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改革应以理论创新为支撑(论文文献综述)
张泽辰[1](2021)在《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
农政朝,何凯兵[2](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得到充分实践应用,初步彰显制度设计初衷与价值取向,但仍存在理念偏差、监督刚性弱化、行政化凸显与机制缺失等方面的不足。鉴于此,应以发挥其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为导向,坚持目标一致性、行政执法优先性与恪守检察权谦抑性之设计理念,从调查取证、诉前审查与公益救济考核验收三维度进行创新与完善,从而在制度上构建双向互动办案模式与多元考核验收机制,进而推进该制度持续良性发展。
王崇[3](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提出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王友武[4](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刘茵琪[5](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刑罚裁量权、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提升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纵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实践,量刑建议的施行于无形中扩张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机关实质上成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单方决断者”与刑罚裁判的“最终决定者”。基于此,如何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合理规制,是应予重点探讨的问题。大体而言,应当尝试从规范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并以实体与程序双向维度为支点,探讨规制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基本路径,从而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主导作用的正确发挥,以及量刑建议在促进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发挥中“基石”功能的规范实现奠定基础。就规范层面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审问式”到“对抗式”、再到“合作式”的变革背景下,从一般刑事案件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趋于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表达形式逐步书面化、量刑建议的适用效力愈加实质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内涵的变化反映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趋势,且于实践中易招致检察机关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规制,以促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公正作出、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从实践层面来看,理性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则,是促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规范行使的两大支点。具体而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正确理解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作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认罪认罚”是一项有别于既有量刑情节的独立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具备坚实的法律根据、理论根据与效果根据。“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之间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二者在指向对象、客观含义、主观内容及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两类量刑情节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检察机关应当依循“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精神,明确对“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进行合理评价的步骤。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合理界定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量刑建议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础与核心问题。案例实证发现,“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的逻辑悖论。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的运作难题。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当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合理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确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既是对“合作式”诉讼模式的有力回应,也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客观需要。实践调研发现,受“诉讼效率至上”价值理念的影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缺失现象普遍存在。而以“检察机关强势主导”“被追诉方被动参与”为实质内核的“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易动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根基。因此,应当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新的程序正义”为基本立场来建构“平等对话式”的量刑建议协商机制,而该机制的合理建构又包括“权利确定”“信息均衡”“能力相当”“对话平等”及“从宽兑现”五大着力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规范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强化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有助于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存在一审程序审查失范、二审程序审查乏力等现实问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陷入缺位状态。制度改革中的诸多机制性因素,以及“侦查中心主义”“结果中心主义”等根本性因素,是造成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缺位的主要原因。由是,应当以“审判中心主义”与“过程中心主义”两大理念为指导,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对于一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对于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施行上诉权的有限赋予、保障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张乾[6](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孔祥青[7](2020)在《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在网络舆论已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的背景下,公民逐渐通过互联网表达利益诉求、监督公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网民监督的重点和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进行研究,将研究重点放在源头防范涉检网络舆情产生以及科学应对已发的涉检网络舆情两个方面,分析探讨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挖掘检察机关网涉检络舆情处置的深度,即不仅关注舆情发生后的应对,同时注重加强日常源头性预防和危机消除后的修复,重视与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大众协作,实现网络舆情应对过程中的整体性和阶段性的把握。首先从相关概念和理论入手,厘清涉检网络舆情的内涵外延;应用“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理论”,阐明了涉检网络舆情形成机制。随后,以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为指导,以案例为支撑,总结了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现状,阐明了存在的问题并逐项分析原因。最后,综合上述分析提出了具体建议。通过分析研究得出:(1)山东省涉检网络舆情整体态势可控,舆情环境趋稳向好,舆情处置初见成效。(2)基于对涉检网络舆情重要性认识不足、应对理念存在偏差、应对体制机制不完善、协作不配合不到位等原因,存在防范意识不足、引导意识缺失、应对主体单一、应对处置不当等系列问题。(3)本文最后提出针对性建议,以真正实现涉检网络舆情的源头防范,科学处置。
杜俊奇[8](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武威[9](2019)在《中国实践情境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经验探索与理论框架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在中国特色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产生开始就致力于有效满足中国独特的内部管理需求及外部政治环境要求,体现了鲜明的实用导向。在国家治理背景下,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三分一轮一流程”的相关要求为标志,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作为加强政府内部权力运行制约的重要机制而推动实施起来。随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单位运行生态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适用范围面临由经济活动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的发展要求,原有功能实现也面临挑战。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适用范围和功能拓展需要完备的理论框架作为支撑。但截止到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尚未形成统一、完备的理论框架,原有研究认识视角及当前发展要求处于冲突与割裂状态,如何总结适合于中国国情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框架成为当前理论研究所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关乎国家治理要求的落实。因此,本文首先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理念认识出发,在总结分析“权力制衡观”内部控制理念内涵及局限基础上,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围绕不确定性的产生与应对,综合“信息观”和“系统观”作为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发展理念。其次,基于上述发展理念,本文从中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特色实践经验出发,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进行了探索,并围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不确定性的内在关联进行了实证检验。最后,本文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置于完整的公共组织系统视角,围绕不确定性的产生与应对为主线,结合组织均衡发展内涵及实证探索结果,对其内涵、主体、客体、目标、要素等理论框架内容进行了总结,并从内部控制与业务内在关联认识出发,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具体建设标准。本文期望能够探索构建具备解释我国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践,并具备理论综合解释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框架,从而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政策要求、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践提供启示。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归纳演绎以及扎根理论案例研究、结构方程模型、线性回归的实证研究方法等。全文总共分为八章,各章内容简要分析如下:第一章为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话题、整体研究目标、理论和实践研究意义、实际研究思路、具体研究方法及基本研究框架和内容;第二章为文献综述。该部分系统回顾了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国外政府领域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现状,总结现有研究在行政事业单位或政府内部控制内涵、目标、要素、建设内容及评价等基本框架研究方面存在的代表性观点、局限及争议;第三章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假设与理论基础。该部分在分析公共受托责任视角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权力制衡观”理念局限及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带来挑战基础上,明确了不确定性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框架中的核心地位,对转变后的“信息观”和“系统观”兼顾的内部控制理念内涵进行了分析,同时在构建公共组织系统中计划与控制要素模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内部控制与政策控制、作业控制之间的关系;第四章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能要素构成的探索与验证。该部分从公共组织系统视角出发,以不确定性应对规律探索为起点,依托4家典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的扎根理论分析,通过编码分析形成了由4个二阶类属和14个一阶类属构建的单位内部控制要素理论框架。同时该部分还借助201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契机,进一步对单位内部控制要素理论框架进行了探索性和验证性因子分析,检验了该框架与当前内部控制实践的贴合程度以及要素和指标之间的区分效度和聚敛效度;第五章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不确定性关联的实证检验。该部分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运行不确定性关联认识出发,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分项要素与运行不确定性之间的路径关系进行了结构方程检验。同时,在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综合指数的基础上,该部分还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综合指数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回归检验,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对不确定性的作用机理,从而验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对内部运行不确定性应对的解释能力;第六章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理论框架。该部分以不确定性的产生与应对为核心,围绕组织均衡实现内涵,综合价值理性和组织理性关联认识,依据“信息观”和“系统观”兼顾的内部控制理念,并结合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具体实践特征及实证探索结果,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内涵、主体、客体、目标、要素等基本理论框架内容进行了分析与探索;第七章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设逻辑与标准。基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在计划与控制要素模型中的地位和作用,该部分对行政事业内部控制实践中所总结形成的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建设经验进行了本质分析,并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围绕组织结构层面和组织运营层面来明确建设标准,从而认清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要素功能发挥的组织系统环境;第八章为研究结论与展望。该部分对研究结论进行了总结,对研究局限进行了说明,并从挖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中国文化底蕴、拓展内部控制宏观政策功能、强化内部控制实施效果分析角度展望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未来研究方向。本文充分借鉴财政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将有益理论内容借鉴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框架构建研究中,可能的理论研究价值在于:一是,本文通过综合对比风险与机会、风险与不确定性、人为的不确定性和客观上的不确定性的内涵异同及范围差异,转变内部控制的风险导向与权力制衡观,将不确定性置于内部控制理念认识的核心地位,探索形成“信息观”和“系统观”兼顾的内在建设理念,并明确内部控制在整体组织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本文基于中国实践经验总结,总结提炼当前内部控制建设所体现出来的不确定性应对规律,验证现行内部控制在不确定性应对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三是,本文以不确定性内涵认识、范围界定为前提,以不确定性应对规律性认识为基础,探索构建包括基本内涵、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目标和控制要素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理论框架。本文可能的现实价值在于:一是,本文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政策文件的修订完善提供了启示意义。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我国都提出要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适用范围及内在功能的拓展,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由经济活动拓展到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本文通过公共受托责任视角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念分析,找寻到制约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适用范围及内在功能拓展的影响因素,进而明确了新的内部控制理念下的拓展路径;二是,本文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具体实践提供了方向指引。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文件都聚焦经济活动,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范围的不断拓展,原有政策体系要求难以满足实践需求。本文则充分结合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践面临的挑战,为如何拓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适用范围提供了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建设方法方面的启示;三是,本文可以为宏观层面政府内部控制的实践发展提供理论借鉴。整体政府职能的发挥离不开微观的单位主体,因此要想构建宏观政府内部控制体系,必然需要建立健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因此,本文所提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框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内部控制实践及政策发展,为内部控制发挥更为宏观调控功能奠定基础。当然本文也存在亟待完善的研究空间。虽然本文力求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中国特色,并结合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践,期望能够构建具备实践解释能力以及理论综合认识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框架,但整体而言本文的探索仍是初步的。在研究内容方面,受限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践在经济活动建设范围方面的局限,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适用范围的拓展以及更为全面的组织均衡功能的实现,本文仅能够从理论上提出相关建设思路与要求,却缺乏现实中的具体案例支撑。因此,后续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践的不断深入开展,亟待进一步的案例总结与理论验证,从而对本文所提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构建思路加以验证。在研究方法方面,基于中国特色实践的案例研究和大样本经验分析仍有待加强,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因素及实施效果加以分析。
白宇[10](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二、检察改革应以理论创新为支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检察改革应以理论创新为支撑(论文提纲范文)
(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诉前程序的制度设计与价值 |
(一)诉前程序的制度设计 |
(二)诉前程序的价值 |
1. 独立价值 |
2. 工具价值 |
二、诉前程序的实践现状 |
(一)精准监督助推办案数量高速增长 |
(二)强政策导向推进办案结构均衡发展 |
三、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审视 |
(一)监督理念偏差 |
1.“竞赛”式监督背离公益及时救济理念 |
2.“抓把柄”式办案心理致监督与被监督的零和博弈 |
(二)监督方式刚性弱化 |
1. 单一的督促方式致监督刚性不足 |
2. 低效的调查取证致监督刚性弱化 |
(三)监督模式行政化凸显 |
(四)监督衔接机制缺失 |
1. 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认定标准未统一 |
2. 行政机关整改效果评估方式缺乏客观性 |
四、诉前程序的制度完善 |
(一)创新双向互动调查取证办案机制,提高监督刚性与效率 |
1. 内部调审适度分离 |
2. 外部调查取证与征信体系适度融合 |
(二)创新双向互动诉前审查程序,促进办案司法化与公开化 |
1. 以要求说明理由提高公益救济的及时性、双向性 |
2. 以程序告知强化诉前程序公开性、互动性 |
3. 以磋商结案规范化提升诉前程序多样性与对审兼听性 |
(三)完善多元考核验收机制,保障公益救济客观、真实、全面 |
1. 认定标准上坚持“二元评价” |
2. 认定方式上坚持“三重举措” |
五、结语 |
(3)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文章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新型样态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产生背景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内涵 |
一、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的精准化 |
二、量刑建议表达形式的书面化 |
三、量刑建议适用效力的实质化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发展趋势 |
一、量刑建议权的从“无”到“有” |
二、量刑建议权的由“弱”到“强”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制意义 |
一、实体规制的意义 |
二、程序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实体规制(一):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内在根据 |
一、“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法律根据 |
二、“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理论根据 |
三、“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效果根据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关系 |
一、现有观点评析 |
(一) 包含说 |
(二) 重合说 |
二、情节关系展开 |
(一) 情节概念界定 |
(二) 情节异同描述 |
三、情节交叉实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评价 |
一、评价原则 |
(一) 全面评价原则 |
(二)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二、评价方法 |
第三章 实体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 |
第一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范围限定 |
一、研究视域:量刑建议的“最高限度” |
二、实证对象:故意伤害案件 |
第二节 “限缩式从宽”的实践及悖论 |
一、“限缩式从宽”的实践样态 |
(一) 简化量刑从宽情节 |
(二) 压缩量刑从宽幅度 |
(三) 限制量刑从宽效力 |
二、“限缩式从宽”的逻辑悖论 |
第三节 “扩张式从宽”的现状及难题 |
一、“扩张式从宽”的实践呈现 |
(一) 扩充量刑从宽情节 |
(二) 提升量刑从宽幅度 |
(三) 强化量刑从宽效力 |
二、“扩张式从宽”的运作难题 |
第四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重塑 |
一、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本立场 |
二、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路径选择 |
(一) 量刑从宽情节的交叉化 |
(二) 量刑从宽幅度的常态化 |
(三) 量刑从宽效力的半刚性 |
第四章 程序规制(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现实意义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必要性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强势主导 |
(一) 决定协商程序启动 |
(二) 控制量刑信息选用 |
(三) 支配量刑协商过程 |
二、被追诉方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被动参与 |
(一) 值班律师功能虚化 |
(二) 从宽预期尚难落实 |
第三节 “平等对话式”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建构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立场选择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 权利确定 |
(二) 信息均衡 |
(三) 能力相当 |
(四) 对话平等 |
(五) 从宽兑现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正当性 |
一、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公正 |
二、巩固“以审判为中心”实践成果 |
三、契合刑事诉讼效率化改革目标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实践缺位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失范 |
(一) 采纳标准与调整标准界定模糊 |
(二) 量刑建议审查程序流于形式 |
(三) 量刑裁判说理机制凸显空白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乏力 |
(一) 二审量刑建议审查程序启动受阻 |
(二) 二审“书面审理”方式趋于常态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缺位的原因剖析 |
一、审查缺位的机制性原因 |
(一) 协商案件定向遴选 |
(二) 量刑信息来源封闭 |
(三) 检法机关庭外合意 |
(四) 绩效考核机制制约 |
二、审查缺位的根本性原因 |
(一) 侦查中心主义 |
(二) 结果中心主义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建构路径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 |
(二) 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 |
(三) 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上诉权的有限赋予 |
(二) 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3.文献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网络舆情 |
2.涉检网络舆情 |
(二)理论基础 |
二、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现状 |
1.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概况及特点分析 |
2.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情况 |
(二)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存在的问题 |
1.网络舆情防范意识不足 |
2.网络舆情引导意识缺失 |
3.网络舆情应对主体单一 |
4.网络舆情应对欠缺科学性和系统性 |
三、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涉检网络舆情本身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
1.忽略了网络舆情的正向价值和负面影响 |
2.将网络舆情与传统媒体等量齐观 |
3.侥幸心理作祟 |
(二)涉检网络舆情应对理念存在偏差 |
1.忽视涉检网络舆情的源头防范 |
2.舆情应对主体上缺乏多元共治思维 |
(三)检察机关舆情应对机构体制建设不完善 |
1.舆情处置组织建设不完善 |
2.缺乏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
3.信息化建设硬件设施不足 |
(四)检察机关舆情应对工作规范不完善 |
1.舆情应对工作机制不完善 |
2.舆情应对流程缺乏系统性 |
(五)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 |
1.政府相关部门间尚未形成舆情处置合力 |
2.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引导舆情发展导向 |
3.公众受沉默螺旋影响对检察机关缺乏理性认识 |
四、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的建议 |
(一)重视涉检网络舆情 |
1.增强舆情意识 |
2.树立舆情与业务并重的理念 |
(二)注重源头防范缩减舆情来源 |
1.强化业务专业化素质建设 |
2.加强公正文明规范化建设 |
(三)加强体制建设做好舆情处置准备 |
1.完善舆情处置组织建设 |
2.建设网络舆情专业队伍 |
3.提高新媒体技术装备应用水平 |
(四)完善工作规范提高舆情反应恢复能力 |
1.完善涉检网络舆情机制建设 |
2.把握细节优化涉检网络舆情处置流程 |
(五)加强沟通协作配合 |
1.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
2.增进检媒互动构建良好的检媒关系 |
3.有效引导公众理性面对检察机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9)中国实践情境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经验探索与理论框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结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结构 |
2 文献综述 |
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概念含义 |
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相关概念 |
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主客体范围 |
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目标 |
2.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
2.6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政府会计的关联 |
2.7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路径 |
2.8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评价 |
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假设与理论基础 |
3.1 公共受托责任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理念认识 |
3.1.1 固有人性假设认识 |
3.1.2 主要建设方法与建设目标 |
3.1.3 重点建设范围 |
3.2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带来的理念挑战 |
3.2.1 对人性假设的挑战 |
3.2.2 对建设理念的挑战 |
3.2.3 对建设目标的挑战 |
3.2.4 对建设范围的挑战 |
3.3 系统整合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理念探索构建 |
3.3.1 方法论理性主义假设的提出 |
3.3.2 不确定性的全面认识 |
3.3.3 “信息观”和“系统观”综合性内在理念的提出 |
3.3.4 政府会计信息运用的强调 |
3.4 公共组织系统理论基础及相关启示 |
3.4.1 企业组织系统中计划与控制要素模型分析 |
3.4.2 公共组织系统中计划与控制要素模型分析 |
3.4.3 本文所构建的计划与控制要素模型 |
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要素构成的探索与验证 |
4.1 对传统内部控制要素框架适用性的分析 |
4.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理论框架探索性分析 |
4.2.1 数据收集与整理 |
4.2.2 要素理论的探索分析 |
4.2.3 要素理论的初步构建 |
4.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量表的构建、提纯与结构验证 |
4.3.1 数据收集、问卷整理与分析方法 |
4.3.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3.3 验证性因子分析 |
4.3.4 信度和效度分析 |
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不确定性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不确定性关系的理论分析 |
5.2 变量测量与数据收集 |
5.2.1 数据来源 |
5.2.2 变量度量 |
5.3 基于分项要素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不确定性关联检验 |
5.4 基于整体指数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不确定性关联检验 |
5.4.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数构建——基于主成分分析法 |
5.4.2 回归模型的构建 |
5.4.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不确定性关联的回归结果分析 |
5.4.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对不确定性的作用机理 |
5.4.6 进一步分析 |
5.4.7 稳健性检验 |
6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理论框架构建 |
6.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内涵 |
6.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主体 |
6.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客体 |
6.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 |
6.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 |
6.6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原则 |
6.6.1 内部控制责任原则 |
6.6.2 业务不确定性评估原则 |
6.6.3 控制设计与执行原则 |
6.6.4 内部监督原则 |
7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设逻辑与标准构建 |
7.1 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划分逻辑的合理性分析 |
7.2 组织结构层面内部控制建设 |
7.3 组织运营层面内部控制建设 |
7.4 组织结构层面和运营层面内部控制建设关联 |
7.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的中国实践特征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的总体研究结论 |
8.2 本文研究贡献与不足 |
8.2.1 研究贡献 |
8.2.2 研究不足 |
8.3 未来研究展望 |
8.3.1 挖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中国文化底蕴 |
8.3.2 提炼构建宏观层面的政府内部控制理论体系 |
8.3.3 拓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研究 |
附录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
附录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版)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检察改革应以理论创新为支撑(论文参考文献)
- [1]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D]. 张泽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J]. 农政朝,何凯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2)
- [3]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
- [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D]. 刘茵琪. 吉林大学, 2020(01)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山东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处置研究[D]. 孔祥青.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8]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中国实践情境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经验探索与理论框架构建[D]. 武威.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标签:内部控制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论文; 法律论文; 量刑情节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