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赵涛[1](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王晓强[2](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认为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3](2017)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京政发[201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国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政府对2000年至2013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马英娟[4](2015)在《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文中指出2015年4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认了2013年机构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食品安全领域多部门监管的格局仍未改变,如何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依然是中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绩效不可回避的挑战。基于合并成本、国情因素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复杂性的考虑,单一机构体系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中国多部门监管的所有问题。相比之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更加现实可行。鉴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促进和完善监管部门阃的协调合作,必须确保立法授权的明确性,增强综合协调机构的权威性,提高平行部门间协调合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5](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国务院[6](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9](200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杨墨[10](2020)在《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文中认为本项研究以秘书学和行政管理学为理论基础,通过历时分析、对比研究和案例归纳等方法,分别从各级政府办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和接受监督的监督客体角度,针对政府办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瑕疵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力。首先,作为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政府办的监督主体职责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包括业务指导权、督促检查权、临时督导权三类监督权力,以督促落实、检查落实、调查研究、监督执行等形式分散在决定事项及领导指示落实工作、值班工作、电子政务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领域,并可以越级开展监督。同时,各级政府办面临着三个困境:一、从职能承接来看,无法实施效能监察职能;二、从机构设立来看,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三项职责分立造成机构膨胀;三、从法律规定来看,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限制造成“先调整后规定”现象严重。对此,建议:一、设立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来行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剥落的部分效能监察职责;二、整合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成为广义信息工作职责;三、及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调整秘书局职责,写入政府办下一部“三定”规定中,并限制“先调整后规定”行为。其次,作为接受监督的客体。其他监督主体对政府办的监督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内部监督缺乏动力,二是外部社会监督缺乏效力。由此,向政府办外部各主体提出四条建议:充分发挥党组监督作用、加强政府办业务指导、完善权力机关监督机制、疏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向政府办提出三条建议:明确自身职责;制定优化内部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本文研究意义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思路
        二、主要研究方法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二、调研情况分析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一、评价分类情况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结论与研究展望
    一、主要结论
    二、研究不足
    三、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2)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缘由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二)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的价值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述评
        (二)国外研究述评
    四、研究的方法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一、机构的内涵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一、中央层面
        二、地方层面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4)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多部门监管:现实与困境
    1.加大监管成本
    2.导致监管冲突
    3.造成监管缺位
    4.降低监管效率
    5.导致问责困难
三、单一机构体系:制约与局限
    (一)合并成本
    (二)国情制约
        1. 食品安全期望值参差不齐
        2. 产业集中度不高
        3. 法治化和社会自治程度不高
    (三)路径依赖
    (四)食品安全问题自身的复杂性
四、协调合作:实践与缺失
    (一)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
        1.“三定规定”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2. 职能调整缺乏法律依据
    (二)综合协调机构的设置
        1.“虚化”现象
        2.“重叠”现象
    (三)平行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1. 自愿协作严重不足
        2. 强制协作缺乏制度约束
        3. 协作方式选择缺乏理性
五、出路:协调合作的制度化与科学化
    (一)立法授权的明确性
    (二)综合协调的权威性
        1. 食药监部门综合协调的资源手段
        2. 综合协调机构之间的“协调”
    (三)平行部门间协调合作的有效性
        1. 主动性
        2. 有效性
        3. 科学性
六、结语

(10)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政府办公厅(室)概说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第三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第四节 地方政府办公厅(室)
    小结
第二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主体角色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来源
    第三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内容
    第四节 政府办公厅(室)开展监督时的困境
    小结
第三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客体角色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不同主体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第三节 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有何不足
    第四节 如何加强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小结
第四章 对政府办公厅(室)行政监督职责的建议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作为主体的职责
    第三节 作为客体的职责
    小结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后记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D]. 赵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2]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15)
  • [4]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J]. 马英娟. 清华法学, 2015(03)
  • [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5)
  • [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26)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湖南政报, 2003(07)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3(10)
  •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广东政报, 2001(30)
  • [10]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D]. 杨墨. 暨南大学,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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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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