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论文文献综述)
罗坚[1](2021)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近5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数量上涨了将近10倍。天价标的额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也经常登上新闻报道,理论与实务界围绕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争议也不曾间断过。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从诞生到现在17年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更新,由于年代久远且经济局势与当时相比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已经很难应付新的案件情况。新《证券法》补充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部分,但依旧不足以应付司法实务中种类众多、纷繁复杂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本文通过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定义和特征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进行界定;并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观察其总体特点。阐述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2)对于揭露日的规定太过模糊,无法适用。(3)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4)司法实践中存在太多种投资者损失计算的方法,原被告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通过研究国外的证券法律体系,学习其在证券虚假陈述方面的经验总结与可借鉴的地方。美国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使用的“直接损失法”,其科学性与严谨性值得其他国家效仿。日本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金额采用损害赔偿额推定的方式来计算。这一计算方式有其自身的特别优势。英国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高标准要求,以及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需承担的极高的败诉成本,都值得我国借鉴。针对于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中显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议与解决方法。即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标准进行一个统一;确定一个具体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原则,明确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界定方式;针对不同的虚假陈述形态,确定一个统一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采纳移动加权平均法,准确计算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证券的平均成本,以此确定投资者的损失金额。
李青旭[2](2020)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探讨》文中提出本研究首先梳理了学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损害赔偿量化问题等已有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近年来涉及系统风险认定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归纳出诸如系统风险概念界定模糊、系统风险裁判思路不统一等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问题。最后,结合美国、日本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上的一些成熟经验,从立法规制、司法实务两个维度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规范系统风险认定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论文绪论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厘清了一些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与系统风险认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探讨了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到第四章是本论文的主文,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涉及系统风险认定问题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裁判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并重点对一系列处于同一时间阶段但裁判结果却不相同的同类案件进行深入考察,从而归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已有的裁判路径以及尚存争议的裁判问题。第三章考察分析了美国、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则,以期能为我国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一些借鉴经验。第四章从立法保障和司法审理两个维度对我国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系统风险认定和剔除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包括系统风险界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完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裁判思路等。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简要地总结了研究中得出的主要观点。
陈银燕[3](2019)在《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参与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数以万计,一旦发生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并非个别,只要有一名投资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接下里就会触发大批投资人的诉讼。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如果法官对于投资人的损害赔偿计算稍有偏差,要么就是损害大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么就会导致某个上市公司的衰败,这两种结果不论是哪一种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而且不论哪种结果都会导致本就不够成熟的证券市场动荡不安。由此可见,证券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要求司法实务工作者能够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地进行损害计量,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该类损害赔偿却没有形成一个准确、明晰的实体处理规则,因为目前的证券立法和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出台的规范还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务中,不仅对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性质问题争议一直存在,而且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也存在争议,而《规定》只是在第18条和第30条有简单的规定,因而造成不同法院不同的做法。而且从大量案件审判中可以发现,该《规定》不仅已经滞后,而且其规定也较为原则和抽象,这一点也集中反映在投资者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和数额计算的问题上。本文首先从搜集的案例中选取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件,总结出了实务中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问题。在第二章中,主要解决的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责任性质问题,先对目前学者的一些观点分歧进行了总结分析,然后主要从合同和侵权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证券买卖不属于“向第三人履行”,也不属于不真正利他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但是我国不承认利他合同。况且,投资人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之间并不是证券买卖合同关系,投资人获得是股东权或者债权,因此不能寻求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而证券虚假陈述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而且虽然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是无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各国实践都认为对该类案件应当进行赔偿。在解决了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性质问题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赔偿范围的问题。第三章先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出发,发现某些范围内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这主要是由于《规定》制定时是以诱多型虚假陈述为模型的,未考虑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而且过分重视虚假陈述实施日的地位。笔者认为,在现行法体系下,法官可以通过个案的调解或和解,或者寻求最高院个案批复的方式来解决个别特殊案件;若要根本解决这一漏洞,还是要对现行法进行完善,可以从弱化实施日的地位、完善因果关系理论、增设兜底性规定几个方向进行考虑。即使损害赔偿范围明确,我国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在第四章中,笔者从检索的案例总结出了几类当前法院适用的几种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直接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然后从合理性、合法性和简便性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最优方案的结论。
王艺超[4](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冯红[5](2019)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的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投资人的损失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并存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情况,即是其中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时,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此影响,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多以导致投资者损害发生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阻断因素,或将其所致损害份额先于虚假陈述所致损害扣除。这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尚须发展和有待成熟的阶段。但本文认为,在作为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证券交易市场中,股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与投资判断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其披露的真实性对于投资者利益甚为重要。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成熟过程中,应逐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以“直接损失法”,即直接计算出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以及虚假陈述因素所占价值,进而推出不需要被告赔偿的非虚假陈述因素所占金额。目的是敦促上市公信息披露真实、可靠,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成熟运作。
周莉欣[6](2019)在《我国虚假陈述赔偿额计算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2003年首次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其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即对该计算规则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通过逻辑演绎的方法寻求我国现阶段及未来证券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多种赔偿计算规则并存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体系。围绕这一中心问题,本文分为四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提出问题。通过收集与分析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对我国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运用现状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对《若干规定》中计算规则适用的普及性、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法院对于计算规则的创新等问题予以关注。然后在此基础上,发现了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对我国司法的指导程度以及立法缺陷。文章第二部分,提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确定原则。由于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最终确定赔偿权人获得赔偿数额的具体方法,不同计算规则即使是有细微的差别,最终得出的赔偿数额则有可能天差地别。所以,计算规则的确定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证券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不同情况下尽可能的平衡赔偿权人与赔偿人的利益,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障公平的实现。本部分即分别论述各个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在不同计算规则中的体现与影响。文章第三部分,对计算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划分三个不同类型的计算规则本部分结合案例,运用演绎的方法对适用情况、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分析比较中考虑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法系等因素对于法院采用计算规则的影响。并在最后比较、总结不同方法所侧重的关注点以及其间的差异。文章第四部分,以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为立足点,结合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对不同类型计算规则在我国适用或改进提出构想。我国需要转变对于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一刀切的思维,对于不同情况予以更加细腻的关注,更仔细的平衡纠纷双方的利益。最后得出我国现阶段及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构建多种赔偿计算规则并存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体系的结论。
钟舒羽[7](2019)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以投资者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索赔案为例》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在评估公司财务状况时的主要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事件的频频发生引发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再一次的信任危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直接导致了审计失败的结果,具体表现包括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当投资者因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居多,却较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必须重新审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选取投资者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索赔案详细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的缺陷以及存在缺陷的原因,并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异同,旨在吸收国外法律体系中的精华,摒弃当前我国落后的理论和方法,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改进建议。在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会计师事务所,而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却未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究其原因,这是我国法律法规未将注册会计师列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所致。由于没有直接将注册会计师列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主体的法律条文,注册会计师常常能够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逃过一劫,立信案中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也不例外。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才是在审计执业过程中的直接责任人,其对虚假陈述行为要负直接责任。因此,本文创新性地提出要建设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间的责任分摊机制,并采取连带责任法、平均分摊法或比较分摊法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间进行分摊。通过案例研究,本文得出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缺失、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投资者索赔困难等结论。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促进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本文提出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参考的几点建议:一是将注册会计师列为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二是有关部门应确认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已取消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改进相关法规以加快取消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三是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惩罚性赔款规定,进一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四是改进对注册会计师过错程度的区分方法,为法院审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提供理论依据。
廖升[8](2018)在《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假陈述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含以下诸方面:(1)加害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符合相应主体归责原则的要求;(3)受害人确有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的存在。此四要件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核心,亦为责任承担判断之关键。文章以证券市场为语境,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切入点,以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为主轴,探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本质和认定标准,目的是为我国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的解释和完善提供指引。导论交代了研究的动因和意义,在概括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以证券市场为语境,以侵权责任为切入点对虚假陈述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侵权行为认定,从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的行为认定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对五花八门的判决以及繁多的法律规范加以区分和统一: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认定上应从统合性和类型性两个角度出发。统合认定标准是虚假陈述行为认定的前提,不符合统合性标准的行为肯定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而符合统合性标准的行为虽有可能但并不必然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还需从类型性标准出发予以具体认定。只有先符合虚假陈述统合性认定标准这个前提,并且符合虚假陈述各类型的类型性特征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而虚假陈述四个具体行为的共性是其所具有的重大性和公开性。至于类型性的认定标准,针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具体形态进行了分点论述。在虚假记载中,本文在对信息本身的特点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此种关键“真实性”的三分法的判断方式。有关误导性陈述的分析,在明确误导的具体类型的前提下,提出了四构成要件的判断方法。有关重大遗漏的论述,通过总结、分析现有的学术观点,同样提出四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至于不正当披露,则从时效性和法定形式角度对不正当披露的认定标准加以探讨。第二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是为了解决《证券法》与法释[2003]2号之冲突,并引发实务对虚假陈述归责原则的关注与理解。从施行时间的角度来看,法释[2003]2号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而现行《证券法》是经过修改后于2014年8月31日开始实施。法释[2003]2号作为司法解释,其效力自然弱于《证券法》,且法释[2003]2号是针对修改之前的《证券法》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修订后的《证券法》却未完全吸收法释[2003]2号关于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否应当认为新的《证券法》是对法释[2003]2号中有关内容的否定,在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时,应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准?通过分析与借鉴域外经验,在虚假陈述归责原则上,无需对发起人进行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此时应适用法释[2003]2号的规定,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发起人不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才能免去其侵权责任,此时应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纳入到赔偿主体范围内,若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即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认定其赔偿责任。专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应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或替代责任。建议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其他需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单列出来明确规定其赔偿责任以及归责原则。第三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是有关如何在虚假陈述行为和损害赔偿之间建立桥梁的问题。是采纳一分法还是两分法?是学习美国的因果关系两分法,还是移植德国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两分法,亦或是根据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标准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都是本章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合理预见说和直接后果说两种学说的研究,比较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不同,提出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认定的方法,并划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第四章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损害赔偿的确定,分述虚假陈述赔偿范围规定之不足、决定虚假陈述赔偿范围的相关时点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系统风险是否应当扣除以及扣除比例如何度量这四个问题。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时,应当将诉讼费与交通费等间接损失计算在内,同时原告基于信赖产生的手续费也应纳入。另外,本文在监管部门对信披违规作出“公开致歉”这一处罚形式创新的基础上,整理了关于赔礼道歉运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研究,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可以在总结监管部门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补充这一责任承担形式。在实施日认定上,分统合性认定标准和类型化认定标准两种,统合性认定中,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实施日的第一参考。如没有这两类权威认定,则以最早作出虚假陈述的日期为实施日。积极虚假陈述与消极虚假陈述的类型化认定与统合性认定标准不存在适用的先后顺序,法官可根据案情决定适用哪一标准。在计算证券平均价格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与移动加权平均法。在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时还应当考虑系统风险,排除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认定系统风险时,要同时参考各种指数,进行综合认定。结论部分则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文观点进行总结。
李激汉[9](2015)在《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建立类似制度,目前解决证券多数人纠纷的诉讼形式是证券共同诉讼和即将展开实施的证券公益诉讼。从经济上看,当证券私人诉讼标的同类而人数众多的情况出现时,受损投资者的权利碎片化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信息、诉讼风险管理能力、资源等方面不对称推高了交易成本,导致了诉讼市场的“失灵”。一方面,权利的碎片化使受损投资者之间产生“集体行动问题”,使得个人的内在需求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表现出来;而另一方面,律师之间为了争夺客户,也会对小额请求权的投资者予以“选择性遗忘”。为了矫正这种市场“失灵”,法院司法监管就可能变得十分必要。立法支持司法监管的目的自然是为了重建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或者推动权利的重新配置。根据立法的要求,法院也不得不突破“中立”的传统观念,为诉讼“集团或者群体”提供额外的公共产品服务——司法监管。因此,本文提出的中心问题是:证券集团诉讼为什么需要司法监管,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监管。其衍生的问题还包括:司法监管与当事人自治是什么样的一种紧张关系?司法监管的程度如何控制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目前我国证券多数人诉讼立法政策的选择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首先运用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形式作为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替代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即在一方或者多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如果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市场就会出现“失灵”,这时,证券集团诉讼作为制度的替代物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其次,笔者找到了司法监管问题的起点,即证券集团诉讼中多数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为“集体行动”问题面临如何形成“集团”的困境,而司法拟制“集团”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以此为起点,笔者继续研究两种典型集团诉讼中暴露出来的司法监管问题。如集团治理的法院参与、集团赔偿金和费用的分配的司法控制、集团与被告和解的司法监管等。再次,在比较分析中,笔者采纳了英国2000年《民事诉讼规则》修改的成果,将英国证券群体诉讼作为“加入制”证券集团诉讼的典型形态纳入,使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研究始终有两个典型可以相互对照。基于上述研究思路,文章主要包括分成两大内容;理论分析和制度解剖。理论分析包括引言和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七章。序言提出问题;第一章研究证券集团诉讼概念的界定是否应该包含司法监管这一要件;第二章则对为什么证券集团诉讼中需要嵌入司法监管制度而作出经济上的解释;第七章对证券集团诉讼如何设计司法监管制度做出理论上的反思。制度解剖试图解释英美两国如何从技术上构建司法监管制度。包括四章:第三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确认的标准和方式;第四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治理法院参与的正当性和方式;第五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和解司法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第六章分析分析法院对赔偿金确定和分配控制的方式和方法。研究结果表明,赋予法院额外监管权力是证券集团诉讼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证券集团诉讼向正确方向运行的必要条件。有效的司法监管会使证券集团诉讼更有价值。首先,适当的司法监管能够减少当事人交易成本,更加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详言之,司法监管不仅能够破解多数人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也能够解决集团诉讼确认后的“代理问题”。这些作用综合起来,即能够从整体上节约投资者进行诉讼救济的交易成本。其次,在考虑《证券法》上实施什么样的证券多数人诉讼制度时,还需要考虑证券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规律。投资者诉前的多样化投资风险转移和诉讼后的股东财产转移等特殊现象,决定了运用司法监管手段来平衡私人和公共目标的合理性。因为赔偿容易产生“过度赔偿”,而证券违法行为又产生很大的“外部性”,基于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需要证券集团诉讼立法承载一定的公共政策。而这种公共政策只能通过司法监管即司法权的运用来调节。总之,任何国家或者学者没有必要对证券集团诉讼这种制度予以全盘肯定或者否定。这一制度是否给投资者带来福利,是否为社会带来“净收益”,主要决定于如何进行节约社会成本的具体制度设计。从科学的角度考虑,司法监管技术和措施必不可少。我们在设计自身证券多数人诉讼制度时,不应局限于哪一发达国家固有的证券集团诉讼模式。即使是目前世界上两种典型的证券集团诉讼形态,其内部制度也均具有改进的余地。其中关键就是要明白司法监管的作用,并对自身已经实施的司法监管之合适程度不断地进行反思。因此,证券集团诉讼这一制度的发展永远没有终点,如何结合本国证券监管和其他诉讼或者非诉制度的具体情况以及证券市场出现的新型违法问题,适时调整司法监管的力度,是驾驭这匹“烈马”面临的真正问题。借鉴普通法系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经验,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应当引入适当司法监管措施,以发挥其在解决证券多数人纠纷中的应有作用。
刘卓妍[10](2015)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很迅速,证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急需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证券市场上层出不穷的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凸显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不足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方面,虚假陈述责任人及受害人主体资格认定方面,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及范围因果关系方面,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方面等。鉴于此,有必要对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寻找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途径。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对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试图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切人点,阐述虚假陈述损害的内涵及本质,并以此为基点分析虚假陈述损害可否获得赔偿的理论依据。通过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模式的救济方式的异同和优缺点,分析我国统一性虚假陈述救济模式的特点,并据此探寻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通过分析,得出了两方面的结论:其一,在理论基础方面,虚假陈述的本质是纯粹经济损失的一种,在证券市场非对称信息理论及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理论支持下各国法律对虚假陈述损害提供了救济模式。英美法系的救济模式建立在证券市场二分法的基础之上,大陆法系的救济模式一般将其归置于民法体系下,我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并为虚假陈述受害人提供了统一的救济模式。其二,在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以《证券法》第69条、第173条为基础框架,《若干规定》为重要补充,其它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在理论上也有适用的可能,构成了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体系。第二章通过对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探寻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在讨论和批判中对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有更加清晰和统一的认识。通过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问题方面,应该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遗漏行为一并统一于“重大性”标准之下,并通过个案审查具体分析法定披露文件中所要求披露事项中的重大性问题,围绕“重大性”标准重新设计诉讼制度从而取消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在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主体认定方面,我国虚假陈述责任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不同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亦不相同;关于虚假陈述的受害人,应对作为自然人的投资者与作为法人的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区分保护。第三,在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方面,诱空虚假陈述作为证券市场中时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之一,应该对其进行规制。解决《若干规定》对于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空白问题的可能途径之一为,将第18条的第2款规定的“买入”改为“买卖”,同时删除第19条之第1款规定。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宜采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原则,同时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例外的弹性规则,如此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投资者。另外,虚假陈述首次被披露,内容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为市场和投资者所广泛悉知之日即可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披露日,而不必一味将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作为虚假陈述的披露日。第三章通过比较研究突显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虚假陈述损害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寻找更加合理完善的损害赔偿路径及方法。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覆盖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窄,这也是与其它构成要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虚假陈述损害的赔偿计算方法方面,以“证券移动加权平均差额法”作为投资差额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最为合理。另外,赋予法官在认定损害数额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必要和可能,采用实际损失主义为原则,有条件的个案审查为补充的认定方式,不失为一种平衡虚假陈述人与受害投资者及维护证券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途径。
二、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界定及诉讼现状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界定 |
1.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 |
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定义 |
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特征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现状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规定及不足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规定 |
1.虚假陈述行为 |
2.归责原则 |
3.因果关系 |
4.损失计算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 |
1.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缺乏可量化标准 |
2.揭露日认定选择标准不统一 |
3.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不一致 |
4.缺乏较为准确多元的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 |
三、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
(一)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1.美国 |
2.日本 |
3.英国 |
(二)对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 |
1.美国对我国的借鉴 |
2.日本对我国的借鉴 |
3.英国对我国的借鉴 |
四、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统一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标准 |
(二)明确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界定 |
(三)统一因果关系认定方法 |
1.积极诱多型虚假陈述 |
2.积极诱空型虚假陈述 |
3.消极诱多型虚假陈述 |
4.消极诱空型虚假陈述 |
(四)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损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立法沿革 |
1.3.2 虚假陈述行为与系统风险的认定 |
1.3.2.1 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与基本内容 |
1.3.2.2 系统风险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 |
1.3.3 系统风险认定问题 |
1.3.3.1 系统风险的定义 |
1.3.3.2 系统风险认定的争议问题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4.1 规范研究法 |
1.4.2 数据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认定的实证考察 |
2.1 相关案件增长趋势和地区分布特点分析 |
2.2 司法实务中对系统风险的认定结果分析 |
2.2.1 司法实务中关于“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定义 |
2.2.2 司法实务中系统风险因果关系认定思路 |
2.2.3 司法实务中通常选用的系统风险认定指标 |
2.2.4 司法实务中系统风险的具体计算方式 |
第三章 国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规则 |
3.1 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规则 |
3.1.1 美国立法中关于系统风险认定的基本思路 |
3.1.2 美国司法审判中关于系统风险的举证责任 |
3.1.3 特殊时间节点系统风险致损额的认定 |
3.2 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规则 |
3.2.1 日本关于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损害数额认定的基本规则 |
3.2.2 日本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几点经验 |
第四章 规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系统风险认定的建议 |
4.1 完善系统风险认定相关立法 |
4.1.1 确立侧重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立法导向 |
4.1.2 关于《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补充规定 |
4.1.2.1 重新界定《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 |
4.1.2.2 补充《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举证责任 |
4.2 优化认定系统风险审判思路 |
4.2.1 《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认定思路的完善 |
4.2.1.1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思路 |
4.2.1.2 合理选用参考指标和计算方式 |
4.2.2 提升系统风险认定的公平与效率 |
4.2.2.1 增强系统风险认定的准确性 |
4.2.2.2 提高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系统风险认定的效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实务问题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典型案例 |
一、上诉人夏彬因与被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二、马春明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三、何觉敏诉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第二节 虚假陈述实务问题归纳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性质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
三、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
第二章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性质的认定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议及评析 |
一、区分说 |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 |
三、法定责任说 |
四、侵权责任说 |
第二节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 |
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基本理论 |
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三、虚假陈述是否属于违约 |
第三节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 |
一、缔约过失基本理论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三、虚假陈述是否属于缔约过失 |
第四节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
一、侵权行为与纯粹经济损失基本理论 |
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三、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
四、证券法和一般法中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问题 |
第三章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我国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法律规定 |
一、投资差额损失的赔偿 |
二、附属损失的赔偿 |
第二节 我国对投资差额损失赔偿范围规定的问题及分析 |
一、不同证券买卖的时间点与投资差额损失赔偿与否的关系 |
二、我国投资差额损失赔偿范围的问题 |
第三节 比较法中投资差额损失的赔偿范围 |
一、美国 |
二、日本 |
第四节 我国投资差额损失赔偿范围的完善建议 |
一、现行法下的解决路径 |
二、对现行法的完善 |
第四章 投资差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
第一节 计算和界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原则 |
一、因果关系 |
二、客观性 |
三、填平原则 |
第二节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
一、买入平均价的计算 |
二、卖出平均价、基准价的计算 |
三、具体计算方法的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5)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的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案件的司法裁判与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典型案例举要 |
“祁琪与金亚科技、周旭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司法裁判 |
(一)案件事实 |
(二)争议焦点 |
(三)裁判理由与结论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第二章 域外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损害赔偿方法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法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理论及责任承担方法 |
一、市场欺诈理论及立法 |
二、虚假陈述以外风险因素而致损失责任承担方法 |
(一)直接损失法 |
(二)撤销交易法 |
(三)返还不当得利法 |
第二节 德国法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理论及责任承担方法 |
一、投资舆论说、市场欺诈理论与立法 |
(一)投资舆论说与市场欺诈理论并行 |
(二)立法 |
二、一般风险理论与虚假陈述以外风险因素而致损失的责任承担方法 |
第三节 日本法下的系统风险理论及责任承担方法 |
一、非虚假陈述因素理论与立法 |
(一)非虚假陈述因素理论 |
(二)立法 |
二、非虚假陈述因素而致损失的责任承担方法 |
第三章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时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方法 |
第一节 系统风险的确认标准 |
第二节 计算方式 |
一、关于计算方式的主要观点 |
(一)系统风险法 |
(二)点对点分摊法 |
(三)采用个案计算系统风险,按照相对比例扣除 |
(四)由法官酌定 |
二、我国司法实践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的损害赔偿中确定责任分担的方法总结 |
(一)法院酌定扣除法 |
(二)系统风险与虚假陈述直接比例法 |
(三)系统风险与虚假陈述相对比例法 |
第四章 我国应借鉴域外法的成功经验 |
一、我国尚不成熟证券市场的过渡方法——应当将系统性风险扣除的计算方式予以固定 |
二、未来市场成熟,应当向美国法靠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虚假陈述赔偿额计算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虚假陈述赔偿额计算规则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 |
(一)虚假陈述赔偿额计算规则司法适用现状 |
(二)虚假陈述赔偿额计算规则司法适用困境 |
二、计算规则的确定原则 |
(一)标准一致性原则 |
(二)尊重证券交易市场规律 |
(三)以法律关系的确定为基础 |
(四)非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突破 |
三、计算规则的类型化分析 |
(一)侵权赔偿型计算规则 |
(二)不当得利返还型计算规则 |
(三)契约型计算规则 |
(四)小结 |
四、我国虚假陈述赔偿额计算规则的改进构想 |
(一)态度的转变:区分情形 |
(二)侵权型计算规则的适用 |
(三)不当得利返还型计算规则的适用 |
(四)契约型计算规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以投资者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索赔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
1.2.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争议 |
1.2.3 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建议 |
1.2.4 现有文献评述 |
1.3 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分析 |
2.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概念界定 |
2.1.1 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 |
2.1.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
2.2 委托代理理论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系 |
2.3 有效市场理论与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 |
2.3.1 有效市场理论 |
2.3.2 有效市场理论与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关系 |
2.4 市场欺诈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
2.4.1 市场欺诈理论 |
2.4.2 市场欺诈理论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系 |
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发展现状 |
3.1 国外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发展历程 |
3.1.1 根据合同法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阶段 |
3.1.2 根据侵权法追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阶段 |
3.1.3 根据证券法追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阶段 |
3.2 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发展历程 |
3.2.1 相关法律规范空白时期 |
3.2.2 立法初期 |
3.2.3 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时期 |
3.3 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现状对比 |
3.3.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不同 |
3.3.2 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不同 |
3.3.3 投资者诉讼方式不同 |
4 案例分析——以投资者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索赔案为例 |
4.1 案例背景介绍 |
4.1.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现状 |
4.1.2 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 |
4.1.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受罚情况 |
4.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的缺陷 |
4.2.1 立信所的注册会计师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4.2.2 民事赔偿诉讼时间的严重滞后 |
4.2.3 连带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的冲突 |
4.2.4 注册会计师赔偿的金额低 |
4.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
4.3.1 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不科学 |
4.3.2 民事赔偿诉讼存在前提条件 |
4.3.3 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
4.3.4 赔偿金额以不实审计金额为上限 |
5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建议 |
5.1 建设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间的责任分摊机制 |
5.1.1 连带责任法 |
5.1.2 平均分摊法 |
5.1.3 比较分摊法 |
5.2 改进取消前置程序的司法解释 |
5.2.1 扩大起诉依据的范围 |
5.2.2 引入仲裁作为诉讼条件 |
5.2.3 采用公益诉讼方式 |
5.3 优化注册会计师过错程度区分框架 |
5.3.1 对故意行为范围的界定 |
5.3.2 对重大过失行为范围的界定 |
5.3.3 对一般过失行为范围的界定 |
5.4 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惩罚性赔款规定 |
5.4.1 以投资者损失金额的倍数进行赔偿 |
5.4.2 以投资者的直接加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
5.4.3 以比例责任代替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 |
6.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8)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源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虚假陈述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认定之实务冲突 |
一、传统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标准 |
二、另一种虚假陈述行为认定标准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思路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统合性认定标准 |
一、重大性标准 |
二、公开性标准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性认定标准 |
一、虚假记载 |
二、误导性陈述 |
三、重大遗漏 |
四、不正当披露 |
第四节 新三板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一、新三板市场引发的新思考 |
二、分层设计实无必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
第一节 《证券法》与法释[2003]2号之冲突 |
一、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判例梳理 |
二、《证券法》与法释[2003]2号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发行人”无法囊括“发起人”概念 |
二、侵权责任的成立无需证明发起人、发行人存在过错 |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归责原则 |
三、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归责原则 |
四、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过错责任原则 |
一、其他机构或自然人 |
二、必须证明过错存在的主体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理论现状与实务冲突 |
一、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之理论现状 |
二、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之实务冲突 |
第二节 诱多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
一、我国实务上的诱多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认定 |
二、法释[2003]2号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之不足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之重构 |
一、诱空虚假陈述规定之不足 |
二、一般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理论对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认定 |
三、虚假陈述之事实因果关系 |
四、虚假陈述之法律因果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 |
一、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
二、成本赔偿质疑回应 |
三、责任承担方式创新 |
第二节 决定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时点 |
一、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 |
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
一、我国有关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计算方法的规定 |
二、买卖证券平均价格的具体确定 |
第四节 系统风险的认定及度量 |
一、系统风险认定的理论与实践 |
二、系统风险的剔除 |
三、系统风险剔除比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案例索引 |
(9)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司法监管与证券集团诉讼的界定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为何难以界定 |
一、证券损失赔偿责任面临的特殊问题 |
二、证券集团诉讼所指范围常常纠缠不清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界定中被忽略的要素: 司法监管 |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两种典型形态 |
二、证券集团诉讼界定的重要要素: 司法监管 |
三、证券集团诉讼的定义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关系 |
一、我国立法是否区分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 |
二、美国对证券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分 |
第二章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的经济解释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产生的经济逻辑 |
一、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面临“失灵”现象 |
二、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均“失灵”的原因 |
三、证券集团诉讼如何克服诉讼“失灵”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实施司法监管的理由 |
一、司法监管在保障诉讼启动中的作用 |
二、司法监管破除证券集团诉讼中“集体行动”问题 |
三、司法监管降低证券集团诉讼中的“代理成本”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的司法监管方式 |
一、通过预先拟制“集团”的方式管理诉讼 |
二、通过指定集团代表人和律师的方式监督诉讼 |
第三章 证券集团诉讼的司法确认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确认方式的选择 |
一、选择当事人拟制“集团”方式? |
二、选择司法拟制“集团”方式? |
三、拟制“集团”方式的理性选择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确认的标准 |
一、英美两种证券集团诉讼形态确认标准的简单比较 |
二、对英美两种证券集团诉讼共同确认标准的分析 |
三、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中特别标准“优先性”的分析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一、“加入制”证券集团诉讼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二、“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三、德国和日本相应的当事人组织方式 |
第四章 证券集团诉讼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第一节 法院参与证券集团诉讼治理的正当性 |
一、法院参与治理的理由 |
二、法院参与治理的正当性 |
三、法院参与治理的现实挑战 |
第二节 代表人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一、代表人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二、法院通过审查“充分代表性”来控制利益冲突 |
三、法院通过对代表人“典型性”要求的审查来防止利益冲突 |
四、证券集团诉讼中首席代表人产生的程序 |
第三节 集团律师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一、集团律师与集团成员的利益冲突 |
二、法院参与律师“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途径 |
三、法院审查律师“充分代表性”的标准 |
第五章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的司法监管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的动力学分析 |
一、原被告双方追求和解的动力 |
二、证券中间商被告为什么不阻止和解 |
三、集团诉讼确认程序对和解的影响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中律师道德风险的司法控制 |
一、和解中集团律师机会主义行为的表现 |
二、法院控制集团律师道德风险的基本方法 |
三、法院控制律师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法院批准和解的具体程序 |
一、法院批准和解的目的与范围 |
二、和解批准的庭审程序 |
三、和解批准的通知程序 |
第六章 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确定和分配的司法控制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赔偿金的确定 |
一、赔偿金确定的标准和方法 |
二、法院确定集团赔偿金时面临的特殊问题 |
三、是否应引入被告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制度 |
第二节 法院对证券集团诉讼中律师费用分配的裁定 |
一、法院裁定律师费的不同规则 |
二、法院裁定律师费用的目的 |
三、法院裁定律师费用的标准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法院对赔偿金分配的监管 |
一、法院对一般分配程序的监管 |
二、法院对和解赔偿金分配的监管 |
第七章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的反思与借鉴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如何才算“适度” |
一、司法监管对英国证券集团诉讼活力的影响 |
二、司法监管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活力的影响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是否有助于诉讼目标的实现 |
一、司法监管是证券集团诉讼两大目标实现的基础 |
二、证券集团诉讼目标实现可能遭遇的阻碍 |
三、司法监管是平衡证券集团诉讼目标的关键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如何满足正当程序要求 |
一、司法监管与代表人适格 |
二、司法监管与集团成员的“退出权” |
三、司法监管与既判力问题 |
第四节 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是否应当引入适当司法监管 |
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改革方向 |
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司法监管问题 |
四、《证券法》上建立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机制可行吗?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之理论基础辨析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损害的本质:纯粹经济损失 |
一、虚假陈述的内涵 |
二、虚假陈述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 |
第二节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救济模式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救济模式——以美国法为例 |
二、大陆法下的救济模式——以德国法为例 |
三、我国统一性保护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第二章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之再探讨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在表现类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在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主体资格认定 |
一、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之认定 |
二、虚假陈述受害人主体资格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
一、比较法视野下因果关系的认定——以美国法为例 |
二、我国因果关系相关规定的分析及建议 |
第三章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式 |
第一节 我国关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的规定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 |
一、美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 |
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损害范围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
一、立法缺陷 |
二、完善我国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研究[D]. 罗坚.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探讨[D]. 李青旭.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3]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研究[D]. 陈银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5]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并存的损害赔偿研究[D]. 冯红.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我国虚假陈述赔偿额计算规则研究[D]. 周莉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以投资者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索赔案为例[D]. 钟舒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 廖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D]. 李激汉. 南京大学, 2015(01)
- [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刘卓妍.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