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徽州宗谱家法资料中的植树护林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黄润青[1](2020)在《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文中认为长期以来,学术界更侧重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被“国家化”的一面,直到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之后,相关研究虽再次确立乡村的主体地位,但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发展策略却被或多或少有所忽略。当以乡村为研究视角时,可以发现国家对乡村的主导并不能完全取代乡村的主体意识,也抹杀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相反,国家权力的下沉,造就了乡村社会强势的公共权力。山东朱村的半个世纪发展历程和社会变迁表明,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生存规则、价值取向,及其对国家权力的集体应对方式。国家与乡村的“二元对立”的解释模式,一定程度上矮化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和主体意识。1949年以来,朱村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长和人地失衡,朱村要面临其带来的资源短缺、家庭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1960年代朱村的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人口暴增,加之水利工程占地,使得朱村的人地冲突问题更为严重。人口的增长与家庭的核心化致使家庭的劳动力比重减少,从而使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共资源的紧缺与家庭负担的增大,使朱村村民更加依赖于通过国家建构的集体权力。集体对资产、农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支点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一方面,乡村的组织化、单位化,缩小了村民生活、生产的距离,从而给乡村社会留下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人地关系的失衡、资源的短缺,也迫使朱村不断地在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借以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依靠国家在乡村建立的党政组织基础上实现的。干部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直接代表,同时又区别于国家代理人、乡村保护者。干部个人的家庭背景、出身、经历等因素,成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朱村在抗战时期即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1949年之后的干部群体基本是革命时期中共党员、干部群体的延续。朱村作为人口众多的主姓村庄,更能体现出国家权力运作和内生的社会关系网络交叠、博弈的复杂性。在乡村与国家博弈和双向渗透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内生的家族、血缘关系对乡村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朱村新任干部的血缘关系网络愈加清晰。乡村社会存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利益主体,村民以“己”为出发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和“私人的道德”。“公”与“私”的界限是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内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朱村人口众多,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制度和规则,这既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体现,也符合乡村社会生存逻辑。而且,在绝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向村外发展的能力时,村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相比于国家的权力制约,乡村社会内部的制约往往更具常规和有效。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的全部因素,以工分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也不能囊括乡村贫困的原因。集体化时期普遍贫穷的状态使乡村社会依靠生存伦理和互惠原则,并将分配制度推向“平均主义”方向。但是,所谓的“平均主义”是以家庭劳动力再生产作为“道义经济”契约的担保。集体化制度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经营效率的低下,而在于人口与制度的悖论使乡村无法突破人地冲突的困局,从而导致“过密化”生产愈发严重。作为生产单位的乡村,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人多地少的困境,朱村的首要目标是生存,其次是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完整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乡村社会利用其受限的自主权和可掌控的“边缘地带”,围绕着“生存”和“发展”不断努力,其中既包括以“反行为”方式呈现的生产劳动和生活需求,也包括朱村在农业生产规划、劳动力分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集体权利的维护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经济理性和自主意识。为解决生产“内卷化”的问题,朱村规划集体副业、林业的生产,鼓励村民从事建筑、运输等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村种植业集体经营的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自留地。“集体”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下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同时是作为乡村社会利益的角色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朱村的劳动力逐渐走向市场。与此同时,朱村利用集体化时期的公共积累发展村办企业,农民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公共权力削减,村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距离拉大,集体行为的逻辑也慢慢失去其根基。转型期内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则和市场化的发展使乡村管理者具备了利益交换的可能。村民选择向外发展,从而在乡村的公共事务上主动退让。乡村社会中既涵盖个人逻辑、集体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渗透。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并不限于农民的“反行为”。朱村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国家权力不能替代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刘蔚[2](2019)在《清代家族法中的“礼” ——以《中国家谱资料选编》为研究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回顾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礼”的地位十分重要,礼的作用在于取名辨异,它是人际交往的规则,也是不断强化的道德观念。在等级社会中有皇家宫廷之礼、官场交往之礼、家庭之礼、师生之礼,其中家庭之礼覆盖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它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倡妇随、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尊卑分明等内容,从一个人的生到死,从奖励到惩罚,从教化到控制。家庭之礼是动态的、在行动中的,它体现在对家族守节寡妇的表彰中、对交游荒缅子弟的惩罚中、以及族人的日常生活中。家礼主要通过家族法的载体表现出来,用以教化和约束族人,它在本族内实行,以族人的共同认可、族长权威、国家支持为实施保障,目的在于敬宗、收族。笔者使用《中国家谱资料选编》作为一手文献,对清代共计307篇的家族法规按照时期分阶段研究,用抽样统计的研究方法总结清代家族法中的“礼”在不同阶段的变化并用图表法呈现出来,探究清代礼的发展背景:清代三礼学的发展和统治者的推动使家族法得以大量制定,清中后期社会上礼法变化促使家礼发生变化,不断融合国礼,符合整个社会对“礼”的共同价值取向是家族法不断“礼”化的原因。本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清代家礼的产生与发展背景,包括清初“三礼学”的发展、统治者推崇礼教、社会中的礼法变化。第二章陈述国家层面的礼仪、礼制、礼法,进而总结国礼对家礼的影响。第三章通过抽样统计的方式分析清代不同阶段的家族法文本,得出清代家礼发变化的规律特点,在不断融合国礼的同时,家礼不同时期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变化,但有固有的主题:讲孝悌、端婚姻、睦相邻、联族谊、重祭祀、罚荒缅、戒淫乱、分职业,在形式上以劝诫、奖惩结合的方式维持家族长久绵延。第四章总结家礼的特征和发达的原因,第五章阐述了清代家族法中的“礼”思想在实践中的影响与当代法治借鉴。
余李水[3](2019)在《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别山地区优越的历史地理与人文环境吸引着移民迁入,尤其到了元末明初,大量江西移民不仅带来了原住地发达的宗族文化,而且在山区开发过程中不断发展。清代的大别山地区已经形成了典型的宗族社会。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的来源渠道已经实现了多元化,其中宗族购置与族内外捐献成为最重要的方式。宗族购置资金的来源也多种多样。宗族坟地尽管遭到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战争的冲击,但是总体上保持发展态势。在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建立了以户长为核心统管和以房长为核心分管的二级管理体系,通过设立规条等多项举措加强对坟地的管理,尤为重视对坟地产权的保护。宗族把积极预防与遭到侵害后有效处理紧密结合起来,对维护坟地产权并促进其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坟地的经营方面,宗族坚持养护优先的原则,主要采取招承坟地看护人等措施实现蓄荫护坟。同时宗族也会对坟地进行取利经营,但无论是出拼荫木还是坟地开葬,都必须经阖族公议后遵照族规家法进行。宗族经营坟地取利有助于发展族内重要公共事业。坟地在清代大别山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宗族在建设坟地和开展墓祭的过程中,激发了族众的一本思想、尊祖敬宗观念以及尊卑等级意识,而且还将墓祭与祠祭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宗族观念,不断提升凝聚力。坟地一方面引发了频繁且复杂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荫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环境。坟地问题主要源自民众的思想认识,当代政府需要保护合法所建的坟地,积极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引导,使之形成正确的尊祖敬宗观念,从而减少矛盾纠纷,发挥坟地的展孝思作用。
胡蓉[4](2018)在《明至民国时期婺源山林生态与保护 ——以乡规民约为例》文中认为山林资源是婺源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山林生态与婺源人们息息相关。因此,保护山林生态对婺源人们显得尤为重要。婺源民间也留下了大量保护山林的乡规民约,它是一代代婺源人保护山林所遗留下的智慧结晶。笔者试图通过对民间碑刻、契约文书等资料的收集,以生态环境为视角,对明至民国时期婺源地区山林生态与保护进行研究。连绵的山林丘陵和丰富的山林资源形成了婺源地区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形成了婺源地区特有的景观文化、建筑文化、商业文化。一方面,随着明代婺源人口的增多,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外来棚民的迁入,使得人们对有限的生存资源展开进一步争夺。清中期的兵燹之祸对婺源地区山林生态更是造成毁灭性打击。该时段婺源地区自然灾害不断,山林生态严重失衡,保护山林环境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婺源人保护山林生态的意识一直都有。风水观念除了被一部分人作为争夺生态资源的工具,更多的是被用来保护山林生态。而山林资源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更是人们保护山林生态的直接动力。此外,这个时期,自然灾害频发,使得山林的生态作用更加显现。人们纷纷行动起来,保护山林生态。当地百姓、乡绅共同参与,成为山林生态保护的主动参与者,共同制定乡规民约。其中包括以地缘为联系制定的乡里规约、以血缘为关系制定的家法族规、以业缘为联系制定的行业会规。这些民间力量通过共同约定,形成共识,共同保护山林、保护生态,才有了流传至今的郁郁葱葱的婺源山林风光。
徐灿[5](2018)在《清代林业文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代是历史上森林环境变迁较为剧烈的时期,前期的人口剧增、大兴土木,后期的战火纷飞、振兴工业,都对清代的林业造成了影响。清代皇帝、官员与百姓都意识到保护与培育林木的重要性,在进行林木养护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官方文书与民间文书,这些文书作为第一手史料,对我们研究清代林业保护的具体政策、措施和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在《清史稿》《清实录》《清会典事例》《林业典》等文献中搜集到的一百多篇文书为主体,对清朝内地十八省的林业保护、林业培育以及林业思想进行研究,同时对清代官方林业文书和民间林业文书的写作特色进行探讨。在总结清代林业养护政策与措施的基础上,对后世的林业养护工作形成启示。
卢佳林[6](2017)在《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历史车轮的滚滚向前,人与山林之间的关系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到了清代中期的徽州,山秃林毁、人地矛盾突出等现象比比皆是。对山区徽州而言,山林资源不仅寄托了徽州人溯本追源,敬宗崇祖的情怀,更是徽州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能否保护好徽州的山林资源关系到徽州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徽州社会以明文规条的形式将保护山林的规约刊刻于家谱、碑刻、官府告示及契约文书之中,以浅显易懂的文字展示于世人,以奖罚结合的形式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山林行为,正确引导人们的山林活动,强化人们的护林意识。本文在利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大量的地方志、家谱、碑刻、官府告示以及契约文书等资料,从清代中期徽州山林急需保护的原因,宗族、官府等力量的干预以及山林保护活动实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所引起的社会效应等方面入手,对这一时期徽州山林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具体地说,本文绪论部分对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学术史回顾、研究方法和思路作了介绍。本文主要用三章的篇幅来阐述徽州山林保护,第一章主要通过对历代徽州人均山、田占有量的发展变化,清代中期徽州的棚民问题,林业经济以及社会纠纷与冲突等方面的研究来论述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的重要性与迫切性。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的具体手段。主要以族规家法、碑刻、合同以及官府告示等史料来分析宗族、官府以及社会团体等力量对徽州林木资源的具体保护。首先重点解决族规家法作为宗族社会的活动准则,具有约束和规范宗族成员行为的作用,为什么徽州还会出现盗砍盗伐、乱砍乱伐等破坏山林的现象的问题;其次从碑刻、合同中挖掘其对徽州林木保护的具体规定;最后强调官府与民间在护林方面的互动,阐述了官府干预林木保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官府与宗族在林木保护方面的不同措施进行了比较,归纳出官府干预林木保护的原因。第三章论述了清代中期护林活动实行的影响因素及社会效应。在这一章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护林活动实行的影响因素,阐述了官府、宗族、自然环境、徽州独特的人文信仰和习俗以及经济因素成为徽州护林活动实行的主要因素。第二部分重点强调护林活动引起的社会效应,它不仅提高了徽州人保护山林的意识,而且凝聚了徽州人心,增强了徽州人宗族文化认同感和徽州地域归属感,使得徽州社会更加团结,更加稳定、和谐。最后一部分为全文总结,强调徽州社会山林保护活动是徽州社会祖祖辈辈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他们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在积累中不断实践,如此循环往复中不断更新与完善,从而对清代中期徽州林木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赵红强[7](2017)在《清代安庆府宗族的发展、对内控制及其影响》文中认为安庆府地区悠久的历史和优美的环境吸引着移民的迁入,发达的农业和浓厚的理学氛围为宗族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元末明初战乱影响及明政府移民政策的推动下,安庆成为高移民社会。到了明代中后期移民家庭逐渐发展为宗族,清代宗族总体上保持着发展的态势,在安庆府地区形成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这是由发达的教育、荣获军功、文人参与建设、族内互助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教育的发展、科举的兴盛则是促使安庆宗族发展壮大的关键。清代安庆宗族为了加强对内控制,以推选出的族长为首组成最高管理机构,以房长、支长和家长为各层级管理核心,形成金字塔式的宗族管理结构。宗族通过开展坟祭和祠祭强化族众的“一本”意识和敬宗睦族观念;对族众选择职业以及妇女人身限制以维护宗族的声誉和父系权威;对伦理、血缘和族内社会等秩序的控制以保持尊卑有等、上下有序的等级结构。安庆宗族通过对族内秩序的控制,维持了宗族社会的稳定,提升了宗族的凝聚力,为宗族积极参与地方社会并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了条件。在对地方社会的影响方面,安庆宗族基于自身利益,与地方政府在赋税完纳、社会秩序维护乃至对抗太平军等方面总体上保持着合作。此外,宗族在学校教育、社会救济和基础设施等地方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宗族是以自身利益为处理对内对外关系的根本出发点,所以当代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他们采取正确合理的路径实现内在的稳定和发展,通过对宗族开展教育促使其主动协调自身与国家发展的矛盾,推动共同发展。
罗莉[8](2014)在《近年来徽州木材业研究综述》文中指出徽州是典型的山区,茶、木是徽州本土两大支柱性产业。徽州木材业研究约始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五十代,徽州大量的民间文献流入北京、合肥、南京等地,徽州木材、木商和山场问题的研究得以重视。从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关于徽州木材业的研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出现了一批较有分量的专论文章。近10来年,徽州木材业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有诸多不足,为研究者留下了继续拓展的空间。
徐俊嵩[9](2012)在《从《中国家谱总目》看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家谱》文中研究说明安徽,作为一个家谱收藏大省,保存着大量明清时期的家谱。根据《中国家谱总目》统计,仅徽州一府六县就有近1000部明清家谱,其实际留存于世的家谱数量应超出这个数字。尽管安徽地区保存有如此丰富的家谱资源,但以安徽地区的家谱为选题,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研究的学术成果却不多见,因此,以明清安徽地区的家谱作为选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本文主要以《中国家谱总目》为中心,结合正史、方志、文集、文书等相关文献,对《中国家谱总目》所收明清安徽地区编纂的家谱进行研究,以揭示这些家谱的类型特征、地域分布特点等。通过本选题,既有助于深化徽学、桐城派、安徽区域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又有助于深化谱牒学和历史文献学的相关研究,还有助于满足海内外华人寻根谒祖的精神文化需求。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缘起、学术界研究现状、研究对象、研究区域界定、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包括第一、二、三章,为论文的主体。主要运用历史文献学、比较史学、计量史学、社会学和传播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利用《中国家谱总目》对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家谱进行统计和研究。对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家谱进行区域比较研究,并分析家谱的地域分布特点及编纂特色。第三部分为全文结论。从总体上对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家谱统计和分析进行概括。明清时期安徽地区所存家谱数量较多,但是家谱的分布并不均衡,差异性较大,家谱存量分布呈现出极大的时间、空间差异和明显的南多北少的分布状态。这种差异背后隐藏着许多重要因素,既有经济因素、地理因素,也有政治因素、文化因素、人文因素和社会因素。明清安徽地区家谱存量呈现南多北少的趋势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因素。同时,宗族修谱意识的强弱、家谱纂修机制的完善与否、文化教育的发达与否、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否,以及家谱的收藏和保护措施完备与否都影响着家谱的存量,在上述诸种因素共同作用之下造成了明清安徽地区家谱存量南多北少的整体趋势。
李磊[10](2012)在《明清徽州山林经济与社会》文中研究说明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山区社会,徽州人口一方面受制于农田匮乏所导致的粮食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徽州又拥有大量适宜于发展木业、茶业等山林经济的丘陵山地,因而,以木业和茶业为主体的徽州山林经济对明清时期的徽州人口具有重要的维持与改善生计作用,并且随着徽商的崛起,徽州山林产品的商品化步伐显着加快。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徽州的山林物产及其经济价值,在徽州山林经济活动基础上产生的买卖、租佃、纠纷与诉讼等社会关系,以及在山林环境这样一种生存与生活场域中所形成的区域社会心理、社会文化、传统习俗以及精神文化生产活动等。具体地说,本文的引言部分在对选题缘起、相关学术史、研究方法与思路进行介绍之后,重点对徽州山林经济与社会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说明和界定。本文的正文部分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徽州山林物产与徽州日常生计以及徽商贸易之间的重要关联。具体地说,在介绍徽州山林经济中的山林物产及其用途价值的基础上,阐述木材与茶叶这两种徽州主要山林物产的种植与贸易情况,并简要述及其他山林物产的开发与利用情况。第二章主要介绍明清徽州山地的开发、利用以及徽州林业山场的经营与管理情况。山地是徽州人口重要的财产来源,在徽州山地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买卖、租佃、看养等山林文书,是探讨徽州山林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极好资料。由大片山地构成的林业山场是徽州宗族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本章第二节以《窦山公家议》为文献依据,以祁门善和程氏宗族为个案,剖析徽州宗族对族产山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三章论述明清时期徽州的山林纷争及其裁处。山林纷争在徽州民事纠纷中具有多发性,对之进行探讨,是认识徽州山林经济活动与社会现象的重要途径。本章将明清时期徽州山林纷争划分为山地经营与买卖纷争、坟山及坟葬风水纷争、山界争议以及徽州的上棚之争等四个类别,分析了民间调处与官府裁决这两种基本的纷争解决途径,并就山林纷争裁处中的官方力量与民间力量的结合,以及山居生活与徽民“健讼”之风的关联,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章是对徽州山林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形成民俗与民间信仰的分析。重点分析了生产与生活中的徽州林俗与茶俗、徽州风水信仰中的坟茔荫木及其民俗内涵,并通过徽州方志“祥异”关于山林动植物的记载,探讨部分山林动植物在徽州官方与民间意识中所呈现的民俗意象。第五章是就徽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与徽州山林环境之间的依存关系进行探讨。主要围绕徽州园林、建筑、文学、艺术几个角度,论述徽州山水对徽人精神文化生活之潜移默化式熏陶与影响。在上述五章内容的基础上,本文在结语部分提出:一,以木业和茶业为主体的山林经济在徽州生产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明清时期徽州山经济发展出现了林业与商业的关系趋于紧密、山林经济在徽州族产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徽州山林经营与管理受到劳动力大量外流的负面影响等几个特点与趋势;三,山林环境浸染中的徽州社会与文化具有浓郁的山区社会与文化特质。
二、徽州宗谱家法资料中的植树护林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徽州宗谱家法资料中的植树护林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资料概述 |
第一章 朱村早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历史 |
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对外联系 |
一、傍水而居的生态地理 |
二、自然灾害与宗族迁居 |
三、经济地理空间 |
四、婚姻圈与社会交往 |
第二节 文化背景与社会变革 |
一、科举传统与文化教育 |
二、中共党组织的建立 |
三、土改与朱村权力结构 |
小结 |
第二章 集体化与朱村的人口家庭变迁 |
第一节 人地冲突与调整 |
一、人口增长与人地失衡 |
二、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
三、人地冲突与人口外迁 |
第二节 人口增长与家庭制度的变迁 |
一、家庭规模变化 |
二、核心家庭趋向 |
三、家庭周期与经济负担 |
第三节 家庭困境及其应对 |
一、合作化前的家庭经济 |
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收入 |
四、灾荒与家庭经济生活 |
小结 |
第三章 集体财产与家庭经济 |
第一节 集体财产与家庭财产 |
一、合作社与生产资料的集体化 |
二、“大跃进”与资产的“再集体化” |
三、核算单位变更与资产下放 |
四、农村改革与资产分配 |
第二节 超支借款与家庭经济 |
一、集体化与超支欠款 |
二、借款与经济依赖 |
三、欠款问题的解决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乡村与公共权力 |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者 |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
二、主要干部的新陈代谢 |
三、家族关系的强化 |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 |
一、“四清”与财务整顿 |
二、整党与队伍净化 |
三、民主理财与政治、经济路线的监督 |
四、双向表达与“向下”的权力 |
第三节 公共权力与乡村秩序 |
一、“看青”与社会管理空间 |
二、多维利益与“公”“私”界限 |
三、围绕公共食堂的利益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变迁中的乡村理性 |
第一节 农业种植的有限自主 |
一、生产计划中的国家与乡村 |
二、计划中的“反行为”视角 |
三、种植结构的人为因素 |
第二节 劳动力分配 |
一、合作化与劳动定额 |
二、劳动报酬与“退社”风波 |
三、公社时期的劳动管理 |
四、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 |
第三节 劳动力、机械化与集体经营 |
一、集体经营与密集型生产 |
二、六七十年代的机械化发展 |
三、剩余劳动力与副业生产 |
第四节 土地、水利与作为共同体的乡村 |
一、土地登记与地权集中 |
二、水利占地与林业发展 |
三、维权与共同行动 |
小结 |
结语: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
一、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
二、集体行为的经济理性 |
附录 |
附录一 《庭训琐言》 |
附录二 常胜社部分社员土地股金登记表(1955年) |
附录三 金星社固定财产投资表(1955年) |
附录四 朱村固定财产统计表(1975年) |
附录五 部分朱村人口迁出表(1940-1963年) |
附录六 部分家庭土地、住宅情况表(1952年) |
附录七 部分家庭户口统计表(1958年) |
附录八 阶级家庭阶级成分统计表(1966年) |
附录九 部分家庭土地收入表(1953年) |
附录十 朱村劳动致富登记表(部分)(1983年) |
附录十一 小麦、地瓜劳动定额分类表 |
附录十二 朱村主要粮食作物面积表(集体经营)(1958—1977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清代家族法中的“礼” ——以《中国家谱资料选编》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主要概念的界定 |
(三) 研究状况与创新点 |
(四) 研究方法与主要材料 |
一、清代“礼”的发展背景 |
(一) 清代“三礼学”的发展 |
(二) 清代官方推崇礼教 |
(三) 清代习俗中“礼”的发展 |
二、清代国家层面“礼”的主要内容 |
(一) 清代国家层面礼法的主要内容 |
(二) 清代国家层面礼仪的主要内容 |
(三) 清代国礼对家礼的影响 |
三、清代家族法中“礼”的渊源与主要内容 |
(一) 清代家族法中“礼”的渊源 |
(二) “礼”管控严苛阶段的家礼内容 |
(三) “礼”管控松弛阶段的家礼内容 |
(四) “礼”融入西方思想阶段的家礼内容 |
四、清代家族法中“礼”的特征与发达的原因 |
(一) 清代家族法中“礼”的特征 |
(二) 清代家族法中“礼”发达的原因 |
五、清代家族法中“礼”在实践中的影响与现代法治借鉴 |
(一) 清代家族法中“礼”在实践中的影响 |
(二) 清代家族法中“礼”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
结语 |
附录 |
(一) 《满文老档》太宗第十五函崇德元年第三十一册 |
(二) 图表数据来源 |
参考文献 |
(一) 历史资料 |
(二) 着作 |
(三) 期刊 |
(四) 学位论文 |
致谢 |
(3)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社会的形成 |
第一节 大别山地区的历史地理与人文环境 |
一、大别山地区的历史地理 |
二、大别山地区的人文环境 |
第二节 宗族的来源与发展 |
一、移民与宗族的来源 |
二、山区开发与宗族发展 |
第二章 清代大别山地区坟地的来源与发展 |
第一节 多元化的坟地来源渠道 |
一、宗族购置 |
二、族内外捐献 |
三、祖遗与众存 |
四、盗葬与借葬 |
第二节 坟地的持续发展 |
一、宗族普遍添置坟地 |
二、坟地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三章 清代大别山地区坟地的经营管理 |
第一节 坟地的管理模式 |
一、以户长为核心的统管 |
二、以房长为核心的分管 |
第二节 多路径加强坟地管理 |
一、设立规条 |
二、订立议约 |
三、绘图入谱 |
四、调解与诉讼 |
第三节 先养护后营利的经营方式 |
一、养护为先 |
二、营利在后 |
第四章 坟地对宗族和地域社会的影响 |
第一节 建设祖茔整合宗族 |
一、在选择吉壤中增强凝聚力 |
二、遵循昭穆秩序以强化尊卑 |
三、维持房分制以区分血缘 |
第二节 行墓祭以强化宗族观念 |
一、普遍流行的墓祭风俗 |
二、在墓祭准备中激发宗族意识 |
三、在墓祭仪式中强化宗族观念 |
四、行祠祭进一步激发一本观念 |
第三节 坟地对地域社会的影响 |
一、易于引发地域社会矛盾 |
二、客观上有利于环境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明至民国时期婺源山林生态与保护 ——以乡规民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1.1 山林生态 |
1.1.2 乡规民约 |
1.2 地域范围 |
1.3 研究时段 |
1.4 文献综述 |
1.4.1 徽州地区山林研究概况 |
1.4.2 婺源地区山林研究概况 |
1.5 关于本文的研究 |
1.5.1 研究起因 |
1.5.2 研究方法及框架 |
1.5.3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明清以来婺源地区的生态概况 |
2.1 婺源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
2.1.1 地理区位 |
2.1.2 地貌、气候、土壤 |
2.2 婺源地区的人文生态环境 |
2.2.1 景观文化 |
2.2.2 建筑文化 |
2.2.3 木商文化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山林生态失衡原因分析 |
3.1 人地关系紧张 |
3.2 棚民入侵 |
3.3 咸丰兵燹 |
3.4 村民砍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山林生态保护原因分析 |
4.1 风水观念的盛行 |
4.1.1 村落风水的保护 |
4.1.2 宗族风水的保护 |
4.1.3 山林植物的祥异及佚事 |
4.2 对山林作用的认识 |
4.2.1 经济作用 |
4.2.2 生态作用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乡规民约与山林保护 |
5.1 婺源地区乡规民约的概况 |
5.1.1 乡规民约的特点 |
5.1.2 乡规民约的传承机制 |
5.2 乡规民约对保护山林的具体表现形式 |
5.2.1 以民间习俗为表现形式的山林保护 |
5.2.2 以乡里规约为表现形式的山林保护条令 |
5.2.3 以家法族规为表现形式的山林保护条令 |
5.2.4 以会社公约为表现形式的山林保护条令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语 |
6.1 明至民国时期婺源山林生态与保护 |
6.2 明至民国时期婺源山林生态再思考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清代林业文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林业管理文书概述 |
第一节 清代林木破坏背景 |
第二节 清代林业文献概况 |
第三节 清代林业文书概况 |
第二章 清代林木保护管理类文书研究 |
第一节 清代官方林木保护政策 |
第二节 清代乡规民约中林木保护措施 |
第三节 清代林木保护类文书写作特色 |
第三章 清代林木养护管理类文书研究 |
第一节 清代林木培育政策 |
第二节 清代林木培育案例 |
第三节 清代林木培育类文书写作特色 |
第四章 清代林地经营管理类文书专题研究 |
第一节 清代人参资源保护 |
第二节 清代老虎资源保护 |
第五章 清代林业思想研究 |
第一节 清代前期林业思想 |
第二节 晚清林业思想变化 |
第三节 清代林业养护工作启示 |
附录1: 清代林业文书情况概览 |
附录2: 清代林业碑刻情况概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清代中期徽州护林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
一、徽州人均山、田占有量的发展变化 |
二、清代中期徽州的棚民问题 |
三、清代中期徽州林业经济对山区的影响 |
四、清代中期徽州的社会纠纷与冲突 |
第二章 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的具体手段 |
一、族规家法对林木的保护 |
二、碑刻规条和合同对林木的保护 |
三、官府与民间在护林方面的互动 |
第三章 清代中期护林制度实行的影响因素及其社会效应 |
一、清代中期徽州护林的影响因素 |
二、清代中期护林活动的社会效应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清代安庆府宗族的发展、对内控制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安庆府宗族的来源 |
第一节 安庆府的历史地理和人文环境 |
一、悠久的历史和优美的环境 |
二、发达的农业和浓厚的理学 |
第二节 元末明初大量移民的到来 |
一、频繁的人口迁移 |
二、大量移民的原因 |
三、数量有限的寄籍者 |
第二章 清代安庆府宗族的发展及原因 |
第一节 安庆府宗族的发展 |
一、明代中后期宗族的兴起 |
二、清代宗族的发展态势 |
第二节 安庆府宗族发展的原因 |
一、重视发展宗族教育 |
二、以军功起家者尤多 |
三、文人乐于宗族建设 |
四、富人尽力救助族贫 |
第三章 清代安庆府宗族的对内控制 |
第一节 宗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
一、宗族的各级管理者 |
二、宗族的被管理者 |
第二节 安庆府宗族的思想控制 |
一、以“一本”统领宗族 |
二、注重道德观的养成 |
三、祭祀强化尊祖敬宗观 |
第三节 安庆府宗族的人身控制 |
一、对职业选择的控制 |
二、对妇女的控制 |
第四节 安庆府宗族对族内秩序的控制 |
一、对伦理秩序的控制 |
二、对血缘秩序的控制 |
三、对社会秩序的控制 |
第四章 清代安庆府宗族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
第一节 安庆府宗族与地方政府的互动 |
一、与政府在税收上合作 |
二、协力以维护地方秩序 |
三、支持政府抵抗太平军 |
第二节 安庆府宗族对地方社会的贡献 |
一、发展教育事业 |
二、开展社会救助 |
三、建设基础设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近年来徽州木材业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1977年-1999年成果述评 |
二、2000年以来成果述评 |
三、结语 |
(9)从《中国家谱总目》看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家谱(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源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区域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家谱的统计 |
第二章 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家谱的分析 |
一、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家谱的地域分布特点及成因分析 |
(一) 经济因素 |
(二) 宗族因素 |
(三) 文化因素 |
(四) 社会因素 |
(五) 保存因素 |
二、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家谱的编纂制度分析 |
第三章 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家谱的社会学和传播学分析 |
一、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家谱的社会学分析 |
二、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家谱的传播学分析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明清安徽地区家谱存目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10)明清徽州山林经济与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相关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思路以及意义 |
四、徽州山林经济与社会的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明清徽州的山林物产及其贸易 |
第一节 徽州山林物产及其经济价值 |
一、徽州地方志中的徽州山林物产 |
二、徽州山林物产的用途分类及经济价值 |
第二节 徽州的木材与茶叶贸易 |
一、徽州木材的采伐、运输与贸易 |
二、徽州茶叶的种植、加工与贸易 |
第二章 明清徽州的山地开发、利用与管理 |
第一节 从徽州文书看徽州山地的开发与利用 |
一、明清徽州的山林文书 |
二、从山林文书看徽州山地的开发、利用与山林管养 |
第二节 从《窦山公家议》看徽州宗族的山场管理 |
一、明清徽州山地的族产化趋势 |
二、从《窦山公家议》看徽州宗族的山场管理 |
第三章 明清徽州的山林纷争及其裁处 |
第一节 明清徽州山林纷争的种类 |
一、山地经营与买卖纷争 |
二、坟山及坟葬风水纷争 |
三、山界争议 |
四、清代中期徽州的土棚之争 |
第二节 明清徽州山林纷争的裁处 |
一、民间调处 |
二、官府裁决 |
第四章 山林经济与社会中的徽州民俗及民间信仰 |
第一节 徽州林俗与茶俗 |
一、生产活动中的徽州林俗与茶俗 |
二、日常生活中的林俗与茶俗:以徽州婚俗为考察中心 |
第二节 徽州风水信仰中的坟茔荫木及其民俗内涵 |
一、徽州的风水信仰 |
二、徽州风水信仰中的坟穴、荫木及其民俗内涵 |
第三节 徽州方志中的山林动植物“祥异”及其民俗意象 |
一、徽州方志中的山林植物“祥异”及其民俗意象 |
二、徽州方志中的山林动物“祥异”及其民俗意象 |
第五章 山林环境中的徽人精神文化生活 |
第一节 山林环境与明清徽州园林、建筑 |
一、山林环境与徽派园林 |
二、山林环境与徽派建筑 |
第二节 山林环境影响下的明清徽州文学 |
一、徽州山水咏叹之诗歌 |
二、徽州山水咏叹之游记 |
第三节 纳山川入画的新安画派 |
一、徽州画家群体的兴起与新安画派的形成 |
二、渐江的徽州山水画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论文 |
四、徽州宗谱家法资料中的植树护林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D]. 黄润青. 山东大学, 2020(09)
- [2]清代家族法中的“礼” ——以《中国家谱资料选编》为研究对象[D]. 刘蔚. 云南大学, 2019(03)
- [3]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研究[D]. 余李水.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4]明至民国时期婺源山林生态与保护 ——以乡规民约为例[D]. 胡蓉. 南昌大学, 2018(01)
- [5]清代林业文书研究[D]. 徐灿.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1)
- [6]清代中期徽州山林保护研究[D]. 卢佳林. 安徽大学, 2017(08)
- [7]清代安庆府宗族的发展、对内控制及其影响[D]. 赵红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2)
- [8]近年来徽州木材业研究综述[J]. 罗莉. 农业考古, 2014(03)
- [9]从《中国家谱总目》看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家谱[D]. 徐俊嵩. 安徽大学, 2012(10)
- [10]明清徽州山林经济与社会[D]. 李磊. 安徽大学,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