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陈慧[1](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宋玉[2](2020)在《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立案是所有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立案程序中的审查过程则是立案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否立案取决于审查的结果。完善的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准确推进,也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立案程序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述。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进行阐述,分析出实践中存在动态审查和书面审查两种审查方式,进而得出其对于刑事诉讼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多项刑事诉讼理论的需要,本部分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说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上,由于《刑事诉讼法》缺少对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的调查活动及其收集到的线索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监督内容的缺失和不当的审查标准导致实践中审查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不严格,导致大量正当防卫者受到羁押措施;侦查措施的滥用,亦使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将现有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降低审查的标准;三是加入消极审查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四是加入监督制度、救济制度并改革绩效考核机制。
涂晓辉[3](2020)在《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调查研究》文中指出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该法的第八十七条得以正式确立,填补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空白,并成为我国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但由于该条文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细则,导致实践中运行效果有限。而后六部委(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主体单独或联合出台各项规定、意见,对刑事立案监督具体内容进行了不断完善,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各级检察机关的良好运行打下了立法层面的基础。然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实务运行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譬如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量不足、案件来源渠道单一、监督效果有待提升等。本文通过对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近几年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现状进行调研,试图发现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实务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意图使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运行效果达到最佳。本篇调研报告共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调研的基本情况,包括选择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作为调研点的原因、调研经过及调研方法。第二部分为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刑事立案监督各项数据的整理分析。该部分通过文字和图表的形式将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运行现状客观的展现出来,并总结出该项工作所取得的运行效果。第三部分为对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实务操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通过结合第二部分的调研情况,对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具体情况详细分析、总结,提炼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G市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为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存问题的针对性解决对策。通过对G市三家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运行中存在问题进行剖析,结合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及调研时获取到的建议,提出充分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统筹协调检察机关办案力量、设立刑事立案监督专门化队伍、转变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办案理念、提高检察机关的重视度、完善考评制度、设立驻公安机关的检察室、加快建立刑事案件通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由柔到刚的监督权力、强化主动监督意识、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降低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标准、以公安机关立案条件为监督标准、均衡开展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工作等。通过这些手段双重提高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数量与质量。
漆晨航[4](2020)在《“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全面推行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权力制度构架发生整体性变革,同时基于检察职权配置失衡的现实与理论认识的嬗变,检察机关提出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体系化改革方案。首先,沿着“捕诉一体”改革变迁的脉络,探寻改革后检侦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其次,对“捕诉一体”前后的检察理论进行梳理,并比较研究苏联检察制度与英美国家司法审查制度;最后,提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方法与具体问题对策双管齐下,全面解决检侦关系问题。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概述,探寻检察改革背后的逻辑转变,提出此次“捕诉一体”改革要点与优势有二:一是提高检察办案力量的专业化、集约化,解决办案精度不足与“案多人少”等现实问题;二是提高检察官对案件亲历性,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在章末指出,要求检察官扮演好监督者与诉讼参与者双重角色存在矛盾,对检侦关系稳定造成风险。第二章,对“捕诉一体”改革后的检侦关系进行审视,梳理出广义上检侦关系与狭义上检侦关系的内容,以及各自存在的问题。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主要指“检公关系”,而“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如何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接触以引导取证,同时以客观公正疏离的姿态实现侦查监督,仍是未解的矛盾。而广义上的检侦关系包括检察各职权与自侦权的关系,以及检察权与监察委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关系。前关系存在自侦行为监督缺位与自侦案件辩护空间压缩等问题;而后关系则存在,构建职务犯罪调查权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理论障碍与制度边界尚未厘定等问题。最后在章末提出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一体化后配套措施缺位,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第三章,首先,回溯21世纪初检察职能配置的理论争议,梳理出法律监督绝对核心说、公诉主导说与法定区分说等学术观点。但检察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嬗变,在承认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检察职能有区别的前提下,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体系化完善检察制度,成为理论通说,同时也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根基。其次,探寻苏联检察制度的改革历程,发现苏联法律监督权是对一切法制的“一般监督”,这与我国将检察权作出法定区分,并且将法律监督权限定在司法诉讼监督的制度设计有本质不同。最后,对英美国家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概述并扬弃,提出应当适当借鉴域外司法审查权相对独立并适当扩张的观点。第四章,第一节,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其一,法律监督制度立法专章化,完善法律监督权配套措施,明确监督权力边界;其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控制,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适当分离部分案件中的检察职权,提出将办案监管职责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其三,引入外部监督制度,由国家专门监督体系引入和重大检察程序听证前置制度完善两部分组成;第二节,检侦关系具体问题的对策。首先,提出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将法律监督视作兜底手段。其次,在尊重监察办案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基础上,完善调查监督的事中审查与事后救济制度,如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当事人申诉受理。最后,提出在“自侦自诉自监”案件中,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监督权交予法律监督委员会,以期实现对自侦案件的有效监督。
周剑武[5](2020)在《A市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引发的全球粮食供应链受阻,再次警醒我们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价值日益显现,违法违规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现象突出。A市在近年来的保护耕地中,土地执法制度执行出现问题,土地违法数量快速反弹。因此,急需通过破解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为维护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有力执法保障。本文以A市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以梳理我国土地执法制度基本内容为切入点,总结出我国土地执法制度五部分基本内容:监管预防违法用地制度、违法查处制度、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制度、移送追究责任制度。并对照梳理分析了A市土地执法制度构建情况。第二,围绕执法数据和典型案例动态考察,总结问题、分析原因。一方面,梳理A市近6年违法用地的数量、分布、结构等,研判违法趋势:A市违法用地总面积和宗数前3年逐年下降触底,后3年快速反弹上升。政府主导的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违法用地问题突出。另一方面,剖析A市典型案例,总结出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预防监管制而不止、执法查处失之于宽、共同责任协而不同、不动产没而不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率低、责任追究避重就轻等。上述问题产生主要原因是:属地政府保护、行政管理体制错位、执法程序不科学、制度执行监管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第三,提问题解决对策:完善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建强执法队伍、加强制度执行监督等。在完善监督方面,探索提出通过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借力行政公益诉讼、刑事立案监督、非诉执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等,破解共同责任履行不到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难、强制执行难落实等问题。最后,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为A市政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和为A市土地执法部门完善土地执法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刘慧合[6](2020)在《我国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立案登记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里程碑。自2015年立案登记改革以来,切实解决了诸多立案难题,并取得了显着成效。立案登记改革从源头上、制度上出发,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立案难”的问题,降低了起诉门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尤其是在民事诉讼领域,立案登记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简化了立案流程,规范了立案秩序,立案登记改革取得了深远影响。但是,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立案登记制度亦是如此。立案登记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立案问题的根基,改革的力度依然不足,我国基层法院在立案环节审查依然严格,诉权保障的力度依然不够。本论文仅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立案难”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立案登记的实施现状,自立案登记改革以来,立案登记取得的成果、立案登记的实施效果及评价,阐述了登记立案的实施之于整个司法制度变革的重要作用与意义。同时,对登记立案前后五年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做了现状调查;第二个部分,从立法原因和现实层面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登记立案下“立案依然难”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三个部分,追根溯源地从起诉状材料、民事立案范围和立案标准等方面分析“立案难”的立法原因。从人案矛盾,结案率和社会维稳的角度分析了“立案难”背后的现实原因;第四个部分,针对登记立案下“立案依然难”的现状,笔者尝试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如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化法院立案监督。同时,加快法院专业人才建设,法院在打造精英法官队伍的同时也需要强化司法辅助队伍,高素质的立案队伍是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审判的前提。
耿焱[7](2020)在《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内监督形式不断优化,作为党内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机制也逐步完善。作为监督一线的重要力量,派驻机构队伍的工作业绩对反腐倡廉成效起着最直接、最具体的影响。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构建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对派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经过一个阶段的工作实践,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管理理念、体制机制、运作模式持续完善和提升,但与新时期的发展要求相比,尤其是在社会治理、监督管理体系发展方面,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地方。因此,研究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新时期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对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在国内外相关论述及研究的基础上,以江苏省B县为研究对象,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对B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介绍了机构运行情况及主要成效,剖析B县派驻监督工作中存在派驻监督工作运转不畅、案件线索的发现上报与处置存在不规范、派驻监督执纪效能不高、部分干部主体责任感和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和不足。通过委托代理理论中失灵成因理论的分析,发现造成B县派驻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不完全一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结合权力监督和制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从推进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目标一体化、强化派驻监督信息管理、完善派驻监督的契约、加强派驻监督的激励与约束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初步形成了改进和提升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效能的对策,力求能帮助该县高效开展派驻监督工作。本研究针对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对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实践探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对我国其他地区的基层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杨家帅[8](2020)在《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一体两面”:既享有侦查权,也享有行政权。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安机关以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现象。其表现形态可分为两种,包括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通过行政调查手段取代刑事侦查取证。由此也引发了诸多弊端,例如虚置了严苛的刑事诉讼程序控制、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规避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以及导致刑事侦查的行政执法化等。此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刑事立案标准过于严苛,使得公安机关只能借助行政执法程序满足立案条件;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相较于刑事侦查程序更为简便易行;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能够规避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体两面”的权力配置使得公安机关享有较大的程序选择权;“破案率”等考评压力使得公安机关借助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基于以上原因,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可以在制度设置上予以回应:一是侦查启动模式的调整,包括将初查制度正式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审查由实质标准转变为形式标准、主动型侦查启动程序的法治化;二是公安机关滥行行政行为的规制,包括确立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划分标准、提高部分公安行政行为的启动标准;三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化,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相结合、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刚性效力。
杜俊奇[9](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高东珊[10](2019)在《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尽管侦查权由侦查机关行使具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但侦查活动自有的主动性和扩张性决定了侦查权很容易被滥用。因此,为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有必要对侦查活动加以约束,并通过诉讼程序的设置对其进行监督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以及应当遵循的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从刑事诉讼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对于规范侦查机关侦查权的行使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违法纠正可以说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典型案例。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加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关系的固有问题始终未能得到真正解决,使得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立案监督的约束性手段不足,线索来源有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狭窄;侦查监督手段单一且刚性不足;对捕后强制措施的变更缺乏监督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我国侦查监督深入研究,探寻改进完善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包括: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刑事立案环节的监督,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督手段,确立新型检警关系等。
二、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一) 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 |
(二) 关于正当防卫问题 |
四、 主要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概述~([1]) |
1.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1.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 |
1.2.1 刑事立案审查的主体 |
1.2.2 刑事立案审查的对象 |
1.2.3 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 |
1.3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
1.3.1 有利于准确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
1.3.2 有利于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
1.3.3 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及时稳定社会秩序 |
1.3.4 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权威 |
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人权保障理念 |
2.2 审慎行使追诉权 |
2.2.1 限制追诉 |
2.2.2 授权追诉 |
2.3 甄别多元化案件 |
2.3.1 甄别受理案件的性质 |
2.3.2 甄别不同类型刑事案件 |
2.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4.1 提高诉讼效率 |
2.4.2 降低诉讼成本 |
3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3.1.1 法律法规规定不集中 |
3.1.2 调查行为性质不明确 |
3.1.3 立案标准过高 |
3.1.4 内外监督内容不明确 |
3.1.5 被审查对象缺少救济 |
3.2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3.2.1 违法阻却事由难审查 |
3.2.2 侦查措施适用较普遍 |
3.2.3 不破不立情况仍存在 |
3.2.4 舆论易影响立案审查 |
4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整合相关法律法规 |
4.2 明确调查行为性质 |
4.3 降低立案标准 |
4.4 建立多角度监督机制 |
4.4.1 外部监督 |
4.4.2 内部监督 |
4.5 赋予被审查对象救济权利 |
4.6 建立消极条件审查机制 |
4.6.1 明确消极条件要素 |
4.6.2 增加违法阻却事由二次审查 |
4.6.3 建立违法犯罪协同审查机制 |
4.7 改革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 |
4.8 提升公安司法人员法律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立法意义 |
(二)司法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研基本情况 |
一、选择G市A、B、C三家基层检察机关作为调研地点的原因 |
二、调研经过 |
三、调研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实地访谈法 |
第二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数据整理与分析 |
一、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 |
(一)刑事立案监督主体 |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量 |
(三)刑事立案监督类型 |
(四)刑事立案监督各类型监督情况 |
(五)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 |
(六)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罪名分布 |
(七)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
二、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运行效果 |
(一)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
(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安机关立案不当问题 |
(三)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效果初显 |
第三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量不足 |
(一)办案部门案多人少 |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不够专门化 |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量逐年下降 |
(一)不愿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 |
(二)以办案考核数量指标为指引 |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有待提升 |
(一)存在“假性刑事立案监督”情况 |
(二)真正的刑事立案监督效果不佳 |
四、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渠道单一 |
(一)主动监督来源的案件少 |
(二)普通民众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缺乏了解 |
(三)普通民众的线索成案率低 |
五、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罪名分布不均衡 |
(一)以能捕、能诉作为监督的标准 |
(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 |
第四章 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一、增强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量 |
(一)统筹协调检察机关办案力量 |
(二)设立刑事立案监督专门化队伍 |
二、多途径保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量 |
(一)转变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办案理念 |
(二)提高检察机关的重视度 |
(三)完善考评制度,落实责任到个人 |
三、多角度提升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
(一)设立驻公安机关的检察室 |
(二)加快建立刑事案件通报制度 |
(三)赋予检察机关由柔到刚的监督权力 |
四、多方面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渠道 |
(一)强化主动监督意识 |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 |
(三)降低当事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标准 |
五、均衡合理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
(一)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件为监督标准 |
(二)均衡开展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
附录二 |
(4)“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检察体制改革 |
第一节 “捕诉一体”的制度逻辑 |
一、“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演进 |
二、检察内设机构改革概况 |
第二节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改革评述 |
一、“捕诉一体”的改革要点与优势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矛盾分析 |
第二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审视与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双重目的”的悖论 |
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认识偏差 |
第二节 广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职务犯罪调查监督制度构建的理论障碍 |
二、“自侦自诉自监”案件的现实风险 |
第三节 检侦关系问题成因分析 |
一、“捕诉一体”模糊检察职能的边界 |
二、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配套措施缺位 |
第三章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沿革与比较 |
第一节 检察职能配置的争议与嬗变 |
一、二十一世纪初的理论争议 |
二、法律监督核心说的理论嬗变 |
第二节 检察制度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 |
一、苏联集中权重的“一般监督”制度 |
二、英美国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四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问题对策 |
第一节 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路径 |
一、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强化法律监督行权的内部控制 |
三、适当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
第二节 检侦关系具体问题对策 |
一、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 |
二、职务犯罪调查行为法律监督的有限覆盖 |
三、部分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权暂时剥离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参考文献 |
二、期刊类参考文献 |
三、报刊类参考文献 |
四、电子资源类文献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一、论文发表情况 |
二、科研课题经历 |
致谢 |
(5)A市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文献综述 |
1.4.1 土地违法行为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2 土地执法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 文献述评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土地违法行为 |
2.1.2 土地执法 |
2.2 基本理论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3章 A市土地执法现状 |
3.1 A市违法用地情况 |
3.1.1 违法用地总量 |
3.1.2 违法用地分布 |
3.1.3 违法用地结构 |
3.2 A市执法机构队伍基本情况 |
3.3 土地执法制度概况 |
3.3.1 国家层面土地执法制度概况 |
3.3.2 J省省级层面土地执法制度概况 |
3.3.3 A市市级层面土地执法制度概况 |
第4章 实证分析A市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 |
4.1 梳理归类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 |
4.2 选取典型案例剖析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 |
4.2.1 案例一: C企业违法占地建设生产装配基地案 |
4.2.2 案例二: 李某违法占地建家庭农场案 |
4.2.3 案例三: 陈某违法占地建民宿案 |
4.2.4 案例四: B农业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高档住宅案 |
4.2.5 案例五: 甲开发平台违法占地建设科创园道路案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A市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监管预防“制而不止”的原因分析 |
5.2 执法查处“失之于宽”的原因分析 |
5.3 执法共同监管“协而不同”的原因分析 |
5.4 没收不动产移交“没而不收”的原因分析 |
5.5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率低”的原因分析 |
5.6 违法责任追究“避重就轻”的原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
6.1 完善土地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政策实施指导 |
6.1.1 堵塞法律法规规章漏洞 |
6.1.2 及时跟踪指导,确保政策正确实施 |
6.2 健全土地执法制度,适应执法实践需求 |
6.2.1 监管预防违法用地制度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
6.2.2 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度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
6.2.3 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制度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
6.2.4 责任追究制度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
6.3 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强机构队伍 |
6.3.1 理顺土地执法行政管理体制 |
6.3.2 建强土地执法机构队伍 |
6.4 完善监督,保障土地执法制度发挥作用 |
6.4.1 以社会共同监督,倒逼违法者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
6.4.2 以国家土地专项督察,监督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
6.4.3 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疏通土地执法制度执行堵点 |
第7章 不足与展望 |
7.1 不足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我国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缺陷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现状 |
一、立案登记改革后的实施效果 |
二、对立案登记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立案登记下“立案依然难” |
一、立案登记前后不予受理的现状调查 |
二、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立案难”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法律新规不明导致“立案难” |
一、新类型案件的立案困境 |
二、特殊当事人的立案困境 |
第二节 法院变相限制立案导致“立案难” |
一、限制立案 |
二、拖延立案 |
第三章 “立案难”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立案难”的立法原因分析 |
一、起诉状材料要求依然“高阶化” |
二、民事诉讼范围依然狭窄 |
三、立案审查标准不统一 |
第二节 “立案难”的现实原因分析 |
一、人案矛盾的压力 |
二、个案的特殊性 |
第四章 解决“立案难”的对策及路径 |
第一节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
一、明确“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关系 |
二、适度扩大民事立案范围 |
三、统一民事立案标准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 |
一、完善网上立案的配套措施 |
二、推动跨域立案解决“异地起诉难” |
三、诉讼服务中心化解“立案难” |
第三节 解决“立案难”的其他配套措施 |
一、公布不予立案案件类型清单 |
二、建立虚假立案的预防与惩戒机制 |
三、强化立案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有关立案受理问题调查问卷 |
(7)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现有研究评价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1.派出机关 |
2.派驻机构 |
3.派驻监督 |
(二)相关理论 |
1.权力监督和制约理论 |
2.委托代理理论 |
二、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现状 |
(一)B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基本情况 |
(二)B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运行情况 |
1.统一管理 |
2.分开负责 |
3.权力运行 |
(三)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主要成效 |
1.派驻监督制度逐步规范 |
2.派驻监督手段得到丰富 |
3.执纪问责效果获得加强 |
三、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派驻监督工作运转不畅 |
1.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工作配合存在不畅 |
2.派驻机构之间协作关系存在障碍 |
3.派驻机构案件处理常受驻在单位干扰 |
(二)案件线索的发现上报与处置存在不规范 |
1.案件线索存在拖报漏报现象 |
2.派驻监督的案件处置存在随意性 |
(三)派驻监督执纪效能不高 |
1.派驻监督质量效果不平衡 |
2.重点监督不到位 |
(四)部分干部主体责任感和业务能力不强 |
1.主体责任感不强 |
2.业务水平不高 |
四、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不完全一致 |
1.委托代理之间存在“道德风险” |
2.代理人“理性经济人”特性 |
(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
1.信息传递有代理控制权 |
2.信息处理存在自由裁量权 |
(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契约不完备 |
1.委托代理权责不对等 |
2.委托监督的重点内容不聚焦 |
(四)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
1.正向激励不足 |
2.常态化培训实践缺位 |
3.逆向监督不力 |
五、优化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的对策 |
(一)推进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目标一体化 |
1.强化派驻监督工作统筹协作 |
2.实行派驻统一管理 |
(二)强化纪检监察派驻监督信息管理 |
1.建设信息集中传递平台 |
2.完善信息管理制度 |
(三)完善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契约 |
1.实行清单职能管理 |
2.突出监督重点 |
(四)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激励与约束 |
1.健全监督激励机制 |
2.严格干部培训、轮训制度 |
3.强化专业监督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表现形态及其弊端 |
第一节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表现形态 |
一、在侦查程序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
二、通过行政调查手段取代刑事取证 |
第二节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透视 |
一、虚置了严苛的刑事诉讼程序控制 |
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
三、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 |
四、导致了侦查的行政执法化 |
第三章 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问题的形成原因 |
第一节 刑事立案标准的严苛使公安机关只能借助行政执法程序满足立案条件 |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相较于刑事侦查程序更为简便易行 |
第三节 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能够规避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四节 “一体两面”的权力配置使得公安机关享有较大的程序选择权 |
第五节 “破案率”等考评压力使得公安机关借助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 |
第四章 防止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制度设置 |
第一节 侦查启动模式的调整 |
一、将初查制度正式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
二、立案审查由实质标准转变为形式标准 |
三、主动型侦查启动程序的法治化 |
第二节 公安机关滥行行政行为的规制 |
一、确立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划分标准 |
二、提高部分公安行政行为的启动标准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化 |
一、刑事立案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相结合 |
二、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刚性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10)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概述 |
1.1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概念及特点 |
1.2 侦查监督的基本原则 |
1.3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
第二章 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约)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
2.1 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查权的制约 |
2.1.1 英国对侦查权的制约 |
2.1.2 美国对侦查权的制约 |
2.2 大陆法系的侦查监督 |
2.2.1 法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与监督 |
2.2.2 德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
2.3 对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约)模式的比较 |
2.3.1 两大法系侦查监督模式的相同点 |
2.3.2 两大法系侦查监督模式的不同点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正当性、问题及成因 |
3.1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正当性 |
3.1.1 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原因 |
3.1.2 侦查监督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融合 |
3.2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案监督的约束性手段不足,线索来源有限 |
3.2.2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狭窄 |
3.2.3 侦查监督手段单一且刚性不足 |
3.3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成因 |
3.3.1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
3.3.2 立法规定不完善、监督依据不足 |
3.3.3 侦检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的改进对策 |
4.1 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 |
4.2 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 |
4.3 完善刑事立案环节的监督 |
4.4 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督手段 |
4.5 确立新型检警关系 |
4.5.1 建立检警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扩大检察机关知情范围 |
4.5.2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 |
4.5.3 多层次、全方位加强侦查活动监督 |
4.5.4 强化检警办案工作合力 |
4.5.5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制裁权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2]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D]. 宋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3]G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调查研究[D]. 涂晓辉.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4]“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D]. 漆晨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A市土地执法制度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D]. 周剑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1)
- [6]我国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D]. 刘慧合.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7]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B县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研究[D]. 耿焱. 长安大学, 2020(06)
- [8]公安行政权替代侦查权的弊端及其对策研究[D]. 杨家帅. 广州大学, 2020(07)
- [9]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D]. 高东珊. 河北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