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文契看清代福建民间借贷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盘应福[1](2021)在《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产业“准担保”借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产业"准担保"借贷,分为"准当""准抵"和"准典卖"三种借贷方式。债务人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将产业作"准担保"借贷。在贷期内,债务人所"准担保"之产业未发生权利让渡,但失去了对产业处置的话语权。如贷款逾期后,债务人所"准担保"之产业就会发生权利让渡。民间产业"准担保"借贷,是传统社会时期乡民自行设计的一套解决借贷风险的方案,是一种介于"信借"和"产业担保借贷"或"产业抵偿"两极之间的一种特殊借贷制度。
李卓清[2](2020)在《清至民国时期山西借贷契约整理与研究》文中认为清至民国时期,山西地区借贷活动众多,并遗留下来数量丰富的原始契约文献材料。通过对这些借贷契约的整理和研究,可以直观的了解当时山西借贷活动的全貌。本文是以山西借贷契约为研究对象,以《晋商史料集成》中的借约文献为核心材料,介绍山西借贷契约的总体状况。首先整理契约文献的来源、数量、时间跨度、涵盖区域等方面,梳理这些借贷契约的格式构成,针对几个重点契约要素进行具体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山西借贷契约的特点。清至民国时期山西借贷的形式,既有无抵押的信用借贷,又有须要担保物的抵押借贷,还盛行民间合会的特殊借贷形式,同时也要注意互助性的无息借贷的存在。山西借贷契约的利率,在清至民国时期绝大部分还是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年利率集中在二分左右。但从发展趋势上,受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民国时期利率有所提高。借贷是一种市场自发形成的经济行为,追求利息回报在所难免,不能一概归为剥削。山西借贷契约的偿还方式,有遵守契约规定的到期回赎和自由处分;也有借贷双方之间协商解决,采取逾期生利、本息转存、除息还本、改立契约等方式;如无法协商,则借助于地方势力,寻求解决办法;即使最终进行司法诉讼,官府也会充分参考地方习惯法的作用。借贷契约中的代表性个案分析也是必不可少,针对张殿公个体的放贷经营研究,可以反映出当时山西借贷活动的共同特质,为分析山西借贷总体状况提供有力证据,是研究山西借贷的不可或缺部分。本文分五章内容,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清至民国时期山西借贷契约文献的概况、特点以及契约中体现的借贷形式、借贷偿还,尤其是借贷利率做出探究,并通过个案研究反映当时山西借贷的特点,从而了解清至民国时期山西地区借贷活动的真实状况,以及该时期该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
刘凤真[3](2020)在《民国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研究》文中指出契约文书是记录人们日常生活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反映民间社会生活的重要材料。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共385份,对其进行整理、录入、释读,契约文书的成书年代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至民国四十四年(1943年),时间跨越169年。这批契约文书具有归户性强、内涵丰富、文书种类齐全等特点,能够真实、细致地体现潜山地区的特色,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文章以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为整理、研究对象,旨在探讨民国时期潜山地区土地契约文书的种类、银钱借贷文书的分类和利率情况、储姓商人外出经商等相关问题。通过对385份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的专题研究,笔者发现民国时期,土地契约种类繁多,依据官府是否纳税分为官契和私契,其中私契较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契数量逐渐增多。根据契约文书内容又可分为买卖文书、承佃文书、退卸文书、典当文书、分产文书,潜山地区土地租佃频繁,承佃文书是土地契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借贷契约文书按契约格式分为一般契式和票据契式,依据借贷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人借贷和组织借贷,以及根据是否需要担保又分为信用借贷与抵押借贷,潜山地区借贷主要集中在个人借贷和信用借贷。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中有部分储义兴字号文书,暂定名为“储义兴相关契约文书”。储姓商人利用潜山地区丰富的物产资源在上海开设储义兴字号,主要经营中药材——茯苓,产品销售范围广。储义兴字号是潜山地区商人在外经营的一个缩影。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展现了民国时期潜山地区的实态,有利于探究潜山地区储姓商人的土地经营、商业经营和银钱借贷情况,将对潜山地区商人契约文书、潜山地区商人、安徽地方史、乃至社会生活史研究有所推进。
杨倩[4](2020)在《清代印江土地契约与土地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明清以来,传统乡村中的土地买卖之风愈加兴盛,贵州省印江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也反映出这一特点。经多次走访印江乡村,有幸在广东坪村赵家坪组和七百渡村共收集175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时间上至康熙下至宣统,基本横跨有清一代,其内容包括永卖契、当契、转当契以及以田作抵等四大类。通过分析印江契约的格式与类型,发现其交易过程和书写程式与国家制度基本一致,但也保留了自身的特点。如以买主作为立契人、书写习惯夹杂俗语、计量方法多为“坵”“块”等。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地权随着交易的完成而发生改变,但在转当契中同一土地无论转当多少次,间隔多久,人们依然会为原当主保存回赎权。这一现象表明人们在遵从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也会遵循当地的社会习惯来处理土地问题,同时这体现了印江人情社会运行情况。地权的频频转移、土地交易价格涨落情况、各个时期交易货币的不同以及借贷经济的出现,都表明印江乡村经济的发展呈现勃勃生机之象。以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实际,分析个人活动和地方风土习惯,展现农村社会状况,体现了历史学和民族学的研究路径。通过分析印江土地契约,可窥探当时农业垦荒政策、水利灌溉、农村经济等情况,从而全面了解地方社会,更好地保护地方历史与文化。同时也为熟识印江地域发展概况提供历史经验,为印江契约文书能够得到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借鉴。
黄轲[5](2020)在《清至民国闽北的家族产业、茶山经营与城市生活 ——以契约为主要分析资料》文中认为本文以闽北地区武夷山,建瓯,延平三个地方档案馆所收集的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三地契约文书所展现出的不同内容为线索,进行归纳总结,通过以契约为主要的分析资料,加上地方志,古籍等文献参考,展开对这三地在清代中后期直到民国时期,地方经济社会所展现出的不同发展态势。在文章的第三章中,通过所收集的葛氏家族共计55份契约展现出在建瓯的地方大族——葛氏家族在清末到民国时期家族的产业从聚集到分散的过程。我们通过这一现象看到中国有着悠久历史的地方大族在近代不断衰落的过程。第四章所分析的是闽北武夷山地区茶山经营的几种契约文书,本文通过分析清代中后期武夷山茶山契约文书的不同类型及其内涵来理解茶叶经营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第五章所展现的是清代到民国时期延平地区房产契约文书,本文通过对延平的房产交易契约来分析当地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以及官府对房产契约逐步加强管理的过程。
盘应福[6](2020)在《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研究 ——以锦屏、天柱县地权、林权流转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利用是最能直接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内容、社会结构及变化程度等的人类活动。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天柱县地处西南边隅,因受自然或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都应属一个较为特殊的区域。本文以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天柱县地权、林权流转中心,对土地利用的经济属性进行探究,旨在更为深入地理解本时段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中的地权、林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等相关内容。在清代,清水江流域的耕地占有形态主要分为,屯田、苗田、民田三种形态。按照清律的规定,政府将屯田分配与屯军佃种后,并明令禁止屯军私自转让。但是,屯军对所佃种的屯田投入工本改造后,取得了“田面权”,并将其暗自转让给客民,导致了屯田逐渐民田化的途径之一。从屯田民田化的演变趋势来看,在嘉庆之前,屯田已趋于民田化;嘉庆至宣统二年(1910),随着屯田的“田面权”流转加速,屯田民田化更为显着;宣统三年(1911)后,屯田完全民田化。同时,清政府对苗田采取保护政策,禁止兵民购置苗田。但客民通过越界开垦、“招垦”等方式取得了苗田的“田面权”,并将其暗自流转,促使苗田向民田转化。屯田、苗田之所以逐渐民田化,其主要动因和实现途径,就是通过地权的不断分化和“田面权”的转让。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中的租佃关系,显然与其他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别。清水江流域的土地租佃关系可以分为:土地普通租佃制和林业生产经营中的租佃合作制。林业生产经营中的租佃合作制的特殊性在于,“地主”与“栽手”在合作经营的初期,以建立普通租佃为基础,双方进行初步的合作经营。当初步合作经营实现后,双方则根据各自所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以“分成”的方式合作经营,本文将这种经营模式称之为“租佃型股份合作制”;另外,还存在两名或多名“栽手”联合与“地主”合作经营的情形。“栽手”与“栽手”之间,不以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对其所共同占有的林木“栽手股”进行“分成”,而是对共同享有的“栽手股”进行平均分配,本文将这种经营模式称之为“租佃型合作制”。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社会金融机构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当家庭急需资金度过难关时,一般会选择以转让地权、林权的方式获取急需资金。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地权、林权买卖类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完整的地权、林权和“残缺之地权、林权”的买卖。两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产业的所有权分割与权利转让之不同。另外,在民间产业借贷关系中,债务人以地权、林权作担保物进行借贷。借贷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准但保”借贷、抵押借贷(当)、“典卖”和抵偿。其中,地权、林权的“准但保”借贷是较为特殊的借贷类型,其借贷方式包含“准当”、“准典”和“准抵”。此外,“典地借贷”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典返租”的贷款期限到期后,“钱主”不让“典主”赎回土地,“钱主”则以租佃的方式继续经营原来承典的土地。“钱主”每年只需缴纳定额租金,就可享有对原承典土的地永久租佃权。这种典期之外的“典返租”,就会由“典”向“相对的田面权”转化。土地、林木资源的竞争及地权、林权的频繁流转等往往会引发各种权属关系纠纷,纠纷双方一般选择民间调解或“鸣官”。其中,地权纠纷的官方调解存在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即省际疆界纠纷调解。两个不同省份辖地的县官以“会面”的方式进行辩解,以正式制度和民间“习惯法”处理纠纷。此外,在木材市场中,县际“当江”纠纷的调解,主要以公权力调解为主。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民间“习惯法”之外,还引入一种特殊的纠纷处理手段即经济手段化解“当江”纠纷。政府以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化解“当江”纠纷,为维护乡村市场及区域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总体而言,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利用形态主要以农业、林业土地利用为主,其地权、林权流转所形成的各种权属关系,构成了土地利用的经济内容,都是对传统少数民族乡村社会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地权、林权的流动,推动了乡村土地、林木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在客观上促进了区域农林经济的开发,为近世清水江流域的经济大规模开发奠定了基础。研究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利用,可深化了我们对土地利用的经济属性的认识。同时,对认识传统社会时期区域的乡村市场结构和传统乡村社会性质等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张慧然[7](2019)在《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研究》文中指出清代洛阳地区即为河南府的管辖范围,除雍正二年(1724)以后不再管辖灵宝县、阌乡县、陕县外,其他时期河南府的管辖范围基本没有变化。总体上,该地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除了私人之间的借贷外,还有很多民间组织从事放贷活动。这些民间机构包括当铺、商铺、兑会、损会、当会,他们有的是专以放贷盈利,有的是由公益性组织发展而来。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的放贷方和借贷方都出现了某人多次放贷或某人多次借贷的情况,可见民间借贷之频繁,以及小农依靠借贷维持正常生计的状况。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按资金用途,可划分为生活性借贷与生产性借贷;以“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借贷和信用借贷。整体上以生活性借贷居多。担保借贷中,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较少。也存在没有中人等第三方参与的借贷活动,不过主要集中于借贷双方非常熟悉、非常信任的特殊情形。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中货币借贷与实物借贷的利率特点不同。货币借贷利率主要集中于月利率1分到3分之间,存在高利贷的情况。实物借贷中零利息的情况较多,但如果收利息,则以每月加5出息为上限。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中的第三方称呼众多,但可划分为三大类:“中人”类、“见人”类、“保人”类。“中人”类发挥说和介绍、见证交易、经手还钱、调处纠纷的职能;“见人”类承担见证交易的责任;普通保人只负责见证交易和催讨债务,特殊保人则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暴力冲突主要由借贷被拒、催讨本利等原因引发。其解决手段有偏向借贷方的倾向。在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都偏向借贷方的情况下,反而造成了放贷方的劣势地位。中人等第三方参与借贷能够避免一些暴力冲突的发生。洛阳地区的借贷契约结构主要有这几部分:起首语、率同语、因由语、叙物语、凭中语、声明语、负责语、结束语。且借贷契约会通过省略放贷方的名字和一些特殊格式,来突显放贷方的尊贵地位。不过,道光朝之后,体现放贷方特殊地位的格式特点逐渐被取消了,一直延续至民国。这样的格式变化,体现出借贷双方地位朝着平等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从洛阳地区借贷契约内容来看,“重利”观念支配着人们的借贷行为,同时经济规律也使得放贷者必须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才能实现本利收益的最大化。
李轶飞[8](2019)在《清代徽州民间借贷研究》文中提出民间借贷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它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源远流长。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类型多样、资金来源广泛等特点,这对维持基层民众的生产生活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探究清代徽州民间借贷的整体状况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借贷利率发展水平,进而考察民间借贷对徽州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这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故论文以借贷利率为重心,通过梳理民间原始契约文书,试图把握清代徽州民间借贷的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有清一代,徽州整体借贷利率偏低且变动幅度有限,促进了徽州的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也刺激了徽州民间借贷更加活跃,虽然高利率借贷在一定的范围内仍旧存在,但是徽州长期以来的借贷利率维持基本稳定。民间借贷现象既是社会史又是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利率视角入手,对利率的多角度多时段的分析,这为研究清代徽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实态及徽州社会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另一条路径。
杨志芳[9](2019)在《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文中提出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分布民族类别众多,全境范围内居住着含汉族在内26个民族,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多民族省份。清代及民国时期,大量产生和形成于云南地区的契约文书,承载着丰富的少数民族元素,表明契约文书已深深嵌入当时云南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清代及民国云南契约文书,记录着云南少数民族百姓从买卖、典当财物的经济交往活动,到婚丧嫁娶和分家析产的婚姻家庭活动,再到投师学艺和人口买卖的身份活动,内容涵盖少数民族百姓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们是云南少数民族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法律实践留下的最原始真实的痕迹材料,忠实记录清代、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制度与云南民间习惯法,以独立姿态与国家主流意识并行,封存着云南少数民族法制史原貌。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借助清代及民国云南契约文书,挖掘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辅之以国家法典律令的规定作参照对比,呈现云南民间各族百姓日常生活如何在由国家法和云南民间习惯法构成的法律制度约束牵引下展开,分析总结多元结构的法律制度如何回应和表达云南民间日常生活的核心问题,如财产、婚姻、家庭、就业等问题。最终,理解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在云南各族百姓日常生活开展过程中的复杂互动关系,归纳总结出对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具有启发意义的经验。因为契约文书记录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是零散的,不成系统。为了消除这一遗憾,本文在第一章对清代、民国时期云南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制结构这一宏观语境进行勾勒,希望通过这样的处理,能够将原本“零碎”的生活片段串联起来,并且能够在局部和整体之间形成一种理解和解释上的互动。本文第二章对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记录的云南各族百姓财产交易实践进行分析,梳理呈现财产交易实践中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为后面挖掘发现完整的云南民间财产交易法律制度做铺垫。在本文第三章中将第二章梳理总结出的云南民间财产交易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对照,挖掘发现由契约文书承载,产生自清代、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实践的主要法律制度,具体包括:财产制度、田宅契约制度和财产交易中的“第三方群体”制度。它们产生于民间各族百姓的财产交易实践,同时又反作用于民间各族百姓财产交易实践;它们与国家法不完全一致,是关于财产、财产交易、财产契约的国家法在实践中被照搬或改造后的产物,是民间财产交易实践中的“活”法;它们是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的复合体。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继续沿用相同研究思路,把国家法对婚姻家庭的规定与契约文书记录的清代、民国云南少数民族家族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对比,梳理总结出实践中的丧葬、分家、婚姻、继嗣活动真正遵循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法对手工业和商业的规定与契约文书记录的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投师学艺、入职就业、人口买卖、商业法律实践相结合对比,梳理总结出实践中真正调整规范投师学艺、入职就业、人口买卖、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最终发现,它们是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互相渗透、彼此借鉴之后的复合体。在结语当中,指出规范和调整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日常生活的法律制度由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构成,当然并非两者简单相加,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冲突与共识并存。还对清代、民国云南日常法律生活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行了探讨,指出清代和民国时期,在云南民间日常生活中实际发挥调整与约束功能的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是同质的,都具有显着的封建法制属性,具体表现为:宗法家族色彩强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契约行为依旧具有明显的“人格化”特征;封建土地所有制仍占据土地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到了民国时期,这种法律制度的非主体部分开始呈现微弱的近代化发展趋势,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一定体现;平等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得到一定认可和落实;商事法律制度开始近代化演进。最后,将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得到的有益启示总结为:第一,应当正确认识国家法的社会控制能力;第二,必须正确对待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内的民间习惯法;第三,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应当适当吸纳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内的民间习惯法的合理因素。
侯亚鹏[10](2018)在《民国山西农村社会经济初探 ——以文倚村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契约文书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无论契约本身和契约背后所内含的信息量巨大。山西省文水县文倚村的土地交易契约是近代山西土地交易契约的一个缩影,到民国时期山西土地交易契约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契约内容也有了新的变化,契约信息也更加符合时代背景。文倚村的土地交易契约勾勒了一个鲜活的山西农村社会,从契约本身考察,税契隐藏着民国山西货币折算的“钥匙”;契约的四至不仅体现文倚村几乎都是自耕农外更能勾勒出文水县水利设施的基本情况;此外契约交易的货币中的特殊情况表明文倚村鸦片种植量比较大;经济作物中葡萄是很重要的一种。契约背后的经济信息更加复杂,尤其文倚村三张典型的借贷契约表明民国时期借贷利率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高,前人对利率的主观性提高也是有原因的;“借据转为典契”是一种常见的还款困难的“模式”,可以有效的避免小农丧失土地沦为佃农;小农的借贷时间表露了其生活性借贷远远大于生产性借贷,这样更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从文契看清代福建民间借贷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文契看清代福建民间借贷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产业“准担保”借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产业“准抵押”借贷 |
二、产业“准抵”借贷 |
三、产业的“准典卖” |
四、结语 |
(2)清至民国时期山西借贷契约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清代借贷活动总体研究 |
(二)民国借贷活动总体研究 |
(三)区域借贷活动具体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清至民国山西借贷契约文献 |
第一节 借贷契约的介绍 |
第二节 借贷契约的格式 |
一、格式分类 |
二、契约要素 |
第三节 借贷契约的特点 |
第二章 清至民国山西借贷的形式 |
第一节 信用借贷 |
一、个人信用借贷 |
二、保证信用借贷 |
第二节 抵押借贷 |
一、不动产抵押借贷 |
二、动产抵押 |
三、其他抵押借贷 |
第三节 特殊形式 |
第三章 清至民国山西借贷的利率 |
第一节 借贷利率的基本情况 |
一、利率方式 |
二、利息类别 |
三、利率频率分布 |
第二节 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因素 |
二、供求因素 |
三、成本因素 |
四、关系因素 |
第三节 借贷利率的特点 |
第四章 清至民国山西借贷的偿还 |
第一节 借贷期限 |
一、短期借贷 |
二、长期借贷 |
第二节 偿还方式 |
一、到期回赎 |
二、自由处分 |
三、父债子偿 |
第三节 纠纷解决 |
一、双方协商 |
二、民间调节 |
三、司法诉讼 |
第五章 张殿公放贷经营的个案分析 |
第一节 张殿公放贷经营的概况 |
第二节 张殿公放贷经营的形式 |
第三节 张殿公放贷经营的特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国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新材料介绍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方法及拟创新点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潜山地区商人情况 |
第一节 自然条件分析 |
一、地理区位及交通条件 |
二、丰富的自然资源 |
第二节 社会经济条件分析 |
第三节 潜山地区商人基本概况 |
第二章 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整理 |
第一节 契约文书分类统计 |
第二节 土地契约整理与分析 |
一、土地契约分类 |
二、其他相关土地契约 |
第三节 借贷契约整理与研究 |
一、借贷契约分类 |
二、利率基本情况 |
第四节 其他相关文书整理与分析 |
一、商业文书 |
二、来往信件 |
三、社会关系文书 |
第三章 社会经济史视野下的个案研究——以储义兴相关文书为重点 |
第一节 储义兴相关文书概述 |
第二节 储义兴药材行 |
一、储义兴字号原始资金来源 |
二、储义兴字号介绍 |
三、储义兴经营 |
第三节 储义兴相关人员考释 |
一、储晓潜考释 |
二、储江涛考释 |
第四章 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特点与价值 |
第一节 契约文书特点 |
第二节 契约文书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清代印江土地契约与土地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代印江地域环境与土地契约概况 |
第一节 印江地域环境 |
一、地理环境 |
二、建置沿革 |
第二节 土地契约概况 |
一、契约的溯源 |
二、印江土地契约基本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清代印江土地契约的格式与类型 |
第一节 契约行文格式 |
一、立契人 |
二、出卖原因 |
三、土地来源 |
四、凭中人、代笔人 |
五、土地的基本情况 |
六、交易价格及交付方式 |
七、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契约的类型 |
一、红契、白契 |
二、永卖契、当契、转当契、以田作抵 |
第三节 契约自身特点 |
一、当与转当为主,永卖为辅 |
二、契约订立具有地方色彩 |
三、契约订立无契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契约所见印江土地买卖与地权转变 |
第一节 地权转变方式与土地流向 |
一、买卖 |
二、分关 |
三、土地流向 |
第二节 亲族在土地买卖中的作用 |
一、见证交易过程 |
二、拥有优先购买权 |
三、促成交易行为 |
第三节 地权转变后税粮交纳与纠纷处理 |
一、税粮交纳 |
二、纠纷处理 |
第四节 地权转变与民众财产观 |
一、个人财产观增强 |
二、厘清个人与他人财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契约所见印江土地经济运行 |
第一节 土地交易价格 |
第二节 契约中的货币变化情况 |
第三节 契约中的借贷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契约所见印江农地经营与风土习俗 |
第一节 农地经营 |
一、水稻 |
二、耕种技术 |
三、土地用途 |
第二节 风土习俗 |
一、民间信仰 |
二、民间习俗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A 印江田土买卖契 |
附录B 印江分关契 |
附录C 印江加文契 |
附录D 印江借约契 |
(5)清至民国闽北的家族产业、茶山经营与城市生活 ——以契约为主要分析资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2 学术史回顾 |
1.2.1 关于契约文书的相关研究 |
1.2.2 关于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 |
1.2.3 福建契约文书的研究现状 |
1.3 资料来源与分析框架 |
第2章 闽北区位与契约文献 |
2.1 闽北的环境区位 |
2.2 闽北的历史沿革及社会经济发展 |
2.2.1 闽北的历史沿革 |
2.2.2 闽北的社会经济发展 |
2.3 明清时期契约的发展及其特点 |
2.3.1 明清时期契约文书的结构和特点 |
2.3.2 闽北地区明清契约文书的发展 |
第3章 家族产业的积累与分散——以建瓯葛氏为中心 |
3.1 闽北大族与地方社会 |
3.1.1 明清以来闽北地区的家族社会 |
3.1.2 葛氏家族在地方上的影响 |
3.1.3 清末民初土地交易中的葛氏家族 |
3.2 清代葛氏的产业积累 |
3.3 民国葛氏产业的转移 |
第4章 山地产权与茶业经营——以武夷山茶山经营为中心 |
4.1 山区茶业的经营与发展 |
4.2 山地契约的几种类型及其内涵 |
4.2.1 山地契约的主要类型---买卖契约 |
4.2.2 山地契约的其他类型----贸换,分山,拼山 |
4.3 茶业经营对当地社会的影响 |
4.3.1 商品经济发展日益深入 |
4.3.2 农民生计商业化 |
4.3.3 促使当地农业生产力获得提高 |
第5章 城市生活与房产问题——以延平房产契约为中心 |
5.1 交通、商业与城市发展 |
5.1.1 闽北地区交通的发展 |
5.1.2 延平府城的形成及发展 |
5.2 住房问题与房产分化 |
5.3 房契制度与地方惯习 |
5.4 地方惯习 |
5.4.1 女性参与契约文书的订立 |
5.4.2 契约格式的地方规范化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研究 ——以锦屏、天柱县地权、林权流转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一) 为什么选择土地利用这一视角 |
(二) 为什么选择以地权、林权流转为切入点 |
二、研究现状 |
(一) 关于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 |
(二) 关于农业土地利用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
(三) 关于林业土地利用相关问题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
三、研究的范围与方法 |
(一) 研究的范围 |
(二) 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与主要创新点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的环境因素 |
第一节 清代行政区划与社会环境 |
一、清代行政区划 |
二、社会环境因素 |
第二节 土地利用的自然环境 |
一、地形地貌 |
二、土壤类型 |
三、气候资源 |
四、水利建设 |
五、农作物、林木资源 |
小结 |
第二章 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占有关系 |
第一节 军事屯田的民田化 |
一、屯田的占有规模 |
二、屯田民田化的过程 |
第二节 土司所辖苗田的民田化 |
一、土司所辖苗田规模 |
二、苗田民田化的过程 |
第三节 民田的占有形态 |
一、民田的占有规模 |
二、民田的占有形态 |
第四节 田地清丈与厘定赋税 |
第五节 林地的占有形态 |
一、林地家庭“公有”制 |
二、林地“公有”向私有转化 |
小结 |
第三章 清水江流域的土地租佃关系 |
第一节 土地普通租佃制 |
一、田地、林地普通租佃 |
二、宅基地普通租佃 |
第二节 林业生产经营中的租佃合作制 |
一、租佃型股份合作经营 |
二、租佃型合作经营 |
小结 |
第四章 清水江流域地权、林权的买卖 |
第一节 地权的买卖 |
一、完整地权之“断卖”与“复断卖” |
二、“残缺之地权”的买卖 |
第二节 田价与米价的变动——以九南、亮寨司为例 |
第三节 林权的买卖 |
一、完整林权的买卖 |
二、“残缺之林权”的买卖 |
三、林权之“断卖”与“回赎” |
小结 |
第五章 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中的借贷关系 |
第一节 “信借”与产业“准担保”借贷 |
一、无产业担保的“信借” |
二、地权、林权的“准担保”借贷 |
第二节 地权、林权抵押借贷 |
第三节 地权、林权的“典卖” |
一、地权、林权的出典借贷 |
二、地权之移典、“复典”与加典找绝 |
三、“典返租”之性质 |
小结 |
第六章 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中的矛盾纠纷 |
第一节 地权、林权纠纷的调解 |
一、地权、林权纠纷的民间调解 |
二、地权、林权纠纷的公权力调解 |
三、地权、林权纠纷的第三领域调解 |
第二节 木材市场中的“当江”纠纷之调解 |
一、县际“争江”案之梗概 |
二、冲破“当江”制度与解决“当江”纠纷 |
三、市场与“当江”纠纷的了结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借贷双方基本情况 |
一 私人间的借贷 |
二 私人与民间机构间的借贷 |
第二节 民间借贷的种类 |
一 生活性借贷与生产性借贷 |
二 担保借贷与信用借贷 |
第三节 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特点 |
一 货币借贷的利率特点 |
二 实物借贷的利率特点 |
第二章 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中的第三方 |
第一节 契约文书中第三方称谓与职能划分的历史演变 |
一 西汉——魏晋南北朝 |
二 隋唐五代时期 |
三 宋元时期 |
四 明清时期 |
第二节 第三方称谓的演变特点 |
一 一般名词到特殊名词 |
二 动宾结构转化为名词 |
三 同义复合 |
四 合称或简称 |
五 对文则别,散文则通 |
六 地域差异 |
第三节 清代洛阳地区借贷契约中第三方称谓详析 |
一 “见人”类 |
二 “中人”类 |
三 “保人”类 |
第三章 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的暴力冲突 |
第一节 民间借贷暴力冲突的原因 |
一 借贷被拒 |
二 催讨借款 |
三 其他原因 |
第二节 民间借贷暴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
第三节 暴力冲突背后所反映的社会问题 |
一 放贷方的弱势地位 |
二 第三方参与民间借贷的重要性 |
第四章 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契约格式 |
第一节 借贷契约的基本格式及书写习惯 |
第二节 借贷契约格式的主要变化 |
一 放贷方记录的变化 |
二 借贷原因记录的变化 |
第三节 契约格式及内容所反映的社会观念 |
一 借贷双方地位的平等化趋势 |
二 “重利”观念对借贷行为的支配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8)清代徽州民间借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清代徽州民间借贷的基本状况 |
第一节 清代徽州民间借贷利率概况 |
一、清代各时期的借贷利率状况 |
二、徽州各地区的借贷利率状况 |
第二节 徽州高利贷存在状况 |
第二章 清代徽州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
第一节 私人借贷与金融组织机构借贷 |
一、徽州民间私人借贷 |
二、金融组织机构借贷 |
第二节 货币利息借贷与实物利息借贷 |
一、货币利息借贷 |
二、实物利息借贷 |
第三节 信用借贷与抵押借贷 |
一、信用借贷 |
二、抵押借贷 |
第三章 清代徽州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规的限制 |
一、国家律法 |
二、乡例规范 |
第二节 借贷双方关系 |
第三节 其它影响因素 |
一、借贷的资金数量 |
二、中见人的影响 |
三、借贷供给 |
第四章 民间借贷与清代徽州社会 |
第一节 民间借贷与徽州社会稳定 |
一、民间借贷促使熟人关系和睦 |
二、民间借贷加强宗族内部团结 |
第二节 民间借贷与徽州社会经济 |
一、民间借贷促进徽州经济发展 |
二、民间借贷有助徽商实力增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价值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价值 |
二、概念辨析 |
(一) 关于“契约文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二) 对“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理解 |
(三) 对法制的理解 |
三、学术回顾 |
(一) 契约文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 |
(二) 契约文书与地方法制史研究 |
(三) 契约文书与云南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 |
四、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 |
(一)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概况 |
(二)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特征 |
五、研究方法与核心观点 |
(一) 研究资料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核心观点 |
六、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一) 创新点 |
(二) 难点及对策 |
第一章 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形成的社会背景 |
第一节 清代云南社会概况(1681-1911年) |
一、政治概况 |
二、经济概况 |
三、法制概况 |
第二节 民国云南社会概况(1911-1949年) |
一、政治概况 |
二、经济概况 |
三、法制概况 |
第二章 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第一节 清代及民国云南财产交易契约概况 |
一、概念界定 |
二、少数民族元素 |
三、交易财产种类 |
四、交易类型 |
五、契约形式与结构 |
第二节 买卖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契约名称与交易本质 |
二、买卖标的以田宅为主 |
三、“多变”的卖价 |
四、众多的买卖参与者 |
五、真假难辨的立契原因 |
六、买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七、必不可少的违约责任 |
八、含蓄的“契约自由”精神 |
九、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买卖实践 |
第三节 典当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契约名称与“典”“当”本质 |
二、“典当”中流转的田宅权利 |
三、典当交易的参与者 |
四、被典当的田宅 |
五、赋役负担问题 |
六、回赎与加找 |
七、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典当实践 |
第四节 租佃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土地租佃 |
二、房屋租赁 |
三、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租佃实践 |
第五节 借贷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 |
二、借贷标的和利息 |
三、债权担保 |
四、少数民族特殊的借贷实践 |
第三章 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契约文书中的财产法律制度 |
一、财产权概念 |
二、财产构成 |
三、不断分化的土地权利 |
四、财产交易主体 |
五、少数民族参与的财产交易 |
第二节 契约文书中的田宅契约法律制度 |
一、不确定的“田宅四至” |
二、必不可少的立契原因 |
三、“私契”的法律效力 |
四、契约形式所体现的“利”“义”观 |
五、“先问亲邻”与契约自由 |
第三节 契约文书中的“第三方群体”制度 |
一、“第三方群体”界定 |
二、“第三方群体”的作用机理 |
第四章 宗族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家族生活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清代民国云南宗族文书概况 |
一、宗族文书的性质 |
二、宗族文书的主要种类 |
第二节 丧事账单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丧事活动与法律制度 |
一、丧事账单记录的少数民族丧葬活动 |
二、丧事账单中的家族丧葬活动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分家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分家析产与法律制度 |
一、分家书记录的少数民族分家析产 |
二、分家书中的分家析产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婚姻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婚姻与法律制度 |
一、婚姻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婚姻 |
二、婚姻文书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
第五节 继嗣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收养继承与法律制度 |
一、继嗣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继嗣 |
二、继嗣文书中的继嗣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其他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日常活动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师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学艺就业与法律制度 |
一、师约文书记录的民间投师学艺及入职就业 |
二、师约文书中的投师学艺及入职就业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卖身契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人口买卖与法律制度 |
一、契约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人口买卖 |
二、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商业企业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商业活动与法律制度 |
一、契约文书记录的民间商业活动 |
二、契约文书中的商业活动法律制度 |
结语 |
一、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总体分析 |
二、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发展趋势 |
三、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几点启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民国山西农村社会经济初探 ——以文倚村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内容及特色 |
第一章 文倚村土地契约与本村土地状况 |
一、民国山西契约发展的新阶段 |
二、民国时期文水县货币折算问题 |
三、民国时期文倚村土地状况 |
第二章 民国时期山西地契所涵的传统惯习 |
一、契约文本的要素 |
二、民国山西的土地立法与管理 |
三、传统惯习的力量 |
第三章 文倚村中的借贷契约初探 |
一、借贷规模 |
二、民国山西现金借贷利率问题 |
三、“借据转为典契”的探讨 |
四、借贷时间及其原因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从文契看清代福建民间借贷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产业“准担保”借贷研究[J]. 盘应福. 青海民族研究, 2021(04)
- [2]清至民国时期山西借贷契约整理与研究[D]. 李卓清. 河北大学, 2020(08)
- [3]民国潜山地区储姓商人契约文书研究[D]. 刘凤真. 河北大学, 2020(08)
- [4]清代印江土地契约与土地关系研究[D]. 杨倩. 吉首大学, 2020(03)
- [5]清至民国闽北的家族产业、茶山经营与城市生活 ——以契约为主要分析资料[D]. 黄轲. 南昌大学, 2020(01)
- [6]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研究 ——以锦屏、天柱县地权、林权流转为中心[D]. 盘应福. 陕西师范大学, 2020
- [7]清代洛阳地区民间借贷研究[D]. 张慧然. 郑州大学, 2019(08)
- [8]清代徽州民间借贷研究[D]. 李轶飞. 淮北师范大学, 2019(09)
- [9]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D]. 杨志芳. 云南大学, 2019(09)
- [10]民国山西农村社会经济初探 ——以文倚村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考察[D]. 侯亚鹏. 山西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