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世界的日本智能机器(论文文献综述)
谢晖[1](2021)在《数字社会的“人权例外”及法律决断》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推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社会。它不但导致了人际关系的深刻变化,而且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人机关系"。人类赋能于机器,机器也因此获得一定的权利(权力),不但如此,而且由于机器的智能程度远胜于芸芸众生,致使人们不得不依赖机器,从而破坏近代以来的主体性框架,导致主体性的黄昏,产生"人权例外",令既有的人权理念如意思自治、行为自主、尊严保障等都大受影响。对此,虽然可以藉由法律予以救济,但人类赋能机器智慧的无限性、不定性和开放性,与日常法律救济机器权利和人权冲突的当下性、确定性及封闭性相较,只会导致法律对"人权例外"的保护和救济是相对的、暂时的,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因此,需要"人权例外"的第三种保障机制出场,即非常的"人权例外"的法律决断。
张劲松[2](2021)在《劳力替代:人工智能时代老龄化治理的向路与策略》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快速加深,"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时期,影响养老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劳力问题,劳力不足对政府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总体劳力不足,农村劳力往城市流动,老年人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智盲",使得政府在人口政策、乡村振兴和数据运用上都面临困境。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用人工智能劳力替代人力是一条可行的向路。但是政府在运用人工智能治理老龄化时存在着不足,如过于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过于强调竞争而忽视管控,过于关注人力而忽视科技。以人工智能劳力替代人力来治理人口老龄化有着较大优势,应该了解并发挥这些优势,并在政府治理层面找出可行的路径。政府应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治理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和策略,要加强人工智能研发,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搭建人工智能网络,引导老年人"入群";推进人工智能医疗,化解老年人就医困难;扶植人工智能护理,突破行业发展瓶颈。
李宗辉[3](2021)在《历史视野下人工智能流派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的流派大体上可分为符号主义、联结主义和行为主义,它们在历史上与知识产权法各自存在相应的联系。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以符号化的知识表征和逻辑推理为主要特点,客观上为知识产权法统一本质的概括提供了新的理论,并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法专家系统的建构。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联结主义人工智能以模拟人脑的神经网络和学习过程为主要特点,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共同的"鼓励学习"宗旨,又在专利客体、创造性审查、创新本质界定和法律伦理等方面提出了挑战。与互联网联系更加密切的行为主义人工智能强调智能行为是适应周围环境的进化行为,其契合了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立法一定程度的"行为规制"转向,也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博弈、保护对象的进化升级、智能交互行为的法律规制等带来了挑战。不同流派的人工智能既是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又是其完善工具,它们应当彼此进行深度融合。
刘海军[4](2021)在《人工智能的文明作用及其发展悖论——基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阐释》文中研究指明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是劳动方式的又一次质变,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人的自由时间;但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的分离,致使劳动者陷入失业进而沦为无用阶级的境地。人工智能极大地增加了物质财富,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但由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造成了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对立,工人的工资被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致使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加剧。人工智能极大地提高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但作为一种竞争手段,由于劳动资料的资本主义应用服从和服务于资本的逐利目的,致使人类处于被物奴役的境地。只有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走出智能化生产条件下出现的种种发展困境和悖论,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而全面发展。
段伟文,吴冠军,张爱军,高山冰,韩东屏,孙伟平,程广云,杨通进,何云峰,刘方喜,蓝江,吴静,郑曦,秦子忠,崔中良,赵涛[5](2021)在《人工智能: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笔谈)》文中指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生物技术等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联合积聚力量,催生了大量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给全球发展和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的变化,也使之成为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等学术领域的热点,研究成果丰硕。新一代人工智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为人类创造了更加智能的生产活动、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在政府治理、法律、安全、道德伦理等方面,人工智能也提出新问题甚至挑战,也是新的学术议题和学术增长点。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长于人工智能在计算机科学技术、数学、控制论、信息论等方面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相对缺少。2021年7月,本刊编辑部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围绕"人工智能: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展开热烈而深入的讨论。编辑部根据专家发言整理并形成笔谈,从不同角度展现人工智能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生活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为推动学术界对人工智能课题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作出应有的努力。
乔芳娥[6](2021)在《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地位的挑战与应对——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出现为视角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对人工智能伦理学、哲学等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法学研究也发现人工智能领域的别有洞天之处。面对人工智能这样一个全新领域,其与法学的相关研究,作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可谓爆发式增长。学界开始广泛关注人工智能与法律的问题,现今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法、劳动法、民事法、着作权法等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现有研究也将人工智能视为"物"或人类工具,但随着强人工智能的发展,仅仅将其视为客体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因而本文欲在梳理现有研究基础上探究人工智能发展对民事主体地位的挑战以及法律应当如何应对。进而主张应当随着技术的发展赋予强人工智能有限的民事主体资格。
王春桃[7](2021)在《马克思的机器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谢蔚晖[8](2021)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洪梦君[9](2021)在《从马克思主义视野看智能时代人的劳动与解放》文中研究指明
苏令银[10](2021)在《人工智能对人类工作的影响:乌托邦?敌托邦?》文中提出技术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技术和工作安排的替代效应的关注有着悠久的历史。过去10多年里,关于人工智能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研究文献大量涌现——呈现出"乌托邦式"或"敌托邦式"的未来工作愿景。人工智能有潜力通过高效快速地解决复杂问题,来改变对劳动力、工作性质和基础设施运营的需求。在许多方面人工智能的影响可能被高估了,它对工作的影响后果将是极度不平衡的,这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地理空间、经济活动、商业文化、教育水平和性别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作场所的使用方式可能因行业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技术变革虽然取代了工人,但通过提高生产率,对整个经济和工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并不是预先注定的,而是取决于企业和政府推动提高生产率的人工智能形式的决定。在"恐吓策略"和"巨大未知"的推动下,咨询公司正在推动企业搭上"末班车"。虽然强大的算力允许更大的统计规模,但高度熟练和技能化的人类设计、操作和监督仍然是至关重要的。人工智能应用的空间地理可能是不均衡的,并与现有的工业优势和劣势密切相关。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需要社会科学家、律师和技术伦理专家的积极参与。
二、影响世界的日本智能机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影响世界的日本智能机器(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社会的“人权例外”及法律决断(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体性、现代社会与人权的法理 |
二、数字(机器)宰制、主体离场与传统人权法理之殇 |
(一)数字宰制、精神离场与人类思想之稀释 |
(二)数字宰制、行动离场与人类自由的失落 |
(三)数字宰制、身体离场与人类尊严的沦丧 |
三、数字奴役、主体性危机与人权例外 |
(一)机器抑或人是主体 |
(二)主体竞争与人类主体性之黄昏 |
(三)数字奴役与“人权例外” |
四、智能社会中“人权例外”的法律决断 |
(一)智能社会中人权的双重倾向 |
(二)“人权例外”:法律保护人权的难题 |
(三)“人权例外”:法律救济人权的限度 |
(四)“人权例外”:保护和救济之外的法律决断 |
(2)劳力替代:人工智能时代老龄化治理的向路与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口老龄化时期劳力不足对政府治理提出的挑战 |
(一)劳力总量持续减少,国家人口政策遭遇长期挑战 |
(二)农村劳力不断外流,乡村振兴计划任务繁难艰巨 |
(三)老年劳力陷于“智盲”,政府数据运用面临两难困境 |
二、政府运用人工智能治理老龄化存在的不足 |
(一)过于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关键少数”利益受损 |
(二)过于强调竞争而忽视管控,放任恶意“欺负”弱者 |
(三)过于关注人力而忽视科技,就业悖论困扰社会 |
三、政府以人工智能劳力替代人力来治理老龄化的巨大优势 |
(一)解放人力,使“无用阶级”变成“有闲阶级” |
(二)“傻瓜化”操作,自主地满足独(双)居老人的需求 |
(三)“忠于职守”,为老龄富裕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 |
(四)网络互联互通,将更多的老年人纳入群体生活 |
四、政府运用人工智能劳力替代人力治理老龄化的创新路径 |
(一)加强人工智能研发,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二)搭建人工智能网络,引导老年人“入群” |
(三)推进人工智能医疗,解决老年人就医困难 |
(四)扶植人工智能护理,突破行业发展瓶颈 |
(3)历史视野下人工智能流派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 |
(一)符号主义人工智能的历史沿革与基本理念 |
(二)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1.符号主义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客体化 |
2.知识产权的符号化和专家系统化 |
二、联结主义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 |
(一)联结主义人工智能的历史沿革与基本理念 |
(二)联结主义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1.联结主义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促进作用 |
2.联结主义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
三、行为主义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 |
(一)行为主义人工智能的历史沿革与基本理念 |
(二)行为主义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1.行为主义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信息革命的促进 |
2.行为主义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规制挑战 |
四、不同流派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融合路径 |
(一)应用知识产权法合理规制人工智能的发展 |
(二)运用人工智能研究有效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
(4)人工智能的文明作用及其发展悖论——基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工智能的文明作用或“文明面” |
1.人工智能使劳动方式发生又一次新变革 |
2.人工智能极大地推动了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
3.人工智能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
4.人工智能使人在自然面前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 |
二、人工智能发展困境与“悖论” |
1.“就业悖论”:人工智能使失业规模进一步增大 |
2.“平等悖论”:人工智能将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和加剧社会不平等 |
(1)财富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 |
(2)经济、政治和社会不平等进一步升级。 |
3.“主体性悖论”:人类面临被人工智能取代的风险 |
(1)超级人工智能理论。 |
(2)人工智能奇点理论(singularity theory)。 |
(3)各种悲观主义论断。 |
三、人工智能发展悖论的根源与出路 |
1.“就业悖论”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
2.“平等悖论”与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和原则 |
3.“主体性悖论”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应用 |
4.消除人工智能发展悖论的根本出路和对策 |
(5)人工智能: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笔谈)(论文提纲范文)
人机伴生:从机器人伦理到道德机器(1) |
一、作为文化创新的机器人文化 |
二、人类智能与机器智能的协同 |
三、面向泛智能体社会的伦理考量 |
人工智能、智人与神圣人 |
社交机器人与美国伪选举 |
社交机器人领域研究进展及趋势分析 |
永远不会有主宰人类的智能机器人 |
智能伦理亟待重构(1) |
人工智能与意义世界的重构 |
寻求人工智能伦理的国际共识———以欧盟人工智能伦理建设为例 |
一、全球共识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
二、欧盟AI伦理建设及其启示 |
三、寻求何种共识 |
四、如何寻求并强化AI伦理的全球共识 |
我们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的挑战? |
生产工艺学批判:人工智能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 |
如何从历史唯物主义来思考数字劳动———数字资本主义下的数字劳动批判研究 |
算法的边界 |
反思司法人工智能 |
数字剥削与社会正义 |
一、剥削及其不正义 |
二、数字技术与马克思主义分析框架 |
三、剥削的多重性与社会正义 |
人机交互实现的共情感知基础(1) |
一、人机交互面临的挑战 |
二、人机共情是应对挑战的方法 |
三、人机交互实现共情的感知基础 |
(一)人机交互的共情难题 |
(二)人机交互实现的共情感知基础方式 |
1.人工共情能力以感知经验为基础 |
2.人工共情能力以多模态为感知方式 |
3.人工共情能力整合多种感知机制 |
(三)人机交互实现的共情教育 |
四、结论 |
对“人工智能的理论阐释”部分专家发言的评议与澄思 |
(10)人工智能对人类工作的影响:乌托邦?敌托邦?(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工智能影响人类工作:学术史的考察 |
二、智能时代的就业影响议题:增长、替代、破坏和转移 |
三、人工智能技术社会后果的多重纬度 |
(一)工作的未来命运是注定的吗? |
(二)咨询公司对人工智能应用的影响 |
(三)社会后果:谁在工作? |
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空间意蕴 |
五、结论:人工智能与工作的未来展望 |
四、影响世界的日本智能机器(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社会的“人权例外”及法律决断[J]. 谢晖.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2]劳力替代:人工智能时代老龄化治理的向路与策略[J]. 张劲松. 江汉论坛, 2021(10)
- [3]历史视野下人工智能流派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 李宗辉.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4]人工智能的文明作用及其发展悖论——基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阐释[J]. 刘海军.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21(08)
- [5]人工智能: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笔谈)[J]. 段伟文,吴冠军,张爱军,高山冰,韩东屏,孙伟平,程广云,杨通进,何云峰,刘方喜,蓝江,吴静,郑曦,秦子忠,崔中良,赵涛. 阅江学刊, 2021(04)
- [6]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地位的挑战与应对——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出现为视角的分析[A]. 乔芳娥.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5卷 总第53卷)——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 2021
- [7]马克思的机器思想研究[D]. 王春桃.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8]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伦理问题研究[D]. 谢蔚晖. 南京林业大学, 2021
- [9]从马克思主义视野看智能时代人的劳动与解放[D]. 洪梦君.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10]人工智能对人类工作的影响:乌托邦?敌托邦?[J]. 苏令银. 广西社会科学, 2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