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挑战偿付监控(论文文献综述)
曹宏嘉[1](2021)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陈文婷[2](2021)在《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正式实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提升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的“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在新监管体系下,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尤其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其资本力量以及发展历史远不如大型保险公司,在瞬息万变的保险市场立足的前提就是要保持稳定且充足的偿付能力。但是目前关于中小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较少,而我国中小型保险公司数量超过总数的七成,多数研究只关注于偿付能力的外部监管以及大型保险公司,因此,在现阶段针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如何站在保险集团角度构建合适的偿付能力评价体系,进而有效地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和提升偿付能力,不仅有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也对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和谐有深远影响。本文以FD保险公司作为中小型保险公司研究的典型对象,分析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现行评价方法的问题和偿付能力影响因素,明确了偿付能力评价方法优化的方向,进而评价偿付能力水平,分析偿付能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偿付能力保障措施。首先,本文分析了该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现行方法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为偿付能力评价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其次,基于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经营稳健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四个维度选取指标,通过灰色关联分析法研究其与偿付能力关联度并进行筛选,提高评价质量与科学性;最后,运用因子分析法对FD保险公司各成员分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进行对比评价,并以此划分偿付能力水平等级,分析偿付能力问题,便于FD保险公司对于偿付能力分类管理。研究表明,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整体水平不高,各分公司之间水平参差不齐。在偿付能力评价结论基础上,提出保障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建议和对策,解决偿付能力问题,从而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为同类型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评价提供一定借鉴意义。
张凯[3](2021)在《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最致命、最隐蔽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特征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整个金融市场的阵痛性改革的深化,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不断累积。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事件频发。包商银行被接管和破产、锦州银行战略重组以及营口沿海银行和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挤提事件等,充分暴露出我国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风险事件爆发后,银行业流动性出现较大波动,同业拆借成本飙升。因此,在以上复杂的金融市场国际和国内环境中,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势在必行,同时还应该建立适用我国国情的流动性风险识别、预警、监测和控制法律体系和框架,这对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从国内外案例来看,一旦中小银行无法偿还一定规模的到期债务,便会发生流动性风险,这也是中小银行陷入困境的直接诱因,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真正致命的是严重的流动性断裂。其诱发因素很多,可能是单纯的流动性风险本身也可能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传染机制导致。就我国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本身而言,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二是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三是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在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控制过程中,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并防范化解中小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Ⅲ》,为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除银行资本监管的三支柱外,还特别增加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重要指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法律体系中,《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随着近几年金融业形势的变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监管理念滞后,二是监管法律位阶较低,三是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四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究其原因既有中小银行本身的原因也有宏观经济因素的原因,还有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指标、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中小银行吸储能力较弱,严重依赖同业融资,流动性管控压力较大。而有些中小银行的股东无视国家规定,关联交易甚至违规挪用中小银行的资金。同时,银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扩张,打破原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金融科技的创新和普及令银行服务渠道、手段和服务内容发生巨大改变,全新的市场竞争态势让原有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面对来自银行同业和新的非银行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使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基于全国多家中小银行流动性指标和数据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国自身实际设置适配性分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构建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体系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在宏观层面上,需要采取稳定的货币政策来解决根本原因过多的“加杠杆”造成的资金短缺和高利率。在微观层面上,银行应坚持回归原点,服务实体,专注于主营业务,并做好基于信贷的信贷业务,避免过度创新而导致不稳定。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念方面应该贯彻适配性监管理念,即根据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系统重要性来确定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下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具有适配性的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余芷莹[4](2021)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研究 ——以中国平安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原金融工具准则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金融工具准则的权威性与科学性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原金融工具准则许多不足之处被暴露出来,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式过于主观、减值准备的计提具有延后性,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顺周期效应等缺陷引发了金融业的广泛关注和反思。在G20峰会的推动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启动了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改革,经过反复修订和完善,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简称IFRS9),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为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解决我国原金融工具准则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国财政部于2010年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提出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方向、策略和时间安排。2017年3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于2017年5月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所有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以金融工具为主要资产负债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比较高的大型保险公司。为此财政部于2017年6月又颁布了《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相关条件者可暂缓至2021年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截至目前,仅有中国平安一家A+H股保险公司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四家A+H股保险公司(即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均选择暂缓执行。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研究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展开:(1)本文对国内外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研究进行了文献回顾和述评,总结目前的研究现状,为本文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2)本文通过对比新旧准则,探讨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路径。(3)本文对保险行业和案例公司进行了介绍,从会计处理、利润规模、偿付能力和投资策略多维度分析执行新准则给案例公司带来的具体影响。(4)本文总结了中国平安在执行新准则时面临的难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新准则下,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金融资产分类更加客观,减小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扩大了资产减值范围,减值计提更为谨慎。(2)短期市场对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反应消极。(3)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执行加大保险公司利润的波动性,降低其偿付能力,倒逼保险公司改变其投资策略。(4)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执行带来了新的现实问题。金融工具新分类标准对人员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扩大加大了金融资产的估值难度,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也引发了操作复杂性。(5)面对新准则引发的新问题,保险公司应完善信息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重构企业发展模式、加强风险管理、强化行业协作。
江建国[5](2021)在《R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的研究 ——基于“偿二代”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转移超出自我承保能力的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当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后,按照其自身合理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以及公司战略安排,将部分所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以确保自身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再保险公司是主营风险负债,其偿付能力一旦出现问题,不但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自2016年起,偿付能力管理第二代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在我们国家全面实施,提升了我国保险业风险度量科学性水平和风险管理有效性水平。本论文以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为例,通过应用实证分析等方法讨论影响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的要素。并在其中选择三个不同维度的风险要素,运用风险资本等相关理论,归纳总结各自对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程度及成因,最终探索制定有效地优化策略,提高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据此,通过提高实际资本结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控制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改善外资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鉴于在中国“偿二代”制度下,业内尚无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研究,本文望对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提供实践参考,同时评估度量风险管理及资本结构研究作增量贡献。
陈新立[6](2020)在《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且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偿一代及偿一代下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保险行业监督监管体系已无法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也远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2016年,风险导向的偿二代正式实施,给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深刻影响。本文将介绍和分析中国偿付能力发展的历程,偿二代及其下阶段的完善,偿二代与其它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比较,偿二代的影响及保险公司的转型,偿二代下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优化,着重研究了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和实务,以及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不足管理。研究发现在偿二代下对保险公司在资产端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重点在于管理资产配置、降低资本需求、有效管理利率和市场风险、充分与负债端联动、优化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率;负债端的风险管理则是充分优化利润、资本和增长三者之间的关系,重点着力于优化并调整产品结构,平衡投资能力和风险,提高股东的资本效率;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则应该加强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以实现更效率的资本利用效率。在偿二代下风险管理已经完全不同于偿一代,其大大提高了在治理架构、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流程、内部控制、自有偿付能力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另外偿二代的实施对不同规模保险公司的影响也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需要更加差异化的保险公司经营,包括差异化的行销能力、产品开发能力、资本管理能力、投资能力等,特别是过去处于事后的风险管理,更应走向事前、事中,包括深入到保险公司的战略规划、预算等领域,更具体的是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和流程、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研究同样发现偿二代的实施不是一个孤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的管理,本文也分析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以及如何就偿付能力管理与中国的会计准则等有效结合以提高监管效率。
王欢星[7](2020)在《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文中指出2008年次贷危机前近三十年金融监管思想和金融监管制度变革更多体现为放松管制,认为市场能够自动修复缺陷。在应对次贷危机过程中,包括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所实施的救市措施,以及后续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再次肯定了政府监管在金融领域不可或缺,市场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多德—弗兰克法》实施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遵照该法的要求,制定了大量监管条例和细则,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本文试图通过在梳理金融监管的理念变化以及对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分析基础上,对《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建立的主要监管机制以及对该法的修订《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从金融稳定有效性角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学术界有关金融监管理论的演进和变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了在微观审慎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处理跨市场风险条件下,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包括其相应的监管工具以及所需要的运作保障机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所涉及的关键性事件进行概述,对其发生原因进行了说理,说明了《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改革背景,并概述《多德—弗兰克法》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分析次贷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带来的监管变革,深入分析规则调整的原因、规则调整主要内容及其对金融稳定性影响,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改革、影子银行监管机制改革、场外衍生品监管机制改革等等。上述监管改革目的在于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稳定性。第四部分,对美国颁布的《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该法案目的在于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的严厉监管措施,减轻中小型金融机构合规负担,促进对中微企业和家庭信贷供给,提振经济发展。重点分析了《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放松监管的政策导向极大地降低了中小型金融机构信贷约束,可能进一步推高企业杠杆,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第五部分,对《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法案《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对实现金融稳定的成效进行评价,《多德—弗兰克法》所建立的一系列监管机制,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行为实施监管,遏制各种掠夺式金融行为,将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清算,建立对影子银行的生前遗嘱等特殊监管机制,对特殊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这些制度建设和措施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与此同时,《多德—弗兰克法》在变更《联邦储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紧急授权,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债务担保时需取得国会的批准,整合功能监管方面迟迟无法取得预期成效等方面,以及《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性目标的实现,在社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及债务增长速度下,任何放松金融监管的措施都有可能在将来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可能成为未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
唐继磊[8](2020)在《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信贷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以其“增信、融资以及保障”的金融功能,在维持互联网信贷业务系统稳定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仍然存在着风险频发等问题,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公司声誉以及盈利能力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如何进行有效管理,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以经济学理论为指导,研究了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问题,以期为保险公司管理这些风险提供对策建议。在理论部分,本文指出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来源于客户、合作平台、外部环境以及保险公司自身,这些风险会对保险公司、合作平台以及金融系统产生极大的影响;对于这些风险的管理,保险公司主要从风险管理技术以及风险管理实现途径两方面展开。在现实部分,本文指出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有着良好的发展环境,其发展也表现出良好态势,但同时也存在着条款同质化程度较高、险企合规意识不强,以及风控能力不足导致风险问题频发等问题;本文还发现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点还很多,而且保险公司在管理这些风险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在案例部分,本文基于长安责任保险“踩雷”风险事件的案例,回顾了其风险的来源和影响,也介绍了其风险的化解情况,并给出了该风险事件的反思:选择优质的合作平台是业务承保的前提、风控能力是影响业务盈利的关键,以及防范跨界金融业务风险的产生。最后,本文基于上述理论、现实以及案例分析结果,提出了加强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加强保险公司风控能力建设、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业务管理细则,以及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参考其他金融行业的风险研究成果基础上,对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的来源、特征、成因以及影响进行了详细剖析,这对于保险公司以及监管机构全面认识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本文给出了长安责任保险“踩雷”风险事件的具体案例,对其风险的来源、影响以及化解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以此揭示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为保险公司以及监管当局防范和化解风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相关数据难以获得,本文选取的数据其精细度还略有不足,存在一定的缺陷。
孙梓轩[9](2019)在《RB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对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运用文献法将风险理论梳理归纳,并学习国内外风险管理研究的进展,通过对国外成熟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学习,和政府相关机构对保险业的管控和引导,了解到国外公司如何在政府的监管下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进行改革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国内的风险管理改革大环境下,将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并通过SWOT分析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现状,将全面风险管理理论(ERM)应用到企业的风险管理当中去,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在相关数据的支持下,将RB财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改革优化方案与保障措施列出,改变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提高风险管理工具数量。对公司员工由管理层至基层进行风险管理文化培训,了解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提升企业风控细节。最终改革方案将对相关保险企业和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改革有借鉴推广作用。
胡鹏[10](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二、监管挑战偿付监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管挑战偿付监控(论文提纲范文)
(2)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偿付能力概念界定 |
2.2 偿付能力基本理论 |
2.2.1 资产负债论 |
2.2.2 监管型政府理论 |
2.2.3 公共利益监管理论 |
2.3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
2.3.1 偿付能力发展历程 |
2.3.2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
2.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方法 |
2.4.1 财务指标评价法 |
2.4.2 风险资本要求法 |
2.4.3 偿付能力动态测试法 |
2.4.4 动态财务分析法 |
第三章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现状分析 |
3.1 FD保险公司概况 |
3.1.1 FD保险公司简介 |
3.1.2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背景 |
3.2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
3.2.1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外部影响因素 |
3.2.2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部影响因素 |
3.2.3 基于问卷调查的偿付能力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
3.3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现行指标与方法 |
3.4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体系存在问题 |
3.4.1 评价指标体系划分层次单一 |
3.4.2 评价指标适时性不足 |
3.4.3 评价方法缺乏综合性的考虑 |
第四章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体系优化设计 |
4.1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体系优化目的与思路 |
4.1.1 偿付能力评价体系优化目的 |
4.1.2 偿付能力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4.2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体系优化原则 |
4.3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资本充足性指标 |
4.3.2 盈利持续性指标 |
4.3.3 经营稳健性指标 |
4.3.4 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
4.4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评价指标关联度分析 |
4.4.1 偿付能力评价指标关联系数分析 |
4.4.2 偿付能力评价指标关联度排序与筛选 |
4.5 基于因子分析法的偿付能力评价模型分析 |
4.5.1 因子分析法在FD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
4.5.2 因子分析法的运用步骤 |
4.5.3 原始样本的选择与数据来源 |
4.5.4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模型的构建 |
第五章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结果与保障措施 |
5.1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结果分析 |
5.1.1 整体评价结果分析 |
5.1.2 影响因子评价结果分析 |
5.2 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障措施 |
5.2.1 完善公司内部偿付能力评价方法 |
5.2.2 提高资金管理与运用能力 |
5.2.3 加强保险业务创新性 |
5.2.4 注重费用管理和再保险安排 |
5.2.5 拓展保险公司投资渠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学术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3)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中小银行规模和度量状况的研究 |
1.3.2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衍生的研究 |
1.3.3 关于银行业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践的研究 |
1.3.4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与法律监管政策的研究 |
1.3.5 关于危机后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改革的研究 |
1.4 研究框架与逻辑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研究法 |
1.5.2 实证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1.5.4 数据分析研究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概述 |
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概念界定 |
2.1.1 中小银行及流动性风险内涵外延 |
2.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构成要素 |
2.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外在表现 |
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理 |
2.2.1 存款挤兑与流动性短缺 |
2.2.2 违约冲击与流动性转移 |
2.2.3 同质资产与流动性危机 |
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实特征 |
2.3.1 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 |
2.3.2 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 |
2.3.3 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 |
2.4 小结 |
第3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逻辑起点 |
3.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3.1.1 成本收益理论 |
3.1.2 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
3.1.3 金融监管辩证理论 |
3.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市场失灵” |
3.2.1 市场不完全——资金流动性下降 |
3.2.2 竞争不充分——资产负债表衰退 |
3.2.3 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的源泉 |
3.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政府失灵” |
3.3.1 流动性风险金融监管权错位 |
3.3.2 风险监管指标设计的趋同化 |
3.3.3 对流动性分层现象关注不够 |
3.3.4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缺失 |
3.4 小结 |
第4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证研析 |
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研判 |
4.1.1 包商银行破产案 |
4.1.2 锦州银行重组案 |
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诱致因素 |
4.2.1 宏观经济形势因素 |
4.2.2 公司治理体系因素 |
4.2.3 资产负债结构因素 |
4.2.4 其他风险转化因素 |
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启示 |
4.3.1 建立回应银行差异化发展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
4.3.2 全面应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挑战 |
4.3.3 优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和监管协调机制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检省 |
5.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
5.1.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的演进 |
5.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 |
5.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主体 |
5.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 |
5.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理念滞后 |
5.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位阶较低 |
5.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过于僵化 |
5.2.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5.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
5.3.1 中小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
5.3.2 中小银行表外业务创新加剧期限错配 |
5.3.3 中小银行混业经营使系统性风险增大 |
5.3.4 影子银行不断削弱金融监管法律效力 |
5.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
5.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 |
5.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 |
5.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 |
5.5 小结 |
第6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6.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的校正 |
6.1.1 确立适配性监管理念 |
6.1.2 确立穿透式监管理念 |
6.1.3 确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的监管理念 |
6.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的强化 |
6.2.1 强化迈向市场化的金融监管方式 |
6.2.2 强化单体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
6.2.3 强化审慎性和连贯性的监管方式 |
6.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善 |
6.3.1 重构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框架 |
6.3.2 重设具有创新性意识的适配性监管指标 |
6.3.3 重识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6.3.4 重置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
6.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研究 ——以中国平安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研究 |
1.2.2 关于金融资产计量的研究 |
1.2.3 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研究 |
1.2.4 金融工具准则对企业影响的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基本框架 |
2 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和理论基础 |
2.1 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背景 |
2.1.1 国际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背景 |
2.1.2 国内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背景 |
2.2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
2.2.1 金融资产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
2.2.2 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发生改变 |
2.2.3 提高套期会计的可应用性 |
2.3 准则修订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路径 |
2.3.1 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
2.3.2 对利润规模的影响 |
2.3.3 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
2.3.4 对投资策略的影响 |
2.4 理论基础 |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2 经济后果理论 |
3 行业背景及案例介绍 |
3.1 行业背景 |
3.1.1 保险企业上市分布情况 |
3.1.2 新准则实施前险企金融资产持有情况 |
3.1.3 保险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状况 |
3.2 中国平安概况 |
3.2.1 中国平安简介 |
3.2.2 中国平安主要业务类型 |
3.2.3 中国平安金融资产持有情况 |
3.3 中国平安执行新准则的市场反应 |
3.3.1 窗口期股价波动显着 |
3.3.2 短期市场反应消极 |
4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中国平安的影响分析 |
4.1 新准则对中国平安会计处理的影响 |
4.1.1 衔接初期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 |
4.1.2 衔接初期金融资产减值变化分析 |
4.2 新准则对中国平安利润规模的影响 |
4.2.1 准则执行前后的利润规模变化 |
4.2.2 金融资产重分类导致利润大幅下降 |
4.2.3 预期损失模型导致资产减值增加 |
4.3 新准则对中国平安偿付能力的影响 |
4.3.1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
4.3.2 定量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 |
4.3.3 定性指标:风险管理能力保持良好 |
4.3.4 市场约束机制:会计信息质量提高 |
4.4 新准则对中国平安投资策略的影响 |
4.4.1 准则执行前后保险资金投资组合情况 |
4.4.2 债权类投资:增配高信用等级债 |
4.4.3 股权类投资:增持蓝筹股、加码长投 |
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难点分析 |
5.2.1 金融资产新分类标准对专业性要求更高 |
5.2.2 新准则对中国平安的估值水平要求提高 |
5.2.3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引发操作复杂性 |
5.3 对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相关建议 |
5.3.1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
5.3.2 强化战略管理思维,重构企业发展模式 |
5.3.3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金融风险防范 |
5.3.4 强化行业内部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R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的研究 ——基于“偿二代”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理论基础与概述 |
1.3.1 理论基础 |
1.3.2 相关概念 |
1.3.3 监管制度背景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问题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分析 |
2.1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概况 |
2.1.1 公司简介 |
2.1.2 公司组织架构 |
2.1.3 公司财务数据概要 |
2.2 R再保险中国分公司环境分析——PEST分析模型 |
2.2.1 政治环境因素 |
2.2.2 经济环境因素 |
2.2.3 社会环境因素 |
2.2.4 科技环境因素 |
2.3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优劣势分析——SWOT分析 |
2.3.1 优势分析 |
2.3.2 劣势分析 |
2.3.3 机会分析 |
2.3.4 威胁分析 |
第3章 实证研究与成因分析 |
3.1 研究设计与分析 |
3.1.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3.1.2 变量设计 |
3.1.3 相关性分析 |
3.1.4 描述性统计 |
3.1.5 分步回归结果 |
3.1.6 基于综合偿付能力溢额变动率的稳健性检验 |
3.2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问题总结 |
3.2.1 实际资本有待提高 |
3.2.2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有待提高 |
3.2.3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与评估能力有待提高 |
3.3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问题成因分析 |
3.3.1 总公司投入不足 |
3.3.2 高级管理层战略偏颇 |
3.3.3 外来公司水土不服 |
第4章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优化偿付能力的对策 |
4.1 实际资本优化方案设计 |
4.1.1 向总公司申请增资 |
4.1.2 再保险业务结构重构 |
4.2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优化方案设计 |
4.2.1 信用风险客户管理 |
4.2.2 再保险结算 |
4.3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优化方案设计 |
4.3.1 部署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
4.3.2 提高声誉风险管理 |
第5章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偿付能力优化方案实施 |
5.1 R偿付能力优化方案实施方案 |
5.1.1 建立约束分配机制 |
5.1.2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架构 |
5.1.3 建立动态调整修正机制 |
5.2 R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方案实施和保障 |
5.2.1 项目组织动员 |
5.2.2 制定流程分工 |
5.2.3 人力资源保障 |
5.2.4 技术保障 |
5.2.5 政策制度保障 |
第6章 结论和展望 |
6.1 基本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6.3 后续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一、文献综述 |
二、相关理论 |
第二章 偿二代及风险管理监管体系发展 |
第一节 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和发展 |
第二节 偿二代的介绍 |
一、偿二代体系整体框架 |
二、偿二代下的各项主要监管指标 |
三、偿二代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偿二代与国外监管体系的比较 |
第一节 主要市场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一、资本制度的总览 |
二、技术规格比较 |
第二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偿二代对公司的影响和最新发展 |
第一节 偿一代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偿二代对行业的影响 |
一、偿二代对寿险产品的影响和预期 |
二、偿二代对渠道发展的影响和预期 |
三、偿二代对财产险和再保险的影响 |
四、偿二代对资产配置的影响和预期 |
五、偿二代下对投资方面的风险管理的影响 |
六、偿二代下对保险公司资产流动性管理 |
第三节 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偿二代下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优化 |
第一节 资本管理框架和方法 |
一、构建全面的资本管理框架 |
二、保险资金优化方法 |
三、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监管如何做到和保险会计准则之间的协同 |
四、偿二代下资本占用最低和收益率目标的结构调整 |
第二节 实证分析 |
一、分位数回归 |
二、实证结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管理策略和框架 |
一、风险管理策略和框架 |
二、公司风险偏好及考虑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偿付能力不足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 |
第一节 偿付能力不足的管理 |
一、自有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ORSA)最佳实践 |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最佳实践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八章 论文总结及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7)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第一节 金融监管理论思想的演进 |
一、早期关于金融管制的经济学观点 |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形成 |
三、经济自由主义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
一、微观审慎监管及其局限性 |
二、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
四、宏观审慎监管运作机制保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多德—弗兰克法》立法背景和内容概要 |
第一节 美国次贷危机过程概述 |
一、第一阶段:金融机构损失扩大、流动性日趋紧张 |
二、第二阶段:流动性问题演变成偿付能力问题 |
三、第三阶段:雷曼公司申请破产,市场信心崩溃 |
四、第四阶段:市场恐慌情绪逐步平复,但前景仍然脆弱 |
五、第五阶段:市场开始流露出某种乐观情绪 |
第二节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原因分析 |
一、房地产泡沫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基础 |
二、债券市场泡沫加剧了危机的到来 |
三、高杠杆操作在流动性紧缩冲击下被迫折价处置资产 |
四、不当降低贷款标准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
五、忽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使风险长时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
六、评级机构逐日盯市估值的评级方法对市场助长助跌推波助澜 |
七、金融从业人员过于短周期的考评激励导致盲目追逐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内容概述 |
一、建立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督机制 |
二、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对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有效监控整体风险敞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 |
第一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风险定义和特征 |
二、转变系统性风险监管理念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管 |
二、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控股公司提高审慎监管措施标准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多德—弗兰克法》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淡化 |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执行不力 |
三、金融产品复杂化呼吁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强化消费者保护机制具体措施 |
一、保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独立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
二、合理确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范围 |
三、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准司法执行权 |
四、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州法律适用选择权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加强金融行为监管措施 |
一、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标准 |
二、严格限制高成本抵押贷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改革 |
第一节 影子银行及其监管改革必要性 |
一、影子银行概念和发展原因 |
二、影子银行主要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
三、影子银行系统改革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的理念 |
一、基于宏观审慎监管将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机构纳入监管 |
二、从微观监管角度围绕净资本、杠杆率和风险拨备完善监管框架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具体监管措施 |
一、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二、建立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的识别及司法审查机制 |
三、通过有序清算机制平衡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 |
四、建立有序清算基金减轻纳税人负担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监管改革 |
第一节 衍生品监管改革背景 |
一、交易所自律监管过度到联邦统一立法监管 |
二、放松管制背景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占主导地位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明确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职权边界 |
二、建立衍生品交易商注册机制,提高业务透明度 |
三、建立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机制,降低杠杆率 |
四、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整体持仓限制,抑制过度投机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实现业务规模有效监控 |
六、限制联邦政府机构向衍生品业务交易商提供财务援助 |
七、衍生品业务监管规则具有“长臂管辖”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修订《多德—弗兰克法》放松监管 |
第一节 《多德—弗兰克法》修订背景 |
一、《多德—弗兰克法》实施稳定金融市场走出了低谷 |
二、《多德—弗兰克法》大幅度提高中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成本 |
第二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机制松绑的争论 |
一、特朗普本人竞选前后多次表达废止《多德—弗兰克法》的意愿 |
二、改革《多德—弗兰克法》的呼吁得到政界广泛支持 |
三、《多德—弗兰克法》的立法推动者强烈反对废止该法 |
四、特朗普政府经济政策诉求推动修改《多德—弗兰克法》 |
第三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修订的过程 |
一、财政部报告突出强调简化监管措施 |
二、众议院意图通过法案全面废止《多德—弗兰克法》 |
三、两院妥协部分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措施 |
第四节 《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 |
一、放松消费者抵押贷款监管限制条件 |
二、放松中小型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 |
三、放松对资本市场的部分监管要求 |
四、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优化审慎性监管要求 |
五、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特殊群体保护力度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八章 《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金融稳定有效性评价 |
第一节 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以金融稳定有效性对《多德—弗兰克法》进行评价的必要性 |
二、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机制建设 |
第二节 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多德—弗兰克法》自身可能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目标的监管措施 |
二、《经济增长、放松管制和消费者保护法》松绑监管可能加剧宏观波动 |
第三节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学习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8)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及其风险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分析 |
一、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 |
二、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特征 |
第二节 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分析 |
一、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的来源 |
二、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的特征 |
三、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的成因 |
四、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的影响 |
第三节 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管理分析 |
一、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技术 |
二、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管理实现途径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现实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环境 |
一、经济环境 |
二、政策环境 |
三、行业环境 |
四、技术环境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状况 |
一、保费收入增长很快 |
二、承保主体以中小型财险公司为主 |
三、经营成果不乐观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保险条款同质化程度较高 |
二、合规意识有待提高 |
三、风控能力不足导致风险问题频发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的现实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分析 |
一、客户风险 |
二、合作平台风险 |
三、外部环境风险 |
四、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管理的现状 |
一、保前环节客户审查力度不够 |
二、保中环节监控技术尚未成熟 |
三、保后环节处理工作不够完善 |
第四章 长安责任保险“踩雷”风险事件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长安责任保险相关情况介绍 |
一、长安责任保险简介 |
二、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发展状况 |
三、风险管理状况 |
第二节 长安责任保险“踩雷”风险事件回顾 |
一、风险事件简介 |
二、风险的来源 |
三、风险的影响 |
四、风险的化解 |
第三节 长安责任保险“踩雷”风险事件反思 |
一、选择优质的合作平台是业务承保的前提 |
二、风控能力是影响业务盈利的关键 |
三、防范跨界金融业务风险的发生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加强保险公司风控能力建设 |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
三、完善业务管理细则 |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RB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及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保险与风险管理理论 |
2.1 风险管理理论 |
2.1.1 风险 |
2.1.2 风险识别及其方法 |
2.2 风险管理决策 |
2.2.1 风险管理决策及处置 |
2.2.2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 |
2.3 全面风险管理 |
2.4 国内外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 |
2.4.1 我国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现状 |
2.4.2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
2.4.3 国外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三章 RB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
3.1 RB公司简介 |
3.2 RB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3 RB公司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
3.3.1 风险组织架构不全面 |
3.3.2 管理理念落后 |
3.3.3 风控机构管理混乱 |
3.3.4 管理文化淡薄 |
3.3.5 风险管理工具的落后 |
3.4 RB公司管理问题原因总结 |
第四章 RB公司风险管理SWOT分析 |
4.1 RB公司内部因素分析 |
4.1.1 RB公司内部环境优势分析 |
4.1.2 RB公司内部因素劣势分析 |
4.2 RB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
4.2.1 RB公司外部环境机会分析 |
4.2.2 RB公司外部环境威胁分析 |
4.3 RB公司风险管理发展矩阵 |
4.4 SWOT分析结果 |
第五章 RB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改革 |
5.1 风险管理理论应用 |
5.1.1 风险识别与评估 |
5.1.2 风险监控与预警 |
5.1.3 风险管理与应对 |
5.2 管理架构改革 |
5.3 风险管理的理念提升与文化提升 |
5.4 专项风险管理 |
5.5 管理目标与工具 |
5.6 管理水平的提升 |
第六章 RB公司风险管理改革保障与监管 |
6.1 风险人力引进与培养 |
6.2 风险报告与披露 |
6.3 风险绩效与考核 |
第七章 发展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监管挑战偿付监控(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制度研究[D]. 曹宏嘉.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F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研究[D]. 陈文婷.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3]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凯. 辽宁大学, 2021(02)
- [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研究 ——以中国平安为例[D]. 余芷莹.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5]R再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偿付能力及管理对策的研究 ——基于“偿二代”制度[D]. 江建国.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04)
- [6]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D]. 陈新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0)
- [7]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 王欢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8]互联网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问题研究[D]. 唐继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RB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D]. 孙梓轩. 西北大学, 2019(04)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