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论文文献综述)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1](2021)在《关于印发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中提出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辽退役军人发[2021]3号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2020)在《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川退役军人发[2020]83号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其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2020年8月4日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韩元起[3](2020)在《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包括公安民警抚恤制度和公安民警优待制度。公安民警抚恤制度旨在褒扬和保障伤亡公安民警及其家属,公安民警优待制度旨在对公安民警这支特殊的队伍给予特殊的关爱,包括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从而全面贯彻从优待警。一套完善和有效的抚恤优待制度是新时代公安铁军建设的必备要素。本文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设计进行研究,从历史发展、现行建构、制度实施情况和相关制度对比等角度全面研究了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发现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没有正确处理与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且存在法制化程度偏低、优待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有关基金会的建设不统一等问题。新时代完善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应当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首先,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正确认识和定位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同时,应当全面优化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的自身法制建设,完善公安民警优待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统一规范有关基金会的建设等;除此之外,在伤亡公安民警权益保障方面不能仅仅依赖于公安民警抚恤制度,还应当积极发挥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平台及相关组织的协同作用。本文以访谈法和比较分析法为主,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新时代有关重大改革内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并借鉴国(境)内外相关抚恤优待制度建设的经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4](2020)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SDPR-2020-0240003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5月30日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何小勇[5](2020)在《警察伤亡抚恤诸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警察伤亡抚恤依附于现役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的立法模式,妨碍了体现警察职业特点的抚恤制度的构建。国务院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后,我国伤残抚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变更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而新部门的职责定位为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警察的伤亡抚恤管理面临边缘化的窘境。以《人民警察法》的修订为契机建构符合警察职业特点的抚恤制度,需要对现行的制度系统梳理,并根据社会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变迁和警察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取舍与重构,努力提升警察抚恤法规的立法层次。此外,应明确区分警察享受社保待遇与享受抚恤待遇的权利边界,发挥社保待遇在警察伤亡保障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王盼盼[6](2020)在《中美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的重要工程。从建国至今,我国优抚安置制度由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转变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使得每年数十万退出现役的军人得到妥善安置。我国不断地对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进行调整,但其力度较小,速度较慢。基于此现状,为深入对我国优抚安置政策进行研究,选择军事实力较强的美国和俄罗斯与之比较,以期为我国优抚安置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促进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本文以访谈调研为基础,以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现状为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归纳优抚安置政策相关的理论。通过对中美俄三个军事大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的管理机构、法制保障、优待、抚恤、安置和社会组织服务六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结合访谈案例,提出完善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的相关建议。通过共性分析,肯定我国在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在管理机构方面,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局),专门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保障;在法制建设方面,正在紧急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以更好的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在优抚安置方面,对退役军人的养老、医疗、教育、就业、职业培训等做了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使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有据可依。通过差异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的建议:一是加快完善退役军人管理机构职能;二是促进优抚安置法制化建设,上升政策的法律效力;三是提高退役军人优待保障标准;四是优化退役军人抚恤保障政策;五是丰富退役军人就业安置保障内容;六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退役军人部分服务保障工作。
叶王彰[7](2019)在《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优待抚恤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下的一项重要制度。优待抚恤的对象,是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或牺牲的特殊社会群体,对军人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是国家和社会对其牺牲与贡献的补偿和奖励。建国以来,我国的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立法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至今已经形成了具有较为完备的标准、层次和项目的优抚制度。但是,我国的军人军属优抚政策也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拥军优属工作在现实中也面临诸多矛盾和困难。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且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我国发展的新起点、新征程、新阶段下,构建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目标相契合的优待抚恤工作新格局,才能真正实现增进民生福祉的发展目的。对我国军人军属优抚的制度立法进行研究,探索建立完善的优待抚恤体系,对于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我国的军人军属优待抚恤制度的立法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研究、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优待抚恤的基本理论、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的发展演变和立法现状、发达国家的优抚立法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完善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优待抚恤基础理论的研究和界定。本部分从优待抚恤的基本概念出发,界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制度外延,明确了优抚的对象范围与保障内容,为进一步的制度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和总结。本部分回溯我国优抚制度自革命战争时期萌芽,到建国之初正式建立,至改革开放以后进一步完善的历史沿革,总结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法制化、国家化、货币化和广泛化的趋势,为今后的制度建设指明方向。第三部分,对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立法现状的梳理和评析。本部分对于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在体系结构,以及抚恤和优待两项制度的现行立法内容进行详细介绍,立足于中央立法,结合重庆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归纳出现行制度在立法体系、保障水平、精神优待和监督机制四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第四部分,对域外军人军属优抚制度立法情况的比较和分析。本部分选取了美国和俄罗斯两国,分别从其优抚法律体系、机构设置和特色制度内容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揭示美俄优抚立法在立法理念、立法体系、具体制度规定上对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法制化建设的启示。第五部分,对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立法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部分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优抚机构改革和《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的背景,分别从制度理念的改变、制度体系的优化和制度内容的完善三个层面分别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宋大振[8](2014)在《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退伍军人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自文明之初,各国(地区)就承认退伍军人具有特殊地位而给予一些特别权益。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这些政策安排并没有安抚退伍军人,因军人退伍问题而引发的骚乱、动荡甚至推翻政府时有发生。近代以来,如何妥善安置退伍军人特别是作为其主体的非伤残退伍军人,成为各国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美国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通过退伍军人权利法,将政策基点从给予退伍军人特别照顾转变为培养其自立自强能力,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美国的退伍军人政策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殖民地时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抚恤金时代。这一时期,退伍军人权益主体是伤残抚恤金。实践中,伤残抚恤金认定条件逐渐宽松,先是从服役导致伤残放宽到推定服役伤残,最后索性放弃伤残须源于服役的原则,从而几乎与给予非伤残年老退伍军人的服役抚恤金并无二致,退伍军人抚恤金逐渐成为一个耗资惊人、复杂庞大的体系。第二个阶段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变革时代。美国在构建一战退伍军人权益体系时,引入社会保险思想,并增加了一些此前没有的新权益,力图摆脱此前备受批评的抚恤金体系,但这些努力与尝试既没有破解旧的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新的体系。第三个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权利时代,而引领这一时代并规定其主体权益的正是退伍军人权利法。美国在正式参加二战后不久就开始考虑军队复员问题,但由于罗斯福坚持将军人复员问题纳入国家整体复员安排,同时各行政部门出于部门利益考虑而不能形成合力,从而最终丧失了主导权。美国军团等退伍军人组织迅速行动,提出了给予退伍军人就业帮助,失业救济,教育资助,住房、农场、小商业担保贷款等权益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成功推动法案通过国会并经罗斯福签署生效,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由此诞生。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退伍军人政策的重要转折,非伤残退伍军人由此获得了联邦给予的帮助其复归平民生活的权利。与此前旨在保障基本生活的退伍军人权益相比,退伍军人权利法重在帮助退伍军人发展自立自强的能力。退伍军人权利法实施后成功使得退伍军人顺利复归平民生活,很多退伍军人由此获得提升社会地位甚至改变命运的机会,同时也对美国战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特别在推动高等教育迈入大众化、私宅和城市郊区化发展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由于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及其成功,非伤残退伍军人由此获得了与伤残退伍军人一样的合法性与道义正当性。二战之后退伍军人权益进入“权利时代”阶段,这里的“权利”主要指非伤残退伍军人的权利,因为伤残退伍军人的权利问题早已解决。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在总结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952年出台了朝鲜战争退伍军人权利法,尽管资助标准有所降低,但仍然较好地完成了帮助朝鲜战争退伍军人调适的任务。1966年,美国又出台了越战时代退伍军人权利法,帮助越战时代退伍军人顺利实现调适。越战时代退伍军人权利法将调适权益扩展到和平时期服役的退伍军人,这似乎预示退伍军人权利法规定的调适权益将成为退伍军人的基本权利。1973年实行全志愿兵役制之后,美国为解决兵员招募与留队问题,于1984年出台了蒙哥马利退伍军人权利法,但该法内容仅限于退伍军人教育资助权益。2008年,美国又出台了后911退伍军人权利法,给予更为慷慨的教育资助权益,基本取代了蒙哥马利退伍军人权利法。但这两个退伍军人权利法只是教育权益的单一法,并不是“真正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此前退伍军人权利法给予的其他调适权益由其他法令规定,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形式发生了变换。退伍军人权利法是美国退伍军人权益演进的逻辑结果,也与美国联邦政府职责变化、社会保障发展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美国退伍军人政策的重心在于保障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存权;退伍军人权利法之后,着力培育、开发退伍军人独立自强的发展权取而代之,同时非伤残退伍军人也取代了伤残退伍军人的主体地位。退伍军人权利法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其政策基点将退伍军人视为人力资源而非负担或拖累。退伍军人权利法对当代中国的退伍军人安置极具借鉴价值。
尹传政[9](2013)在《当代中国的优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纵览建国以来优抚制度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这样几个发展阶段:确立时期、发展时期、停滞时期、完善时期。抗美援朝时期是当代中国优抚制度的确立时期。在总结革命战争实施的优抚制度基础上,1950年12月,内务部制定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自此,确立了国家的优抚法律体系,奠定了国家优抚制度的基础。当时,根据保家卫国的需要和实际的经济状况,国家对伤残军人、烈军属等采取了诸多优抚措施。在优待政策方面,国家在农村主要推行了以社会负担为主体的代耕制度,在城市主要实施了优待就业政策,同时还对烈军属在医疗费用、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予以优待。在抚恤方面,针对伤残军人的抚恤要求,国家提高了抚恤标准,完善了评残办法。在褒扬方面,国家给烈士追功授予,并举行各种悼念扫祭活动及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等。此间的拥军优属活动丰富多样,包括节日间下发通知慰问、召开会议、座谈会及文艺汇演等;平日则经常动员有关人员给烈军属做家务、给志愿军写慰问信等。从抗美援朝到文革发生是优抚制度的发展时期。和平的建设环境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推动优抚制度进行了一些改变。在优待制度方面,代耕制度逐渐为优待劳动日所替代,而且实物补助作为一种优待辅助手段被推行。抚恤制度方面,国家再一次提高了伤残抚恤标准,同时为解决以前战争遗留的伤残问题,国家再次对伤残军人实施医疗费用的减免。褒扬政策方面,除了继续推行原来的做法之外,国家加强了烈士纪念建筑修建的监督管理,严禁乱建。文革时期,阶级斗争的声浪冲击了整个优抚工作,其主要表现为:优抚机构被撤销;优抚政策被废止;抚恤标准难以提高;优抚对象受到迫害等。但是一些做法仍被坚持了下来,比如,优待劳动日、定量补助等;拥军优属活动也一直开展,形式还比较多样。改革开放以后,优抚制度逐渐恢复,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一系列新的优抚法规诞生。比如,国家先后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由此,原来的优抚政策更加制度化、法规化。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又先后颁布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等。由此,优抚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优待制度方面,农村的优待劳动日被优待金所取代;定期定量补助最终以定期抚恤的形式确定下来。抚恤制度方面,国家先后十三次提高伤残抚恤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评残条件。褒扬制度方面,国家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完善了烈士评定条件,扩大了参评范围;其指导思想是既注重精神奖励又重视物质奖励。拥军优属方面,积极开展双拥活动,特别是设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奖励制度。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的优抚制度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到抗美援朝时期发展到一个高峰。从某个角度看,它成为促使军人形象改变的一种背后的重要支撑,传统的观念是“好男不当兵”,而在中共的领导下则变为社会中“最可爱的人”,人人争而为之。显然,它使中共在赢得人民支持和战争胜利方面起了无比重要的作用。和平时期,优抚制度则担当着支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它逐渐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祝亚雄[10](2007)在《奥地利养老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养老保障问题是当今各国社会政策的重点,确保了老年人一定的生活水平,平滑人们终生的消费,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发展。自20世纪末以来,西方各国在二战后发展完善的养老保险体制受到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高、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障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压力,如何实现养老保障体制的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养老金的充足率,成了各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所关注的重点,也成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论文从养老保险的理论出发,主要考察奥地利单一国家的养老保障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其为尽量实现固有的替代率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实现体制在今后人口更加老龄化社会中养老保障可持续性并确保未来退休老人有充足的养老金。本文通过对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的发展和改革历程,揭示了奥地利是如何实现体制的全民覆盖的;对其现行体制的全面分析,进一步了解了奥地利养老保障体制是如何从原先非常慷慨的保障向可持续的保障体制过渡的,从而加强对作为社会保障重要内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文章把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放在整个社会保障体制的框架下进一步分析其与社会其他部门和体制的关系,深入了解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与其他具体社会保障体制安排的关系。本文还对奥地利体制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以计量回归方法证明了奥地利养老保障体制的建立与宏观经济发展各因素的联系,表明养老保障体制的建立,特别是现收现付体制的建立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增长,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养老保障体制的持续运行。统计检验表明奥地利在90年代开始采取的一些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提高了实际平均退休年龄,但从其人口发展趋势看,奥地利的养老保障体制仍然面临巨大压力。最后通过国际比较,文章研究发现奥地利多支柱养老保障体制的建立是符合现代老龄化社会中对体制可持续性要求的,但奥地利体制改革保留了既定现收现付体制下养老金收入与缴费的联系,其所提供的保障替代水平仍然很高,要确实保障体制的可持续恐怕还需要进一步降低其养老金实际替代率水平,同时鼓励和加快第二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的建设。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二战前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加上政局比较动荡,其养老保险体制发展缓慢,全面养老保险体制的建设几经挫折;二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稳定等有利因素促使奥地利实现了基本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和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养老金待遇也大幅度提高;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放缓、人口老龄化加剧、失业率提高等不利因素的发展,养老保险支出占GDP和社会支出比重越来越高,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压力,表明其在战后建成的养老保险体制,日益面临严重的持续发展问题,奥地利不得不采取措施,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改革措施主要体现在继续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养老金支出水平、加强个人对老年保障的责任、促进老年人就业等,从而使奥地利原本由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提供慷慨的保障开始逐渐被以实现老年保障体制可持续性的三支柱保障体制取代。这种改变体现在降低第一支柱的保障水平,同时加强原本发展落后的第二和第三支柱保障体制,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高了基金制养老保障的比重。个人名义养老金账户的建立以及账户的通知服务提高了养老金的透明度;对新旧体制之间的养老金待遇的差别,奥地利也设立了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被保险人群所遭受的损失不得超过一个限度,保证了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改革还明确了政府在特定时期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责任,如在兵役期间和扶养子女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由财政负担等使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更加完善。通过对奥地利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全面分析可以得出对中国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体制的一些启示。首先,奥地利的养老保险体制的发展表明养老保险体制的建立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保障,以保障公民的社会养老的权利;并且要建立一个针对全体国民的完善的养老保险体制需要根据本国国情不断探索和尝试,是个具有明确目标的长期发展过程。其次,既然养老保险体制的发展是个长期过程,要保证体制发展的正确方向,就必须坚持以社会保险原则、政府保障的辅助性原则和养老金待遇与被保险人缴费挂钩的原则,在实现保障的同时保证社会公平。再次,在具体机构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上原则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对社会人群进行分类,如雇佣人员和自营就业人员的收入情况就有比较明显的差别,如果两类人完全实行同样的养老保险的资格和缴费要求,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公现象,因此在统一体制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风险人群给与充分的关注,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最后,在发展养老保险体制的过程中,应该增加体制的透明度。当然在对发达福利国家养老保险体制的更加深入研究后我们还可以得出更多对发展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有益的借鉴。
二、伤残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伤残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论文提纲范文)
(2)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基本条件 |
第三章残疾等级评定材料 |
第四章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
第五章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
第六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
第七章残疾抚恤关系转移 |
第八章抚恤金发放 |
第九章附则 |
(3)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创新点 |
2.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理论指导 |
2.1 相关概念及关系界定 |
2.1.1 优抚、人民警察优抚和公安优抚 |
2.1.2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抚、警察职业保障和警察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 |
2.1.3 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
2.2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双因素理论 |
2.2.2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2.3 职业保障与从优待警理论 |
2.3 我国现行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的建构 |
2.3.1 我国现行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体系 |
2.3.2 我国现行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内容 |
3.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历史发展 |
3.1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确立与起步阶段 |
3.1.1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确立与起步阶段法制建设 |
3.1.2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确立与起步阶段的总结 |
3.2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独立与发展阶段 |
3.2.1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独立与发展阶段法制建设 |
3.2.2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独立与发展阶段的总结 |
3.3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整合与完善阶段 |
3.3.1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整合与完善阶段法制建设 |
3.3.2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整合与完善阶段的总结 |
4.国(境)内外抚恤优待制度研究 |
4.1 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 |
4.1.1 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体系 |
4.1.2 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内容 |
4.1.3 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 |
4.1.4 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的其它相关制度建设 |
4.2 香港警察抚恤优待制度 |
4.2.1 香港警察抚恤优待制度体系 |
4.2.2 香港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内容 |
4.2.3 香港警察抚恤优待制度的补充机制 |
4.3 英国警察抚恤优待制度 |
4.3.1 英国警察的伤亡抚恤 |
4.3.2 英国警察的休假优待 |
4.3.3 英国警察的交通和旅游优待 |
4.4 俄罗斯联邦警察抚恤优待制度 |
4.4.1 俄罗斯联邦警察的伤亡抚恤 |
4.4.2 俄罗斯联邦警察的医疗优待 |
4.4.3 俄罗斯联邦警察的教育优待 |
4.4.4 俄罗斯联邦警察的住房优待 |
4.4.5 俄罗斯联邦警察的交通优待 |
4.4.6 俄罗斯联邦警察的休假优待 |
4.5 国(境)内外抚恤优待制度的启示 |
4.5.1 在制度体系方面的启示 |
4.5.2 在制度内容方面的启示 |
5.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的问题分析 |
5.1 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
5.1.1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亟待修订 |
5.1.2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法制化程度偏低 |
5.1.3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尚未全面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
5.1.4 我国公安民警优待制度建设和发展不完善 |
5.1.5 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缺乏监督机制 |
5.1.6 我国公安优抚有关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设不规范 |
5.2 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 |
5.2.1 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 |
5.2.2 工伤保险改革中的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 |
6.新时代完善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
6.1 正确认识和定位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 |
6.1.1 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和定位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 |
6.1.2 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定位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 |
6.2 全面理顺和优化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 |
6.2.1 宪法层面 |
6.2.2 法律层面 |
6.2.3 行政法规层面 |
6.2.4 部门规章层面 |
6.3 建立和健全我国公安民警伤亡保障的其它相关制度 |
6.3.1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安民警工伤保险政策 |
6.3.2 加快推进和建立我国公安民警职业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警察伤亡抚恤诸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警察伤亡抚恤制度的立法变迁述评 |
二、重构警察伤亡抚恤制度势在必行 |
三、警察评定为烈士的法定情形和抚恤待遇问题 |
(一)目前规定之不足 |
(二)改进建议 |
1.增加专门规定 |
2.修订补充评定烈士条件 |
3.明确遗属待遇 |
四、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法定情形和抚恤待遇享受问题 |
五、警察患病或者非因公致残时的待遇问题 |
六、警察因公负伤致残的待遇问题 |
(一)公务员因公伤亡享受待遇的制度变迁 |
(二)警察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问题 |
(三)警察享受抚恤待遇或工伤待遇时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适用问题 |
(四)警察因公伤亡时工伤待遇与抚恤待遇的享受问题 |
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
4.因工死亡 |
(6)中美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简要述评 |
1.4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阐释 |
2.1.1 优抚安置 |
2.1.2 退役军人 |
2.2 理论基础 |
2.2.1 需求层次理论 |
2.2.2 社会保障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演变分析 |
3.1 中国:由完全计划到计划市场结合型 |
3.1.1 建国初期的完全计划型体制 |
3.1.2 改革开放后转型时期 |
3.1.3 新世纪调整改革时期 |
3.1.4 总结其发展变化特征 |
3.2 美国:市场化型 |
3.2.1 萌芽阶段的独立战争时期 |
3.2.2 初步发展的一战时期 |
3.2.3 黄金发展的二战后 |
3.2.4 不断完善的越战后期 |
3.2.5 总结其发展变化特征 |
3.3 俄罗斯:计划市场结合型 |
3.3.1 早期退役军人福利史 |
3.3.2 苏联时期军事福利 |
3.3.3 极具争议的老兵待遇 |
3.3.4 俄联邦退役军人 |
3.3.5 总结其发展变化特征 |
第4章 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比较分析 |
4.1 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管理保障机构 |
4.1.1 管理保障机构分析 |
4.1.2 共性分析: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 |
4.1.3 差异分析:机构职能成熟度不同 |
4.2 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法制保障 |
4.2.1 法制保障建设分析 |
4.2.2 共性分析:法制保障不可或缺 |
4.2.3 差异分析:法规政策执行力不同 |
4.3 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
4.3.1 优待政策分析 |
4.3.2 共性分析:优待类目基本一致 |
4.3.3 差异分析:中国的保障力度需加强 |
4.4 退役军人抚恤政策 |
4.4.1 抚恤政策分析 |
4.4.2 共性分析:抚恤均为重中之重 |
4.4.3 差异分析:保障实施主体和水平有区别 |
4.5 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
4.5.1 安置政策分析 |
4.5.2 共性分析:安置工作思路一致 |
4.5.3 差异分析:安置模式不同 |
4.6 退役军人社会服务保障机制 |
4.6.1 社会服务保障现状分析 |
4.6.2 共性分析:重视利用社会资源 |
4.6.3 差异分析:中国的相关社会组织发展薄弱 |
第5章 对我国优抚安置政策的相关启示 |
5.1 完善优抚安置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
5.1.1 加快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建设 |
5.1.2 优化政府职能 |
5.1.3 建立退役军人申诉机制 |
5.2 促进优抚安置法制建设 |
5.2.1 提升行政法规法律高度 |
5.2.2 完善优抚安置法规体系 |
5.2.3 增强操作性和宣传力度 |
5.3 提高退役军人优待保障标准 |
5.3.1 完善退役军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 |
5.3.2 建立退役军人荣誉体系 |
5.3.3 重视退役军人学历教育的提升 |
5.4 优化抚恤保障政策 |
5.4.1 扩充抚恤对象家属的福利待遇 |
5.4.2 明确中央和地方保障支出责任比例 |
5.5 丰富退役军人就业安置保障内容 |
5.5.1 不断完善就业服务政策 |
5.5.2 重视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 |
5.6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
5.6.1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部分服务保障工作 |
5.6.2 强化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 |
小结 |
附录 |
附录1:访谈对象名单 |
附录2: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优待抚恤的基本理论 |
(一)优待抚恤的概念界定 |
(二)优待抚恤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军人军属优抚立法的发展历程 |
(一)革命战争时期 |
(二)建国初期 |
(三)改革开放之后 |
(四)我国军人军属优抚立法的发展趋势 |
三、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
(一)优待抚恤制度体系 |
(二)抚恤制度 |
(三)优待制度 |
(四)我国现行军人军属优抚立法存在的不足 |
四、国外军人军属优抚的相关立法之考察 |
(一)美国的军人军属优抚制度 |
(二)俄罗斯的军人军属优抚制度 |
(三)美俄与我国军人军属优抚立法的比较评析 |
(四)总结 |
五、完善我国军人军属优抚制度的建议 |
(一)制度理念的改变 |
(二)制度体系的优化 |
(三)制度内容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美国退伍军人权益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西方历史上的退伍军人安置 |
第二节 独立战争时期 |
第三节 美国内战时期 |
第四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 |
第二章 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 |
第一节 罗斯福的军人退伍计划及其失败 |
第二节 美国军团与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 |
第三章 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实施及影响 |
第一节 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实施 |
第二节 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三节 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影响与评价 |
第四章 朝鲜战争退伍军人权利法 |
第一节 朝鲜战争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及实施 |
第二节 朝鲜战争后争取新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努力及其失败 |
第五章 越战时代退伍军人权利法 |
第一节 越战时代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及实施 |
第二节 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形式变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1944年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 |
2、1952年朝鲜战争退伍军人权利法 |
3、1966年越战时代退伍军人权利法 |
后记 |
(9)当代中国的优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关于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难点、重点和创新点 |
四 研究的范围和思路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优抚制度的确立(1950—1953 年) |
第一节 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
一 农村代耕与城市就业 |
二 “提高烈、军属社会地位” |
三 全方位的物质优待 |
第二节 助伤抚亡 |
一 抚恤体系建立 |
二 救助伤残 |
三 安抚亡灵 |
第三节 褒扬英烈 |
一 条例与政策 |
二 各种活动 |
第四节 拥军优属运动 |
一 全民参与 |
二 “帮助军属解决困难” |
三 赴朝前线慰问 |
四 保障与实施 |
第二章 优抚制度的巩固与发展(1954 年—1966 年) |
第一节 社会优待的变化 |
一 政策和机构的调整 |
二 优待劳动日和就业 |
三 国家补助办法 |
第二节 关爱伤亡 |
一 抚恤政策 |
二 伤残待遇 |
三 抚恤金的不同标准 |
第三节 铭记先烈 |
一 纪念活动 |
二 纪念建筑物的修建与保护 |
三 追认授誉 |
第四节 社会动员 |
一 节日慰问 |
二 评选模范 |
三 组建机构和团体 |
第三章 优抚制度的破坏与维持(1966 年—1976 年) |
第一节 动荡中的停滞 |
一 优抚机构受到全面冲击 |
二 优待、抚恤和褒扬的倒退 |
第二节 困境中的坚持 |
一 优待的实施 |
二 抚恤、褒恤的做法 |
第三节 “向解放军学习” |
一 节日动员 |
二 日常宣传 |
第四章 优抚制度的恢复与革新(1977 年—1995 年) |
第一节 重建优待体系 |
一 优待工作的规范 |
二 优待金发放 |
三 定期定量补助 |
四 优待形式的多样化 |
第二节 尊重生命 |
一 伤残评定及相关待遇 |
二 牺牲和病故的全面褒恤 |
第三节 褒扬立法 |
一 永久纪念 |
二 法规条例 |
三 烈士评定工作的发展 |
第四节 给军与属送温暖 |
一 节日与日常 |
二 保障与规范 |
第五章 优抚制度完善与发展 |
第一节 优待工作的大幅改善 |
一 优待金的筹集与变化 |
二 定期定量补助的提高 |
三 物质优待的丰富 |
第二节 抚恤的全面提高 |
一 伤残人的生活 |
二 死亡者的补偿 |
第三节 褒扬的新趋向 |
一 内容与形式 |
二 褒扬金制度 |
第四节 双拥活动 |
一 与时俱进 |
二 双拥建设 |
结语 |
一 社会影响 |
二 基本经验 |
三 问题与解决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奥地利养老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说明和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选题说明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研究框架 |
第三节 结论、创新点与后续研究 |
一、本文主要结论 |
二、本文的创新点 |
三、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老龄化文献综述 |
第二节 养老保障文献综述 |
第三节 奥地利养老保障文献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与宏观经济关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养老保险与资本积累 |
第二节 养老保险对储蓄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三节 养老保险体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第四节 养老保险对其它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历史发展——全民覆盖的实现 |
第一节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初步发展 |
第二节 养老保险的快速扩张 |
第三节 限制性改革与结构重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老年生活的系统保障 |
第一节 养老体制的法律保障 |
第二节 养老体制的组织保障 |
第三节 原则的遵循 |
第四节 各社会保障项目对养老保障的支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 |
第二节 现行养老体制的收支研究 |
第三节 养老金账户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养老保险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养老保险现状研究 |
第三节 问题与改革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三支柱保障 |
第二节 四国的现实制度比较 |
第三节 养老金的福利待遇确定比较 |
第四节 四国的养老金支出比较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启示 |
一、养老保障法制建设 |
二、体制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
三、多支柱保障和养老金账户 |
四、本章小结 |
附录 |
一、因长期交费而提前退休的逐步取消 |
二、特殊缴费期间和缴费基础 |
三、养老金账户示例 |
四、原始GDP和储蓄率数据 |
五、调整后GDP和储蓄率数据以及其他数据 |
六、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发展情况 |
七、各机构养老保险缴费的增长情况 |
八、联邦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融资 |
九、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平均退休年龄 |
十、老年人供养率 |
外文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伤残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印发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J].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11)
- [2]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的通知[J].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17)
- [3]新时代我国公安民警抚恤优待制度研究[D]. 韩元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J].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17)
- [5]警察伤亡抚恤诸问题研究[J]. 何小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 [6]中美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比较研究[D]. 王盼盼.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立法研究[D]. 叶王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研究[D]. 宋大振. 南京大学, 2014(01)
- [9]当代中国的优抚制度研究[D]. 尹传政.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10]奥地利养老保障制度研究[D]. 祝亚雄. 复旦大学,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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