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唤当事人可捎口信(论文文献综述)
费鸣,徐丹阳[1](2021)在《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视阈下民事速裁机制构建的逻辑与路径》文中认为速裁所指的不是一种程序,而是一种机制,故完善速裁不能仅将眼光局限于"程序视角",而应当着眼于"机制视角"。当前,我国民事速裁尚未形成完备的机制,表现在:大量非速裁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导致"越位";速裁案件审理规则不完备,导致"错位";未针对速裁案件设置对应的审判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审级运转衔接模式,导致"缺位"。完善民事速裁机制,应设置专门的速裁法院(庭),并在中级法院设置速裁庭,实现"补位";以标的额大小作为繁简分流的首要标准,实现"归位";根据速裁案件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审理规则,实现"正位"。
李冰纯[2](2021)在《电子送达中“受送达人同意”条款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徐怡[3](2021)在《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技术已经融入了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信息技术与民事诉讼的融合也越来越紧密。上世纪末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多个国家与地区逐渐开始探索电子诉讼制度,随着我国智慧法院的建立,诉讼全程性或者阶段性电子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电子诉讼制度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研究的焦点。自2015年6月19日,吉林电子法院正式开通,我国相继开通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并且在余姚法院的试点基础上,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移动微法院。我国对电子诉讼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对民事电子诉讼的研究有所加强,但仍存在着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不规范、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现状展开研究,发现影响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不规范,各个试点地区电子数据不共享等技术性问题。未来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道路还很长,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指引,同时也要加快电子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多元化人才的发展。
夏芝荣[4](2021)在《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现有的司法资源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为了化解日趋增多的经济纠纷,降低当事人的诉累,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简易程序一章中加入了小额诉讼,但条文过于简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用单独一章对小额诉讼进行了细化。但小额诉讼程序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本文拟通过数据分析小额诉讼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域外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有益经验,提出如何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些建议。
沙巧铭[5](2020)在《民事送达问题之探讨》文中提出送达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它关系到诉讼程序是否能够顺利推进以及推进的速度。我国实践中的民事送达在送达方式上以及送达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送达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公告送达的适用不严谨导致送达效果难以保证等等,且该问题存在已久。送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法院、社会等其他层面的因素。从目前来看,为摆脱这一制约法院工作效率提升的掣肘,必须加强对现有制度的规范和创新,积极推进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就改革方向而言,随着司法审判领域进入互联网时代,各地法院都在寻求送达的新模式,电子送达方式有更好的发展空间。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民事送达立法的域外考察和比较研究,能够为我国民事送达困境的解决出路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转变一贯固有的相关立法思想、完善具体的送达方式、设定与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保证我国民事送达的效果和效率。
刘畅[6](2020)在《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变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与俄罗斯在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方面有很深的渊源,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在制定的过程中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而且在民事诉讼的理论、教科书的编写以及教学方式方面也都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1991年6月12日俄罗斯从前苏联正式独立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对民事诉讼法律的多次修改和补充。我国也正在进行司法改革,这要求我们在充分认识和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有分析地借鉴国外诉讼制度中有益的经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因为只有比较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才能促进发展和完善。本文以2002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对比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取其中主要部分展开研究:即从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民事检察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四个方面探究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变革。法律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变革的灵魂,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是此次民事诉讼法变革的亮点,同时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与诉讼程序又是构建民事诉讼法的两大支柱。正如汤维建所说“民事诉讼法是由程序法和证据法相结合而成的。证据法与程序法又是相互渗互透、交织在一起的。”(1)在法律原则方面,新增了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废除了客观真实原则、人民陪审制原则。在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变革中,不断限制检察长的职权,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证据制度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有证据理论进行创新,并完善了证据种类的内容,变革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在审判程序方面,俄罗斯审判程序分为初审与复审,复审包括再审程序与上诉程序,民事诉讼法在初审程序中引入了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程序以及命令程序,并对上诉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不断完善。文章最后从法典编纂的过程与内容入手对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变革进行评价,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变革的背景与内容,总结我国应当汲取的优秀经验。通过探究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变革可以得出,俄罗斯的民事诉讼变革的实质是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改革符合俄罗斯社会发展的现实状态,符合法律变革的基本规律。
王雅欣[7](2020)在《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社会是信息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字眼的频频出现,这也标志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智能化时代的到来。智能化技术渗透到了公众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当中,改变了以往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正在以高速发展的态势走进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法院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动力,更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而民事电子诉讼正是信息革命以及智能化背景下司法领域的产物,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很多国家或地区就开始在实践中探索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探索,如今已经有了不同形式的立法以及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主要依靠实践现行,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指导下,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各自进行对电子诉讼平台的探索,其中,2015年6月19日正式开通的吉林电子法院是我国首家“全业务覆盖、全天候诉讼、全流程公开、全方位融合”的电子法院;2017年8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家,该法院建立了智能化的网上诉讼平台,实现了从起诉、举证,再到庭审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诉讼。在立法方面,我国最先明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电子科技的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而是2002年4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里面第56条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证人作证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在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探讨和总结之后,为了顺应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科技最终被引入到了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其中规定了电子送达、电子数据等。虽然在实践中民事电子诉讼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电子诉讼程序规则,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大量适用民事电子诉讼,更加暴露出了问题所在。传统的民事诉讼如何应对信息网络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文章从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发展现状出发,通过对比传统民事诉讼与民事电子诉讼的差异,并分析我国在民事电子诉讼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实践中缺乏全国统一且系统的有关民事电子诉讼的法律规范支撑、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较小、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适用于所有对象、证人缺乏远程作证方式的选择权、在进行民事电子诉讼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各地民事电子诉讼发展不平衡、电子诉讼平台的建设还不完善等方面。以此分析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针对前述问题,应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以“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效率”为原则,综合各地的实践探索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诉讼规则;扩大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区分对象适用电子送达;在适用民事电子诉讼方式审理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案件、证人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这三种情况下赋予证人远程作证方式的选择权;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民事电子诉讼过程的安全性,并培养法院内部的专业信息化人才;在平衡各地电子诉讼的发展方面,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民事电子诉讼平台之前,可以先构建全国统一的网上立案平台,以避免网站超负荷运作,对经济落后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以及网络化推广民事电子诉讼,以提高民事电子诉讼的使用率;在建设电子诉讼平台时将应用放在首位。以此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电子诉讼程序,旨在促进我国司法领域电子化、智能化改革的进程,在快速并高效率的解决社会矛盾纷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韩冰[8](2020)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基层智慧法院建设探索》文中认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属于计算机科学的范畴,是人类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能用人类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信息的智能技术机器,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机器人。这种智能技术机器可以对人类的思维模式、人的思想意识和大脑处理信息的过程进行模拟,能像人一样有自己的思考,在未来也许能超越人的大脑。智慧法院正是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而提出来的,智慧法院是在坚持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原则下,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算法、互联网+等这些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实现法院工作信息化。目标是提升审判质效,提高司法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营造一个更加公正的司法环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把法院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而智慧法院建设正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样也是评价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尺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报告声称目前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已经初步完成。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是最接近人民群众的法院,受理案件也是最多的,基层智慧法院的建设让公众更能直观的体验到司法的高效和公正,因此基层智慧法院的建设尤其需要重视。在我的调研中发现,基层法院的智慧水平明显跟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有差距,并且地区不同也导致同样是基层法院,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智慧建设水平要远远高于非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本文从智慧法院的概念入手,分析目前基层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从而了解到基层法院在智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随后提出加强基层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为更加全面的建设智慧法院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现在我们国家大力提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法院的工作领域中,那就是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这两大方面实现现代化。建设智慧法院正是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应把司法的公平正义当作自己的毕生追求,智慧法院建设同样也要围绕司法公正而展开。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我们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算法等人工智能这些技术手段的优势。同时要注意到这些信息技术手段进入司法领域的弊端,扬长避短,在坚持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法院进行技术改革。在国家信息化发展的背景下,法院要抓住时代机遇,充分利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法院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把基层法院建造成具有审判流程智能化、审判过程智能化、审判服务智能化的司法机关。让人民感受到法院的智能和阳光,推动司法工作更加高效和公平。
李承运[9](2020)在《正确适用简化审理机制应当注意的四个问题》文中研究表明完善简单案件简化审理机制,是本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规则为重点,大力优化和规范简化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简化对象、简化环节、?
张洁瑶[10](2020)在《B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调研》文中研究指明小额诉讼程序在世界历史上产生已久。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大众化、普惠的司法程序,它在提升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平和优化资源配置诸方面具有明显价值。小额诉讼程序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需求而得以引入。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第一百六十二条设立起小额诉讼程序。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以效率为核心价值建立,其程序目的在于“快立快审快结”。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自立法确立以来,一直传出运行不畅的声音。作为早期接触这一程序的B区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有过挫折,亦有经验与启示。本文以法社会学视角切入对B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情况展开调研。小额诉讼程序在B区法院的历史生成、变化走向反映出,小额诉讼程序普及适用得益于司法政策作用,小额诉讼的类型与数量是反映经济民生的“晴雨表”。B区法院的实践认识经历过转折,生成了诸多疑问。小额诉讼的实际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与外部推测有所差距。在具体的办案情景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参与者们所担当的角色忠于程序法律规定,又在不同情境下偏离与异化。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在合作与对抗的互动中,显示出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在构造上的不足。观察小额诉讼程序的整个司法实践,现实的适用情况不能给出学界和司法理论完满的回答,透射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规则不明晰、程序效率优势不显着、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高企、案件类型高度集中的弊病。这背后的原因在于我国小诉讼程序缺乏独立的程序建构和定位在狭隘的价值取向,审判者囿于司法责任与司法能力无法发挥出程序的优越价值,小额诉讼也无法理想地化解矛盾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传达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新信号—小额诉讼程序未来将独立建构。该办法对现有小额诉讼程序纠偏补弊的同时,在基本价值和规则细节上仍有许多可讨论之处,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小额诉讼程序将更有所作为。
二、传唤当事人可捎口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传唤当事人可捎口信(论文提纲范文)
(1)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视阈下民事速裁机制构建的逻辑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理论之源:民事速裁机制的内涵及问题的引出 |
(一)概念廓清:民事速裁程序和民事速裁机制之辨 |
(二)前提解读:实现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平衡 |
二、现状之思:我国民事速裁机制存在的问题详述暨改革的必要性 |
(一)越位:大量非速裁案件被纳入速裁范围 |
(二)错位:速裁案件审理规则不完善、未明确、难落实 |
(三)缺位:未针对速裁案件特点设置对应的审判组织机构及相应的审级运转衔接模式 |
三、改革之路:完善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路径和建议 |
(一)补位之一:设置速裁法院(庭) |
1. 郊区模式:将人民法庭定位为速裁法庭 |
2. 城区模式:设置速裁法院 |
(二)补位之二:在中级法院设置速裁庭 |
(三)归位:以特定标的额上限作为繁简分流的首要标准 |
(四)正位:明确、完善和落实速裁案件适用程序的具体规则 |
四、结语——实现进位 |
(3)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概述 |
(一)电子诉讼的起源与发展 |
1.电子诉讼的缘起 |
2.电子诉讼在中国的发展 |
3.民事电子诉讼的特征 |
(二)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比较 |
1.内容上的比较 |
2.数据分析上的比较 |
(三)民事电子诉讼与智慧法院的关系 |
(四)人民法院信息化4.0 版下民事电子诉讼的价值与意义 |
1.提高了诉讼效益 |
2.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
3.有助于实现司法为民 |
二、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司法困境 |
(一)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冲突 |
(二)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 |
1.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 |
2.民事电子诉讼的司法现状 |
(三)民事电子诉讼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2.司法实践缺乏规范性 |
3.电子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瓶颈 |
4.传统民事诉讼观念对民事电子诉讼的影响 |
三、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相关立法 |
1.完善民事电子诉讼的指导原则 |
2.完善民事电子诉讼的相关立法 |
(二)规范民事电子诉讼司法实践 |
1.建立统一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 |
2.加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
3.合理分配资源 |
4.加强司法人才建设,革新司法观念 |
(三)加强电子诉讼制度的配套设施建设 |
1.优化民事电子诉讼的配套措施 |
2.加强落后地区法院硬件配套设施建设 |
3.建立数据共享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案件统计及揭示的程序性问题 |
(一)案件统计 |
(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 |
2.小额诉讼程序认同度低 |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小 |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背景、适用现状和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背景和适用现状 |
1.小额诉讼程序出台背景 |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 |
(二)小额诉讼程序问题产生的原因 |
1.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有失偏颇 |
2.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出现偏差 |
3.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单一 |
4.小额诉讼程序的程序优势并不明显 |
5.小额诉讼程序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
6.小额诉讼程序尚无配套执行措施制度 |
三、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及其启示 |
(一)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
1.美国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
2.英国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
3.日本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
4.韩国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
5.中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
(二)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启示 |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
(一)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定位 |
(二)健全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制度 |
1.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2.限制诉讼参与资格及起诉次数 |
(三)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执行机制 |
1.建立专业化的立、审、执队伍 |
2.出台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 |
3.加强与其他非讼程序的协调 |
4.创新小额诉讼审理方式 |
(四)健全审判绩效的考核体系 |
(五)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 |
(六)制定配套执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送达问题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综述 |
第2章 我国民事送达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民事送达的立法规定 |
2.1.1 送达主体 |
2.1.2 送达方式 |
2.1.3 送达地址 |
2.2 我国民事送达的实践现状 |
2.2.1 传统送达方式下法院存在现实困境 |
2.2.2 建立“智慧法院”并积极发展民事送达新模式 |
第3章 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问题分析 |
3.1.1 送达人行为不规范导致未能实现有效送达 |
3.1.2 公告送达在适用上存在随意性 |
3.1.3 电子送达对解决“送达难”的作用不明显 |
3.1.4 送达过程当事人参与度过低 |
3.2 成因分析 |
3.2.1 立法层面 |
3.2.2 法院层面 |
3.2.3 社会层面 |
第4章 民事送达制度的域外考察 |
4.1 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事送达制度 |
4.1.1 德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1.2 法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2 以美、英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送达制度 |
4.2.1 美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2.2 英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3 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送达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严谨适用公告送达 |
5.2 法院主动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
5.3 建立送达相关的责任制度 |
5.4 设定律师间送达方式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述思路 |
一、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改革背景 |
(一)俄罗斯经济改革的需要 |
(二)俄罗斯政治改革的需要 |
二、俄罗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法律原则的变革 |
(二)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 |
(三)证据制度的变革 |
(四)审判程序的变革 |
三、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改革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
(一)对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基本评价 |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概况 |
(三)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改革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借鉴意义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及本文创新 |
1.研究方法 |
2.本文创新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基本理论及发展现状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界定 |
1.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 |
2.民事电子诉讼的特点 |
3.民事电子诉讼的价值 |
(二)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分析 |
1.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 |
2.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司法实践 |
(三)国外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 |
1.美国 |
2.德国 |
3.韩国 |
二、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 |
(一)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不同 |
1.起诉和受理阶段的不同 |
2.审前准备阶段的不同 |
3.庭审阶段的不同 |
(二)民事电子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冲击 |
1.民事电子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影响 |
2.民事电子诉讼对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
三、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问题分析 |
(一)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支撑 |
(二)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较小 |
(三)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适用于所有对象 |
(四)证人缺乏远程作证方式选择权 |
(五)电子诉讼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 |
1.司法实践中各地发展不均衡 |
2.电子诉讼平台建设不完善 |
3.电子诉讼过程的安全保障不足 |
四、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
1.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可以凸显诉讼效率价值 |
2.适用民事电子诉讼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
(二)完善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
1.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
2.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具有互联网普及基础 |
3.司法实践为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经验 |
五、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建议 |
(一)建立统一的在线诉讼规则 |
1.坚持“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效率”原则 |
2.总结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 |
(二)扩大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 |
(三)区分对象适用电子送达 |
(四)赋予证人远程作证方式选择权 |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2.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证人 |
3.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 |
(五)电子诉讼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议 |
1.平衡各地电子诉讼的发展 |
2.民事电子诉讼平台建设需重应用 |
3.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程序运行的安全性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人工智能背景下基层智慧法院建设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意义 |
1.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
2.提高审判工作的质效 |
3.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监督 |
(三)文献综述 |
二、智慧法院概述 |
(一)智慧法院概念 |
(二)目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主要形式 |
1.杭州、北京、广州三地建立互联网法院 |
2.“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 |
3.智慧审判苏州模式 |
三、我国基层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 |
(一)电子卷宗应用广泛 |
1.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
2.电子签章技术逐渐普及 |
(二)基本建立自助终端诉讼服务智能体系 |
1.实现文书一键上网功能 |
2.电子送达有法可依 |
(三)审判辅助功能智能化 |
1.案件信息的电子化、数据化 |
2.辅助生成司法文书 |
3.推送关联案件及类案信息 |
(四)“大数据”对实体裁判的预测与智能庭审 |
1.裁判结果预测与量刑参考 |
2.智能庭审 |
四、我国基层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智慧法院的数据化基础还不坚实 |
1.法律数据不充分 |
2.法律数据存在数据壁垒问题 |
(二)技术平台接入水平有待提升 |
1.法律数据不客观 |
2.法律数据结构化不足 |
(三)法院人才队伍不健全 |
1.法院人员观念不正确 |
2.法院人员信息化技术水平不够 |
(四)群众数据开放性意识有待提高 |
1.群众参与意识依然薄弱 |
2.群众担心数据安全性问题 |
五、基层智慧法院建设的具体可行路径 |
(一)完善智慧法院的法律数据库 |
1.提高法律大数据完整性 |
2.打破数据壁垒,推进数据共享 |
(1)法院内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
(2)加强法院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 |
(二)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研发 |
1.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有效结合 |
2.算法的改进 |
3.创新推出“AI法官” |
(三)优化法院人才队伍 |
1.法院人员转变对智慧法院的认知 |
2.加强法院人员信息化培训 |
3.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
(四)提高群众参与度,加强司法监督 |
1.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 |
2.加大司法公开与深度监督力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正确适用简化审理机制应当注意的四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正确认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二、正确把握简化审理的对象、方式和尺度 |
三、正确适用裁判文书简化规则 |
四、正确理解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限要求 |
(10)B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概况 |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演变 |
二、B区法院小额诉讼调研情况 |
(一)调研思路 |
(二)数据情况 |
三、B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常规运行 |
(一)小额诉讼的办案组织设置和基本流程 |
(二)小额诉讼的办案质效 |
(三)小额诉讼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 |
四、小额诉讼中的“人”:角色、特征与互动关系 |
(一)小额诉讼当事人的角色与特征 |
(二)小额诉讼中的“代理人”:有无与功能 |
(三)小额诉讼案件承办人:谁在办案 |
(四)小额诉讼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互动关系 |
五、小额诉讼的目标:期待、反馈与展望 |
(一)学界与司法理论的期待 |
(二)司法实践对期待的反馈 |
(三)小额诉讼在实践问题的主要成因 |
(四)小额诉讼的积极应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传唤当事人可捎口信(论文参考文献)
- [1]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视阈下民事速裁机制构建的逻辑与路径[J]. 费鸣,徐丹阳. 南海法学, 2021(05)
- [2]电子送达中“受送达人同意”条款适用研究[D]. 李冰纯.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3]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研究[D]. 徐怡.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D]. 夏芝荣.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民事送达问题之探讨[D]. 沙巧铭. 南昌大学, 2020(01)
- [6]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变革研究[D]. 刘畅. 吉林大学, 2020(08)
- [7]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D]. 王雅欣.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人工智能背景下基层智慧法院建设探索[D]. 韩冰.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9]正确适用简化审理机制应当注意的四个问题[N]. 李承运. 人民法院报, 2020
- [10]B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调研[D]. 张洁瑶. 西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