“48小时条款”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研究[D]. 卫妮.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6]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的争议与完善[J]. 黄帝行. 山东工会论坛, 2020(01)
  • [7]“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判断[J]. 王军. 公法研究, 2019(01)
  • [8]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D]. 况琪玮.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认定标准[D]. 李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过劳死”工伤认定标准研究[D]. 陈虹伊. 广西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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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病工伤不再强调“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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