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罪犯伙食标准的调研报告

提高罪犯伙食标准的调研报告

问:监狱罪犯食堂标准化建设存在问题
  1. 答:问题如下:
    1.监狱相关刚性法律法规缺失且与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无法有效衔接。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罪犯饮食安全无任何规范性要求,虽然这是在当时特定时期出台的一部唯一指导监狱工作的法规,但与新时期监狱工作已不相适应。在省局印发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信衡让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规定“监狱生活卫生科负责罪犯食堂的管理工作。监狱罪犯食滑局品安全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卫生监拦念督部门监督和指导。”监狱在具体实施中,邀请地方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监狱生活卫生工作,虽然地方相关部门肯定了现阶段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具体工作方面无法有效衔接。
    2.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生产的定位和取证难。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相对照还存在短板!
问:罪犯伙食管理标准
  1. 答:法律分析:监狱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应罪犯伙食,保障罪犯吃饱、吃熟、吃的卫生。监狱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旁绝渣活习惯予以照顾,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禁止罪犯家属会见时为罪犯捎带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宏脊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运悄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问:关于提高伙食费标准的申请
  1. 答:申请人,申请事由以及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机关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按机关编制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式,由机关行政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逐搏散月拨给。行政单位联合办食堂或共用一个食堂的,按此规定执行。外单位人员(包括职工家属)在机关食堂就餐,应交纳搭伙费,其标准可略高于机关支付的人均补助费定额。食堂在保证日常就餐外,为满足机关职亩银宽工不同层次的需要,扩大服务项目所提供的食迅亮品,应按一定比例向服务对象加收管理费。具体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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