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简介(论文文献综述)
张重洲[1](2021)在《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昌国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佛教势力的发展及寺院经济兴衰问题,一直是吐鲁番佛教史和经济史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高昌国建政及对初期佛教的政策,奠定了佛教发展和寺院经济的基本走向。佛教地理决定了寺院经济的根本发展模式和路径,但高昌国佛教经济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之间,呈现出相近及相悖的两种趋势。高昌国的寺院经济以佛教主导,同时包含有多种宗教下的经济成分,其在高昌国内兴衰与发展均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素支撑。高昌国的寺院经济是以佛教寺院和僧尼寺户为主体,围绕这两个主体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形成了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形态,寺田在性质、数量、来源等方面均与世俗社会保持一致,经营门类和方式也大致相当。寺院经济具有宗教性、社会性、封闭性、地域性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寺院内部财务收、支平衡,兼营多种经营门类,有完整且成熟的“常住”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方法。国家设置有专门的僧务机构,形成了僧官阶层,两种制度和体系共同运行管理寺院财产。此外,还通过《僧尼籍》来管理寺院僧尼及其附属人口,按照一定标准征收赋税劳役,其征收标准随着经济体制而发生改变。寺院内部僧尼群体间地位高低和财产分化明显,存在“中层僧尼”群体,普遍在寺院之外还从事着各自的经济活动,与豪门望族往来密切,深入到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高度的世俗化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益,尼僧群体、货币支付、国家体制、社会动荡等诸问题均与寺院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均加剧并最终导致了社会形态和寺院经济的固化。唐西州建立后,寺院经济并没有发生“衰落”,而是逐步在改革中转型重构,最终逐渐适应新政权的改革并完成自我革新。总体而言,高昌国寺院经济自身是一个闭环的完整链条,其发展经历了从萌芽到兴盛,最终至衰落的全过程,形成了特有的经济体系,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共同体。
周冰[2](2020)在《场域视野下的清代中央司法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党和国家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学术界关于司法权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中众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从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中汲取经验总结教训是一条合理可行的研究进路。清代是中国封建君主政治最末的时期,也是帝制中国政治体制最为成熟的时期,清代的实体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等方面皆是基于继承历代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清代法制也是中国传统法制近代化的开端,在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法制实践所提供的经验与教训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清代中央司法权的研究,是通过对传统法制及其实践进行的再阐释研究,最终目的是希冀对当下的法治建设及其中司法权运行、司法权配置等重要内容有所裨益,而非单纯是对历史上的法律实践进行梳理和描述的传统研究模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引入了着名的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构建了古今对话的通路。通过对清代中央司法权的研究,为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本文在绪论部分对司法权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将我国当下学术话语中处于混同状态的“司法权”概念,区分为作为舶来语的“司法权”概念、当代中国的“司法权”概念和传统中国的“司法权”概念。“司法权”一词在清末自海外传入之前,并不存在于传统中国的话语中,但代表着司法权能的各种词语实质上在几千年的帝制中国时期已经存在于司法领域中。中国古代的司法与现代意义的司法既有同质性,又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及蕴意。正文首先是对清代中央司法场域进行的理论建构,在正文的开始引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通过对场域理论的特征、司法场域的功能、场域理论的相关概念、场域理论的实践逻辑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前提,将场域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为本文的研究和写作打好方法论基础。通过司法场域形成的特征为界定,将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兴衰分为萌芽阶段、雏形阶段、成熟阶段和瓦解阶段。得出司法场域是元场域派生下的子场域之一,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兴衰伴随着政权建立、发展、成熟到瓦解的全部过程。第二章是对清代中央司法权的实现路径进行研究,通过对清代逐级审转复核制下的地方和中央司法职权配置进行归纳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案件进入中央司法场域的路径与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京控案件的当事人采取一系列的诉讼策略将原本无法进入中央司法场域的案件推进该场域内,因此自身也成为不掌握司法权资源但影响司法权运行的场域参与者,进而实现自己“伸冤”的目的。“钦案”是指司法场域中受皇帝的个人意愿支配产生的案件,皇权并没有采取法律以外的方式对意图铲除的官员进行处理,而是选择了利用皇权在权力场域中对于官员的支配地位,将个人意志传递给了掌有参劾、司法职权的官员群体,从而推动该案件进入中央司法场域的策略。此外,以督抚为代表的地方官采取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造成中央司法机构对命盗重案的“无权”审判的状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中央场域天然的低自主性,中央司法权主体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来自社会场域和权力场域的双重影响,但场域本身的对外部影响因素的重塑过程,使得清代中央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独立运行。第三章对中央司法权的资本分配与竞争进行研究,通过对明清以前官方法律教育兴衰史,交叉对比历代官员获取法律知识资本的方式以及历代官员法律素养或司法技能的差异,判断出司法场域中的法律知识资本并非由刑部官员垄断,而是通过皇权来对获得法律知识资本的资格进行分配,从而进一步生成更大程度上的中央集权。在清中晚期的中央司法场域中,司法技能资本是竞争司法权力资本过程中兑换率最高的资本,这种兑换率促生了中央司法权主体刑部官员形成竞相钻研法律、提高司法技能的“专家掌部”现象。第四章以纵奸致命案件为例,分析了惯习的生成与场域重塑。本章的研究对象是清代中央司法场域内行动者是否存在惯习这一特殊的性情倾向,以及惯习是否有重塑司法场域的功能。通过对“纵奸”和“纵奸致命”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司法档案中官员带有价值倾向性的用语的内容进行分析,得出清代中央司法权的惯习是一种对不涉及国家稳定和政权统治的案件,更多考量其社会效果,但对于“人命重案”,有可能动摇帝国统治根基的案件,则在法律框架内予以重判的主观偏好。在对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考察中发现司法场域内行动者的惯习实际影响了司法场域的运转,一定程度上对场域的边界进行了重构。第五章是清代中央司法权研究对当代的借鉴意义,通过司法场域为司法权独立运行提供具体场景、司法技能作为最重要的资本以及惯习作为重塑司法权的主观倾向三个角度入手,结合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结语部分回归到整篇论文写作过程中的贯穿始终的思考:“对中国法律史研究应当如何进行”。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及文化也不应当如同只应陈列于博物馆之中的文物。研究历史的终极意义从来都在于当下,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目的和意义也在于为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智识资源。
陈斯亮[3](2020)在《毕沅与陕西古迹保护 ——兼论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文中认为本文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清乾隆时期的学者型官员毕沅(1730-1797)在古迹保护方面的成就,以毕沅在陕西开展的古迹保护活动为研究主线,穿插论述了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归纳总结了毕沅古迹保护的主要特征,继而将以他为代表的清代古迹保护与欧洲及民国的遗产保护进行比较,并专门探讨了清代古迹保护及毕沅事迹的现实启示。研究中借助工程典籍、宫廷档案、金石碑刻、书札信件、报刊、摄影集、测绘图纸、考古发掘成果等资料,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考察、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归纳总结、个案研究、比较研究、交叉研究等方法,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毕沅及清代古迹保护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剖析考察,并得出5点结论。研究成果在广度、深度及可信度方面与以往相比有较显着提升。本文首先分析了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时代氛围及相关典籍,对毕沅古迹考察、研究及保护实践的事迹进行了总体性论述,介绍了毕沅游历考察270余处古迹的概况,评述了毕沅的代表性着作《关中胜迹图志》《关中金石记》和他倡导编修的方志,梳理出毕沅在为官25年期间所保护的215处古迹。以毕沅所保护古迹的类型为划分依据,依次研究了陵墓、坛庙、城垣这三类受到相关保护制度约束的古迹,又选取3处无相关保护制度约束的其他类型古迹进行分析。在陵墓保护方面,介绍了清代陵墓保护的观念及制度,分析了毕沅保护陕西187座陵墓的相关背景、事件始末、保护措施及历史意义,论述了毕沅保护唐昭陵的9年历程、6项举措及历史意义;在坛庙保护方面,介绍了清代坛庙保护的观念及制度,论述了毕沅整修华阴西岳庙的工程始末、修缮理念、具体措施、工程经费、成果绘制等问题;在城垣保护方面,介绍了清代城垣保护的观念及制度,分析了乾隆时期的全国性城垣修缮风潮和当时陕西城垣的修缮概况,论述了毕沅整修西安城垣的工程始末、修缮理念、主要方法、具体措施和历史意义;在其他类型的古迹中,选取西安碑林、崇圣寺、灞桥作为代表性个案,分别从保护事件始末、保护措施、保护特点、历史意义及思想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由此归纳了毕沅古迹保护的5项特征——重视古迹价值尤其是社会价值及文化价值的发掘;以“化育人物”为理念进行古迹文化传播和修缮改造;强调古迹及其保护行为的延续性;其操作模式是在制度框架下以文人官员为主导开展保护;其长远目标是为了构建“理想天下”图景。此外,分析了毕沅在保护不同类型古迹时所反映的时代理念以及其保护方法背后的行为逻辑。通过与历代古迹保护人物的比较,认为毕沅是清代古迹保护领域的突出代表人物,也是自周至清近三千年间中国本土开展古迹保护实践数量最多者,他在古迹保护的思想和实践两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次,文中阐述了清代古迹保护在思想、制度、机构、学者四方面的情况,尝试对其历史意义进行重新审视和客观评价,并将其与17-19世纪的欧洲和民国时期进行逐项对比,探寻外来理论与本土体系融合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认为,清代古迹保护体系颇为独特,既呈现自洽性和复杂性,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它自19世纪起被逐步形成的西方遗产保护体系所超越,但仍然深刻影响民国古物保护体系的发展。最后,文中通过分析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恒久期望和阶段性问题,认为清代古迹保护和毕沅的相关事迹,不仅能够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了历史素材和实施经验,也能够利用这些古代遗产保护智慧去探索创造性转化思路,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遗产“真实性”认知、文化遗产复建、文化信仰构建、价值传播和社会参与、预防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以工代赈”、遗产保护与国家安定等方面为今日提供更丰富的启示。
瞿丽莎[4](2020)在《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发墓,是构成墓葬文化中的一个小的情节结构,这一情节结构一般在文本中独立存在。发墓,也称之为“发冢”。可以说,一部丧葬史,也是一部发冢史。本文主要探究明清笔记小说中的“发墓”故事情节,对其故事范型进行分类整理论述,并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这对于研究明清墓葬文化内涵及其文人的文化心理都有一定的意义。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讨论“发墓”故事的分类与分布,对其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及其“发墓”故事的多维分类、“发墓”故事的虚实空间构造、及其“发墓”故事的文化意蕴。力求对明清笔记小说中所涉及的“发墓”故事情节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深入且客观的研究。绪论部分主要从研究缘起、对象、现状、方法及意义来论述。第一章论述明清笔记小说中的“发墓”故事概述。这一章节是极其重要的,对于明清笔记小说文献的梳理,能更有效地对全文进行论述。明清笔记小说数量颇多,所涉及的内容也不一样,也就导致了发墓故事的分类亦是存在多样化的,但有些故事内容情节大体是相似的,对此可归为一类,对于这样的分类,笔者主要分为两大类:有意发墓与无意发墓。为了使读者更加了解到笔者所做的这一研究,对此,在梳理文献的过程中,也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如:发墓二葬、发墓复生、发墓取材、发墓取财、发墓求雨、误发墓、发墓受报、发墓奸尸、发墓报仇等内容。第二章论述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情节范型。此章节主要从:“发墓动机”、“发墓复生”、“发墓受报”、“防发墓措施”这四个叙事情节范型来进行分类探讨,结合文本内容,又将其细致分为多种叙事情节,以此来考察发墓故事的研究价值及其意义所在,并结合明清社会现实、社会制度来进一步、更深入地去分析这些叙事情节。第三章论述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虚实空间构造。此章节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通过梳理中国古人的冥界观念,对古人关于“鬼”的认识有了一个认识之后,再来论述明清两代关于鬼神的观念。从而进行论述关于发墓故事中所构造出来的虚实世界,对古人的一个空间概念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第四章论述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文化意蕴。此一章节主要是对明清社会生活的一个补充,让读者更能准确清晰地了解明清社会。作为明清笔记小说,其文化因素、文化特质都带有一定的社会因素在里面。主要从:发墓与文化信仰、发墓与民俗生活、发墓与民俗观念三大方面来进行论述。对其中所涉及的儒释道、“人神”“鬼神”信仰,世界观、道德观、社会人生观都有一定的论述。
孙祺祺[5](2020)在《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研究立足于秋审程序中控制死刑执行,调整人犯量刑的具体措施,聚焦程序运行过程中人犯由死化生这一变化过程,深入考察人犯免死减等即死刑免除并减等刑罚机制的程序设计、运行依据、案件类型、功能意义等内容,并着重展现这一机制在死刑人犯执行控制方面的实际效果。秋审人犯除一小部分情重应决者外,大部分人犯能够获得刑罚宽减的机会,并根据自身案情特点分别处以适当的减死之刑,这一机制对于控制清代死刑处决人数发挥了关键作用。现有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并非凭空产生,秋审免死减等机制以死刑减等刑的发展、死刑罪名分类和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为基础,在“慎刑”“天人合一”与“刑罚得中”思想的指导下逐步发展完善,成为一种多种途径并举的慎刑控死机制。免死减等机制包括免除死刑与减等刑罚两个阶段,区分出不需处决人犯成为机制启动的第一步。借助秋审结果的细化,筛选出情实勾决之外的多种免死类型,再根据不同类型人犯的处理方式减等刑罚。在机制开启之初,需要完备的运行依据作为支撑,以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主要包括常规依据、常规之补充、非常规依据三类。条例规定、秋审条款、秋审惯例、历年成案并与衡情原则结合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确定了宽减人犯的范围、幅度与后续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并对人犯分类提供参考标准。而赦宥因临时临事而制的特性,作为非常规依据在特定情况下发挥作用。常规依据与非常规依据的区别在于,前者带有制度性特征,具有可预见性,或可说是死刑案件的法定处理程序,而后者具有更有灵活性与随机性,以皇帝的临时诏书为形式依托不免带有不可预测的色彩。二者都以对案件死刑量刑的确认为前提,但前者否认死刑执行的必要性,而后者对此不表示反对,只是因于外部因素使得生命剥夺不合时宜而制止。在对运行程序的整体关注之下,也应注意到秋审的特殊制度对免死减等机制运行的影响。秋审案件分官犯、服制犯、常犯三册分别汇奏,三册虽同适用一个程序,但是因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免死减等的力度及措施有所区别。免死减等机制的展开与案件类型有一定的关联度,但定案与秋审之间的差异仍非对应关系,一概入实的案件并不能当然认为处死人犯会增多。除了制度保证之外,机制运行还需要发挥作用的人——司谳官。秋审结果的实缓转化与免死案件的形成过程中,不同层级的承审官获取的审理依据,对法律与政策的理解甚至利益纠葛等因素引起了秋审案件实缓结果的不同。地方臬司、督抚作为秋谳案件的最初审理者,其实缓结果的拟断既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又总是面临中央层级的改判质疑,改判不仅关涉秋审案件以及死罪人犯的生死,更与官场规则等法外因素密不可分。最终决定人犯生死的权力掌握于皇帝之手,他本人对拟定依据的理解对官员有极强的约束力。皇帝深入秋审的运行程序中,借由勾决监督官吏工作,同时彰显皇权,起到恩威并施的效果。对于免死减等机制在秋审实践中究竟能够发挥多大作用的考察,应从秋审人犯免除死刑的比例及减等刑罚的效果入手,免死减等机制在控制死刑方面的优越性借此体现出来。首先,机制的运行并非单纯追求死刑转化为生刑而已,更重要的是实现减死之后罪与刑能够允协,因此需要以适当的减死一等刑为基础。清代在前代基础之上又发展了发遣与永远监禁两种减死之刑,永远监禁刑更是因为突破了传统刑罚发展的路径而显得特殊。其次,通过量化分析的方式,以清代乾隆、道光、光绪三朝秋审常犯情实勾决与缓决减等情况的对比,展现免死减等机制在控制死刑执行方面的显着效果。这一机制依托死刑案件的秋审程序,本着将死罪与死刑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人犯定罪的基础之上而做出量刑调整,以降死一等刑代替死刑的执行,灵活多样地利用已有刑罚措施,促进减死之刑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从而在达到降低死刑执行人数目的基础上,保证减等刑罚与罪行之间的匹配度与合理性,保障清代刑罚裁量公正性与适当性。更进一步说,免死减等实质上是传统量刑技术的极致化体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轻重缓急上下调整,除了能够树立刑罚的威慑性,也能通过结果的转化展现皇帝宽恤民命的温情,情重者情实勾决以发挥刑罚惩戒作用使民知儆畏,轻缓者缓决减等来体现国家恩赏矜恤使民受德化,这种天然地带有调节刑罚强度、刑罚方式等方面的能力是区别于普通刑罚机制的重要特征。秋审免死减等机制在以司法控制代替立法控制的基调下,借助秋审程序的发展,以免死并减等的方式对死刑案件分流处理,在死刑执行的最终环节上的把控,从结果上直接减少处决人数,这种控制死刑的路径既是受前代经验的影响,也有自身的转换和改造。它的巨大优越性还体现于投入成本小,见效快,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影响较小,它将控制阀门装在死刑确认执行之上,对前期的一系列司法程序都没有直接影响,不会过多干扰既有法律制度的适用。免死减等机制不仅是一种控死方式,还是刑罚的调整措施,有助于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传统刑罚发展的进步之处,同时为现代死刑控制措施的改良提供了有益经验。
徐子淳[6](2020)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传统律学远绍秦汉,近迄明清,历两千年而不衰,实为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的一株奇葩。中国传统律学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国古代司法,而且与中国古代的立法及法律发展状况直接相关,故律学研究一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领域。虽然律学在汉晋之际非常繁荣,汉晋的律学家们在律学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致到了唐代,推出了代表古代世界最高法律水平的《唐律疏议》,中国传统律学也由此达到了一个高峰。但若论律学的水准与完善程度,清代无疑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代表了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最高水平。清人曾自豪地宣称:“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清代律学达到很高水平的主要标志是:清代的私家注律非常活跃,律学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超前代,并且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注律方法与律学流派。“有偏重于注释律例的辑注派;有潜心于‘考镜源流、辨其原委’的考证派;有侧重于指导司法的司法应用派;有专门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参考的案例汇编派;有通过比较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评价各自优劣得失、为现行法律提供借鉴的比较注释派;有以便于检索、阅览及记诵为目的而进行注释的图表派、便览派和歌诀派;有以宣传清帝圣谕为主旨的宣教圣谕派,等等”。可谓流派纷呈,注家辈出,各有专长,相互推动,使清代律学取得了超越前朝的历史性成就。在清代的诸多律学流派中,人们对辑注、考证、司法应用等流派研究较多,因为这些流派一直位居法律史研究之要津,但对歌诀派与图表派则较少关注,很少有学者对之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这大概与学者们认为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偏重于“术”,内容过于简略,无法表现中国传统律学的丰富内容有很大关系。其实,“术”虽小道,其中亦有可观者矣!正如晋代律学家刘颂所言,律学非“穷理尽性”之学,它以准确适用法律为旨归,故律学的主体应为“术”,而非“学”。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研究中国传统律学中的“术”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发扬中国传统律学中“术”的成分,即发掘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对之进行系统地整理与分析,探讨其产生的法律与社会根源,深挖其思维方式的根基,揭示其在立法、司法以及普法中的作用。法律歌诀朗朗上口,便于习者记诵;法律图表形象直观,便于用者按图索骥。若能将这两大注律系统、两种不同的注律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既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又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有二:一是清代的法律歌诀,即清代有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适用经验的诗词、歌赋与口诀的总称,以乾隆年间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与梁他山的《读律琯朗》最具代表,此外还有程熙春的《大清律七言集成》、黄润昌的《大清律例歌括》,等等;二是清代的法律图表,即经过系统分类编辑的办案手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法律检索工具,便于快速搜索法律条文,以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为首,后又涌现出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曾恒德的《律表》、邵绳清(又名邵春涛)的《读法图存》,等等。此外,还将研究置于清律典卷首以及载于其它律着中的特殊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图”,等等。此类法律图表看似简略,但其背后的内涵却非常丰富。一方面,“服制图”透漏着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发展以及家族观念的变迁,另一方面,“例分八字图”展示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进步。本文除第一章绪论与第六章结语外,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二章,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首先重点探讨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在中国古代,歌诀法源远流长,为社会各阶层所喜欢,这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具象性特点有很大的关系,法律歌诀亦不例外。法律歌诀最早的源头可追溯到晋代,张斐“注律表”中的某些论述可视为法律歌诀的雏形;唐代流传下来的法律歌诀仅《金科玉律》;至宋代,《刑统赋》成为雅语型法律歌诀的重要代表,相对地,通俗型的法律歌诀则以日用类书中的《事林广记》传播最广;明代的法律歌诀体例逐渐固定,对法律条文的归纳更加精炼和专业,部分律着以及日用类书中都载有各种类型的片段式法律歌诀,但仍属于业余型。以上各朝的法律歌诀为清代专业型法律歌诀的出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据考古发现,汉墓出土的《丧服图》帛书为最早的服制图实物,也就是说,法律图表出现的时间早于法律歌诀。元代以前,法律图表多表现以《丧服图》为主的图谱或表格形式,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至元代,法律图表的类型逐渐增多,《元典章》里就出现多个表格集,王元亮的《唐律纂例》则是一部完全以《唐律疏议》为注释对象的完整的表格集律着;明代吸收元代法律图表中的“五刑图”、“例分八字”等精华,将八个“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置于律首,使《大明律》的体例更趋合理和简明。鉴于清代以前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因此,本章只用较少篇幅对清代之前的法律图表作简单梳理。第三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歌诀。在清代律注型的法律歌诀中,成书最早的是乾隆年间由程梦元编的《大清律例歌诀》,不仅有歌诀还有办案经验的总结;流传最广的是乾隆年间由梁他山编的《读律琯朗》,全书除了歌诀以外再无其它内容,堪称清律歌诀派中的秀珍之作,后世的《大清律例精言辑览》、《法诀启明》、《律例精言辑览》等中的歌诀多由抄录《读律琯朗》而来;最长的歌诀是光绪年间由程熙春辑的《大清律七言集成》,歌诀部分几乎涵盖了《大清律》的所有罪名,不仅有律例歌诀,还包含尸检歌诀,且参考诸多前人成果,实为清代法律歌诀的集大成者。相较于明代,清代的法律歌诀逐渐演变为专业型的法律歌诀,传播的对象也由普通民众转变成以地方司法人员为主体的法律官员、讼师以及刑名幕友。利用歌诀法具有高度凝练、言简意赅、易读易诵的特点,对《大清律》中须格外注意的法律条文加以概括,化繁为简,重点突出,借助歌诀的概括性、精炼性与简约性能够明显增强记忆法律条文的效果。第四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图表。清代的法律图表主要有两类:一是置于《大清律例》卷首的、起着统括作用的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之义”图等。通过研究历朝“服制图”中服制内容的变化,分析我国传统家族观念变迁的脉络以及刑事政策的变化状况。再从宋、元、明、清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应用入手,探索中国古代立法技术与传统律学的发展历程;二是与律条相对应、可辅助使用者在司法审案中定罪量刑的律注型法律图表,以乾隆年间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以及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最具代表。本章重点研究律注型的法律图表。该类法律图表具有“条分缕析,纲举目张,切要简明,了如指掌”的特点,所列之表既具有索引功能,又能使阅读者快速检索、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重点内容。在清代图书检索技术的落后条件下,能做到按图索骥查找律例要点和相关解释,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是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很大丰富。第五章,综合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定罪量刑、法律传播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并指出其存在的局限之处。歌诀法与图表法是我国古代独特思维方式的集中体现,是古代法律人实践智慧的结晶,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当今的普法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更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土资源发挥作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更是直接为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服务的,这两种方法在产生的时间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在运用上若能相互配合,可取得很好的效果。研究清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不仅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还有利于突出中国古代法律人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的贡献。最后,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与传统法文化的特点出发,探讨法律歌诀或法律图表在中国传统律学中的作用,评价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思考其现代价值。本文结构呈“总-分-总”的形式,即首先是一般性的总论,其次以历史为序,分别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包括图谱)的源流,最后综合探讨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局限之处以及现代价值。当然,本文虽主要研究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但又不局限于此。例如,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古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源”;还从不同朝代《丧服图》在内容上的差异入手,探讨了我国传统家族关系的变迁情况;再如,本文通过对不同朝代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与传统律学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本文能起到裨补缺漏的作用,即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亦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这也是本文最大的研究价值。
鲁亚妮[7](2020)在《《王氏青箱余》博物、志人书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王兆云,明代重要的文学家、藏书家,与王世贞、焦竑等人皆有来往,一生共着笔记十一部,集结成两部笔记总集。其中,《王氏青箱余》尤具特色,在反映时代发展、社会风俗、思想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王氏青箱余》创作伊始,王兆云便把对地域与人物的思考融入其中,以博物篇章与志人篇章为媒介,展现笔记中的东南沿海和文学人物创作特征。这种基于选择之上的内容确定与前代作品中的记载差异显着,背后蕴含的是明代特定背景下人们关注视野的转变,代表了王兆云等普通文人的社会认知。具体而言,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王氏青箱余》及其博物与志人篇章进行分析并探讨价值。绪论部分对王兆云及《王氏青箱余》的性质、研究现状等作出介绍,阐明选题缘由与意义,明确研究方法与重难点、创新点。第一章为王兆云生平、交游及其作品概述。在对方志、笔记的梳理中以时间为线索勾勒人物生平,在对好友间珍贵信件的解读中构建爱好藏书、乐于分享的藏书家形象和以文字为乐、文名甚着的文学家形象,展示其丰富的文学创作,介绍现存作品的不同版本。第二章由《王氏青箱余》博物篇章涉及的主要地域出发,探讨笔记中的东南沿海书写,展现时代背景对文人创作的影响。以前人博物作品为基础,分析创作方式的沿袭,揭示博物知识扩充带来的认知转变,以及在其影响下,人们能够逐渐切断生物与灾祥之间的联系,正确看待海外国家与“异人”的思想进步。第三章由《王氏青箱余》志人篇章记载的主要人物出发,探讨笔记中的文学人物书写,肯定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在文学史上的重要价值。通过对科举的全方位描绘展现不同阶层文人的生存状态,在与《明史》列传的对比中呈现《王氏青箱余》志人篇章多样化与详细化并存的叙事特征。结语部分总结论文主要观点,客观评价《王氏青箱余》的成就与不足,给予其恰当的定位。
李雪涛[8](2019)在《《祥刑遗范》研究》文中认为《祥刑遗范》是清初山西平阳府推官毛逵所撰写的一部判牍集,现藏于山西省祁县图书馆。本文以《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及公牍作为基础材料和研究对象,并辅之以旁证,据以窥探清初府推官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作用及其运行特点等问题。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主要叙述选题的依据、研究的价值、研究的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正文部分共分八章,依其性质又可将其分为两大板块,即文献研究和内容研究。正文的前两章内容即为文献研究,其余章节为内容研究。第一章内容以毛逵与《祥刑遗范》的关系为主线,利用地方志以及文中的信息等资料,首先考证作者毛逵的生平经历,勾勒出毛逵一生的梗概;其次叙述毛逵的推官生涯,并考证出其任职年限以及所获得的评价;然后论及《祥刑遗范》的由来,阐述“祥刑”的内涵,并对其书名的由来及现存的版本加以说明;最后述及毛逵的“祥刑观”。第二章内容以《祥刑遗范》的编纂体例为研究对象。先是考证序文作者的身份、生平、作序的时间及其与毛逵的关系,并指出序文所含信息的价值;然后论述各卷的卷名及内在构成,以及各卷文书的件数与特点。第三章内容主要研究《祥刑遗范》的文书性质与语体特征。通过对《祥刑遗范》所收录文书的分析,将此书定性为一部判牍汇编。紧接着从标题特征、语言特征、内容特征三个方面来探讨《祥刑遗范》的语体特征。第四章内容主要论述清初地方的司法程序及各机关的司法职能。清初地方上的审级一般分为四级,州县、府、道、司、院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司法职能。州县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一审级,州县官主要承担初审的司法职能;府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二审级,推官(或知府)主要复审州县呈报的案件以及上司批交的案件;道则主要复审下级呈报的案件,并起着上下承转的作用;司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三审级,主要复审府、道呈报的案件;院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四审级,主要承担审核与奏报的司法职能。从《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看出,清初地方上的州县、府、道、司、院各司其职,分别发挥着各自的司法职能。第五章内容主要以《祥刑遗范》为中心,兼采旁证,探讨清初推官的司法审判职能。清初,推官作为府一级专职的司法审判官员,主要负责复审州县转呈的案件、审理上司批交的案件、直接受理百姓的案件以及审理中央交办的案件。借助于《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较为真实地还原清初府推官所承担的司法审判职能。第六章内容主要论述《祥刑遗范》所收录案件的审理依据与解决原则。依据案件的性质并按照近、现代法律案件的分类方法,将书中所收录的案件大略分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两大类。无论是审理刑事案件,还是审理民事案件,都遵循着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也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司法官在审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固然需要按照法律的硬性要求执行,但又存在着一定的灵活性。从《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看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一般严格适用律、例,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则形式灵活。第七章内容主要以《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为依据,探讨府级推官毛逵如何将“祥刑”思想贯彻于司法实践。概言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以宽为本、不伤无辜、兼顾情理。第八章内容主要补充说明几个问题,包括《祥刑遗范》一书的价值、对后世的影响、文中的错排之处以及不足之处等。
唐国昌[9](2019)在《元代司法中经学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汉后,经学作为中国古代文化及思想价值的主体,往往因时代而异,其的影响及于包括司法在内社会的方方面面。整体而言,经学在宋元之际虽历经空前严峻的考验,却能浴火重生,而得以重新复兴,且并未偏离原有的发展主线,与宋、金等经学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以现在的眼光审视,经学在宋、明之间的延续性大于中断性。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为清晰而具体的体现。元代司法实践中对经学适用的实质是对经学官方正统地位的承认与巩固,经学也借助权力的威势渗透到司法之中,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从而使得元代司法仍然是以经学为载体的传统中国的法律思想价值为指导进行的;“反汉化”的政治势力贯穿于有元一代,却并未能动摇经学在司法中的地位。这从侧面反映着以经学为核心的汉文明的巨大包容性和生命力,也反映着历史发展趋势的不可逆性。具体言之,有元一代,司法中一般并不直接适用经学内容原文,而是间接地引用经学思想原则、精神,或者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入唐、宋、金等前朝已被高度经义化的法典中的相关条文,通过先例将相关经学内容或义理、经义化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先例,在后案中直接引用该先例,而不再引用前朝的法律条文或经文(有时也可在司法裁决中直接引用)。经学在元代司法中,不仅作为立法及司法的逻辑起点、法理基础、推理依据和价值支撑,而且在裁判具体司法案例、创造先例、统一法律体系时具有重要的“宪法”性作用。其本身虽不是法律规定,却具有社会一致公认的、至高的法律效力,影响着整个司法适用的过程,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性和政策性功能,即“提供原则性指引或裁判功能”、“扩充语义射程功能”、“解释功能”、“纠正失范的法律规则功能”、“政策性功能”5大功能。从经学在司法中的适用来看,元代经学与唐、宋等前朝一脉相承的,尤其以南宋以来的经学(理学为其表现形式)影响为深。在元代没有制定统一成文法典的情况下,又在此大背景下建立起迥乎前代、异于近代西方的独具特色的判例法体系,经学内容或原则客观上成为了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元代继承了唐宋以来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经学法治思想并有所发展,中国传统儒家经学伦理道德由此便深深植根于元代司法中,即经学深深影响着从受理、审判,到裁决、量刑等整个司法过程,具体司法适用类型包括“作为前提假设”、“构造法律事实”、“作为裁判规范依据”、“法律论证的起点”、“权衡量刑”5种。总体而言,经学对元代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这表现为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对具体案件裁决的说理事由须符合经学所确立的伦理道德、并要受到伦理道德实质性评价和约束。同时,介于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之间的整个逻辑推理过程,也必须以经学的内容、思想或原则作为依据;再者,要求裁决结果并不仅仅是针对具体案件当事人,更在于以此教化民众弃恶从善、弃旧从新,发明民众仁义礼智信美好品行的伦理道德教化功能。另外,在裁判具体司法案件没有“先例”或法律依据时,便要借助经学之力填补该漏洞;最后,在涉及宗教、民族因素等领域,经学的巨大包容性在此时便发挥了效用,有助元代司法体系的有机统一。然而,因在“唐宋变革”以后,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元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在司法领域中对经学(理学)进行极度强化和形式化,使得经学难以适应新时期司法发展的需要,同时某些经学内容或思想的原则性指导造成了司法秩序的混乱,如:“矜老”与“恤幼”的对立、“好生之德”与“伦理纲常”的冲突、“赦”与公平正义法律秩序的冲突、“复仇”与“禁止复仇”的冲突等问题的产生;再加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经学被视为实现特定统治目标的工具,并在理学化之后,其价值便更加被漠视,变得僵化而缺乏活力。从以上经学在元代司法中的适用来看,经学因具有博大精深且统一思想、伦理道德、价值等体系,再加上其强大的包容性和生命力,可以为之提供明确而统一、并能很容易被官民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思想价值基础,便顺应了元代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元代继承了前朝一以贯之的“经义决狱”的精神,“附会汉法”,“酌古准今”以求“情理法相协”为经学在司法中发挥作用的核心指导原则,构建起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非成文法下的判例法体系。在司法中,经学具有衡量定罪量刑限度、统一和稳定法律秩序、明刑弼教、教化百姓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因被形式化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邢志强[10](2019)在《秦汉至唐代书体观念演变与书法传统形成 ——以“书体关键词数据库”为基础的书法观念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篆书、隶书、草书、真书、正书、行书、楷书等是每一人都耳熟能详的,但这些书体名称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为何如此称谓?它们与中国书法传统有没有关系?“书法传统”应该怎样理解?对此,我们只有一种模糊的认识。此外,在阅读书论时常常会遇到“一体多名”和“多体一名”等现象,且书体称谓和书体类型、数量皆不一样。秦汉至唐代是书体演进完成和定名的连续而完整的时期,这一现象与中国书法传统形成有无关系?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书体关键词”为切入点,对书法史上的主流书体名称:篆、隶、草、真、正、行、楷等单字关键词进行统计,总结为七个“关键词丛”并建立“书体关键词数据库”,然后对各书体名称进行词频统计与历史语义分析,同时结合思想、政治、制度、文化、书法等各学科研究方法与成果进行综合研究。研究发现每一个书体定名的背后都存在着社会制度、道德修身、人之性情各个方面之影响,其关系十分复杂。同时随着儒学“道统”的兴起,书法完成了书体名实与修身观念的自我“传统”建构。如:“小篆”承接周文化,在秦以法立国的大背景中获得文字观念的“正当性”;“隶书”作为汉代官方书体,具有典正人伦,规范道德修身的意义,正是汉代宇宙论儒学的道德价值投射;“草书”在汉末兴起意味着突破代表制度规范的“隶书”,并在追求“势”与“自由”中形成“书法艺术”的另一面。至魏晋在“玄礼双修”二元关系下形成了“真书”与“行书”;至唐代代表“心性论儒学”的“正书”与代表佛学和玄学的“狂草”,均和社会普遍观念变化有着内在联系。此外,“正书”成为隶书、真书、楷书三种规范书体的统称,刻画了秦汉至唐“隶变”与“楷变”的全过程。通过上述研究,本文认为:只有在书体观念、名实、书写形势各自独立和总体“修身观念”明晰的情况下“书法传统”才会形成。同时“书法传统”又将成为唐之后书法发展的逻辑起点。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为理解中国书法与社会观念互动的宏观图景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二、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简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1)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史概述 |
第三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高昌国佛教及寺院经济的结构 |
第一节 高昌建国前后对佛教的政策 |
第二节 寺院经济与佛教地理 |
第三节 寺院经济的概念及与其他宗教 |
小结 |
第二章 高昌国佛教寺院的经营模式及财务收支 |
第一节 高昌国寺院的基本经济模式 |
第二节 寺院日常收入 |
第三节 寺院日常支出——对《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解斗帐历》再探讨 |
小结 |
第三章 高昌国的僧官、僧众和寺户 |
第一节 僧官阶层的执掌及管理 |
第二节 国家政权对僧众的管理及其赋税劳役 |
第三节 寺户制度及依附人口 |
小结 |
第四章 高昌国僧尼的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僧尼个人的私有经济 |
第二节 释门群体与豪门望族间的往来 |
第三节 佛教僧尼的宗教活动与社会角色 |
小结 |
第五章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和衰落 |
第一节 多维视野下的寺院经济与高昌社会 |
第二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 |
第三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衰落再探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场域视野下的清代中央司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司法权概念的厘清 |
五、本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作为分析工具的“司法场域” |
一、司法场域的特征 |
二、司法场域的功能 |
三、场域理论的相关概念 |
四、场域理论的实践逻辑 |
第二节 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萌芽阶段 |
第三节 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雏形阶段 |
第四节 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成熟阶段 |
一、三法司 |
二、内阁、军机处 |
三、内务府、宗人府、八旗都统衙门 |
四、理藩院 |
第五节 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瓦解阶段 |
小结 |
第二章 策略斗争: 中央司法权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清代逐级审转复核制下的司法职权配置 |
一、自理与审转: 地方司法的权力配置 |
二、部权特重: 中央司法的权力配置 |
第二节 案件进入中央司法场域的路径 |
一、常规案件 |
二、京控案件 |
三、钦案 |
第三节 地方官规避审转复核程序的案件 |
第四节 司法场域的自主性与司法权的实现 |
小结 |
第三章 专家掌部: 中央司法权的资本分配与竞争 |
第一节 司法权力与司法能力的普遍矛盾 |
一、明清两代官员整体司法素养的匮乏 |
二、书吏与讼师的兴起 |
第二节 官员司法技能不足的历史成因 |
一、官方律学教育的缺失和律博士制度的消亡 |
二、官员习律的现实障碍 |
三、官员习律的心态障碍 |
四、权力场域对法律知识资本的分配 |
第三节 司法技能: 中央司法场域中的关键资本 |
小结 |
第四章 惯习的生成与场域重塑: 以纵奸致命案为例 |
第一节 “奸罪”与“人命”: 传统刑律中的典型罪名 |
第二节 “纵奸”的司法实践 |
一、清代司法档案中“纵奸”案件概况 |
二、宽纵倾向: 刑部官员的惯习生成与策略 |
第三节 从“奸罪”到“人命案” |
一、社会场域中的“纵奸”与命案 |
二、立法中的“纵奸致命” |
三、“纵奸致命”的司法实践 |
四、中央司法场域的重塑 |
小结 |
第五章 清代中央司法权研究对当代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司法场域为司法权独立运行提供具体场景 |
第二节 司法技能: 最重要的资本 |
第三节 惯习: 重塑司法权的主观倾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3)毕沅与陕西古迹保护 ——兼论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文化遗产保护的古代经验值得梳理和发掘 |
1.1.2 文化遗产保护的“古代智慧”有待创造性转化 |
1.1.3 研究对象选取及范围界定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相关反思 |
1.3.1 针对传统古迹保护的争论与反思 |
1.3.2 清代古迹保护的研究现状 |
1.3.3 对于毕沅及其幕府的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资料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所借助的资料 |
1.5.2 主要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2 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时代氛围及相关典籍 |
2.1 古迹观念的演变及内涵扩大化 |
2.2 清代古迹保护的时代氛围及其高峰时期——乾隆朝 |
2.2.1 较高的古迹维修频次 |
2.2.2 巨额的古迹保护经费支出 |
2.2.3 浓重的访古考据氛围 |
2.2.4 广泛的古迹保护参与范围 |
2.3 清代与古迹保护相关的典籍及操作流程 |
2.3.1 “正刑定罪”的根本之法——《大清律例》 |
2.3.2 “设范立制”的典章汇编——《大清会典》和《清朝通典》 |
2.3.3 “轨物程式”的部门法规——工部各类则例 |
2.3.4 清代古迹修缮的基本流程 |
3 毕沅古迹保护事迹总述 |
3.1 毕沅及其幕府概述 |
3.1.1 毕沅生平及为官经历概述 |
3.1.2 毕沅在诸多领域取得的成就 |
3.1.3 毕沅幕府对古迹保护的重要支持 |
3.2 毕沅所处时代的陕西 |
3.2.1 乾隆时期陕西疆域及行政区划 |
3.2.2 乾隆时期陕西主要官员及其职责 |
3.2.3 乾隆时期陕西人口、粮储及财政收入 |
3.2.4 陕西境内清代以前古迹数量 |
3.3 毕沅古迹考察、研究及保护实践总览 |
3.4 毕沅对古迹的游历考察 |
3.5 毕沅与古迹相关的研究及创作 |
3.5.1 陕西古迹之总览——《关中胜迹图志》 |
3.5.2 陕西碑刻之辑考——《关中金石记》 |
3.5.3 毕沅组织编修的陕西地方志 |
3.5.4 毕沅以陕西古迹为题材的文学作品 |
3.6 毕沅对古迹开展的保护实践 |
3.7 小结 |
4 毕沅对陕西陵墓的保护及整修 |
4.1 清朝对历代陵墓的态度和差异性保护 |
4.2 清朝陵墓保护的相关制度及措施 |
4.2.1 岁奏制度 |
4.2.2 祭祀制度 |
4.2.3 守护制度 |
4.2.4 维修制度 |
4.2.5 惩罚制度 |
4.3 毕沅对陕西百余座陵墓的保护 |
4.3.1 毕沅保护陕西陵墓的背景及缘起 |
4.3.2 毕沅保护陕西陵墓始末 |
4.3.3 毕沅为陕西陵墓开展的五项保护措施 |
4.3.4 毕沅为陕西陵墓立碑情况 |
4.3.5 与立碑相配合的其他保护措施 |
4.3.6 毕沅保护陕西陵墓的历史意义 |
4.4 毕沅对唐太宗昭陵的保护及修缮 |
4.4.1 毕沅保护唐昭陵缘起 |
4.4.2 毕沅保护唐昭陵的九年历程 |
4.4.3 毕沅保护唐昭陵的六项举措 |
4.4.4 毕沅保护唐昭陵的历史意义及重要影响 |
5 毕沅对陕西坛庙祠宇的保护及整修 |
5.1 清代的祭祀观念与祭祀场所 |
5.1.1 清代国家祭祀的空间载体 |
5.1.2 清代地方祭祀的空间载体 |
5.2 清代坛庙保护的相关制度 |
5.2.1 祭祀制度 |
5.2.2 巡查守护制度 |
5.2.3 保养维护制度 |
5.2.4 修缮制度 |
5.2.5 惩罚制度 |
5.3 毕沅对华阴西岳庙的整修 |
5.3.1 修缮工程背景 |
5.3.2 修缮工程始末 |
5.3.3 修缮理念及具体举措 |
5.3.4 工程经费及来源 |
5.3.5 《华岳庙全图》的绘制与进献 |
5.3.6 毕沅修缮西岳庙的特点及历史意义 |
6 毕沅对陕西城垣的保护及整修 |
6.1 清人对待城垣的态度 |
6.2 清代城垣保护制度 |
6.2.1 岁奏制度 |
6.2.2 勘察及审核制度 |
6.2.3 维修制度 |
6.2.4 工程验收及报销制度 |
6.2.5 保固及赔修制度 |
6.2.6 预防性保护制度 |
6.3 乾隆时期的全国性城垣整修风潮 |
6.4 乾隆中后期陕西城垣整修概况 |
6.5 毕沅对西安城垣的整修 |
6.5.1 西安城垣概述 |
6.5.2 毕沅整修西安城垣始末 |
6.5.3 毕沅对西安城垣的修缮理念和主要方法 |
6.5.4 毕沅整修西安城垣的五项举措 |
6.5.5 毕沅整修西安城垣的历史意义及影响 |
7 毕沅对其他类型古迹的保护及整修 |
7.1 毕沅对西安碑林的保护及整修 |
7.1.1 西安碑林概况 |
7.1.2 毕沅整修西安碑林始末 |
7.1.3 毕沅整修西安碑林的六项举措 |
7.1.4 毕沅整修碑林的历史意义和后续影响 |
7.2 毕沅对崇圣寺的保护及整修 |
7.2.1 崇圣寺概况 |
7.2.2 毕沅重修崇圣寺始末 |
7.2.3 毕沅重修崇圣寺的四项举措 |
7.2.4 毕沅整修崇圣寺的主要特点 |
7.3 毕沅对灞桥的两次重建和恢复汉唐名胜的愿望 |
7.3.1 灞桥概述 |
7.3.2 毕沅修建灞桥始末 |
7.3.3 毕沅第一次重建灞桥的举措 |
7.3.4 毕沅第二次重建灞桥的构想 |
7.3.5 毕沅恢复汉唐名胜的愿望 |
8 毕沅古迹保护的基本特征、时代理念及历史地位 |
8.1 毕沅古迹保护的基本特征 |
8.1.1 重视古迹价值的发掘——尤以社会价值及文化价值为主 |
8.1.2 以“化育人物”为理念进行古迹文化传播和修缮改造 |
8.1.3 强调古迹及其保护行为的延续性 |
8.1.4 制度框架下以文人官员为主导的古迹保护模式 |
8.1.5 以构建“理想天下”图景作为古迹保护的长远目标 |
8.2 毕沅保护不同类型古迹所反映的时代理念及行为逻辑 |
8.2.1 毕沅的古迹保护与其时代之间的关系 |
8.2.2 从先贤不朽到古今相承——清代陵墓保护与家国信仰的构建 |
8.2.3 信仰符号与等级秩序——清代坛庙保护及修缮的内在逻辑 |
8.2.4 安危、赈济、观瞻——清代城垣保护的矛盾性及价值取向 |
8.2.5 激进的复兴——以“改造”为古迹赋予时代意义和文化价值 |
8.3 毕沅在中国古迹保护历史上的地位 |
9 清代古迹保护与欧洲及民国的多维比较 |
9.1 清代古迹保护思想及多维比较 |
9.1.1 清代古迹保护的思想 |
9.1.2 17-19 世纪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 |
9.1.3 民国时期文物保护的思想 |
9.1.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2 清代古迹保护制度及多维比较 |
9.2.1 清代古迹保护的制度规程 |
9.2.2 欧洲同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法规 |
9.2.3 民国时期古物保护制度及法规 |
9.2.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3 清代古迹保护机构及多维比较 |
9.3.1 清代古迹保护的相关机构及人员 |
9.3.2 17-19 世纪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
9.3.3 民国时期古物保护机构 |
9.3.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4 以毕沅为代表的清代古迹保护学者及多维比较 |
9.4.1 清代古迹保护学者及学术成果 |
9.4.2 17-19 世纪欧洲文化遗产学者及学术成果 |
9.4.3 民国时期文物保护学者及学术成果 |
9.4.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5 反思:清代古迹保护与欧洲及民国的对比结果 |
10 清代古迹保护及毕沅事迹的现实启示 |
10.1 古今文明的重大变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需求 |
10.2 文化遗产保护的恒久期望、阶段性问题与应对 |
10.3 清代古迹保护的现实启示 |
10.3.1 尊重文化遗产的差异化价值评估并彰显核心价值 |
10.3.2 辩证看待文化遗产修缮中的“真实性” |
10.3.3 信息视角下重新审视文化遗产的“复建”行为 |
10.3.4 重视文化信仰的隐形作用并积极引导构建 |
10.3.5 推动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播和社会参与 |
10.3.6 关注文化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 |
10.3.7 加强遗产保护领域的“以工代赈”活动 |
10.3.8 聚焦遗产保护的前提与目标——国泰民安 |
11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 |
附录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 |
图录 |
表录 |
附表 |
附文 |
附图 |
致谢 |
(4)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对象及其概念界定 |
(一)“笔记小说”概念界定 |
(二)“发墓”故事概念界定及其历史源流 |
三、研究现状、方法及意义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明清笔记小说中的“发墓”故事概述 |
第一节 明清笔记小说文献梳理 |
第二节 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分类与分布 |
一、明代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分布 |
二、清代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分布 |
三、明清笔记小说的作者简况 |
第三节 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文本素材 |
一、发墓小说创作中的“本事”及其研究 |
二、发墓小说作者与素材之关系 |
三、发墓小说中的“当代史事”、“前代史事”及其采择编演 |
小结 |
第二章 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情节类型 |
第一节 “发墓动机”类型 |
一、发墓取材 |
二、发墓取财 |
三、盗葬其亲 |
四、发墓二葬 |
第二节 “发墓复生”类型 |
一、“复生”考 |
二、发墓如生 |
三、发墓复生 |
第三节 “发墓受报”类型 |
一、恶报其一:身患恶疾 |
二、恶报其二:于家人子孙不利 |
三、恶报其三:墓室出物伤人 |
第四节 “防发墓措施”类型 |
一、薄葬防盗墓 |
二、强制手段防盗墓 |
小结 |
第三章 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虚实空间构造 |
第一节 中国古人的冥界观 |
一、古人对鬼的认识 |
二、古人意识中的“死后世界” |
第二节 “发墓”故事中“虚实”世界 |
一、死者由冥复生所述 |
二、生者由梦入冥所见 |
第三节 “虚实”世界的交界点:冢墓空间 |
一、冢墓之“实”:终结生命、希望、情欲之所在 |
二、冢墓之“虚”:还魂复生、有情人终成眷属之所在 |
小结 |
第四章 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的文化意蕴 |
第一节 “发墓”故事与文化信仰 |
一、“发墓”故事与儒教 |
二、“发墓”故事与佛教 |
三、“发墓”故事与道教 |
第二节 “发墓”故事与民俗生活 |
一、“发墓”故事中体现出来的民间丧葬习俗观念 |
二、“发墓”故事为文学创作提供了源泉 |
第三节 “发墓”故事与民俗观念 |
一、从“发墓复生”来看民间的世界观 |
二、从“发墓受报”来看民间的道德观 |
三、从“发墓取财”“盗葬其亲”来看民间的术数观 |
四、从“发墓归葬”来看民间的社会人生观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背景介绍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免死减等机制形成的制度基础 |
一、死刑减等刑的不断发展 |
二、死罪分类处理的出现 |
三、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免死减等机制形成的思想基础 |
一、“恤刑慎杀”的思想 |
二、“天人合一”的思想 |
三、“治贵得中”的刑事政策 |
第二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启动 |
第一节 免死案件的类型 |
一、情实未勾 |
二、缓决 |
三、可矜 |
第二节 免死案件的形成 |
一、形成前提:秋审结果的细化 |
二、形成的影响因素 |
第三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运行 |
第一节 免死减等机制的运行依据 |
一、常规依据 |
二、常规依据的重要补充 |
三、非常规依据——赦宥 |
第二节 免死减等机制中的人犯分册 |
一、官犯与免死减等 |
二、服制人犯与免死减等 |
第三节 免死减等机制中的司谳者 |
一、地方与中央审断不同 |
二、皇帝与官员对裁量权的角力 |
第四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实际效果 |
第一节 减等实现的基础 |
一、流、军、遣刑的适用 |
二、流、军、遣刑的衰弱 |
三、监禁作为附加措施的应用 |
第二节 独创减等刑罚之永远监禁 |
一、例文梳理 |
二、清末修律中的发展变化 |
三、永远监禁刑的司法实践 |
四、永远监禁刑的价值追寻 |
第三节 免死减等机制的实际效果 |
一、情实常犯的免死减等效果 |
二、缓决人犯的免死减等效果 |
第五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功能阐释 |
第一节 维护政权稳定 |
一、“仁君”的实践 |
二、权力的集中 |
第二节 寓教于刑 |
一、寓教于刑的必要性 |
二、寓教于刑的方式 |
三、免死减等机制的教化效果 |
第三节 维护个案公正 |
一、影响量刑的具体体现 |
二、免死减等机制对量刑的重要性 |
第四节 推动刑罚制度发展 |
一、树立刑罚的威慑 |
二、展现刑罚的宽宥 |
三、体现传统刑制的进化 |
四、促进现代刑制的发展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4 研究主旨与研究方法 |
2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 |
2.1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 |
2.1.1 晋唐:文学体 |
2.1.2 宋代:雅俗并存 |
2.1.3 明代:业余型 |
2.2 清代以前的法律图表 |
2.2.1 由汉至宋:释五服为主 |
2.2.2 由元至明:由“一”到“多” |
2.3 清代以前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特征 |
3 清代的法律歌诀考释 |
3.1 歌诀律着的代表之作 |
3.1.1 《大清律例歌诀》:成书最早 |
3.1.2 《读律琯朗》:流传最广 |
3.1.3 《大清律七言集成》:集大成者 |
3.2 其它类型的法律歌诀 |
3.2.1 通俗型的法律歌诀 |
3.2.2 专业型的歌诀律着 |
3.2.3 司检型的尸检歌诀 |
3.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4 清代的法律图表考释 |
4.1 置于律首的统括图表 |
4.1.1 “服制图”:表格之中存伦理 |
4.1.2 “例分八字图”:撑起法律的骨架 |
4.2 律注型的法律图表 |
4.2.1 《名法指掌》:指掌之间藏乾坤 |
4.2.2 《律例图说》:法律原是一幅画 |
4.2.3 其它类型的律着代表 |
4.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5 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功用、局限与价值 |
5.1 功用分析 |
5.1.1 法律素养的养成 |
5.1.2 定罪量刑的助手 |
5.1.3 普及法律的手段 |
5.2 局限之处 |
5.3 价值探讨 |
5.3.1 丰富了传统律学的内涵 |
5.3.2 中国特有的法文化遗产 |
5.3.3 以史为鉴,古为今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大清律例》“服制图”及“服制”卷 |
B “例分八字”及“释十六字”之义 |
C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王氏青箱余》博物、志人书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的性质判定与创作源起 |
三、已有研究成果梳理 |
四、研究方法、重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王兆云生平、交游及其作品概述 |
第一节 王兆云生平、交游考述 |
一、生卒年及行迹 |
二、交游与轶事 |
第二节 王兆云作品概述 |
一、笔记 |
二、传记、诗话及其他诗文创作 |
第三节 《王氏青箱余》内容及其代表性 |
一、明代笔记类型简述 |
二、《王氏青箱余》内容分类 |
三、《王氏青箱余》代表性分析 |
第二章 《王氏青箱余》博物篇章研究 |
第一节 明代博物创作中的地域选择 |
一、整体性博物创作 |
二、地域性博物创作 |
第二节 《王氏青箱余》东南沿海篇章的编着缘由 |
一、东南沿海在明代的重要性 |
二、民众了解东南沿海的需求 |
第三节 《王氏青箱余》东南沿海篇章的编着方式 |
一、广泛的摘抄底本 |
二、多样的摘抄方式 |
第四节 《王氏青箱余》东南沿海篇章的发展进步 |
一、认知深化体现出的知识扩充 |
二、认知科学化体现出的思想进步 |
第三章 《王氏青箱余》志人篇章研究 |
第一节 明代志人创作中的人物选择 |
一、文学人物 |
二、政治人物 |
三、其他人物 |
第二节 《王氏青箱余》记载文学人物成因探析 |
一、记载文学人物的志人传统 |
二、倡导文学的现实需求 |
第三节 《王氏青箱余》记载文学人物内容分析 |
一、文人才华 |
二、文人轶事 |
三、文人作品 |
第四节 《王氏青箱余》与《明史》列传志人叙事的比较研究 |
一、《王氏青箱余》志人篇章叙述详细 |
二、《王氏青箱余》志人篇章叙事多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祥刑遗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毛逵与《祥刑遗范》 |
第一节 毛逵的生平和经历 |
第二节 毛逵的推官生涯 |
一、推官其职 |
二、平阳辖区 |
三、任职年限 |
四、所得评价 |
第三节 《祥刑遗范》的由来 |
一、何谓“祥刑” |
二、书名由来 |
三、现存版本 |
第四节 毛逵的“祥刑观” |
第二章 《祥刑遗范》的编纂体例 |
第一节 序文及其作者 |
第二节 《祥刑遗范》的正文编纂体例 |
一、各卷内在构成及卷名 |
二、各卷文书件数及特点 |
第三章 《祥刑遗范》的文书性质与语体特征 |
第一节 《祥刑遗范》的文书性质 |
一、何谓“看语” |
二、何谓“作看” |
三、判牍汇编 |
第二节 《祥刑遗范》的语体特征 |
一、标题特征 |
二、语言特征 |
三、内容特征 |
第四章 《祥刑遗范》所见清初地方的司法程序 |
第一节 州县官的初审 |
第二节 府推官的复判 |
第三节 道、司、院的审核与奏报 |
第五章 《祥刑遗范》所见推官的司法审判职能 |
第一节 复审州县转呈的案件 |
第二节 审理上司批交的案件 |
第三节 直接受理百姓的案件 |
第四节 审理中央交办的案件 |
第六章 案件审理的依据与原则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 |
一、适用律、例 |
二、援引恩诏 |
三、重视口供 |
四、强调证据 |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 |
一、重视契约文书 |
二、坚持均衡原则 |
三、尊重地方惯例 |
第七章 案件审理中的“祥刑”思想 |
第一节 以宽为本 |
第二节 不伤无辜 |
第三节 兼顾情理 |
第八章 关于《祥刑遗范》的其他几个问题 |
第一节 其书价值 |
第二节 后世影响 |
第三节 错排之处 |
第四节 不足之处 |
第五节 再谈“条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元代司法中经学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缘起及目的、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元代法律史研究动态 |
2. 元代经学在司法中适用问题研究情况 |
(三) 本文使用主要史料说明 |
1. 《枕碧楼丛书·刑统赋疏》简述 |
2. 《通制条格》简述 |
3. 《至正条格》简述 |
4. 《元典章》简述 |
5. 《永乐大典》中元代司法案例简述 |
6. 《元史·刑法志》简述 |
(四)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二、经学在元代司法适用中的功能 |
(一) 提供原则性指引或裁判功能 |
(二) 扩充语义射程功能 |
(三) 解释功能 |
(四) 纠正失范的法律规则功能 |
(五) 政策性功能 |
三、经学在元代司法适用中的类型 |
(一) 作为前提假设 |
(二) 构造法律事实 |
(三) 作为裁判规范依据 |
(四) 法律论证的起点 |
(五) 权衡量刑 |
四、经学对元代司法的影响 |
(一) 经学打破宗教与世俗间司法界限 |
(二) 经学消融民族间的法律壁垒 |
(三) 填补漏洞 |
(四) 有助司法体系的有机统一 |
五、经学在元代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难以适应新时期司法发展的需要 |
(二) 原则性指导易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 |
1. “矜老”与“恤幼”的对立 |
2. “好生之德”与“伦理纲常”的冲突 |
3. “赦”与公平正义法律秩序的冲突 |
4. “复仇”与“禁止复仇”的冲突 |
(三) 经学工具功能凸显,漠视价值 |
(四) 经学僵化而缺乏活力 |
六、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秦汉至唐代书体观念演变与书法传统形成 ——以“书体关键词数据库”为基础的书法观念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时间跨度、材料运用与数据库资料整理 |
2.1 时间跨度 |
2.2 材料范围 |
2.3 “书体关键词数据库”架构 |
三 学术史回顾 |
四 研究方法及发现 |
4.1 研究方法 |
4.2 研究发现 |
五 研究构想与各章分布 |
5.1 研究构想 |
5.2 各章分布 |
5.3 本文自行归纳若干术语解释 |
第二章 失守与立法:从篆书到隶书 |
一 “书同文”与“篆书”定名 |
二 “篆引”与“小篆”之法家文字观 |
三 “史书”、“书法不隐”与“书同文书” |
四 “司隶校尉”与隶书“正名” |
五 小结:失守与立法 |
第三章 异化与楷模:草隶与行书 |
一 “隶古定”与“隶变” |
二 “隶—正”与“草—势”两大审美观念与范式的起源 |
三 释“隶草”与“草隶” |
四 “玄礼双修”观念下的“真书”与“行书” |
4.1 “真、正、隶”的观念互涉与“真书”形成 |
4.2 “行书”起源与观念形成以及“势”的“真——逸”化 |
五 小结:异化与楷模 |
第四章 秩序与法度:从“楷变”到“书法传统形成” |
一 唐代“隶书”观念与“楷变”外延 |
1.1 长时段历史中的书体名称和唐代楷书“缺席” |
1.2 唐代“隶书”观念与“楷变” |
二 从“隶—草”对举到“情—理—法”融合对书法的双向塑造 |
三 “楷变”与真、正介入下的“楷书”和“草书” |
3.1 真书与正书比较下的“真、楷”名实 |
3.2 正、楷同构与书法修身 |
3.3 唐代“草书”规范和“狂草”与佛学关系 |
四 唐代书法众体兼善与“书法传统”形成 |
五 小结:秩序与法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书体关键词数据库”——秦汉至唐代收录文献目录 |
致谢 |
四、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简介(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D]. 张重洲. 兰州大学, 2021(09)
- [2]场域视野下的清代中央司法权研究[D]. 周冰. 吉林大学, 2020(03)
- [3]毕沅与陕西古迹保护 ——兼论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D]. 陈斯亮.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4]明清笔记小说“发墓”故事研究[D]. 瞿丽莎.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D]. 孙祺祺. 吉林大学, 2020(08)
- [6]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D]. 徐子淳. 重庆大学, 2020(02)
- [7]《王氏青箱余》博物、志人书写研究[D]. 鲁亚妮. 兰州大学, 2020(11)
- [8]《祥刑遗范》研究[D]. 李雪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元代司法中经学适用问题研究[D]. 唐国昌. 云南大学, 2019(03)
- [10]秦汉至唐代书体观念演变与书法传统形成 ——以“书体关键词数据库”为基础的书法观念史研究[D]. 邢志强. 中国美术学院,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