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证券市场高科技上市公司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许从宝[1](2020)在《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效应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股权融资是实体经济的重要融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益深化,截止2020年3月底共有3808家A股上市公司,企业股权融资规模持续攀升。虽然我国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在新的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下,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亟需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提升,因此深入研究股权融资如何更好地促进宏观经济和微观企业高质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遵循“宏观层面(国民经济及省域经济)→微观层面(企业经营绩效、研发创新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政策建议”的逻辑思路来探究股权融资对宏微观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影响,旨在为促进股权融资更好地服务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针对性政策建议。首先深入学习领会国内外相关文献并进行综述,为后文研究奠定文献基础;然后从宏观层面研究股权融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省域经济增长的差异性影响,以便对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效应形成一个总体判断;接着进一步从企业微观层面出发,分别探究股权融资对企业经营绩效、研发创新能力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系统研究了具体的影响机制和调节因素,因此该部分内容旨在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最后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这部分内容旨在回答未来应该“怎么做”这个实际问题。在股权融资对宏观层面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影响效应方面,本文运用TVP-SVSVAR模型分析了股权融资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股权融资显着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三次产业发展;从股权融资的类型来看,虽然IPO融资和股权再融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三次产业发展的影响有所差异,但均表现出显着的正向影响,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增强。从省域经济增长视角来看,三种经典实证模型均证实了股权融资显着促进了我国省域经济增长,主要表现在对东部沿海省份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省份经济增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效应。由于企业是实体经济的细胞,所以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效应研究需要落实到微观企业层面。(1)本文首先基于系统广义矩估计模型(SGMM)研究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与其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探究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研发创新投入机制的重要中介功能,并考察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资产负债率水平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股权融资显着正向影响着企业经营绩效,且不存在明显的所有制和区域异质性;扩大再生产和研发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重要动力,股权融资能够促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研发投入来提升其经营绩效;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强化股权融资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正向作用;而资产负债率水平制约着企业资金的优化配置,因此弱化了股权融资对企业经营绩效的促进效应。(2)创新是企业维持竞争优势和国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之源,本文以中国A股高科技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股权融资对企业创新效应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创新投入和产出均随着股权融资的增加而增加,且这种正向影响效应主要存在于非国有企业和非集团企业中;股权融资主要通过货币资金供给增加和中小股东激励监督两个影响机制来提升企业创新投入;资产负债率水平是制约企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削弱了股权融资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3)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本文从企业质量、效率、动力变革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选取代表性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数;然后基于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研究了股权融资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并探究了企业研发投入和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中的中介效应和调节作用。研究发现,股权融资与企业高质量发展显着正相关,且不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但区分所有制性质后发现该正向影响效应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中;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股权融资能够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来提升其高质量发展能力;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着强化了股权融资对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不仅对宏观层面国民经济融资结构的优化有所启示,也为微观企业选择合适的资金来源渠道提供了经验证据。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股权融资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欲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充分发挥股权融资在宏微观实体经济活动中的巨大促进效应,真正让股权融资资金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实现微观企业和宏观经济两个层面高质量发展。在具体政策建议方面,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施: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拓宽股权融资渠道;鼓励发展直接融资,提升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比重;增加创新资源供给,提升实体经济自主创新能力;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大力发展股权融资,维持实体经济合理的杠杆率水平。
季向峰[2](2020)在《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方式选择研究 ——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从微观层面来说,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经济效益的关键。从宏观层面来讲,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发展战略,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驱动力。科技创新要由科技创新型企业来推动并实现产业化。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了持续创新和发展都需要持续投入巨额资金,传统的融资模式往往不能持续、有效的解决公司的融资需求。而通过上市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是一种更为持久和有效的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融资方式。如何在把控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市场资本向技术资本转变,推动市场机制下的国家创新战略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大难点和课题。本文紧扣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发展战略这一主题,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开启市场资本向技术资本转变转型时代背景和“中国版纳斯达克”——科创板正式推出的政策背景,通过最新的IPO案例,聚焦科技创新型企业这一特定经济主体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困境及应对。在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上市案例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以全国首批、山东省首家在科创板上市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分析了企业的行业竞争状况、经营优势和劣势、发展战略、上市过程、募集资金投向和实际使用情况,并剖析了其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本文结合具体的上市案例,并根据最新的监管审核实践,从上市融资的可行性分析、拟上市证券市场的选择、上市前的准备、IPO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等维度,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融资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解决发展壮大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高宇[3](2020)在《西部超导转板上市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已进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增长的新时代,需要建立一批高科技企业,引领我国走向科技强国。而科创板的成立可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吸引资金投向新经济、新业态的优质高科技企业。其次,外部环境有所恶化,世界经济下行,美国率先发动贸易战,并逐步扩大到金融战和地缘战,通过强加关税、打压高科技企业和实行技术封锁等手段企图遏制我国科技实力的快速提升。快速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补齐科技短板尤为重要。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工程,能够极大增强金融服务科技的能力,提升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过去一些高科技企业由于业绩差等因素无法在主板或是创业板上市,只能选择新三板。但是新三板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足、企业估值水平低等问题,难以满足高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科创板的出现为这些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平台,可以给予它们更合理的估值。因此出现了很多新三板的企业希望转板科创板,实现融资需求,推动公司快速发展。本文选取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转板的过程、细节以及转板后的整体表现进行细致的分析,进而得出一些启示和建议。首先查阅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国内外学者对转板机制,注册制等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对当前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发展情况做了简要陈述,并且从不同的视角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行业状况等了解西部超导的基本情况。然后对西部超导转板上市做了深度的剖析:西部超导转板的动机主要是扩大经营规模、深化技术创新和满足流动资金需求;西部超导在持续经营、财务指标、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满足科创板上市要求;西部超导作为首家携带“三类股东”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对其“三类股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由于科创板实行注册制西部超导在转板过程中的时间成本相对较低;转板之后其估值水平和股票交易都有了大幅的提升。最后通过对西部超导转板上市深入的研究,我们总结其成功经验主要是不断地进行科技创新、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妥善处理“三类股东”。关于资本市场的建设方面,本文建议改革完善新三板配套制度建设、规范“三类股东”运作和稳步推广注册制。
张科[4](2020)在《我国高科技企业双重股权结构风险研究 ——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股权结构对企业正常运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影响企业的运营发展和营业状况,甚至有些时候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运营风险。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一股一票相对平等的结构,但自从百度集团、京东集团和阿里巴巴集团等高科技企业陆续以双重股权结构的形式在美国上市以后,双重股权结构逐渐开始受到我国投资者广泛的关注,尤其随着2018年港交所允许双重股权结构高科技企业上市后,双重股权结构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我国现有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我国资本市场是否有必要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和双重股权结构对我国经济环境的适用性,但是缺少相对完善且具有针对性的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的研究,所以本文着力于研究双重股权结构风险。因为我国内地资本市场目前还不允许上市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股权形式,所以关于双重股权结构实践案例的相关研究较少,大部分研究仅停留在理论基础上。那么双重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有哪些?应该怎么控制?本文将从对双重股权结构的研究现状出发,同时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理论进行归纳总结,进一步深入分析在美国和香港两地成功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团的双重股权结构特征。首先对案例进行介绍,简单描述阿里巴巴具体情况,并根据其两地上市的过程来分析外部环境对双重股权结构的认可程度,同时阐述了阿里巴巴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动因。其次,选取阿里巴巴“回购股票事件”“白皮书事件”“支付宝事件”“马云退休事件”进行深度剖析,分析阿里巴巴双重股权结构对企业外部股东和企业本身经营造成的风险。最后,根据阿里巴巴集团案例分析针对我国内地资本市场引入双重股权结构提出相关建议,主要从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环境两方面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允许使用双重股权结构,但很多有潜力的优质高科技企业远赴海外上市的现象,这无疑对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造成很大打击。如果双重股权结构潜在风险降低,那么这有利于加速提升企业治理效能及增加资本市场的制度多样性,并在我国新一轮资本市场制度开放的过程中,有利于刺激本土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创新。
李垚垚[5](2020)在《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创板金融市场的设立是落实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其推进打响了注册制改革的第一枪,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较于核准制来说,注册制发行制度更为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对于符合科创板市场条件的创新企业更具包容性和接纳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顺畅的通道,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注册制的实行势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央政治局提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指导思想。科创板刚刚起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理解都需进一步深化。所以,本人结合目前现有资料,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为资本市场证券制度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逐一介绍了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选题背景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实证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阐述的重点、难点、创新点。正文将分为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阐释。首先对科创板的概念及市场定位进行了科学界定,其次介绍了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条件以及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最后通过对科创板注册制的基础性介绍,结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市场动因理论、成本效益分析,逻辑性推导出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因此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的认识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展开了研究。本部分从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入手,结合最新颁布的《证券法》,归纳总结了目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监管责任分配,最终发现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仍存在整体质量不高、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中介机构职责泛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域外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特殊制度设计,总结出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如以市场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转变,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性,强化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责任承担,最终辅之以差异化退市标准、转板机制,从而完善投资者保护路径,为科创板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李莎[6](2020)在《中概股回归动因、路径及其效果研究 ——以千方科技为例》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我国恢复股票交易,由于市场建设和相关法规政策都不太健全,且上市门槛较高,很多规模不大的企业难以上市。与此同时,美国股市发展时间较长,上市制度和环境更成熟完善,且采用注册制,相比国内上市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很多企业选择去美国上市筹资。这些企业所发行的股票称为中国概念股(以下简称中概股)。但是在2010年左右,中概股出现信任危机,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企业难以融资。一些中概股企业选择回国进行上市,而想要回国上市就不得不面临选择上市路径这一大问题。从2010年至今,已有多个中概股公司回国上市。其中,千方科技是第一个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并且耗时较短。作为首个回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其回归路径和效果是值得研究的。本文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私有化原因、中概股回归动因、回归路径与效果等方面的文献进行归纳整理,以此明确本文的写作方向。采用案例分析法对千方科技回归国内市场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进行研究。千方科技在美市估值较低难以融资,于是选择退市,并通过并购回归国内。在效果研究中,对短期市场反应、企业的估值、企业财务及非财务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其中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千方科技与联信永益的并购行为所引起的短期市场反应进行了研究,采用对比分析法分析了千方科技的财务效果。这些研究均发现千方科技在回归以后获得更好发展机会,表现更好。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结论:千方科技所采取的并购回归上市路径缩减了回国上市的时间,减少了审批等环节的不确定性;千方科技回归后获得更多资金,与百度等达成战略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遇;千方科技在回归后,财务绩效表现更好,经营状态也趋向良性发展。根据这些结论,本文从政策角度、企业战略角度和回归成本收益角度对拟回归的中概股企业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目前关于中概股回归效果研究大多从一个角度出发,本文的效果研究结合案例公司自身的回归动机从多方面进行,使这一研究效果更具有参考价值。
杨颖[7](2020)在《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自此从21世纪初就有些许学者提出要在中国实行的存托凭证制度正式在我国拉开了帷幕,此后,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为我国存托凭证的推出做好基础框架设计,中国存托凭证(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在国外是一种已经发展成熟的金融工具,具有其他证券所没有的优越性,恰逢我国开启了科创板,诸如阿里巴巴、腾讯、网易、携程等互联网高科技公司因我国的制度限制而不得已选择在海外上市的企业都期待能够回归中国市场。通过对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等其他机关所公布的有关存托凭证制度设计的文件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存托凭证的制度设计由于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还有许多有待商榷、有待完善的地方,如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都仍需要予以进一步的的完善,本文所主要研究的就是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问题,存托凭证是建立在基础证券基础上的衍生证券,并且由于存托凭证所具有的域外因素,存托凭证相对应的发行人由于在域外,相对应的获取发行人信息的途径比较少,投资者难以从其他多种途经获得有关信息,所以为了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制度更有必要进行完善的设计。本文在对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与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如信息披露义务的分配问题、信息披露的时间同步性与内容一致性等问题,在借鉴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探讨。本文结构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存托凭证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部分,介绍了存托凭证的种类、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界定以及我国发展存托凭证的意义所在;在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制度上重要介绍了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所具有的特性、目前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状况、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以及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要分析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首先是对于信息披露义务分配的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由基础证券发行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存托凭证是一种涉及多方的新型证券,有必要增加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次分析了在信息披露内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基础证券的非财务性信息的披露,另外对于所要求的披露时间的同时性以及内容的一致性要求太过死板的问题,由于时差等客观原因的存在,要想做到时间的同时披露于内容的完全一致是不太可能且毫无意义的;再次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最后研究了违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于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地区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分析及介绍,重点介绍了美国不同种类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不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相关具体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为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其他地区成熟存托凭证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本文所提出的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增加存托机构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建立存托机构先行赔偿制度、加强跨区域的监管合作等相关建议。
左宇虹[8](2020)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局》文中研究表明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随着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应运而生,服务于中国经济转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之需求。90年代初,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以境外机构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启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阶段,主要依据的法规是《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但当时股权投资规模较小,产业产业投资基金探索未有继续发展,立法暂时没了下文。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中曾提出加快产业基金的试点,以政府特别批准的方式设立了包括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一批过百亿规模的产业基金。2007年由发改委联合证监会、银保监会、国资委等部门联合讨论《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体系,但也未有出台。与法律规范滞后相反的是,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创业增多,产业投资基金这二十多年来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飞速发展。面对资本市场上高达十几万亿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缺乏具体法律基础的发展方式具有隐患。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从简介开始介绍了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理由,使用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第二章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解释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界定,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属性进行阐述;第三章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与组织形式,第四章结合目前与产业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分析产业投资基金缺失上位法影响其长远发展的法律问题;第五章介绍了美国、韩国与以色列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中具体的法律规制与政府的支持,美国、韩国与以色列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规政策支持,都为积累创业资本,扶持产业发展打下了扎实基础,使美国、韩国、以色列的高科技获得了稳定的制度环境,促进了国家的产业经济走向发达。第六章主要从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法律法规层面的漏洞导致的规制困局出发,分析了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规范层级低,法律依据少,政府政策主导为主的基金发展模式将限制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内转型升级产业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不仅导致发展市场化边界模糊不利于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监管,还可能造成因法律正当性不足,阻挡了其他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基金。结合目前我国资本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出台更细致具体的专门法律规定,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路径,挖掘经济增长新动力,在2020年开始的新阶段发展创新型产业投资基金。结语是本文的主要结论,未来产业投资基金的直接融资功能对中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技产业建设领域发挥更大作用。要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境,产业投资基金法律落后于发展的情况,应注意弥补上位法律缺失,填补立法空白,不管是对于修订现行的投资基金法律,将产业型投资基金纳入该部门法进行完善,还是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必须跟上经济的发展需求,振兴实体经济发展。
贺子聪[9](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MD&A对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中小企业的融资决策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内部融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外部融资中的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难度又很大的情况下,银行借款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大量的利用企业层面的调查数据研究证明,中小企业存在借款融资渠道不畅和借款成本高于大型企业的情况,而创新型中小企业由于“轻资产,重创新”而缺乏抵押品,其借款难的问题比其他类型中小企业更严重。如何缓解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借款难问题是我国政策制定者和企业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开展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大量财务学领域的研究文献考察了银行借款的影响因素,而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治理因素中的股权结构因素、董事会治理因素和信息因素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简称MD&A)信息因素均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十分重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程度非常深。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机构作为积极型监督者,在投资企业后,成为非控股股东,并对控股股东、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且提供专业的增值服务,相比于其他类型的非控股股东,PE具有更强的制衡控股股东的能力。另外,PE非控股股东委派董事是保障其利益的重要途径,能够增强非控股股东的制衡能力,发挥积极的治理作用,削弱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安排中的影响力,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本文从PE是否投资以及PE是否派遣人员进入董事会两个角度,研究PE是否影响创新型中小企业银行借款契约,全方面考察PE这一重要的非控股股东发挥的作用。另外,MD&A信息能够全面的向投资者展示企业有关未来发展的信息,已有的证据显示股票市场投资者能够感知到企业对外披露的MD&A信息的不同,从而改变自己的投资决策。银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应该受到MD&A信息的影响。同时PE作为股东会直接和间接影响企业对外披露的MD&A信息。PE投资企业后,通过投后管理机制在企业未来战略规划、未来风险识别及应对中起到正向促进作用,并且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对外披露的MD&A信息质量。本文研究PE是否投资及PE是否派遣人员进入公司董事会对MD&A信息的影响,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论证PE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的影响机制。最后,综合PE、MD&A信息与银行借款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的逻辑可以表示为“PE股东→MD&A信息披露→银行借款”,即除PE机构直接影响创新型中小企业银行借款融资外,PE机构可以通过影响创新型中小企业披露的MD&A信息从而间接影响企业的借款,也就是说MD&A信息能够在PE影响银行借款时起到中介作用。这样才能深入了解PE通过哪些路径影响银行借款契约,才能有利于分析当前创新型中小企业借款难问题的关键点,帮助银行更加合理的评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违约风险,从而为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约束和优化银行信贷资源在创新型中小企业中的配置效率提供经验支持。本文主要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信贷配给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得到本文的研究结论。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与银行借款关系的研究,研究结果发现,相比无PE参与的企业,有PE参与企业的银行借款规模更大、成本更低、期限结构更合理,并且PE介入企业的董事会时这种影响更显着,说明PE的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企业与银行在签订借款契约时的宽松程度;然后,进一步分析PE特征的作用发现,不同特征PE对银行借款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具有外资和国有背景、声誉越高、持股比例越大、投资期限越长、联合投资等特征的私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借款的正向效应更为明显,最后,进一步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PE通过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对银行借款契约产生影响。然后,对MD&A信息与借款融资关系展开研究。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大量依靠金融机构借款进行间接融资,本文使用更加客观、高效的文本向量化研究方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MD&A信息有用性进行度量,并利用得到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MD&A信息含量与银行借款规模显着正相关、与银行借款成本显着负相关、与银行借款期限结构显着正相关,证明MD&A信息能够向债权人传递公司层面的信息,有助于银行在进行放贷决策时做出合理的判断,并且前瞻信息与风险信息的信息含量对银行放贷决策的影响较大,因为这两类信息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预测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并且提示可能面对的风险,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更加清晰全面的评估公司未来发展机遇和潜在风险,提高银行对公司的违约风险评估的准确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通过进一步实证分析发现,MD&A信息在企业处于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的情况下,对银行借款契约的影响越显着,证明MD&A信息通过缓解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企业获得更宽松的借款契约。最后是PE对MD&A的影响以及MD&A的中介效应研究。研究结果显示,PE能够帮助企业提高MD&A信息含量,尤其是前瞻信息的信息含量,并且这种影响在PE介入公司董事会后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PE机构的外资和国有背景、声誉越大,PE投资的持股比例越大、联合投资正向影响被投资企业对外披露的MD&A含量。此后,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验证了MD&A信息在PE影响银行借款契约中起到了中介作用,即PE通过帮助企业在经营管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方面提高,并在此基础上向外部债权人传递更具有信息含量的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未来发展规划、风险的应对等信息,PE在银行评估企业违约风险时的能够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降低违约风险,并且当PE介入公司董事会后起到的作用更加明显。结合本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从宏观政策制定者角度,政策制定者应鼓励商业银行在“信贷”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平对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适当放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制定有利于PE/VC和商业银行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的投贷联动政策;尽快出台更为明确的MD&A信息披露方法,并尽快制定MD&A相关法律条款和审计准则。从微观企业角度,PE机构更应重视对被投资其企业的投后管理,并积极派遣人员进入企业董事会,也可适当引入外资、国有背景的合伙人,提高自身声誉,与其他PE机构进行联合投资,注重投资后长期管理、适当提到投资持股比例;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与PE机构合作,不必排斥PE机构介入董事会,并且更应该关注MD&A信息的披露,积极与银行沟通,向银行传递积极信号;银行应该积极开发创新型中小企业客户,更应该关注企业的前瞻信息和风险信息等重要的非财务信息,提高贷款资源配置效率。
卫恒志[10](2019)在《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具有不同表决权安排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为研究背景,以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控制股东与拥有弱势表决权的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规制为基本进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功能比较的方法,论证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比较借鉴域外资本市场发达法域的先进经验,解构我国当前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的两大支柱——优先股与差异化表决的核心规则,剖析其可能存在的影响预设制度功能实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破解方案,以期完善在实现企业创始人控制权愿景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的,契合中国实际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规则体系。双层股权结构是对传统公司法中“一股一权”原则的背离,后者因建立在股东利益同质化的错误逻辑前提之上,存在着遏制公司意思自治空间、无法满足多元化股东的异质化利益偏好、增加公司控制权集中的成本、导致股东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诸多缺陷,所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修正。取而代之的双层股权结构则将股份的表决权与收益权进行非比例性配置,允许公司发行表决权数高低不同的股份,表决权数较高的股份由公司创始人或者管理层所持有,而表决权数较低甚至无表决权的股份由公众股东所持有,既充分尊重了公司意思自治、契合异质化股东的多元化投资偏好,又有助于激励创始人创新发展、实现企业家特质愿景、推动公司长期价值成长,因而受到愈来愈多的创新企业的青睐。不过也应当注意到,在存在上述诸多优势的同时,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也可能产生恶化代理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监督失衡的风险。对此需要通过公司法当中降代理成本的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加以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为推动创新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各法域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中普遍引入内容丰富的类别股份制度,如规定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的种类、每种股份的内容、股份发行条件、种类股权变动条件以及对反对股东的救济、分类表决程序等具体内容,允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自由选择。另一方面,为提高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全球企业上市,各法域证券交易所纷纷修改上市规则,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融资,如明确规定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上市条件、持股人资格、公司治理标准、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在吸引创新企业上市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可能导致代理问题恶化风险的严加防范。从域外相关立法与交易所上市规则来看,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代理风险所采取的法律规制策略可以分为两类: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监管策略通过严格规定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条件,试图直接约束控制股东的行为。对此,各法域所选择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如要求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须为创新企业、其市值须达到一定财务指标、并且只能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采用。其二,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持股人资格限制。如要求其必须担任公司董事,并且持有公司股份数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如超级表决权能够行使的最高表决权数限定,以及行使事项范围的限定。其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定。如在发生股份转让、主体失格或股权稀释等触发事件时,超级表决权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其五,限定公司发行的弱势表决权股份数额。治理策略则是通过权利赋予及独立监督机制引入,以期提升弱势表决权股东对于超级表决权股东的制衡能力。对此,各法域所采取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建立类别表决机制,凡是可能影响到类别股东权益的事项须经类别股东单独决议通过。其二,赋予弱势表决权股东特别的救济权利,如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其三,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赋予其更大权力以监督控制股东。为便利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与增强本土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我国亦因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以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为两大支柱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体系。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立法体系不完整、弱势表决权股东保护不足、监督机制失衡等。对此,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其一,修改《公司法》,以建立完整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其二,完善类别表决机制、改革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赎回权、扩大转换权主体、确立异议类别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加强对弱势表决权股东的保护力度。其三,变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控制股东的双重监督能力。其四,强化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使其控制权行使受到法律责任的约束。其五,提高信息披露义务标准,确保公众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的知情权。
二、美国证券市场高科技上市公司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证券市场高科技上市公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1.3.1 研究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股权融资研究综述 |
2.1.1 股权融资的内涵、特征和影响因素 |
2.1.2 股权融资效率与成本研究 |
2.1.3 中国企业股权融资偏好研究 |
2.2 金融与实体经济发展研究综述 |
2.2.1 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 |
2.2.2 融资结构与实体经济发展 |
2.3 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效应研究综述 |
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增长效应研究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理论分析 |
3.2.1 股权融资与国民经济增长 |
3.2.2 股权融资与省域经济增长 |
3.3 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3.3.1 TVP-SV-SVAR模型(全国层面) |
3.3.2 面板数据回归模型(省级层面) |
3.3.3 指标度量与数据说明 |
3.3.4 描述性统计 |
3.4 全国层面:股权融资与国民经济增长 |
3.4.1 平稳性检验 |
3.4.2 参数估计结果 |
3.4.3 脉冲响应结果分析 |
3.5 省级层面:股权融资与省域经济增长 |
3.5.1 基准回归和分样本回归 |
3.5.2 稳健性和内生性检验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微观绩效研究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 |
4.2.1 股权融资与企业经营绩效 |
4.2.2 扩大再生产和研发投入机制的中介效应 |
4.2.3 独立董事制度和资产负债率的调节效应 |
4.3 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4.3.1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4.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4.3.3 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分析 |
4.4.1 基准回归和分样本回归 |
4.4.2 稳健性检验 |
4.5 进一步分析 |
4.5.1 中介效应检验 |
4.5.2 调节效应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创新效应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 |
5.2.1 股权融资的企业创新效应分析 |
5.2.2 股权融资促进企业创新投入的机制分析 |
5.2.3 资产负债率对股权融资的企业创新效应影响分析 |
5.3 模型构建与样本选取 |
5.3.1 模型设定和变量定义 |
5.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5.3.3 描述性统计 |
5.4 实证分析 |
5.4.1 基准回归 |
5.4.2 稳健性检验 |
5.4.3 内生性检验 |
5.5 进一步分析 |
5.5.1 股权融资促进企业创新投入的机制分析 |
5.5.2 资产负债率与股权融资的企业创新效应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效应研究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 |
6.2.1 股权融资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
6.2.2 研发投入机制的中介效应 |
6.2.3 独立董事制度的调节效应 |
6.3 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6.3.1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6.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6.3.3 描述性统计 |
6.4 实证结果检验 |
6.4.1 基准回归 |
6.4.2 稳健性和内生性检验 |
6.5 进一步检验 |
6.5.1 研发投入机制的中介效应检验 |
6.5.2 独立董事制度的调节效应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2)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方式选择研究 ——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及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企业上市与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融资体系 |
2.1 企业上市的理论基础 |
2.1.1 企业融资方式的阶段性理论 |
2.1.2 企业融资约束理论 |
2.2 企业上市的意义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体系 |
2.2.1 国内证券市场融资体系概述 |
2.2.2 主板市场 |
2.2.3 中小板市场 |
2.2.4 创业板市场 |
2.2.5 科创板市场 |
2.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2.2.7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2.2.8 丰富的债权融资品种 |
第3章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困境及解决之道 |
3.1 科技创新及其战略意义 |
3.2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困境 |
3.3 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其他资本市场的融资实践 |
3.4 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科创板上市 |
3.4.1 “中国版纳斯达克”科创板的推出 |
3.4.2 鼓励科技创新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核心导向 |
3.4.3 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概况及市场表现 |
第4章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方式的选择 |
4.1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
4.2 睿创微纳选择在科创板上市的主要优势分析 |
4.2.1 产业优势分析 |
4.2.2 行业竞争优势分析 |
4.2.3 研发投入及经营业绩优势分析 |
4.2.4 其他方面的优势分析 |
4.3 睿创微纳上市前发展阶段的资金来源分析 |
4.3.1 股东资金投入 |
4.3.2 政府补助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分析 |
4.3.3 税收优惠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分析 |
4.4 睿创微纳在科创板上市的实施过程分析 |
4.5 睿创微纳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经营情况分析 |
第5章 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的相关建议 |
5.1 上市融资的可行性分析及拟上市证券市场的选择 |
5.2 上市时机的选择 |
5.3 上市前的准备 |
5.4 IPO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
第6章 研究启示与展望 |
6.1 研究启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西部超导转板上市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西部超导案例介绍 |
第一节 案例背景 |
一、新三板市场的现状 |
二、科创板建设历程 |
第二节 西部超导基本情况介绍 |
一、公司简介 |
二、主营业务 |
三、财务状况 |
四、行业状况 |
第三章 西部超导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转板历程 |
第二节 西部超导转板动机分析 |
一、经营规模扩大 |
二、技术创新需求 |
三、流动资金需求 |
第三节 西部超导转板条件分析 |
一、持续经营分析 |
二、财务指标分析 |
三、公司治理分析 |
第四节 西部超导“三类股东”问题分析 |
一、“三类股东”的弊端 |
二、监管层对“三类股东”的相关规定 |
三、西部超导“三类股东”情况 |
四、西部超导“三类股东”过渡期安排 |
第五节 西部超导转板成本分析 |
一、资金成本 |
二、时间成本 |
第六节 西部超导转板效果分析 |
一、估值水平显着上升 |
二、股票交易活跃 |
第四章 启示与建议 |
第一节 西部超导转板上市的启示 |
第二节 西部超导转板上市的建议 |
一、完善新三板配套制度建设 |
二、完善“三类股东”制度安排 |
三、稳步推广注册制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4)我国高科技企业双重股权结构风险研究 ——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贡献 |
2 相关概念理论和文献综述 |
2.1 双重股权结构相关概念界定 |
2.2 文献综述 |
2.3 相关理论 |
3 案例介绍—阿里巴巴双重股权结构设计 |
3.1 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
3.2 阿里巴巴集团股权结构 |
3.3 阿里巴巴双重股权结构设计——合伙人制度 |
3.4 阿里巴巴采用合伙人制度动因分析 |
4 阿里巴巴双重股权结构风险研究 |
4.1 损害外部股东利益 |
4.2 信息披露风险 |
4.3 加剧关联交易风险 |
4.4 增加创始人员离职后消极影响 |
4.5 创始团队竞业风险 |
4.6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5 关于我国引入双重股权结构风险控制建议 |
5.1 内部风险控制 |
5.2 外部机制完善 |
6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创新点 |
第二章 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 |
2.1 科创板注册制解析 |
2.1.1 科创板概述 |
2.1.2 科创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
2.1.3 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 |
2.2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
2.2.1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 |
2.2.2 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因理论 |
2.2.3 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 |
2.3 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 |
2.3.1 审批方式的改变:核准制转向注册制 |
2.3.2 上市条件的改变:淡化盈利指标 |
2.3.3 股权设置的改变:允许公司特殊股权设计 |
2.3.4 股票定价方式的改变:市场化发行定价 |
2.3.5 股票交易机制的改变:更加贴近国际市场 |
第三章 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梳理 |
3.1.2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特点 |
3.1.3 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监管与责任分配 |
3.1.4 科创板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 |
3.2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3.2.1 当前科创板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 |
3.2.2 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 |
3.2.3 中介机构责任尚不规范 |
3.2.4 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
第四章 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域外启示 |
4.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运行机制 |
4.1.1 美国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2 日本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3 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2 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启示 |
4.2.1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权力再分配 |
4.2.2 以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
4.2.3 强化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 |
第五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 |
5.1 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转变 |
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
5.1.2 以风险控制为着力点 |
5.1.3 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5.1.4 以服务科创企业为目标 |
5.2 优化科创板信息披露质量 |
5.2.1 信息披露内容更加有效 |
5.2.2 信息披露言语表达更加清晰简明 |
5.2.3 信息披露风险警示更加突出 |
5.3 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
5.3.1 严格发行人及特定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
5.3.2 明晰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责任 |
5.3.3 完善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机制 |
5.3.4 构建良好的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
5.4 加强科创板信息披露配套制度的构建 |
5.4.1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
5.4.2 探索适用转板机制 |
5.4.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运行机制 |
5.4.4 引入示范诉讼与示范判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概股回归动因、路径及其效果研究 ——以千方科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中概股私有化退市的研究 |
1.3.2 关于中概股选择回归国内市场的动因研究 |
1.3.3 关于中概股回归的路径研究 |
1.3.4 关于中概股回归效果的研究 |
1.3.5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 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中概股回归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中概股 |
2.1.2 VIE架构 |
2.1.3 中概股回归 |
2.2 中概股回归的路径 |
2.2.1 私有化退市 |
2.2.2 拆除VIE框架 |
2.2.3 回国上市路径 |
2.3 中概股回归相关理论基础 |
2.3.1 价值评估理论 |
2.3.2 市场时机理论 |
3 中概股回归现状分析 |
3.1 中概股私有化回归市场环境分析 |
3.1.1 美国资本市场分析 |
3.1.2 国内资本市场分析 |
3.2 中概股回归基本情况分析 |
3.2.1 私有化退市统计分析 |
3.2.2 中概股回归情况统计分析 |
4 千方科技回归案例分析 |
4.1 千方科技简介 |
4.2 千方科技回归动因 |
4.2.1 战略布局的需要 |
4.2.2 更多融资的追求 |
4.2.3 更高估值的向往 |
4.2.4 更佳环境的寻求 |
4.2.5 其他动因 |
4.3 千方科技回归路径分析 |
4.3.1 私有化退市 |
4.3.2 拆除VIE架构 |
4.3.3 并购上市 |
5 千方科技回归效果分析 |
5.1 中美上市对千方科技的不同影响 |
5.2 短期市场反应 |
5.2.1 计算个股实际收益率和市场指数收益率 |
5.2.2 计算预期正常收益率和累计超额收益率 |
5.3 企业价值变动分析 |
5.3.1 市值变动分析 |
5.3.2 市盈率变动分析 |
5.4 财务效果分析 |
5.4.1 盈利能力分析 |
5.4.2 偿债能力分析 |
5.4.3 营运能力分析 |
5.4.4 成长能力分析 |
5.5 非财务效果分析 |
5.5.1 企业影响力提高 |
5.5.2 有利环境的实现 |
5.5.3 获得更多的融资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拟回归中概股企业的建议 |
6.2.1 关注国内政策环境 |
6.2.2 明确企业战略 |
6.2.3 权衡收益和成本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存托凭证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存托凭证概述 |
一、存托凭证的概念及种类 |
二、存托凭证的基础法律关系界定 |
三、我国存托凭证制度的发展意义 |
第二节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特性 |
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所存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设置问题 |
一、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披露义务 |
二、存托机构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问题 |
一、非财务性信息的披露 |
二、信息披露时间与内容要求问题 |
第三节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 |
一、监管机制不健全 |
二、信息披露的跨境监管问题 |
第四节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追究问题 |
一、民事责任追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 |
第三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借鉴 |
一、不同类型存托凭证的监管与披露要求 |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三、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 |
第二节 台湾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经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分配体系 |
一、建立多方合作的信息披露体系 |
二、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完善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设计 |
一、存托机构先行赔偿 |
二、投资者公平基金制度 |
第三节 丰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一、增加对非财务性信息的披露 |
二、提高信息披露时间内容要求的灵活性 |
第四节 加强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建立投资者与境外发行人的沟通渠道 |
二、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
三、加强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简介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角度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产业投资基金的概述 |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 |
(一)股权投资基金解释 |
(二)狭义产业投资基金 |
(三)广义产业投资基金 |
(四)与其他投资基金的区别 |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 |
(一)一般属性 |
(二)独有属性 |
三、产业投资基金类型 |
(一)按照投资方向分类,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行业型、地域型、综合型三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
(二)按照投资属性分类,可分为创业投资基金、支柱产业投资基金、基础产业投资基金和并购/重组产业投资基金 |
(三)出资人不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组织形式 |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概念 |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一)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 |
(二)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 |
(三)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 |
三、政府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关系 |
(一)政府是政策制定者 |
(二)政府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者、投资人 |
(三)政府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者 |
第四章 产业投资基金的部门规章分析 |
一、产业投资基金意义与社会效益 |
(一)经济意义 |
(二)社会效益 |
二、以部门规章为主规制产业投资基金 |
(一)当前有效的部门规章 |
(二)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低,调整作用弱 |
三、上位法缺失,政策引导 |
四、完善制度规范化设计 |
第五章 产业投资基金域外经验 |
一、美国法律规制发展经验 |
二、韩国政府主导作用经验 |
三、以色列完善规制的经验 |
第六章 规制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几点建议 |
一、修订法律法规,并明确上位法 |
二、统筹监管体系,消除碎片化监管 |
三、明确政府定位,发挥引导作用 |
四、完善多元化的配套政策,畅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道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私募股权投资、MD&A对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关键概念界定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
3.1 私募股权投资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
3.2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
3.3 创新型中小企业银行借款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4章 PE对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 |
4.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4.2 研究设计 |
4.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进一步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5章 MD&A对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5.2 研究设计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进一步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6章 PE对 MD&A的影响及MD&A的中介效应研究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进一步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单一股权结构的困境 |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确立依据 |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内涵 |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弊端 |
(一)逻辑前提存在谬误 |
(二)负面影响显着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兴起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界定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内涵及样态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特征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本质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依据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及其应对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弊端防范 |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演进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立法确认 |
一、双层股权结构在英美法系的确立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新加坡 |
(四)中国香港地区 |
二、双层股权结构在大陆法系的确立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双层股份的上市监管态度变迁 |
一、欧美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加拿大 |
二、亚洲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
(一)日本 |
(二)新加坡 |
(三)香港 |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治理安排 |
第一节 控制权滥用的风险防范措施 |
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 |
(一)行业范围限制 |
(二)市值限制 |
(三)时间限制 |
二、超级表决权股东资格限制 |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
(一)最高差异倍数限制 |
(二)行使范围限制 |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
(一)时间型日落条款 |
(二)事件型日落条款 |
五、弱势表决权比例的限制 |
第二节 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殊保护机制 |
一、类别表决制度的确立 |
(一)类别表决的制度价值 |
(二)类别表决的适用范围 |
(三)类别表决的表决机制 |
(四)类别表决的违反后果 |
二、增强独立董事作用 |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独立董事 |
三、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 |
四、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别救济权 |
(一)恢复行使表决权 |
(二)股份回购请求权 |
第四章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体系构成 |
第一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确立发展 |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公司法预留创设空间 |
(二)优先股制度试点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引入 |
二、我国优先股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盈余分配优先权 |
(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
(三)赎回权与转换权 |
(四)原则排除的表决权 |
(五)有限的知情权 |
三、我国差异化表决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公司准入要求 |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 |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
(五)内部监督 |
(六)信息披露 |
第二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改进完善 |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立法体系现存问题 |
(二)优先股制度现存问题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现存问题 |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双层股权结构立法体系完善 |
(二)优先股制度的完善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美国证券市场高科技上市公司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股权融资的实体经济效应研究[D]. 许从宝. 东南大学, 2020(02)
- [2]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方式选择研究 ——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D]. 季向峰. 山东大学, 2020(05)
- [3]西部超导转板上市案例分析[D]. 高宇. 郑州大学, 2020(02)
- [4]我国高科技企业双重股权结构风险研究 ——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D]. 张科.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5]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 李垚垚. 河北大学, 2020(08)
- [6]中概股回归动因、路径及其效果研究 ——以千方科技为例[D]. 李莎.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8)
- [7]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D]. 杨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8]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局[D]. 左宇虹.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私募股权投资、MD&A对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D]. 贺子聪. 吉林大学, 2019(02)
- [10]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D]. 卫恒志.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