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沈延翠[1](2021)在《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事件在我国证券市场频繁发生,这不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秩序。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和“欣泰电气案”,先行赔付在实践中的应用使得先行赔付制度的出台迫在眉睫。因此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并在第93条中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即在证监会等机构对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之前,由相关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迅速稳定证券市场,而后再由先行赔付主体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保荐机构承担责任过重、赔付主体在赔付后缺乏具体的追偿机制、赔付主体缺乏先行赔付的积极性等等,以上问题使得先行赔付制度在实务中难以被广泛适用。本文以三例既有的先行赔付案例和新《证券法》第93条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为切入点,介绍了先行赔付在制度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着重探讨了先行赔付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制度存在的价值意义等,以期对我国对先行赔付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问题概述中,主要介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以及实务现状,梳理了当前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在实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界定了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引出新《证券法》第93条在适用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基于此,在第二章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实务适用问题剖析中,主要从既有实践案例、新《证券法》第93条以及先行赔付在具体适用上三方面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探寻问题根源,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在第三章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理论探索中,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先行赔付的制度价值,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的效力以及性质,探究了新《证券法》在先行赔付制度适用主体方面存在的争议。最后,在第四章先行赔付制度实务适用的完善路径中,在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对先行赔付相关理论问题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针对先行赔付现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细则规定、明确先行赔付主体的后续追偿问题、构建多元化先行赔付制度机制、补充先行赔付等。

俞蔚[2](2020)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虚假陈述的本质是对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除了对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破坏外,还引发投资者的决策失误,造成其投资损失,由此引发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结合学说优势与法律实践,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特殊侵权责任对此类案件进行规制,而因果关系则是连接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重要桥梁。笔者通过对近三年(2017-2019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案例整理汇总,对实践进行考察后发现,目前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是主要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依据,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第二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认定结果;第三是虚假陈述案件的可获赔情形僵化,诱空型虚假陈述缺乏请求权基础,在单个虚假陈述周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等。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困局。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对传统民法领域的因果关系重要学说进行了简要的整理与总结,在借鉴传统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因果关系逻辑推演的特殊性,主要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交易对象的广泛与不特定性,且影响投资者决策与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案件,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链条需要经过二次推导,从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到投资者决策再导致投资损失,其中还包含对信赖要素的推定等,以上因素共同导致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性,无法简单援引传统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结合证券领域的特殊因果关系理论——“信赖推定原则”与“欺诈市场理论”,对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做出整体的逻辑推导,并结合我国实践立法展开了评析。基于以上的问题导向和理论分析,提出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法律建构相应的意见,具体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应在《若干规定》中明确区分两类不同的因果关系:交易上的因果关系与损失上的因果关系,并分别就其证明和反证事项进行说明;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规定,明确重大性的具体标准,采取决策影响与价格敏感的双重标准,并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独立司法审查,结合案件具体细节对重大性做出认定;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分别对揭露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范围全国性、主体的权威性、时间的首次性等标准予以明确,可辅之以股价这一可视化的参考因素,形成对揭露日认定完整的标准体系;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

王茜[3](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项天艺[4](2020)在《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文中认为证券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增长,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却只能通过提起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定之时虽然被设定为能够妥善处理超出共同诉讼容纳范围的群体性纠纷,但在实践中却因为该制度本身设计的过于粗糙,以及忽略了该制度存在的客观环境,造成了其自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都几乎处于“被搁置”的困境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司法文件中确立了“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核心思想,并提出了在涉及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的框架式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便是为了响应实践中的诸多迫切需求,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该《试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本文以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为研究对象,从该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即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失灵为起点逐步展开分析。接着探讨其内在含义—该机制其中一环节为示范诉讼,与德国的示范诉讼在制度架构上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仍存在较大不同。这种不同根源于包含该环节的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旨在劝导平行案件当事人以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纠纷解决之经济。它既能实现示范诉讼本身追求的诉讼效率、适法统一等价值,又结合了“机制”之内核,强调制度之间的协调,从功能定位上可以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随后探讨该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原告层面,以现存的几个能够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以及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下确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为范围,以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受害的中小投资者一方的诉讼参与形态为切入点,试图得到完善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启示。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检验及完善前文得到的启示—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中示范诉讼原告参加诉讼。具体而言,既要分析该启示是否能解决前文提出的该机制在实践中原告层面存在的问题,也要拓展的思考该建议又提出了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拓展公益性组织资金的来源;又或者如何解决缺少民间力量有效监督公益性组织的运行的困境等。另外,对管辖和前置程序也对应第二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可以参考的完善建议。

贺颖慧[5](2020)在《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北大医药虚假陈述案为例》文中提出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散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通过隐瞒、延误披露真实的利好消息,诱使投资者以低于股票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股票的行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进行规制,但实践中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例已层出不穷。目前,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学理理论愈加成熟,可以将其应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适用相关规则时,应先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在确定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采用"两分法"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论证,并作出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

金彬彬[6](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指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蔡云翔[7](2020)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的今天早已经屡见不鲜,然而近些年来财务造假案件的频频发生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的目光,部分特大证券欺诈案件的曝光也引起了大量投资者的愤怒,但是事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得投资者得到及时高效地民事救济。为了解决我国投资者在遭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后救济无门的情况,我国最高院于2003年发布了《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以缓解当时受理审理此类案件的燃眉之急。但是由于当初制定该司法解释时并没有成熟的司法审判经验,而是以证券法律制度较为成熟领先的美国为借鉴对象,结合我国司法资源以及具体环境所拟定的,因此难免会有许多疏漏不足之处。而2019年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相关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便包括了强制调解制度、证券欺诈领域内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等,在这当中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是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制度的融合与创新,然而该项制度由于尚处于萌芽阶段,缺乏相应的配套衔接与落实制度,难免导致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效果不佳。且《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发布已经过去约17年,其由于无法充分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救济而常年饱受诟病,本文首先对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回顾立法沿革,对历次证券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进行梳理,而后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揭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中存在的几点不足,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其亟需改善的问题包括——案件受理门槛过高、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不明确,赔偿范围不全面以及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较高这四大问题。通过研究比较分析证券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域外国家对相关制度的立法与规定,笔者建议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应当在前置程序尚未取消之前尽快引入专家陪审制度,优先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同时完善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最后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相关运行制度进行完善以期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揭示立法的不足以及阐述问题的方法上都采用了实证分析的策略。通过对相关类型的案件进行统计,与此同时采用数据分析,趋势分析的方法说明数据中折射出的立法问题,而后利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对比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状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上述基础为依据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金琪睿[8](2020)在《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基于74个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砥砺奋进的三十年征程,逐渐走向成熟。证券虚假陈述却已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顽疾,其中在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74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不同认定思路,但也显露出认定困境——立案调查型揭露日缺乏语义明确性,行政处罚型揭露日忽略揭露时效性。证券虚假陈述的实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价格,使证券价格偏离证券价值。揭露的实质是展现某一历史信息的虚假性或误导性,使证券价格向证券价值回归。因此,揭露日认定困境的核心是揭露日的形式要件与揭露的实质要件不相吻合,究其根源是证券监管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以及抵抗揭露情形的频发性。由此,应完善证券监管信息披露机制,构建替代揭露机制、加速揭露机制与分段揭露机制。

茹思颖[9](2020)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并未将因果关系作出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区分。《规定》直接关联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并由被告对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若《规定》第19条所述相关情况由被告举证证明,则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可以认识到,现代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多种因果因素的不可避免性,尤其是“不披露”的情况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并通过增加被告的举证负担而威慑虚假陈述的行为。然而,直接从保护投资者的立场得出此类推定难以获得正当性,不少学者提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沦为投资损失保险的质疑。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不少地方法院在分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区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本文通过探析美国证券交易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历史发展,借鉴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国内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本文第一章从审视国内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介绍了目前证券虚假陈述司法实践概况以及发展的倾向,指出了《规定》中存在的三点缺陷,分别为:未区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规定》第18条对投资者“损失”的界定不明;《规定》第19条没有考虑被告的证明难易程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还指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包括:注重“揭露日”和“系统性风险”的认定,因果关系分析一带而过;对“市场欺诈理论”的曲解;不考虑多因素结合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系统性风险扣减规则不一。随后,从美国证券欺诈案件审理的历史发展角度,从根源找寻理论本质,并提出适用“欺诈市场理论”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当回归于侵权责任法角度,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本文第二章从美国证券欺诈案件审理的历史发展角度,从根源找寻理论本质,即市场欺诈理论是一种简化证明信赖,方便适用集体诉讼的理论,并非一味免除原告证明责任。研究显示,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弱化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力度,通过加强损失因果关系的分析来关上诉讼的闸门。通过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分析了复杂因素影响下,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区分诱多和诱空,介于美国并未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规制,笔者在第三章通过对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实践梳理,提出其损失的不可赔偿性,从而纠正实践中对该类虚假陈述行为案件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割裂。同时也回应学界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过多的讨论。

吴筱筠[10](2020)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完成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稿出台,加之两起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被最高院发回重审,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故本文以此为契机,以证券交易市场为语境,围绕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最终落脚研究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第一章探讨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成立。损害之承担以责任成立为基础,故本部分分述虚假陈述行为、归责原则、被侵害的权益以及因果关系。由于本文研究重点在于损害赔偿,故针对虚假陈述行为和归责原则,则只提及并分析具有时效性的两处新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同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先的过错责任改为更加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作为投资差额损失认定依据的因果关系,我国仍存在理论缺失,本文提出以“知情权”为中心进行重构。第二章重点论述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开篇先对目前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并未区分损害的类型和其中可赔偿的种类,导致损害赔偿范围狭窄。故应当细化情形,并以相当因果关系进行责任范围的重构。此外,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制裁性措施,不应当被盲目跟风加入现行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体系。第三章主要讨论损害赔偿的计算。分述了关于损害计算的一个关键时点——揭露日的实践争议和理论分析,并提出内容概括一致、市场反应作为辅助手段、全国性媒体需特定化并进行类型化优先排序等标准。针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立法虽留下了缺漏,但实务发展迅速,依法官自由裁量,目前的几类计算方法基本能解决大多数损害赔偿案件,唯当适格区间内有股票卖出交易行为时,如何消除卖出行为的影响,实务中分歧较大。笔者将实务中常被提及的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法+普通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对比,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反思以及投服中心损失核算软件的介绍,笔者从判决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角度出发,认为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最优方案。本章最后一部分讨论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笔者认为当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较多且个案存在差异时,计算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应使用较为精确的“个案相对比例法”;“其他因素”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仍鲜有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赋予法官认定非系统性风险引起的损失占总损失比重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为解决法官专业知识受限问题,可以在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或委托第三方核算机构,帮助法院作出更加正确、合理的判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二)国外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二)文献研究法
    四、思路与框架
    五、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及问题概述
    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与立法现状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
        二、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实务现状及问题概述
        一、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实务现状
        二、从实务现状看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新《证券法》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及适用问题概述
        一、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的自愿性特征
        二、从新《证券法》第93 条看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适用问题剖析
    第一节 既有实践案例中存在的适用问题剖析
        一、保荐机构承担责任过重问题
        二、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问题
        三、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与民事诉讼的协调困境
    第二节 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缺乏统一的细则规定
        二、第93 条明确的非强制性与《格式准则1 号》强制性间的协调困境
    第三节 先行赔付中具体适用问题剖析
        一、先行赔付的赔付对象
        二、先行赔付的赔付程序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理论探索
    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的制度价值
        一、保障证券投资者利益
        二、维护证券资本市场稳定
        三、增加中介机构违法成本
    第二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的效力及性质探究
        一、先行赔付赔付协议本质上是诉讼外和解协议
        二、先行赔付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的主体探究
        一、先行赔付中赔付主体的取舍
        二、“发行人”应否纳入赔付主体
    第四节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重要性探究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界定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完善先行赔付细则规定机制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规制
        二、先行赔付制度与司法审判的有机衔接机制
    第二节 完善先行赔付主体的后续追偿机制
        一、明确先行赔付主体优先受偿权利
        二、制定实施细则保障追偿程序
    第三节 构建多元化先行赔付制度机制
        一、完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机制
        二、引入示范判决规范实施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实践考察
    一、条件错位: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受理的主要前置程序
    二、标准模糊: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差异
    三、范围僵化:可获赔情形狭窄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内在逻辑
    一、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重要理论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二、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一)证券市场交易特点
        (二)因果逻辑的二次推演
        (三)证券市场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理论
    三、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逻辑推演
第三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规则建构
    一、明确区分两类因果关系,并分别说明其证明和反证事项
    二、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标准并进行独立司法审查
    三、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
    四、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3)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后记

(4)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
    第一节 法院对受理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形式的限制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表现无力的原因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之时的理论准备不足
        二、当时的权力体制下法院难以承担保护投资者的重任
        三、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背道而驰
        四、法院及法官的利益权衡抑制了适用的积极性
第二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界定
        一、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了示范诉讼
        二、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的示范诉讼与德国示范诉讼存在不同
        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法律属性
        五、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制度价值
    第二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示范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对抗力失衡
        二、对示范诉讼原告的激励不足
        三、“集中管辖”增加了投资者索赔难度
        四、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在制度与实践中均没有取得一致
第三章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变化的启示
    第一节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的形态变化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多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二、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下的“单一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下的“公共主体”参与形态
    第二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价值分析
        一、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功能定位
        二、解决“搭便车”的困境
    第三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诉讼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对示范诉讼原告的完善建议
        一、拓宽公益性组织的资金来源
        二、强化民间力量对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第二节 对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以中级法院为原则,灵活确定级别管辖
        二、增加侵权行为地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管辖权
    第三节 对其它程序性事项的完善建议
        一、取消将前置程序作为法院的受理条件
        二、完善证券行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致谢

(5)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北大医药虚假陈述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缘起:北大医药虚假陈述案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二)裁判理由的逻辑争议
三、规则: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认定
    (一)诱空型虚假陈述
    (二)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
    (三)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
        1. 主动型诱空虚假陈述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 隐瞒型诱空虚假陈述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检视:一般规则在北大医药案中的适用
    (一)涉案虚假陈述行为是否为诱空型虚假陈述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规则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
        1. 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1)。
        2. 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结语

(6)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二、诉讼成本高
        三、司法效率低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1.国内研究概况
        2.国外研究概况
    (四)论文结构及思路
一、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现状与立法沿革
    (一)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现状分析
        1.纠纷处理手段的多样性
        2.投服中心成为投资者维权的重要力量
        3.“退出制集团诉讼”可能带来的趋势
    (二)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立法沿革及现状
        1.《证券法》(1998)初期
        2.《虚假陈述通知》、《虚假陈述规定》时期
        3.“示范判决机制”时期
        4.《九民纪要》时期
        5.新《证券法》时期
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司法裁判分析与立法的不足
    (一)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司法裁判统计分析
        1.案例统计与结案数量概况
        2.司法裁判统计分析总括
    (二)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立法中的不足
        1.案件受理的门槛较高
        2.虚假陈述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不明确
        3.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考虑不全
        4.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较高
三、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之修正
    (一)前置程序尚未取消之前尽快引入专家陪审制度
        1.前置程序应当暂时保留之缘由
        2.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二)优先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1.不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利弊
        2.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损害赔偿计算的最优选择
    (三)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之完善
        1.诱空虚假陈述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抗辩事由
    (四)完善投保机构的相关运行制度
        1.投保机构的法律属性之定位
        2.投保机构的收支处理之规范
        3.投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之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基于74个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现状
    第一节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二节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依据
        一、行政命令型揭露日
        二、立案调查型揭露日
        三、行政处罚型揭露日
        四、自行更正型揭露日
        五、媒体报道型揭露日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困境
    第一节 缺乏语义明确性的立案调查型揭露日
        一、立案调查型揭露日认定思路的冲突
        二、缺乏语义明确性的质疑
    第二节 忽略揭露时效性的行政处罚型揭露日
        一、行政处罚型揭露日认定思路的滞后
        二、忽略揭露时效性的批判
第三章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困境分析
    第一节 厘清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动因
        一、有效市场假说下证券价格反映证券信息
        二、公共物品属性下供给证券信息的动力不足
        三、委托代理理论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逐利性
    第二节 揭露证券虚假陈述的意义
        一、信息偏在理论下揭露虚假陈述的需求
        二、利益平衡理论下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节 形成揭露日认定困境的根源
第四章 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困境的破解路径
    第一节 证券监管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第二节 替代揭露机制的确立
        一、补充性的替代揭露机制
        二、有限扩张的揭露主体
    第三节 加速揭露机制的构思
    第四节 分段揭露机制的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虚假陈述揭露日案例汇总表(以揭露日之认定为争议焦点)
附录二 虚假陈述揭露日案例汇总表(未以揭露日之认定为争议焦点)

(9)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国内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浅析
    第一节 国内司法实践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案件情况概述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一、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缺陷
        二、近两年司法案例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归纳
第二章 对美国证券欺诈因果关系要件发展的借鉴
    第一节 “信赖”证明简化
    第二节 对“损失因果关系”的关注
    第三节 复杂因果关系
        一、普通侵权法中复杂因果关系
        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复杂性的分析
第三章 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
    第一节 国内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归纳
    第二节 消极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的损失因果关系
        一、证券虚假陈述损失类型
        二、消极诱空型虚假陈述损失
第四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办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第一节 侵权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类型的再探讨
    第二节 归责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三节 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之基础
        一、因果关系理论之适用选择——回归民法理论脉络
        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之构造——以“权益”为中心
第二章 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之实务问题归纳
    第二节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损害识别
    第三节 损害赔偿之范围界定
        一、责任范围认定的现状与挑战
        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引入与可能
    第四节 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性的疑问
第三章 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第一节 损害计算时点之揭露日的争议与确定
        一、揭露日概念的规范审视
        二、揭露日标准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现况与发展
        一、我国损害赔偿计算现有规范的不足
        二、数次买卖证券行为下“买入均价”的实践观察
    第三节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探析
        一、系统性风险的剔除方式与创新
        二、“其他因素”认定的实践矛盾与解决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研究[D]. 沈延翠. 兰州大学, 2021(02)
  • [2]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D]. 俞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D]. 项天艺.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北大医药虚假陈述案为例[J]. 贺颖慧.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0(02)
  • [6]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D]. 金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研究[D]. 蔡云翔.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8]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基于74个案例的实证分析[D]. 金琪睿.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9]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D]. 茹思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吴筱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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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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