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资借鉴的日本信用担保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陈志辉[1](2020)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探析: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公司法修订实行资本认缴登记制。新制度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激发社会创业活力,但也因缺乏配套制度引发学界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担忧。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就是此次公司法仓促、秘密修改而“集体抑郁”的一个缩影,文章除结语外,分为六部分研究该问题。第一部分为引言。公司法修订实行认缴登记制,引发文章探析的问题。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除了明确规定的破产或清算程序,是否还有其他情形可实现该效果?在系统梳理学界的研究文献后,文章运用规范分析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法研究三种主要研究方法探析前述问题。第二部分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现行法分析。文章着重分析引发实务界和学界讨论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可比照破产)程序,出资应加速到期。公司法的资本制度规定不论是采取文义解释还是扩张解释,都没有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安排,而基于资本显着不足否认公司法人格,无法解决事实前提难以认定、事由单一等难题;合同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不能或无法全面解决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可见,在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没有明确的现行法依据。第三部分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司法困境。文章选取广东省、北京市和上海市三地的司法裁判文书信息,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逐一梳理、统计和分析后发现:三省市法院判决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整体呈现“原则否定,例外支持”出资加速到期的特点,可见出资加速到期存在司法认定困境,应尽快统一裁判思路并着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第四部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应对思路及评析。最高人民法院认识到司法实践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为统一裁判思路已陆续召开会议并出台指导文件。对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秉持着“破产(清算)一元论”的应对思路,即原则上出资只有在破产或清算程序中才能加速到期,而非破产情形下加速到期最终也会实质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一元论”这种“忸怩”的思路会导致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失衡,无法真正解决当前的破产困境,因此亟需调整或转变该思路。第五部分为域外法考察及借鉴。美国已形成完备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理论,诸如基金信托理论、欺诈理论、认购协议理论和法定债务理论。日本和英美有着较为成熟的董事(会)制度,其中日本公司法有公司设立时董事制度,英美国家则构建董事会催缴出资制度。借鉴前述理论和制度,文章认为我国不宜采用诉讼加速到期的单一路径,而应在中国公司法体系内构建董事会催缴出资制度。第六部分为解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措施,即结合现行公司法规定构建董事会催缴出资制度。催缴制度适用情形:一是董事会基于商业判断决议催缴;二是公司章程约定的特定情形出现;三是公司对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于董事会(不设为执行董事)清晰了解公司经营与资金需求,宜被设定为催缴主体。催缴程序为董事会作出催缴决议,再向被催缴股东发出决议文件、书面催缴通知,最后根据催缴进展采取诉讼、公开拍卖等措施。为有效运行催缴出资制度,可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合理设定董事的催缴责任。
马丽[2](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黄斌[3](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姜庆丹[4](2014)在《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文中提出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新型的、综合性的人权,以发展权这一母体性的权利为依托,从农民这一主体向度,循金融这一客体向度,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法律概念。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以金融包容理念为伦理基础,以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为价值归依,是发展权理论在实质正义观和金融包容理念辐照下的深化。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金融发展权项下的一项子权利,属于国民金融发展权,与国家金融发展权地位平等且互动博弈;农民金融发展权以整体金融发展权为实现方式,以个人金融发展权为实现目标;农民金融发展权以内生性的市场自我促进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外生性的政府促进金融发展权为补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兼具公权和私权特征的经济法上的权利。农民金融发展权内涵深刻,包括金融发展主体权、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融资合作权和金融发展救济权五个方面。其中,金融发展主体权是前提和基础,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和融资合作权统称为融资权,是核心和关键,金融发展救济权是保障。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研究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国际社会提出的发展权“国内法保护”问题,可以为发展权内涵的“部门法”具体化和发展权实现的“部门法”保障化开创先河。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体现了金融二元化下农民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在追求自身金融权益满足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权利要求和制度供给,是对以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为引领的传统金融法学的反思和解构,有助于推动传统金融法学理念、价值、制度、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根据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论”,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实质上体现为城乡实物资本获取能力上的差异,资金成为农民经济发展的短板,更是解决农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市场金融环境中,农民由于抵押担保品缺失、经济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金融基础设施短缺、信用文化不足等原因,而成为融资弱势群体,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标准和宗旨参与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必然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落空。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和信用联合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属农性、管理制度的民主性、主体法律形态的社团法人性、资金运作的社区性、设立宗旨的互助性,与农民金融发展权设立目标相同、价值取向一致、实施机制互促,两者具有天然的契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传统农村合作金融缺乏法律规制,在股份制改革的异化发展之路上离农渐远;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缺乏立法扶持而不具备设立的普遍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各种“会”为代表的非正规合作金融因为不被法律认可而处于发展的灰色地带。农村合作金融地位的特殊性、发展的长期性和现实的复杂性,使得其对法制化要求迫切。梳理和分析我国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级上看,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合作金融相关立法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足;从立法的模式来看,多是与商业性银行统一立法或是参照商业性银行的相关立法,没有实现专门立法;从立法的性质来看,多是金融公法性质的规制,而鲜有金融私法性质的保护;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尽管涉及到了各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准入退出、业务运营、组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但欠缺对社员金融发展权和合作金融组织自治权的确认和尊重;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被奉为圭臬,而金融公平则被置若罔闻。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审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制度变迁之路,这其中既有世界合作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也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有轨迹影响,更重要的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理念、模式、性质、价值和内容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相背离。论文遵循“选题论证——视角选取——对象界定——现状检视——经验借鉴——价值更新——制度创新”的逻辑,按照“合作金融是什么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是什么——合作金融为什么要走法治化发展道路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为什么偏离农民金融发展权——怎么样创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之与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相契合”的思路,采用规范研究、价值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溯源传统、考察现实、镜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金融公平价值为引领,以问题研究为导向,以实证研究为支撑,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及社员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五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和创新。
汪丽丽[5](2013)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曹圆[6](2013)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截止2012年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达到5651万家,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市场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在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的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其中,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的发展。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诸多中小企业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这一情况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资本积累和可持续发展。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深入展开研究,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中小企业和融资担保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解读,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现状以及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概念的界定,主要介绍了国际上界定中小企业的主要标准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规定,分析了融资担保的基本概念,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进行了简要概括。第二部分研究美日韩三个不同国家的相关制度,通过对三种不同原则、不同体系制度的研究,寻找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可资借鉴的国外立法经验。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现行的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等进行分析研究,指出我国现有的立法在控制风险、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从进行专项立法、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征信法以及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就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截止到目前,国内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研究已经很多,但大多数是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研究,而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有利于发现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不足及以后发展的方向,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研究起到很好的启示作用。通过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思考,突出制定相关的专项立法等方面的重要性,希望能够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完善提有益的参考。
王洋[7](2012)在《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小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对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数量最大且凝聚力最大的一支企业队伍,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的贡献不可小觑。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中小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的作用更加的举足轻重。然而中国市场经济中,拥有这如此庞大的数量的中小企业,却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而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融资困难,而本研究恰恰就选择了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进而提供一些思路用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本研究所采取的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通过这些方法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中小企业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切入,进而对各国中小企业的判断制度进行详尽介绍。主要是将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美国、日本在其融资体系及其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对比研究,作为国外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优秀经验进行陈列定型,从而在文中作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借鉴和理论支持加以陈述。本研究将目光投向国内,并在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和借鉴的基础上,以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基础性视野来深入挖掘和探索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遭遇屏蔽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提供一些可资借鉴和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当前我国在民间融资方面的监管问题的研究还很少有人涉猎,没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提供足够的理论关怀。但是面对不得不贷款融资的巨大需求,民间资本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催生了民间融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本研究确立一个基本思路,与其对民间资本采取围追堵截的压制态度,不如尊重市场机制和货币流通规律,改堵为疏,将更明确的合法地位赋予民间融资,以监管的方式减少民间融资的风险,同时也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窘境。
孙超[8](2011)在《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文中指出着名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所着《经济法原理》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假如我们问影响人类财富最深刻的发现人是谁?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会毫无顾忌的回答——就是那个首先发现债权是可以销售的商品的人。而应收账款融资正是“债权销售”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通过债权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将蕴涵于应收账款内的财产价值予以提前变现,内在暗合了金融的逻辑,外在表彰为债权的流转。而债权流转与物权变动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充其量仅为同等价值形态的物的相互转化,而前者涉及到未来利益的提前变现,如此足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在这一点上,使得债权交易在本质上与融资、金融等相联系。如果说静态的债权是作为社会经济的信用联系纽带而存在,那么动态的债权流转则赋予了债权第二次生命。以应收账款这种典型的金钱债权为例,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收账等负担。但若将其转让或用作担保,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从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若将视野扩大和放宽,可观察到当今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中,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已逐渐与信用证并驾齐驱;在欧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担保权的执行陷入困境,并使债权之利用趋向规模化与社会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这些创新模式在本质上均与债权转让或担保的法律规则息息相关。另外,应收账款的充分利用,反过来又能鼓励以赊销方式为代表的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应收账款融资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之保驾护航。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制,以促进应收账款为代表之金钱债权的流转,又如何把握时代脉动,对现行之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以使其顺利活化为融资工具,完成从静态资产向动态资本之跨越,确属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课题。具体而言,为保障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必须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而该理念不但会将对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法律规范的设计产生重要影响,而且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亦应随之转向。即以实现金钱债权的顺畅流转为首要目的,并努力保障债权的交易安全,提升债权的融资效率。而此目的主要应该通过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或担保权人的利益来实现。这也是本文将一以贯之的“理论红线”。即各部分都将围绕在立法上如何促进债权流转,真正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价值进行探讨,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下债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的演进”做一关联分析,落脚点是在促进债权流转的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发现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在宏观的立法理念与微观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在解释论上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或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论上则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构建合理的法律规则。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七章,主要论述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方式、客体、公示方法、登记程序、顺位规则、实现机制等:第一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分别探讨了作为法律概念的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首先,应收账款本来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当其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由于法律概念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其原本含义会有一定差别。这体现在充当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在法律本质上具有二维性,即金钱债权性与财产权性,前者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特点,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其次,在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方面,首先应注意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的形态在各个国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以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为界定标准。对争议最多的“不动产收费权”,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均应属于特殊的应收账款。此外,在立法论上,宜对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除了在公共政策上不宜充当融资工具的权利外,使其囊括所有以付款请求权为核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这样既可适当软化物权法定原则,又能逐渐统一相关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并适用简单、透明、高效的电子登记程序。再次,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论述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前者探讨了应收账款融资之所以能在各国蓬勃发展,一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及信用的扩展,债权无论在地位上还是数量上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二是因为债权流通性的增强,并且各国法律均对之加以肯定、承认与保障、促进。后者从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自身特点以及宏观经济发展等四个角度论证了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现实背景下具有怎样的经济价值,这也正是整篇文章的实践意义所在。第二章为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现代应收帐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本身即为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一种直观反应,即该理念在现代经济中已通过更加多样化的途径予以表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中是否含有担保贷款的意图及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最终由何人承担,基本可划分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两大类。首先,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在各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我国的制度选择方面,《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基本可以实现大陆法系中债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因此让与担保就不必在我国法定化;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解释论应遵循促进债权流转的现代理念,而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质押制度,须转向于英美法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寻找制度资源;在立法论上应借鉴英美法中的浮动担保的机制,以实现担保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应收账款的方式在各国达到了较为一致的程度。在我国的制度选择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立法上应同时承认;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在性质上均可归类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有了美国次债危机的前车之鉴,法律上承认两者的同时应设计相应规范以避免信用风险;《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与促进债权流转的理念明显不符,这导致其具体规则的不妥当性,在立法论上应予检讨。再次,尽管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两者均有一定程度的融合。只不过前者采用了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而后者采用了直接吸收的规范模式。因此应从中抽象出一个能够涵盖两者的上位概念——应收账款融资,并秉承求同存异的立法准则,一方面建构其共同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保留其特殊的法律规范。在立法论上采用德国民法典那种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更为现实之选择。第三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实践中,仅利用单笔现存的应收账款融资的现象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批量应收账款一并参与融资。这必然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附禁止转让约款以及部分应收账款等的转让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有无特殊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法制均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肯定乃至鼓励的阶段。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之客体范围的扩大,正是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典型体现之一。首先,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如果说信用经济的初步发展开始使现实债权具有了相当高的交换价值,那么信用经济的高度发达则赋予了未来债权以更为巨大的财产价值。这也为其充当融资工具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的现实需求又使其在法律上被肯定。另外,一方面应允许受让人或担保权人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在未来应收账款产生前预先取得对抗第三人之地位,另一方面需通过合同内容、公序良俗原则、外部公示、金融监管等途径限制未来应收款融资的法律效力,以防止金融资本对企业经营自由的过度侵入。其次,对于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宏观的价值判断层面,至少于应收款融资领域,财产流通以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要高于合同自由及静态安全的价值;在微观的利益衡量层面,否定禁转约款在受让人\质权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有利于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并对经济发展有益无害,而肯定其在转让人\出质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又不会对账款债务人造成过大损害,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再次,对于主体具有特殊性的应收账款及部分应收账款,无特殊的立法政策考虑的情况下均应予以承认。第四章为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确定。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质押还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均应采纳公示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应收款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债权的顺畅流转。传统的公示方法,如交付债权证书或通知账款债务人等,很难真正起到公示的作用。而现代法制以UCC为开端,采取了登记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亦采纳了该模式。首先,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应该具有信息的传递功能、权利顺位的决定功能以及优先权的确认功能,而至于国家管制的功能、推定功能及善意保护功能,是该种登记不必要和不可能承担的。这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不同,起源于UCC中的通知登记应为最恰当的选择。此种登记仅需由受让人或质权人一方向登记机关为以一定格式之表格申报,而其申报内容仅为足使第三人获知担保权之性质及范围所必须之基本讯息,在允许对标的物做概括性或类型性描述的同时,并不要求其提供转让或质押的原始合同。我国《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登记程序即为通知登记的典型体现,在整体上是妥当的。其次,尽管通知登记能够很好实现公示目的,但仍须注意对其收益与成本的衡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通知登记为内核,以电子登记为形式的现代化登记系统将能够更有效率的运行,反过来支持了通知登记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可行性。再次,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无论从该登记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抑或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来看,还是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现行法中的登记成立主义均为最妥当的选择。第五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建构。登记程序如何设计主要取决于登记在实体法上所欲达成的目标,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其也蕴含有鲜活的利益冲突,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既然立法者一贯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之立法理念,那么该理念也必将渗透到登记程序的构建中,主要就体现在降低应收账款受让人或质权人的登记成本,采取侧重保护其利益的法律机制等。首先,在登记的基本理念上,应坚持通知登记、电子登记的基础架构,而由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具有合理性,这己为实践所证明。另外在立法论上,《登记办法》中规定的通知登记程序并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规定质权人\受让人强制性提供详细信息的义务。其次,在登记的具体内容上,通知登记的精髓在于将信息供给机制进行分割。出质人\转让人的姓名、名称或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标志必须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而质权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并不作为检索标准,对其要求可适当放宽;对于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的程度;登记的有效期限以及被担保债务的最高限额均为必要记载事项。再次,在登记和查询登记的具体程序上,应采取单方申请、形式审查的原则,而展期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程序及其效力也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不同,须注意区分。第六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围绕通知登记制构建顺位规则具有正当性,但一方面该规则须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业实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这就对全面合理的顺位规则产生了更高的制度需求。首先,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质押,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在我国采电子登记的背景下,登记申请时间与登记信息向第三人展示的时间几乎同步,并具体到秒,使先登记规则的适用更加公平。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转让,原则上亦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须在立法中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机制;例外情况下可采取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以保护应收账款的非专业受让人。再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卖方之间的复杂的权利冲突,原则上均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当然,其前提是各登记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合理的整合或统一。最后,当债务企业破产时,须区分现实应收款与未来应收款而采取不同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前者,只要登记时间在企业申请破产前的,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后者,质权人或受让人不能对企业申请破产后取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第七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首先,受让人或质权人权利实现机制的核心是使账款债务人知悉融资行为并强制其转变清偿对象,而这正是要由通知完成的任务。但是通知的效力仅应局限于对抗账款债务人,其并非决定应收账款归属的因素。另外通知性质上为观念通知,生效应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的折衷模式,受让人可成为发出通知的适格主体,但对此类通知的效力须作适当限制。预先通知无效,而迟延通知和后继转让的通知有效。通知不必拘泥于一定形式,在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中发展出来的特殊的通知形式应予肯定。其次,须合理设计应收账款融资实现过程中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并完善出质人或转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尤其是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规则,遵循账款债务人的利益不因转让或质押而受损的一般原则。再次,《物权法》未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做出规定,是为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赋予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直接收取权。
谢沛善[9](2010)在《中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等经济特性,使得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本形成不足、发展资金短缺的窘境。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支持对于加快产业部门的资本形成,改善和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是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核心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是交织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两个产业的互动性机制,是一种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度性安排。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借鉴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金融发展理论等的合理因素,运用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及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论述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的内生逻辑和现实依据,探索金融支持制度安排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与促进机制,构建了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联度模型,对中日两国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着重探讨中日经济转型发展背景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选择与实施问题,并通过两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变迁轨迹、制度绩效与经验得失等比较研究,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论文首先考察和分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政策的生成逻辑与发展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战略性地位,要求各国必须加强资本形成规模与速度,以便保证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投入。然而由于受产业技术经济特性的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遭遇资本形成不足和资本配置低效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产业资本形成比率不高,投资约束明显。这自然地成为引发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基本依据,金融支持因而也成为推进并实现一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切入点。从货币金融维度出发,如何有效地进行金融资源动员和对金融资源进行高效的配置,就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核心要务之一。第二,从产业与金融的互动关系角度,考察和分析了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并构建计量模型,对中日两国金融支持的绩效进行了实证考察。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发展表现为金融资产规模的增加、金融结构的优化以及金融效率的提升等。社会化生产和分工使得资本能否顺利筹集和融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内外涵增长的必要前提。金融规模的扩张为高新技术产业资本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前提,金融结构的完善则为金融资源的有效转化提供强有力的平台保障,而金融效率的提升更是为产业发展中资本的快速集聚和高效运用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支持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蕴含着丰富的政策意义,本研究优化选取反映金融总量、金融结构、金融效率的核心指标,筛选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衡量指标,构建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联度模型,考察分析中国和日本金融规模成长、金融结构优化与金融效率提升与产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协整分析结果表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与产业发展之间具有长期的正向相关关系。进一步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则表明,两国各变量之间作用方向却不太相同,中国金融规模和金融效率指标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而日本的金融结构指标则对于高技术产业增长有着显着的促进作用。最后,从两国金融业与高新技术产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科技金融结合的不同程度,对检验结果进行了解释性说明。第三,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中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经济发展战略、科技与产业政策、企业行为特征以及金融环境等方面考察了中日两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环境条件,梳理了中日两国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支持制度的演进轨迹,概括了中日两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总体特征,并对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绩效进行了评价。中日两国为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金融支持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独特的制度环境,而且该系列支持制度的安排和变迁,不仅提供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来源;促进了两国经济与技术上的加快赶超,而且也进一步增强了两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竞争力。当然,基于金融支持的内在基础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经济发展的模式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路径必须作出根本性的调整时,金融支持制度的转型也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两国的经济结构性条件也说明了金融支持制度的转型面临着方向确定以及路径抉择等方面的困境,因而必将是一个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过程。第四,从提高金融支持效率的角度,分析探讨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之金融支持制度优化与设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是制度安排所关注的重点,效率问题是资源配置的核心。金融作为社会资源动员和经济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与重要方式,如何提高金融效率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内在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作为促进产业发展的一种战略性机制,其核心职能就是要以制度供给的完备性和高效率的传导机制为导向,通过优化与设计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安排,建构科学合理的金融支持体系,改革创新金融资源集聚与配置机制,设法增强金融支持的力度与效率,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形成规模和投资效率的不断提升。本研究的可能创新突破在于:一是尝试从中观层次分析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互关系,揭示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内在机理,试图构建金融支持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二是从金融总量扩张、金融结构优化及金融效率提升等三个角度综合考虑金融发展水平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构建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联度模型,不仅弥补了以前文献多从定性角度分析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足,而且也尝试对当前研究仅关注金融发展或金融体系的某一方面与产业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拓展;三是梳理了中日两国金融支持制度的构成及其演进轨迹,归纳总结了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的绩效、效率损失角度对两国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效果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的制度转型的必然性及可能趋势,为我们探讨转型以来两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金融制度的变迁提供一个富有历史感的视角,为重新思考渐进式改革进程中金融支持制度的优化与设计提供现实的案例分析;四是对日本战后以来,金融对产业的高效支持与高新技术产业奇迹式的快速发展,以及九十年代以来的长期经济萧条背景下的系列金融变革的探讨,也为下一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了参照系。虽然作者对所选择的研究方向深信不疑,但对于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研究目标却不敢断言。本文至少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从产业中观的角度地考察金融支持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理、绩效等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较为现成的理论支持,本文尝试结合资本形成理论、金融发展理论等已有成果提出的基本分析框架及研究略显粗浅。二是在金融支持能在多大程度上决定或贡献于产业发展方面,本文虽然尝试通过协整分析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判断两者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但由于受统计时期偏短和时间序列数据不足的影响,其推断和估计仍是粗略的。三是中日两国大的制度变革始终不断,金融支持的一些影响与效果并未清楚地显现出来,要准确地把握转型过程中制度的变迁及其绩效,这难度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对论文的质量客观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郑启福[10](2010)在《中国合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合会作为一种民间资金融通形式,不仅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在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长期存在着。传统社会中,这种依靠血缘、地缘、信任等因素自我调节的民间合会起到了缓急相济、互通有无的互助作用,有效地缓解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面临的资金困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改革开放以后,合会这一传统的资金融通形式再次活跃,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为流行。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对合会问题进行直接的立法规范,这给合会的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带来诸多障碍,同时,因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一些地方的合会畸形发展,引发了大规模的合会倒会事件,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现阶段,合会虽然具有一定的倒会风险,但更具有诸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例如:在金融抑制的背景下,合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是金融深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投资渠道过于狭窄的情形下,合会可以成为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合会可以提高合会参与者的消费能力,促进社会消费的发展;合会还具有相应的社会功能,如增加团体的凝聚力等。在金融政策逐步开放、金融环境不断宽松、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我国完全可以根据民间合会的实际运作情况,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会法制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合会法律制度,以引导和规范合会的发展,从而在防范合会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合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可以将合会区分为民事合会和商事合会进行规制,分别构建民事合会法律制度和商事合会法律制度,其中民事合会法律制度包括民事合会的设立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商事合会法律制度包括商事合会的经营主体制度、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
二、可资借鉴的日本信用担保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可资借鉴的日本信用担保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探析: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现行法分析 |
(一) 破产法规定分析 |
(二) 公司法规定分析 |
1.公司资本制度——文义解释视角 |
2.公司资本制度——扩张解释视角 |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
(三) 合同法规定分析 |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司法困境 |
(一) 同案异判 |
(二) 个别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三) 常态否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四) 小结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应对思路及评析 |
(一) “破产(清算)一元论”应对思路 |
(二) “破产(清算)一元论”的固有缺陷 |
1.无法克服破产困境 |
2.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失衡 |
五、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域外法考察及可资借鉴之处 |
(一) 域外法考察 |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理论 |
2.公司董事(会)制度安排 |
(二) 可资借鉴经验 |
1.不宜采诉讼加速到期的单一路径 |
2.构建董事会催缴制度 |
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解决——构建董事会催缴出资制度 |
(一) 催缴出资的适用情形 |
(二) 催缴出资的主体——董事会 |
(三) 催缴出资的程序 |
(四) 董事催缴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3)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4)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现状和评价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和评价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和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历史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3.5 实证分析法 |
1.4 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 |
1.5.1 研究难点 |
1.5.2 研究创新 |
1.6 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
1.6.1 研究不足 |
1.6.2 研究展望 |
第2章 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农民金融发展权 |
2.1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理论探源 |
2.1.1 权利渊源:人权法中的发展权 |
2.1.2 价值归依: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 |
2.1.3 伦理基础:包容性增长下的金融包容理念 |
2.2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和内涵分析 |
2.2.1 权利属性界定 |
2.2.2 权利内涵分析 |
第3章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
3.1 合作金融的特殊性分析 |
3.1.1 合作金融的概念界定 |
3.1.2 合作金融的法律特征分析 |
3.2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
3.2.1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主体权的契合 |
3.2.2 农村合作金融与自由融资权的契合 |
3.2.3 农村合作金融与公平融资权的契合 |
3.2.4 农村合作金融与融资合作权的契合 |
3.2.5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救济权的契合 |
小结 |
第4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现实异化及立法缺陷审视 |
4.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发展 |
4.1.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历史轨迹 |
4.1.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中三种代表模式对比 |
4.1.3 L省 K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情况的调研分析 |
4.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分析 |
4.2.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梳理 |
4.2.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探讨 |
4.2.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5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域外立法经验借鉴 |
5.1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1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2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3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4 印度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2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
5.2.1 注重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化 |
5.2.2 坚持合作制的基本法律原则 |
5.2.3 保障农民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 |
5.2.4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主体各方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
5.2.5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法律制度 |
5.2.6 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法律制度 |
小结 |
第6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更新 |
6.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目标选择 |
6.1.1 传统金融法二元价值目标的突破与革新 |
6.1.2 金融公平价值在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引领 |
6.2 金融公平价值在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具体解构 |
6.2.1 平等的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制度 |
6.2.2 机会均等的农村合作金融准入法律制度 |
6.2.3 自主规范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法律制度 |
6.2.4 差异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
6.2.5 补偿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救济法律制度 |
小结 |
第7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
7.1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
7.1.1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7.1.2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
7.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创新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法律制度 |
7.2.1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独立的合作社法人属性 |
7.2.2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主体权利区分法律制度安排 |
7.2.3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结构优化法律制度安排 |
7.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
7.3.1 农村合作金融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安排 |
7.3.2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法律制度安排 |
7.4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
7.4.1 确立银监会为基础的合作金融政府监管 |
7.4.2 重塑省联社为核心的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监管 |
7.4.3 突出社员和监事会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内部监管 |
7.5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社员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7.5.1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民主管理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2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盈余分配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3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股份处置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4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监督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5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金融服务优先和优惠权法律制度安排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三、 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一、 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
二、 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
三、 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
第二节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
一、 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
二、 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
三、 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
四、 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
六、 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
二、 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
三、 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
引子: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
第一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
一、 1949-1978 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
二、 1978 年-1995 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 |
三、 1995-2004 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
四、 2005-2010 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
五、 2010 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
二、 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
三、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
一、 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
二、 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
三、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一、 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
二、 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
三、 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
一、 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
二、 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
三、 强制替代的代表:20 世纪 50 年代的印度、泰国 |
四、 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
一、 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
二、 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
三、 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
四、 安全:适度监管 |
五、 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
一、 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
二、 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
三、 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
一、 监管理论述评 |
二、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
三、 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
四、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
第四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
一、 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二、 监管权限的设定 |
三、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五章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
二、 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
三、 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
第二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
一、 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
二、 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
三、 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
第三节 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
一、 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
二、 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
三、 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
四、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1 |
附录 2 |
(6)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相关问题概述 |
(一) 中小企业界定 |
(二) 融资担保的基本概念 |
(三)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
1. 内部融资现状 |
2. 外部融资现状 |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
(一)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概况 |
(二)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概况 |
(三) 韩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概况 |
(四) 国外经验借鉴 |
1. 完善资金补偿机制 |
2. 建立专门信用担保机构 |
3. 完善企业征信体制 |
4.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
(一)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现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2. 《中小企业促进法》 |
3. 其他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
(二)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不足 |
1. 立法层次较低 |
2. 风险分散机制方面法律缺乏 |
3.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不健全 |
4. 宏观政策体系尚未形成,管理混乱 |
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制度的法律思考 |
(一) 制定相关的专项立法 |
1. 制定比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层次更高的法律法规 |
2. 兼顾上级法律制度 |
(二) 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相关规定 |
1. 制定风险控制相关法律 |
2. 制定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法律 |
(三) 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征信立法 |
(四) 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的视角新 |
1.4.2 提出的对策新 |
第2章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融资渠道现状 |
2.1.1 内源融资渠道分析 |
2.1.2 外源融资渠道分析 |
2.1.3 融资形式存在的问题 |
2.2 中小企业经济的增长、融资情况 |
2.2.1 经济增长分析 |
2.2.2 融资情况分析 |
2.3 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 |
2.3.1 推进企业产权制度和激励机制改革 |
2.3.2 实现企业发展的规模化 |
2.3.3 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与法律分析 |
3.1 美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
3.1.1 法律保障体系 |
3.1.2 融资供给体系 |
3.1.3 融资支持体系 |
3.1.4 信用担保体系 |
3.1.5 融资指导服务体系 |
3.2 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
3.2.1 法律保障体系 |
3.2.2 融资支持体系 |
3.2.3 融资供给体系 |
3.2.4 融资担保体系 |
3.2.5 融资指导服务体系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完善 |
4.1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
4.1.1 改变企业自身先天不足问题 |
4.1.2 增强中小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 |
4.1.3 完善法制,创造良好的融资外环境 |
4.2 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
4.2.1 客观原因:当前体制不适应中小企业融资 |
4.2.2 主观原因: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缺位 |
4.2.3 建立民间互助组织、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
4.3 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解决对策 |
4.3.1 加强财务管理,塑造企业形象 |
4.3.2 改善外部环境,使企业切实得到应有的待遇 |
4.3.3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
4.3.4 加强整合,建立银企新型战略伙伴关系 |
4.4 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解决对策 |
4.4.1 加强企业股票融资能力 |
4.4.2 拓展中小企业债券市场融资渠道 |
4.4.3 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
4.4.4 实行资产证券化、盘活资产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本文的实践意义 |
二、本文的理论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内涵分析 |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意义分析 |
二、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 |
一、应收账款外延界定的基本标准 |
二、应收账款外延界定中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 |
一、债权地位之提升 |
二、债权流通性之增强 |
三、现行法律体系之接纳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价值 |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大陆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二、英美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三、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独立性 |
二、保理融资 |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
四、我国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诸法律制度的适度融合 |
一、比较法的考察 |
二、求同存异之立法准则 |
三、我国的制度选择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 |
第一节 未来应收账款融资 |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比较法考察 |
三、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经济动因及理论基础 |
四、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效力及其限制 |
五、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法上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二节 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禁止转让约款的表现形态及解释路径 |
二、禁止转让约款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
三、禁止转然约款效力的应然选择 |
四、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三节 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应收账款融资 |
二、学校、医院等公益法人的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节 部分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比较法考察 |
一、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公示方法 |
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三节 应收帐款融资登记的功能及其限度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功能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功能的限度 |
第四节 通知登记制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
一、通知登记制的基本特征 |
三、通知登记制之利益衡量 |
第五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检视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立法论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解释论 |
第五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程序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基本框架 |
一、通知登记 |
二、电子登记 |
三、登记机构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具体内容 |
一、出质人/出让人的基本信息 |
二、质权人/受让人的基本信息 |
三、担保物描述的信息 |
四、登记期限 |
五、主债权合同金额 |
第三节 登记和查询的具体程序 |
一、初始登记 |
二、变更登记 |
三、展期登记 |
四、注销登记 |
五、异议登记 |
六、登记查询 |
七、登记费用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
第六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一节 应收帐款双重出质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出质的两种形态 |
二、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的顺位规则 |
三、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顺位规则之具体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应收帐款双重转让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一般顺位规则 |
二、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例外顺位规则 |
第三节 延伸利用与直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权利冲突之表现与原因 |
二、浮动抵押权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三、所有权保留卖方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现实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二、将来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第七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通知机制 |
一、通知的功能与性质 |
二、通知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
三、通知的具体要素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担保权之移转 |
二、形成权之移转 |
三、证明文件的交付 |
四、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转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账款债务人抗辩权之行使 |
二、账款债务人抵销权之行使 |
三、弃权条款的效力 |
四、转让合同内容变更的效力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机制 |
一、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一般机制 |
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特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中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基础与概念界定 |
1.2.1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2 相关概念和研究范畴的界定 |
1.3 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框架 |
1.4.2 创新之处 |
1.4.3 难点及不足之处 |
2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资本形成 |
2.1 资本形成理论研究的若干维度与启示 |
2.1.1 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资本形成理论 |
2.1.2 产业层次的资本形成理论 |
2.1.3 货币或金融维度的资本形成理论 |
2.2 资本形成是实现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
2.3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本形成的主要渠道分析 |
2.3.1 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形成中内源融资的作用及局限 |
2.3.2 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形成中的财政作用及局限 |
2.4 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形成缺口与金融支持的必然 |
3 金融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分析 |
3.1 金融规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
3.1.1 资本形成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基础 |
3.1.2 金融总量增加是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形成的重要前提 |
3.2 金融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
3.2.1 金融结构影响着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方式和效率 |
3.2.2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阶段与金融结构的抉择 |
3.3 金融效率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
3.3.1 金融动员方式与金融效率 |
3.3.2 金融效率促进产业发展的传导途径 |
4 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模型的构建及实证研究 |
4.1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金融发展的指标体系评价 |
4.1.1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标体系评价 |
4.1.2 金融发展的指标体系评价 |
4.2 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模型的构建 |
4.2.1 金融发展衡量指标的选择 |
4.2.2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衡量指标的选择 |
4.2.3 模型的构建 |
4.3 中国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证研究 |
4.3.1 数据来源 |
4.3.2 单位根检验 |
4.3.3 协整检验 |
4.3.4 误差修正模型检验(VECM) |
4.3.5 因果检验 |
4.4 日本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证研究 |
4.4.1 模型的构建 |
4.4.2 数据来源 |
4.4.3 单位根检验 |
4.4.4 回归分析 |
4.4.5 因果检验 |
4.5 实证结论的比较分析 |
5 中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比较分析 |
5.1 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5.1.1 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 |
5.1.2 分析框架 |
5.2 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制度分析 |
5.2.1 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环境条件 |
5.2.2 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构成 |
5.2.3 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特征 |
5.2.4 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绩效评价 |
5.2.5 影响金融支持可持续性的问题 |
5.3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制度分析 |
5.3.1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环境条件 |
5.3.2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构成 |
5.3.3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基本特征 |
5.3.4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绩效评价 |
5.3.5 金融倾斜的支持政策的可持续性与改革反思 |
5.4 中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比较分析 |
5.4.1 金融支持环境的比较 |
5.4.2 金融支持理论依据的比较 |
5.4.3 金融支持政策的比较 |
5.4.4 金融支持实施机制的比较 |
5.4.5 金融支持制度变迁趋势的比较 |
5.4.6 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比较 |
5.4.7 金融支持体系调控平衡比较 |
6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制度的优化与设计 |
6.1 基于金融规模角度的制度优化与设计 |
6.1.1 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
6.1.2 努力提高经济证券化程度 |
6.1.3 积极创建良性循环的金融生态环境 |
6.2 基于金融结构角度的制度优化与设计 |
6.2.1 建立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银行体系 |
6.2.2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
6.3 基于金融效率角度的制度优化与设计研究 |
6.3.1 推动银行组织体系和机制创新 |
6.3.2 推动适合高科技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 |
6.3.3 创新风险资本的运营机制 |
6.3.4 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 |
7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合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Contents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及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五、论文的架构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合会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合会释义 |
一、合会的内涵 |
二、合会的类型 |
三、合会的特点 |
第二节 合会的起源与演进 |
一、我国合会的起源与演进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发展概况 |
第三节 合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探析 |
一、互助合作是合会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
二、合会成员间的信任关系是合会产生和发展的内在保证 |
三、资源匮乏、高利贷盘剥和储蓄机构不发达是合会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原因 |
第二章 我国合会法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合会的立法概况 |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有关合会的立法状况 |
二、改革开放后有关合会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我国合会的司法实践 |
一、合会的刑事裁判 |
二、合会的民事裁判 |
第三节 我国合会的行政规制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合会法律制度述评 |
一、合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涉及合会案件的态度不一 |
三、合会的行政监管缺位 |
第三章 我国合会法律制度构建的价值和依据 |
第一节 合会法律制度的价值思考 |
一、现代合会的功能是合会法律制度的效益价值 |
二、规范合会发展是合会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合会法制化的客观依据 |
一、合会法制化的政策基础 |
二、合会法制化的金融环境 |
三、合会法制化的法律基础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会的立法经验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合会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民事合会的法律性质 |
一、民事合会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探析与检讨 |
二、我国民事合会法律性质的定位 |
第二节 民事合会的设立制度 |
一、民事合会的主体要件 |
二、民事合会的形式要件 |
第三节 民事合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 |
一、会首权利义务的设定 |
二、会员权利义务的设定 |
第四节 民事合会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
一、民事合会的变更 |
二、民事合会的终止 |
三、民事合会的清算 |
第五节 民事合会的风险防控制度 |
一、民事合会的登记备案制度 |
二、民事合会当事人责任担保制度 |
三、民事合会规模和履行期限控制制度 |
四、民事合会当事人相互监督制度 |
五、民事合会行政监管制度 |
第六节 民事合会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
一、民事合会中的法律责任 |
二、民事合会法律漏洞的补充 |
第五章 我国商事合会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商事合会的基础问题 |
一、商事合会的内涵 |
二、商事合会的运作程序 |
三、商事合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商事合会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合会公司经营商事合会的立法构想 |
二、核准现有金融机构经营商事合会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附录1 问卷调查表 |
附录2 合会会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可资借鉴的日本信用担保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探析:困境与出路[D]. 陈志辉. 山东大学, 2020(02)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3]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4]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D]. 姜庆丹. 辽宁大学, 2014
- [5]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汪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6]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曹圆. 吉林财经大学, 2013(S2)
- [7]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洋.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2(03)
- [8]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D]. 孙超. 山东大学, 2011(12)
- [9]中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谢沛善. 东北财经大学, 2010(08)
- [10]中国合会法律问题研究[D]. 郑启福. 福建师范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