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贪污腐败外国人移民美国(论文文献综述)
王葆莳,李嘉文[1](2021)在《涉美追逃中的异地追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尚未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背景下,异地追诉对我国涉美追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异地追诉有稳定的国内法基础和国际司法合作平台。实施异地追诉需要研究和掌握美国刑事法律、美国移民法律以及美国处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应借助现有的中美反腐司法合作平台,加强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提高部门间的协作能力,不断提升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水平,构建和优化以中美司法合作平台为着力点的异地追诉合作方式。
李嘉文[2](2021)在《涉美追逃异地追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古悦[3](2021)在《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文中认为中国与朝鲜半岛隔江相望,自古以来就有密切的联系。作为跨境民族,朝鲜人民既在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及反动政权的统治下遭遇过压迫与屈辱,也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保卫中国领土完整,为东北的政治、经济、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辽宁地区作为东三省重要的交通枢纽,亦是东北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心之一,许多朝鲜人在此地定居生活,同时辽宁地区也是东三省的政治枢纽,为各类朝鲜人团体提供了活动空间。目前关于国内朝鲜人的研究成果仍然以吉林、延边地区为主,而以辽宁地区为研究范围的学术成果仍然较少。本文利用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图书馆、沈阳市档案馆、韩国历史数据中心、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以及新宾、本溪、抚顺等辽宁省地方图书馆所藏朝鲜人原始档案、新闻报纸、各类着作等资料,将民族史与地区史相结合,阐述辽宁地区朝鲜民族的形成发展史。此外,本文以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至1948年辽宁解放为时间范围,以当代辽宁省行政区划为地理界线。从宏观角度考察清政府、奉系军阀政府、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及伪满洲国、国民党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对辽宁地区朝鲜人政策。并寻找其政策实施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影响,以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辽宁地区朝鲜人最终获得解放的过程。本文还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口变化、地域分布、职业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进行探索与整理,力求从微观角度对朝鲜人在辽宁地区的社会生活情况进行叙述,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历史进行补充。第一章主要内容为1910年以前,由于朝鲜王朝的封建统治、日本在朝鲜半岛殖民统治的压迫以及连年的自然灾害,导致朝鲜人小规模迁往辽宁地区进行生产生活的过程。因长期受到朝鲜王朝的剥削,朝鲜半岛特别是北部地区的朝鲜人生活状态极为恶劣,为了维持生计,朝鲜人开始越境进入辽宁地区进行农业活动。在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侵占了朝鲜半岛,通过“土地调查事业”为代表的殖民经济体系掠夺了大量土地,导致更多的朝鲜人迁往辽宁地区。由于清朝政府无法阻止移民越境,开始实施吸纳朝鲜人入籍的政策,同时颁布“剃发易服令”并通过扶持中国地主加强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管理。而日本当局为实现其侵略扩张阴谋,利用领事馆与日本农业资本向辽宁地区进行渗透,使朝鲜人的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第二章主要考察了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后至1919年三一运动前,大批朝鲜人因政治与经济因素迁往辽宁地区后,清政府、民国官宪、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围绕朝鲜人实施的不同政策对朝鲜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影响。由于大量朝鲜人的到来,令辽宁地区呈现出多样的民族关系,但相继而来的日本干涉问题也令清政府颇为头痛。因此,辽宁地区的清朝官宪制定了“清源截流”的方针政策,吸引朝鲜人入籍的同时对即将入境的朝鲜人进行限制。其政策精神一直延续至1915年《南满东蒙条约》的签订。在《南满东蒙条约》签订后,日本利用朝鲜人“日本臣民”身份对中国内政进行干涉。因此,民国初期的辽宁官宪为减少外交交涉,不得不将政策转变为以“监视控制”为主。在政策逐渐严格的影响下,一部分朝鲜人开始向吉林地区转移。辽宁地区的朝鲜人中绝大部分为贫苦的农民,而即使进入城市,其收入仍处于社会底层。因此,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在辽宁各地设立朝鲜人会,以提供经济援助为幌子笼络朝鲜人.同时,还设立朝鲜人学校,以“朝鲜教育令”为基础,向朝鲜人子弟传达效忠天皇的腐朽观念,对朝鲜人的文化教育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第三章主要阐述了1919年三一运动后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奉系军阀政府与日本帝国主义当局针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实施的政策以及对朝鲜人生活的影响。三一运动将东北朝鲜人反日运动推向高潮,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开始以武装斗争的形式打击日本军警。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朝人民联合起来共同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军阀斗争。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为防止反日运动影响,除在经济上继续支持朝鲜人会外,还组建亲日朝鲜人武装团体,对朝鲜人反日运动进行镇压,以达成控制朝鲜人的根本目的。日本帝国主义当局还以“保护”朝鲜人为借口横行于辽宁地区,导致奉天当局认定朝鲜人是引起内政、外交困境的主要原因。1925年中、日签署《三矢协定》后,奉天当局对朝鲜人采取了排斥驱逐政策,《田中奏折》的出现更是激化了民族矛盾,令辽宁地区一部分当地百姓加入到排斥朝鲜人的行列。排斥驱逐政策的实施不仅使辽宁地区朝鲜人口数量逐年下降,也使朝鲜人的经济生活状况更为恶劣。同时,奉系军阀政府为了抵御日本的教育侵略,以强制手段关闭所有朝鲜人学校,命令辽宁各地朝鲜人子弟进入中国人学校。日本背景的教育机构却借机在日本势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向更多的朝鲜人子弟灌输“亲日”思想,对朝鲜人的文化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第四章的主要内容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与伪满洲国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实施的奴役与经济掠夺政策,使朝鲜人的经济、社会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军队的侵略引发了辽宁地区朝鲜人的两次避难潮,为解决难民问题,日本当局将朝鲜人集中于“安全农村”与“集团部落”之中,以安置为名对朝鲜人进行监视管制,并利用其进行农业种植能力以方便经济掠夺。同时,日伪政权还对朝鲜人移民实施“放任”政策,并刻意提高民族等级笼络朝鲜人,引起严重的民族矛盾。此后,日伪当局为缓解日本国内就业压力,以“新规入殖”政策代替“放任政策”,使辽宁地区朝鲜人成为日本农业殖民者的“廉价劳动力”。在日本帝国主义当局的鼓惑下,东北沦陷时期的辽宁地区朝鲜人口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粮食产量也在逐年上升,然而朝鲜人却在日伪政权的盘剥下生活极为艰苦。在日伪政权灭亡前,为增加粮食产量,日伪当局在不切实际的增加移民数量、种植面积与产量目标的同时,还对中、朝人民进行了疯狂的经济掠夺,特别是“粮谷出荷”政策,强制掠夺了中国以及朝鲜农民的农作物及口粮,在辽宁城乡地区均造成了巨大的粮食恐慌,导致辽宁地区中朝百姓生活在贫困交加的境遇之中。为了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当局的侵略与经济掠夺,在中国共产党的感召下,辽宁地区的中、朝人民不论派别纷纷加入抗日斗争之中,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与贡献。第五章主要阐述了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与国民党的掠夺政策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生活的影响。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令朝鲜义勇军挺进东北,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共产党员们也迅速行动,在保护当地朝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同时,号召朝鲜青年加入革命队伍。在国民党占领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积极进行游击战争以保卫革命果实,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土改政策”令饱受欺凌的辽宁地区朝鲜人真正获得了自由与解放,而广大朝鲜人民也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以不同的方式支援前线,为辽宁地区的解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中国共产党对朝鲜民族的平等政策与土地政策相比,国民党政府进入辽宁地区后却以清算为借口对朝鲜人资产进行掠夺,导致许多朝鲜农民丧失土地,而城市内朝鲜人也纷纷失业,大量的朝鲜人又一次沦为难民,其中一部分不得不返回朝鲜半岛或进入解放区,导致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口数量急速下降。而国民党政府为减少难民带来的经济压力,制定了朝鲜人遣送计划,但遣送行动只进行了一次便宣告搁浅。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韩侨事务处开始敦促朝鲜人进行农业耕种以补充军粮,但绝大多数朝鲜人因之前的经济掠夺早已无力从事农业活动,甚至许多朝鲜农民沦为难民,流落街头,他们在饥寒交迫中滞留于辽宁地区,直至辽宁解放才重获希望。纵观1910年至1948年朝鲜人迁移至辽宁地区的历史,在日本吞并朝鲜后,朝鲜人怀着寻求容身之所的希望前往辽宁地区,利用熟练的农业技术,在一片荒芜之中开拓出万亩良田。而日本当局不仅对朝鲜人实施“统制利用”政策以干涉中国内政与经济掠夺,还以民族挑拨政策令其受到奉天当局的排斥,在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垮台后,其贻害还导致朝鲜人遭受国民党政府的劫掠。辽宁地区朝鲜人屡屡遭到封建地主、军阀集团与帝国主义的迫害,陷入流离失所的痛苦之中。但即使如此,朝鲜人民仍未放弃民族解放的希望,不仅成立了大大小小的民族主义反日团体,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中国人民携手共同对抗封建地主、奉系军阀、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与国民党反动政权,为辽宁地区的解放建立了不朽的功勋,最终成为了光荣的中华民族一员。辽宁地区朝鲜人的历史既是一段开拓、建设新家园的移民史,也是一段在歧视与压迫政策下充满艰辛与苦难的血泪史,更是一段通过坚韧建设与顽强奋斗,最终融入中华民族的光荣历程。
熊安邦[4](2021)在《跨国追逃中遣返法律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外逃人员潜逃国外时往往也会违反目的地国的移民法或者因为在我国的犯罪行为而不符合入境条件面临被遣返的问题。非法移民遣返作为一种引渡替代措施在跨国追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遣返措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如外逃人员可能会利用难民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等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逃避遣返。此外,遣返中我国还面临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的证据效力不足、量刑承诺的法律依据不足、遣返目的地不确定等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积极配合有关国家向其提供外逃人员的犯罪证据、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宣布外逃人员护照作废、综合运用跨国追逃追赃措施,以促成外逃人员依法被遣返回国。
张磊[5](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缺席审判主要是基于境外追逃难的客观需要而产生。我们应当客观评价缺席审判与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追逃措施之间的关系,并具体分析缺席审判与各种措施之间协调适用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在缺席审判之后,应当谨慎适用非法移民遣返与异地追诉,有选择地适用引渡。在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在缺席审判中或缺席判决后,外逃人员自动投案后重新审理的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前提下,积极适用劝返,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外逃人员回国的可能性,发挥缺席审判制度对于我国境外追逃的促进作用。
汤君[6](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周倩文[7](2020)在《借助非法移民遣返制度推进涉美追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追捕外逃涉腐犯罪嫌疑人的传统措施是引渡,在无法进行引渡的情况下,应积极运用替代措施以达到追逃目的。移民遣返措施是我国追逃实践中利用较多的引渡替代措施。美国一直严格坚守引渡的“条约前置主义”,而我国与美国并不存在引渡条约,无法通过引渡方式追逃,故利用遣返措施实现在美追逃尤为重要。论文第一部分介绍美国非法移民遣返制度,包括《移民与国籍法》《1986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中关于非法移民遣返和控制的规定、美国非法移民事务管理的执法机构和遣返的程序设置,以及非法移民遣返的例外规定。第二部分分析了美国非法移民遣返制度对追逃工作的意义。引渡措施在在美追逃中的缺位,为打击腐败犯罪进行追逃的紧迫都决定了必须要适用遣返措施进行追逃。同时遣返措施的独特优势、中美司法合作联系的加强、和特朗普非法移民管控新政策的颁布也为在美利用遣返措施追逃创造了可能。第三部分中论述了利用美国非法移民遣返制度进行追逃的困难,包括了死刑、酷刑、政治犯不引渡等法律障碍,因对美国证据收集标准不熟悉提交证据材料的欠缺,以及在实际利用遣返措施进行在美追逃经验不足等。第四部分根据当前遣返工作上的困境,提出了利用美国遣返制度实现追逃的改善建议。在追逃工作上,国家可以加强有关制度的构建,完善追逃机构的设置,组建一支专业的追逃工作队伍。同时还要根据美国证据法规定提交证据材料,以积极的心态寻求途径化解法律上的困境。此外因为外逃涉腐犯罪人进入美国境内会分为合法和非法两种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适用不同的策略进行应对。
魏文婷[8](2020)在《19世纪中叶无所知党排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世纪上半叶,美国进入工业化时代,城市化和工业化相辅相成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打乱了美国社会原有秩序,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失去土地和市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被迫到城市寻求生计,城市人口增长过快,居住环境和卫生条件差,流浪者成倍增长;劳资纠纷不断,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社会风气和道德受到严重侵蚀。而19世纪40年代,欧洲移民潮兴起,尤其是爱尔兰和德意志的天主教移民的大量涌入,导致美国移民人数骤增,也使上述问题更加严重。这激起了土生美国人(Native-born American)的恐慌、焦虑。他们开始进行“危机”想象。他们不仅仅将这些问题归咎于新移民,而且将他们视为美国民主秩序的破坏者。在这种“危机”想象下,土生美国人将移民看做“他者”,用二元对立的方式思考族裔关系,予以排斥,排外主义情绪盛行,排外组织涌现;此外,政治方面,该时期人们对忽视民意、安于现状的老牌政党颇有不满。渴望出现具有改革性质的党。辉格党的衰落也给新党的发展创造了机会。于是,无所知党(the Know Nothing Party)在排外组织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主要以反移民、反天主教为纲领。该党发展迅速,在1854至1855年间势不可挡,成功竞选了九个州的州长,近百名国会议员。但形势很快急转直下,1856年奴隶制问题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引起了南北双方的激烈争议。此时无所知党却因想要继续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大党,而将重心放在维护联邦统一上,对奴隶制采取保守的态度。推选出排外主义和奴隶制立场都不鲜明的温和派总统候选人——米勒德·菲尔莫尔(Millard Fillmore)。此举既惹恼了反奴隶制的北方支持者,又没能使南方选民满意,加之该党内部问题,以及共和党的后来居上。无所知党在政治舞台上经历了短暂辉煌后,便黯然退场。虽然该党存在时间较短,但它在美国排外主义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陈彦羽[9](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赵晓青[10](2020)在《我国境外追逃非法移民遣返措施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境外追逃是我国进行反腐败斗争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作为引渡的替代措施——非法移民遣返措施,在我国的境外追逃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在境外追逃活动中适用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针对适用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以期为司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借鉴。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非法移民遣返的概念、特点、优势、劣势及其适用困境。非法移民遣返措施,是指遣返国为了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及秩序,将非法居住在本国的外国入境者遣返回国做出的单方面的决定。由于其客观结果与引渡相同,因而也被称作“事实引渡”。由于其不受引渡相关原则的约束,因此比较便捷。但是在该措施的适用过程中我国仅处于辅助性地位,最终是否将外逃犯罪分子遣返回国由被请求国决定。我国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适用困境主要包含三个:一是遣返对象往往通过申请难民身份拖延遣返时间;二是对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争论不休;三是对接受遣返的外逃人员能否给予量刑承诺缺乏统一标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难民身份认定过程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主要涉及政治犯罪、死刑、酷刑问题。针对政治犯罪问题,应避免将外逃犯罪分子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政治化,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是非政治犯罪;针对死刑问题,我国应加快死刑改革步伐,必要时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针对酷刑问题,我国应提高国际法治形象,完善刑事法治建设,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刑事法治的信心和认可。程序问题主要涉及证明标准的问题。我国应认真研究国外的证据规则,充分搜集证据,使得我国提供的证据符合国外要求的证明标准。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自愿接受遣返行为的判断。自愿接受遣返行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放弃救济程序而接受遣返;另一种是通过辩诉交易而接受遣返。由于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表明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小、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且将其认定为自首符合我国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第四部分主要介绍量刑承诺的适用。由于量刑承诺是我国利益衡量后的现实选择、协调了责任与预防的关系、平衡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因此其具有正当性。我国的量刑承诺制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量刑承诺对最终判决的约束力,因此,应当完善量刑承诺程序,形成自启动到审理,直至送达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同时应充分阐明适用依据,在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部分进行重点强化。第五部分是结论,主要对今后我国境外追逃活动进行展望。我国境外追逃成功的关键,在于刑事法治的全面进步,因此要推进刑事法治的进步,为我国境外追逃的成功奠定制度自信。境外追逃,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多措并举,促成追逃。境外追逃应与追赃并重,割断外逃犯罪分子的经济根源,使其没有资金对抗遣返。要健全防逃工作机制,使犯罪分子无法外逃。
二、禁止贪污腐败外国人移民美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禁止贪污腐败外国人移民美国(论文提纲范文)
(1)涉美追逃中的异地追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通过异地追诉促进涉美追逃的必要性和现实困难 |
(一)通过异地追诉措施促进涉美追逃的必要性 |
(二)通过异地追诉促进涉美追逃的现实困难 |
二、通过异地追诉促进涉美追逃的法律依据与合作平台 |
(一)通过异地追诉促进追逃的国内法依据 |
(二)中美司法合作平台 |
三、异地追诉所涉的美国法律规定 |
(一)美国的刑事法律规定 |
(二)美国的移民法律规定 |
(三)追逃国向美国请求司法协助的程序 |
四、借助中美司法合作机制推进异地追诉 |
(一)异地追诉程序的提起 |
(二)异地追诉中的调查取证 |
(三)制作证据材料和证人培训 |
(四)追缴涉案非法资产 |
(五)协助美国提起刑事诉讼 |
五、异地追诉在涉美追逃工作中的进一步发展 |
(一)树立更加宏观的异地追诉国际合作理念 |
(二)加强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和适用 |
(三)积极协商使我国成为遣返目的地 |
(3)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与拓展突破 |
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朝鲜人迁入辽宁地区的肇始 |
1.1 鸭绿江沿岸生活的早期朝鲜移民 |
1.1.1 东北封禁时期的朝鲜移民 |
1.1.2 东北解禁后的朝鲜移民 |
1.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对朝鲜半岛的侵略与掠夺 |
1.2.1 朝鲜半岛殖民地体系的设立 |
1.2.2 残酷殖民统治导致朝鲜人流离失所 |
1.3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辽宁地区的朝鲜人(1910年8月—1919年3月) |
2.1 中日两国对辽宁地区朝鲜移民的管理政策 |
2.1.1 朝鲜移民的人口数量与地域分布 |
2.1.2 清朝末期辽宁官宪的“清源截流”政策 |
2.1.3 民国初期辽宁官宪的“监视管理”政策 |
2.1.4 日本领事馆的统制政策 |
2.2 清末民初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2.2.1 极度依赖农业生存的朝鲜移民 |
2.2.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开始推行殖民教育 |
2.2.3 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的兴起 |
2.3 小结 |
第三章 三一运动后的辽宁地区朝鲜人(1919年3月—1931年9月) |
3.1 中日对朝鲜人的管理政策 |
3.1.1 人口数量逐年下降的朝鲜移民 |
3.1.2 奉天军阀政府的“驱逐排斥”政策 |
3.1.3 日本领事馆对朝鲜人的“统制利用”政策 |
3.2 辽宁地区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大潮 |
3.2.1 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的高峰 |
3.2.2 朝鲜人民族主义反日团体的联合 |
3.2.3 活跃于辽宁地区的朝鲜共产主义运动者 |
3.2.4 朝共满洲总局的解散及其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 |
3.3 三一运动后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3.3.1 以农为主兼顾工商的职业构成 |
3.3.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极力推行教育侵略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东北沦陷时期辽宁地区的朝鲜人(1931年9月—1945年8月) |
4.1 日伪政权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管理政策 |
4.1.1 朝鲜人避难潮 |
4.1.2 “安全农村”与“集团部落” |
4.1.2.1 “铁岭安全农村” |
4.1.2.2 “营口安全农村” |
4.1.2.3 “集团部落” |
4.1.3 日伪强制移民政策导致朝鲜移民数量激增 |
4.1.4 “五族协和”的谎言 |
4.2 东北沦陷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4.2.1 遭受日伪政权极度剥削压迫的朝鲜人 |
4.2.2 日伪政权对朝鲜人的奴化教育 |
4.3 辽宁地区朝鲜人抗日斗争 |
4.3.1 辽宁民众自卫军与朝鲜革命军 |
4.3.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朝抗日武装力量 |
4.4 小结 |
第五章 抗战胜利后的辽宁地区朝鲜人(1945年8月—1948年11月) |
5.1 中国共产党与“民族平等”政策下的辽宁地区朝鲜人 |
5.1.1 朝鲜青年踊跃加入朝鲜义勇军 |
5.1.2 东北朝鲜人民民主联盟与土地改革 |
5.2 国民党政府对辽宁“收复区”内的朝鲜人管理政策 |
5.2.1 设置朝鲜人事务处理机构 |
5.2.2 遣散朝鲜人计划 |
5.2.3 对朝鲜人资产的掠夺与返还 |
5.2.4 救济朝鲜农民 |
5.3 抗战胜利后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5.3.1 掠夺政策影响下的朝鲜人口数量与经济生活 |
5.3.2 国民党政府扶持监管下的朝鲜人教育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档案类 |
二、新闻报纸 |
三、着作类 |
四、论文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4)跨国追逃中遣返法律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遣返及相关术语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
(一)国际法上的遣返 |
(二)外国法律中的驱逐出境 |
(三)中国法律中的遣返 |
二、遣返措施的适用 |
(一)移民法遣返 |
(二)刑事遣返 |
三、遣返措施的优势 |
四、遣返措施的局限性 |
(一)外逃人员申请庇护或难民身份 |
(二)庇护或难民制度的司法救济 |
(三)遣返的救济制度 |
(四)法律差异问题 |
(五)量刑承诺问题 |
(六)遣返目的地的不确定性 |
(七)国际关系对遣返的影响 |
五、遣返法律困境的应对措施 |
(一)提供外逃人员犯罪证据 |
(二)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
(三)宣布护照作废 |
(四)将遣返与其他追逃措施并用 |
1. 寻求司法协助 |
2. 异地追诉 |
(五)在非法移民问题方面开展合作 |
(六)将外逃人员自愿遣返认定为自首 |
(七)追逃与追赃并举 |
(5)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缺席审判的立法背景 |
(一)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 |
(二)针对境外追赃已经设置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
(三)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基于境外追逃难的客观需要而产生 |
二、缺席审判的特点 |
(一)缺席审判首先实现对于被告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
(二)缺席审判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
(三)缺席审判不能直接达到追回外逃人员的目的 |
三、缺席审判对于引渡的影响 |
(一)依据我国《引渡法》和双边引渡条约开展的引渡合作 |
1.将缺席判决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
2.没有将缺席判决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
(二)依据国际公约和其他方式开展的引渡合作 |
四、缺席审判对于非法移民遣返的影响 |
五、缺席审判对于异地追诉的影响 |
六、缺席审判对于劝返的影响 |
(一)缺席判决本身难以对劝返产生积极作用 |
(二)缺席审判的重新审理为成功劝返外逃人员提供了可能 |
七、启示: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借助非法移民遣返制度推进涉美追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非法移民遣返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非法移民遣返的法律规定 |
一、《移民与国籍法》 |
二、《1986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 |
三、《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 |
第二节 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 |
一、执法机构设置 |
二、遣返审理程序 |
第三节 非法移民遣返的例外规定 |
一、人道主义的例外 |
二、特殊身份的例外 |
第二章 移民遣返制度对涉美追逃工作的意义 |
第一节 利用非法移民遣返制度实现涉美追逃的必要性 |
一、涉美追逃无法采取引渡措施 |
二、当前追逃的紧迫性 |
第二节 利用非法移民遣返制度实现涉美追逃的可行性 |
一、遣返措施在涉美追逃中具有独特优势 |
二、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不断加强 |
三、遣返不需要事前与美国签订有关条约 |
四、美国打击非法移民政策的日趋严格 |
第三章 利用美国非法移民遣返制度追逃的困难 |
第一节 利用遣返制度追逃的法律障碍 |
一、政治犯问题 |
二、死刑问题 |
三、酷刑问题 |
第二节 利用遣返制度追逃的现实困难 |
一、成本高昂、经验缺乏 |
二、证据提交不充分 |
三、遣返程序耗时过长 |
第四章 利用移民遣返措施进行涉美追逃的策略建议 |
第一节 制度构建和专业研究 |
一、完善机构设置 |
二、组建专业队伍 |
三、善用证据规则 |
四、化解法律障碍 |
第二节 具体追逃策略建议 |
一、外逃人员非法进入美国时 |
二、外逃人员合法进入美国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19世纪中叶无所知党排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二)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意义与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一、无所知党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工业化的启动及其与城市化的关系 |
(二)欧洲移民潮的兴起与族裔冲突 |
(三)政党政治发展 |
二、无所知党的兴起与发展 |
(一)无所知党的兴起 |
(二)无所知党的发展 |
三、19世纪中叶无所知党衰落 |
(一)奴隶制问题的加剧 |
(二)无所知党内部问题 |
(三)共和党的崛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境外追逃非法移民遣返措施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非法移民遣返措施概述 |
(一) 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概念 |
(二) 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特征 |
1. 补充性 |
2. 单方性 |
3 .辅助性 |
(三) 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优势 |
1. 双赢性 |
2. 便捷性 |
3. 合法性 |
4. 保障性 |
(四) 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劣势 |
1. 主要由所在地国主导 |
2. 遣返目的地不确定 |
3. 时间成本高 |
(五) 我国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适用困境 |
1. 遣返对象往往通过申请难民保护拖延遣返时间 |
2. 对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应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争议 |
3. 对接受遣返的外逃人员能否给予量刑承诺缺乏统一标准 |
二、难民身份的认定 |
(一) 实体问题:遣返对象资格的认定 |
1. 案例导入:赖昌星走私、行贿案 |
2. 本案罪行是否属于政治犯罪的认定 |
3. 本案罪行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 |
4. 本案罪行是否可能适用酷刑的认定 |
(二) 程序问题:遣返对象资格证明标准的确定 |
1. 案例导入:程慕阳贪污案 |
2. 难民保护庭应遵循合理相信标准 |
3. 我国提供的证据未到达合理相信标准 |
(三) 救济措施:“拖延战术”的挫败 |
1. 提高国际法治形象 |
2. 严格坚持依法追逃 |
3. 充分搜集相关证据 |
三、自愿接受遣返行为的判断 |
(一) 案例导入 |
1. 邓心志合同诈骗案 |
2. 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
(二) 自愿接受遣返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1. 主动放弃救济而接受遣返 |
2. 通过辩诉交易而接受遣返 |
(三) 自愿接受遣返行为认定为自首的正当化根据 |
1. 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小 |
2. 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 |
3. 符合腐败犯罪刑事政策 |
四、量刑承诺的适用 |
(一) 案例导入 |
1. 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
2. 赖昌星走私、行贿案 |
(二) 量刑承诺的正当性 |
1. 利益衡量后的现实选择 |
2. 协调责任与预防的关系 |
3. 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 我国量刑承诺制度的不足 |
1. 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承诺程序 |
2. 没有正式确认量刑承诺的效力 |
(四) 我国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 |
1. 完善量刑承诺程序 |
2. 加强量刑承诺说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禁止贪污腐败外国人移民美国(论文参考文献)
- [1]涉美追逃中的异地追诉问题研究[J]. 王葆莳,李嘉文. 时代法学, 2021(04)
- [2]涉美追逃异地追诉研究[D]. 李嘉文.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3]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D]. 张古悦. 延边大学, 2021(02)
- [4]跨国追逃中遣返法律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J]. 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01)
- [5]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J]. 张磊.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4)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借助非法移民遣返制度推进涉美追逃问题研究[D]. 周倩文.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19世纪中叶无所知党排外问题研究[D]. 魏文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9]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我国境外追逃非法移民遣返措施适用研究[D]. 赵晓青.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