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应注意什么(论文文献综述)
陈辉[1](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认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王天宇[2](2020)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毒情形势和禁毒政策导向决定了始终保持对走私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刑事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水平,以应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面临着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经费保障、案件深挖、跨国合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导致了既有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应对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多样化、产业化、信息化、全局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亟需从树立”情报主导“理念、合法有效应用和完善各种侦查措施、适应我国庭审实质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制、强化合作交流和建立追赃追逃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创新和完善现有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和模式,切实提升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能力。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先对全球走私毒品的犯罪现状、对我国的影响、存在的侦查困境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在实际侦查办理过程遇到的困境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针对该现状和现存困境提出应对理念,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已获取的情报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提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效侦破走私毒品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本部分主要从情报信息化对于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启动前、办案中、破案后的重要意义和获取、分享情报的主要方式等进行系统阐述。文章第三部分再从公开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毒特情、隐匿身份侦查、涉毒资产查控等五种侦查措施入手,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走私缉毒侦查措施存在的弊端和风险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见解。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证据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采集与运用方法,这部分主要介绍包括实物证据、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转化方法,并提出跨境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走私毒品国际合作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牟芷亿[3](2020)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然而,随着实践中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案例日渐增多,仅有的法律文件中的原则性规定无法具体指导转化实践。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众多司法解释及法律文件中都相继认可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但现实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立法上,证据转化涉及的行政证据范围和转化程序规定不明确,多数制度文件仅对相应机关具有约束力且层级较低;在实际转化过程中,证据转化缺少明确的转化条件,未规定调取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存在立法空白,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也存在争议。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同样认可公务机关制作的证据文书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对该类证据审查采纳时,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是否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标准进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其制定的统一的证据法为依据。以此为借鉴,结合我国证据转化存在的问题,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或等级较高的法律文件进行统一规定,完善如下:第一,明确证据转化条件,包括主体限定条件和客体范围条件。主体条件是指只有公安机关、狭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组织获取的行政证据,方能进行证据转化:“共同调查”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牵头部门是证据收集主体。客体条件是指行政证据需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方能进行证据转化;在确定可转化证据范围时,要遵循“相对转化”理念,从“有利被告人”的立场出发,区分实物与言词两种证据形式,注重行政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为根本。第二,明确调取移送程序,包括调取程序和移送程序。调取证据的具体步骤应当包含两方面,一是呈批和批准,二是执行调取。证据移送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委托执法关系中的委托机关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移交证据;共同调查的案件中,应由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机关负责移送。接受移送证据时,受移送机关为具有刑事侦查、调查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类型及立案管辖范围分为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等。第三,规范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审查该行政证据是否符合第54条第2款的转化条件,实质审查是指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标准不必统一,可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不同侧重的审查,也可以包容行政和刑事两种证据标准并存。第四,完善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包含三方面:一是通过审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经审查符合第54条第2款转化条件的行政执法证据具有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不需再次取证;二是对于未通过审查的非法证据,若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排除,则予以排除;若行政诉讼法规定排除,而刑事诉讼法没有,或者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同样予以排除;三是对于未通过审查的瑕疵证据,应当退回证据收集机关令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进行补正,无法进行瑕疵补正的予以排除,经补正的行政证据可再次依照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进入刑事诉讼。
江文君[4](2020)在《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初中化学教学设计与实施》文中认为收集证据是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中科学探究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学生积极主动地获取化学知识、认识和解决化学问题的重要实践活动,证据推理是发展学生化学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图尔敏的论证模式、Sampson的科学论证和评价模型为理论基础,分析了证据、推理的内涵,结合化学学习的内容,对证据的类型进行划分,分析了推理的角度以及证据推理的能力水平划分。本研究利用问卷调查获取了初中化学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教学现状,结果表明:目前教学中仍存在证据意识重视不足;证据收集方式单一;假设、证据和结论之间的关联相对缺失的问题。基于以上教学现状,从证据意识、取证能力、建立假设-证据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三个角度提出了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初中化学教学的策略,具体包括:运用显性语言将“证据”外显,提高证据意识;多角度寻找证据,提高证据的丰富性;基于学生的迷思概念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针对性;以深度交流为切入点,建立证据-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注重证据推理与其他学科素养的关联。并以《质量守恒定律》和《溶解度》为例进行了基于证据推理的教学设计,形成了系统的教学方案。将基于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教学设计方案在实验班实施,利用纸笔测验、问卷调查和学生学习档案袋评价进行了实施效果评价。结果表明:实验班学生的化学学业成绩总体略高于对照班,尤其是对于需要利用证据进行推理解决问题的综合性题目,实验班学生得分率明显高于对照班。实验班学生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对证据和推理的认识、证据收集和推理能力均优于对照班,初步建立了在证据与结论之间建立联系的意识。
张明月[5](2020)在《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写入法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但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对原则性,新颁布司法解释只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调查权,对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准备工作及保障等操作性规定却没有明确设置,这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司法适用的混乱,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所以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仍有待于学术界探讨,以形成共识。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权的特殊形态、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是克服公益诉讼难题的支撑。为指引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在此过程中要遵循合法、效益、比例等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面临证据效力和证据收集标准不明、缺乏程序规定和保障措施、证明责任负担重、办案资源不足等具体困境。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外部权力协调机制、创新调查取证模式、明确对不配合调查行为的制裁措施、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立案初查机制等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赵益江[6](2019)在《合同诈骗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快车道,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合同诈骗犯罪越来越多,合同诈骗案件呈爆发性增长趋势。合同诈骗犯罪不仅仅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更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想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合同管理制度想要能够有效运行,必须对合同诈骗犯罪予以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主要发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全国合同诈骗案件呈增长趋势,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如发生领域与经济热点密切相关,导致案件的周期性明显;法律抽象、定性困难,使得侦查机关畏手畏脚;作案手法难以甄别,作案方式隐蔽,导致案件潜伏期长;取证艰难,导致地方公安机关望而生畏。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合同诈骗犯罪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些证据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单一性、易变性、互证性、有限性这四个特点。单一性表现为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证据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形式,单一证据间联系不紧密,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易变性表现为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证据除了双方的言词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言词证据作出的主体是人,容易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感受的影响,证据的变化较大,甚至出现“翻供”,这种特点导致很难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互证性表现为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供述与证言、供述与物证书证等证据间必须相互印证,否则就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证据互相印证成为了认定合同诈骗案件事实的关键。有限性是指合同诈骗案件中只存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而缺少相关证人,从而导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很少且有限。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把握原则很重要,如合法原则、全面原则、证据采信规则、客观公正原则等,只有紧紧把握这些原则,才能全面客观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更好的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合法原则表现为我们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不能采取违法手段去收集证据,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全面原则是指我们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全方位的考虑,一方面要收集犯罪轻重的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收集有无犯罪的证据,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才能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采信规则是指我们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多方面多渠道去收集证据。客观公正原则是指我们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要秉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合同诈骗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一些问题,要认清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认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认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要按照五个要点收集和固定证据,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去收集和固定证据,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要树立四个意识、完善证据锁链等。只有注意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全面客观的收集和固定证据。
卢君[7](2019)在《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瑕疵证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创造性地将证据三分为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三类,确立了对某些证据“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模式。但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瑕疵证据的审查运用问题给司法实务工作人员造成了严重困惑。对瑕疵证据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系统梳理了瑕疵证据的基础理论,明确了瑕疵证据在现行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并具体探讨了审查和运用瑕疵证据的一般原理、基本规则和具体要求,以期为司法人员合理运用瑕疵证据提供指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共约16万字。第一章为瑕疵证据的基础理论。对瑕疵证据的概念、属性和类型进行了系统地梳理。认为瑕疵证据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侦查、调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收集、固定的证据,该证据在合法性上存在缺陷,但尚未违反有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瑕疵证据具有三个特征,分别是“轻微违法性”、“效力待定性”和“有限可采性”。正因如此,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使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得到核实,从而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发挥积极作用。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两个目标得以平衡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瑕疵证据有利于发现法律真实和保障实质正义。目前学界围绕瑕疵证据的证据效力已经形成“全盘否定说”、“真实肯定说”、“区别对待说”、“线索转化说”、“排除加例外说”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对瑕疵证据的证据资格应当采取务实的立场,对瑕疵证据的瑕疵应当客观看待。应当从具体的个案来看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看其是否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之所以要采用瑕疵证据,是因为其在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并未对其客观性和关联性造成影响或者影响微乎其微,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证成。按证据种类的不同,瑕疵证据可以分为瑕疵言词证据和瑕疵实物证据;按瑕疵形式的不同,瑕疵证据可以分为主体瑕疵证据、形式瑕疵证据和方法瑕疵证据;按对证据真实性影响的不同,瑕疵证据可以分为真实性存疑的瑕疵证据和具备真实性的瑕疵证据;按可否作为定案根据的不同,瑕疵证据可以分为可作为定案根据和不可作为定案根据的瑕疵证据。第二章为瑕疵证据的实证考察。为准确了解司法实务界对瑕疵证据的认知样态,全面认识瑕疵证据的内涵、特征和运行实际,笔者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了解到侦查、调查人员对瑕疵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熟悉度不高、对瑕疵证据的防范意识不强、倾向追求实体公正、轻视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等情况。检察官对瑕疵证据的审查处理不严、对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偏信”、审查程序缺乏规则约束。审判人员存在对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认识不足、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认识不统一,以及辩方排除瑕疵证据的成功率低等问题。同时,通过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进行检索,对存在瑕疵证据的300个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不同证据类型中瑕疵证据的比例有所区别:言词证据出现瑕疵的比例最高,其次为鉴定意见类证据,再次是物证和书证,然后是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其他种类的证据中瑕疵证据较少。而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瑕疵证据的分布也有差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瑕疵证据出现最为频繁,其次为毒品犯罪(含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再次为受贿罪,然后是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对瑕疵证据的形成、审查与运用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瑕疵证据的形成有四大原因,即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法制因素和工作机制因素。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存在发现机制单一、对瑕疵证据严格审查的动力不足、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在审判机关对瑕疵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过程中,法官容易混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对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接受具有较大随意性,而且怠于要求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此外,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瑕疵证据过程中对辩护权的保障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辩方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瑕疵证据的异议不负回应义务、辩方请求补正或解释受到限制等方面。第三章为瑕疵证据审查和运用的一般原理。本章从审查和运用瑕疵证据的基本规则及其正当依据入手,认为对于瑕疵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的基本规则以可补救规则为主,以裁量排除规则为辅。对瑕疵证据如果可以进行补正或做出相应的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则应当排除其适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允许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救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有利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更符合诉讼经济原理、可以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对瑕疵证据在审查和运用证据时还应注意三点,即严格审查和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认真贯彻落瑕疵证据的补正或解释的程序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裁判规则的总体要求,对个案中瑕疵证据的补正或解释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地采信瑕疵证据。具体而言,瑕疵证据的审查要素主要应从五个方面考虑,即取证主体,取证手段或方法,取证流程和有关证据的记录、保存的规定以及某些证据特定的生成标准。瑕疵证据补救的基本方式为补正、合理解释和当事人认可,其中补正又包括对证据笔录进行必要的修正、重新实施特定的侦查行为、重新制作笔录、提供补充证据或补强证据。而合理解释应当予以限制,只有在不可能进行补正的前提下才可进行合理解释。当事人认可的瑕疵证据,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能有悖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在此基础上,本章还明确了瑕疵证据补救的标准、瑕疵证据中瑕疵的证明问题以及补正的程序。第四章为瑕疵证据审查和运用的具体方法。不同的瑕疵证据类型,其审查和运用的具体方法会有所区别。为了论述更为集中,本章结合法定的证据类型和理论对证据的分类,对有瑕疵的证据逐类进行分析,包括瑕疵实物证据和瑕疵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等。鉴于同步录音录像在瑕疵证据审查中的重要作用,本章将其作为单独一节予以论述。对每一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分析,但着重考察其合法性问题,即论述各类证据关于取证主体、取证手段或方法、取证流程和有关证据的记录和保存方面应该确立的审查规则。
刘韵[8](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提出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杨亚男[9](2018)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到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明确界定,再到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实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迈出了一大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加,且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然而,通过对2013年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数量、立案数量和原告胜诉数量进行梳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雨后春笋”只是一种假象——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并未达到预想中所应达到的水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事件数量相比,微乎其微,更遑论原告胜诉的案件数量。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中,证据问题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举证负担过重是阻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原因,我国也尝试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来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然而司法实践证明仅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并不能解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原告证明负担重的根源在于收集证据困难,需要通过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相关制度为原告方提供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本文试图在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相关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分析了本次研究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的目的与方法,第二章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现状,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出当前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相关制度的不足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第三章分析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证据保全制度,为完善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四章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主要是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及诉前鉴定制度。
吴宪国[10](2014)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文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伴随着两大法系不同国家间的交流与融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采用,我国也已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写入刑诉法。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诉权,还行使着对刑事诉讼全程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权能的多元化特点和对刑事诉讼活动全程参与的独特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检察机关为视角,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及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内容予以系统梳理和详细阐释。全文主要内容除导论外,共分六章。在第一章中,笔者论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作用、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石,也被称作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不具备合法性特质的证据往往缺乏真实性,证据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并被有效证明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程序性制裁理论在西方法学界受到了较早的重视,程序性制裁针对的是程序性违法行为,程序性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于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性制裁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职权,全程参与刑事诉讼,而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冲突,包括非法证据的审查和被审查角色的冲突,证据排除与公诉权实现的冲突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角色冲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应包括三项内容,即程序正义理论、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不仅体现了人权保障与限制公权力的价值,更是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在第二章中,笔者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考察,并论述了各国检察官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作用。就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英美法系的排除规则比大陆法系的排除规则更具有丰富内容,尤其是美国,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发达。对于非法言辞证据,由于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严重危害性,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强制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美国要求原则排除,而英国、德国和日本则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委诸于法官自由裁量。美国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衍生出的“毒树之果”,而英国、德国和日本一般不予排除。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范围的设定,反映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天然的紧张关系。就检察官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检察部门与警察部门相对独立,互不隶属,检察官仅享有十分有限的侦查引导权,基本不会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涉足非法证据的排除。而德国和日本的检察部门对警察部门的侦查活动享有领导权和指挥权,更能有效地阻止警察的非法侦查行为,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作用也更为突出。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各国检察官一般都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以防止控方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在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方面,虽然这一证明活动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发生阶段有所差异,但各国检察官均担负着对控方提出证据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第三章中,论述了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如何实现对非法证据的防控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在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认识方面,除了要全面认识非法证据的宏观构成要素外,检察机关还应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非法证据与讯问策略的界限。明确非法言辞证据中何谓“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何谓非法实物证据中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问题。在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方面,我国刑诉法和相关规定设立了绝对排除、裁量排除和无法补正排除三种排除方式;检察机关应根据非法证据的不同形式对三种排除方式区别适用,并应注意对于重复自白、共犯非法证据及不同的“毒树之果”选用不同的排除方式加以排除。在程序性内容方面,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可分为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负有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应与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一致。第四章内容,以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为重点并适当论及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内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依然包括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两种,只是此时可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主体是法官而非检察官。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应尽量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但并不排斥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检察机关承担,但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形式证明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应选择合适的证明方式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并且证明活动必须达到适当的证明标准才能完成。笔者认为,对于绝对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裁量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可采用“优势证明”的标准。在第五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虽然新刑诉法并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法律监督应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应然理解,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后一道屏障。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公诉案件的监督和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又分为对侦查活动中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和对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监督,对审判阶段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监督。笔者认为,就刑事诉讼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而言,检察机关应以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为主并加强和完善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在第六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复杂性和我国检察权权能的多元化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冲突境地,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与被审查角色的冲突、证据排除与公诉权实现的冲突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角色冲突。对于上述冲突需要沿多种进路进行化解,包括密切检警关系、加强律师作用、合理处理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及对检察权进行合理制约等方面。
二、收集证据应注意什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收集证据应注意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与侦查困境 |
2.1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 |
2.1.1 国际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2 我国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3 走私毒品犯罪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影响 |
2.2 走私毒品犯罪的侦查困境 |
2.2.1 情报搜集之困境 |
2.2.2 证据固定之困境 |
2.2.3 合作侦查之困境 |
2.2.4 案件深挖之困境 |
2.2.5 资费保障之困境 |
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收集与研判 |
3.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高效收集 |
3.1.1 以人力情报为基础 |
3.1.2 以技术情报为增长点 |
3.1.3 以国际情报交流为辅助 |
3.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深度研判 |
3.2.1 涉毒人员的监控分析 |
3.2.2 毒品源头的监控分析 |
3.2.3 走私路线的监控分析 |
3.2.4 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 |
3.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工作的机制建构 |
3.3.1 成果分配机制之建构 |
3.3.2 部门共享机制之建构 |
3.3.3 区域交换机制之建构 |
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与完善 |
4.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开查缉 |
4.1.1 建立海陆空立体化的侦查网络 |
4.1.2 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侦查协作 |
4.1.3 加强公开查缉与后续经营的有效衔接 |
4.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隐匿身份侦查 |
4.2.1 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要求 |
4.2.2 隐匿身份侦查的完善策略 |
4.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 |
4.3.1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 |
4.3.2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条件 |
4.3.3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 |
4.3.4 控制下交付的系统评估 |
4.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禁毒特情 |
4.4.1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证据采信 |
4.4.2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刑事豁免 |
4.4.3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人员管理 |
4.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 |
4.5.1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途径 |
4.5.2 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价值 |
4.5.3 技术侦查手段的完善策略 |
4.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资产调查 |
4.6.1 涉毒资产调查的现实意义 |
4.6.2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法律规定 |
4.6.3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制度缺陷 |
4.6.4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完善策略 |
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证据的采集与运用 |
5.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要求 |
5.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
5.2.1 境内取证行为之规范 |
5.2.2 跨境取证行为之规范 |
5.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多元化 |
5.3.1 注重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
5.3.2 加强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 |
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推进 |
6.1 合作法律制度之完善 |
6.1.1 推进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
6.1.2 完善国内法律相关制度 |
6.2 禁毒交流合作之强化 |
6.2.1 树立国际侦查合作理念,积极开展侦查合作 |
6.2.2 培养国际侦查合作人才,落实缉毒联络制度 |
6.2.3 加强涉毒情报交流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6.2.4 探索禁毒司法合作机制,确立合作运作程序 |
6.3 追逃追赃措施之完善 |
6.3.1 境外追逃措施之完善 |
6.3.2 境外追赃措施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概述 |
1.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的界定 |
1.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意义 |
1.2.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理论价值 |
1.2.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实践价值 |
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
2.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立法现状 |
2.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存在问题 |
2.2.1 缺少明确的转化条件 |
2.2.2 未规定调取移送程序 |
2.2.3 转化审查程序存在立法空白 |
2.2.4 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存在争议 |
3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问题之域外考察 |
3.1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权利保障为审查标准 |
3.2 英美法系国家以证据规则为依据指导实践操作 |
3.3 对我国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启示 |
3.3.1 证据转化时坚持“有利被告人” |
3.3.2 制定明确的证据转化及审查标准 |
4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的完善 |
4.1 转化条件的确定 |
4.1.1 主体条件的确定 |
4.1.2 客体条件的确定 |
4.2 调取移送程序的构想 |
4.2.1 调取程序设置 |
4.2.2 移送程序设置 |
4.3 审查程序的具体设计 |
4.3.1 审查主体的确定 |
4.3.2 审查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4.3.3 审查标准的明确 |
4.3.4 审查期限的设置 |
4.4 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 |
4.4.1 通过审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4.4.2 未通过审查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设定 |
4.4.3 未通过审查的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设计 |
4.4.4 异议期限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初中化学教学设计与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理论基础 |
2.1.1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2.1.2 图尔敏的论证模式 |
2.1.3 Sampson的科学论证与评价模式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证据 |
2.2.2 推理 |
2.2.3 证据推理 |
第3章 初中化学教学发展学生证据推理素养的现状调查 |
3.1 调查问卷的编制 |
3.2 调查实施过程 |
3.3 调查数据分析 |
3.3.1 初中化学教学“证据意识”方面的现状 |
3.3.2 初中化学教学“证据收集能力”的现状 |
3.3.3 初中化学教学“假设-证据-结论的关联水平”的现状 |
3.4 调查结论 |
第4章 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初中化学教学策略 |
4.1 运用显性语言将“证据”外显,提高证据意识 |
4.1.1 策略内涵 |
4.1.2 案例分析--溶液的形成教学片段 |
4.2 多角度寻找证据,提高证据的丰富性 |
4.2.1 策略内涵 |
4.2.2 案例分析--质量守恒定律和促进燃烧的方法系列教学片段 |
4.3 基于学生的迷思概念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针对性 |
4.3.1 策略内涵 |
4.3.2 案例分析--二氧化碳气体的收集方法和燃烧的条件教学片段 |
4.4 以深度交流为切入点,建立证据-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 |
4.4.1 策略内涵 |
4.4.2 案例分析--实验室制取氧气的装置探究教学片段 |
4.5 注重证据推理与其他学科核心素养的关联 |
4.5.1 策略内涵 |
4.5.2 案例分析--原子的结构和化学反应方程式教学片段 |
第5章 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教学设计案例 |
5.1 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质量守恒定律》的教学设计 |
5.1.1 教材分析 |
5.1.2 学情分析 |
5.1.3 教学目标 |
5.1.4 教学重难点 |
5.1.5 教学方法 |
5.1.6 教学过程 |
5.2 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溶解度》的教学设计 |
5.2.1 教学目标 |
5.2.2 教学重难点 |
5.2.3 教学方法 |
5.2.4 教学过程 |
第6章 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初中化学教学设计实施与评价 |
6.1 教学实践的基本情况 |
6.2 教学实践的准备 |
6.3 教学实践的效果分析 |
6.3.1 学生学业成绩分析 |
6.3.2 教学效果问卷调查分析 |
6.3.3 学生学习档案袋分析 |
第7章 总结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作者简历 |
(5)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概念阐述 |
第一节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内涵与主体 |
一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内涵 |
二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主体 |
三 关联术语辨析 |
第二节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特征探讨 |
一 保障性 |
二 监督性 |
三 探知性 |
第三节 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二 比例原则 |
三 效益原则 |
第二章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现状 |
一 国内立法现状 |
二 国外立法经验 |
第二节 理论分析 |
一 调查权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权的特殊形态 |
二 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得以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 |
三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是克服公益诉讼难题的支撑 |
第三节 实践分析 |
第三章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理论及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理论困境 |
一 角色定位不明 |
二 证据效力和证据收集标准不明 |
第二节 现实困境 |
一 缺乏程序规定和保障措施 |
二 证据调取难度大 |
三 证明责任负担重 |
四 办案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 |
第三节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出现问题之原因分析 |
一 证明权或监督权的权属界限不明 |
二 核实与收集证据理念不分 |
三 自侦权力剥离 |
第四章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规范运行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现阶段破解调查取证难题的建议 |
一 积极争取党委和上级部门支持 |
二 完善外部权力协调机制 |
三 创新调查取证模式 |
四 提升公益诉讼队伍的办案能力与专业水平 |
第二节 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立法建议 |
一 完善调查权保障措施 |
二 明确对不配合调查行为的制裁措施 |
三 明确启动调查权条件 |
四 明确调查权的一般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合同诈骗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同诈骗犯罪证据的特点 |
(一) 单一性 |
(二) 易变性 |
1. 易变性产生的原因 |
2. 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 |
(三) 互证性 |
1. 印证证明模式 |
2. “证据相互印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四) 有限性 |
二、合同诈骗犯罪证据收集和固定的原则 |
(一) 合法原则 |
1 合法原则的内涵 |
2. 运用合法原则时的注意事项 |
(二) 全面原则 |
(三) 证据采信规则 |
1. 证据采信规则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
2. 证据力与证明力 |
(四) 客观公正原则 |
1. 客观公正原则的内涵 |
2. 如何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
三、合同诈骗犯罪证据收集和固定应注意的问题 |
(一)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
1.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 |
2. 如何划清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的界限 |
(二)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
(三) 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五个要点 |
(四) 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方法与手段 |
1. 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法律规定 |
2. 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具体方法与手段 |
(五) 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
1.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
2. 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
(六) 树立四个意识,完善证据锁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瑕疵证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瑕疵证据的概念 |
一、瑕疵证据的文义解释 |
二、瑕疵证据的学理解释 |
三、瑕疵证据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瑕疵证据的基本特征与属性 |
一、瑕疵证据的基本特征 |
二、瑕疵证据的诉讼价值 |
三、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 |
四、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
第三节 瑕疵证据的主要类型 |
一、按证据种类分类 |
二、按瑕疵形式分类 |
三、按对证据真实性影响分类 |
四、按可否作为定案根据分类 |
第二章 瑕疵证据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实务界对瑕疵证据的认知 |
一、侦查人员 |
二、检察官 |
三、审判人员 |
四、律师 |
第二节 瑕疵证据的分布情况 |
一、不同类型证据中瑕疵证据的比例 |
二、不同类型案件中瑕疵证据的情况 |
第三节 瑕疵证据的形成、审查与运用现状 |
一、瑕疵证据的形成原因 |
二、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
三、审判机关对瑕疵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
第三章 瑕疵证据审查和运用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审查和运用瑕疵证据的基本规则及其正当依据 |
一、审查和运用瑕疵证据的基本规则 |
二、基本规则的正当依据 |
三、基本规则的具体要求 |
第二节 审查和运用瑕疵证据的基本要求 |
一、瑕疵证据的审查要素 |
二、瑕疵证据补救的基本方式 |
三、瑕疵证据补救的标准 |
四、瑕疵证据中瑕疵的证明 |
五、瑕疵证据补正的程序 |
第四章 瑕疵证据审查和运用的具体方法 |
第一节 瑕疵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
一、物证、书证 |
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第二节 瑕疵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
一、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三、鉴定意见 |
第三节 瑕疵证据审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 |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司法实践考察 |
二、同步录音录像与瑕疵证据的防范和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现状与困境 |
2.1 现状 |
2.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收集证据的现状 |
2.1.2 关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
2.2 困境 |
2.2.1 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不足 |
2.2.2 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不足的消极影响 |
2.2.3 产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3章 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借鉴 |
3.1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3.1.1 文书提出命令的含义 |
3.1.2 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 |
3.1.3 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
3.1.4 文书特定责任与文书持有人的文书特定协助义务 |
3.1.5 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 |
3.2 证据保全制度 |
3.2.1 证据保全的含义 |
3.2.2 证据保全的启动 |
3.2.3 证据保全的要件 |
3.2.4 证据保全的效力 |
第4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完善 |
4.1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 |
4.1.1 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 |
4.1.2 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
4.1.3 文书特定义务与被申请人的协助义务 |
4.1.4 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 |
4.2 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
4.2.1 扩充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 |
4.2.2 合理界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 |
4.2.3 被保全人的权益保护 |
4.3 鉴定制度的完善 |
4.3.1 成立鉴定人委员会 |
4.3.2 赋予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 |
4.3.3 明确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依据和意义 |
二、 相关法律规定和既往研究状况分析 |
三、 采用的研究方法 |
四、 论文脉络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概述 |
一、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 |
(一) 两个前提:证据裁判原则与程序性制裁机制 |
(二)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重要作用 |
(三)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问题 |
二、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 |
(一) 程序正义理论 |
(二) 法律监督理论 |
(三) 客观公正义务理论 |
三、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考量 |
(一) 人权保障与限制公权力的结合 |
(二) 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
第二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检察官作用的域外考察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滥觞 |
二、 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
(一)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
(二) 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
三、 大陆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
(一) 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
(二) 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
四、 小结 |
第三章 审前阶段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防控与排除 |
一、 自侦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认知与防控 |
(一)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之界限 |
(二) 非法言辞证据之“非法” |
(三) 非法实物证据之“非法” |
(四) 其他非法证据之“非法” |
(五) 自侦案件中防控非法证据之方法 |
二、 审前阶段对非法证据的识别与排除 |
(一) 排除非法证据的重点环节 |
(二) 排除非法证据的要素归纳 |
(三) 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运用 |
(四)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 |
第四章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
一、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安排 |
(一)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 |
(二) 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流程 |
(三)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救济 |
二、 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
(一) 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 |
(二) 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 |
(三) 检察机关的证明方式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
一、 法律监督权的程序性救济内涵 |
(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地位及内容 |
(二) 检察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
二、 对公诉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
(一) 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
(二)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
三、 对自诉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
(一) 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现状 |
(二) 对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完善 |
第六章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角色冲突与化解 |
一、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角色冲突 |
二、 角色冲突的化解进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四、收集证据应注意什么(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2]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王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D]. 牟芷亿.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4]促进证据推理素养发展的初中化学教学设计与实施[D]. 江文君. 鲁东大学, 2020(01)
- [5]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调查权研究[D]. 张明月. 郑州大学, 2020(03)
- [6]合同诈骗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D]. 赵益江. 安徽大学, 2019(02)
- [7]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研究[D]. 卢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研究[D]. 杨亚男.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10]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D]. 吴宪国. 吉林大学,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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