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陈瑶[1](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的模式本来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国际贸易规则似乎比较早就关注了国有企业问题。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权选择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补贴一样,国有企业本身并非造成当前国际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随着国有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参与商业竞争的部分国有企业有可能利用补贴、特权及其他政府授予的优势扭曲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要求以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新规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不管是在WTO现代化改革、中美贸易战、还是在经贸协定谈判中,国有企业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国有企业条款已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中频频出现,其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定内容方面在体现共性的同时又有所差异。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涵盖实体”作出承诺,这都表明中国将积极考虑其他贸易伙伴的诉求,直面国有企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国际贸易协定1中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国际贸易协定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将受到哪些约束?这些约束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参与WTO的现代化改革,还是参与乃至引领FTAs的谈判,存在哪些机遇与挑战?最终试图构建出既能够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又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提出中国方案。本文除导论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和来源”。接合理论为国有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开辟了先河。随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迅速扩张,在欧美传统优势产业崭露头角,欧美等经济体认为既有的WTO规则以及FTAs并不足以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欧美借助竞争中立理论,提出国有企业仅因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而获得了私营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扭曲贸易和市场,并纷纷在CETA、TPP1、USMCA和欧日EPA中纳入国有企业条款。当前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开始向重要的国际规则迈进。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与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两者均在国有企业定义、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两者的差异在于,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优势,而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则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国内监管方面的优势。第二章“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中的国有企业条款直接规制国有企业,为WTO涵盖协定的规制不足提供补充。一方面,为了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受到规制,国有企业条款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界定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层级、所处行业、从事的具体活动等提出了诸多例外,将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了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限制了国有企业条款的实施效果。总体上,随着国有企业条款的模板效应不断显现,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界定方法逐渐达成共识,而且“政府对企业非基于所有权益的控制”也逐渐获得认同。然而,这一国有企业定义所界定的政府行为边界可能既是过度的,也是不足的。为使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具可预期性,未来国有企业定义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控制,并对例外作出更为一致的规定。第三章“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是基于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制定的核心义务,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条款的重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国营贸易企业仅需遵守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仅明确包含最惠国待遇。商业考虑因素仅仅是判断其是否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项标准。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不仅将商业考虑独立于非歧视待遇,作为国有企业需要遵守的独立义务,而且全面扩张了非歧视待遇,尤其是明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包含国民待遇,并且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然而,本章也指出,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中所设义务属于准政府义务、市场管理者义务,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中的义务则属于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商业活动中同时遵守两种义务可能会引发相互矛盾的行为。为此,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分。根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国有企业基于商业考虑因素给予差别待遇并不被视为违反非歧视待遇条款。当国有企业根据公共服务指令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需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而无需遵守商业考虑义务。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难题所在。应当说,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为双重属性的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但也确实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章“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非商业援助条款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第一,在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可绕过SCM协定下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直接将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第二,简化了是否“授予一项利益”的判断,模糊处理利益比较的基准问题,赋予缔约方调查机构在拒绝使用补贴提供国的国内价格以及选择替代的外部基准方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将SCM协定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中的“特定企业”变更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非商业援助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约束,减轻了调查机构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对关键性术语的界定,降低了适用的可预期性,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非商业援助条款区别对待以国有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与以私营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缺乏合理性与经济学理论支持。非商业援助条款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与补贴中立也存在偏差。未来的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规则应“捕捉”那些真正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能承担的政策目标。第五章“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随着国有企业条款逐渐成型与成熟,显然其将成为新兴经济体发挥后发优势的障碍及其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壁垒。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在国际社会取得一定的共识,不论中国是否加入TPP协定,其中的高标准条款都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国有企业条款内含欧美等经济体平衡新兴经济体,重塑国际规则等深层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竞争中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条款也具有倒逼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结合《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就国有企业的承诺,本论文提出中国应秉承多边协商、大小国家平等、规则导向等基本原则,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文本: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总体上接受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推动行为区分型“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反对国有企业补贴专向性测试、严格限制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等与国有企业相关补贴条款。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条款在FTAs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内容和体系不断完善。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对WTO涵盖协定和TPP前的FTAs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和争议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在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国有企业补贴规则等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和调整的空间,以使国有企业条款更具科学性、更加合理化。企业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力量的竞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贸易大国,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主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环境,参与并引领国有企业条款的制定。
胡枚玲[2](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张璐[3](2018)在《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煤炭产业是我国的基础性能源,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目前,由于国家煤改气等政策的实施,煤炭在能源消费量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受到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的约束,煤炭作为我国的主体能源,需求总量依然较大。与此同时,煤炭行业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煤炭企业集中度不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煤炭开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煤炭行业经济效益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煤炭行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税负是煤炭企业成本的首要来源,因此国家需要通过税收政策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由于税收政策最终会在税收负担上体现,因此研究我国煤炭行业的税收负担,确定煤炭企业的合理税赋,对于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以保障煤炭行业合理、健康、平稳、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税收负担的相关理论综述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煤炭行业的税负历程,将国内外煤炭行业的税费制度进行比较,同时选取我国27家煤炭开采业上市公司,8家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上市公司和10家金属矿开采业上市公司五年的财务数据作为样本,对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进行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比较研究。纵向上比较我国煤炭企业不同年份的税收负担,横向上比较我国煤炭企业不同地区间以及不同采掘业间的税收负担。通过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相结合,研究发现我国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偏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影响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因素进行面板数据分析,分析得出影响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因素主要有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和资本密集度。文中最后针对我国煤炭企业的税负现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杨志敏[4](2012)在《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经贸合作的影响》文中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中国和俄罗斯作为相邻的大国,无论是在双边关系还是在国际舞台上都有着密切的合作,并建立起了比较稳固和彼此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意味着中俄两国的政治关系已经上升到了相当高的高度。但是,从目前来看,由于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中俄双边贸易规模并不是很大,中俄两国的贸易合作远滞后于双边政治合作。2011年底,俄罗斯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俄双方有必要利用俄加入WTO这一契机来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开创新局面、迈上新水平,改变中俄双边贸易额比较小的现状,促使两国贸易健康、稳定、有序、快速发展。本文把中俄双边贸易作为论文研究的主要对象;以比较优势、要素禀赋、产业内贸易理论等国际贸易理论作为分析的理论基础;把中俄贸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为论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以俄加入WTO对中俄贸易的影响作为研究的重要内容,并对进一步发展中俄贸易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全文共分五大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分析了本文选题意义以及研究此课题的意义,并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俄罗斯WTO以及中俄两国之间贸易的文献资料。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中俄贸易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包含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使分析更加直观、具体。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中俄贸易的相关贸易指数,如中俄贸易比较优势指数,中俄贸易结合度指数和产业内贸易指数等等,发现①中国产品在俄罗斯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比较强,②中俄贸易联系比较紧密,③中俄两国产业的互补性较高。第四部分重点研究了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贸易关系的影响。首先回顾了俄罗斯加入WTO的历程,其次介绍了俄罗斯加入WTO的主要承诺,最后重点分析了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经贸合作关系产生的影响,包括给中俄经贸合作带来的新机遇和带来的挑战及压力两个大的部分。第五部分提出了在WTO框架下推进中俄经贸关系的新思路。为了不失时机地抓住中俄经贸关系的历史机遇(俄罗斯加入WTO),促进中俄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应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肖文兴[5](2012)在《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的影响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近九亿农业人口的生存问题和全国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农业进行扶持和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农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对农业进行保护,确保入世后的农业产业安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非常紧迫。农业产业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农业在经受国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时,能够基本上不受威胁、干扰和破坏而保持正常的运行和发展,不会引发国内农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它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农业竞争力是保障农业安全的基本手段。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产业安全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新形势下的挑战,如外资对我国农业的控制增强,潜在风险增加;国际农产品市场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影响日益加深,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不容乐观;我国农业产业链不发达,产业整体竞争力受到制约等。经济全球化通过金融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贸易投资全球化加剧了全球农业产业的竞争。一些开放度高、缺乏有效调控手段的产品受贸易和外资进入影响大,产业安全状况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其中羊毛、棉花、大豆是较为典型的三个品种。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作物所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一些,包括棉花、糖料作物和油料作物;在粮食作物中受到冲击最大的是玉米、大豆和大麦。而小麦和大米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入世会对水果、蔬菜和畜产品带来有利影响。加入“WTO”给中国农业带来的冲击大于机遇。根据何维达和何昌(2002)的研究,中国农业在2001前基本安全,本文改进研究方法,借鉴全球最具权威性的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机构IMD和WEF在整合国际竞争力的多指标体系时的方法,建立农业产业安全评价模型。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得出探索性的结论:根据本文的研究,加入“WTO”后,2002-2009年,中国农业的安全度虽然有所下降,但中国农业仍然是“基本安全”,接近“不安全”的边缘,因为有一些不安全因素增加,需要建立预警机制,采取防范措施。与其他一些研究者的结论基本一致。而且,首次对湖南农业产业安全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对加入“WTO”给中国农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同时,编写了附录一的案例:“中国反贸易壁垒第一案”。根据农业产业安全评价的五个安全度区域及其状态标识本研究创新地设置相应的预警灯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它国家农业保护政策启示我们:应完善我国的合规性贸易壁垒体系,有效保护我国农业;产业保护与产业结构的优化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扩大内需和开拓国际市场应并重,重视对农业的合理支持;保护手段力求多样化和灵活性;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程序性规定,加强国内农业保护;运用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和规定,加强对本国地方名特农产品的品牌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下,我国要全面深化农业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建立农业创新体系;建立农业保障体系,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实行乡镇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加速农村城市化建设;提高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利用国际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推进农业税制改革和国家财政支持,合理利用外资。我们必须要构筑起确保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的“防火墙”,树立“大开放”、“大发展”、“大安全”的农业产业安全观,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于扩大开放的相互依存中促进大发展,于大发展的相互合作过程中谋求大安全。但是,农业产业安全具有其产业特色所要求的特殊性,应采取如下保障措施:树立新的国家产业安全观;健全相关法规体系,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统一规划农业产业安全体系,建立专门的产业安全机构;建立灵敏有效的安全预警系统,防范产业安全风险;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利用决策机制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用好用足WTO赋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积极进行发展战略和贸易政策的调整;充分利用WTO贸易救济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实施多元化出口战略,出口国家、出口产品多元化;中国农业企业要做大做强,建立完整自主的产业链条,形成自主品牌,自主定价体系,降低对外依存度,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抵御外部冲击,保障产业安全。
王淼[6](2011)在《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下的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重要规则,绿色、环保、低碳、减排已经成为世界性话语,进入了各国政治、经济、外交、贸易、安全政策等领域。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问题正在上升为外交和国际关系的焦点、热点问题,并将长期持续。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既是大国竞争的新焦点,也是维持、巩固、谋求大国地位的新起点。低碳经济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必将对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必须打造和争取自己的低碳经济话语权。WTO是塑造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主体建筑,是全球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和法律框架,因此,搞低碳经济,不能不研究WTO。WTO法对低碳经济措施的约束与激励,是一个具有理论新意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其研究及写作的意义毋庸置疑。本文选取主要的低碳经济措施——运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碳关税、所得税优惠与补贴以及碳标记为研究对象,从制度、法律以及司法层面总结、梳理这些措施的运作机理,分析、探讨和展望它们在WTO法中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取得、发展其正当性,探讨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本文分五章论述。第一章导言主要概述了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约束与激励的情况。WTO规则对低碳经济存在着约束,体现在相同产品的传统界定标准,GATT第1条、第3条、20条序言的非歧视性要求,以及WTO所禁止和限制的补贴等。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鼓励、激励体现在相同产品的PPMs环保型界定标准,GATT第20条环境例外,环境补贴,WTO对环境、人权等重要利益价值的倾向等。这些约束与激励的规则会通过本文的第二章至第五章,作深入探讨。第二章主要探讨相同产品及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与低碳经济问题。相同产品,是判断低碳经济措施是否符合国民待遇,是否构成歧视的出发点。传统界定相同产品的标准主要基于产品的物理性质和使用价值,很难与产品的碳含量产生联系。这是以碳含量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措施在WTO法中获得正当性的重要障碍。PPMs是界定相同产品的新兴标准,能使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进入到相同产品的考虑、判断因素之中。如果碳含量能够成为判断相同产品的标准,基于产品碳含量的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的低碳经济措施则可以在WTO法中获得正当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也可以为低碳经济措施提供正当性。限制、禁止非低碳产品进口,往往要引用第20条(b),(d),(g)款。“necessary”一词是适用b,d款的前提。本章通过对necessary演进与发展的五个代表性案例——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欧盟石棉案、韩国牛肉案、巴西翻新轮胎案、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案的总结和梳理,探讨“必需”含义的演化和发展,指出近年来该用语适用条件逐渐宽泛,这对低碳经济是一种鼓励。(b)款和(g)款是人们所称的环境例外或绿色条款,本文分析了(b)款和(g)款的相互关系及适用,并分析了适用(g)款的的最新低碳经济案——欧盟和美国诉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案中的主要法律点。第三章主题是碳关税问题。碳关税是一种碳税,也是一种边境调节税,由于在边境征收,因此被称作碳关税。征收碳关税有其经济学机理和环境治理法学机理。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认为,政府有必要采取税收措施,使环境成本内化。碳关税既有边境调节税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功能,又有弥补被征碳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功能。从环境治理法学角度来说,征收碳关税的原因有三。第一,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高碳产品征收碳税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第二,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重于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单方面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税负重的能源企业为了逐利,会逐渐将能源产业转移到碳税负担小的(发展中)国家,从而发生碳泄漏现象。碳泄漏会降低全球减排成果。第三,作为环境治理第二代机制(市场机制)的具体措施,碳税不仅比环境治理的传统命令和控制机制更加灵活,更加节省成本,而且与市场机制的其他手段相比,如国际储备配额,更有利于环境成本内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碳关税有一定程度的国际合法性。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国采取碳关税措施的国际环境法依据。征收碳关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形成不同的经济动力和压力,国际社会两大阵营为此进行着政治博弈,碳关税处于经济、政治、法律等多种因素的纠结之中。近来有斯蒂格利茨等权威学者提出全球排放税与边境调节税措施,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和思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章提出了我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对策建议。我国可以自己征收碳关税,防止税收外流。同时,我国要在国际谈判中争取话语权,拖延碳关税的使用。第四章主题为所得税优惠与补贴。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FSC),使所得税问题在WTO中凸显出来,所得税是否受GATT第3条管辖,属于补贴,成为理论探讨的一个前沿性问题。所得税优惠是许多国家促进、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激励措施,但是,这类税收优惠易于落入WTO禁止或限制的补贴。本章围绕“所得税优惠与补贴”这个主题,分三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概述了WTO法中补贴的概念和分类,重点阐述了禁止性补贴的判断标准。从补贴的方式看,税收优惠不是政府直接给予企业财政资助的直接补贴,而是通过各种优惠降低企业成本,间接使企业获利。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是否属于GATT第3条的范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传统的WTO法理学认为,由于GATT规则仅适用于货物,而所得税与“产品”没有足够的联系,因此通常认为GATT第3条只适用于间接税,而不适用于所得税等直接税。从美国FSC案之后,学界开始论述所得税适用于GATT第3条,也有可能落入SCM协定补贴的范畴。本章第二部分认为,直接税有可能适用于GATT第3.2条。而且,不论3.2条是否适用于直接税,如果直接税“影响”国内产品的“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则可以适用GATT第3.4条。因此,直接税极有可能属于GATT第3条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笔者建议可以借助环境补贴为所得税优惠补贴进行正当性辩护。第三部分探讨低碳补贴的可行性问题。我国有必要对总体来说处于低水平的低碳技术和弱势的低碳企业进行低碳补贴。笔者建议从企业、技术、产业三个角度构建我国的低碳补贴制度。对于GATT第20条能否扩大适用于SCM协定,本文认为,GATT第20条能够扩大适用于SCM协定,这个结论会对所得税优惠补贴,以及其他的低碳补贴措施在WTO法中获得正当性提供重要的学理依据。第五章主题是碳标记与低碳经济。碳标记是一种新兴的环保信息标志,通过在产品上标注其碳含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环保型购物选择,从而影响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经营方向和生产策略。碳标记的特点是自愿性而非强制性,是新一代环境保护机制,比传统的第一、二代机制,更加民主、透明。但是,信息标志的形式、功能、在环境政策中的作用,都决定了它对贸易有不可抵挡的影响。本章的建议是遵循三组平衡:(1)公益与私益的平衡;(2)主观偏好与客观评析的平衡;(3)地方效应、全球效应、域外效应的平衡。
黄文旭[7](2011)在《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关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导言部分对论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如果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对发达国家有关碳关税的立法提案是否符合国际法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章对碳关税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由于碳关税这一名词的出现已是既成事实并已被普遍接受,因此重要的不是碳关税这一表述是否正确,而是对碳关税的法律性质做出准确界定。碳关税指的是基于碳排放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措施,表现为要求进口商对进口自未实施碳减排制度的国家的产品缴税或购买排放配额等形式。根据这一定义,碳关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碳关税是实施碳减排制度的国家对进口自未实施碳减排制度国家的产品采取的边境调节措施;第二,当进口国的碳减排制度为碳税时,碳关税表现为税收的形式,当进口国的碳减排制度为限额与交易制度时,碳关税表现为配额的形式;第三,凡是进口国基于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要求进口商承担的税费,都可称为碳关税,不管其采取何种形式。第二章对美国与欧盟的碳关税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和之前的提案都采用了“国际储备储备额”的碳关税模式,《清洁能源工作与美国电力法案》只要求采取边境措施,并未详细说明边境措施的类型。美国未来可能采取的碳关税模式很有可能就是“国际储备配额”。美国式“碳关税”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明确指出实施“碳关税”的目的是防止“碳泄漏”,即防止因为本法的实施造成美国生产成本提高,从而导致其他国家的工业实体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实质增加;(2)要求“碳关税”的设计与实施符合美国参加的国际条约;(3)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美国的“碳关税”将于2020年1月1日对进口产品适用;(4)“碳关税”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合格工业部门中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足0.5%的国家以及占涵盖产品的进口量不足5%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并不享有“碳关税”豁免;(5)“碳关税”的相应国内制度为排放权交易制度;(6)“碳关税”与国内涵盖产品生产商购买排放配额的价格相当。欧盟提出碳关税的时间比美国更早,并且主要是针对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行为。2008年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份修改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的提案,目的是改善并扩大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这是第一份明确考虑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所产生的碳泄漏问题的指令草案,该草案在序言的注释中讨论了在符合WTO要求的情况下建立一种要求进口商以“不低于欧盟内的机构”的条件获得并提交配额的制度的可能性。由于欧盟成员国对是否实施碳关税还存在着分歧,因此欧盟何时开始实施碳关税还不得而知。第三章以WTO规则为视角分析了碳关税的合法性。从WTO的具体规则来看,GATT第2.2(a)条规定了边境调节税,碳关税有可能表现为一种与碳排放有关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税,只要碳关税的征收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那么碳关税就是符合WTO规则的。即使碳关税的征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碳关税还可以从GATT1994第20条例外来寻找合法性依据。由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免遭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符合GATT1994第20条(b)项的规定;同时,它不仅保护全球的大气而且保护一些动植物免遭气候变暖而灭绝,因此符合GATT1994第20条(g)项的规定。在得出碳关税符合GATT1994第20条(b)项或(g)项后,需要进一步分析碳关税的实施是否“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碳关税是WTO规则下的合法措施。碳关税的实施可能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但并不代表碳关税本身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第四章从气候变化国际法框架的视角分析了碳关税的合法性。经过分析后,本文认为,采取碳关税措施是一国的主权事项,如果要主张碳关税措施不合法,必须要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因此,碳关税本身并不违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不得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不得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第五章分析了碳关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以根据该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其他缔约方对其实施的碳关税不合法,但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因此解决碳关税争端的最好平台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但是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发展中国家很难证明其他国家对其实施的碳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如果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能够适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条款,则发展中国家胜诉的机率会大大增加。WTO争端解决程序能否适用WTO之外的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第六章提出了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中国的不少出口商品都是高能耗产品,如果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中国的绝大多数出口商品就失去了竞争力,这将对中国的外贸出口造成严重打击。因此,在国际层面,我国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此外,中国要努力成为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动参与者、制定者,维护国家正当权益。在国内,要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节能减排进程,引导企业强化绿色生产意识和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但是,我国没有必要为应对碳关税而急于推出碳税制度。因为国外的碳关税提案都是以其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只要我国采取了相当的碳减排制度,其他国家就不能对我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因此,我国只需根据我国的国情在适当的时候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或碳税制度之一种即可。此外,我国还可实施碳出口税和碳关税来应对国外碳关税。总之,碳关税本身并不当然违反国际法,如果其设计与实施符合一定条件,则有可能符合国际法规则,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碳关税违反了国际法规则。
朱玉荣[8](2010)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研究 ——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文中指出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趋势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反映,它是各国通过单边、双边、区域经济合作等途径,根据互惠和互利安排,在国际贸易中逐步消除歧视性待遇、减低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贸易自由化既是一种过程,又是一种状态,在其发展过程中,贸易自由化表现出开放性、中性化和政府干预弱化的特征。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决定力量,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趋势也促使贸易自由化成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方向。转轨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也首先实施了贸易自由化的改革,主要手段为取消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放松对外贸易主体的限制,实施进出口贸易自由化,降低关税,逐步放松进口限制,减低各种非关税壁垒,提高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程度。由于转轨方式不同,转轨国家实施贸易自由化的结果是不同的。俄罗斯等国采取激进改革措施,实行一步到位的完全贸易自由化,结果导致大量国家稀缺物资出口,科技秘密泄露,进口大幅增长,冲击国内产业,造成国内工厂倒闭,生产下降,工人失业,通货膨胀严重,产业结构恶化,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中国实行渐进式改革措施,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保证了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转轨国家的经济转轨与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需要逐步探索,不断开拓创新的过程。完全的贸易自由化需要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作为基础和条件,而转轨国家并不具备这一基础,因此,转轨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贸易自由化不仅会为转轨国家带来可观的外汇收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还会冲击转轨国家国内产业,影响国内产业发展、就业水平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转轨国家政府应对贸易自由化有充分的研究和认识,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固守成规,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贸易自由化的必要性,根据本国产业发展情况,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按照wTO允许的规则培育优势产业,转变观念,完善宏观调控手段,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纵观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改革与实践,转轨国家政府指导贸易自由化的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到麦金农的最优次序论。目前,转轨国家已经认识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并已采取了相关措施。但是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转轨国家还普遍存在政府宏观调控不完善,贸易战略不明确,贸易结构不合理,市场开放度不够,贸易竞争力低下等共性问题。本文将转轨国家的贸易自由化置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面分析了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指出转轨国家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应加强宏观调控,并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等方面具体提出转轨国家深化贸易自由化的路径与对策。全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明选题的意义,概括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说明研究的基本框架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为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综论。对经济全球化理论、贸易自由化理论进行综述,提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阐明贸易自由化的含义,分析贸易自由化的意义与成本,介绍贸易自由化的历史实践及其进展。指出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转轨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应认清贸易自由化的含义、特征、意义及成本,逐步开放市场,注意贸易自由化的成本,及时规避风险。第三章研究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分析了转轨国家实施贸易自由化的原因,指出转轨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是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要求。介绍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对其特点进行简单评述,并以俄罗斯和中国为例,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成效进行分析。指出不同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成效存在很多不同,对外贸易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国家高度重视。第四章分析了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对转轨国家进出口贸易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各个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在经济转轨的特殊阶段,政府应充分重视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国家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第五章从分析介绍转轨国家经济干预的理论与实践入手,指出转轨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不可少的,并指出在贸易自由化方面,转轨国家的宏观调控应从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贸易发展战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本国贸易国际竞争力、转变职能,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政府服务职能等方面考虑。第六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转轨国家深化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措施。转轨国家实施贸易自由化应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在国家对自由化进程宏观控制的基础上进行。在商品贸易方面,应调整贸易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实现市场多元化;在服务贸易方面,应大力发展服务业,优化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提高本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在区域经济合作蓬勃发展的趋势下,转轨国家还应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加快贸易自由化改革。第七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并提出出口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及竞争力的对策与建议。指出,企业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并应加强对各种贸易壁垒的研究,加快企业制度的完善,以增强自身竞争力,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转轨国家的贸易竞争力。
吕金枪,刘久华,苏鑫,门迎春,黄萍,王泽普,关树强,牛秀菊[9](2009)在《实施名牌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增强国际竞争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品牌与名牌战略的相关知识通过行业内外品牌的比较,深深感到煤炭装备制造业在经营观念上缺乏品牌意识,品牌意识极为淡薄。为了尽快在煤炭装备制造业树立与增强品牌意识,积极有效地实施名牌战略、创造名牌,首先要对品牌的基本概念与品牌培育和经营有关的知识有深刻了解。
宋敏[10](2008)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外交策略》文中研究指明当今国际贸易救济制度中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已经严重危及中国正常的对外贸易和中国的国家利益。这首先是因为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相关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成立与幅度的替代国制度、反倾销报复中的一国一税制度让中国很难做出有力和到位的回应。其次,由于受“非市场经济”条款的约束,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中也大量采用替代国的方法确定补贴率,从而更容易做出补贴成立的裁决、征收更高的反补贴税。另外,专门针对中国制定的特保措施设定了比一般的保障措施更低的门槛,这又成为国外对华滥用保障措施的根源。“非市场经济”问题是冷战思维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遗留的具体表现,其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政治背景,美国在该规则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之中起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中国在“入世”谈判中,为了早一些融入到WTO所倡导的、以保护自由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分享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利益,权衡利弊后在相关入世协议中加入了“非市场经济”条款,这就为其他国家抵制或限制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提供了“合法的”借口。“非市场经济”问题对中国的影响反映在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等国际贸易救济的整个体系中。受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相关规定的影响,中国不仅连续12年多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危害最大的国家,而且也已经成为受反补贴措施危害最大的国家。反补贴调查的对象不仅包括涉案企业,而且包括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因而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外交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认为其无关大局、等闲视之,而是要理性看待、冷静分析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真实意图和要价,通过合理利用、参与构建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多边机制以及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等多种手段,并针对各国不同的利益诉求与之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外交策略,重点争取美国、欧盟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以点带面,争取在全球范围内尽早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二、加入WTO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来源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产生的基本理论 |
一、接合理论下的特殊贸易救济规则 |
二、国有企业条款对竞争中立理论的借鉴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必要性 |
一、国有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活动 |
二、WTO涵盖协定对规制国有企业优势的有限规则供给 |
三、主要经济体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不同立场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特征归纳 |
一、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成为国有企业竞争的行为准则 |
三、非商业援助条款限制国有企业竞争的财政优势来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
第一节 WTO框架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概念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SCM协定中的“公共机构” |
三、GPA中的“其他采购主体”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一、要求实体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
二、要求实体从事商业活动 |
三、国有企业定义引发的主要争议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一、国有企业条款例外存在的必然性 |
二、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
三、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 |
第一节 GATT项下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概述 |
一、GATT项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 |
二、非歧视待遇的内涵与外延 |
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的关系 |
第二节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全面扩张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变化 |
二、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适用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独立适用 |
一、商业考虑条款的缘起、演变与实践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双重身份属性下的不同义务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为国有企业设定准政府义务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
三、对身份冲突的协调与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 |
第一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主要规定与适用 |
一、非商业援助条款与SCM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主要争议 |
一、“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 |
二、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的适用 |
三、补贴专向性的判断 |
第三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主要争议的回应 |
一、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替代“公共机构” |
二、扩大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范围 |
三、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专向性测试 |
第四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应体现政府补贴中立 |
一、政府补贴中立的必要性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与补贴中立要求的偏差 |
三、对仅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补贴与其他补贴作出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
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并无矛盾 |
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相一致 |
第二节 我国就国有企业作出的对外承诺 |
一、我国入世时对国有企业的承诺 |
二、我国参与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现状 |
三、仍有争议的国有企业条款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中国方案 |
一、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总体原则 |
二、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 |
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 |
四、总体上接受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 |
五、区别国有企业与补贴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3)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外研究概况 |
1.3.2 国内研究概况 |
1.4 研究方案与研究路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路径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税收负担的概念 |
2.2 税收负担的分类及衡量指标 |
2.2.1 税收负担的分类 |
2.2.2 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
2.2.3 实际税率法 |
2.3 税收负担相关理论 |
2.3.1 古典学派的税负理论 |
2.3.2 凯恩斯主义学派的税负理论 |
2.3.3 供给学派的税负理论 |
2.3.4 最优税收学派的税负理论 |
3 我国煤炭行业的税负历程 |
3.1 改革开放前的煤炭行业税负(1949-1978年) |
3.2 改革开放至1994年税改前的煤炭行业税负(1979-1993年) |
3.3 1994 年到我国加入WTO中间的煤炭行业税负(1994-2000年) |
3.4 我国加入WTO至今的煤炭行业税负(2001年至今) |
4 国内外煤炭行业税费制度比较 |
4.1 国外煤炭行业税费制度现状 |
4.1.1 美国煤炭行业税费制度概况 |
4.1.2 澳大利亚煤炭行业税费制度概况 |
4.1.3 印度尼西亚煤炭行业税费制度概况 |
4.2 国内煤炭行业税费制度现状 |
4.2.1 我国煤炭行业涉及的税种和税率 |
4.2.2 我国煤炭行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
4.3 国内外煤炭行业税费制度差异比较小结 |
4.3.1 国内外煤炭行业税费体系中的税种差异较大 |
4.3.2 我国煤炭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不完善 |
4.3.3 国内外煤炭行业课税政府特定目的不同 |
5 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 |
5.1 研究设计 |
5.1.1 数据来源 |
5.1.2 衡量指标 |
5.1.3 样本选择 |
5.2 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纵向比较 |
5.2.1 煤炭企业整体税负的纵向比较 |
5.2.2 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纵向比较 |
5.3 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横向比较 |
5.3.1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横向比较——不同地区间的比较 |
5.3.2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横向比较——不同采掘业间的比较 |
6 影响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因素分析 |
6.1 影响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因素 |
6.2 影响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因素的面板数据分析 |
6.2.1 研究假设与变量定义 |
6.2.2 模型构建与分析 |
7 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
7.2.2 规范煤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7.2.3 清费立税,改革煤炭企业资源税税制 |
7.2.4 增强煤炭企业的市场集中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经贸合作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俄罗斯加入WTO的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关于中俄经贸合作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思路 |
1.4 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
2 中俄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中俄贸易发展现状 |
2.1.1 中俄双边贸易发展概述 |
2.1.2 中俄双边贸易的主要特点 |
2.2 中俄贸易存在的问题 |
2.2.1 商品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
2.2.2 相互投资规模较小 |
2.2.3 服务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
2.3 本章小结 |
3 中俄贸易相关贸易指数分析 |
3.1 中俄贸易结合度分析 |
3.2 中俄比较优势分析 |
3.3 产业内贸易指数 |
3.4 本章小结 |
4 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经贸关系的影响 |
4.1 俄罗斯加入WTO的历程 |
4.2 俄罗斯加入WTO的主要承诺 |
4.2.1 商品贸易的市场准入 |
4.2.2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
4.2.3 出口关税和出口补贴 |
4.2.4 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
4.3 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对其自身以及全球贸易的影响 |
4.4 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经贸合作的影响 |
4.4.1 俄罗斯加入WTO给中俄经贸合作带来新的机遇 |
4.4.2 俄罗斯加入WTO给中俄经贸合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 |
4.5 本章小结 |
5 俄罗斯加入WTO后进一步发展中俄经贸合作的对策 |
5.1 能源合作方面 |
5.2 商品贸易方面 |
5.2.1 重新认识俄罗斯市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
5.2.2 完善售后服务,注重出口配套措施 |
5.2.3 充分发挥中俄产业互补性优势,进一步优化中俄贸易商品结构 |
5.2.4 更高层次推动“引进来”与“走出去”,提升双边贸易层次和水平 |
5.3 服务贸易方面 |
5.3.1 进一步深化中俄金融合作 |
5.3.2 加强中俄旅游合作 |
5.3.3 加强中俄交通运输合作 |
5.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附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一章 绪论 |
1 本文研究的目的,对国民经济或学术上的意义,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 |
1.4 当前研究的缺陷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2 本文研究的内容,设计方案、预期效果 |
2.1 论文的结构及研究内容 |
2.2 研究方法 |
2.3 研究思路和效果 |
2.4 研究框架 |
2.5 本研究的创新和局限 |
第二章 产业安全与农业产业安全 |
1 产业安全的内涵 |
2 用模型诠释产业安全 |
2.1 基本假设 |
2.2 基本理论模型 |
2.3 最佳产业安全状态的确定 |
2.4 产业安全水平的测度 |
3 农业产业安全 |
3.1 农业产业安全的定义 |
3.2 农业产业安全的决定因素 |
3.3 农业产业安全体系的基本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加入WTO对我国农业产业的影响 |
1 按照“WTO”规则,调整农业政策 |
1.1 调整农业法律法规 |
1.2 调整国内支持政策 |
1.3 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 |
1.4 调整农产品食品卫生安全政策 |
1.5 减让农产品进口关税 |
2 加入“WTO”后中国农业生产的变化 |
2.1 我国粮食生产的变化 |
2.2 其它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状况 |
3 加入“WTO”对我国农业贸易的影响 |
3.1 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变化情况 |
3.2 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伙伴的影响 |
4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影响 |
5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影响及产生的安全风险 |
5.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影响 |
5.2 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农业产业安全带来的风险 |
6 展望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与新一轮WTO谈判 |
6.1 展望我国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 |
6.2 中国如何应对新一轮WTO谈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的评估与预警 |
1 中国农业现状 |
1.1 食物与社会生态平衡系统中面临5个方面的矛盾 |
1.2 食物社会生态平衡系统中存在的“三个不可逆转” |
1.3 中国农业资源的优势与劣势 |
2 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状况及竞争因素分析 |
2.1 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状况 |
2.2 价格竞争因素分析 |
2.3 质量竞争因素分析 |
3 加入“WTO”后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的评估 |
3.1 产业安全评估指标体系 |
3.2 对中国农业安全度的估算 |
3.3 湖南农业产业安全度的初步估算 |
4 农业产业安全预警 |
4.1 产业安全预警的涵义 |
4.2 建立农业产业安全预警系统的紧迫性 |
4.3 农业产业安全预警的阶段 |
4.4 农业产业安全预警系统的执行 |
5 中国农业产业安全危机的事发、事后管理 |
5.1 中国产业安全危机的特征 |
5.2 政府是产业安全危机管理的主体 |
5.3 农业产业安全危机事发、事后管理的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国际经验 |
1 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何保护农业 |
1.1 欧盟、美国、日本等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
1.2 欧盟、美国、日本等对农产品的贸易保护 |
2 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措施 |
2.1 创造条件,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
2.2 大量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关税等措施保护国内农业 |
2.3 实行适度的政府配售和购销价格政策,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
2.4 建立产供销一体化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出口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外向型发展 |
2.5 加大农业投资和补贴,提供农业信贷优惠,支持农业发展 |
3 世界各国农业保护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3.1 完善合规性贸易壁垒体系,有效保护农业 |
3.2 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内需并重 |
3.3 重视对农业的合理支持,利用世贸组织程序性规定,加强国内农业保护 |
3.4 加强对本国地方名特农产品的品牌保护,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 |
3.5 应用灵活性和多样化的保护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防火墙” |
1 在WTO《农业协议》条件下,中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
1.1 全面深化农业体制改革 |
1.2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
1.3 增加国家财政支持和农业税制改革的力度,合理利用外资 |
1.4 提高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利用国际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 |
1.5 建立农业创新体系 |
1.6 实行乡镇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加速农村城市化建设 |
1.7 建立农业保障体系 |
1.8 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 |
2 维护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政策保障 |
2.1 树立新的国家产业安全观 |
2.2 健全法规体系,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 |
2.3 统一规划农业产业安全体系,建立专门的产业安全机构 |
2.4 做好农业产业损害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灵敏有效的产业安全预警系统 |
2.5 充分利用WTO贸易救济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产业安全 |
2.6 用好用足WTO赋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积极进行发展战略和贸易政策的调整 |
2.7 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利用决策机制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
2.8 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出口国家、出口产品多元化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及研究趋势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案例:“中国反贸易壁垒第一案”—“中国紫菜出口日本案” |
附录二:《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业的影响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在读期间科研学术成果目录 |
(6)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低碳经济的内涵和意义 |
1.2 低碳经济与WTO 规则 |
1.3 本文的写作背景、方法和意义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低碳经济语境下的“相同产品”与“一般例外”:变化与演进 |
2.1 “相同产品”与低碳经济 |
2.1.1 相同产品的基本界定方法 |
2.1.2 PPMs 标准的探讨 |
2.1.3 碳含量标准的展望 |
2.2 GATT 第20 条的必需性问题 |
2.2.1 与“必需”的演化和发展有关的案例 |
2.2.2 从五案看“必需”的演化与发展 |
2.3 GATT 第20 条(b)款和(g)款的适用范围及相互关系 |
2.3.1 第20 条(b)款的适用范围 |
2.3.2 第20 条(g)款的适用范围 |
2.3.3 第20 条(b)款和(g)款的关系及其适用 |
2.4 援引第20 条(g)款的最新案例欧盟和美国诉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案 |
3. 碳关税——边境调节税研究 |
3.1 碳关税的性质 |
3.2 碳关税的理论基础 |
3.2.1 经济学机理 |
3.2.2 环境治理法学机理 |
3.3 碳关税的合法性探讨 |
3.3.1 京都议定书 |
3.3.2 WTO 相关规则 |
3.4 施行碳关税的现实动力 |
3.4.1 经济动力与压力 |
3.4.2 政治博弈 |
3.4.3 道德伦理 |
3.4.4 碳排放额度公平分配与碳边境调节措施 |
3.4.5 小结 |
3.5 中国与碳关税:立场及对策 |
4. 所得税优惠与补贴 |
4.1 补贴概述 |
4.2 税收优惠与补贴 |
4.2.1 税收优惠补贴是一种间接补贴 |
4.2.2 税收优惠补贴的合法与非法之界限以美国、墨西哥诉中国税收优惠补贴案为例 |
4.2.3 所得税优惠与补贴:以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为例 |
4.3 低碳补贴:能否成行? |
4.3.1 低碳补贴的政策理念 |
4.3.2 低碳补贴的必要性 |
4.3.3 我国低碳补贴的政策与制度构建 |
4.3.4 低碳补贴案例解析:中美风电补贴案 |
4.4 GATT 第20 条能否扩大适用于SCM 协定 |
5. 碳标记与低碳经济 |
5.1 碳标记的提出 |
5.2 碳足迹的确定 |
5.2.1 生命周期评价 |
5.2.2 食物里程 |
5.3 碳标记的内涵 |
5.3.1 环境保护的内涵 |
5.3.2 经济内涵 |
5.3.3 法律内涵 |
5.4 碳标记的实施 |
5.4.1 平衡消费者知情权与国家贸易利益 |
5.4.2 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关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碳关税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碳关税的类型 |
一、将碳税适用于进口产品 |
二、将排放权交易制度适用于进口产品 |
第二节 碳关税的概念 |
一、碳关税与替代名称的使用情况 |
二、碳关税与关税的关系 |
三、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的关系 |
四、碳关税的定义 |
第三节 发达国家推出碳关税的原因 |
一、环境原因:解决碳泄漏问题 |
二、经济原因: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
三、根本原因:贸易保护主义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美国与欧盟的碳关税提案 |
第一节 美国的碳关税提案 |
一、美国提出碳关税的背景 |
二、《2008 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 |
三、《2009 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 |
四、美国碳关税立法的趋势 |
第二节 欧盟的碳关税提案 |
一、欧盟提出碳关税的背景 |
二、欧盟碳关税提案的主要内容 |
三、欧盟碳关税立法的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碳关税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的合法性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
一、自由贸易抑或保护环境 |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对碳关税合法性的影响 |
第二节 碳关税是否违反 WTO 实体义务 |
一、关税减让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
二、边境税调节规则 |
三、国民待遇原则 |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五、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
第三节 GATT 第20 条例外 |
一、GATT 第20 条(b)项 |
二、GATT 第20 条(g)项 |
三、GATT 第20 条引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碳关税在气候公约下的合法性 |
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碳关税有关的规定 |
二、碳关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合法性 |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 |
一、《京都议定书》与碳关税有关的规定 |
二、碳关税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碳关税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对碳关税进行国际协调的背景 |
一、碳关税受世界贸易组织与气候公约双重调整 |
二、对碳关税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对碳关税进行国际协调的方案 |
一、在 WTO 框架外协调碳关税 |
二、在 WTO 框架内协调碳关税 |
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气候变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 |
第三节 碳关税多边协调的进展 |
一、多边贸易谈判的进展 |
二、多边气候谈判的进展 |
三、多边气候谈判与单边碳关税的互动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的气候变化政策 |
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成绩 |
二、中国的减排目标 |
第二节 碳关税对中国的潜在影响 |
一、碳关税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
二、碳关税对中国整体经济的影响 |
三、碳关税对中国气候谈判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在国际层面的应对策略 |
一、在 WTO 框架下应对碳关税 |
二、在气候变化国际法框架下应对碳关税 |
第四节 中国在国内层面的应对策略 |
一、以碳税应对碳关税 |
二、以排放权交易制度应对碳关税 |
三、以碳出口税应对碳关税 |
四、以碳关税应对碳关税 |
本章小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研究 ——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基本框架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综论 |
2.1 相关理论综述 |
2.1.1 经济全球化理论 |
2.1.2 贸易自由化理论 |
2.2 贸易自由化的含义及特征 |
2.2.1 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
2.2.2 贸易自由化的特征 |
2.2.3 贸易自由化与贸易政策中性化 |
2.2.4 贸易自由化的衡量依据 |
2.3 贸易自由化的意义与成本 |
2.3.1 贸易自由化的意义 |
2.3.2 贸易自由化的成本 |
2.3.3 关于贸易自由化的争议 |
2.4 贸易自由化的历史实践及其进展 |
2.4.1 贸易自由化的历史实践 |
2.4.2 贸易自由化的进展 |
2.5 小结 |
3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转轨国家的贸易自由化 |
3.1 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原因 |
3.1.1 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外因 |
3.1.2 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内因 |
3.2 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
3.2.1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 |
3.2.2 俄罗斯贸易自由化进程 |
3.3 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成效分析 |
3.3.1 中国贸易自由化的成效分析 |
4.3.2 俄罗斯贸易自由化的成效 |
3.4 转轨国家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3.4.1 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3.4.2 俄罗斯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3.5 小结 |
4 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经济安全 |
4.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经济安全 |
4.1.1 国家经济安全的含义 |
4.1.2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 |
4.2 对外贸易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 |
4.2.1 贸易安全的含义 |
4.2.2 贸易自由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途径 |
4.3 转轨国家出口贸易与国家经济安全 |
4.3.1 出口贸易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
4.3.2 转轨国家出口贸易与国家经济安全 |
4.4 转轨国家进口贸易与国家经济安全 |
4.4.1 进口与国家经济安全 |
4.4.2 中国进口与国家经济安全 |
4.4.3 俄罗斯进口与国家经济安全 |
4.5 小结 |
5 贸易自由化与宏观调控 |
5.1 转轨国家经济干预的理论与实践 |
5.1.1 转轨国家经济干预理论 |
5.1.2 转轨国家经济干预的实践 |
5.2 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与政府宏观调控 |
5.2.1 贸易自由化与宏观调控 |
5.2.2 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
5.2.3 中国贸易自由化与政府调控 |
5.2.4 俄罗斯贸易自由化与政府调控 |
5.3 小结 |
6 转轨国家深化贸易自由化的路径 |
6.1 调整出口贸易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
6.1.1 中国出口贸易结构的调整 |
6.1.2 俄罗斯出口贸易结构的调整 |
6.2 进口贸易结构的调整 |
6.2.1 中国进口贸易结构的调整 |
6.2.2 俄罗斯进口贸易结构的调整 |
6.3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市场 |
6.3.1 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
6.3.2 俄罗斯服务贸易的发展 |
6.4 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贸易发展 |
6.4.1 转轨国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因 |
6.4.2 转轨国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 |
6.4.3 转轨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存在的问题 |
6.4.4 转轨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选择 |
6.5 小结 |
7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总的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外交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本文的创新 |
四、结构安排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国际法渊源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提出——GATT第6条的解释性注解 |
第二节 国际贸易救济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
第三节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核心是国家利益 |
第二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 |
第一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表象和实质 |
第三章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不利影响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的影响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国际投资和宏观经济决策的影响 |
第三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政治稳定和国家形象的影响 |
第四章 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政府外交策略 |
第一节 充分认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合理利用与主动参与构建国际机制 |
第三节 重点争取美欧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外交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四、加入WTO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3]我国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比较研究[D]. 张璐. 西安科技大学, 2018(01)
- [4]俄罗斯加入WTO对中俄经贸合作的影响[D]. 杨志敏.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5]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的影响分析[D]. 肖文兴. 湖南农业大学, 2012(11)
- [6]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D]. 王淼. 吉林大学, 2011(05)
- [7]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关税问题研究[D]. 黄文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研究 ——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D]. 朱玉荣. 东北财经大学, 2010(07)
- [9]实施名牌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增强国际竞争力[A]. 吕金枪,刘久华,苏鑫,门迎春,黄萍,王泽普,关树强,牛秀菊.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2005~2008)(下册), 2009
- [10]“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外交策略[D]. 宋敏. 暨南大学, 2008(03)
标签:碳关税论文; wto论文; 贸易自由化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低碳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