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法角度,中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
- 答:首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以及现行规章多为实体之规定而少程序之规定,对公民义务性规定甚至于权利性规定不少却缺少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后怎样予以救济的法律规定。由宪法到各具体法律规范,我国公民享有若干权利,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这些权利的救济往往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陷入真空,如受教育权被侵犯后怎样予以救济,我国各部教育法规都没有明确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条文,仅规定学生有晌谨权进行申诉,但是申诉之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受理部门及程序,根本解决不了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现实问题。近几年来,大量受教育权诉讼案件的发生就是最好的明证。在该领域孝谨州之内,一旦WTO成员方公民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接受教育并发生受教育权被侵犯之时,我国 该如何应对,毕竟我国受教育权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之规定与WTO规则之规定差距甚大啊。同时与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障个人受教育权的规定也不一致。
其次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之间巧蔽冲突严重。“2003年10月22日的《北京晚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法与法撞车我们该听谁的’再一次讲述了‘艾滋病疑似患者申请结婚登记’使婚姻登记机关无所适从的故事。涉及到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与《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互相之间关于结婚登记必要条件之间的冲突;同年10月9日,重庆一名在校大学生申请登记在让重庆教委尴尬为难之时也揭示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之间的冲突。”而涉及入世的法律法规冲突特别是行政规章的冲突早在我国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五部分“与贸易有关的只是产权制度”第251条表A、表B,特别是表B第二部分加入时就废止的四部部门规章,己说明我国目前的法规、规章冲突严重,急需清理。 - 答:一般来说,一国行政法的存在形式,大体上分为成文法(制定法)和非成文法(非制定法)两类。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大都采取了成文法主义,但也在一定范围内或条件下承认了不成文法,即制定法与判例法同时旁物并存(只是何为主次的问题)。从行政法的发展史来看,不仅英美而且法、德、日等国判例,对其本国行政法的奠立、发展和完善都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行政活动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只以成文法为唯一依据。在行政法体系中只承认成文法的制度未免过于绝对,并具有自我封闭之局限性。对于绝启卖我们这样一个正处于转轨阶段的国家而言,新的情事和现象层出不穷,而成文法的规定不可能对行政现象包揽无余,成文法(不论在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总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诸如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因而,需要有活的原则与具体的判例予以补充和发展。在行政法体系中,基于克服现行行政法的局限并逗性的理由,也需要实行以成文法为主、以不成文法为辅的制度转向。当然,如果承认判例法并试图建立判例制度的话,我们应建立一种比较完备和严谨的判例制度,以使判例能真正发挥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从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来看,诸多现行法律不能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与审查程序等问题)大量摆在法官面前,而这又只能通过判例才可以及时解决。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行政法体系在制度实践上将难以回避这一课题。同样,在理论上也必须对判例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以发挥理论先导作用。
摘自《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一种比较的视角》
问:行政法: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 答: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问:行政法相关问题
- 答:1、法院认为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猜培肢。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中春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穗世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