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鸣[1](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隋从容[2](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宋业臻[3](2020)在《腐败犯罪思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主要体现在我国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以及形成腐败现象成因的复杂性上。采用腐败的主观测量方法、客观测量方法并引入传染病学的传播动力学模型,计算、估计十八大之后,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发展趋势的“三高悖论”现象,对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高、查处绩效高以及个别地区和行业系统性腐败发生风险高。在“牛顿——实证主义”范式指导下的“方法论中心主义”心理学研究,由于缺失“本体论问题”,个体层面解释腐败现象时,难以形成与政治社会环境层面的呼应,故在解释系统性腐败成因方面面临宏观政治社会层面解释与微观个人层面解释的“两层隔离”困局。为了破解“三高悖论”之谜,突破“两层隔离”困境,本研究在吸纳心理学前沿理论的基础上,重塑了犯罪思维概念,采用“整体关联主义”范式指导下的质性量化混合研究方法的“探索式”、“解释式”与“嵌入式”设计,分别得出了以“权力”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权力型”、以“风险”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风险型”、以“利益是否合理”为核心概念进行推理与决策的“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三类型模型。从政治社会背景与个体差异性两层结合的角度分析,“功能性分权”背景下的“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生成了“权力的心理效应”,进而塑造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心理补偿”机制与“时代性焦虑”构成了“权力型”腐败犯罪思维的生成动力。“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机制与“重监督、轻制约”权力安排、“运动式廉政治理”塑造了“环境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进而塑造了“风险型”腐败犯罪思维,“公平交易”、“上级庇护”的风险信息线索加工机制,与“相对随机”结构、体制结构组织化的腐败网络形态与政治资源经营化交易机制互相对应。社会转型造成的多元价值混合、“道德价值一元论”、“常识理性”推理机制与社会关系网络的耦合系统塑造了“利益合理性型”腐败犯罪思维,“合理”的腐败犯罪思维与腐败网络共同组成了利益交换的信任机制。在揭示出腐败犯罪思维的三类型理论及其多层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其特征、成因与前沿科技成果,提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技术支撑建议。在“不敢腐”层次上,应当加强“执法威慑”与“技术威慑”,改变腐败分子的腐败决策衡量标准;在“不能腐”层次上,应当借助信息公开平台与协同办公系统断绝腐败分子的腐败机会;在“不想腐”层次上,应当从源头上通过先进技术辅助杜绝“带病提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党员干部心理健康、心理平衡的辅助配套措施。
焦永强[4](2019)在《运动式治理的困境及转型路径研究 ——以A市创建文明城市为例》文中认为运动式治理长期存在于我国治理实践中,建国后主要体现在群众运动时期、严打运动时期与专项治理时期等三个时期。运动式治理在诸多领域有其适用性,能够实现一定的治理目标,运动式治理的长期存在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实践要求,具有路径的历史依赖性和现实合理性,保证了绩效的合法性,同时契合了我国政治治理生态。运动式治理虽长期存在,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违背了社会法治精神,助长了社会的投机心理,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减少了社会整体效益。本文以A市创建文明城市为例,通过实地调研与对A市文明办相关工作人员的深入访谈,分析A市在本次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采取的“最强”、“最严”、“最实”做法,在思想动员、激励构建、项目开展与部门整合方面实现了运动式创城与常态化创城的有机结合,提升了A市城市建设的软硬件水平。A市运动式创城方式对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的短时间集中运用不具有可持续性,通过总结A市创城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与政府多部门配合、法规先立与常态化并进等做法的转变,为实现运动式治理的路径转型提供一定的借鉴。实现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运用系统性思维实现治理方式的转变。要树立常态化的治理意识,摒弃搞运动的思维方式,实现常态化的治理方式要保证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效参与,不断增强治理资源储备和提高治理能力的建设,同时实现法治化的制度保障。要随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实现运动式治理渐进转型,逐渐实现治理手段和治理效果的常态化。
乔壮壮[5](2019)在《宽严相济视野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研究,从政策解读的层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决策定位做出了论证,对宽严相济和扫黑除恶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研究,两者的法治目标和政治目标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并且都追求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的有机统一,但是扫黑除恶天然带有的“严打”基因也是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身是刑事法领域的政策指导方针,影响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个方面,从政策本身来看,宽严相济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然而,扫黑除恶是新时期提出的打击黑恶势力的总方针,势必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和指导下更好地开展,这就要解决短期扫黑决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扫黑除恶其自身与宽严相济如何实现内在契合是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方针下妥善解决打击面过大、功利性导致的程序缺位、政策的长效持续性不足、黑恶势力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清晰、刑法特殊预防机能的损害等问题。为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宽严相济的契合,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目标下,建立多方协作的机制,实现多元化立法,对黑恶势力实现多元综合治理,厘清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限,区分软暴力犯罪和传统的暴力、威胁犯罪,从而实现对犯罪的精确裁量和把控,同时为解决政策长效性不足的问题,将专项斗争上升为长期的社会政策高度,完善其行动目标和行动方法,并且突出将扫黑除恶和反腐败斗争深入结合的重点,在党委领导机制、关联性企业的查处、回应民众关切层面严厉打击腐败分子。
廖宝光[6](2018)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社会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治安的研究,有的从犯罪学出发,侧重预防与惩罚犯罪,主张从技术装备、职能设置、权力运行、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治安专业能力建设;有的从管理学出发,主张借鉴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治安服务领域,实行社会治安服务多元化供给;有的从法学视角,强调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背景下,构建社会治安法治体系,将社会治安纳入法治轨道。本文在综合已有学术研究成果基础上,主要以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治理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为指导,站在“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根据十九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论断,从历史与现实、困境与出路、中国与西方等维度来分析我国社会治安面临的新实践、新问题,将社会治安纳入社会治理的分析视域,探讨社会治安从党政主导向社会化治理演变的内在规律,认为我国社会治安的变迁体现了“管理--治理--善治”的发展逻辑。具体来说,由于所处社会背景条件的不同,我国社会治安不同时期具体指导思想和实践路径是不同的,大致经历了“阶级斗争指导下的社会治安模式--民主政治指导下的社会治安模式--社会治理指导下的社会治安模式”的发展变迁,对社会治安的本质属性、价值取向、治理对策、发展趋势等内在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在治理理念、法律制度、治理手段、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实践也有了长足进步,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治安模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在“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着力改善民生,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精细化,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现代治安能力的短板,积极推进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现代司法体制、基层协商民主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党政主导下社会各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化治安新模式,使社会治安工作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取得了新突破、新进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治安社会化的成效主要表现为:治安社会化的社会成效显着提高、平安中国建设成效显着、社会治安能力不断增强、治安社会化的参与格局日渐形成、治安社会化的制度体系基本成型、治安社会化的技术支持发展迅速。当前,我国治安社会化治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治安社会化的政府依赖困境、治安社会化的集体行动困境、治安社会化的法治保障滞后、治安社会化的基础性制度缺失、治安社会化的发展不均衡、治安社会化的现代技术消极面等问题。问题往往是突破和创新的契机。本文认为,要从树立治安社会化基本理念、打造社会治安共同体、完善治安社会化法治体系、注重治安社会化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治安社会化职能部门联动融合、提高社会治安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完善我国治安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治安社会化发展,提升治安现代治理能力。
杨森鑫[7](2017)在《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是恐怖主义。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的威胁不断加据,暴力恐怖活动的偶发性、随机性让人防不胜防,对平民无差别的杀戮更容易引发社会的恐慌效应,恐慌心理扩散、弥漫致使公众犹如芒刺在背、躲犹不及。恐怖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是我们已经面临和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何在新时期反恐政策的指导下,探析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反恐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以国外反恐立法为借镜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实现反恐治本清源的目的,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和主要内容。文章共分为五章展开相关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基本概况。明确恐怖活动的相关概念是进行反恐立法研究的前提和起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的厘定是依法反恐的客观要求。虽然各国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基本构成要素方面已经形成共识。“恐怖主义”属于宏观的上位概念,既涵盖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也包括恐怖主义行为。“恐怖活动”是指具体的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属于下位概念的范畴。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用和适用上的模糊,本文的研究和论述立足于具体的恐怖行为,选取“恐怖活动”的概念以研究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及与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恐怖活动此起彼伏,从未停息,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恐怖活动呈现出袭击范围扩大化、恐怖活动网络化、组织形式分散化和恐怖活动人员低龄化、女性化等特征。网络恐怖活动、微恐怖活动以及“伊吉拉特”恐怖活动成为我国新型的恐怖活动类型,是新时期我国反恐斗争面临的新威胁。第二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与立法原则。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在我国的反恐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新形势对反恐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新时期恐怖活动的长期性要求标本兼治,新时期恐怖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全面全程反恐,新时期恐怖活动的社会性要求“三分打击、七分治理”。我国新时期的反恐政策与反恐斗争的实际需要紧密契合,是反恐立法发展完善的宏观指导原则,在新时期反恐政策指导下,根据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新发展,我国反恐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作为反恐立法的宏观战略指导,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这些政策在指导反恐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当前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反对民族分裂与宗教极端,以及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上述立法原则既是对我国既有反恐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引着我国反恐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三章讨论了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以及反恐的地方性规定,这些反恐相关立法为防控恐怖活动提供立法依据,但是当前的反恐立法仍存在一定问题。在宏观方面,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长期政策与近期政策的法制化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常态法和紧急法的协调性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结构问题,以及强力反恐与柔性反恐的关系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界定不明、对恐怖活动行为类型规制不全面、现有的罪名条款存在疏漏以及司法实务中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障碍等问题。《反恐怖主义法》在实际适用中也凸显出困境,如存在应急性特征无法回应恐怖活动的新变化,政府主导的反恐力量格局无法实现全面防控,重事件控制与应对、轻事前社会治理,反恐对策体系缺乏全局性与立体性等一般问题。同时,还存在社会情报体系的法制化欠缺、对网络恐怖活动规制不足、反恐措施适用的边界不明和对恐怖活动人员安置教育规定存在质疑等具体问题。《网络安全法》缺乏对重点领域技术研发能力的保障措施,忽视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法律管控,忽视技术手段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存在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之间界限不清等问题。而且,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反恐地方性规定等其他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衔接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及借鉴价值。该章系统介绍了国外反恐立法的基本状况,在分析我国与国外反恐立法共性与差异的基础上,归纳出国外反恐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之处。联合国、欧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俄罗斯、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对我国反恐立法体系的建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我国与国外均通过多部门立法防控恐怖活动,重视双边与多边的反恐协作,且反恐立法具有明显的应急性特征。但是,在反恐的立法背景、立法立场以及立法措施的侧重点方面,我国与国外仍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立法成果,建立系统化的反恐立法体系、强化与国际社会的反恐联合协作、形成全方位的反恐怖对策机制,以应对恐怖活动给当今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第五章对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该章立足于我国反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反恐立法的具体建议。在反恐刑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首先要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将“恐怖活动犯罪”界定为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恐怖活动行为,重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恐怖主义性质和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其次要完善现有的恐怖活动犯罪条款,最后要增设走私、贩卖、运输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实施恐怖行为罪等新罪名。在《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通过坚持标本兼治、增强反恐效果,重视事前防控、进行前瞻式立法,构建政府与公众二元协调的反恐力量格局以及设立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的专门条款等,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安全防范”章和“情报信息”章的相关规定。在《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完善方面,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加强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管控,通过立法对相关术语予以明确界定,并协调好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关系。此外,还要完善反洗钱法及相关地方反恐立法规定,实现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有效衔接,建构系统的反恐立法体系,真正实现反恐立法的全方位治理。
冯磊[8](2015)在《论司法政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政策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关键词"之一。这从其在学术研究、时评热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可以得到印证。然而,耳濡目染的熟识并不等于深刻的认识。纵观我国关于司法政策的研究,我们遗憾地发现,理论空白与认识混乱共存。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政策政治感召式和意识形态化的认识远远大于对其如何具备科学性和正当性的认识。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司法政策的理论进行全景式的勾勒,并在初步澄清司法政策含义、建立司法政策运行理论的基础上,希冀通过对其的研究来剖析实践中司法政策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建议。笔者也希望通过司法政策这个窗口,观察和描绘中国司法制度的实在面貌,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胡建刚[9](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刘奇耀[10](2014)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旨在从功能与规范双重视角审视并描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治安综治或者综治)与法治的内在关联,长期以来,治安综治往往被当作一种司法政策,在有些学者看来它有违背法治之嫌。在现实层面,治安综治确有抵牾法治的诸多表现,由此强化了综治与法治分离甚至对立的认识。那么,在中国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综治制度如何生成,主要发挥哪些功能,呈现何种实践逻辑,尤其是它与法治存在怎样的内在关联,构成了本研究的主要侧重和框架。本研究从实践逻辑出发,描绘“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在历史文献、规范文本和实证材料的梳理基础上,通过描述、解说、评价来回答延续30多年的治安综治制度的实然性与应然性。区分治安综治的功效与功能问题是理论研究的必要进路。在法学上,功效是以实用主义为面向的效果评价,并非制度逻辑本身所能彰显。于功效视角,治安综治为国家转型和社会变迁提供了效果显着的秩序保障,但也呈现出实用主义路径上的效能递减甚至失效。而作为规范主义进路的功能视角,则强调事物内涵的必然性,即制度内在的功能预期,它开发了理论空间。治安综治的核心理念是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是中国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治理方式的一种体现,既具备中国传统文化因素,也反映着中国共产党执政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内涵,同时也顺应了西方国家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潮流。在治安综治的制度形成、进展、转型和发展中,与行政管理体制、政法体制密切关联,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治安综治的制度确立是对1980年代“严打”政策的反思与超越,使得刑事政策由国家权力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转变。同时,治安综治在逐渐深化社会治理理念的过程中不断弥补以市场化竞争为核心的法治建构的不足。但从制度规范层面,30多年的治安综治以执政党的组织化调控为主要特点,而政法系统的权力运行制度与压力型问责制度使综治的法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治安综治的法治逻辑在于,综治与法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同面向。在法治兴起和发展过程中,综治应社会安全需求保障而起,是法治在社会治安上追求善治的体现,但在制度实践中,由于思维和体制惯性,综治在民主、权力、组织和制度等要素整合中是从过低的制度化走向较高制度化的一个过程。当综治的治安善治追求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高度结合起来,它将最终融入现代法治,成为法治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本研究在肯定综治制度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治安综治法治化建构的基本思路,以此完善治安综治体系,即根据结构功能主义原理,在重塑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整体结构中提供内生型秩序保障的社会条件以及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有机结构的价值系统与社会共识;在治安综治制度革新中凸出法治元素和法治化方向,实现从维护政治社会稳定为首要目标向以公共安全与社会和谐为核心诉求的社会善治为根本目标的转变、以共治为治理模式,以法治为治理原则,通过执政党依法进行综治决策、政法职能转型和机构重组、治安行政模式转变和行政法转型、强化社会治安自治等重要制度的合宪性调整,实现综治的法治化建构,使得治安综治的制度功能发挥得更加全面、协调和有效。文章分为七部分,除了绪论,第一至三章主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描述与解说治安综治到底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第四章主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解说和评价治安综治的制度逻辑及其正当性,并实证分析现行制度设计的问题;第五章则是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从规范主义视角阐述了治安综治制度法治化建构的基本思路。绪论部分阐述的是研究缘起,从综治与法治的现象观察出发,提出了研究的问题,旨在探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治的内在关联。从目前来看,综治研究总体上是游离于公法之外的,如果将法学作为种自给自足的学科来理解的话,综治在公法研究上易于出现将其从制度上予以否定或者从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倾向,但问题在于,这种方式并不能真实而深刻地揭示出综治制度的实践逻辑以及与法治的真正关系,因此单纯地运用公法理论和方法无法完成对这一制度实践的解释,还需要借助社会科学中其他学科的理论框架与分析工具来完成。绪论对该命题的既有理论成果作了系统梳理,使研究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并说明了研究方法与思路、可能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社会治安概念的源起与变迁”。在中国语境中,社会治安具有复杂多义性,其内涵及价值取向的变迁是考察治安综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就社会治安的古代词义、近代转向和新中国的公安概念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治安及相关概念进行了分类,及其与西方治安观及新治理概念的比较分析。从国家与社会一体化时代走向相互分离的二元时代,清晰区分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并在稳定、安全、治安和权利等概念相互关联中形成新的认识是本章的核心。第二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演进”。本章通过对综治制度形成前社会治理制度演进状态的梳理,对比分析30多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形成、进展、转型与发展,描述和解说了“综治制度是怎样形成的”的制度变迁逻辑。本章认为,制度变迁的逻辑并不等于逻辑的制度理性论证,治安综治的逻辑起点必然基于现实社会安全的需要,唯此,综治才能展开其在法治中的善治面向,并看到由过低制度化走向较高制度化的法治过程与状态。第三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框架”。本章从治安综治的职能体系、组织体系和权责体系三个方面分析了治安综治的体制框架,初步回答了综治职能的特点、综治主体、权限、责任、综治机构性质及与政法委的关系等。组织、权力和制度是综治的重要要素,它们之间的相互配置关系既是综治变迁的制度依附,也是对静态体制进行问题透视的重要视角。第四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实证分析”。本章结合实证分析对综治制度进行了正当性评价,通过实地调研、参考既有调研素材、考察综治事件等实证方法深入分析治安综治的基层现象与权力运行背后的制度结构,分析了综治的社会功效和法治功能及其存在的问题,为综治制度创新和法治化构建提供实践论证和基础。第五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建构”。本章阐述了治安综治法治化建构的价值共识、模式特征、基本原则以及重大制度的合宪性调整。本章认为,公平正义是价值共识;“善治、共治与法治”是模式特征;以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为核心诉求、社会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和恪守正当法律程序是基本原则;重大制度的合宪性调整主要包括执政党依法进行综治决策、政法职能转型和机构重组、治安行政模式转变和行政法转型、强化社会治安自治等。文章的结语总结并重申了综治的法治逻辑,即综治是法治的善治面向。
二、关于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腐败犯罪思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研究背景 |
第一节 腐败现象发展的复杂性:“三高悖论” |
第二节 腐败成因解释的复杂性:“两层隔离” |
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腐败概念分析 |
第二节 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一、传统犯罪思维概念分析 |
二、系统梳理并重新界定犯罪思维概念 |
三、犯罪思维的影响因素 |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混合研究方法的科学哲学讨论 |
一、“第三波方法论”运动与从“牛顿-实证主义”到“整体关联主义”范式变迁 |
二、“三高悖论”、“两层隔离”、话语多元性与心理学“本体论问题”丢失 |
第二节 采用怎样的混合设计模式 |
一、总体混合设计模式 |
二、具体混合设计方法1:“探索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三、具体混合设计方法2:“解释式”部分的混合设计 |
第四章 腐败认知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参与者 |
第二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探索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均衡性”分析 |
三、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中心性”分析 |
四、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凝聚子群”分析 |
第三节 腐败认知表征“概念-特征”网络类型的“解释式”混合设计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五章 腐败决策表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工具 |
一、腐败决策表征维度探索 |
二、腐败决策表征工具设计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结果 |
小结 |
第六章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一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量化研究 |
一、研究工具 |
二、研究结果 |
第二节 腐败犯罪思维影响因素质化研究 |
一、“权力型”不等于“一把手”:“功能型分权”下“结构赋权”与“关系赋权” |
二、““风险线索加工”与“政治资源经营化”的多重运作逻辑 |
三、“合理”与“常识理性-关系社会”耦合系统的“圈子”运行机制 |
小结 |
第七章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系的技术支撑 |
第一节 反腐败技术建议的制度基础 |
第二节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技术体系的建议 |
第八章 总讨论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一、扩展“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社会”解释路径 |
二、扩展“个体差异性”解释路径 |
三、扩展反腐败技术支撑建议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运动式治理的困境及转型路径研究 ——以A市创建文明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运动式治理的内涵与特征 |
一、运动式治理的内涵 |
二、运动式治理的特征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建国后运动式治理的历史演变与存在原因 |
第一节 建国后运动式治理的演变历程 |
一、群众运动时期 |
二、严打运动时期 |
三、专项治理时期 |
第二节 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原因 |
一、运动式治理具有路径的历史依赖性 |
二、运动式治理能够保证绩效的合法性 |
三、运动式治理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
四、运动式治理契合政治治理生态 |
第三章 运动式治理典型案例研究 |
第一节 A市“创建文明城市”案例分析 |
一、A市“创建文明城市”历程回顾 |
二、A市成功“创建文明城市”的主要做法 |
三、A市“创建文明城市”做法利弊分析 |
第二节 运动式创城的治理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有悖法治精神 |
二、运动式治理助长投机心理 |
三、运动式治理影响政府公信力 |
四、运动式治理降低社会整体效益 |
第四章 运动式治理的转型路径 |
第一节 树立常态化治理意识 |
一、转变运动式治理思维 |
二、树立常态化治理意识 |
第二节 促进多元治理主体有效参与 |
一、拓展多元主体参与渠道 |
二、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的制度保障 |
第三节 推进常态化治理模式 |
一、增强常态化治理资源储备 |
二、提高常态化治理能力 |
三、实现治理效果的常态化 |
第四节 提升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
一、制定良好的法律 |
二、营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 |
三、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宽严相济视野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解读 |
2.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理论内涵 |
2.1.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新理念 |
2.1.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内涵 |
2.1.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内涵 |
2.2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实现的目标 |
2.2.1 专项斗争具有鲜明的政治目标 |
2.2.2 扫黑除恶的法治目标 |
2.3 历次打黑政策的历史经验总结 |
2.3.1 历次打黑行动成果显着 |
2.3.2 历次打黑政策都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
2.3.3 历次打黑都伴随着刑事立法的跟进 |
第3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的关系 |
3.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定位 |
3.2 两者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 |
3.2.1 在法治层面的目标相同 |
3.2.2 在法理层面均注重正义和效益的结合 |
3.3 斗争的对象属于宽严相济从严的部分 |
3.4 宽严相济为扫黑除恶提供了刑事标准 |
第4章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的问题 |
4.1 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未达到良性平衡 |
4.1.1 “严打基因”与宽严相济相违背 |
4.1.2 两者对刑事政策刑法化具有不同影响 |
4.2 黑恶势力犯罪的定罪量刑不够严谨 |
4.2.1 易造成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团伙的混淆 |
4.2.2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易忽视 |
4.2.3 刑事司法制裁不够精准 |
4.3 专项斗争的功利性目的易导致程序缺位 |
4.4 盲目扫黑可能出现打击面扩大的危险 |
4.4.1 打击面横向扩大的危险 |
4.4.2 打击面纵向扩张的危险 |
4.5 对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造成障碍 |
4.5.1 扫黑除恶成果的畸形增长 |
4.5.2 算法歧视造成的信任危机 |
第5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契合 |
5.1 在宽严相济中正确把握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 |
5.1.1 切实贯彻以宽严相济为指导方针 |
5.1.2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化的正确方向 |
5.1.3 关注点的侧重和合理打击相结合 |
5.2 建立与宽严相济政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
5.2.1 建立扫黑除恶的多方协作机制 |
5.2.2 建立专门的扫黑除恶队伍 |
5.2.3 为督促斗争的开展拓宽监管渠道 |
5.3 厘清黑恶势力犯罪相关概念,正确把握宽严 |
5.3.1 明确区分黑社会犯罪和恶势力犯罪 |
5.3.2 准确定位软暴力犯罪 |
5.4 建立长效机制,与宽严相济的长期性相适应 |
5.4.1 将扫黑除恶上升到长期政策的高度 |
5.4.2 实现立法多元化,贯彻罪刑法定 |
5.5 突出扫黑除恶中注重反腐败斗争的特点 |
5.5.1 形成以党委为核心的协作机制 |
5.5.2 彻查黑恶势力关联企业中涉及的腐败现象 |
5.5.3 切实回应民众对腐败人员的关切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发表论文情况 |
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社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述评 |
三、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四、概念界定 |
(一)社会 |
(二)社会治安 |
(三)社会治安社会化 |
第一章 治安社会化的理论依据及西方社会治理思想借鉴 |
第一节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和社会共同体理论 |
一、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 |
二、马克思的社会共同体理论 |
第二节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治理思想 |
一、毛泽东: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治理的初步探索 |
二、邓小平: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治理 |
三、江泽民:社会治理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导向 |
四、胡锦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治理 |
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社会治理 |
第三节 西方社会治理思想借鉴 |
一、社会失落理论 |
二、社会重构理论 |
三、社会生态学理论 |
四、社会冲突理论 |
五、社会资本理论 |
六、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治安社会化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社会治安状况 |
一、从传统国家治理到近代国家治理 |
二、改革开放前群众运动式治安控制模式 |
三、群众运动式社会治安存在的困境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发展变化 |
一、从政府主导到共建共治共享 |
二、从单一治理到综合施策 |
三、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统一 |
二、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 |
三、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统一 |
四、坚持民主法治和现代科技相统一 |
第三章 我国治安社会化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治安社会化成效 |
一、治安社会化的社会成效显着提高 |
二、平安中国建设成效显着 |
三、社会治安能力不断增强 |
四、治安社会化的参与格局日渐形成 |
五、治安社会化的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
六、治安社会化的技术支持发展迅速 |
第二节 当前治安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
一、治安社会化的政府依赖困境 |
二、治安社会化的集体行动困境 |
三、治安社会化的法治保障滞后 |
四、治安社会化的基础性制度缺失 |
五、治安社会化的发展不均衡 |
六、治安社会化的现代技术消极面 |
第三节 治安社会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国内外因素相互交织 |
二、社会建设相对滞后 |
三、社会结构深刻变化 |
四、现代科技复杂效应 |
五、群众需求重大变化 |
第四章 推进治安社会化的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树立治安社会化的基本理念 |
一、坚持社会治安的社会本位观 |
二、坚持社会治安的系统观 |
三、坚持社会治安的法治观 |
第二节 打造社会治安共同体 |
一、建设开放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二、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
三、发挥市场主体的资源优势 |
四、动员群众广泛参与 |
第三节 完善治安社会化法治体系 |
一、推进治安社会化的立法工作 |
二、规范治安社会化职能部门权力行使 |
三、完善治安社会化服务规范 |
第四节 注重治安社会化基础性制度建设 |
一、完善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 |
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
四、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 |
第五节 推动治安社会化职能部门联动融合 |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科学规划 |
二、理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机制 |
三、提升公安机关治安社会化专业能力 |
第六节 提高社会治安智能化水平 |
一、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治安社会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
二、提高治安社会化工作科技信息化水平 |
三、将科技优势和体制优势融合起来 |
余论:社会治安模式选择与社会人文传统 |
一、社会人文传统决定社会治安模式基本走向 |
二、现代社会治安中传统因素的复杂影响 |
三、在继承与创新中深化社会治安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情况 |
(7)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概况 |
第一节 恐怖活动相关概念 |
一、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 |
二、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犯罪 |
三、本文的界定与出发点 |
第二节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发展阶段及特征 |
一、我国恐怖活动发展的阶段 |
二、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的新型恐怖活动 |
一、网络恐怖活动 |
二、微恐怖活动 |
三、“伊吉拉特”恐怖活动 |
第二章 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与立法原则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概述 |
一、新时期恐怖活动对反恐政策的影响 |
二、反恐政策对反恐立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的内容 |
一、防控恐怖活动的刑事政策 |
二、防控恐怖活动的民族政策 |
三、防控恐怖活动的宗教政策 |
第三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 |
一、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 |
二、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 |
三、反对民族分裂与极端主义 |
四、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 |
第三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概述 |
一、反恐刑法相关规定 |
二、《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三、其他立法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一般问题 |
二、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恐怖主义法》存在的问题 |
二、《网络安全法》立法问题 |
三、《反洗钱法》立法问题 |
四、反恐地方性规定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立法及借鉴 |
第一节 国际组织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联合国相关立法 |
二、欧盟相关立法 |
三、上海合作组织相关立法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军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二、刑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三、混合模式的反恐立法 |
第三节 国内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比较及借鉴 |
一、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共性 |
二、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区别 |
三、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协调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关系 |
一、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问题 |
二、实现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 |
一、界定“恐怖活动犯罪” |
二、完善现有恐怖活动犯罪条款 |
三、增设恐怖活动犯罪罪名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的完善 |
一、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二、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 |
三、完善《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
四、完善相关地方立法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可能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治安概念的源起与变迁 |
第一节 我国社会治安的内涵与价值取向 |
一、社会治安的古代词义:国治民安与综合为治 |
二、社会治安的近代转向:去刑法化与治安行政 |
三、新中国的社会治安:从军事管制到政府公安 |
第二节 社会治安概念的分类与比较 |
一、社会治安概念的分类及其政法视角 |
二、西方法治中的治安观与新治理兴起 |
第三节 政府行政管理中的社会治安 |
一、治安处罚法中的社会治安:秩序法与人权新意涵 |
二、治安职能的专业化变迁与社会治安的狭义解释 |
第二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演进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治安 |
一、建国初期社会治安的治理逻辑 |
二、改革开放前社会治安的权力困境 |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成与进展 |
一、在法治兴起中综治形成 |
二、在法治突破时综治强化 |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转型与发展 |
一、以平安建设为切入点的转型发展 |
二、以社会管理为转折点的转型发展 |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框架 |
第一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体系 |
一、治安综治的职能定位 |
二、治安综治的职能特点 |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体系 |
一、治安综治的组织结构和关系 |
二、综治委的机构设置与组织功能 |
三、综治委组织功能的一种前瞻性讨论 |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权责体系 |
一、党政框架下多元权责主体 |
二、政治与法律中的责任性质 |
三、压力型问责制度的具体安排 |
第四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正当性分析的说明 |
二、正当性的基本内容及实证说明 |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功效及问题 |
一、基于实用主义的社会功效:转型社会的稳定保障 |
二、压力型问责的制度问题:基层综合治理的策略主义 |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功能及问题 |
一、综合治理的制度功能:法治的善治追求和功能补足 |
二、正当性基层认知与现代法治 |
第五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建构 |
第一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的价值共识与模式特征 |
一、法治化的价值共识:确立“公平正义”的核心精神要件 |
二、法治化的模式特征:“善治、共治与法治”三位一体 |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
一、以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为核心诉求 |
二、社会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
三、恪守正当法律程序 |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的合宪性调整 |
一、执政党通过人大权力功能的决策表达 |
二、综治委通过政法功能转型的组织重构 |
三、治安行政的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转型 |
四、基层自治的宪法实施与社会组织再造 |
结语 综合治理:法治的善治面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关于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3]腐败犯罪思维研究[D]. 宋业臻.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运动式治理的困境及转型路径研究 ——以A市创建文明城市为例[D]. 焦永强. 青岛大学, 2019(02)
- [5]宽严相济视野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问题研究[D]. 乔壮壮. 天津大学, 2019(06)
- [6]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社会化研究[D]. 廖宝光. 江西师范大学, 2018(12)
- [7]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D]. 杨森鑫. 武汉大学, 2017(06)
- [8]论司法政策[J]. 冯磊. 司法, 2015(00)
- [9]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D]. 刘奇耀. 山东大学,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