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着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着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一(论文文献综述)
苏青[1](2021)在《网络爬虫的演变及其合法性限定》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人们将网络爬虫几乎等同于"害虫"。在现象层面,网络爬虫作为运用自动软件从网页上提取大量信息的技术,具有中立性。但技术概念进入法律领域后,必然面临价值评价从而产生"合法与否"的问题。从网络爬虫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看,网络爬虫经历了从中立技术到一般违法,再到犯罪的演变过程,刑法领域的网络爬虫已突破其技术定义而发生了明显的"异变"。从"广义"的网络爬虫概念出发,可以从对象、手段、目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合法性限定:合法的网络爬虫应是针对开放数据的、不具有侵入性的、基于正当目的的数据获取技术,不符合任一条件者便为违法。
丁祥海[2](2021)在《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游戏产业市场收入再创新高,随着4G网络与智能手机的普及,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在线互动性游戏开始大受追捧。而随着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在高利润、高附加值的驱使下,作为网络游戏灰色产业链的“外挂”行为也愈发猖獗。“外挂”破坏游戏平衡,损害游戏厂商权益,严重侵害了中国游戏产业经济,刑法有必要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对“外挂”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不同地区法院对于制作、销售网络外挂行为的罪名认定不一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司法体系的混乱。本文从外挂的概念和分类出发,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引出目前对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存在的分歧,再结合各罪的不同犯罪构成,认为应将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排除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其次,只有“脱机型”外挂,其制作行为才应以侵犯着作权罪予以定罪处罚。最后,对于制售网络游戏外挂的复合行为,应根据牵连犯原理,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刘子蒙[3](2021)在《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游戏产业进一步发展以及网络游戏中外挂现象泛滥,我们需要更好的对网络游戏外挂的规制,也就是利用刑法进行规制。在此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问题,即如何认定网络游戏外挂违法行为的罪名以及如何更好的利用刑法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进行规制。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在理论、实践、立法、司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解决,包括:正确认定网络游戏外挂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侵犯着作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多层次预防犯罪的发生;全方位进行刑法的合理规制;将适当性原则贯穿始末;规范化提高犯罪成本。
谢暄[4](2020)在《深度链接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深度链接行为侵权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对于危害性较大的深度链接行为,理论与实践展开了适用刑法217条进行规制的探索。然而,深度链接行为并非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跳板认定为侵犯着作权罪的直接正犯。深度链接行为只可能构成帮助型间接侵权,故只能在共犯范畴内探讨其刑法规制问题,在解释论层面存在诸多障碍时,应诉诸立法论采取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形式对情节严重的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付磊[5](2020)在《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早已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被犯罪利用的工具,使得网络环境中的侵权犯罪出现新形式、新样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网络环境中非营利的严重侵害着作权的行为。在我国倡导和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背景下,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或缺。但在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设置虽然在限制行为入罪、促进作品传播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却无法有效规制网络环境中危害严重的非营利侵权行为,这使得我国侵犯着作权罪目的要件的立法更显不足。该目的要件设置是否合理,立法应当如何具体完善,都是我国急须回答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立法完善角度出发,对该目的要件进行系统分析,以期找到合理、可行的完善之路。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内涵、外延、与其他主观要件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该要件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加深了对该要件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主观要件的完善准备了理论基础。在第二章中,本文对国内外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考察,其中国内立法主要包括我国大陆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国外立法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立法,并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特征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第三章中,本文基于国内外立法研究,对于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发现“以营利为目的”要件在罪和刑的匹配、突出刑法保护重点、促进作品传播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立法价值、设置基础、与《Trips》协议协调性等方面的不足。在第四章中,本文基于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设置利弊的分析,认为单纯的取消或者保留该目的要件,都不能同时满足传统领域和网络领域着作权刑法保护的需要。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完善应当另辟蹊径,区分网络领域、传统领域进行着作权刑法保护,并且兼顾着作人格权法益特点。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应当通过设立新罪的方式进行完善。本文也因此,从立法价值、立法模式、构成要件、罪名体系等几个角度,对新罪如何具体完善提出有合理、可行的建议,落实了“以营利为目”要件部分取消的立法构想。
陈妙妙[6](2020)在《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作为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随着5G时代互联网移动终端的井喷式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网络版权产业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以自媒体“洗稿”行为为代表的网络盗版侵权泛滥更是成为全媒体版权保护的痛点,网络版权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学界业界存在的争议的自媒体“洗稿”行为是否侵权着手,基于自媒体“洗稿”的网络出版传播行为并未纳入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制范畴。因此,本文拟尝试从版权保护和网络传播权的法理层面以及媒体运营的传播学视角,对自媒体“洗稿”现状及成因进行梳理,通过案例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展开法理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行业规制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思考。以期对国家进一步规范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更好地维护网络版权秩序和生态提供参考和帮助。
许新承[7](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推动了作品传播方式的革新,这在促进人类社会实现知识共享的同时,也给着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相较于传统着作权犯罪,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难度亦有所降低。遗憾的是,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现行《刑法》并未专门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直接做出回应,这就导致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同打击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现实需要相脱节。鉴于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分析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为实现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有限扩张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除导论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现状分析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内涵进行界定,进而对96个网络着作权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展开实证分析,总结出近5年来网络着作权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大众化、犯罪行为方式新型化、危害后果严重化、诉讼发生地具有相对集中性等特点。基于此,本章又对进一步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立法考察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有限,突出表现在未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要件设置欠缺合理性,不但限缩了刑法打击的犯罪圈,而且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证明难度。最后,本章尝试从网络代际变革过快、刑法的介入需要过程这两个层面对前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实践困境部分,本章首先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行梳理,并从司法解释过度扩张“发行行为”边界、司法解释对定罪标准设置阙如这两个角度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务中被虚置的原因进行探讨。其次,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之量刑标准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予以关注,并从量刑指导规范缺失、新型情节认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这两个角度对此困境的成因加以分析。制度完善部分,本文分别从遵循的原则、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提出完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其一,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其二,可通过重置《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舍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增设权利人损失情节认定标准来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设置,新设专门规制网络着作权犯罪的侵犯网络着作权罪。其三,针对实践中选择性适用情节认定标准量刑的现象,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当从重适用情节认定标准,并对新型情节认定标准的优化适用提出具体建议。
贾亚东[8](2020)在《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最早见于199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着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后来在1997年《刑法》中将着作权犯罪专门规定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实现刑法典对严重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从1997年《刑法》对着作权犯罪规定至今,着作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历经22年未曾改变。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尤其在互联网时代来临后,现有规定对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各种严重着作权侵权行为规制不足,对着作权人之权利无法提供周全保护。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未能顺应国际社会对着作权的保护潮流。因此,为了实现对着作权人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在刑法补充法、保障法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理论支撑下,对着作权犯罪的立法模式、罪状设计、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以及刑罚适用等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六章。在第一章绪论中主要论述文章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在总体上对论文进行把握。第二章为着作权犯罪概述,在概述中主要对着作权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着作权犯罪侵犯的法益做了相关论证。第三章为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支撑,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立足我国国情和着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需求,提出以刑法手段规制着作权犯罪的现实根据;二是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理论支撑,从刑法保护着作权在整体法律中的顺位关系、合理划定着作权犯罪圈的理论依据和在我国法律下对着作权犯罪圈的具体划定方法为着手点,对刑法规制着作权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撑。第四章为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现状,立法现状主要对刑法条文和相关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着作权犯罪的刑事条款进行剖析。司法适用现状主要是通过对近十年司法机关对具体着作权犯罪案件所做判决结果的分析,以此来说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际中主要采取何种刑罚措施规制着作权犯罪;二是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从整体把握、具体分析的角度对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在立法模式、罪状设计、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以及刑罚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第五章为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国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梳理了美国、法国和日本对着作权犯罪的立法状况,并从立法模式、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结构等方面提出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六章是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在相关理论的支撑下,针对第四章所提具体问题,对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实现刑法对着作权犯罪的合理规制。
梅孝银[9](2020)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蓬勃发展,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广泛传播使得作品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品着作权人不仅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获得了社会荣誉,激发了着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创作作品的激情。作品能够网络环境中以传播的形式获取经济和声誉,在利益的诱惑下侵权人铤而走险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以谋取自身利益,网络环境中的这种不仅侵犯着作权人利益也损害社会对着作权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对侵犯着作权罪的规定在面对网络环境时存在司法适用困境,表现在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断、技术手段性质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的适用,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侵犯着作权行为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根据这些问题,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整理近五年的司法案例情况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司法适用困境;第二部分分别对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适用、“复制发行”行为定性、“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界定和量刑标准变化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立法方面主要是把“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达到保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目的,司法方面把“临时复制”行为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之外、把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把着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希望研究内容对司法实务具有一定建设意义的作用,以促进我国网络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发展。
龚铭[10](2020)在《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之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就推动经济发展:反之则阻碍经济发展)系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之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世界,滋生了各种新兴产业并蓬勃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便是其中之一,传统观点对网络游戏的印象还停留在娱乐阶段,但实际上游戏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游戏产业是新兴产业,且其发展速度迅猛,客观上导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尤其是最近几年,通过利用法律漏洞来获取暴利的涉及网络游戏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立法的滞后导致对具体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引发争议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文主要讨论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的部分相对典型的疑难问题。顾名思义,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以侵犯着作权犯罪为其实质,但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与网络游戏有关。之所以选择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进行探究,是由于网络游戏中包含的元素非常多,其中的法律属性更是非常复杂,不仅仅大众对于网络游戏感到陌生,现有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相关的实际运用中,相关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罪名的界定,罪名之间的竞合方面,尤其以“私服”、“外挂”犯罪中的侵犯着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角度、对于犯罪行为中复制发行的理解等等为典型,本文讨论的核心仍然是侵犯着作权犯罪,着作权犯罪的范围特别广,本文虽然仅探讨涉及网络游戏的着作权犯罪,但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属性,具有一定的研讨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的现状。本部分主阐述的是:网络游戏的发展现状,网络游戏属性分析,目前游戏着作权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疑难问题。第二部分: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方式,侵权方式中的盗版行为,主要以“外挂”与“私服”行为为主,从犯罪主要手段与犯罪的入罪分析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之私服犯罪,这部分通过研究经典案例来探究私服犯罪的主要特点以及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第四部分: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之外挂问题研究,本部分通过研究外挂犯罪的典型案例,主要研究外挂犯罪的属性,从侵犯着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分析进行探讨。
二、侵犯着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着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侵犯着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着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一(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爬虫的演变及其合法性限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规制的缺乏与网络爬虫的“害虫化” |
二、技术中立与网络爬虫的技术定义 |
三、网络爬虫的“变异”:从竞争法、版权法纠纷到犯罪 |
(一)因网络爬虫产生的竞争法与版权法纠纷 |
(二)从违法走向犯罪:爬虫技术的异变 |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爬虫对非公开数据的获取 |
2. 侵犯着作权罪:从爬虫到“爬虫+”的技术异变 |
3. 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类犯罪:网络爬虫侵入性特征的凸显 |
四、网络爬虫的合法性限定条件 |
(一)对象限定:合法的网络爬虫应限于对开放数据的获取 |
(二)手段限定:合法的爬虫技术不应具有侵入性 |
1. 技术维度:合法的网络爬虫不应避开或突破被访问网站的技术防护措施 |
2. 规范维度:数据爬取应当遵循爬虫协议及合同约定 |
(三)目的限定:合法的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基于正当目的 |
1. 对非商业性数据的爬取应符合公共利益之根本目的 |
2. 对商业性数据的爬取应基于合理利用的目的 |
五、结语 |
(2)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络游戏外挂概述 |
一、网络游戏外挂的概念 |
二、网络游戏外挂与相关概念之区分 |
(一)网络游戏外挂与私服之区分 |
(二)网络游戏外挂与私自制作游戏充值卡之区分 |
三、网络游戏外挂的分类 |
(一)合法性分类 |
(二)原理性分类 |
(三)结论 |
第二章 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典型案例分析 |
一、典型案例简介 |
(一)谭某某非法经营案 |
(二)曾某侵犯着作权案 |
(三)何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
二、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 |
三、三个案例引发的问题 |
(一)各类外挂行为未作区分 |
(二)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罪名认定存在分歧 |
第三章 对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罪名认定分歧的展开分析 |
一、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一)外挂行为是否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情节 |
(二)外挂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 |
(三)结论 |
二、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着作权罪 |
(一)制作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否构成“复制” |
(二)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否构成“发行” |
(三)结论 |
三、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一)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是否构成“提供” |
(二)网络游戏外挂是否属于“程序、工具” |
(三)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否与本罪相符 |
(四)结论 |
第四章 本文研究的结论 |
一、三个司法判决的评价 |
(一)对案例一的评价 |
(二)对案例二的评价 |
(三)对案例三的评价 |
二、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罪名认定 |
(一)单纯的外挂制作、销售行为 |
(二)外挂制售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游戏外挂问题的源起 |
二、网络游戏外挂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结构 |
第一章 网络游戏外挂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中“外挂”的刑法定义和原理 |
一、外挂的刑法定义 |
二、外挂的技术原理 |
第二节 网络游戏外挂的分类 |
一、作弊性外挂与辅助性外挂 |
二、脱机外挂与依附性外挂 |
三、授权外挂与未授权外挂 |
第三节 网络游戏外挂的危害 |
一、网络游戏外挂对游戏企业的影响 |
二、网络游戏外挂对游戏玩家的影响 |
三、网络游戏外挂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及困境 |
第一节 利用刑法规制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利用刑法规制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理论困境 |
第三节 利用刑法规制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实践困境 |
一、司法认定标准不一 |
二、数罪并罚适用不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游戏外挂相关犯罪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与非法经营罪 |
一、学理概念研究 |
二、裁判观点分析 |
三、司法实践适用 |
第二节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与侵犯着作权罪 |
一、学理概念研究 |
二、裁判观点分析 |
三、司法实践适用 |
第三节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路 |
第一节 多层次预防犯罪的发生 |
第二节 全方位进行刑法的合理规制 |
一、从指导案例的角度进行合理规制 |
二、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进行合理规制 |
三、从设立新罪的角度进行合理规制 |
第三节 适当性原则贯穿始末 |
第四节 提高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类犯罪的法律成本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以营利为目的”概述 |
1.1 “以营利为目的”的内涵 |
1.2 “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延 |
1.3 “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主观要件的关系 |
1.3.1 “以营利为目的”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
1.3.2 “以营利为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
2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中外刑事立法考察 |
2.1 国内立法 |
2.1.1 大陆地区 |
2.1.2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2.2 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立法 |
2.2.1 国际条约 |
2.2.2 大陆法系国家 |
2.2.3 英美法系国家 |
2.3 国内外立法小结 |
3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与弊 |
3.1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 |
3.1.1 有利于罪刑相适应 |
3.1.2 有利于突出刑法的重点保护 |
3.1.3 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
3.2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弊 |
3.2.1 立法价值存在偏差 |
3.2.2 不利于具体着作权权利的保护 |
3.2.3 与《Trips》协议的要求不符 |
4 我国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4.1 转变立法价值取向 |
4.2 调整立法模式 |
4.3 完善构成要件 |
4.4 重构罪名体系 |
4.4.1 新设侵犯着作人格权罪 |
4.4.2 新设侵犯网络着作权罪 |
4.4.3 新罪与侵犯着作权罪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概述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概念 |
二、自媒体“洗稿”表现方式 |
(一)改变作品关键词 |
(二)改变作品符号组合 |
(三)故意混淆作品来源 |
(四)现代科技的智能洗稿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影响 |
(一)呈现跨平台发展趋势 |
(二)扰乱市场正当竞争规则 |
(三)打破网络内容生态平衡 |
第二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理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性质 |
(一)自媒体“洗稿”案件及事件分析 |
(二)自媒体“洗稿”的法理界定分析 |
二、涉及的主要侵权行为类型 |
(一)侵犯着作人身权 |
(二)侵犯着作财产权 |
三、自媒体“洗稿”侵权例外情形 |
(一)合理使用制度 |
(二)法定许可制度 |
(三)“避风港”原则 |
第三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规制现状 |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 |
(二)政府的专项整治 |
(三)行业的监督管理 |
(四)平台的举报措施 |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到位 |
(三)侵权责任认定依据不清晰 |
(四)司法实践中惩治力度不够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难的原因 |
(一)判定自媒体“洗稿”侵权具有不确定性 |
(二)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满足原创作者的需求 |
(三)原创作者首选第三方平台作为维权路径 |
第四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与借鉴 |
一、关于作品“独创性”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英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三)欧盟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四)日本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二)英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欧盟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四)日本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关于免责情形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二)英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三)欧盟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四)日本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第五章 完善对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加快推进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明确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界定 |
(二)广泛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制 |
(三)借鉴国外有效经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
二、多举措强化网络服务者的监管责任 |
(一)提高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审查 |
(二)完善平台投诉渠道健全机制 |
(三)利用行政执法手段加强监管 |
三、统一“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 |
(一)明确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 |
(二)综合确立司法裁定的应用原则 |
(三)依托第三方机构判定侵权事实 |
四、加大行政与司法协同综合惩治力度 |
(一)强化行政规制措施的有效运用 |
(二)采取惩罚性赔偿降低重复侵权 |
(三)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及预防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7)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与现状分析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 |
(二)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点 |
(三) 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考察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三) 问题的成因 |
三.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 |
(一)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 |
(二) 情节认定标准的选择性适用倾向突出 |
四.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 |
(一)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 |
(二) 立法上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规范 |
(三) 司法上规范情节认定标准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着作权犯罪概述 |
2.1 我国学界对着作权犯罪概念的界定 |
2.2 我国着作权犯罪的特征 |
2.3 着作权犯罪的法益分析 |
2.3.1 关于着作权犯罪侵害法益的分歧 |
2.3.2 仅以着作权作为着作权犯罪侵害法益之缺陷 |
2.3.3 着作权犯罪侵害法益之证成 |
第三章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支撑 |
3.1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 |
3.1.1 实现我国着作权保护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
3.1.2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
3.2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理论支撑 |
3.2.1 刑法谦抑性原则下坚持刑法保障法的功能定位 |
3.2.2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
4.1.1 立法现状 |
4.1.2 司法适用现状 |
4.2 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现行立法模式规制着作权犯罪存在局限性 |
4.2.2 现行立法中的罪状设计对着作权保护范围有限 |
4.2.2.1 犯罪对象之规定存在不足 |
4.2.2.2 犯罪行为方式规制范围狭窄 |
4.2.2.3 “营利为目的”之主观要件不当限缩犯罪圈 |
4.2.3 司法解释不当界定发行行为之含义和定罪标准 |
4.2.3.1 司法解释不当扩张了发行行为的含义射程 |
4.2.3.2 仅以非法经营额作为定罪标准易导致行刑界限重合 |
4.2.4 有关刑罚措施缺乏统一适用标准或缺失适用 |
4.2.4.1 某些案件罚金刑适用具有任意性 |
4.2.4.2 案件中缺失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
第五章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国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国外对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 |
5.1.1 美国法律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 |
5.1.2 法国法律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 |
5.1.3 日本法律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 |
5.2 国外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5.2.1 采用符合本国国情的着作权犯罪立法模式 |
5.2.2 扩大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制范围 |
5.2.3 限制或排除“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的适用 |
5.2.4 着作权犯罪规制中采取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
第六章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 |
6.1 采用结合式立法模式规制着作权犯罪 |
6.2 修改立法中的罪状以扩大对着作权的保护范围 |
6.2.1 适当扩充着作权犯罪对象的范围 |
6.2.2 扩大对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制范围 |
6.2.3 取消“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
6.3 司法解释对发行行为和定罪标准应重新作出规定 |
6.3.1 对发行行为含义的解释应囿于其含义射程 |
6.3.2 重新确定非法经营额作为定罪标准的数额 |
6.4 统一刑罚适用标准、增加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
6.4.1 形成对罚金刑的严格适用和分等级适用 |
6.4.2 增加从业禁止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一)司法案例整理 |
1.近五年国内案件情况 |
2.典型案例情况 |
(二)司法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
1.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困境 |
2.“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改论述及其评析 |
(二)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 |
1.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的异变 |
2.网络环境下“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的性质 |
(三)网络环境下“特殊深度链接”行为 |
1.网络链接的概念、分类及其危害 |
2.网络环境中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
(四)网络环境下的量刑标准问题 |
1.侵犯着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演变 |
2.网络环境下量刑标准的适用困境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解决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1.“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 |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完善 |
1.刑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临时复制” |
2.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3.增设“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之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的现状 |
2.1 网络游戏概述 |
2.2 网络游戏的属性 |
2.3 网络游戏着作权刑法规制之现状 |
第三章 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主要行为方式 |
3.1 盗版行为 |
3.2 外挂行为 |
3.2.1 外挂的定义 |
3.2.2 外挂的入罪分析 |
3.3 私服行为 |
3.3.1 私服的定义 |
3.3.2 “私服”的入罪分析 |
第四章 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之私服问题研究 |
4.1 案情介绍 |
4.2 相关疑难问题 |
4.2.1 私服行为构成侵犯着作权犯罪 |
4.2.2 私服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 |
4.3 相关法律问题 |
4.3.1 私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4.3.2 私服犯罪的认定 |
第五章 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之外挂问题研究 |
5.1 案情介绍 |
5.2 相关疑难问题 |
5.2.1 外挂侵权不是非法经营罪 |
5.2.2 外挂侵权构成侵犯着作权犯罪 |
5.3 相关法律问题 |
5.3.1 关于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及“激活码”的定义及特征 |
5.3.2 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理解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侵犯着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着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一(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爬虫的演变及其合法性限定[J]. 苏青. 比较法研究, 2021(03)
- [2]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研究[D]. 丁祥海.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问题研究[D]. 刘子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深度链接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A]. 谢暄.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9卷 总第43卷)——东南大学文集, 2020
- [5]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D]. 付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5)
- [6]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妙妙.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7]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D]. 许新承. 山东大学, 2020(02)
- [8]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贾亚东.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9]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梅孝银.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10]网络游戏着作权犯罪之认定[D]. 龚铭.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