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欧洲反倾销法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陈瑶[1](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廖诗评[2](2021)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属事适用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是中国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弥补中国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因为他国国内法不当域外适用所造成的损失。办法第2条是关于属事适用范围的规定,也是理解其他条款含义的基础,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解读。从文义解释角度切入,该办法第2条的属事适用范围包括次级制裁和具有次级制裁效果的初级制裁措施,但这一结论与立法意图存在差异,需要引入目的与宗旨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进行协调。
王之宇[3](2021)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条款研究 ——基于179个协定分析》文中提出在动荡的国际环境下,习总书记强调我国要坚持对外开放道路,扩大对外开放格局。那么如何在对外开放中较好使用国际规则,坚守我国核心利益,是相关学者必须进行研究的问题。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格局,保障“贸易自由化”成果角度来说,我国需要探索竞争政策作为保护“贸易自由化”成果的重要保障措施。因此本文立足我国实践对高层级竞争政策进行研究,以期提出一些供我国未来的竞争政策谈判参考的意见。本文在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相应研究的文献综述和创新点,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研究的相关课题征求说明存在探索高层次竞争政策的现实需求。以文献综述说明国内没有学者采取这样的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大量分析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的方式进行研究,这是本文研究方法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主要梳理竞争政策的相关概念和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路径,认为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竞争政策章节是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现实路径选择。接着分析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与其他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不同之处,认为不同之处决定了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的特性和目的。第三章针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条款进行分析,先进行总体分析,再分为九类具体条款进行分析,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总体情况和细节进行把握,认为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含有竞争政策的协定,但在国际前沿实践中还是以欧式协议和美式协议为主。第四章则是对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进行分析,对我国现今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所处国际社会实践的层级进行研判,认为我国已经齐备竞争政策的原则性和宣誓性的条款,来到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的升级转口,需要回答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向何处去的问题。然后依据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的性质和目的、我国特殊国情以及高层研判三个理由,认为CPTPP模式是未来发展方向。第五章在CPTPP路线统摄下,提出适合我国的总体框架及各类条款的建议。结语则是结合RCEP及CPTPP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同时指出法学研究不应当采取类似“历史终结论”的观点。
胡枚玲[4](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王晨竹[5](2020)在《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功能性冲突及协调路径》文中认为在WTO中,竞争法的国际协调问题已讨论了二十余载,但至今仍缺乏全球统一的竞争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因呈现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而备受诟病,促使人们反思该法律体系存在的基础理论缺陷,甚至提出了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合为一体的构想。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在规范低价销售行为时存在冲突和重叠,在国际协定中二者面临协调与统一的挑战。国际贸易体系一旦形成,很少成为静态、不变的结构,为了回应内部与外部的压力,它们通常会随着实践的运转而发生联系。面对竞争法和反倾销法在规范内容、适用条件、目标价值等方面的联系和冲突,二者要突破自身困境的任务恐难孤立完成,需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加以整合与协调。实践中冲突的表现可揭示二者产生的深层原因,这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竞争规范的协调及区域竞争规则的建立。
屠新泉,石晓婧[6](2020)在《国家主权与国际规则:美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争端解决机制自成立以来就受到了高度的赞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的一项重要的保障。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法官遴选,使其面临严重危机,意在打破争端解决机制中原已建立的权力平衡。本文通过回顾历史的方式对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权力制衡进行考察,同时对比现状发现,美国的态度发生了完全的转变,即同时扮演着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者和破坏者的角色。探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对主权观念的坚持、争端解决机制对其约束加强以及国内外形势变化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美国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真实诉求发生了改变,从而希望通过摆脱争端解决机制束缚,维护本国的主权和利益。
刘滢泉[7](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张泽众[8](2020)在《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诉机制,是由《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规则。自上诉机制建立以来,尽管其在解决世界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上诉机制开始逐渐暴露出诸多系统性和制度性问题,这些问题甚至造成了当前上诉机制陷入停摆的境地。所以,对上诉机制进行改革已逐渐成为各成员方之间的共识并吸引了全世界广泛关注。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分析上诉机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长远角度出发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设想,从而完善上诉机制程序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等方法。在介绍上诉机制基本程序和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并分析当前上诉机制在上诉机构设置与成员选任、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及期限和上诉机构报告,这三个方面所出现的缺陷和弊端。继而,结合各成员方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争议点,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建议和设想。相关建议和设想主要集中在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上诉机制审理范围和期限、上诉机构报告和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等四个方面。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上诉机制改革的结论和展望,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孙舒[9](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李帅[10](2020)在《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经济出现放缓的迹象,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出口贸易对我国经济至关重要。国际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持续加剧,使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出口形势不容乐观。所以,研究如果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减少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本论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研究目标与创新。第二部分比较了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区别,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限制的区别以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区别与联系,以此对贸易保护主义与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含义进行界定。分析概括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点。总结贸易保护主义历史发展的五个阶段,分析规律并找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的原因。第三部分列举了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为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新型贸易壁垒以及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分析这些具体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影响。第四部分从WTO协议框架内与框架外对国际社会上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进行总结。WTO协议框架内,分别分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制约以及不足之处。WTO协议框架外,分别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内立法。第五部分借鉴国际社会上应对措施,制定我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在WTO框架下,积极利用WTO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完善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WTO框架外,宏观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应完善《对外贸易法》,优化我国贸易预警机制,加强“一带一路”以及自贸区区域性组织建设。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情况,我国应该规范出口秩序并积极应诉,完善“两反一保”国内立法。应对新型贸易壁垒,需要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保护制度,完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法律体系,企业自身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我国企业应该坚决反对超出国家安全范围的审查并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企业要更加谨慎进行海外投资。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欧洲反倾销法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欧洲反倾销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2)《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属事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 阻断法的属事适用范围:立法例角度的考察 |
(一)概括式 |
(二)概括加列举式 |
(三)列举式 |
1.适用于某一类型事项的阻断法 |
2.适用于具体事项的阻断法 |
二 《阻断办法》属事适用范围:立法例和法意解释 |
(一)《阻断办法》属事适用范围:立法例分析 |
(二)《阻断办法》属事适用范围:法意解释 |
1.次级制裁的含义 |
2.不直接使用“次级制裁”措辞的原因 |
三 《阻断办法》属事适用范围:文义解释 |
(一)外国法律与措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进行域外适用 |
1.域外适用 |
2.外国法律和措施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
(1)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 |
(2)域外适用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
3.不当域外适用的判断标准 |
(二)影响中国实体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实体的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 |
1.影响中国实体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实体 |
2.经贸及相关活动 |
(三)《阻断办法》属事适用范围的具体内容 |
1.以交易使用美元和美国境内代理账户作为连接点将初级制裁扩展适用于第三国 |
2.以境外主体的行为造成美国人违反初级制裁规则为由将初级制裁扩展至第三国 |
3.出口管制措施 |
四 《阻断办法》的属事适用范围:整体解释的视角 |
结 论 |
(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条款研究 ——基于179个协定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评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二、竞争政策的相关概念及路径选择 |
(一)竞争政策相关概念 |
1.竞争、竞争政策与竞争法 |
2.竞争政策、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 |
(二)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路径选择 |
1.竞争政策国际协调路径选择一般原理 |
2.国际协调路径选择现状 |
(三)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一种现实的选择 |
三、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的分析 |
(一)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
(二)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章节背景及框架概述 |
1.竞争政策制定背景 |
2.框架概述 |
(三)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相关条款的分类型分析 |
1.目标条款 |
2.定义条款 |
3.采取或维持竞争法条款 |
4.竞争执法原则条款 |
5.竞争适用豁免条款 |
6.指定垄断和国有企业条款 |
7.补贴或国家援助条款 |
8.竞争合作与协调条款 |
9.争端解决措施条款 |
(四)竞争政策条款分析综述 |
四、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竞争政策条款现状 |
(二)现状的问题 |
五、基于CPTPP路线的面向未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条款建议 |
(一)竞争政策条款框架建议 |
(二)竞争政策条款建议 |
1.目标条款 |
2.定义条款 |
3.采取或维持竞争法条款 |
4.竞争执法原则条款 |
5.竞争适用豁免条款 |
6.指定垄断和国有企业条款 |
7.补贴或国家援助条款 |
8.竞争合作与协调条款 |
9.争端解决措施条款 |
(三)基于CPTPP路线的竞争政策条款建议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FTA 列表 |
致谢 |
(4)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5)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功能性冲突及协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功能性冲突的实践表现 |
(一)日本、美国家用电器贸易战的一系列案件 |
(二)柯达—富士案 |
(三)WTO原材料案与维生素案、铝矾土案、菱镁矿案 |
三、竞争法和反倾销法功能性冲突的成因 |
(一)竞争法和反倾销法规范的部分重叠性 |
(二)国内竞争秩序与倾销行为的联动性 |
(三)反倾销法的反竞争性 |
1. 滥用反倾销措施破坏国际竞争秩序 |
2. 反倾销调查中申请企业产生的联合抵制效应 |
3. 反倾销措施促进价格协议的达成 |
四、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协调路径的选择 |
五、中国竞争法与反倾销法协调安排的考察与构想 |
(6)国家主权与国际规则:美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历史到现实 |
1.1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
(1)前身———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
(2)正式建立———乌拉圭回合 |
(1)专家组成员的选择 |
(2)专家组报告的通过方式 |
(3)专家组报告的上诉审查 |
(4)裁决结果的执行 |
1.2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
(1)司法性 |
(2)政治性 |
1.3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质疑 |
二、从建设者到破坏者 |
2.1意识形态:美国对主权信念的坚持 |
2.2现实实践:美国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使用者变成被约束者 |
2.3国内外形势: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 |
三、结论 |
(7)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WTO上诉机制概述 |
1.1 上诉机制的建立 |
1.1.1 上诉机制建立的过程 |
1.1.2 上诉机制建立的原因 |
1.2 上诉机制的具体内容 |
1.2.1 上诉机构的设立和成员 |
1.2.2 上诉机制的工作程序 |
1.2.3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 |
1.2.4 上诉机制报告的产生和通过 |
1.3 上诉机制的特点 |
1.4 上诉机制的实践 |
第2章 WTO上诉机制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2.1 上诉机构的设置与选任问题 |
2.1.1 上诉机构成员人数设置不足 |
2.1.2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条件不明确 |
2.1.3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表决规则不适当 |
2.2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和期限问题 |
2.2.1 上诉机制审查范围难以界定 |
2.2.2 上诉机制审查期限过短 |
2.3 上诉机构的报告问题 |
2.3.1 上诉机构报告中不必要裁决 |
2.3.2 上诉机构报告被当做裁决依据 |
2.3.3 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缺乏监督 |
第3章 WTO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 |
3.1 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1 美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2 欧盟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3 我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4 归纳各方改革的争议焦点 |
3.2 WTO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设想 |
3.2.1 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方面 |
3.2.2 上诉机构审理范围及期限方面 |
3.2.3 上诉机构报告方面 |
3.2.4 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方面 |
第4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10)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研究目标及创新 |
第2章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概述 |
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基本含义界定 |
2.1.1 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区别 |
2.1.2 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限制的区别 |
2.1.3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
2.2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特点 |
2.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呈波动上升趋势 |
2.2.2 发展中国家增加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使用 |
2.2.3 政治因素影响力扩大 |
2.2.4 措施更加多样 |
2.2.5 实施主体区域化 |
2.3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及成因分析 |
2.3.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2.3.2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兴起成因分析 |
第3章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在法律运作中的表现及其影响 |
3.1 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
3.1.1 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
3.1.2 反补贴措施的滥用 |
3.1.3 保障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的滥用 |
3.2 新型贸易壁垒 |
3.2.1 技术性贸易壁垒 |
3.2.2 蓝色壁垒 |
3.2.3 知识产权壁垒 |
3.3 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
3.3.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3.3.2 政府限制采购 |
第4章 国际社会中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及启示 |
4.1 WTO协议框架内制约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规定与不足 |
4.1.1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4.1.2 《政府采购协议》 |
4.1.3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4.2 WTO协议框架外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1 美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2 欧盟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3 日本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4 印度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第5章 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应采取的措施 |
5.1 WTO协议框架内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
5.1.1 积极利用WTO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 |
5.1.2 完善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 |
5.1.3 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 |
5.2 WTO协议框架外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
5.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宏观应对措施 |
5.2.2 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应对措施 |
5.2.3 新型贸易壁垒应对措施 |
5.2.4 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应对措施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欧洲反倾销法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属事适用范围[J]. 廖诗评. 国际法研究, 2021(02)
- [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条款研究 ——基于179个协定分析[D]. 王之宇. 重庆工商大学, 2021(12)
- [4]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功能性冲突及协调路径[J]. 王晨竹. 法学, 2020(09)
- [6]国家主权与国际规则:美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变迁[J]. 屠新泉,石晓婧. 太平洋学报, 2020(06)
- [7]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D]. 张泽众. 南昌大学, 2020(01)
- [9]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10]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研究[D]. 李帅.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