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认证公告(总第32号)(论文文献综述)
俞灵灵[1](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孙一鸣[2](2016)在《中国内地法院适用《纽约公约》问题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最为制度化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是国际民商事争议纠纷处理中非常重要而有效的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的高效和保密等性质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也是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考量因素。不仅如此,以1958年《纽约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作为整个商法历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使得外国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尽管作为支持仲裁的理念已被《纽约公约》各缔约国所广泛接受,但公约在立法时为了吸纳更多的缔约国加入,赋予了各缔约国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文化习惯的差异,各国法院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司法审查中的具体标准并不相同。而且,一些当事人,特别是我国内地的部分当事人,由于受到“以和为贵”等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应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之诉时,常常出现消极抗辩的情形,在仲裁程序中选择逃避、不接收材料、不参与庭审,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及时地提出抗辩,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从我国内地法院的司法实践而言,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本文基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基本制度的研究,特别是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院”)以及其他相关法院在适用《纽约公约》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试图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寻找一条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路径。本文的第一章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以仲裁裁决的基本概念切入,探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标准。同时,以《日内瓦条约》和《纽约公约》的历史沿革为脉络,阐述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联系与区别,并以最高法院自2000年到2015年来的涉及适用《纽约公约》案件的批复为样本,从提请程序、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公共政策的司法实践出发,从总体上介绍我国内地法院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本文第二章结合《纽约公约》第3条、第4条的起草背景,介绍各国提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条件中的文件翻译、证明要求,并依据我国内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从管辖法院、主体资格以及申请时限等方面对我国内地法院在提请程序环节进行具体分析。同时,笔者针对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完整性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交仲裁协议原件和提请文件翻译问题等多种情形,阐释我国内地法院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文件司法审查的标准。本文第三章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仲裁协议无效事由为视角,分别从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要件进行研究。对于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司法审查中,我国内地法院在签章、互换函电以及书面形式方面对仲裁协议进行了合理的扩张。针对仲裁协议实质效力的司法审查中,笔者结合我国内地法院案例,分析了法院对于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仲裁意愿的认定以及仲裁协议中选择外国仲裁机构等情形的司法实践。本文第四章论述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和仲裁庭组成及其他仲裁程序问题,结合案例着重分析正当程序中未予适当通知和未能陈述申辩异议的两种适用情形,并基于对我国内地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仲裁庭组成不当主要包括独任审理程序和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程序,而仲裁程序不当则主要包含仲裁使用语言异议、缺员仲裁庭、违反前置协商程序、缺少必要通知程序、没有按期作出裁决以及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协议等情形。本文第五章论述法院主动审查事由中对公共政策条款的适用。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尽管执行地国法院基于公共政策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权力,但基于支持仲裁的理念,各国法院实际运用这种权力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并不多。而对于我国内地法院在适用公共政策的实证研究中,我国内地法院对于绝大多数涉及引用公共政策抗辩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反映出我国对公共政策条款严格适用的态度。最后,本文总结了我国内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中的总体理念,即严格遵循《纽约公约》支持仲裁的立法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同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中的内部审查制度,笔者认为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效地体现了公约精神,但其弊端也愈来愈明显,建议通过上诉机制的建立进一步保证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高国钧[3](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殷昭鲁[4](2015)在《多维视野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向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代以来,由于日本的贪欲和历史原因,钓鱼岛从一个没有争议的岛屿变成了一个有“问题”的岛屿。因此,“从历史上来看,它是战后遗留的领土争端;从国际法来看,它是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从海洋开发来看,它涉及未来东海石油与海洋资源的开发问题。”近年来,中日因钓鱼岛问题争端频仍。此争端不仅影响了中日两国的外交及战略布局,而且也牵动了东亚,乃至世界的神经。诚然钓鱼岛问题表面上是中日两国的领土主权之争,而其内里却充斥着大国间的战略选择与利益博弈。因此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的价值,更有对国家利益现实的关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有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图籍可以证明。明朝永乐年间的《顺风相送》是目前世界上发现有关钓鱼岛岛名记载的最早的文献,这足以体现中国对钓鱼岛最早的发现和“命名权”。并且明清两朝历届册封使的使录对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则更为翔实,这些使录不仅把钓鱼岛等岛屿作为中琉航道的航标,而且也明确指出中琉之间的界线为“黑水沟”,或是琉球姑米山。不仅如此,钓鱼岛在明清两朝还被纳入到中国海防的范围之内,《筹海图编》、《台海使槎录》等文献中都有明确记载。所以从钓鱼岛的发现、命名及使用和管辖上来看,钓鱼岛属于中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外,日本、琉球与西方等国的古文献和地图也对钓鱼岛属于中国这一历史事实给予了佐证。因此,对这些事关钓鱼岛历史文本的梳理与解读,是我们研究钓鱼岛问题的基础,也是我们主权诉求的源流。晚清以降,由于中国国运式微,激发了日本对中国领土的觊觎之心。早在1885年,日本政府就指使冲绳县政府对钓鱼岛等岛屿进行窥伺和调查。通过对该时期日本与冲绳县之间往来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我们能清晰的看到,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窥伺经过了最初的迟疑、搁浅,而甲午战场的胜利,使得日本最终有恃无恐,假胜利之威,乘胜追击,窃占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对日本窃占钓鱼岛经纬的分析,也可以显示出,在纷繁复杂的国际格局之下清日两国的衰兴与实力消长。因此把钓鱼岛问题放在近代中日关系的大背景下去审视和考察,从源头上寻觅日本窥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径,使我们更能有力驳斥日本对钓鱼岛的“领有”主张。钓鱼岛问题的产生,不仅事关中日两国,还与美国息息相关。钓鱼岛问题的美国因素集中体现在美国战时及战后对东亚的战略布局,尤其与美国的琉球战略密切相关。无论是战时对琉球地理情报的搜集,还是战后旧金山会议上寻求对琉球的排他性托管,抑或是20世纪70年代的冲绳“归还”无不体现了美国的战略利益安排。但是美国这种战略利益安排却因对琉球的地理界域错误性认知以及对本国利益的考量把本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挟裹其中,到冲绳“归还”时与日本私相授受而终于酿成中日间的钓鱼岛问题纠葛。但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所谓的“行政权归还不涉及主权”的“中立立场”,这实际上是美国假“中立之名”,而行逃脱历史责任之实。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领土,引起了海内外中国人的愤怒和抗议。在钓鱼岛争端初期,由于中国大陆同美日两国还没有改善和建立外交关系,再加上联合国的席位还被台湾当局霸占,所以在对外交涉上面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在此期间仍积极地与相关学者研讨应对钓鱼岛争端策略,并向外发表声明,表达对钓鱼岛的主权诉求。在中日建交前后,中国领导人以中日关系大局为重,提出了钓鱼岛问题“搁置”起来的想法,得到了日本领导人的赞同。《中日友好条约》签订前后,发生“钓鱼岛渔船”事件,在中国领导人的妥善处理之下,很快平息下去。随之,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再次表达了在钓鱼岛问题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并与日本的领导人达成共识。钓鱼岛争端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于其附近海域发现了潜在的石油资源。琉球政府在美国和日本政府怂恿和支持之下,在战后首次发声,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在钓鱼岛上设立界碑等标志物。作为对美琉当局举措的反制,台湾当局也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不过此时台湾当局的着重点在于对钓鱼岛海域附近大陆架石油资源开发问题,与美国石油公司合作开采石油。但当钓鱼岛争端表面化后,在强大的保钓运动压力之下,台湾当局开始在钓鱼岛主权诉求立场上日趋坚定,开始与美日交涉,但是由于台湾特殊的国际地位,以及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上有求于美日,最后还是没有改变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的事实。钓鱼岛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搁置争议”的默契以来,中间虽有日本右翼势力的挑衅行为,但是总体发展还算良性。但是新世纪以来,日本部分领导人和右翼势力为了政治上的考虑,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特别是2012年的钓鱼岛“国有化”事件使钓鱼岛争端陡然升级。中国以强硬的战略布局打破了日本对钓鱼岛的“单独管控”局面,实现了“交叉管控”,而日本也采取战略应对,同时美国也加强对亚太的战略资源投递,以获得更多权益。在这场中美日的战略博弈中,使得钓鱼岛问题更趋复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呈现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孤悬于东海上的几座岛礁,钓鱼岛问题已经由一个事件变成了一个符号。这种符号凸显的是中日之间领土主权的争执、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纠葛、对二战历史遗绪的记忆、以及东亚场域中大国利益的博弈。总之,钓鱼岛问题的研究要以宏观的视野进行看待,以战略的眼光进行审视。从纵的方面来看,以历史的长时段来了解其因果延承;从横的方面看,把其放在国际格局变动下国家间的利益博弈中把握其脉动。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仍在继续,从目前来看解决的前景虽不甚明朗,但是我们应有未雨绸缪的精神,为此在钓鱼岛问题提出以下三个展望:两岸合作乃维护领土主权之幸;中日应寻求和平解决以破解零和博弈之殇;而中国自身应大力提升国力以应不时之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2010)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甬政办发[2010]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甬政
袁真富[6](2010)在《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个商标法上的专业术语,驰名商标意味着可以享有更宽的保护范围、更强的法律效力,甚至更多的行政保护。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高保护水平的本意,是为了克服普通商标保护不足的局限,从而更好地解决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是解决法律争议的前提和手段,并不是解决法律争议的目的,更不是授予企业以荣誉称号。然而,中国当下的情形却是,一些企业在观念认识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在宣传使用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营销工具,在认定策略上故意寻找甚至制造争议来获得驰名商标。诸如此类的情形,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异化,即在驰名商标认定的目标、路径和结果上,采取各种行动和策略来背离或偏离驰名商标立法目的或权利本质的现象。违背法律本意的驰名商标异化,在中国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并促使其不断采取措施进行遏制和规范。目前绝大多数研究的视角侧重于从法律层面关注驰名商标的异化问题,探讨驰名商标立法制度上的缺陷、法律执行上的漏洞,并给出制度改革上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执行上的改进措施。但是,法学研究并不能很好的解释,作为一种已经制度化了的行为,驰名商标异化活动是如何形成和扩散的,支持驰名商标异化及其扩散的逻辑机制是什么。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工具,实证分析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扩散现象,系统考察和梳理驰名商标异化的深层原因和发生机制,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解释。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消费者、其他企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驰名商标认定机构等组织,及其建构、实践的制度、观念或做法,共同构造了驰名商标异化行为的制度环境,并从不同角度激励或促进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驰名商标的异化行为。一些企业不仅接受了与制度环境一致的驰名商标符号意义理解,而且采取行动和策略从事驰名商标异化活动,以迎合和满足制度环境的要求或期望。作为制度环境的产物,驰名商标的异化表现为三种类型:围绕认定目标的驰名商标异化、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和围绕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主要通过四种机制来影响驰名商标异化及其制度化扩散:(1)诱致性机制,即制度环境通过自身提供强烈诱惑或激励,可以引发企业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诱致性机制主要来自政府部门的影响,可以解释所有类型的驰名商标异化;(2)模仿性机制,即追求、获取和利用驰名商标的企业的数量、特征或效益,可以对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的产生影响。模仿性机制主要来自其他企业的影响,也可以解释所有类型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3)迎合性机制,即制度环境存在某种认知或期待,可以促使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以迎合社会认知或社会期待。迎合性机制主要来自消费者和媒体的影响,主要解释围绕认定目标与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4)规范性机制,即制度环境中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会运用其专业经验和技巧诱使、推动或协助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规范性机制主要来自中介机构的影响,主要解释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的前述影响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这些企业遵从制度环境的要求、期待或认知,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能够获得他们需要的资源,包括现金奖励和政策支持等政府资源、消费信任和品牌声誉等社会资源、品牌地位与广告资源等竞争资源,以及融资工具等杠杆资源。如果制度环境不能给予其所需要的资源,那么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活动的意愿就会降低甚至消失。由此可见,在驰名商标异化的扩散过程中,一方面,制度环境的要求和期待激励、促进了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另一方面,企业出于争取资源的需要,而愿意甚至主动接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因此,单纯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行为,根本无法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的行为,惟有消灭或降低制度环境对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影响,尤其是切断制度环境的资源提供,才有可能成功。
张术麟[7](2006)在《企业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商号(字号、厂商名称)、地理标志、域名、产地标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及商业广告短语、企业徽标等。企业商业标记权是企业基于商业标记而拥有的各种法定权益的统称,是企业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论文重点探讨的是市场影响范围最广和凝结财产价值最大的四大企业商业标记即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权利法律保护问题,特别是法律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商业标记之间权利冲突的法律对策问题。 本论文由相对独立却密切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9章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即总论部分,亦即第1章——第3章,这部分主要内容是:(1)概述了商业标记的概念、类别范围、区别与特征、功能与价值以及商业标记的起源和制度演变;(2)简要论述了商业标记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权利的取得、归属和终止;(3)综合论述了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保护途径、保护现状。第二部分,即分论部分,亦即第4章——第9章,这部分主要内容是:(1)分别论述了各类商业标记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其中商标权(第4章)、商号权(第5章)、地理标志权(第6章)、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权(第7章)这四大商业标记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商业域名、企业徽标、商业广告短语、产地标记、质量标记五标记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第8章作了简要论述;(2)第9章主要探讨了商业标记整体性法律保护模式问题,提出了建立商业标记一体化法律保护模式的构想。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对商业标记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金彬彬[9](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宁杨[10](2020)在《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和实证研究 ——以合肥市碧桂园钻石湾社区为例》文中指出健康社区建设是健康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康中国形成的重要基础。国家、地方政府和官方机构助力健康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已有38个城市开展健康城市试点建设,健康城市研究实践和理论较多。但是在健康社区建设和研究方面目前很少,在健康社区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研究较少,健康社区建设和发展缺乏一定的理论基础。应对城市健康问题的日益突出,健康社区建设迎来重要机遇。基于此,本研究综述和借鉴国外健康城市和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国内健康城市指标体系、国内社区层面相关评价体系实践和现有的社区建设标准等已有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基于社区物质环境健康和人群身心健康,提出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实证研究,以此验证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推广性。研究结论主要有:(1)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首先,本研究通过大量文献整理与实地调研,明确健康社区的概念是:在社区内各项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合理,环境良好;各社区组织和居民能协同开展各项社会活动,达到社区物质环境美好和人群身心健康良好等目的,从而提高社区整体的健康水平。其次,通过运用文献可视化,确定评价指标选取方法,确定选取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等方法构建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模型。基于国内外文献综述、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和专家建议等,总结出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框架,选取健康管理、健康空间、健康交通、健康建筑、健康人文和健康身心六个维度进行指标体系框架构建,共含有包括社区物业服务和空气环境质量等32个指标层。最后,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社区的物质环境优化和提高人群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国内在未来的健康社区建设和发展中起到规划引导作用,达到促进健康城市和健康中国的建设和发展的目的。(2)健康社区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分级标准的构建。首先,文章基于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国内相关规范标准和指标评价标准依据问卷调研的内容和结果,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法进行贱杈研究,对各评价指标进行细化与量化,构建出科学合理的各类指标评价标准和内容。其次,根据前文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咨询得出的权重结果,构建层次模型和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在基于一致性检验通过的条件下,得出权重结果,并进行分析整理。最后,根据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内容,提出健康社区评价结果分级标准,对健康社区健康性评价的最终评价值用K表示,K表示的是对社区健康水平的综合评价,将反映社区的健康水平分为健康、亚健康和非健康三个等级。(3)评价对象的选取和确定。本文结合实证研究,基于文章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和推广性等因素考虑,对选用的评价对象即本文所指的社区,但是社区需具备以下几个属性:一是社区性质为城镇新建社区、更新改造社区和城镇综合功能社区;二是社区需具有一定的规模,最低规模需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的居住街坊设置要求;三是社区内要具有常住居民,并且居民居住最低年限需达到半年以上。因本文选定的评价对象就一个,该评价对象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本文在综合专家意见、资料收集难易性、区域特点、社区代表性和评价对象的现状条件等因素选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碧桂园钻石湾为评价对象,其符合本文规定的三个属性。同时合肥市庐江碧桂园钻石湾作为世界500强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开发的社区,在国内与其他社区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社会总体认可度高,对本文研究的健康社区指标体系的研究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4)碧挂园钻石湾社区健康性评价结果与分析。运用前文构建的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等研究内容,通过社区现场勘察和社区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碧挂园钻石湾社区的健康性进行综合评价,以此验证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推广性。基于前文构建的各项指标评价标准内容和杈重结果,通过对32个评价指标的调研、计算,加权得到碧挂园钻石湾社区健康综合评价值K为81.204。根据前文构建的评价结果分级标准,碧桂园钻石湾社区总体健康水平为“健康”水平。根据对各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的梳理和分析,分析和总结出影响碧挂园钻石湾社区健康水平的主要因素或原因,主要包括社区安全警示教育实施力度不够、社区定期隐患排除次数不多、自行车存取点均有专人看管力度不够、微信等线上平台定期健康知识传播较弱、心理健康宣传专栏缺乏、居民健身活动参与率积极性不高和公益活动种类不多等。同时,基于对碧挂园钻石湾社区健康性评价结果分析和可行性原则,对碧挂园钻石湾社区提出一定的社区优化策略,达到提高碧挂园钻石社区物质环境健康和人群身心健康的总健康目的。图[5]表[57]参[78]
二、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认证公告(总第32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认证公告(总第32号)(论文提纲范文)
(1)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2)中国内地法院适用《纽约公约》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立论范围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 |
五、主要创新点 |
六、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 |
第一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
第一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 |
一、国际社会对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 |
二、国际条约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 |
三、我国内地法院认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概述 |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范 |
三、《纽约公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和实践 |
一、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
二、我国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条件 |
第一节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模式 |
二、《纽约公约》裁决的适用程序 |
三、中国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提请程序 |
第二节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
二、对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文件的审查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一)——仲裁协议无效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
一、仲裁协议形式有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
二、各国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审查的司法实践 |
三、中国内地法院对于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
一、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
二、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二)——违反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纽约公约》项下的正当程序概述 |
一、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内地法院认定“未予适当通知”情形的司法实践 |
三、我国内地法院认定“未能陈述申辩”情形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
一、仲裁程序法概述 |
二、我国法院对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不当审查的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三) ——违反公共政策 |
第一节 公共政策概述 |
一、公共政策的概念 |
二、《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条款的适用与实践 |
第二节 公共政策在中国内地法院的实践 |
一、我国内地对于公共政策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内地法院对公共政策的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多维视野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现状 |
(一) 中国方面的学术研究现状 |
(二) 日本方面研究现状 |
(三) 中日之外其他国家研究成果 |
三、研究方法与解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难点 |
(三) 解决途径与创新 |
四、研究架构之说明 |
(一) 论文结构 |
(二) 相关问题与概念之说明 |
第一章 钓鱼岛地理、历史与主权溯源 |
第一节 钓鱼岛的地理生态与地缘战略价值 |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称谓演变 |
二、钓鱼岛群岛的地理与生态 |
三、钓鱼岛的地缘战略价值 |
第二节 历史文本中的钓鱼岛记述 |
一、中国古文献中钓鱼岛记述:中国主权诉求的源流 |
二、日琉古文献中钓鱼岛记载:中国主权诉求的佐证 |
第二章 近代东亚变局及日本对钓鱼岛的窥伺与窃占 |
第一节 近代世界变局与中日东亚权力再分配 |
一、近代西方冲击与中日两国的应对 |
二、日本“并吞”琉球与东亚权力格局的变动 |
第二节 明治政府早期“领有”钓鱼岛的企图及搁浅 |
一、甲午战争前冲绳县对钓鱼岛的秘密调查 |
二、日本政府内部对窃占钓鱼岛的讨论与企图的搁浅 |
第三节 日本假战场优势窃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
一、日本“并吞”钓鱼岛顾虑消除与秘密占有 |
二、日本“领有”钓鱼岛的国际法分析 |
第三章 战后美国琉球战略与钓鱼岛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战时美国对琉球的调查与归属讨论 |
一、战时美国对琉球的地理情报搜集 |
二、战时美国对琉球的归属讨论 |
第二节 战后美国排他性托管琉球政策的形成 |
一、冷战升级与美国内部托管琉球的讨论 |
二、旧金山会议与美国排他性托管琉球的实现 |
第三节 旧金山会议后的美国琉球政策 |
一、利益权衡下的奄美群岛归还 |
二、台湾当局对美日奄美归还的对策 |
三、奄美群岛归还与钓鱼岛问题的勾连 |
第四节 冲绳“归还”与中日钓鱼岛问题 |
一、日本寻求冲绳“归还”下的美国琉球政策 |
二、美日冲绳“归还”交涉与钓鱼岛问题跃上台面 |
三、尼克松政府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处理 |
第四章 钓鱼岛问题与中国大陆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在钓鱼岛争端初期的态度及举措 |
一、钓鱼岛争端初期中国政府与学者间的互动 |
二、20世纪70年代前后中国政府外交战略与钓鱼岛政策 |
第二节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的形成 |
一、中日建交前后的钓鱼岛交涉 |
二、“钓鱼岛渔船”事件始末 |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共识的达成 |
第五章 钓鱼岛问题与台湾当局的因应 |
第一节 钓鱼岛争端初期与台湾当局内部讨论与应对 |
一、钓鱼岛海域石油发现与美台琉的反应 |
二、钓鱼岛争端升级与台湾当局主权诉求的强化 |
第二节 台湾当局对外交涉及对保钓运动的处理 |
一、台湾当局与美国就钓鱼岛问题的交涉 |
二、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及台湾当局的对策 |
三、台湾当局对留美学人与学生保钓运动的因应 |
第六章 21世纪钓鱼岛问题与大国间的战略性博弈 |
第一节 中国的海洋权益诉求与国内外战略性动员 |
一、日本“购岛”闹剧与中国态度的强烈性反弹 |
二、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与国内的战略性动员 |
三、海外钓鱼岛话语权的争夺与中国国家形象的重塑 |
第二节 日本“实控”钓鱼岛遭到挑战与战略性应对 |
一、日本进行战略性应对的动因 |
二、日本国内外的战略性应对举措 |
第三节 美国的亚太战略布局与其钓鱼岛“中立”政策的再检讨 |
一、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及对亚太政治生态的影响 |
二、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中立政策”的演变及其再检讨 |
第七章 钓鱼岛的政治意蕴与研究的多维性 |
第一节 从“事件”的钓鱼岛到“景物”的钓鱼岛 |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诉求 |
二、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纠葛 |
三、东亚“场域”中的大国利益博弈 |
第二节 从历史遗留问题到二战历史遗绪的记忆 |
一、中日民族情感的催化剂 |
二、对二战后战胜国共识的挑战 |
第三节 钓鱼岛研究的多维性 |
一、以历史的长时段来审视钓鱼岛问题 |
二、以宏观的战略视野来统筹钓鱼岛问题 |
三、以符号学的视角来透视钓鱼岛问题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 地图资料 |
附录二: 相关条约和协定 |
附录三: 钓鱼岛名称表 |
附录四: 钓鱼岛问题大事记 |
附录五: 相关中外文人名、地名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一、档案资料 |
二、古文献及资料汇编 |
三、报刊资料 |
四、着作 |
五、论文 |
六、网络资源 |
后记 |
(6)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缘起 |
1.1.1 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
1.1.2 当下的驰名商标景象 |
1.1.3 驰名商标的社会学问题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研究 |
1.2.2 驰名商标异化的成因研究 |
1.2.3 驰名商标异化的治理研究 |
1.2.4 驰名商标异化的研究简评 |
1.3 理论思路与研究架构 |
1.3.1 理论工具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架构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意义 |
第2章 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 |
2.1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梳理 |
2.1.1 制度研究的历史脉络 |
2.1.2 新制度主义的发展历程 |
2.2 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 |
2.2.1 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环境 |
2.2.2 新制度主义中的解释逻辑 |
2.3 国内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研究 |
2.3.1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引介 |
2.3.2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运用 |
2.4 现有研究简评及对本文启示 |
2.4.1 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论 |
2.4.2 现有研究对本文启示 |
第3章 驰名商标及其异化解读 |
3.1 驰名商标的本质目的 |
3.1.1 驰名商标的法律进程 |
3.1.2 驰名商标的制度本质 |
3.1.3 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 |
3.2 驰名商标异化的界定 |
3.2.1 异化的渊源及其意义 |
3.2.2 驰名商标异化的内涵 |
3.3 驰名商标异化的类型 |
3.3.1 围绕认定目标的驰名商标异化 |
3.3.2 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 |
3.3.3 围绕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 |
3.3.4 驰名商标三种异化形式的关系 |
3.4 驰名商标异化背后的符号学分析 |
3.4.1 符号学视野中的商标结构 |
3.4.2 驰名商标意义变迁的符号学原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的影响 |
4.1 认定机构的操作实践 |
4.1.1 行政认定的影响 |
4.1.2 司法认定的影响 |
4.2 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 |
4.2.1 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目标追逐 |
4.2.2 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政策支持 |
4.2.3 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措施鼓励 |
4.3 其他企业的行为影响 |
4.3.1 其他企业获得优惠的刺激 |
4.3.2 同业者带来的竞争压力 |
4.3.3 其他企业成功经验的传播 |
4.4 消费者的观念认知 |
4.4.1 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知 |
4.4.2 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信任 |
4.4.3 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认知的影响 |
4.5 中介机构的业务宣传 |
4.5.1 中介机构的宣传 |
4.5.2 中介机构的合作 |
4.5.3 中介机构的影响 |
4.6 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 |
4.6.1 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 |
4.6.2 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驰名商标异化:企业的制度适应 |
5.1 驰名商标符号的理解 |
5.1.1 作为社会符号理解的驰名商标 |
5.1.2 企业接受社会符号理解的表现 |
5.2 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
5.2.1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途径分析 |
5.2.2 驰名商标从行政认定转向司法认定 |
5.3 驰名商标认定的策略 |
5.3.1 如何寻找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案件 |
5.3.2 如何选择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 |
5.3.3 驰名商标认定过程的弄虚作假现象 |
5.4 驰名商标真相的遮蔽 |
5.4.1 驰名商标来自司法认定的遮蔽 |
5.4.2 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意义的遮蔽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驰名商标异化:制度化的逻辑分析 |
6.1 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影响企业的机制 |
6.1.1 制度环境影响组织的几种解释机制 |
6.1.2 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化机制 |
6.2 驰名商标异化:企业的资源获取策略 |
6.2.1 异化驰名商标:对制度环境的反应 |
6.2.2 借助驰名商标异化获取的资源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去制度化: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可能性 |
7.1 制度环境:正在发生的变化 |
7.1.1 来自社会层面的质疑 |
7.1.2 来自政府部门的转变 |
7.1.3 来自司法机关的限制 |
7.2 制度环境的变迁对企业的影响 |
7.2.1 对待驰名商标的态度变化 |
7.2.2 重返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
7.3 去制度化: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
7.3.1 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困境 |
7.3.2 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出路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部分 |
附录1:驰名商标认知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
附录2:消费者的驰名商标认知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3:访谈提纲(针对国内企业) |
附录4:访谈提纲(针对跨国企业) |
附录5:访谈提纲(针对政府部门) |
附录6:本文出现的访谈对象 |
附录7:本文出现的商标名称 |
附录8:本文出现的公司名称 |
附录9:本文出现的会议名称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7)企业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商业标记引论 |
第一节 商业标记的起源及商业标记立法的演变 |
一、商业标记的起源 |
二、商业标记的立法演变 |
第二节 商业标记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
一、商业标记的概念和类别范围 |
二、WIPO、TRIPS保护的商业标记 |
三、商业标记之间的区别与共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标记的功能与价值 |
一、商业标记的功能 |
二、商业标记的价值 |
第二章 商业标记权述论 |
第一节 商业标记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标记的概念 |
二、商业标记的特征 |
第二节 商业标记权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归属 |
一、商业标记权的性质 |
二、商业标记权的取得、归属和终止 |
第三章 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总论 |
第一节 商业标记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 |
一、知识产权及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的涵义 |
二、直接目的 |
三、法律保护的意义 |
第二节 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的途径 |
一、商业标记权的立法保护 |
二、商业标记权的行政保护 |
三、商业标记权的司法保护 |
四、商业标记权利主体自我保护 |
第三节 中国法律保护商业标记的现状 |
一、中国保护商业标记的成就 |
二、中国商业标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商标权及其法律保护 |
第一节 商标构成的法律规定 |
一、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的法律规定 |
二、构成注册商标的必备条件 |
三、注册商标构成的禁止性规定 |
四、建议我国注册商标的要素范围扩大到听觉商标 |
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内容与法律保护范围 |
一、商标权的主体 |
二、商标权的内容 |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三节 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二、着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三、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
第四节 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 |
一、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 |
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
第五节 闲置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
一、闲置商标、未使用商标的概念与法律问题 |
二、对未使用商标管理的法律规定 |
第五章 商号权及其法律保护 |
第一节 商号权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内容 |
一、商号的概念及商号构成的法律规定 |
二、商号权的概念和内容 |
三、商号权的性质 |
第二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
一、企业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
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途径和措施 |
三、商号与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对策 |
第三节 知名商号和老字号商号权的特殊保护 |
一、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
二、老字号与传统老字号法律保护的特殊性 |
第六章 地理标志权的管理、利用与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 |
二、我国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 |
三、地理标志保护的传统意义和经济意义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概论 |
一、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地理标志的主体和权利内容 |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
一、地理标志权的国际保护状况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及必要性 |
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措施 |
第四节 西部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与利用的特殊性 |
一、西部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现状与特点 |
二、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三、问题与对策 |
第七章 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概念及认定 |
一、知名商品特有标识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概念 |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与权利归属 |
第二节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 |
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保护的途径 |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
第三节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法律保护 |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概念和特征 |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
三、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 |
第八章 其他商业标记法律保护要论 |
第一节 商业域名 |
第二节 企业徽标 |
第三节 商业广告短语 |
第四节 产地标记 |
第五节 质量标记 |
第九章 建立商业标记一体化法律保护模式构想 |
第一节 商业标记法立法一体化的理论依据与必要性 |
一、商业标记法立法一体化的哲学基础 |
二、立法一体化的法理学分析 |
三、我国现行商业标记立法存在的问题 |
四、统一立法国家的立法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商业标记法立法的模式选择 |
一、关于立法模式的建议 |
二、改革、完善我国商业标记的行政保护体制 |
附录:商业标记法律法规要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后记 |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名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
二、诉讼成本高 |
三、司法效率低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和实证研究 ——以合肥市碧桂园钻石湾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家、地方政府和官方机构助力健康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
1.1.2 应对城市健康问题的日益突出,健康社区建设迎来重要机遇 |
1.1.3 健康社区是构建健康城市和健康中国的细胞工程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整体框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健康社区内涵解析 |
2.1.1 健康城市的概念 |
2.1.2 健康的概念 |
2.1.3 健康社区概念 |
2.1.4 健康社区特征 |
2.2 国外研究综述 |
2.2.1 国外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
2.2.2 国外相关社区评价指标体系 |
2.3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国内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
2.2.2 国内相关社区评价指标体系 |
2.2.3 国内社区建设标准 |
2.4 物质环境与人群健康之间的关联性 |
2.5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评价对象和方法 |
3.1.1 评价对象 |
3.1.2 评价方法 |
3.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2.1 评价指标的选择 |
3.2.2 评价指标的选取方法 |
3.2.3 评价指标的初选与来源 |
3.2.4 评价指标的确定 |
3.2.5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3 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和评价步骤 |
3.3.1 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 |
3.3.2 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步骤 |
3.4 小结 |
第四章 健康社区评价指标赋权研究 |
4.1 评价指标的分析计算 |
4.1.1 定量与定性指标 |
4.1.2 指标评价标准制定与考核 |
4.1.3 健康管理指标 |
4.1.4 健康空间指标 |
4.1.5 健康交通指标 |
4.1.6 健康建筑指标 |
4.1.7 健康人文指标 |
4.1.8 健康身心指标 |
4.2 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 |
4.2.1 构建层次模型 |
4.2.2 构建判断矩阵和一致性检验 |
4.3 评价指标的权重结果分析 |
4.4 评价结果与分析 |
4.5 小结 |
第五章 碧桂园钻石湾社区实例研究 |
5.1 案例概况 |
5.2 基础资料的获取与处理 |
5.2.1 问卷调查 |
5.2.2 现场调研 |
5.3 指标值的获取与处理 |
5.4 社区健康性评价 |
5.4.1 评价结果分析 |
5.4.2 社区整体健康性评价 |
5.5 社区优化策略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1.1 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6.1.2 健康社区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分级标准的构建 |
6.1.3 碧挂园钻石湾社区健康性评价结果与分析 |
6.2 研究创新点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四、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认证公告(总第32号)(论文参考文献)
- [1]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2]中国内地法院适用《纽约公约》问题实证研究[D]. 孙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多维视野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D]. 殷昭鲁. 南京大学, 2015(01)
-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0(04)
- [6]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D]. 袁真富. 上海大学, 2010(01)
- [7]企业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张术麟. 中央民族大学, 2006(11)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天津政报, 2003(06)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D]. 金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健康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和实证研究 ——以合肥市碧桂园钻石湾社区为例[D]. 宁杨. 安徽建筑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