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再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王莎[1](2020)在《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文中指出从汉代至清代中晚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在内的广大地区统称为西域。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汉书·郑吉传》中记载,西域都护府设立后,“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这意味着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得到了初步确立,西域地区的律法也被纳入中华法系之中。汉朝以后,任何一个王朝都把西域视为故土,行使着对新疆地区的管辖权。中华法系也在西域地区根植、壮大,各民族的律法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发展,都打上了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印记。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发展史上,立足传统思想精髓,基于自身文化基础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根本变化,旧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就特征而言,其一,中华法系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并融合汇入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以及佛教学说的精华,是传统文化思想的集合;其二,中华法系还折射出了浓重的纲常伦理色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构建在儒家思想之上,使得法律也披上了儒家人伦道德的色彩;其三,中华法系在坚持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民间法的效力也予以了肯定,以兼容并蓄之态吸纳各类族规家法;其四,中华法系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以刑法为主,兼有民、行以及诉讼等方面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其五,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智慧。在这些特征的糅合之下,中华法系在动态发展向前中日臻庞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先秦至秦汉以后,各民族文化不断进行交流交融,最终形成气象恢宏的中华文化。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包括新疆各民族律法文化在内全国各民族律法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新疆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这里多元文化荟萃,多种文化并存。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确立发展,随着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长期交流交融,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融入到中华法系,促进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根植、发展、繁荣,中华法系以其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充分吸收了不同时期、各个民族的律法文化,从而更加丰富了中华法系。新疆地区律法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在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社会稳定的时候,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一体特征就越明显。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只有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才能枝繁叶茂。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都是在中华法系发展历程中的共时性多元,这种多元离不开中华法系的“一体”。新疆地区在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实践期间不断尝试、探索,有时停滞不前、有时前进一步,但总体而言仍处于逐步前行中,并日益与中华法系融为一体,在丰富和充实了中华法系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华法系的包容情怀与多民族色彩。千百年来各民族的融合发展使得新疆形成了相对稳定并坚韧的地域文化与族群分布,新疆律法的融入,才使得中华法系能够构建起上至“道”,下至“器”的多层面律法网络,以此为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边疆治理提供律法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法系为切入点,对西域新疆涉及的律法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西域新疆律法体系历史发展,基于历史哲学视角,为全方位推进法治文明建设、探究如何更好依法治疆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主要探讨的是汉代西域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的状况。在这一时期,西域本土“城郭之国”、“行国”的律法逐步吸收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理念与制度,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初步确立。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主要以历史文献、简牍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佉卢文书等历史资料的相关记载,系统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第三章,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以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全面确立为主题,重点关注西域当地各民族对唐律的认同以及唐律在西域地区的影响,得出这一时期西域当地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结论。第四章,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主要关注的是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当地律法与中华法系的兼收并蓄,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不断融合,最终使得西域的律法体系从多元走向中华一体。第五章,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讨论西域律法向中华法系的演进与中央政权的巩固等社会变革,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西域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与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影响。第六章,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重构。通过分析鸦片战争后新疆地区的总体形势、中华法系面临的冲击,阐释了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西域新疆的影响。论证了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七章,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在阐释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余绪的基础上,探讨现代法律、司法制度在新疆的确立。结语部分,提出了对新疆律法发展的方向的展望,即在中华法系的框架内构建国家统一、地方法治、民族自治相得益彰和谐一体的新型律法体系,以此进一步实现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温佳祺[2](2019)在《唐代阿史那氏研究 ——以碑铭和墓志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公元六世纪中叶,在今阿尔泰山附近,一支名叫阿史那氏的部落开始崛起,他们融合了铁勒诸部,打败柔然,成为了北亚及中亚大草原的霸主,从而建立了突厥游牧帝国。之后,由于突厥汗国内部统治者之间的内讧和中原政权采取的一些削弱突厥实力的政策等诸多因素,突厥汗国实力开始下降,众多漠北游牧民族,也包括突厥可汗家族阿史那氏,不断地加入中原政权。到了唐太宗灭东突厥,更是有大量的阿史那氏进入唐朝,他们在唐朝开疆拓土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本文在利用传统史料的基础上,结合出土的墓志等石刻资料,探究阿史那氏在唐朝的政治、军事、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面貌。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以及附录四个部分,正文部分一共有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研究阿史那氏的族属和世系。传统史料中对阿史那氏族属的来源有下列说法:匈奴之后,索国之后以及平凉杂胡。以上这些说法都是片面的,阿史那氏其实揉合了诸如斯基泰人、匈奴、鲜卑、铁勒等民族的血统和文化,所以在其自身宣称的族属来源以及中原史家收集的传说中才会出现如此矛盾的说法;然而,阿史那氏入唐后因为不断地汉化,却在墓志中将自身的族属来源改成了大禹之后。最后,利用墓志等石刻史料,整理研究了阿史那氏的世系,并且重点梳理了史大奈、处罗可汗等人的家族世系。第二章主要研究阿史那氏入唐人员在唐代的任职情况、婚姻情况、生活以及活动地域。这些入唐的阿史那氏在刚入唐时,都在南衙诸卫或禁军中担任大将军、将军等武官,但是经过几代人之后,他们担任的职务开始多种多样,并且主要以文官为主,其中还是一些中下层的文官,不再进入唐王朝的统治核心,一生在宦海中沉浮。而且这些入唐阿史那氏的婚姻对象也开始朝着汉族靠拢。他们在入唐后经历了居地和墓地的京师化,也经历着姓名与地望的汉化。第三章以时间为顺序探讨阿史那氏的兴衰与唐代政局的关系。入唐阿史那氏为唐帝国的建立、开辟疆土、维护内部稳定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参与了伐辽之役、平定六州胡叛乱、平定安史之乱,还参加了淮西之役,并且在唐帝国与周边民族交往过程之中充当使者,为唐帝国的稳定尽职尽力。入唐阿史那氏的衰落正表明他们汉化程度地不断加深。入唐阿史那氏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中经历了复杂且曲折的汉化过程,最终以“史”为姓融入了汉人中。
刘迎胜[3](2019)在《元太宗收继元太祖后妃考——以乞里吉忽帖尼皇后与阔里桀担皇后为中心》文中提出记载元皇室后妃最详者是《元史》卷106《后妃表》,卷114与卷116《后妃传》,但均未提及这些后妃在皇帝死后是否被收继之事。本文从波斯史籍所见元太宗窝阔台收继成吉思汗后妃中的忽兰与木哥两哈屯切入,聚焦于《元史·后妃表》记录的元太宗三皇后乞里吉忽帖尼,通过比对《史集》附录《五族谱》以及《贵显世系》中的相关记载,确定此人与《后妃表》所记成吉思汗大斡耳朵中的阔里桀担皇后为同一人。文章继而讨论了汉文与波斯文史料中记载的元和元以前流行于贵族与普通蒙古人中的异辈收继婚现象,论证了元皇室的异辈收继婚的社会基础,是内陆亚洲游牧民族的古老婚俗。
黄祯[4](2017)在《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民事婚姻习俗 ——收继婚习俗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继婚作为一种婚姻习俗,它的存在与发展与礼制、法制密不可分,从它和礼制的角度来看,收继婚习俗反映出了古代北方几个民族与中原汉族地区不一样的风俗礼节;从它和法制的角度来看,收继婚习俗体现了古代北方几个民族独特的民事法律习惯。本文是想探讨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民事婚姻习俗中特有的收继婚习俗,包括收继婚习俗的内容、存在的原因、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它的特点和价值等几方面的内容。本文论述了古代北方几个民族的收继婚习俗,从秦汉时期的匈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鲜卑,到隋唐时期的突厥与乌孙,再到宋辽金时期的契丹,最后到元明清时期的蒙古族和满族,分别阐述了收继婚习俗的基本内容、存在的原因以及收继婚习俗的影响。虽然收继婚习俗随着民族的不同,因时制宜有着不同的风俗,但是由于北方诸民族之间具有传承性,因此各个民族的收继婚习俗之间也存在共性,也就是所说的共同点,而这个共同点就是收继婚的种类。综合来看古代北方几个民族的收继婚习俗,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平辈收继婚习俗,另一类是异辈收继婚习俗。在古代北方几个民族的收继婚当中,尤以蒙古族的收继婚最为突出。
乔尔波纳[5](2016)在《乌孙及其与西汉之关系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乌孙是生活在中亚东部地区,新疆西北部地区,伊犁河、楚河流域的游牧民族。乌孙最早游牧于敦煌、祁连一带,为月氏所灭后,受到匈奴扶持,并占据月氏西迁后所居住的地方,并为匈奴所羁縻。西汉王朝自立国之初,就一直受到来自北方草原游牧民族——匈奴的侵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汉政府决定用厚赂、遣嫁的方式与西域的大国乌孙联合,通过“与为昆弟”,来达到“以制匈奴”的目的。从汉武帝元狩年间开始,汉朝便派张骞前往乌孙进行联络活动,并且先后派遣了细君公主和解忧公主与乌孙和亲。汉朝和乌孙的关系发展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汉朝与乌孙联络后,乌孙一直在汉朝和匈奴之间持两端,但是随着匈奴势力的衰弱,汉朝势力的增强以及乌孙公主们的努力,最终在汉乌联合对匈奴的本始三年之战中,乌孙与汉朝完全联盟。经过这样一次大战,匈奴的势力逐渐退出西域,而汉朝的对西域的控制逐渐增强,通过乌孙内部亲匈奴势力和亲汉势力的一系列斗争,已经汉朝的影响,乌孙最终虽然分裂为大小昆弥,但是却都在成帝元延年间归附汉朝,为汉朝所羁縻。通过汉朝和乌孙之间的关系发展,两个区域以及两个民族之问的经济文化交流也越来越加深,从而促进了历史的进一步发展。值得提出的是,汉朝与乌孙关系的发展,细君公主、解忧公主和冯燎三位女性所做出的贡献是突出的,而细君、解忧与乌孙和亲的史实,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和亲政策,理解和亲的实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
代生[6](2014)在《《楚辞·天问》与先商族婚姻形态研究》文中提出《楚辞·天问》"该秉季德,……何变化以作诈,而后嗣逢长"一段,是研究先商史的重要资料,王国维、顾颉刚等先生对此都有讨论。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可知该节反映了王亥、上甲微父子都与有易氏女有婚姻关系,原因即是先商族存在的收继婚和兄终弟及制度,王亥死后,王位和有易氏女传给王恒,而在王恒之后,又回传给王亥之子上甲微。这一问题的梳理,有利于了解先商族史迹和婚姻、继承制度。
肖建飞[7](2013)在《视角与主题:“变迁”语境中的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研究,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关注差异与关注失调,哈萨克族相关文献较少,且多以"变迁"为研究主题。近三十年间,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研究进展表现在:其一,关注视角从历史文献转向生活实践;其二,"变迁"主题之下出现了两类研究,即婚姻家庭变迁的整体进步叙事与反思、修正的婚姻家庭沿革叙事。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环节、社会网络、国家权力作用,可作为丰富认知和深化理论的增长点。
昆波拉提[8](2013)在《哈萨克族传统法文化研究》文中指出哈萨克族是生活在中亚一带的一个跨境民族,也是我国古代西北游牧民族的后裔,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习惯法制度,在历史上曾经作出了很多突出的贡献。目前分布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中国,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土耳其,伊朗等20多个国家,其中中国境内的哈萨克族人口约150万左右。哈萨克人很早就活跃于我国西北部的阿尔泰山,天山及伊犁河谷,伊萨克湖一带,是古"丝绸之路"最早的开拓者之一。哈萨克族的历史悠久,分布很广,生活在战略地位十分重要的欧亚大陆中心腹地,从阿尔泰山,天山向西直到里海约300多万平方公里的辽阔地域,从古至今,都是哈萨克族生活和活动的区域。这个区域里生活的哈萨克人的语言中不存在方言,这可谓是世界奇迹之一。公元前60年西域归入中国,主要是哈萨克族先祖乌孙族和汉朝结盟共同击败了匈奴贵族后,才使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直至帕米尔高原的广大土地成为中国的版图,此后历代哈萨克族为守卫边疆,维护祖国统一,创造中华民族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哈萨克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也是不断创造丰功伟绩的过程,追溯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哈萨克族在历史的长河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具有游牧民族草原文化特色的传统法文化。研究哈萨克族法律文化,无疑对于草原民族和传统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法律宝库。论文共分五章,在第一章绪论中对选题缘由,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思路和研究意义及游牧民族法文化概念等问题等进行了论述,虽然资料很少,但头一次把哈萨克汗国以前数千年的法文化生成演变列入到哈萨克法文化研究的范畴内。并提出了哈萨克族族法律产生于汉代乌孙国时期,因为完整的法律和法律文化既要包括法典也要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本人的该观点从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讲的:"由积习所形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论断中得到了印证。第二章对哈萨克族法文化源流进行了扼要的介绍和分析,笔者在研究哈萨克族法文化,探寻哈萨克族法文化的产生及流变时,对法文化与习惯,禁忌、图腾、宗教信仰等文化现象的关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因为禁忌、图腾、原始宗教信仰是古老哈萨克社会的"无形法律",对于哈萨克族法文化来说,它们处于法源地位。对哈萨克族最早的法律形式、特点等问题进行了较深的阐述并对文化的角度去研究了哈萨克族传统法文化,也就是研究文化中法律而不是法律中的文化。第三章是哈萨克族法文化的发展和完善即哈萨克汗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该部分是本人博士论文的重点,因此,本人对哈萨克汗国时期制定的三部法典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试反映哈萨克族法律文化的特点,探索哈萨克族法律文化发展和变迁的客观规律。第四章主要叙述了哈萨克法文化的重要标志:毕官法庭及着名毕的主要法律思想,主要介绍了麦克毕,阿布赉和阿拜的法律思想。第五章沙俄殖民改造对哈萨克法的影响和清朝对哈萨克族的法律治理并主要介绍了新疆阿勒泰阿巴克克烈部落的四毕托烈贵族法律法规。总之,哈萨克族法文化是西北民族地区建构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的文化资源,它将对民族地区建构和谐社会提供本土法治资源支持,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和谐社会,追求和谐正是哈萨克族法文化的核心价值。同时.对探求民族法制建设中处理传统法文化问题也具有一定的个案价值。
任宝磊[9](2013)在《新疆地区的突厥遗存与突厥史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欧亚草原地带兴盛一时的古代游牧民族,突厥人及其建立的游牧帝国不但深刻影响了当时亚洲内陆历史发展的进程,亦很大程度地改变了后世中、西亚地区的种族、文化格局。在其活跃于史的近四个世纪的时间里,同时代的中国、波斯、拜占庭、阿拉伯史家们从不同的视角记录了大量与突厥有关的史事;在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销声匿迹千百年后,他们留下的碑刻、石人、墓葬、岩画、居址等遗存依然星星点点地散布在草原山谷之间,向后人无声的诉说着他们的沧桑往事。本文汲取百余年来突厥历史研究之成果,综合运用最新的考古资料与历史文献,结合笔者在新疆地区的实地调查经验,对突厥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史地问题作出考释。在古突厥的发祥、勃兴之地这一问题上,本文认为,突厥起源传说中的高昌北山即今吐鲁番与吉木萨尔之间的博格达山,所谓突厥先祖隐匿的“突厥窟”,应在今吉木萨尔南山的水西沟、新地沟一带。这一时期,突厥先祖习得了金属冶炼技术,为后世的强大奠定了基础。但此时具备典型特征的突厥考古学文化很可能尚未形成。各方面的迹象表明,突厥人以傲然卓立的石人像与绵延排列的杀人石为标识的独特丧葬文化,很可能肇始于他们由高昌北山迁居阿尔泰山南麓之后。6世纪中叶,由于突厥汗国的兴起和柔然的灭亡。突厥考古学文化伴随着突厥人的对外征服迅速扩张到东起兴安岭、西抵阿姆河的广阔地域,整个欧亚草原东部迎来了突厥文化占据统治地位的新时代。突厥文化对包括铁勒、黠戛斯、契丹、高昌以及唐朝在内的周边部族和地区产生了诸多影响。但也要注意到,在突厥汗国内部,文化多元性依然存在。突厥汗国的分裂始于583年爆发的内战,但经过近二十年的混战后直至603年方形成为东、西突厥汗国以阿尔泰山为界分立对峙的局面。在史家素有分歧的西突厥早期王庭地望这一问题上,经过对小洪那海突厥可汗陵园及其周边突厥遗存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排除空格斯河谷说和裕勒都斯河谷说,而将其锁定在今伊犁地区昭苏县南的特克斯河谷,其中又尤以阿克牙孜沟口西侧的山前坡地和阿腾套山南麓的阿克达拉乡一带最值得怀疑。与此特克斯河谷的西突厥早期王庭相对,曾经一度存在的西突厥“北庭”的重要地位长久以来一直被学界所忽视。本文认为,该北庭位于今新疆塔城一带,塔城东之吾尔喀夏尔山即史籍所云“乌镞曷山”,额敏河即“多逻斯川”,塔城一带不但是射匮可汗的北庭所在地,亦是西突厥分裂后北庭咄陆可汗的设庭之所,同样亦是阿史那贺鲁的根据地,苏定方破阿史那贺鲁于阴山一役和后突厥军破突骑施可汗娑葛一役都发生于这一地区。继射匮为可汗的统叶护时代,西突厥虽然迎来了其最为鼎盛的时代,但统叶护可汗将王庭西迁至中亚碎叶川却打破了汗国内部经济利益分配上的微妙平衡。西突厥的内战分裂自有其政治权力层面的原因,但其背后的经济动因亦是不能不考虑到的现实因素。汗国分裂后,碎叶一带的南庭和塔城一带的北庭作为对峙的两个统治中心各自发挥着作用。直到阿史那贺鲁叛唐后统治了大部分西突厥地区,他仍以这两个地区作为统治中心,同时亦在两地之间的双河设牙,似乎意在兼顾汗国东、西部之平衡。双河之地望,本文考证应位于伊犁河北今哈萨克斯坦的阿勒坦额墨尔(Altyn-Emel)。此外,本文还对西突厥汗国灭亡前,其辖境内的十四个突厥部落的驻牧地重新加以一一考证,对代西突厥而兴的突骑施、葛逻禄时代的统治中心碎叶、弓月城进行了说明。整体而言,在突骑施、葛逻禄活跃的两百年时间里,西突厥地区的文化面貌变化不大,到了9世纪中叶后随着回鹘西迁和喀喇汗王朝的兴起,尤其是10世纪后喀喇汗王朝奉伊斯兰教为国教,西突厥地区的文化迎来了一次大规模的转型。原来盛行一时的以石人墓为代表的古突厥文化就此逐渐消亡,转而被伊斯兰化的突厥文化所取代。
齐蕾[10](2013)在《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法和习惯作为解决纠纷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法的稳定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导致它灵活性不够,而且缺乏亲切感;而习惯土生土长在民间,解决问题灵活简便,且无需很大成本。在实际生活中,习惯可以弥补国家法的某些漏洞,在某些领域与国家法发生互动与融合。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国家法明确规定了继承财产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和具体规则,而由于宗教信仰和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哈萨克族的财产继承一般都遵从父母安排,实行幼子继承制,同时男女继承份额有明显的差别。因而,研究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本土资源”在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对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及我国法治化现代化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入手,以此为基础展开研究。通过田野调查,运用法律多元主义等相关理论,对哈萨克族继承习惯给予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试图分析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影响其财产继承的原因。同时,总结了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及其原因,从国家制定法对哈萨克族继承习惯的包容以及哈萨克族继承习惯对国家制定法的接纳两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以及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有些许帮助。
二、对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再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
1.2 意义与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
1.3.1 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 |
1.3.2 资料的说明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 |
2.1 汉朝统一西域及对西域的治理 |
2.1.1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概况 |
2.1.2 汉朝统一西域 |
2.1.3 汉朝治理西域对策 |
2.1.4 汉朝治理西域意义 |
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律法 |
2.2.1 匈奴的习惯法 |
2.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诸地方政权的律法 |
2.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初步确立 |
2.3.1 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 |
2.3.2 中央印绶制度与符节制度等行政法令在西域的实施 |
2.3.3 中原文化及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传承 |
小结 |
第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 |
3.1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概况 |
3.1.1 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
3.1.2 多元文化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宏观影响 |
3.1.3 西域地区律法的多样性 |
3.2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地区律法 |
3.2.1 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 |
3.2.2 佉卢文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确立 |
3.3.1 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2 楼兰文书的记载 |
小结 |
第4章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 |
4.1 隋唐对西域的治理 |
4.1.1 隋朝在西域东部设立三郡 |
4.1.2 唐朝统一西域 |
4.1.3 唐朝在西域地区的治理措施 |
4.2 唐律在西域推广 |
4.2.1 《唐律疏议》在西域 |
4.2.2 唐代吐鲁番汉文法律文书反映唐律实施 |
4.3 西域地区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 |
4.3.1 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刑事法律中的保辜制度 |
4.3.3 行政法部分中“市”的交易管理 |
4.3.4 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 |
小结 |
第5章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 |
5.1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地方政权 |
5.1.1 高昌回鹘王国、于阗王国和喀喇汗王朝地方政权的统治 |
5.1.2 西辽局部统一西域 |
5.1.3 元朝统一西域 |
5.2 西域地区多元律法及融合 |
5.2.1 高昌回鹘契约文书 |
5.2.2 喀喇汗王朝 |
5.3 西域地区律法与中华法系的统一 |
5.3.1 游牧民族习惯法 |
5.3.2 与中华法系的融合 |
小结 |
第6章 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 |
6.1 明清在西域地区的治理 |
6.1.1 明朝设立哈密卫 |
6.1.2 叶尔羌汗国与清朝的关系 |
6.2 清朝统一西域前当地律法状况 |
6.2.1 南疆地区民族习惯法 |
6.2.2 清朝在新疆地区的立法司法状况 |
6.3 清朝对新疆的治理 |
6.3.1 清朝统一新疆 |
6.3.2 清朝新疆的基层民事纠纷处理措施 |
6.4 清朝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实施 |
6.4.1 《大清律例》 |
6.4.2 《回疆则例》 |
6.4.3 《理藩院则例》 |
6.4.4 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反映的问题 |
6.5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内化 |
6.5.1 新疆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 |
6.5.2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影响 |
小结 |
第7章 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重构 |
7.1 条约与列强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1 不平等条约对新疆地区律法的影响 |
7.1.2 阿古柏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3 清代建省中华法系在新疆本土的主导作用 |
7.2 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7.2.1 清末新政 |
7.2.2 近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小结 |
第8章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 |
8.1 民国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 |
8.1.1 北洋政府 |
8.1.2 南京国民政府 |
8.1.3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的活动 |
8.2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余绪 |
8.2.1 中华法系在新疆的遗存 |
8.2.2 民族习惯法的残余 |
8.3 现代法律在新疆的初步确立 |
8.3.1 民国宪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2 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3 民国时期经济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4 现代司法制度在新疆 |
8.4.1 审判制度 |
8.4.2 检察制度 |
8.4.3 检察官制度 |
8.4.4 监狱制度 |
8.4.5 公证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唐代阿史那氏研究 ——以碑铭和墓志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及相关情况说明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唐代阿史那氏的源流 |
第一节 阿史那氏的族属 |
一、传统史料中对阿史那氏族属的叙述 |
二、墓志中对阿史那氏来源的陈述 |
第二节 阿史那氏世系考 |
一、突厥第一汗国(东突厥) |
二、西突厥 |
三、突厥第二汗国 |
第二章 唐代阿史那氏的发展 |
第一节 阿史那氏的任职情况 |
一、东突厥系 |
二、西突厥系与第二突厥汗国系 |
第二节 阿史那氏的婚姻 |
一、汉族联姻对象 |
二、非汉族联姻对象 |
第三节 阿史那氏的生活和活动地域 |
一、长安 |
二、洛阳 |
三、突厥羁縻府州 |
四、其它地区 |
第三章 唐代政局与阿史那氏的兴衰 |
第一节 武德至天宝时期的阿史那氏 |
第二节 安史之乱中的阿史那氏 |
第三节 阿史那氏在中晚唐的活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史用诚神道碑 |
附录二 阿史那怀道夫人安氏墓志 |
附录三 阿史那明义之墓志 |
附录四 史从及墓志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元太宗收继元太祖后妃考——以乞里吉忽帖尼皇后与阔里桀担皇后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既往研究所用蒙元皇室异辈收继婚主要史料的考察 |
二、元太宗妃乞里吉忽帖尼的来历 |
(一) 前人有关研究 |
(二) 《五族谱》与《贵显世系》中的乞里吉忽帖尼与《元史·后妃表》所记成吉思汗大斡耳朵中的阔里桀担皇后 |
三、皇室异辈收继婚俗的社会基础 |
(4)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民事婚姻习俗 ——收继婚习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收继婚习俗的内容及传承演变 |
(一) 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收继婚习俗的基本内容 |
1. 收继婚习俗的概念 |
2. 收继婚习俗的相关规定 |
3. 收继婚习俗内容形式 |
(二) 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收继婚习俗的传承演变 |
1. 继承关系 |
2. 发展演变关系 |
二、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收继婚习俗存在的原因 |
(一) 政治原因 |
(二) 经济原因 |
(三) 文化原因 |
(四) 社会婚姻家庭原因 |
三、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收继婚习俗特点及价值 |
(一) 收继婚习俗特点 |
1. 维护父权权威的特点 |
2. 婚姻继承的特点 |
(二) 收继婚习俗的价值 |
1. 保留财产的价值 |
2. 继承宗嗣的价值 |
3. 人口繁衍的价值 |
4. 维护秩序的价值 |
5. 为妇女生存提供保障的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乌孙及其与西汉之关系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秦汉时期的乌孙及其经济文化简述 |
(一) 乌孙的地理位置与种族 |
(二) 乌孙的地理环境及经济 |
(三) 乌孙的政治与文化 |
二、乌孙与西汉关系的建立和发展阶段 |
(一) 从匈奴“属国”到受匈奴“羁属” |
(二) 乌孙在汉匈间“持两端”的时期 |
(三) 乌孙与汉朝走向联盟 |
(四) 乌孙开始臣属汉朝 |
三、乌孙与西汉的经济文化交流 |
四、汉乌和亲的实质探讨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楚辞·天问》与先商族婚姻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天问》记载研究回顾 |
二、史事索隐 |
(7)视角与主题:“变迁”语境中的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注视角:从历史文献到生活实践 |
(一) 历史及民俗研究文献 |
(二) 人口研究文献 |
(三) 经济社会变迁研究文献 |
(四) 以婚姻家庭关系为篇名或主题的文献 |
二、变迁主题下的两类研究 |
(一) 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变革的整体进步叙事 |
1. 对象及关系的整体性 |
2. 全面进步叙事 |
3. 宏观框架下的原因分析 |
(二) 反思、修正的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沿革叙事 |
1. 对象具体化与问题微观化 |
2. 反思整体进步论 |
3. 重塑传统 |
三、余论:寻找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研究的增长点 |
(一)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环节、焦点问题 |
(二) 社会网络、社会评价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
(三) 国家权力介入对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影响 |
(8)哈萨克族传统法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由 |
1.2 法律文化:一个宽泛的概念 |
1.3 相关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
1.5 哈萨克族历史与文化概述 |
第二章 哈萨克族法文化的渊源 |
2.1 原始宗教是法文化的母体 |
2.2 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是法文化的萌芽 |
2.3 社会禁忌是法文化的雏形和源头 |
2.4 习惯法是哈萨克族最早的法,哈萨克族法律成长的摇篮 |
2.5 哈萨克族习惯法的内容和分类 |
2.6 传统哈萨克社会纠纷的主要类型 |
第三章 哈萨克族法文化的发展-哈萨克汗国时期的法文化 |
3.1 哈萨克汗国的建立与社会组织结构,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 |
3.2 哈斯木汗的"哈斯哈卓勒"(显法,正法,畅道之意) |
3.3 叶斯木汗的"叶斯克卓勒"(古法,原法,历道之意) |
3.4 圣陶克汗的"杰特加尔格"七项法典 |
3.5 哈萨克汗国推举可汗的传统 |
3.6 蒙古法和伊斯兰教法对哈萨克族法文化的影响 |
3.7 沙俄殖民改造对哈萨克族法文化的影响 |
3.8 司牙孜会审制度 |
第四章 毕官法庭是哈萨克族法文化的重要标志 |
4.1 毕的语言技艺即谚语中的法律思想 |
4.2 雄辩家,断事官马依赫毕的法律思想 |
4.3 毕官法庭是哈萨克族"加尔格"法律的重要标志 |
4.4 三个着名毕官托列,哈孜别克,艾铁克的法律思想研究 |
4.5 哈萨克草原北极星-阿拜的法律思想 |
第五章 中玉兹哈萨克族归属清朝后的法律文化 |
5.1 清朝对哈萨克族的法律治理 |
5.2 阿巴克克烈部落联盟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 |
5.3 哈萨克族法文化的社会功能和特征 |
5.4 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族法文化的发展 |
5.5 哈萨克族法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 |
结语 |
附录 |
一, 1822年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哈萨克族)条例 |
二, 1836年新疆阿勒泰阿巴克克烈部落条例 |
三, 1885年哈拉毛拉条例 |
四, 1887年阿巴库木特别会议规定 |
五, 1888年大阿拉木图特别会议条例 |
六, 1889年伊赛克湖和加尔肯特会议条例 |
七, 1890年伊赛克湖和加尔肯特会议规定 |
八, 1890年伊犁特别会条例 |
九, 1894年术巴尔阿嘎什特别毕国际会议条例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新疆地区的突厥遗存与突厥史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突厥研究简述 |
一、基于语言学的研究 |
二、基于考古学的研究 |
三、基于史料学的研究 |
第二节 本文研究课题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及框架 |
三、研究对象及范畴 |
第二章 历史时期古突厥人的活动及其遗存 |
第一节 突厥民族与突厥汗国简史 |
第二节 突厥遗存的主要类型 |
一、丧葬遗存 |
二、居住遗迹 |
三、岩画 |
第三章 从高昌北山到于都斤山——突厥的勃兴 |
第一节 高昌北山时期 |
一、突厥起源诸传说 |
二、高昌北山之地望 |
第二节 金山之阳时期 |
一、突厥与柔然 |
二、突厥石人墓文化之起源 |
第三节 于都斤山时期 |
第四章 西突厥汗国的形成与早期王庭 |
第一节 西突厥汗国的形成过程 |
一、内战前的突厥汗国 |
二、内战始末与西突厥汗国之形成 |
第二节 西突厥早期王庭 |
一、史料辨析与前人研究 |
二、考古发现与实地调查 |
第五章 王庭变迁与西突厥之兴衰 |
第一节 西突厥北庭之设立 |
一、西突厥北庭之地望 |
二、西突厥北庭设立之功用 |
第二节 王庭西移与西突厥之分裂 |
一、统叶护时期王庭的西移 |
二、西突厥分裂的经济原因 |
三、分裂时代的南、北庭 |
第三节 阿史那贺鲁时代的西突厥 |
一、多逻斯川考 |
二、阿史那贺鲁牙庭考 |
三、阿史那贺鲁时代西突厥各部的驻牧地 |
第六章 公元8世纪后的西突厥地区 |
第一节 突骑施的兴起及其统治中心 |
第二节 西突厥地区文化的转型 |
结语 |
附表:新疆地区突厥石人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少数民族习惯概述 |
(一) 少数民族习惯的含义 |
(二) 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
二、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概述 |
(一)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
(二)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的内容 |
1、 哈萨克族的还子制度 |
2、 哈萨克族幼子继承制 |
3、 哈萨克族的收继婚制度 |
4、 哈萨克族女儿的继承习惯 |
5、 哈萨克族妻子的继承习惯 |
6、 哈萨克族养子的继承习惯 |
7、 哈萨克族特殊家庭的财产继承习惯 |
三、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
(一)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表现 |
1、 观念上的冲突 |
2、 法律规定的冲突 |
(二)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原因 |
1、 地域环境因素 |
2、 经济发展因素 |
3、 宗教信仰因素 |
4、 思想观念因素 |
(三)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实质 |
1、 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的冲突 |
2、 法律一元与法律多元的冲突 |
3、 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 |
四、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
(一)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融合的规则 |
1、 坚持国家法制统一 |
2、 对习惯立法确认 |
3、 变通实施法律 |
(二) 国家制定法对哈萨克族继承习惯的包容 |
1、 继承时间方面与制定法的融合 |
2、 继承之前债务须清偿方面与制定法的融合 |
(三)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对国家制定法的接纳 |
1、 胎儿继承权方面对制定法的接纳 |
2、 特留份方面对制定法的接纳 |
3、 女性财产继承权方面对制定法的接纳 |
(四) 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融合的路径 |
1、 注重民族习惯的调查 |
2、 注重调解程序的运用 |
3、 注重变通及补充立法 |
4、 注重乡规民约的制定 |
5、 注重法制宣传的作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四、对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再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D]. 王莎. 新疆大学, 2020(06)
- [2]唐代阿史那氏研究 ——以碑铭和墓志为中心[D]. 温佳祺.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6)
- [3]元太宗收继元太祖后妃考——以乞里吉忽帖尼皇后与阔里桀担皇后为中心[J]. 刘迎胜. 民族研究, 2019(01)
- [4]古代北方几个民族民事婚姻习俗 ——收继婚习俗研究[D]. 黄祯. 内蒙古大学, 2017(10)
- [5]乌孙及其与西汉之关系再研究[D]. 乔尔波纳. 内蒙古大学, 2016(02)
- [6]《楚辞·天问》与先商族婚姻形态研究[J]. 代生.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 [7]视角与主题:“变迁”语境中的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研究[J]. 肖建飞. 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 [8]哈萨克族传统法文化研究[D]. 昆波拉提. 兰州大学, 2013(06)
- [9]新疆地区的突厥遗存与突厥史地研究[D]. 任宝磊. 西北大学, 2013(06)
- [10]哈萨克族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研究[D]. 齐蕾. 新疆大学,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