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三权分置调研报告

浙江义乌三权分置调研报告

问:从经济生活分析三权分置的意义
  1. 答:“三权分置”[1]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祥拿、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谨耐搭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亩基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3]
问:三权分置意义
  1. 答:法律分析:三权分置”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重新配置,而是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所支撑的农民集体经济实现方式的重构。“三权分置”不仅改变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方式,而且改变了农民手中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并使农地可以市场化地配置到高效利用土地的主体手中。绝纳. “三权分置”不仅会改变承包经营权的实现方式,而且会改变农民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 我们需要在这样的高度上解析“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涵义及制度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桐宏指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局配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问:如何从理论和实践方面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发展?
  1. 答:①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拆罩激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旅袜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
    ②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闷雀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
    ③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浙江义乌三权分置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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