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林星辰[1](2018)在《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谦抑性”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在中国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阶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驱动力。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也日益增多。然而,对于多数互联网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均未予以禁止,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如何规制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广泛关注。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建立于传统经济基础上,适用于形式多样的互联网经营行为时显得捉襟见肘。为增强我国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率先完成了修订,而《反垄断法》在互联网企业的营业额、市场份额认定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困难,对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规制思路势必要进行相应调整。本文通过构建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理念与路径,鼓励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以此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有效发展。除引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针对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的两种不同理念。面对体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学者指出应加强监管,严格规制,防止出现互联网行业一家独大的现象,然而从现有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判例来看,均未确认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属于垄断,对互联网垄断的认定持相对保守的态度,因此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规制理念目前尚未形成共识。第二部分阐述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内涵。通过引入刑法领域较为成熟的“谦抑性”理论,与当下互联网反垄断规制特点相结合,对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概念、特征及要求进行定义,也为互联网垄断“谦抑性”规制体系的具体确立提供指导。第三部分论证对互联网垄断行为采取“谦抑性”规制的意义所在,并探寻域外国家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实践。基于互联网经济具有的创新多变等自身属性和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双面性特点,并非所有的互联网垄断行为都将产生不利的后果,对互联网企业行为严加管控很有可能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现有的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特性,在“互联网+”已正式成为我国发展战略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融合,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政策势必要与时俱进。欧盟、美国等域外国家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互联网垄断行为采取“谦抑性”规制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论述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具体落实。首先,在规制原则上,对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采用合理分析原则,结合互联网产业特性进行综合考量;其次,在具体垄断行为的规制方面,应根据行为特性进行相应调整。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加入动态评估机制,重视实体市场的替代性作用和效果分析,在经营者集中方面,针对互联网企业合并的特点,放宽合并申报的标准,甚至逐步取消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案制度,在规制互联网垄断协议行为时,优先考虑互联网企业对产品和技术的革新以适用豁免制度;再次,在法律责任的适用方面,针对严重危害竞争的互联网垄断行为,尽量减少苛以行政责任的方式,转而适用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对互联网行业的整体性影响;最后,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出发,更好地发挥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作用,多渠道促进政府、社会和企业共治模式的有效实现,最终实现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谦抑性”规制。
田辰[2](2017)在《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总的来说,本文的研究范围关乎一系列由排他性交易行为所引发反垄断及竞争问题。主要包括排他性交易的基本问题研究、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理论研究、排他性交易的行为研究以及排他性交易的中国问题研究等四大方面。而在行为研究方面又细分为“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和“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两个部分。因此,本文总体上分为七章,即:“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第三章:排他性交易反垄断理论研究”、“第四章: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第五章: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第六章: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第七章:结语”。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排他性交易虽然在本质上是通过市场中具有纵向关系的上下游双方所订立的相关协议而展开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基于行为实施者的市场份额及其他条件,常常也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从而需要按照滥用行为的相关规制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估。但由于本文研究范围集中于与排他性交易这一“行为”有关的内容,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会弱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必须的“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其次,系统梳理关于排他性交易反垄断法规制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出既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以此为问题出发点构建整篇文章的框架。最后,列举本文研究过程中所需适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为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首先,第一节需要对于排他性交易的概念进行研究和界定,并借此阐述我国目前对于排他性交易概念界定所存在的一些误区。此外,通过对既有关于“排他性交易与相关概念之间之对比”的研究内容,阐述相关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并更好地对排他性交易的概念进行定位。其次,第二节将对排他性交易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并阐述分类对于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的作用及意义。最后,第三节将对排他性交易的竞争效果进行阐述。正是因为其促进竞争与抑制竞争的双重性质,才使得现代反垄断法对于排他性交易需要基于“合理原则”分析,借此引发本文后续所要逐步论述的各项内容。第三章为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理论研究。首先,第一节将通过多个适用于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理论之间的阐述与对比,论证“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RRC)作为众多具有“排斥性”的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基础理论,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适用于排他性交易,并解释其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而RRC理论的提出与适用标志着现代反垄断法对于排他性交易等众多纵向限制行为的认知进入到了一个全新阶段。其次,第二节将对RRC理论的内涵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并辅以经济学模型对其进行更为直观和清晰的阐述。以此证明rrc理论的普遍适用性和优势所在。再次,第三节将从rrc理论反对者的角度说明该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据此阐述近年来学术界对于rrc理论适用的改进和突破,论证rrc理论在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最后,第四节将探究rrc理论对于反垄断政策实施的影响,及其对于排他性交易乃至众多纵向限制行为具体实践规则的多方面贡献。由此,引申出下面两章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研究。第四章为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首先,第一节为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本节中,本人通过对于美欧两个最为重要反垄断法法域中大量针对排他性交易的判决,梳理出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特点及其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其次,第二节将对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或地区有关排他性交易的立法进行研究。而除了选择美欧的法律规定以外,本人还选择了日本、韩国、台湾以及香港这四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与反垄断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相比于美欧,对于中国来说更具参照性。因此一些经验和问题或许可以被中国所借鉴,并据此为最后一章中国问题的研究进行铺垫。最后,第三节将对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所依据的若干因素进行讨论。在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影响之下,世界各主要法域均对于排他性交易的规制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则。除了需要以一定的“市场体量”(市场份额)作为前提以外,“排斥率”测试、“市场进入壁垒”、“市场集中度”及“合同约定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也愈发适用于排他性交易的竞争效果评估过程。最终对于抑制竞争效果与促进竞争效果之间的平衡,使得基于合理原则的竞争效果分析被完整地锁定在一条连续的法律逻辑链之上。第五章为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特殊性问题研究。总的来说,排他性交易所引发的特殊性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表现形式特殊性与行业特殊性。因此,首先第一节内容涉及条件折扣所引发的行为认定问题。通过对涉及该问题既有理论的重述和案例分析,再次说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并因此得出条件折扣应被认定为排他性交易的结论。其次,第二节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排他性交易行为研究。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应当包含“互联网行业的排他性问题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排他性问题研究”、“汽车行业的排他性问题研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类排他性交易研究”。但由于后三者本身更具特殊性与复杂性以至于可独立成文,为避免过于泛泛浅显的论述,加之本文篇幅限制,故在本节中仅涉及“互联网行业中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研究”。第六章为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首先,第一节将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关于排他性交易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具体包括:排他性交易所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之间的协调以及相关反垄断行政法规和配套指南中的问题等。其次,第二节将分别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阐述我国已经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排他性交易案例,并总结相关经验与缺陷,意图为后续案例所吸纳和借鉴。最后,第三节为我国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之完善。在这部分本人将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以期中国《反垄断法》能够对排他性交易这一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竞争性问题作出更好的回应。第七章为结语。作为全文的总结,这一部分将对文章中所提出和论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汇总,最终得出一定结论。
张柏杨[3](2016)在《垄断福利损失:理论、实证与反垄断政策 ——以中国工业为例》文中提出传统经济学对垄断问题的探讨始于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则进一步强调垄断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认为只有在完全竞争下社会福利才能达到最优,竞争程度也因此被认为越强越好。芝加哥学派、交易费用理论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则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垄断与企业的效率、边界、创新和市场行为等都具有密切联系,并不能简单认为垄断程度越强,福利损失就越大。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在非完全竞争下,也不能简单的认为竞争越充分,社会福利就越大。总体而言,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对于垄断和竞争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对于竞争、垄断与福利的关系也不能片面的进行判断。因此,对于垄断理论的争议与困惑是本文研究垄断福利损失问题的动因之一。尽管目前垄断理论还存在争议,但一个重要的现实是,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了反垄断法立法,以创造有利于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而增进社会福利。然而,无论各国的反垄断政策如何发展,垄断却充满“生机”,始终存在于不同的市场之中。大多数市场的集中程度都在不断加强,并逐渐发展成为经济结构的主要形式之一。从国内市场来看,行政垄断是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而发达国家的垄断理论演进则基本围绕着经济性垄断展开,我国的反垄断政策也因此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反垄断政策与实践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在此背景下,探讨反垄断政策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文研究垄断福利损失问题的动因之二。由于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故本文研究的垄断福利损失的实质是相对于理想状态(完全竞争)的一种或有损失,并非一定真实存在。但是,垄断福利损失的大小却可以反映出行业因对竞争性市场的偏离而导致的消费者福利的损失情况,也能够反映出因市场未能有效运转而产生的社会成本,更有助于正确的认识垄断。本文以垄断福利损失作为研究主线。围绕着垄断福利损失这条主线,本文以“垄断福利损失的估计—垄断福利损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分析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启示—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全面考察”的行文逻辑,较为全面的研究了垄断福利损失的相关问题。总的来讲,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研究:第一,垄断福利损失的估计。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新实证产业组织(NEIO)1行为参数方法构建一个产品差异化模型估计我国工业各行业2003年至2009年的垄断福利损失2。本文估计的垄断福利损失,既包括传统的哈伯格三角形,也包含行业中因企业之间成本差异导致的相对效率损失。经本文测算,2003年至2009年我国工业总的垄断福利损失年均为35381亿元,占GDP比重年均为14.5%,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更进一步本文发现,企业成本差异造成的相对效率损失在工业垄断福利损失中占据较大比重,而市场势力造成的福利损失比重则相对较小。因此,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使高成本的企业提高其经济效率,进而减少福利损失。第二,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我国工业垄断福利损失的主要影响因素。理论分析表明,经济福利会随着垄断程度的加强而先增加后减小,呈现出倒U型的变化趋势。实证分析也表明,竞争强度、行政垄断、广告投入、研发投入、规模经济、资本密度等因素对垄断福利损失都具有显着的影响。因此,若反垄断政策以促进社会福利为其政策目标,那么,为减少垄断福利损失,反垄断政策可以从福利损失的各影响因素着手,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第三,在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政策进行全面考察。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的分析,对我国的反垄断政策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我国反垄断政策的根本目标,因此,为减少福利损失,除根据垄断福利损失的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之外,还应该就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政策提供参考。总体来看,从测算垄断福利损失到分析其影响因素,从讨论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的政策意义到对我国的反垄断政策进行全面考察,本文以垄断福利损失作为研究的主线,全面、系统的分析了垄断福利损失的相关问题。总的来讲,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对行政垄断程度的再测算。行政垄断与我国经济的运行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大量的文献都对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行政垄断程度的测算,大多数文献都使用国有化比重指标进行测度,但使用单一指标测度行政垄断可能并不全面。部分文献则使用综合的指标体系进行测度,但各指标的权数设置却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本文使用国有企业的规模、职工数、资本、成本和企业数量等五个指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工业的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进行测度,既可以较为全面的反映行政垄断,又可以避免主观的人为设置权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对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方法的进一步探索。本文垄断福利损失的估计方法,可以更广泛的应用于不同行业垄断福利损失的测算。传统的基于哈伯格三角形的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方法,并未将效率损失包含在内。现实经济中,行业内各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相同,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异也代表着一种效率损失,而本文基于新实证产业组织行为参数方法构建的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模型,将因企业成本差异造成的相对效率损失包含在内,故可以更准确的测度垄断福利损失。另外,本文的理论模型也同时将差异产品的情况考虑在内,故本文使用的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方法也更符合现实经济的情况。第三,对经济福利与垄断之间倒U型变化关系的进一步分析。促进社会福利是我国反垄断政策的根本目标。传统的经济学观点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可以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故竞争越是充分,社会福利水平也就越高。然而,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在非完全竞争下,并不能简单的判断竞争、垄断与福利的关系,也并非竞争越充分,就越能促进社会福利,故一味的强调竞争可能并不利于实现福利最大化。因此,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证明经济福利会随着垄断程度的加强而先增加后减少,呈现出倒U型的变化趋势,进而说明只有适度的竞争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而过度的竞争和垄断则都可能损害社会福利。
李明国,申俊喜[4](2014)在《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提出伴随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受到迅速崛起的欧洲与日本强大的竞争压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逐步放弃了由哈佛学派创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并指导美国反垄断法实践长达半个世纪的结构主义理论,改行效率优先原则,大大放松了对企业兼并的控制,推动了美国产业市场的寡头化发展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美国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代表,研究其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建立企业兼并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赵梦远[5](2013)在《后《谢尔曼法》研究》文中认为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并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法——《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因该法案最初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谢尔曼于1888年提交国会,因此也被称为《谢尔曼法》。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至此出现了。美国反垄断法距今已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历史,在反垄断立法与执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其诞生至今,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之中走在世界的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年正式颁布,虽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对国际上反垄断法借鉴较多,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仍存在着不足之处。这无疑将成为制约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瓶颈,也不可避免会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国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反垄断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行为指南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反垄断执行的具体工作提供指引。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美国与中国反垄断法诞生背景的相似之处,进而提出美国反垄断法在完善的进程当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诞生之初的《谢尔曼法》,首先简要介绍其出台的经济政治及法律背景;其次分析了它具体的内容和特点;再次介绍了《谢尔曼法》的早期执行情况;最后对其不足之处做出了分析。第二部分研究了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形成,首先对包括《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在内的法律框架作了简要介绍;其次分析了整个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形成;最后对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做出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特点,首先概括介绍其成文法条文的特点;其次对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执行演进的特点做出研究;最后介绍了在新经济下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新特点。第四部分对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对我国反垄断法完善的启示做出分析,首先提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后《谢尔曼法》与我国反垄断法诞生背景的相似之处进行对比;最后提出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对我国反垄断法完善的借鉴建议。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美国后《谢尔曼法》内容及特征的简要分析和论述,力图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后《谢尔曼法》完善过程的借鉴意义;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对我国反垄断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韩伟[6](2012)在《中国竞争法学发展之回顾与前瞻》文中提出目次一、中国竞争法学的主要发展阶段二、中国竞争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三、中国竞争法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四、中国竞争法学发展的建议与展望
王仁富[7](2010)在《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这些竞争法律规范是针对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而制定的,相互问难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严重制约着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极为不利。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所导致的竞争规则的巨大变迁,为确保我国竞争法律更为有效的实施,需要对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以化解竞争法律制度中的诸多冲突,实现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为研究对象,并以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的构建为重心,从规范分析到实证考察,从借鉴国外经验到结合本土资源,努力构建真正符合中国市场竞争实际需要的协调统一的竞争法律制度,以期推动中国竞争法制建设,有效保障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章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首先对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及内容加以界定,明确指出竞争法律体系是由诸多以保护竞争、增进效率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秩序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全部竞争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具有逻辑性、开放性、协调性和交叉性等特点;并指出竞争法律体系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垄断实体法、竞争规制程序法以及竞争相关法等部分组成。然后就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不协调的表现和成因进行阐述,明确指出中国竞争法律体系是由竞争基本法和竞争附属法(或竞争相关法)所构成;并指出目前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各项竞争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各竞争法律位阶的不协调、各竞争执法机构间的不协调、竞争执法体制的不协调、竞争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不协调以及国内外竞争规则的不协调等方面;进而分析了导致这些不协调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和制度原因三方面。第二章是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在完善和协调竞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与执法经验。基于此,本章通过对美、德、日、英、韩等五国的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和分析,指出在构成要素、规制对象、法律责任、执法机构、执法模式以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对完善和协调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启示。第三章是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指出作为中国竞争基本法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保护上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积极作用,但在作用机制上和实体内容方面仍存在重要差别,并针对二者在调整范围、主体范围、行为标准、执法机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协调,分别提出了处理办法。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我国竞争立法的分别式体例,决定了《反垄断法》从颁布之日起,就必须面对与现行相关法律中的反垄断规则的协调问题。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业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刑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的论述,为解决反垄断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提供了可行的方法。第七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与协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充分暴露,《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除了现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协调之外,一些现行的竞争相关法如知识产权法、消费者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民法等法律均含有规范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但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差距和立法技术上的疏漏,这些法规难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需要进行协调。以上三至七章均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现行竞争法律体系各部分之间的一般关系和冲突的协调分别进行分析和探寻。第八章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的构建。要构建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不仅要勾勒出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目标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具体路径。为此,本章主要围绕“什么是协调的竞争法律体系,如何科学构建协调的竞争法律体系”这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从系统的角度设计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目标模式和实现路径,最终实现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的构建。本部分既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集中体现本文的创新和特色之处。本章首先指出了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法律制度在空间效力、价值功能、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以及调整方法上的新变化。然后指出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是由竞争法律调整目标的协调性、竞争法律原则的协调性、调整对象的协调性、执法体制的协调性以及法律责任的协调性所决定的;进而通过对竞争法律规范冲突危害性的分析,说明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进行协调的意义。接着从应然角度归纳和论证了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标志应当具备形式、内容和价值三个要件。最后,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及协调路径进行设计。就目标模式而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确立应该高度重视竞争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一致,以竞争法的立法为主导,以竞争法的执法与司法来实现和检验立法;就协调路径而言,不仅要注重同一层级的竞争法律法规的协调,而且要注重不同层级的竞争法律法规的协调,还要考虑国内竞争规则与国际竞争规则的协调。不仅包括竞争立法协调,而且还包括竞争执法协调和竞争司法协调以及竞争立法、竞争执法、司法相互间的协调。总之,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路径应从竞争立法、竞争执法、竞争司法以及国际协调等多层面进行设计,同时针对竞争法律规范出台前后的不同情况来加以分析(即事前协调与事后协调相结合),从而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详言之,具体协调路径主要有:竞争立法协调主要表现为事前协调与事后协调两方面。其中,事前协调措施主要包括明确竞争立法权限、完善竞争立法程序、提高竞争立法文件质量、注重竞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和谐等方面;事后协调措施主要包括完善竞争立法、从立法上确立竞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赋予有权机关必要的裁决权以及加强与WTO竞争规则的立法协调等方面。竞争执法协调主要表现为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执法程序的协调等方面。竞争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及对竞争法律的解释等方面。竞争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竞争法律适用原则的设置、竞争行政执法机构与法院的协调以及竞争法律责任体系的协调等方面。竞争法的国际协调主要包括实体规则的协调和竞争执法程序的协调。总之,经过科学、合理地协调而形成的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理应是一个体系内各要素即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内容到形式、再到功能作用上的高度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是一个能充分发挥其最佳效能的法律制度体系。
王宇[8](2006)在《论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 ——以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为视角》文中认为本文以反垄断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为研究视角和理论尺度,结合规模经济的基本特性,分析了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设定和选择,以期反垄断法能够规避规模经济的负面效应、促进规模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体而言,本文主体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界定了规模经济的内涵,分析了规模经济积极与消极两面效应,并指明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部分,论证了反垄断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包括根本价值、基本价值及具体价值;第三部分,以法律价值为分析工具与理论尺度、以促进和规制规模经济为目标与方向,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作出设计,以利于实现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的协调发展。
张小强[9](2006)在《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经济中新的经济形态、其背后的经济学以及政治因素使其成为21世纪反垄断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中国反垄断立法亦不能回避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当前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角度是多元的,从学科上看有经济学与法学,从领域看有新经济、网络经济(界定内涵千差万别)、网络产业、电子商务、高科技产业、信息经济乃至软件产业等等,到目前为止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框架尚未建立。基于以上现实,论文作者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尝试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系统化、体系化,确立一个一般分析框架。论文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以确立全文的研究范围。在分析相关学者对网络经济的定义之后,作者指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以此为基础,作者进一步对网络经济的一般性经济学特征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其中存在争议与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网络外部性、网络效应、网络经济效应等等,指出了这些特征带来的新的反垄断问题。作者进一步发现网络经济的产业组织特征,不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其市场结构以及企业的竞争策略等都表明企业行为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既可能朝着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发展也可能降低经济效率,由此带来了反垄断法干预难题。在回顾了相关观点后,作者指出了解决该难题的方法。以上结论为分析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作者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般性理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反垄断法要适应网络经济,只能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该经济效率的内涵是在静态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与动态效率、交易成本之间的一种权衡。指出网络经济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应该为合理原则。还针对有学者将网络经济视为新型自然垄断的观点,指出了网络经济与自然垄断的本质区别,不能将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自然垄断而实行管制政策。并在分析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在网络经济上的冲突特点之后,指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在研究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作者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制度,包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禁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合并控制三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络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作者首先指出静态网络市场中的网络效应、用户安装基础、转移成本、
尚明[10](2006)在《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在审议反垄断法,由于竞争文化的欠缺以及执法经验的不足,许多理论问题和面临的执法问题亟待加强研究,其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重点问题之一。鉴于此,本文从六个方面层层深入地对该问题进行了研讨。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入手,本文首先探讨了相关市场。相关市场不但是竞争的载体,也是执法中分析问题、确定竞争范围和判断竞争关系的重要因素。本文在比较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判决后,详细的研究了相关市场的概念、意义和确定相关市场的办法。对相关市场的各主要要素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和经济学分析,得出相关市场应该确立的范围是以产品、地域和时间为主,同时应结合个案辅以其他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察,过宽或过窄的确定都会造成执法的偏差。建议我国在未来的反垄断执法中,确定相关市场时应重视经济指标的作用,替代性可以作为分析相关市场的主要工具,必要时根据具体的案情作相应的调整,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判断。第二章讨论市场支配地位,支配地位是滥用的前提。本章研究了国际上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争论和趋同性,支配地位的产生和利弊,从经济学和法学上分别论证了其特点、内涵和外延,以及在相关概念上经济学与法学的区别,经济学和法学没有得出一致的清晰结论,大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文中结合着名的美国微软公司案和欧盟的大陆罐头案等进行了细化分析,印证和补充了法律条文的缺陷和不足。结论是:市场支配地位从经济学和法学的不同角度理解,结论是不同的。法律上强调构成支配地位的市场力量、违法性及损害的结果。在分析了我国立法的不足后,建议我国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应该满足市场力量和影响竞争的双重条件,并重视相对市场优势地位问题。第三章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讨论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支配地位是需要认定规则的。合理认定支配地位应该借助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测定市场力量的大小为出发点。本章从经济学的测量方法如CRn、HHI等和边际成本、需求弹性、多重价格分析等理论,研究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意义和指标,明确了市场占有率在认定支配地位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践,总结出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认定是以市场占有率为核心,综合考虑其他经济指标做出的。在纠正市场占有率误差中,时间、影响市场价格和数量的能力、控制采购和销售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及商品的进出口情况等,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文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近年来中国重点工业和商业的市场集中度和市场结构进行了分析,结合立法和我国执法资源不足,提出市场支配地位应以市场占有率为主要手段,
二、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谦抑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理念之争 |
(一)互联网经济发展状况 |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理念的争鸣 |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基本解读 |
(一)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概念 |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特征 |
(三)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要求 |
三、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合理性 |
(一)互联网经济自身特点的使然 |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双面性 |
(三)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
(四)互联网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
(五)域外国家实践经验的借鉴 |
四、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实现 |
(一)规制原则方面 |
(二)具体行为的规制方面 |
(三)法律责任的适用方面 |
(四)社会共治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与价值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实践价值 |
1.2 文献综述 |
1.2.1 文献检索概述及统计 |
1.2.1.1 中文文献 |
1.2.1.2 外文文献 |
1.2.1.3 国内外文献对比 |
1.2.1.4 文献检索小结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1 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基础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1.2.2.2 关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研究的文献综述 |
1.2.2.3 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研究的文献综述 |
1.2.2.4 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特殊性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法分析方法 |
1.3.2 历史分析方法 |
1.3.3 经济分析方法 |
1.3.4 实证分析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 |
2.1 排他性交易概念的问题研究 |
2.1.1 排他性交易的定义及其属性 |
2.1.1.1 排他性交易定义 |
2.1.1.2 排他性交易的三个重要属性 |
2.1.2 针对排他性交易概念的几个误区 |
2.1.2.1 排他性策略(Exclusive Strategies)与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 |
2.1.2.2 排他性滥用(Exclusionary Abuse)与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 |
2.1.2.3 排他性交易与独家交易 |
2.1.3 排他性交易与其他相关概念之比较辨析 |
2.1.3.1 既有研究中的形式比较及其缺陷 |
2.1.3.2 排他性策略的形式区别与本质联系 |
2.2 排他性交易分类的问题研究 |
2.2.1 概述:既有分类的局限与两组新分类的意义 |
2.2.2 详述 |
2.2.2.1 排他性销售与排他性购买 |
2.2.2.2 投入市场封锁类排他性交易与客户渠道封锁类排他性交易 |
2.2.2.3 纵向协议类排他性交易与滥用类排他性交易 |
2.3 排他性交易竞争效果的问题研究 |
2.3.1 排他性交易的促进竞争效果分析 |
2.3.1.1 增加品牌间竞争(Interbrand Competition) |
2.3.1.2 减少搭便车(Free-Riding) |
2.3.1.3 减少经营者成本、保护经销商信誉 |
2.3.1.4 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 |
2.3.2 排他性交易的抑制竞争效果分析 |
2.3.2.1 抑制品牌内竞争(Intrabrand Competition) |
2.3.2.2 排斥竞争对手 |
2.3.2.3 便利共谋 |
2.3.2.4 分配无效率 |
2.3.3 小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排他性交易反垄断理论研究 |
3.1 纵向限制行为反垄断理论的发展及其辨析 |
3.1.1 纵向限制行为理论综述 |
3.1.1.1 掠夺性理论 |
3.1.1.2 杠杆原理 |
3.1.1.3 核心设施理论 |
3.1.1.4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 |
3.1.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
3.1.2.1 法律逻辑和适用难以自洽 |
3.1.2.2 美欧判例中存在重大缺陷 |
3.1.2.3 小结 |
3.1.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科学性和优势 |
3.1.3.1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与掠夺性理论 |
3.1.3.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与杠杆原理 |
3.1.3.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与核心设施理论 |
3.1.4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对于实践规则的纠正 |
3.1.4.1 实践中的“排斥率”测试 |
3.1.4.2 “排斥率”测试的缺陷 |
3.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内涵及经济学分析 |
3.2.1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
3.2.1.1 直接排斥——通过排除供给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
3.2.1.2 间接排斥——通过促成共谋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
3.2.1.3 小结 |
3.2.2 获得垄断定价权限 |
3.2.2.1 对于竞争对手成本的影响 |
3.2.2.2 对于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竞争动机及潜在竞争者的影响 |
3.2.2.3 对于“生产效率”的影响——“生产效率”是否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
3.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不足及改善 |
3.3.1 对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质疑 |
3.3.1.1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并非全新理论 |
3.3.1.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中的假设缺乏实践可能性 |
3.3.1.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对于执法与司法存在很大难度 |
3.3.1.4 互联网双边市场之免费市场对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提出挑战 |
3.3.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改善与发展 |
3.3.2.1 较小损害替代分析法(Less Restrictive Alternative) |
3.3.2.2 反向事实测试法(Counterfactual Test) |
3.3.2.3 市场最低效率规模测试(Minimum Efficiency Scale) |
3.4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宏观影响 |
3.4.1 有助于厘清合同法与反垄断法针对排他性交易规制的边界 |
3.4.2 为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划定方向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 |
4.1 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
4.1.1 美国模式 |
4.1.1.1 排他性交易的规制变迁 |
4.1.1.2 小结——不定向的合理原则 |
4.1.3 欧盟模式 |
4.1.3.1 排他性交易历史变迁 |
4.1.3.2 小结——可抗辩的违法推定 |
4.2 排他性交易域外法律规范研究 |
4.2.1 美国法——逐步回归“适度的放任” |
4.2.1.1 成文法 |
4.2.1.2 执法指南规定 |
4.2.2 欧盟法——与指南相伴的特殊规则 |
4.2.2.1 《欧盟运行条约》之规定 |
4.2.2.2 相关执法条例与指南 |
4.2.3 其他法域排他性交易法律规范之比较研究 |
4.2.3.1 研究对象的选取 |
4.2.3.2 研究结果 |
4.2.3.3 其他法域之规定对于中国的相关启示 |
4.3 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因素 |
4.3.1 市场结构因素 |
4.3.1.1 相关市场界定 |
4.3.1.2 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 |
4.3.1.3 产品差异性及可替代性 |
4.3.1.4 市场进入壁垒或市场扩大障碍 |
4.3.2 行为评估因素 |
4.3.2.1 排斥率测试 |
4.3.2.2 行为持续时间及合同终止条款 |
4.3.2.3 交易环节 |
4.3.3 其他因素 |
4.3.4 小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 |
5.1 特殊形式的排他性交易行为 |
5.1.1 理论共识与争议 |
5.1.1.1 共识 |
5.1.1.2 争议 |
5.1.2 实践中规则运用的缺陷 |
5.1.2.1 美国:同一行为对应不同评估标准 |
5.1.2.2 欧盟:对“合理原则”内涵缺乏深入理解 |
5.1.3 小结 |
5.2 特殊领域中的排他性交易——以互联网行业为视角 |
5.2.1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特点及问题研究 |
5.2.1.1 技术特点及跨地域性对行为认定的影响 |
5.2.1.2 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协议可否纳入反垄断法管辖? |
5.2.1.3 市场门槛低、动态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短 |
5.2.1.4 小结 |
5.2.2 典型性互联网排他性交易案例研究——以Google案“反设事实测试”(Counterfactuals)为例 |
5.2.2.1 案情概述 |
5.2.2.2 案件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 |
6.1 我国关于排他性交易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6.1.1 法律规定及其问题 |
6.1.1.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排他性交易规定的协调 |
6.1.1.2 缺乏明确的“排他性交易”字眼 |
6.1.1.3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之间的协调 |
6.1.1.4 “交易相对人”范围应包含实际交易人与潜在交易人 |
6.1.1.5 法条属于行为描述还是结果描述? |
6.1.2 行政法规与指南规定及其问题 |
6.1.2.1 行政法规 |
6.1.2.2 执法指南 |
6.2 我国排他性交易实例研究 |
6.2.1 特殊形式的排他性交易——“利乐案” |
6.2.1.1 基本事实与行为分析 |
6.2.1.2 案件意义 |
6.2.1.3 案件隐患 |
6.2.1.4 中国法下条件折扣规制的相应问题及启示 |
6.2.2 特殊行业的排他性交易——奇虎360诉腾讯反垄断案 |
6.2.2.1 案情介绍与行为分析 |
6.2.2.2 案件意义 |
6.2.2.3 案件思考 |
6.2.3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6.2.3.1 案情介绍与行为分析 |
6.2.3.2 案件思考 |
6.2.4 小结 |
6.3 我国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对策及完善 |
6.3.1 短期对策 |
6.3.1.1 加强与深入对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研究 |
6.3.1.2 明确合理原则规制路径,完善分析评估过程 |
6.3.1.3 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6.3.2 中长期规划 |
6.3.2.1 建立排他性交易乃至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案例群”机制 |
6.3.2.2 培养竞争法综合型人才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与排他性交易有关的反垄断法律文件 |
附录B 排他性交易典型案例选读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垄断福利损失:理论、实证与反垄断政策 ——以中国工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理论困惑与现实需求 |
1.2 论文的主要研究框架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 论文可能的创新 |
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垄断的定义及分类 |
2.1.1 垄断的定义 |
2.1.2 垄断的分类 |
2.2 垄断理论演进与反垄断政策 |
2.2.1 早期的反垄断政策:1890-1914 |
2.2.2 政府干预主义的兴起:1915-1936 |
2.2.3 结构主义与反垄断政策:1936-1972 |
2.2.4 效率主义、交易费用理论与反垄断政策:1972-1992 |
2.2.5 后芝加哥学派:1992至今 |
2.3 垄断福利损失的研究综述 |
2.3.1 国外垄断福利损失的理论研究综述 |
2.3.2 国外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方法的研究综述 |
2.3.3 国内的研究综述 |
2.3.4 简要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3 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模型的新构建 |
3.1 垄断福利损失的理论分析:一个产品差异化模型 |
3.2 垄断福利损失的估计 |
3.2.1 数据准备 |
3.2.2 相关指标 |
3.2.3 垄断福利损失估计 |
3.2.4 垄断福利损失的进一步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竞争、垄断与福利:垄断福利损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 竞争、垄断与福利:一个简单的分析框架 |
4.1.1 消费者效用函数的设定 |
4.1.2 生产者生产函数的设定 |
4.1.3 社会福利分析 |
4.2 变量及指标说明 |
4.2.1 经济福利 |
4.2.2 市场竞争 |
4.2.3 行政垄断 |
4.2.4 资本密度 |
4.2.5 广告投入 |
4.2.6 规模经济 |
4.2.7 研发投入 |
4.3 实证分析 |
4.3.1 研究设计 |
4.3.2 实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垄断福利损失与反垄断政策:对实证分析的进一步讨论 |
5.1 市场竞争 |
5.2 行政垄断 |
5.2.1 我国行业性行政垄断形成的原因 |
5.2.2 行政垄断对经济福利的影响 |
5.2.3 行政垄断的规制与国企改革 |
5.3 规模经济 |
5.3.1 自然垄断与福利损失 |
5.3.2 我国工业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现状 |
5.3.3 自然垄断行业管制必要性的再讨论 |
5.4 广告投入 |
5.5 资本密度 |
5.6 研发投入 |
5.6.1 研发投入的影响因素 |
5.6.2 研发投入与反垄断政策 |
5.7 本章小结 |
6 我国的反垄断政策:历史回顾、现状与未来展望 |
6.1 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历史考察 |
6.1.1 1949 年至1978年:反垄断政策的沉没期 |
6.1.2 1978 年至1992年:反垄断政策的探索期 |
6.1.3 1992 年至2008年:反垄断政策的成熟期 |
6.1.4 2008 年至今:反垄断政策的完善期 |
6.2 我国反垄断政策的现状及不足之处 |
6.2.1 反垄断政策的现状 |
6.2.2 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6.2.3 反垄断政策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及建议 |
6.3 我国反垄断政策未来展望 |
6.3.1 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政策的调和 |
6.3.2 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政策 |
6.3.3 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的调整 |
6.4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 |
二、从结构规制到效率优先:美国兼并指导准则演变的理论基础 |
三、经济全球化视角中的国家竞争力:美国兼并指导准则演变的现实要求 |
四、对制定我国兼并指导准则的启示 |
(5)后《谢尔曼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代反垄断法的开端——《谢尔曼法》的诞生 |
(一) 《谢尔曼法》出台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
1、《谢尔曼法》出台的经济背景 |
2、《谢尔曼法》出台的政治背景 |
3、《谢尔曼法》出台的法律背景 |
(二) 《谢尔曼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
(三) 《谢尔曼法》的执行 |
(四) 《谢尔曼法》的不足之处 |
二、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形成 |
(一) 后《谢尔曼法》框架的形成—《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 |
1、《克莱顿法》 |
2、《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
(二) 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形成 |
(三) 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发展变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
三、后《谢尔曼法》法律体系的特点 |
(一) 后《谢尔曼法》成文法条文特点 |
1、经历了不断的补充和修正 |
2、与经济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
3、完成了从政治性向技术性的转变 |
(二) 后《谢尔曼法》执行演进的特点 |
(三) 新经济下后《谢尔曼法》的新特点 |
四、后《谢尔曼法》对我国反垄断法完善的启示 |
(一)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 |
(二) 后《谢尔曼法》与我国反垄断法诞生背景的相似之处 |
(三) 后《谢尔曼法》对我国反垄断法完善的借鉴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参考政策法规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中国竞争法学发展之回顾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竞争法学的主要发展阶段 |
(一)1993年前:竞争法学的起步摸索阶段 |
(二)1993年后:竞争法学的成长发展阶段 |
1.1993年—2007年:竞争法学的体系化成长阶段 |
2.2007年后:竞争法学的完善化发展阶段 |
二、中国竞争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竞争法基础理论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理论 |
2. 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 |
(三)反垄断法 |
1. 反垄断法一般理论 |
2. 具体垄断类型 |
3. 反垄断法实施 |
三、中国竞争法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研究广度深度不够 |
1. 基础理论研究待深化 |
2. 制度研究范围待拓宽 |
3. 制度研究深度待加强 |
(二)与经济法基础理论缺乏衔接 |
(三)与我国现实联系不足 |
(四)与相关学科融合不够 |
四、中国竞争法学发展的建议与展望 |
(一)研究领域的拓展与深化 |
1. 重视基础理论 |
2. 拓展研究视野 |
3. 深化研究内容 |
(二)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互动 |
(三)对其他部门法知识充分吸收 |
(四)推进与相关学科的融合 |
(五)强化与实际国情的结合 |
(六)继续推进立法研究 |
(七)加深研究的国际化 |
(八)积极宣扬竞争文化 |
(7)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意义 |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 |
三、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 |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
一、竞争法律的立法模式 |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第三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第四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及其成因 |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 |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原因 |
第二章 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美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美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二节 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德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德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三节 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日本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日本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四节 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英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英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五节 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韩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韩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六节 外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若干启示 |
第三章 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
第二节 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 |
第四章 反垄断法与相关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协调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 |
一、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交叉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冲突 |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协调 |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竞合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协调 |
第五章 反垄断法与相关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价格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价格垄断问题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 |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协调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冲突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 |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关系的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协调 |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
一、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与协调 |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竞合与处理 |
第六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协调 |
第八章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构建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应然走向 |
一、经济全球化下竞争的变迁 |
二、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变迁 |
第二节 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及其意义 |
一、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 |
二、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意义 |
第三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标志 |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形式要件 |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内容要件 |
三、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价值要件 |
第四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 |
一、以竞争立法为主导 |
二、以竞争执法和司法来实现和检验立法 |
第五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路径 |
一、竞争立法协调 |
二、竞争执法协调 |
三、竞争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 |
四、竞争执法与司法的协调 |
五、竞争法的国际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论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 ——以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规模经济介评 |
第一节 规模经济的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二节 规模经济的积极效应及消极效应 |
第三节 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矛盾 |
第二章 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 |
第一节 法律价值的一般理论及其重要意义 |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竞争秩序 |
第三章 反垄断法对规模经济的促进与规制——以价值追求为视角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对规模经济的促进 |
第二节 反垄断法对规模经济的规制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9)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网络经济及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经济的概念 |
第二节 网络经济的特征及其带来的反垄断问题 |
第三节 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干预 |
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经济对反垄断法价值的挑战 |
第二节 网络经济中限制竞争行为适用的违法认定原则 |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与其他政策及法律在网络经济上的冲突与协调 |
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经济中的市场优势地位滥用之禁止 |
第一节 网络经济中市场优势地位之确定 |
第二节 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之行为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经济中的限制竞争协议及其规制 |
第一节 限制竞争协议及其规制概述 |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联合利用网络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联合制定标准的反垄断法规制 |
小结 |
第六章 网络经济中合并的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制度概述 |
第二节 网络经济中合并控制的经济分析 |
第三节 从网络经济典型案例看合并控制制度的新发展 |
小结 |
第七章 网络经济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
第一节 对我国网络经济反垄断规制现状的考察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现状及其对网络经济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网络经济上的完善 |
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独创性声明 |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10)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理论 |
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的难点 |
四、研究的主题和方法 |
第一章 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相关市场概述 |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 |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意义 |
三、界定相关市场的步骤 |
第二节 产品市场及其界定 |
一、产品市场概述 |
二、产品市场的需求弹性分析 |
三、产品市场的供给弹性分析 |
四、产品市场界定的其他考虑因素 |
第三节 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
一、地域市场概述 |
二、确定地域市场的因素 |
三、确定地域市场的范围 |
第四节 时间市场及其界定 |
第五节 中国反垄断法界定相关市场问题 |
一、正确认识相关市场的准确含义 |
二、应细化规范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 |
三、确立考察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 |
四、注意相关市场的中国国情 |
第二章 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概念 |
第一节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争论和趋同 |
一、经济学上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观点 |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问题 |
三、经济学与法学关于独占的讨论 |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
一、独占和准独占 |
二、绝对优势 |
三、寡头分占 |
四、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讨论 |
五、支配地位与卡特尔及并购的关系 |
第三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与利弊分析 |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 |
二、市场支配地位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 |
第四节 中国反垄断法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
一、我国经济生活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分析 |
二、中国现行立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现状 |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 |
第三章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第一节 测量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方法 |
一、传统的计算市场力量的方法 |
二、测算市场力量的分析工具 |
第二节 市场占有率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主导作用 |
一、市场占有率的法律规则 |
二、实践中对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具体做法 |
三、市场占有率的测算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 |
四、时间因素对市场占有率的影响 |
五、市场占有率可能具有的误差 |
第三节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
一、影响相关市场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
二、控制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 |
三、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四、商品的进出口情况 |
五、其他因素 |
第四节 我国反垄断立法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
一、我国工业产业市场集中度情况 |
二、商业零售业等行业相对市场优势地位问题 |
三、我国现行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
四、对我国反垄断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 |
第四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第一节 滥用的含义、特征与分类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征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类 |
第二节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模式 |
一、统括式的立法方式 |
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比较 |
四、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 |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垄断价格的表现形式分析 |
二、掠夺性定价的表现形式分析 |
三、价格歧视等差别待遇的表现形式分析 |
四、搭售的表现形式分析 |
五、拒绝交易的表现形式分析 |
六、独家交易的表现形式分析 |
七、共同滥用行为 |
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 |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
二、美国、欧盟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
三、国际协定中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 |
第五节 中国立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问题 |
一、滥用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表现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法及缺陷 |
三、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设计 |
第五章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
第一节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行为主义规制方式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演变 |
一、早期的实践 |
二、从行为主义规制方式向结构主义规制方式的转变 |
三、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回归 |
四、结构主义规制方式并未被废除 |
五、美国反托拉斯法当前实践评价 |
第四节 欧盟、英国和德国的行为主义方式立法 |
一、欧盟竞争法的规定 |
二、英国竞争法的规定 |
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
第五节 日本行为和结构的双重禁止 |
一、垄断行为 |
二、垄断状态 |
第六节 关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建议 |
一、应当以市场行为为控制对象 |
二、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模式 |
三、分拆不应作为惩罚支配地位的主要手段 |
第六章 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 |
一、保护竞争秩序和经济效率 |
二、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害给与补偿 |
三、对竞争者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的两大模式 |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法律责任模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责任模式 |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一、三倍损害赔偿责任 |
二、罚款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第四节 中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设立对滥用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二、我国关于滥用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概况 |
三、对设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责任的建议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谦抑性”规制研究[D]. 林星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2]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D]. 田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3]垄断福利损失:理论、实证与反垄断政策 ——以中国工业为例[D]. 张柏杨. 西南财经大学, 2016(03)
- [4]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李明国,申俊喜. 经济与管理, 2014(02)
- [5]后《谢尔曼法》研究[D]. 赵梦远. 山西大学, 2013(01)
- [6]中国竞争法学发展之回顾与前瞻[J]. 韩伟. 经济法论坛, 2012(00)
- [7]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D]. 王仁富. 安徽大学, 2010(10)
- [8]论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 ——以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为视角[D]. 王宇. 吉林大学, 2006(11)
- [9]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 张小强. 重庆大学, 2006(01)
- [10]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研究[D]. 尚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