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樊芸婷[1](2021)在《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股改中国资监管法治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表明
郎雪,刘经涛[2](2021)在《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多方仲裁协议在当今国际商事活动中应用广泛,却因同一交易中不同合同签约的主体不尽相同、仲裁机构发生变更、概括约定仲裁条款等引发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通过归纳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的不同情形,总结我国法院在处理多方仲裁协议时的裁判思路,提炼其中的法律问题,并尝试给出应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朱华芳,郭佑宁[3](2021)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文中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仲裁机构排除法院判断权应以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实质性判断为条件。同一当事人不能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不影响当事人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成立问题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当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在主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宜慎重考察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成立。在仲裁协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尽量解释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田晓玲[4](2020)在《云南省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乡村振兴战略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宜良县于2018年底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得到释放、改革成果逐步突显。但随着改革深入,一些体制性、制度性的矛盾突显出来,农村集体经济治理机制不全、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不明、集体经济发展乏力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的理论工具,对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治理中由于委托人分散,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缺乏,监督机制不完善,外部环境保障不良等原因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不足,股权流转受限,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少等现实困境。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实现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治理目标,要求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宜良县从加快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扩宽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的选拔范围,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机制等方面着手,丰富治理手段,以解决当前治理的困境,进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根本目的。
耿春娜[5](2020)在《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现状与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我们必须集体资产权属清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文运用公共服务理论,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创新性地以常州市五星街道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探讨其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现状情况,发现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监管不严、运行流畅度低、制度不完善、宣传方式落后等问题,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强化制度保障、改善运行模式、严格平台监管、规范交易管理、加强平台宣传等对策。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平台新、研究样本新。本文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不仅局限在实体平台,还有网络平台,能够结合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相关理论和五星街道试点情况的工作实践,提出一些新颖的观点。常州市五星街道作为试点单位,下辖11个村委各具特色,具备研究样本的多样性,极具代表,对我国乡镇、街道层面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和创新意义。该论文有参考文献56篇。
闪涛[6](2020)在《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文中认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治理方式。我国已经在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行政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力图分析与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试点结束后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成形的过渡期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此本文的选题尚属一个新的课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国际与国内实践现状。本章首先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置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稀缺资源理论。上述理论的核心逻辑是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目的角度,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从功能的角度,则提出了产权以及市场机制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运用了经济学上的上述理论,将环境资源或者环境容量进行了产权化设计并引入市场交易机制,从而解决如何用更加经济与有效的方式推动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分析,本章转向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考察,并从我国试点阶段的行政监管体系与行政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行政监管规则方面,总量控制规则、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履约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等均初步建立。试点运行期间,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监管成效初显。目前正值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从试点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建设阶段,因此及时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尤其是分析其不足之处,有助于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第二章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制度与方法三个维度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理论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在理论基础上的薄弱之处,包括监管理念的缺失、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不明确、监管主体理论存在局限性以及在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制度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监管体系尚不完整、监管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仍不清晰等问题。方法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监管方法上存在短板,具体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监管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激励约束方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理论上的完善。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在行政监管理念方面提出了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以及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所应当具备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上,提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行政监管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应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考量。在监管主体理论方面,基于对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与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监管主体理论,并从生态环境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主体合作治理、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交易机构监管合作以及行业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协作三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理论。在碳排放权本质属性方面,基于对碳排放权及碳排放配额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个公法框架下的有限的功能性的私法权利,在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分配环节应注重其公法属性及规制作用,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环节、金融化环节应注重其私法属性及激励作用。对碳排放权既要明确其公法属性的法律地位,也要正确对待其私法属性所发挥的功能。第四章重点从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明晰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思路。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从完善制度体系、明确职能设置以及增设程序性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主要从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以及履约与交易规则三大核心规则提出统一化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明晰了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方法,分别从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以及规范奖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应当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获取信息的权利主体、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息披露的内容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方面,应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来提升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克服监管的有限性。在奖惩机制方面,着重从奖惩的适用条件、奖惩的类型、奖惩的形式、奖惩的程序以及奖惩的救济等方面给予具体建议。
黄婷婷[7](2019)在《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抵押融资方式,是现代金融和高科技结合的创新,成功打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该融资方式为我国经济支柱的重要贡献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正式启动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对河北省目前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做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本文将从协同的角度研究分析适合于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河北省政府近年出台了多项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奖励政策,这为该业务在河北省的发展无疑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在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业务中,存在许多北京、天津等外省机构进入的案例,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北京、天津较为成熟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模式,发现其模式中河北省可以借鉴引用的优秀可取部分;再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对引入了协同因素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博弈分析,得出引入北京、天津市的银行等信贷机构与北京、天津市专利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是收益值最高的联盟组合。最后根据该博弈结果得出强调制度落实,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完善交易市场设施的五个对策建议。
江佶笑[8](2019)在《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文章所欲研究的中心论题是:从立法内容角度探究公共资源交易如何立法,即《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法律框架结构及具体的规则内容。这一论题是就“提升立法层级”问题更进一步的研究。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种分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运而生。随着平台完善和制度变革,形成由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领域行业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地方各级管理办法共同管理的局面。截至2019年9月,共有125个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已经制定并实施了试行或暂行的管理办法。然而如此繁复的法律规章中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因此法学学者们提出“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立法”。文章重点讨论《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依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分析,总结问题,结合《立法法》以及立法的理论基础,探究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当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中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首先从整个体系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不健全,一是立法层级低、框架整体性不够,二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之间衔接和冲突;其次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的概念与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交易目录等基础概念界定不一;此外,监管规定存在漏洞,具体表现为管办职能交叉、双向监管导致监管空白、责任追究承担形同虚设、缺少禁止性规定、体制机制未统一五个问题;最后是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不完善的问题。上述问题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因此,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明确解决好上述问题与冲突。文章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法》是一部以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法律,是一部以监管法为主、兼顾交易行为法的法律,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综合立法,确定立法名称及法律框架,同时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一法,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留下接口,形成以《公共资源交易法》为统领,各行业法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以国际法为补充的完整体系。至于具体规则内容方面,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需在总则部分界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概念,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公共资源概念、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分则部分应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定:一是明确监管机构与职责,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专职监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引入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管,健全社会监管参与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参与监督;三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作更为详细并处罚适当的规定,加强与《刑法》的连接,建立严密的问责机制;四是明确各主体禁止性规定,包括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监管部门、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平台服务运行机构等主体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可操作性;五是统一体制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关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利用公权力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最后,公共资源交易立法还需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保障第三人救济权利,将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
王鑫[9](2013)在《西盛公司非法经营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渐壮大,证券市场逐渐向成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伴随着老百姓投资需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证券交易市场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加之法律上对股权转让规定的放松,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交易,场外交易市场便应运而生。但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目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非法销售原始股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区甚至出现蔓延趋势。虽然目前我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场内交易制度,但对场外交易制度的规定却很少,对产权交易中心缺乏法律定位,在“原始股”销售的一级半市场更是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正是由于监管制度的缺失使得一级半交易市场发展畸形,地区产权交易制度不统一,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在巨大利益的诱惑面前一些公司敢于铤而走险,导致在一级半市场非法销售“原始股”现象越来越严重。近几年来,一些城市出现公司打着“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名号或者在其营业执照中列明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等方式,利用投资者不了解原始股,借用其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席位,对外宣称原始股将在国内、国外证券市场上市,届时股票会翻好几倍的欺骗手段,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非法销售原始股股票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等到投资者察觉以后再去追究往往为时已晚,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选择三个经典案例,即西盛公司(化名)非法经营案,美中公司(化名)原始股销售案,百代公司(化名)非法经营案作为对象,结合案件中的焦点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和事实分析,提出建议,并最终形成报告。西盛公司等利用其在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席位或者产权交易代理资格,声称股票即将在国内或国外上市到时候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并承诺该股票若不上市就会把钱退回给投资者。但是,现实往往是几年过去了,股票非但没有上市,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也被公司几名高管卷走。由于非法经营原始股行为手段隐蔽、欺骗性强,针对的投资对象往往是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这类人群对原始股并不了解,盲目投资,往往造成家庭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如果不妥善处理好原始股骗局这类问题,会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动荡。本文着重以西盛公司非法经营案为核心从未上市股权转让资质、未上市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定罪处罚四个方面着重分析这类案件存在问题,以及该问题背后的法律成因并依据当前的法律和政府政策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遏制和打击销售原始股这类非法经营行为,力求完善我国当前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投资环境。
晋入勤[10](2010)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文中研究指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对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企业治理、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持续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以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科学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涉及到产权、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这样几个有争议的核心概念,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研究对象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在狭义上理解的,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国有产权主体通过有形的产权市场(所、中心)将其合法拥有的可转让交易的产权依法进行的有偿转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交易委托、转让申请、受理与审核、信息披露、登记受让方、洽谈并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和出具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就体现在这一操作流程中,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是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而且产权中所含有的国有因素又要求必须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加以有效监管。因此,本文就从立法、主体、客体、定价机制及监管五个方面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进行系统探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于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委托代理链条更长;终极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代理人的非人格化;行政性委托和资本性委托并存;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创新的实践价值包括宏观价值、中观价值和微观价值。在立法创新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立法存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出发点过于偏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有空白之处;专门性立法层次较低,性质存在悬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可能影响立法的公正性;地方性立法和部门规范过于膨胀,立法中出现诸多矛盾之处;立法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立法的理性架构缺失,未形成互补性、配套化的法律体系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者的行政机构定位;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配套法律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所建议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的法域归属属于经济法部门,在经济法部门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经济法——国有经济法——国有资本经营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其法律特征包括: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综合性;政策性较强;国际性极弱;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原则;干预原则;安全和效率兼顾原则。在交易主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确定可实施MBO的国有企业范围,修改限制壳公司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规定,疏通融资渠道,理顺MBO法律制度;通过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给予职工受让较高力度的税收优惠,健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以及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来拓展受让方。在产权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方面,本文认为产权市场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中的重大法律创新和我国对世界的创造性贡献,而有形的产权市场的实质是企业国有产权是否必须“进场”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继续保持其有形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产权市场目前还存在法律定位有较大的理论分歧;数量过多、布局缺乏科学性;法律性质比较混乱;运行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秉承产权市场为资本市场的立法规范思路;建立产权市场的准入制度;明确产权市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性质;以会员制为产权市场基本运作模式对产权市场加以法律重塑。在交易客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提出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措施。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在于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必要性在于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产权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权正义;有利于建设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也符合产权交易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可行性在于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已获得了正反两反面的经验和教训;企业改制已经趋于完成,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初步尝试;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也为产权证券化提供了相应的政策空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和股权转让业务已经在产权市场普遍开展;天津股权交易所已正式成立;资本市场的风险性不在于是否进行了证券化交易,而在于监管、自律、进场交易的产权质量等多种因素。因此,应当取消不得拆细、不得标准化、不得连续交易的“三不”限制,消解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制度障碍。产权证券化之后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际上就转变为证券场外交易,相应的,产权市场也就演变为场外交易市场。借鉴国际范围内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经验,本文认为我国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混合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转板制度。在定价机制的法律创新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方式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三个方面,创新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展开。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在全国实现完全统一;信息的广泛覆盖及真实性难以充分保障;信息披露的最低期限过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和具体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中全面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强制性要求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延长信息披露的最低时限;明确何谓合理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加以创新。在交易方式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直接协议转让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对经公开征集后的协议转让没有强制性规定,使得公开竞价交易率提高缓慢;没有规定何谓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究竟有哪几种方式,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况;拍卖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一人竞拍”的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范围;强制性规定各地产权市场将协议转让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明确网络竞价的概念,网络竞价所包括的几种具体形式及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拍卖法》,明确拍卖的几种具体类型及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招标投标法》加以创新。在资产评估制度方面,由于目前的资产评估制度还存在立法层次较低,法制建设滞后,未形成统一、严谨、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五龙治水”的多头政府管理格局;评估方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资产评估师个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仍是一片空白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和《资产评估师法》;理顺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体制;细化规定每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市场化为基础,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构建资产评估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加以创新。除了从以上五个方面加以创新之外,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市场缺陷,而国有产权的特殊性又进一步强化了该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机制在目前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还很难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必须还要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针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架构科学的产权市场监管模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宏观方面加以创新。
二、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践中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复杂情形 |
(一)主体相同,仲裁机构发生变化 |
(二)主体不尽相同,仲裁机构不变 |
1. 主体存在包含关系时 |
2. 主体存在交叉关系时 |
(三)主体不尽相同,只有一个合同约定了仲裁机构 |
(四)主体不尽相同,且不同合同约定不同仲裁机构 |
(五)同一仲裁协议合同当事方未全部签字或签字有瑕疵 |
二、我国法院对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裁判思路梳理 |
1.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2.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
3.坚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
4.仲裁条款的并入有条件限制 |
三、我国法院现有裁判思路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法院现有裁判思路的不足 |
1. 多方仲裁协议的主体认定不明 |
2. 多方仲裁协议争议中对仲裁协议合同相对性原则把握尺度亟待统一 |
3. 说理论证不够充分 |
(二)完善我国对多方仲裁协议效力判定的建议 |
1. 设立自愿合并仲裁制度 |
2. 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 |
四、结语 |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的审查权限划分 |
(一)能够排除法院判断权的仲裁机构决定的界定 |
1. 仲裁机构的阶段性决定 |
2. 仲裁机构关于受理异议、管辖异议等的决定 |
(二)同一当事人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
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或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
(一)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
(二)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
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
(一)仲裁协议成立问题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
(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实体审查标准 |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其效力 |
(二)“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条款的效力 |
(三)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仲裁协议效力 |
(四)破产程序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
(五)无涉外因素争议选择境外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
五、结语 |
(4)云南省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阐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集体产权 |
二、农村集体资产 |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
第一节 宜良县的基本情况 |
一、自然地理条件 |
二、社会经济情况 |
三、农村集体资产情况 |
第二节 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
一、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 |
二、集体资产家底不清,集体资产流失严重 |
三、矛盾突出,农村治理失序 |
第三节 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
一、基本措施 |
二、具体做法 |
三、特色做法 |
第四节 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 |
一、激发了农民参与意识,农村集体产权治理主体被唤醒 |
二、摸清了家底,集体资产流失得到遏制 |
三、发展了特色产业,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出新路子 |
四、增加了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腰包有收获 |
五、化解了矛盾,农村治理秩序得到重建 |
第三章 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第一节 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股权流转受限,产权赋权不充分 |
二、发展不平衡,集体经济增收能力不足 |
三、财产性收益不明显,农民获得感不强 |
四、监督不足,侵占集体资财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
第二节 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
一、产权管理制度缺失,改革不彻底 |
二、人才缺失,集体经济发展动力不足 |
三、吸引力不够,未形成发展集体经济的合力 |
四、外部监督力度不足 |
第四章 国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 |
第一节 北京昌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启示 |
一、主要做法 |
二、改革启示 |
第二节 江苏苏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启示 |
一、主要做法 |
二、改革启示 |
第三节 贵州湄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启示 |
一、主要做法 |
二、改革启示 |
第五章 深化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 |
第一节 健全制度搭建平台,促进合理的产权流转 |
一、完善产权流转制度,实现充分产权 |
二、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打通产权流通渠道 |
第二节 建立人才选拔机制,破解人才缺乏难题 |
一、竞争选拔优质代理人,打破人才封闭性环境 |
二、强化激励,提高代理人履职动力 |
第三节 补齐短板,协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
一、政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发展短板 |
二、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多渠道融资 |
三、探索多种发展模式,增强集体经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
第四节 完善机制,加强对集体经济监督 |
一、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控制度 |
二、加强公开,发挥委托人监督作用 |
三、审计监督,督促集体经济代理人履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现状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3 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试点运行现状 |
3.1 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试点概况 |
3.2 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试点存在的问题 |
3.3 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试点存在问题的成因 |
4 国内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展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展的经验借鉴 |
4.2 国外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 |
5 完善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对策 |
5.1 强化制度保障 |
5.2 改善运行模式 |
5.3 规范交易管理 |
5.4 严格平台监管 |
5.5 加强平台宣传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与核心机制 |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与发展 |
第二节 试点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 |
一、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体系 |
二、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规则 |
三、试点阶段行政监管的成效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
第二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问题的三个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理论基础的缺陷 |
一、监管理念的缺失 |
二、监管的价值取向及其位序不明 |
三、监管主体的理论局限 |
四、监管的核心内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 |
二、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 |
三、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粗放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完整 |
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的水平不高 |
三、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程序规则不完备 |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理论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理念的三重构建 |
一、明确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二、确立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 |
三、树立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价值取向位序的调整 |
一、“公平与秩序”价值的凸显 |
二、“自由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修正 |
第三节 监管主体理论的拓展 |
一、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 |
二、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 |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理论的更新 |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体系的构建 |
第四节 碳排放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 |
一、相关国家与组织中有关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 |
三、碳排放权双重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二、明确职能设置 |
三、增设程序规范 |
第二节 行政监管规则的统一化 |
一、初始分配规则的统一 |
二、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的统一 |
三、履约与交易规则的统一 |
第三节 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化 |
一、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核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三、完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的信息处理能力 |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监管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
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克服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奖惩机制的规范化适用 |
一、激励型监管中的奖惩机制 |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奖惩机制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理论 |
2.1.1 专利权 |
2.1.2 专利权质押融资 |
2.1.3 知识经济理论 |
2.2 协同发展的相关理论及特征分析 |
2.2.1 协同发展理论及特征分析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及特征分析 |
2.2.3 合作博弈理论及特征分析 |
第三章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 |
3.1 河北省专利权数量发展情况 |
3.2 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
3.2.1 参与主体跨省化 |
3.2.2 交易市场多个化 |
3.2.3 外部法律环境健全化 |
3.3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京津冀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
4.1 与北京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1.1 北京市专利权数量发展情况 |
4.1.2 与北京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2 与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2.1 天津市专利权数量发展情况 |
4.2.2 与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3 京津冀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3.1 国内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类 |
4.3.2 北京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3.3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3.4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4 对创新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启示 |
第五章 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模型分析 |
5.1 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协同合作的博弈分析 |
5.1.1 模型假设 |
5.1.2 模型分析 |
5.2 结论 |
第六章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优化建议 |
6.1 强调制度落实,建立协同发展秩序 |
6.2 加大专利权运用保护力度,夯实质押融资落地工作 |
6.3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权质押融资效率 |
6.4 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进专利权的创新与合理运用 |
6.5 完善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活跃专利权流转交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和所获证书 |
(8)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和理由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状况及趋势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 |
第一节 公共资源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三章 现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规定之检析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演进 |
第二节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规定之现状及分析 |
第三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功能定位与性质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的立法导向 |
第二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性质 |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基本框架设想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制度框架 |
第二节 界定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基础概念 |
第三节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定 |
第四节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西盛公司非法经营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西盛公司等非法经营案情简介及其焦点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西盛公司等非法经营原始股典型案例简介 |
第二节 西盛公司等非法经营原始股案件中的焦点法律问题 |
1.2.1 产权公司是否具有未上市股权转让资质 |
1.2.2 未上市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
1.2.3 销售原始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1.2.4 非法经营证券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
第二章 西盛公司等非法经营案件所反映的法律现状及焦点问题产生原因 |
第一节 当前我国有关原始股的法律现状 |
第二节 焦点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 |
2.2.1 监管缺位造成未上市股权转让资质不明 |
2.2.2 法律对未上市股权转让规定缺失 |
2.2.3 未将销售原始股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范畴 |
2.2.4 销售原始股的行为缺乏法律责任机制 |
第三章 强化一级半市场规制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的多层监管体制 |
第二节 完善对未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明确将销售原始股纳入非法经营罪 |
第四节 健全销售原始股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制 |
3.4.1 增加民事赔偿 |
3.4.2 加大惩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产权 |
二、国有产权与企业国有产权 |
三、产权交易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
第二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基本操作程序概要 |
第三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交易的一般理论 |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理论 |
三、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国有产权的特殊性 |
四、制度创新的历史演进趋势 |
第二节 实践价值 |
一、宏观价值 |
二、中观价值 |
三、微观价值 |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立法创新 |
第一节 立法现状梳理 |
一、《宪法》和《立法法》 |
二、市场经济基本法 |
三、国有资产基本法 |
四、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五、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立法缺陷研评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存在的问题 |
二、专门性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地方性立法膨胀 |
四、立法滞后,理性架构缺失 |
第三节 缺陷的弥补 |
一、三种可选的基本思路 |
二、第三种思路的具体化 |
第四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的法理分析 |
一、法域归属——经济法 |
二、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
三、法律特征考察 |
四、基本原则研判 |
第四章 交易主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拓展受让方的视角 |
第一节 理顺 MBO 法律制度 |
一、重新确定可实施 MBO 的国有企业范围 |
二、修改限制壳公司的法律规定 |
三、完善相关规定,疏通融资渠道 |
第二节 健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 |
一、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
二、给予职工受让较高力度的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第五章 产权市场法律制度创新 |
第一节 产权市场是重大制度创新的基本判断 |
第二节 产权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剖析 |
一、法律定位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 |
二、数量过多、布局缺乏科学性 |
三、法律性质比较混乱 |
四、运行模式不统一 |
第三节 产权市场的法律重塑 |
一、规范思路应当秉承资本市场的法律定位 |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产权市场的全国统一 |
三、明确产权市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性质 |
四、以会员制为基本运行模式 |
第六章 产权证券化:交易客体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论证 |
第四节 产权证券化制度障碍之消解 |
第五节 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基本制度——以股权为例 |
一、市场准入制度 |
二、交易机制——混合做市商制度 |
三、信息披露制度 |
四、转板制度 |
第七章 定价机制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二、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二节 交易方式制度之检讨 |
一、交易方式的制度现状 |
二、交易方式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交易方式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三节 资产评估制度的重构 |
一、资产评估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
二、资产评估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八章 监管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重新定位国资监管机构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
二、国资监管机构双重角色定位之缺陷 |
三、国资监管机构之再定位 |
第二节 创新的关键——架构科学的产权市场监管模式 |
一、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比较借鉴 |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 |
三、上海地区的地方经验 |
四、学界的主要观点及笔者的设想 |
第三节 创新之司法衍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公益诉讼制度概说 |
二、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设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股改中国资监管法治的问题与对策[D]. 樊芸婷. 西藏大学, 2021
- [2]多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实证研究[J]. 郎雪,刘经涛.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05)
-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J]. 朱华芳,郭佑宁. 北京仲裁, 2021(01)
- [4]云南省宜良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 田晓玲.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5]常州市五星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现状与问题研究[D]. 耿春娜.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D]. 闪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及对策研究[D]. 黄婷婷. 河北地质大学, 2019(05)
- [8]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问题研究[D]. 江佶笑.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9]西盛公司非法经营案问题研究[D]. 王鑫. 中央民族大学, 2013(01)
- [10]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D]. 晋入勤.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