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钱宁峰[1](2021)在《宋代“豪横”势力的司法认知和处置逻辑——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中心》文中指出《名公书判清明集》关键词统计分析显示,"豪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与宋代社会各层面广泛接触,既涉及官方群体,也涉及民间群体,成为司法名公始终关注的对象。宋代"豪横"势力在本质上属于黑恶势力,具有普遍性,但是不能和其他恶势力相混淆。从法律角度来看,宋代"豪横"势力具有核心人员、依附人员、交结人员等层次性,以及逐利性和不法性等基本特征。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明公对"豪横"行为性质的认定两个方面来看,宋代"豪横"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是与财产相关联的。宋代"豪横"势力常常借助官方权力和民间暴力两种权力,并伪托合法外衣行事,因而在行为方式上更为隐秘。由于"豪横"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特点,因此司法名公在处理"豪横"问题时具有特殊的司法行动逻辑。
陈佳臻[2](2019)在《元代法制史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说明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统一政权,其疆域囊括宇内之广,民族之多,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均属罕见。因而其制度设计、统治方式等,既有对传统中原王朝的继承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到本文所要论及的元代法制史问题上,元代的法律在吸收传统汉法的基础上,结合统治者自身蒙古族的法律制度设计,甚至借监某些色目人的法律制度设计(如回回法),形成独具特色的元朝法律体系。对元代法制史的研究,学界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浅到深逐步发展的过程。在20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对元代法制史研究还相对薄弱的时候[1],
李伟,李紫月[3](2018)在《略论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据史料梳理可见,宋代妇女的再嫁现象较为普遍,所涉及到的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可分为再嫁请求权和不嫁请求权。再嫁请求权较为充分,丈夫逃亡或移乡编管,妇女即可提出再嫁;若丈夫死亡,法律规定出服丧期的贫寡可再嫁,但在实际操作中,提前再嫁或富寡再嫁也会得到官府认可。而不嫁请求权则会受到本家、夫家等因素的干涉,相对于再嫁请求权来说并不充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妇女的守节意识比较淡薄,再加上当时的法律允许妇女再嫁,使得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较为发达。
许波[4](2018)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深入实践探索,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更好地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但由于该制度自2015年正式确立至今仅有三年时间,且在相对小众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实施,故尚未引发学界的充分关注和研究,相关司法实践也还处于起步阶段,成效与问题同在。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后,无论是对已有经验的总结还是对下一步发展的构想,都需要建立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上,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把握制度运行的根本规律和逻辑,以此来指导制度构建实施,才可能保证正确方向并取得良好效果,而这正是现有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所欠缺的。本文从司法规律这一元问题入手,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研究视角,首先选取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选取德国、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上述各国的司法制度及其案例运行机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通过考察各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设置,并以“等同理论”在上述四国的发展演进作为考察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具体呈现出各国的知识产权案例制度。其次,以时间为轴,以特定时期内的总体法律样态为标准进行划分,对中国古代、中华民国时期、我国改革开放前期、案例指导制度前期和案例指导制度时期五个阶段的司法制度和案例运行机制进行纵向本土化考察,展现中国案例制度的发展演进。基于以上对古今中外宏观司法制度和微观案例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在具有法院层级的司法体系下,司法裁判尤其是上级法院和本院所作出的在先裁判的效力往往并不局限于个案的既判力,在很多时候还会对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后案形成某种程度的拘束力,使后案对前案的遵循成为应有之义,从而在司法活动中形成一种动态的、超越个案本身的案例运行机制。尽管该机制会受到个体主观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但就总体而言,仍然在不少国家和不同时期普遍存在,相互之间也有许多共同共通之处,而这正是“遵循先例”得以超越法系和时空界限,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在各国诉讼活动中频繁出现的司法规律基础,我国自然也不会例外。在该共性之下,各国还会受到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发展出个性,谓之“特色”,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就是发轫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又历经战时、计划经济、改革开放至今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特色。该中国特色在与具有普适性的“遵循先例”的案例运行机制相结合后,最终形成了内涵更加丰富、功能更加多元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历史和时代的产物,其中国特色主要体现为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主导推动实施,及其在统一法律适用、生成裁判规则之外,还表现出了通过“案例指导”加强工作指导和社会治理的强烈愿望,这也成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西方判例法或判例制度的重要方面。本文填补了现有研究的空白,对案例指导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整个规则体系,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评价,但同时也发现随着该制度的全面推广实施,一系列问题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制度发展瓶颈初步显现,迫切需要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并在必要环节予以深化与突破。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选择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深入探索实施案例指导,立足案例应用,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提出该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坚持制定法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以“遵循先例”为核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本文首次全面总结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路和做法,详细介绍了与之相关的各项司改举措以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用先例的具体规则,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在对该院2015-2017年间援引先例的1034份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后,总结出当前实践中应用先例的三种主要情形,即遵循先例确保裁判统一、援引先例增强裁判说理、形成先例指导审判实践,同时也指出了先例应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应当引起重视的各种异化现象。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实践情况,本文在肯定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指出了制度建设主体、先例概念、先例范围、裁判要点定位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尤其是着重指出受到法院层级和司法辖区的限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基于前述比较研究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情况,本文最后提出,可以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在宏观层面,应当认识到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与优化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可以通过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彻底突破法院层级和司法辖区限制,实质性地主导并推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在微观层面,可以案例运行的基本规律为指引,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实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固定,并针对在先案例的范围、裁判要点的定位、遵循先例的例外、在先案例引述不当的处理等具体问题,加强研究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诉讼指南和操作规则,并在时机成熟时提出诉讼法修改建议,或是制定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将知识产权诉讼中应用案例的具体方式纳入其中,促进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际且高效有序的案例运行机制。
吴晓倩[5](2018)在《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之败,由官邪也。”自古以来,吏治便是每个历史时期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点。吏治是否良善,关系着国家机制能否正常运作。作为州县的地方官吏,直接与百姓接触,对百姓的影响最大。“县令之职,最为劳人,自非材具优长,智识明敏者鲜能胜任”,可以说州县官吏的道德品质、治理手段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石。对州县官吏的治理,能反映出当时统治阶层的政策方向。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对象,对有关南宋治理地方官吏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归纳。《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关于州县官吏的书判近两百件,形式多样,有政府间的行政公文,有关于州县官吏犯罪的判决书,也有因官吏违法制定的地方性规定。统治阶级对州县官吏的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官吏的道德失范;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不称职、欺罔;官吏与普通百姓间的民事纠纷,都在治理范围之内。治理措施也呈现多样性:在行政方面,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定、对下级官吏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指导、对违法官吏予以行政警告;在奖励方面,有对本人的物质、精神等奖励,有对官吏后人的保护;在处罚上官员与吏人区别对待,对官员多是免职、降职等身份罚,对吏人多是以“笞、杖、徒、流、死”等身体罚为主。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关于州县官吏的书判来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具有预防为主,奖惩结合;情理法相结合;军中用重典;鼓励百姓监督;因官吏出身不同而区别对待的特点。虽然仅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来分析南宋对官吏的治理,不足以概括整个南宋对地方官吏的治理特点,但它收集了当时大部分的着名判官如真西山、蔡久轩、吴雨岩、胡石壁、刘后村、范西堂等等的书判,这些判官深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能够体现出当时官场的主流思想。而且,它从实例的角度来审视南宋对地方官吏的治理特点,与当时的法条、法理相比,更能突出重点。
高珂[6](2018)在《论中国传统“法官”的标准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样本》文中指出确立合理的法官标准是司法制度高效运行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显着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制度的构建仰赖于合理的法官标准,法官作为法律实施的主导者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法官标准的内容,主要是在西方法学理论框架下设定的,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不适应我国国情的状况时有发生。这种对西方法学理论体系的过度推崇和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过度忽视,使中国的法文化无法达到历史和现实的统一。笔者试图从本土法文化传统中去寻找解决方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在文中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对象的意义。宋代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巅峰时期,有着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今天的法官标准有着参考价值,并由此展开了对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研究和理论性分析。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中国传统“法官”标准所体现的特质。总结出“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以公心、涖事以勤”四个标准,即在工作中应该保持廉洁,防止权力的滥用;对待普通要有仁爱之心,对待囚犯也要仁善体恤;处理案件要以法为据、不能因私废理,要公平公正;履行职务要勤勉审慎,互相监督。蕴含着中国传统“法官”司法实践的丰富内容。在第三部分中,笔者进一步探索了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功能与制度运行保障,并发掘和分析了宋代具有特色的三项法律制度。宋代十分注重法制体系的建设,既有周备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也有相对完善的司法机构予以保障实施和监督纠错。本文的第四部分,评析了当代法官队伍建设的历程。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展示了当代法官标准的现状。发现中国司法改革转型时期对法官标准制度的推进还不够完善,阐释了中国传统“法官”标准对此具有的当代价值。法官作为社会精英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标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乃至于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分析和研究,发掘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整体性特质,为中国法治经验的积累和法治智慧的展现提供参考。
肖炜霖[7](2017)在《论司法改革中学术与实务的关系--基于案例指导制度变迁史与学术史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变迁史与学术史两条脉络的考察,尝试探究我国法治语境下法学学术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变迁是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制度名称"与"效力"两个核心概念融贯一体的自足改革;案例指导制度的学术史研究则呈现出一种前后"断裂"的状态。在制度确立之前,法学学术不能直接开创新的法律秩序。制度确立之后,学术能将具体制度加以规范与完善,从而产生显着的知识增量。
李倩文[8](2017)在《范应铃研究》文中认为范应铃是一位勤政务实,并且在南宋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官员。淳熙元年(1174)出生于江西丰城槎村的范氏家族,卒于淳佑三年(1243)。开禧元年(1205)中进士,先后在江西、广西、湖南等地为官。在政治立场上,他主张抗战,“恢复”国土;在政治作为上,多次平定寇乱、进言进谏;在处事风格上,洁身自好、恪尽职守、体恤百姓;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与上司、下属、友人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宋代重要的法律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入其大量判词,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范应铃因此广为人知。范应铃的判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集文学性和实用性于一身,本文通过对其判词的深入研究,剖析出其重视法理、人情和同情弱者的法律思想。
胡兴东[9](2016)在《宋代判例问题考辨》文中研究表明例是宋朝法律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时"例"的种类开始增加,性质各异。宋朝"例"可以分为狭义例、条例、断例、则例、体例、格例、旧例和事例等十多种。宋朝诸例中很多相当于现在的法、法律规范的同义词。宋朝诸例与判例的关系是宋朝"例"中众多问题的核心,也是学术界争议最多的问题。宋朝例在形式上可以分为行政例和司法例。这种分类体系仅是从构成形式上,而不是内容上。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内容上并不都是行政法和刑法,还包括其他部门的法律。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构成形式上有判例和成文两种形式。宋朝判例主要存在于断例、狭义例、旧例、体例等次类例及故事之中。对宋朝判例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机制研究对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朱敏玲[10](2014)在《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文中提出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二、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宋代“豪横”势力的司法认知和处置逻辑——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豪横现象的普遍性 |
三、豪横人员的基本特征 |
四、豪横行为的认定焦点 |
五、豪横人员的司法处置 |
六、宋代豪横处理的启示 |
(2)元代法制史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元代法制史进行总体研究和论述的成果综述 |
二、元朝法律体系构建、法典编纂进程的回顾及综述 |
三、关於元代司法机构、司法制度等问题的回顾及综述 |
四、元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涉法研究的回顾与综述 |
(3)略论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宋代妇女再嫁现象之史实考察 |
(一) 北宋妇女之再嫁情形 |
1. 宗室及士大夫阶层女子再嫁 |
2. 普通百姓阶层女子再嫁 |
(二) 南宋妇女之再嫁情形 |
1.《夷坚志》中的妇女再嫁 |
2.《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妇女再嫁 |
二、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类型与法理分析 |
(一) 不嫁请求权 |
1. 本家迫其再嫁 |
2. 夫家族兄望其再嫁 |
(二) 再嫁请求权 |
1. 夫未亡 |
2. 夫亡后 |
(三) 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理分析 |
三、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之成因探究 |
(一) 宋代法律赋予再嫁妇女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 |
(二) 理学思想尚未深入普及 |
(三) 社会舆论理解妇女再嫁行为 |
四、结论: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之历史评价 |
(4)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国外知识产权案例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英国 |
一、英国法概况 |
(一)“经验主义”的英国法 |
(二)普通法精髓:“遵循先例” |
二、英国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英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二)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英国发展 |
第二节 美国 |
一、美国法概况 |
(一)“实用主义”的美国法 |
(二)“遵循先例”的美国范式 |
二、美国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二)美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美国发展 |
第三节 德国 |
一、德国法概况 |
(一)“理性主义”的德国法 |
(二)德国的判例制度 |
二、德国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 |
(二)德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德国发展 |
第四节 日本 |
一、日本法概况 |
(一)“拿来主义”的日本法 |
(二)日本的判例制度 |
二、日本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日本知识产权法 |
(二)日本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日本发展 |
第二章 中国案例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时期 |
一、中国古代法律概况 |
(一)法律成文化 |
(二)法律儒家化 |
二、中国古代的判例 |
(一)中国古代不存在判例法 |
(二)中国古代存在判例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 |
一、北洋政府时期 |
(一)民国初期法制概况 |
(二)大理院判例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一)初步实现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 |
(二)继承发扬判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改革开放前期 |
一、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 |
(一)法制状况 |
(二)“判例”汇编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 |
(一)旧法已废,新法未立 |
(二)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案例指导 |
第四节 案例指导制度前期 |
一、司法解释 |
(一)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 |
(二)司法解释的正当性质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一)专题发布典型案例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三)其他典型案例 |
三、地方法院“案例指导”实践探索 |
(一)高级法院层面 |
(二)中级法院层面 |
(三)基层法院层面 |
(四)总体评价 |
第五节 案例指导制度时期 |
一、案例指导制度概况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指导性案例 |
(二)参与主体 |
(三)审查发布 |
(四)司法应用 |
(五)指导性案例的废止 |
(六)指导性案例的编纂 |
(七)激励保障 |
(八)评价与展望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
(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 |
(三)非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 |
四、案例指导制度瓶颈初显 |
(一)案例指导“三不”现象突出 |
(二)突破瓶颈的策略选择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实践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概况 |
一、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 |
(一)“中国特色”与“遵循先例” |
(二)“先例” |
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 |
(一)与立法的关系 |
(二)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 |
(三)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
(四)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
第二节 构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做法 |
一、全面深化各项司法改革 |
(一)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改革 |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三)建立约束与引导机制 |
二、制定知识产权诉讼先例应用规则 |
(一)案件受理 |
(二)庭前准备 |
(三)开庭审理 |
(四)案件评议 |
(五)司法裁判 |
(六)二审和再审 |
第三节 实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先例应用数据分析 |
(一)援引先例案件情况 |
(二)被援引先例情况 |
(三)援引先例的结果 |
二、先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
(一)“遵循先例”确保裁判统一 |
(二)援引先例增强裁判说理 |
(三)形成“先例”指导审判实践 |
(四)先例应用中的异化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践的评价 |
一、“案例指导”的再认识 |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践探索的积极意义 |
(一)丰富了“案例指导”的内涵 |
(二)形成了诉讼全流程的先例应用规则 |
(三)提升了裁判说理水平 |
(四)开辟了司法主导的新路径 |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践探索引发的问题与争议 |
(一)“先例”的概念问题 |
(二)制度建设的主体问题 |
(三)先例的范围问题 |
(四)裁判要点的定位问题 |
第二节 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宏观层面: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
(一)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 |
(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与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关系 |
二、微观层面:优化案例运行机制 |
(一)在先案例的范围 |
(二)裁判要点的定位 |
(三)遵循先例的例外 |
(四)引述不当的处理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涉及州县官吏的案例概况 |
(一) 从书判的形式上看 |
(二) 从书判的结案率上看 |
(三) 从涉案官吏的职位上看 |
(四) 从涉及官吏违法的种类上看 |
二、从《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治理的范围 |
(一) 道德失范 |
(二) 职务犯罪 |
(三) 民事纠纷 |
三、从《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治理的措施 |
(一) 行政预防 |
(二) 多途径的奖励 |
(三) 对犯罪官、吏区别对待的处罚方式 |
四、从《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治理的特点 |
(一) 预防为主,奖惩结合 |
(二) 情理法相结合 |
(三) 军中用重典 |
(四) 鼓励百姓监督 |
(五) 因官吏出身不同而区别对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中国传统“法官”的标准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传统“法官”释义 |
二、中国传统“法官”标准及其体现 |
(一)《名公书判清明集》所体现的法官标准定位 |
(二)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体现 |
三、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功能与制度运行 |
(一)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功能 |
(二)中国传统“法官”标准实现的制度保障 |
四、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当代价值 |
(一)转型时期法官标准设定的现状及其问题 |
(二)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司法改革中学术与实务的关系--基于案例指导制度变迁史与学术史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论 |
二、案例指导制度沿革 |
(一) 草创期 (1985年-1999年) :从“案件”到“案例”、从“比照援引”到“指导” |
1. 制度进展 |
2. 实践进展 |
(二) 探索期 (1999年-2005年) :“案例”与“指导”概念的扩展 |
1. 制度进展 |
2. 实践进展 |
(三) 成型期 (2005-2015年) :从“案例”到“指导性案例”、从“参考”到“参照” |
1. 制度进展 |
2. 实践进展 |
(四) 小结 |
1. 制度名称 |
2. 效力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学术史 |
(一) 1985-2005:论争概念 |
1.1985-1999年:“判例”与“判例法”之争 |
2.1999-2005年:判例效力之争 |
(二) 2005-2015:完善制度 |
1. 探索理论基础 |
2. 完善制度细节 |
四、制度变迁史与学术史的交叠:反思法学学术与实务的关系 |
五、结论 |
(8)范应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范应铃所处时代和生平 |
第一节 范应铃所处的时代 |
第二节 范应铃的生平 |
第二章 范应铃的仕宦经历 |
第一节 范应铃的政治主张 |
第二节 范应铃的政治作为 |
第三节 范应铃的处事风格 |
第四节 范应铃的人际交往 |
第三章 范应铃判词的特点和法律思想 |
第一节 范应铃判词的特点 |
第二节 范应铃的法律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宋中奉大夫守大理少卿清敏公墓志铭》 |
二、范应铃年谱 |
致谢 |
(9)宋代判例问题考辨(论文提纲范文)
一、宋朝“例”的种类 |
(一)则例 |
(二)事例 |
(三)条例 |
(四)格例 |
二、行政判例:狭义例、体例、旧例和故事 |
(一)狭义例 |
(二)体例 |
1.法律规范、法、习惯 |
2.先例。体例在作为判例时可以分为个案判例和事件判例。这构成了体例作为判例法的两种类型。个案判例在体例中比较多,在《宋会要辑稿》中较为常见,成为判例的重要称谓。例如: |
(三)旧例 |
1.旧法律、习惯 |
2.判例。旧例作为判例时分为个案和事件两类,即个案判例和事件先例两种。 |
(四)故事 |
1.个案先例 |
2.事件例 |
3.故事作为法律规范、法 |
三、司法例:断例 |
结论 |
四、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宋代“豪横”势力的司法认知和处置逻辑——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中心[J]. 钱宁峰.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4)
- [2]元代法制史研究综述[J]. 陈佳臻.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9(00)
- [3]略论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J]. 李伟,李紫月.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 [4]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视角[D]. 许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8(03)
- [5]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D]. 吴晓倩. 海南大学, 2018(02)
- [6]论中国传统“法官”的标准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样本[D]. 高珂.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论司法改革中学术与实务的关系--基于案例指导制度变迁史与学术史的考察[J]. 肖炜霖. 法律适用, 2017(11)
- [8]范应铃研究[D]. 李倩文. 河北大学, 2017(11)
- [9]宋代判例问题考辨[J]. 胡兴东.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1)
- [10]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J]. 朱敏玲. 法制与社会, 2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