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刘某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论文文献综述)

刘方可[1](2021)在《论共谋共同正犯中共谋者刑事责任——兼论日本刑法理论及中国模式》文中研究指明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是司法实践引导理论发展的例证。为此,肯定说发展出各种论证共谋者正犯性的实质正犯理论,否定说则坚守形式正犯并予以反驳。总体而言,将共谋者认定为正犯会导致正犯概念、实行概念模糊,构成要件缺乏定型性,最终动摇区分制基础,走向单一正犯体系。相比之下,我国是主犯核心共犯体系,采用单一正犯体系,不区分正犯与共犯,而是依据各参与人地位、作用大小等以主从犯追究共谋者刑事责任,没有必要引入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我国追究共谋者刑事责任的模式具有有效避免处罚不均衡、躲开共同正犯限缩难题、绕开正犯理论困惑、明确性和灵活性等优势,应当坚持并不断深化。

沈雪莲[2](2021)在《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以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同属于暴力型的直接故意犯罪,也是刑事法律实践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然而我国《刑法》仅在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两罪进行简单的罪状描述。依据条文,两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表现较为相似,难以准确的区分、辨别,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程度的混淆,从而导致类案异判和刑罚差异的现象。此现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人权的保障。鉴于上述发现,全文以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切入点,对案件的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不同的判案观点及其理由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罪区分的完善意见。全文除绪论外,主要内容包含为如下三个版块。第一部分为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该部分首先结合案件的全部资料对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的基本案情及主要事实进行阐述,同时指出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即该案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还是聚众斗殴罪。第二部分为案件评析。该部分将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分别梳理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亦或是聚众斗殴罪的观点及其理由。对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在要件层面进行分析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案件的结论,即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第三部分为思考和建议。该部分将在上述两个部分的基础上,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再思考,概括两罪在司法认定上的困惑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中两罪的犯罪构成困境解决提供萤火之力。

穆莎莎[3](2021)在《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评析 ——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为中心》文中认为在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围绕被告人刘某君、程某红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问题形成争议,案件经过重审、再审,在司法界和社会上均造成很大影响,具有疑难性和典型性。本案中,刘某君请官某胜出面,由官某胜假借临时用于过桥资金之由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资金后转借给刘某君使用并赚取差息,后导致借款无力归还;程某红假意与被害人同时借款给官某胜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帮助官某胜向被害人借取钱款。但是,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官某胜立案,其只是作为证人接受询问,而刘某君、程某红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官某胜、刘某君、程某红的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犯罪,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因何原因未对官某胜立案,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官某胜未被指控犯罪的情形下,刘某君、程某红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等等问题,颇为值得商榷。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之目的,成为认定官某胜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进而对刘某君、程某红行为定性的关键。如认定官某胜短暂占有被害人资金后转借刘某君赚取差息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其不成立诈骗犯罪,其所借得资金即不为非法,那么,刘某君从其手中转取钱款不为非法,不对被害人构成诈骗犯罪;同理,程某红帮助官某胜从被害人处借款也不为非法,不构成对被害人的诈骗犯罪。严格从法理上研判官某胜的行为,其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对官某胜不作有罪评价,导致判决存在无法克服的法理矛盾。刑事司法上应当对非法占有目的作扩张解释,将骗借后不负责任处分财产的行为解释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孟雪[4](2021)在《被害人承诺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被害人承诺因其独特的地位及作用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重视,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尊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存在的现实问题不断增多,也更加复杂。通过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研究,明确承诺主体及承诺条件,防止权利滥用。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害人承诺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需结合具体罪名进行分析。非典型性的被害人承诺研究完善了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框架。分析具体罪名下被害人承诺引发的不同问题为复杂的现实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思路。本文通过分析被害人承诺的司法案例,总结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结合自己观点,完善被害人承诺框架为我国刑法理论完善提供更多思路。尝试从中国实践出发,结合现有理论与实践为刑法适用及完善奉献微薄之力。

黎宏[5](2020)在《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现实当中发生的不阻止他人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可以认定为作为共犯。在行为人以言语、动作、眼神乃至默示等方式指示、放任正犯犯罪时,都可以作为共犯论处。在判断不阻止行为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必须结合不阻止行为实施当时的特定时空环境,考虑行为人与未被阻止的他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因素,从物理和心理的两个方面进行。只有在难以将不阻止行为处理为作为共犯的时候,才可以将其认定为不作为共犯;判断不阻止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共犯时,必须从行为人是否具有法益保护义务和危险源监视义务入手,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要求,判断其不阻止行为是否具有成立不作为共犯的实行行为性,然后才能将不阻止行为论以相关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

孙贯中[6](2020)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限缩解释》文中研究表明

张佳[7](2020)在《论偶然防卫》文中指出偶然防卫在刑法理论上极具争议,涉及对防卫意图必要性的讨论,争论背后是学界各种观点的对立。虽然偶然防卫情况特殊、难得一遇,但是仍需要严密的理论来论证偶然防卫的性质,即要解决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与否、或构成犯罪与否、抑或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的问题,从而树立正确的立场引导实践。法学研究的起点是定义,有必要对偶然防卫的各种概念予以归纳梳理,力求在统一的语境下展开探讨。有必要对国内外关于偶然防卫的学说理论进行系统整理和介绍,明晰争议焦点。运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开展研究,进一步对内容和合理性加以评析。特别是目前我国学者多聚焦于德日刑法学说进行讨论,对英美法系刑法关注较少,而对于防卫认识问题有必要给予英美刑法一定程度的重视,对比择优,为我国正确处理偶然防卫提供更加精准的方案。有必要对现有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情况,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考量各种学说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后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检视,力求在体系内为偶然防卫寻找到合适的处理方法,实现我国审判能力和体系的现代化。具体来讲,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以偶然防卫为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偶然防卫概述。通过梳理学界现存的各种偶然防卫定义,发现分歧集中在对行为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心态的界定有所不同。经过分析和论证,笔者认为偶然防卫行为有着相当于犯罪的危害程度,而不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和广泛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主观罪过上可以包含故意或过失两种形式,但不包括意外。在理顺层次后,给出本文所讨论的偶然防卫情形的定义,并进一步对定义进行拆解和细化,描述偶然防卫各方面特征,与近似概念进行区分,排除不符合偶然防卫情形的案例。第三部分是偶然防卫学理争议及评析。首先,从我国学界出发对各种见解进行归类,梳理争论的焦点,围绕着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犯罪、预设的立场是否合理三个层面展开分析,初步得出结论,对预设立场提出质疑。其次,再从德日刑法中找寻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源头,通过梳理学者对防卫意图必要性和偶然防卫处理上的观点,认同从成文法出发持防卫意图必要性的观点,批判在三阶层的体系内主张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的观点。最后,关注英美刑法学者对无意识正当化事由的讨论,了解主观理论、客观理论和混合理论的基本立场,最终认同混合理论更具合理性。第四部分主要对正当行为阻却违法的原因进行探求,明确正当防卫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而偶然防卫不具有此种意图,与正当防卫的理念不契合。找寻行为的正当性根据,以实质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判断标准。对未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应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的类型为限。对既有的正当行为进行类型分析,与偶然防卫的特征作对比,发现正当行为都有着至少可以容认的理由。而偶然防卫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没有正当理由,只有单纯的罪过,得出偶然防卫不具有正当性的结论。第五部分主要是为偶然防卫的定罪量刑提供可行性方案。首先选定我国传统四要件刑法体系和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接着使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条文和判例进行解释。从具体案例入手,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思维进程,依次按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对偶然防卫进行分析。得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的结论,最后给出偶然防卫应分类处理的量刑建议。

王尔梅婕[8](2020)在《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司法解释》)中第5条第2款规定“肇事后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的指使者与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该规定的内容引起了学术界的轩然大波,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需要存在共同故意,那么过失犯罪并不会存在共同犯罪,那么是不是说《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了《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存在合理性,没有冲击共同犯罪理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就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本就应当进行独立评价,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于肇事者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共犯,鉴于司法拟制的原因,故而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就是如何厘清“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的指使者与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理论依据。本文主要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于《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简单的解读,明确“肇事后指使他人逃逸”的指使者与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条件,并引出学术界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第二章主要为了说明指使者与肇事者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依据,厘清两个问题:一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不应当是司法解释所描述的“逃逸法律追究”,而应当是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二是逃逸行为本身具备单独评价的价值。据上可论证,“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指使者与肇事者在明知逃逸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情形下仍进行逃逸则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共犯,只是因为存在法律拟制的缘由,将该种情形拟制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及共犯,即对指使者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但无论以何种罪名论处,不会改变行为本身的定性,肇事行为的过失以及逃逸行为的故意。第三章主要明晰不作为犯罪中出现事实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误以为被害人死亡”情形中的行为人因缺乏不作为犯罪的故意,行为人不明知自己对于被害人存在作为的救助义务,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犯罪,当指使者与肇事者的认识错误不一致时,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定性问题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不作为范畴下讨论共犯问题;“误以为被害人未死亡”情形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本就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先前的肇事行为直接造成的,无论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基于肇事者自身的原因还是由于指使者的唆使行为均不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纳入“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中,也就是说该种情形下指使者与肇事者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于晓茜[9](2020)在《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10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伴随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防卫权作为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其发展态势备受关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愈发完备,深刻贯彻了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立法理念,但反观司法实践却没有较好作出回应。实践中,受制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的指导及防卫过程认定具有一定难度等因素的影响,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总体呈现一种过严的态势。这种司法异化现象的根源不在于法教义学的建构不足,而是司法实践本身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存在诸多理论及方法论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论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积极经验,对当前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本文研究内容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对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有关正当防卫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正当防卫研究现状存在的不足,提出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梳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沿革,以便更好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及目的。根据现行立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及界定标准。第三部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收集的判决书整理、分析出的数据,分析目前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现状,立足于真实案例发现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正当防卫立法及司法中的积极经验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总结出可供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本国司法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可行性建议。

张晔[10](2020)在《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难点研究 ——基于最高院、最高检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文中认为正当防卫作为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传统问题,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认定中的地位可谓非同小可。但近些年最高院、最高检有关“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的相继发布,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正当防卫”仍有纰漏。文章通过对两高指导性案例的分析,得出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主要集中于“防卫限度”过限与否的判断,“不法侵害”时点和范围、“持续不法侵害”等问题的认定,刑法20条第3款所涉的“行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基于对上述难点问题的深入探究,全文结合学界观点和两高意见对这些难点问题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梳理。正当防卫的认定务必要杜绝“唯结果论”,依据“双重条件说”,坚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二者之间的独立关系,并以“相当说”对“防卫限度”过限与否加以判断。依据“综合说”和“排除危险说”分别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时点和终止时点进行界定,在重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要求的前提下,坚持违法和犯罪行为,实害与危险行为都可成立不法侵害的立场。对于“行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定,则要根据其暴力性、严重危害性,犯罪手段不确定性等基本特征,综合具体案情,全面考察案件。立法中设置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彰显“正不必屈服于不正”的价值取向,鼓励“合法向不法对抗”,扞卫被告人合法权益免遭继续侵害。然而,制度的设立另一方面也会变成被告人为自己开脱罪行的借口。为把握防卫人人权保障与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应坚持司法认定中的正确立场,尽快解决难点问题,以期提出使正当防卫真正发挥应有功用的有效之道。

二、刘某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刘某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论文提纲范文)

(1)论共谋共同正犯中共谋者刑事责任——兼论日本刑法理论及中国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共谋共同正犯的由来及问题核心
    (一)共谋共同正犯的缘起
    (二)共谋共同正犯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共谋者刑事责任之正犯与共犯之争
    (一)肯定说及其遭受的批评
    (二)否定说及其不足
    (三)本文观点
四、共谋者刑事责任追究的中国处理路径
    (一)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引入之争
    (二)我国单一正犯体系下的处理
    (三)我国处理模式的优势
五、结语

(2)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以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选题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文献分析研究法
        3、法条释义法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人民检察院认为贾某、李某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2、人民法院认为贾某、李某的行为成立聚众斗殴罪
二、案件评析
    (一)对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观点的评析
        1、主张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
        2、对本案的评析
    (二)对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观点的评析
        1、主张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
        2、对本案的评析
    (三)个人对本案的结论
        1、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2、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三、思考与建议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认定的困境与反思
        1、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再思考
        2、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定性困难的原因思考
    (二)关于本案在司法认定中的建议
        1、明确犯罪动机的作用
        2、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3、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裁判规则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3)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评析 ——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案情回顾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裁判过程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控辩双方的主张
        (二)本案的意见分歧
        (三)本案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涉及的两组法律概念的辨析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涵义
        (二)区别的关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
        (三)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考虑的因素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涵义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第三章 本案涉案人员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官某胜未被指控犯罪的可能理由
        (一)间接正犯释解
        (二)官某胜被视为“有故意但无目的之工具”
    二、官某胜的行为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官某胜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巨额借款
        (二)官某胜具有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由官某胜构成诈骗罪可作的推论
        (一)刘某君成立教唆犯
        (二)程某红成立帮助犯
        (三)官某胜等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四、由官某胜未被指控犯罪可作的推论
        (一)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二)刘某君、程某红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害人的诈骗犯罪
    五、程某红行为的合理定性: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
        (一)程某红以欺骗方式协助官某胜借款
        (二)程某红无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被害人承诺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典型案例及案情分析
    (一)案例一
        1.案情简介
        2.争议问题分析
    (二)案例二
        1.案情简介
        2.争议问题分析
    (三)争议焦点
二、被害人承诺之构成要件研究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承诺权益的可处分性
        1.财产权
        2.性的自主决定权
        3.身体健康权
        4.生命权
    (四)承诺时间的适宜性
        1.事前承诺
        2.事中承诺
        3.事后承诺
    (五)承诺方式的明确性
三、被害人承诺之法律效果研究
    (一)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
        1.构成要件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2.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3.减轻刑罚的被害人承诺
        4.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被害人承诺
        5.不具有刑法效果的被害人承诺
    (二)被害人承诺法律效果的评析
四、被害人承诺之非典型被害人承诺研究
    (一)推定承诺辨析
        1.推定承诺与承诺
        2.推定承诺与紧急避险
        3.推定承诺的适用条件
    (二)被害人承诺错误辨析
        1.基于外在因素的错误承诺
        2.基于自身缺陷的错误承诺
    (三)复数法益的被害人承诺辨析
        1.复数法益下被害人承诺的分类
        2.复数法益下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争议
五、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诈骗罪中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分析
        1.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承诺
        2.诈骗罪中被害人承诺错误的认定
    (二)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分析
        1.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承诺
        2.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错误的认定
    (三)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分析
        1.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的承诺
        2.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意识
二、不阻止他人犯罪与作为共犯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二)作为参与与不作为参与的区分
三、不阻止他人犯罪与不作为共犯
    (一)作为义务来源
    (二)因果关系
        1.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判断
        2. 不作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三)不作为参与的定性
        1. 学说述评
        2. 本文见解——帮助犯说
结论

(7)论偶然防卫(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二) 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 文献分析法
        (二) 价值分析法
        (三) 规范研究法
    四、研究意义
        (一) 理论意义
        (二) 实际意义
第二章 偶然防卫概述
    一、定义归纳及内涵概括
        (一) 共性提取
        (二) 差异分析
    二、具体特征及外延例证
        (一) 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二) 行为人欠缺防卫意图
        (三)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 恰巧制止不法侵害
    三、本章小结
第三章 偶然防卫学理争议及评析
    一、我国学界争议及评析
        (一) 结果无价值论阵营争议
        (二) 行为无价值论阵营争议
        (三) 评析
    二、大陆法系理论争议及评析
        (一) 德国刑法学界争议
        (二) 日本刑法学界争议
        (三) 评析
    三、英美刑法理论争议及评析
        (一) 理论介绍
        (二) 案例研讨
        (三) 评析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偶然防卫不具有正当性
    一、防卫起源与制度宗旨
        (一) 防卫源于人类本能
        (二) 现代防卫制度兼具正义和秩序价值
    二、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三、偶然防卫与其他类型正当行为的区分
    四、本章小结
第五章 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
    一、体系选择和立场确定
        (一) 坚守并优化四要件体系
        (二) 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立场
    二、偶然防卫定罪分析
        (一) 刑法第20条新解
        (二) 案例模型应用
        (三) 对无罪论和未遂论的回应_
    三、分类量刑的建议
        (一) 偶然防卫不存在间接结果
        (二) 过失偶然防卫量刑
        (三)故意偶然防卫量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8)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司法解释》关于共犯的规定及其理论争议
    第一节 《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解读
        一、“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认定
        二、指使他人逃逸行为的惩罚必要性
    第二节 理论争议——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
        二、交通肇事罪中可存在共同犯罪
第二章 指使者与肇事者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逃逸行为”的理解和评价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
        二、逃逸行为具备独立评价的价值
    第二节 “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构成共同犯罪的理解
        一、作为义务来源和实行行为
        二、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三、“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时的共犯认定
第三章 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时的共犯认定
    第一节 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时的情形
        一、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行为人对于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
        (二)行为人缺乏不作为的故意
        二、行为人的共犯行为定性
        (一)指使者和肇事者均产生认识错误
        (二)指使者或肇事者一方产生认识错误
    第二节 误以为被害人未死亡时的情形
        一、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的共犯行为定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9)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10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思路
        (二)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正当防卫的历史起源
        二、我国古代的正当防卫
        三、我国近、现代的正当防卫
    第二节 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第三节 防卫过当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样本的选择及基本情况
        一、研究对象与样本的选择
        二、样本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法侵害的认定存在偏差
        二、理解及适用防卫时间不准确
        三、认定防卫意志的标准过高
        四、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不明
        五、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关系亟待厘清
第三章 域外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域外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域外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一、德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二、日本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三、美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第三节 域外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认定的建议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明确认定不法侵害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防卫时间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防卫时间的界定标准
        二、认定防卫时间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防卫意志认定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防卫意志的认定标准
        二、认定防卫意志的参考标准
    第四节 完善我国防卫过当判断标准的建议
        一、建立判例指导制度
        二、建构防卫过当的基本判断规则
    第五节 完善我国互殴和正当防卫界限认定的建议
        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二、建立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认定的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致谢

(10)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难点研究 ——基于最高院、最高检的相关指导性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难点问题之提出
    第一节 基本案情
        一、最高院93号指导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
        二、最高检45号指导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
        三、最高检46号指导案例——朱凤山防卫过当案
        四、最高检47号指导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五、最高检48号指导案例——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第二节 难点问题的提出
        一、防卫限度的权衡及不法侵害的认定问题
        二、“行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定问题
第二章 防卫限度过限问题之权衡
    第一节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
    第二节 防卫限度的判定标准
第三章 不法侵害相关问题之厘清
    第一节 不法侵害时点范围的认定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时点
        二、不法侵害的终止时点
        三、不法侵害范围的认定
    第二节 不法侵害其他问题的明晰
        一、持续不法侵害的的认定
        二、不法侵害包含“危险行为”与否的判断
第四章 “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释明
    第一节 刑法20条第3款性质的探究
    第二节 “行凶”的判定
    第三节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刘某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共谋共同正犯中共谋者刑事责任——兼论日本刑法理论及中国模式[J]. 刘方可.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4)
  • [2]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以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D]. 沈雪莲.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评析 ——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为中心[D]. 穆莎莎. 烟台大学, 2021(12)
  • [4]被害人承诺疑难问题研究[D]. 李孟雪.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J]. 黎宏. 中国法学, 2020(04)
  • [6]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限缩解释[D]. 孙贯中. 东南大学, 2020
  • [7]论偶然防卫[D]. 张佳. 山东大学, 2020(02)
  • [8]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D]. 王尔梅婕.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10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D]. 于晓茜.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难点研究 ——基于最高院、最高检的相关指导性案例[D]. 张晔. 烟台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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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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