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市近岸海域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凌楠[1](2021)在《赤潮对水产养殖的危害及防治对策——以福建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海水产养殖活动是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经济生产形式,其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息息相关。赤潮作为当前我国最常见的海洋灾害之一,严重威胁了近岸的水产养殖活动。以福建省为例,对2010—2019年福建省近海海域赤潮的发生概况、主要赤潮生物、对近海水产养殖带来的危害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及防范意识,预防和控制赤潮灾害的产生和发展,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姚少慧,孙志高[2](2021)在《福建省围填海管控的政策演进、存在的问题和优化建议》文中指出围填海作为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重要方式,在促进福建省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当前,随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对海洋环境保护愈加重视,福建省的围填海管控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梳理了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福建省围填海管控政策,揭示出福建省围填海政策由鼓励开发到严格管控、由国家制定到引导自主拟定、由开发为重到开发保护并举的演变规律;在分析福建省围填海管控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围填海管控前期、过渡期、中期和后期的工作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
黄亚兰[3](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文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定位于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湾区,但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化进程加快,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面临巨大挑战,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严重,沿海城市带来的海域生态环境压力更为明显。近岸海域(海洋)污染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区域性海域(海洋)污染防治问题上坚持必须以区域化调整方法。近年来学者们拓宽了对于海洋污染治理的研究视野,从单一政府走向纵横的区域间府际关系。笔者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的区域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府际合作治理是必然选择。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文章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这一主要形式,主要包含编制区域统一规划、区域立法协同、制定区域政策,区域执法合作。文章对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梳理,主要包括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和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发现大湾区有些政府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的相关政策,颁布实施了海域治理相关条例,地市政府间及部门间实施一些合作治理行动,但在研究分析中发现,当前大湾区府际合作存在许多问题,如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立法不对接,政策不衔接,执法不协同等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其他区域旧金山湾区、濑户内海、渤海湾三个地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成功的经验进行梳理,发现这些海域十分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区域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引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及区域合作机制。结合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借鉴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选择。本文分别从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推进区域近岸海域立法协同,实现区域近岸海域政策衔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四个方面推动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环境优美的世界级美丽湾区的早日建成。
郑添尹[4](2021)在《湛江市近海岸垃圾的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建设海洋强国。近海岸垃圾治理就是对绿水青山理念的践行,是建设生态中国的需要。本文探讨湛江市近海岸垃圾的治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分析总结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在近海岸垃圾治理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最后提出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的对策建议。对湛江市近海岸垃圾的主要治理对策有:第一,完善和健全近海岸垃圾治理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海岸垃圾污染救济和生态补偿制度,近海岸垃圾分类制度,海洋倾废许可制度,以及海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第二,发挥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科学管理的主导地位,包括建立起近海岸垃圾监测系统,提高近海岸垃圾监测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科学管理等;第三,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多中心治理中的作用,特别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近海岸垃圾治理中的专业化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基层宣传效应、区域合作促进能力等;第四,扩大教育普及,加强宣传力度,传统媒介和新媒介、线上线下的结合,全方位、多渠道、全覆盖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通过上述治理对策,贯彻陆海统筹的宗旨,实现蓝色海洋的目标,回报湛江市以清洁筑建美丽的沙滩、蔚蓝的大海和优美的生态。
郑蔚恒[5](2020)在《基于生态适宜性和陆海统筹视角的海岛分类开发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岛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战略基地,随着人口和经济不断向沿海迁移,海岛逐渐成为沿海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重点。相对于大陆来说,海岛生态系统具有孤立性、脆弱性以及生态调节与恢复的不可逆性,海岛开发的生态适宜性引起广泛关注。目前海岛开发生态适宜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类活动对海岛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海岛资源生态承载力的评估,且大多只关注岛屿自身,较少考虑周围海域对海岛生态承载力的贡献。从研究区域来看,海岛开发的生态适宜性研究多关注特大型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对中小型有居民海岛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研究相对匮乏。同时,作为海岛典型特色资源的旅游海滩,对海岛旅游开发起到了主要的承载作用,还是海岛岸线防护的重要保障,但现有的海滩管理体系研究以单方面研究为主,缺少足够的综合性研究,且未对大型海岛与中小型海岛旅游海滩管理进行区分。针对以上问题,本论文在梳理国内外有关生态适宜性研究与海岛可持续开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地质学理论、人-地关系理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采用野外现场调查、遥感影像解译、问卷调查、SWOT分析等技术方法,结合历史资料和网络数据,基于中国海岛资源特征和开发现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a)基于陆海统筹的视角,将海岛周边海域对海岛生态系统的贡献纳入研究范围。(b)构建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态足迹模型的海岛开发生态适宜性测度框架,提出了以岛陆土地空间资源和淡水资源为前置条件的大型海岛综合开发、中小型海岛特色资源保护性开发的海岛分类型开发框架,填补了海岛开发生态适宜性在中小型有居民海岛开发方面的缺失。(c)基于资源指数-关键生态因子的距离约束关系构建了中小型海岛开发生态适宜性评价框架,分析中小型海岛特色资源及旅游海滩的管理现状及特点。(d)探讨陆海统筹视角下海岛与大陆、海岛与周边海域资源的统筹开发利用模式,基于“生产-生活-生态”的耦合协调度模型,以平潭岛为例分析了陆岛统筹视角下海岛生态足迹-生态承载力的互动平衡;基于陆海统筹协同发展模型,以湄洲岛港口岸线资源为例研究了海岛特色资源开发时机。研究得到的结论主要有:(1)海岛开发将生态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通过渔业养殖等方式从周边海域获取生态承载力,但受海域资源禀赋限制;通过陆海统筹方式从大陆调配资源获取生态承载力,但受交通条件、成本等限制。由此可知可建设土地面积是制约海岛开发的最根本要素,人口数量与经济基础也是制约因子之一。只有岛陆面积较大、可以承载一定数量人口和经济规模的海岛才具备综合开发基础,否则宜作为特色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2)大型海岛(县级以上驻地海岛)的综合开发必然引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降低,限制海岛开发的生态制约因子主要是淡水资源和植被资源。在大型海岛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在建设用地中提高园林绿地覆盖率和景观湿地水域的比例,避免破坏防风固沙的植被,严禁占用水资源生态区和破坏地下水层结构。(3)中小型海岛(乡镇级以下海岛和无居民海岛)适宜进行特色资源保护性开发,距离较近的岛群(群岛或列岛),可采取区块式集群开发。(4)基于陆海统筹管理思维,海岛与大陆之间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源调配来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当中小型海岛与所在区域大陆具有较高的协同发展度时,海岛拥有的特色资源不妨留待未来开发。(5)中小型海岛海滩是极其重要且特殊的滨海资源,其旅游开发管理明显有别于大陆海滩和大型海岛海滩,需要从整个海岛开发的全局和统筹角度来考虑。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被动、主动和发展平衡阶段。中小型海岛海滩对于维护海岛海岸稳定性和海岛生态系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的角度,旅游海滩保护红线宜界定在海岸第一道防护线和海滩闭合深度线之间。
陈佩君[6](2019)在《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建设海洋强国离不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福建是我国的海洋大省,随着福建省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和工业建设在福建省近岸海域的活动日益频繁,给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有效治理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和协同学理论,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在深入分析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与治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泉州市近岸海域海洋环境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分析,研究提出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对策。本文共有七章。第一章绪论,主要是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思路。第二章明确了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海洋生态环境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概述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分析了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状况。第四章进一步分析了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从污染防治问题突出、保护与修复问题凸显、体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和公众参与度低、监督落实不到位等方面分析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其原因。第五章对泉州市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情况进行案例分析,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和协同学理论提出在多元主体、环保理念和目标规划的协同。第六章提出对策措施,从政府间协同治理、多元主体间协同治理、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对策措施。第七章为结论和展望。本文研究认为,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单一、涉海管理职责不清、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足、协同意识较为薄弱、协作机制不健全是目前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主要原因。新的发展形势下,福建省应组建常设的海洋发展保护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海陆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跨行政区的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机制,以推进政府间协同治理;增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意识,加强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以推进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构建海陆统筹制度体系,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信息整合共享平台,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责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以推进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建设。
黄博强[7](2019)在《陆海统筹视角下福建省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过程与环境效应研究》文中指出海岸带是海洋与陆地的交界地带。在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双重扰动下,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海湾与近海流域水污染频发,水生态严重退化。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引发了海岸带剧烈的土地利用变化,并耦合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环境效应,其过程机制与影响机理亟需深入探讨。本论文基于陆海统筹的视角,以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及其环境效应为研究主线,以福建省13个海湾和最大的流域—闽江流域为研究对象,开展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的过程机制与水质、水土流失环境效应研究,研究结果可为国土空间开发管制、水资源保护、陆海统筹与海岸带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本研究采用多元统计分析、地理信息技术、土地利用强度分析(Intensity Analysis)、修正的通用土壤流失方程(RUSLE)、环境脆弱性评价等方法,探究福建省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及其环境效应。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系统阐明了近30年福建省13个主要海湾土地利用时空变化特征及其过程机制。闽江口、泉州湾、深沪湾和厦门湾在2002-2009年期间土地利用变化速度最快,其它海湾在近30年来土地利用变化加速;建设用地持续增加。除福清湾第三个时间间隔(2009-2017)外,城市化挤占了 13个海湾大量的农业用地;围填海导致的滩涂大量丧失在近30年成为一种常态。除福清湾第三个时间段,其余海湾水体相对稳定。相比传统的指数法,强度分析方法可更好地展示土地利用内在转移过程。人口增长、地形、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建立等相关政策因素是福建省主要海湾土地利用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揭示了近30年福建省13个主要海湾水质时空变化特征,并从土地利用变化的角度阐释了海湾水质的影响机制。在1990-2016年期间,海湾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是福建省海湾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海湾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具有显着地空间分布特征,呈河流入海口向湾口逐渐减小趋势,除旧镇湾、诏安湾为湾内<湾口和东山湾外;提出了福建省13个海湾水质监测优化方案;探讨了海湾土地利用变化与海湾水质的关系,发现二者具有显着相关,海湾林地不断减少,建设用地的增加、大规模的围填海、海水养殖业的发展是导致福建省海湾水质下降的主要原因。探究了福建省最大的近海流域--闽江流域近30年土地利用变化的过程机制及其水土流失效应。1985-2014年,闽江流域的建设用地不断增加,城市化过程中主要以损失林地和农业用地为代价。各支流及全流域年均土壤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侵蚀和中度侵蚀;流域水土流失受到气候变异性、土地利用变化、地形因素的共同驱动;降雨量变化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大于土地利用变化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林地和农业用地持续转移到建设用地和裸地,是导致河流出口输沙率变化的重要驱动力。土壤侵蚀量与TP呈显着正相关,是导致河流TP增加的重要因素。闽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对闽江口的水质状况具有显着的影响。进一步开展了福建省海湾环境脆弱性评价。结果表明:福建省13个主要海湾的环境脆弱性程度均属于中度脆弱以上,闽江口、兴化湾和旧镇湾的环境脆弱性属于重度脆弱,福清湾、泉州湾和厦门湾的环境脆弱性属于极度脆弱,并提出了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流域综合治理、海岸带生态修复措施和生态补偿等针对性管理措施。
林燕鸿[8](2018)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 ——以湄洲湾为例》文中提出全球范围的海洋开发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压力日益加剧,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成为世界各国海域管理面临的共同问题,世界上先进海洋国家先后引入海洋空间规划(MSP)的理念,同时,以生态系统为基础(EBM)开展海洋管理在学术界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在我国,“十一五”之初提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实现空间管理的途径之一,这是由我国政府率先提出的战略思想,是针对中国目前发展阶段提出的全新区划理念。国内的研究集中在陆域主体功能区规划方面,关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研究在2008年以后才逐渐有学者介入,而关于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研究还很少,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本研究在深入分析国内外MSP和EBM理念的基础上,总结了现阶段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不足之处,包括(1)研究单元,现阶段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海域的行政边界作为单元的边界;(2)评价尺度,现阶段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最小区划单元为县级行政管辖海域,不能根据岸线具体的开发利用程度进行功能定位和管控;(3)陆地与海洋关系,现阶段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未涵盖毗邻陆域地带,未能有效衔接陆地资源环境综合管理和海岸带综合管理;(4)指标体系,目前采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陆海统筹的关注较少,然而只有兼顾陆海统筹的评价体系,才能形成流域-河口-海湾一体的区划方案。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基于生态系统管理开展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理念,构建了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标体系,形成了三个方面(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海洋开发强度、海洋发展潜力)共七个维度(资源、环境、生态、风险、经济、区位、社会)含21项指标的评价体系。将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指标体系应用于湄洲湾主体功能区规划案例研究中,对湄洲湾及其毗邻陆域地带开展评价范围的确定和评价单元的划分,根据构建的指标体系判定湄洲湾各个单元的主体功能区类型并对其提出发展方向和管控措施。本研究丰富了以海湾为对象的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的技术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把评价范围聚焦到湄洲湾海域及其毗邻陆域汇水区,可以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全国和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在湄洲湾海域的功能划分,有助于湄洲湾海域形成合理的海洋空间开发结构,规范海洋空间开发秩序。
唐俐[9](2017)在《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填海造地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空间、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填海造地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转变为土地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消灭和产生等问题为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总结出我国填海造地及其物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设计出全新的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并对填海造地中的相关物权的消灭、产生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国从2002-2015年填海造地确权总面积达144942.85公顷,所征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数额达628.6亿元,占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年均约77%左右,填海造地的地价构成主要包括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工程成本,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虽然远比其他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高,但填海形成土地的成本远比相同位置的地价水平低,助长了填海造地之风。总体上看,填海造地在增加土地供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会造成海岸陆地地貌发生改变、海洋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资源浪费等诸多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现行海域物权制度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通过设立海域使用权达到海域分散利用的目的,而填海造地是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并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物权生态化理论。这些理论虽然为我国填海造地提供了依据,但也还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使得作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包含了将他人所有的海域进行事实上处分的权能,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二是将填海造地仅局限在海域权利范围内,无法合理解释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的真正权利来源;三是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这些理论上的缺陷会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对现行全国性和地方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填海造地中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等有了总体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但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且相关立法体系也不完整,在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换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填海引起的征收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存在缺漏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筛选出的40个案例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因填海造地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属于海域的不同认识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海域国家所有权权属争议、因填海造地引起的收回(征收)补偿争议、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及赔偿争议、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超越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等方面。填海造地涉及到海洋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当然也涉及到海域、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主要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于许多问题法律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填海造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就成为了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凸显了我国现行填海造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创设全新的填海造地权来替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本质在于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海域和土地两种资源,只有国家基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人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双重身份才能实施,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填海造地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实施。填海造地人通过许可获得填海造地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对待填海域的使用权、可以实施民事性质填海造地行为、在海域变成土地后取得新增土地的使用权。填海造地权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型,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能合理解释填海造地的权利来源、解决填海造地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海域管理法》等建立填海造地权制度,并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为填海造地提供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在用填海造地权取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还要完善填海造地过程中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和新权利的产生制度。在海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面,要详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国有海域所有权消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与补偿等不同的措施,特别是要注意特殊情形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措施。在海域使用权利方面,需要完善既有海域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公物性质海域上的习惯性利用权利,并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并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理论上通过用全新的填海造地权取代现有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共同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将填海造地权界定为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性的新型用益物权,从而克服现有理论在解释填海造地的“母权”、“基础权利”等方面的不足;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论证了填海造地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习惯性利用权等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新权利的产生的具体措施,为填海造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最后,研究方法上,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现有立法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使研究变得切实、可靠。
国家海洋局[10](2017)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一站多能”海洋(中心)站规划布局方案的通知》文中提出国海预字[2016]430号局属有关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国家海洋观测监测业务体系,深化"一站多能"建设,完善站点布局,增强海洋观测监测、海岛监视监测能力,现将《"一站多能"海洋(中心)站规划布局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莆田市近岸海域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莆田市近岸海域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赤潮对水产养殖的危害及防治对策——以福建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2010—2019年福建省近海海域赤潮概况 |
2 赤潮对水产养殖的主要危害 |
3 水产养殖中应对赤潮的措施 |
3.1 控制多源污染,降低海域富营养化风险 |
3.2 各方多举措降低赤潮危害 |
3.3 多方式治理赤潮污染 |
(2)福建省围填海管控的政策演进、存在的问题和优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福建省围填海管控的政策演进 |
1.1 由鼓励开发滨海湿地和近岸海域到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 |
1.2 由国家制定到引导自主拟定管控围填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1.3 由开发滨海湿地和近岸海域为重到开发保护并举 |
2 福建省围填海管控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2.1 管控现状 |
2.2 存在的问题 |
2.2.1 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仍不到位 |
2.2.2 围填海管控措施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2.2.3 涉海项目审批不规范,执法监管不到位 |
2.2.4 对部分海洋和生态敏感区保护不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
2.2.5 部分海洋功能区存在违规调整,受损湿地和海岛修复推进缓慢 |
3 福建省围填海管控优化建议 |
3.1 前期把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审批围填海项目 |
3.2 过渡期管控:妥善处置围填海遗留问题,拓展海洋生态空间 |
3.3 中期控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测与风险评估 |
3.4 后期管理:进一步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全面提升海洋生态功能 |
(3)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粤港澳大湾区 |
1.3.2 近岸海域 |
1.3.3 府际合作治理 |
1.4 理论基础 |
1.4.1 府际关系理论 |
1.4.2 集体行动理论 |
1.4.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6.1 研究创新 |
1.6.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及政府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 |
2.1 粤港澳大湾区近海海域环境现状 |
2.1.1 近岸海域水环境状况 |
2.1.2 近岸海域垃圾污染现状 |
2.1.3 近岸海域生态状况 |
2.2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现状 |
2.2.1 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相关政策 |
2.2.2 颁布了海域治理相关法律条例 |
2.2.3 实施了近岸海域污染合作治理行动 |
第3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困境 |
3.1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 |
3.1.1 尚未重视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 |
3.1.2 尚未统一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规划 |
3.2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不对接 |
3.2.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缺位 |
3.2.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有冲突 |
3.2.3 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尚未建立 |
3.3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不衔接 |
3.3.1 地方政府及部门间环境目标不一致 |
3.3.2 不同地方政府间环境政策存在差异 |
3.4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不协同 |
3.4.1 环境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冲突 |
3.4.2 尚未建立常态化环境执法合作机制 |
第4章 国内外近岸海域(海洋)环境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探索 |
4.1.1 旧金山大湾区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2 濑户内海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3 渤海湾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2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经验 |
4.2.1 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 |
4.2.2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规划引领 |
4.2.3 重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 |
4.2.4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 |
第5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 |
5.1 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 |
5.1.1 共同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 |
5.1.2 落实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实施的考核 |
5.2 推进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协同 |
5.2.1 探索不同法律制度下环境立法协同的模式 |
5.2.2 建立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立法协同的机制 |
5.3 实现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衔接 |
5.3.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制定的衔接 |
5.3.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实施的衔接 |
5.3.3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调整的衔接 |
5.4 加强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 |
5.4.1 制定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计划 |
5.4.2 统一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标准 |
5.4.3 提高近岸海域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4)湛江市近海岸垃圾的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3.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近海岸垃圾概念、分类及危害 |
2.近海岸垃圾治理的涵义 |
3.近海岸垃圾治理的手段和方法 |
(二)理论基础 |
1.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内涵 |
2.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实践作用 |
二、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的现状 |
(一)湛江市近海岸垃圾的污染现状 |
1.近海岸垃圾污染的状况 |
2.近海岸垃圾污染的趋势和差异 |
(二)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现状 |
1.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的主体 |
2.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的方式 |
3.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的效果 |
三、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1.政府近海岸垃圾治理方式单一 |
2.企业的排废监管和自我约束失范 |
3.公众对近海岸垃圾治理的参与度不高 |
(二)湛江市近海岸垃圾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近海岸垃圾治理的市场机制运行不健全 |
2.政府在近海岸垃圾治理中没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
3.近海岸垃圾治理中的非政府组织发展不成熟 |
4.海洋从业人员的环保参与和主人翁意识薄弱 |
四、国内外近海岸垃圾治理的经验 |
(一)国外近海岸垃圾治理经验 |
1.美国近海岸垃圾治理经验 |
2.日本近海岸垃圾治理经验 |
(二)国内近海岸垃圾治理经验 |
1.长三角海域近海岸垃圾治理经验 |
2.厦门市近海岸垃圾治理经验 |
五、湛江市强化近海岸垃圾治理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 |
1.建立和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2.建立起近海岸垃圾污染救济和生态补偿制度 |
3.实施近海岸垃圾分类制度 |
4.完善和建立海洋倾废许可制度 |
5.建立海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 |
(二)发挥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科学管理的主导地位 |
1.完善近海岸垃圾监测系统 |
2.提高近海岸垃圾监测行政执法水平 |
3.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科学管理 |
(三)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多中心治理中的作用 |
1.发挥非政府组织在近海岸垃圾治理中的作用 |
2.发展非政府组织逐步壮大近海岸垃圾治理的队伍 |
(四)扩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道德 |
六、结论与展望 |
(一)结论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基于生态适宜性和陆海统筹视角的海岛分类开发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海岛资源生态环境特征及对人类活动响应研究进展 |
1.2.2 海岛资源开发的生态适宜性研究进展 |
1.2.3 海岛可持续开发研究进展 |
1.2.4 陆海统筹研究进展 |
1.2.5 存在问题分析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海岛 |
2.1.2 海岛生态系统 |
2.1.3 海岛开发生态适宜性 |
2.1.4 陆海统筹 |
2.1.5 海岛海滩及其稳定性 |
2.2 理论基础 |
2.2.1 生态地质学理论 |
2.2.2 人—地(岛)耦合理论 |
2.2.3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 |
第三章 海岛开发陆海统筹思路及生态适宜性测度方法 |
3.1 海岛开发的本质 |
3.1.1 资源价值转化 |
3.1.2 产业强化和转化 |
3.2 基于陆海统筹视角的海岛开发理念 |
3.2.1 陆海统筹的开发模式 |
3.2.2 陆海统筹协同发展模型 |
3.2.3 陆海资源调配与海岛资源开发时机分析 |
3.3 海岛开发的生态适宜性测度模型 |
3.3.1 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测算 |
3.3.2 生态足迹-生态承载力盈亏测算 |
3.3.3 海岛开发的生态适宜性测度模型 |
3.3.4 海岛开发生态适宜性测度模型的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岛分类型开发模式 |
4.1 海岛分类型开发依据 |
4.2 大型海岛综合开发模式 |
4.2.1 综合开发的阶段性特征 |
4.2.2 综合开发生态适宜性分析 |
4.2.3 “三生”耦合协调度与生态安全格局分析 |
4.3 中小型海岛特色资源保护性开发模式 |
4.3.1 中小型海岛特色资源开发的类型 |
4.3.2 中小型海岛特色资源开发的条件 |
4.3.3 特色资源开发生态适宜性分析 |
4.4 其他开发模式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大型海岛综合开发生态化管理研究 |
5.1 研究对象选择 |
5.2 生态适宜性分析 |
5.2.1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 |
5.2.2 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变化 |
5.3 “三生”耦合协调度分析 |
5.4 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
5.5 生态化管理对策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小型海岛特色资源开发生态化管理研究 |
6.1 海岛特色资源开发的生态适宜性分析 |
6.1.1 研究对象选择 |
6.1.2 特色资源开发适宜性分析 |
6.1.3 特色资源开发时机分析 |
6.2 海岛旅游海滩特色开发管理 |
6.2.1 研究对象选择 |
6.2.2 旅游海滩管理框架 |
6.2.3 海岛旅游海滩管理现状分析 |
6.2.4 海岛旅游海滩管理模式 |
6.3 其他特色资源开发的生态化管理 |
6.3.1 海岛渔业资源特色开发生态化管理 |
6.3.2 海岛港口资源特色开发生态化管理 |
6.3.3 岛群区块式集群开发生态化管理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6)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近岸海域 |
2.1.2 海洋生态环境 |
2.1.3 协同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协同学理论 |
3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状况 |
3.1 福建省近岸海域基本情况 |
3.1.1 福建省近岸海域范围界定 |
3.1.2 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概况 |
3.2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状况 |
3.2.1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状况 |
3.2.2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物资源状况 |
3.2.3 福建省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状况 |
3.2.4 福建省海洋环境灾害状况 |
3.3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
3.3.1 近岸海域水质下降 |
3.3.2 海洋生态平衡遭受破坏 |
3.3.3 突发性海洋污染灾害风险较大 |
4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
4.1.1 环境整治 |
4.1.2 生态修复 |
4.2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
4.2.1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问题突出 |
4.2.2 近岸海域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问题凸显 |
4.2.3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 |
4.2.4 企业和公众参与度低 |
4.2.5 海洋生态环境监督落实不到位 |
4.3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单一 |
4.3.2 涉海管理职责不清 |
4.3.3 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足 |
4.3.4 协同治理意识较为薄弱 |
4.3.5 协作机制不健全 |
5 案例分析:泉州市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情况 |
5.1 泉州市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情况 |
5.2 泉州市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具体举措 |
5.2.1 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
5.2.2 海漂垃圾治理 |
5.2.3 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 |
5.2.4 渔业资源养护 |
5.3 泉州市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经验启示 |
5.3.1 多元主体协同 |
5.3.2 环保理念协同 |
5.3.3 目标规划协同 |
6 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对策 |
6.1 积极推进政府间的协同治理 |
6.1.1 组建常设的海洋发展保护协调机构 |
6.1.2 统筹推进海陆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 |
6.1.3 建立跨行政区的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机制 |
6.2 加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
6.2.1 增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意识 |
6.2.2 加强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 |
6.2.3 加强企业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 |
6.2.4 加强非政府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 |
6.3 推进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建设 |
6.3.1 构建海陆统筹治理体系 |
6.3.2 建立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
6.3.3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责机制 |
6.3.4 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陆海统筹视角下福建省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过程与环境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标、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海岸带范围的界定 |
2.1.1 海湾的定义 |
2.1.2 海岸带范围的界定方法 |
2.1.3 国内海岸带调查范围 |
2.1.4 国外海岸带范围界定案例 |
2.2 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相关研究 |
2.2.1 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格局与过程 |
2.2.2 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的水质效应 |
2.2.3 土地利用变化的水土流失效应 |
2.3 海湾水质时空变异性研究 |
2.3.1 海湾水质时空变化研究内容 |
2.3.2 海湾水质时空分布特征研究方法 |
2.3.3 海域水质评价方法 |
2.4 海岸带环境评价研究 |
2.5 海岸带管理上推到流域尺度 |
2.6 研究存在的问题 |
第3章 研究区域概况、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
3.1 研究区域概况 |
3.1.1 海湾研究区域基本概况 |
3.1.2 闽江流域研究区概况 |
3.2 数据来源及处理 |
3.2.1 遥感影像数据来源 |
3.2.2 土地利用信息提取 |
3.2.3 海湾环境调查数据来源 |
3.3 研究方法 |
3.3.1 土地利用动态度指数法 |
3.3.2 土地利用强度分析 |
3.3.3 海湾水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方法 |
3.3.4 多元统计分析方法 |
3.3.5 RUSLE模型和SEDD模型 |
3.3.6 环境脆弱性评价 |
第4章 福建省主要海湾的土地利用变化及其过程机制 |
4.1 海湾土地利用总体变化格局 |
4.2 基于指数法的土地利用变化 |
4.3 基于强度分析的土地利用变化 |
4.3.1 时间间隔水平强度分析 |
4.3.2 类别水平强度结果分析 |
4.3.3 转移强度水平分析结果 |
4.4 指数法与强度分析方法对比 |
4.5 海湾土地利用变化驱动因素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福建省主要海湾水质时空演变特征及驱动因素 |
5.1 水质指标的选择和预处理 |
5.2 海湾水质评价结果 |
5.3 海湾水质时间变化特征 |
5.4 海湾水质聚类分析 |
5.5 海湾水质判别分析 |
5.6 海湾水质空间差异性分析 |
5.7 海湾水质监测站点优化方案 |
5.8 土地利用变化对福建省主要海湾水质的影响分析 |
5.8.1 海湾土地利用变化与水质关联性 |
5.8.2 水质变化驱动力分析 |
5.9 本章小结 |
第6章 闽江流域土地利用变化的水土流失效应 |
6.1 闽江流域的土地利用变化 |
6.1.1 闽江流域土地利用总体变化情况 |
6.1.2 闽江子流域土地利用转移水平强度分析 |
6.1.3 闽江子流域的单一土地利用动态度 |
6.2 闽江流域土壤侵蚀量和产沙模数变化 |
6.2.1 土壤侵蚀量总体变化情况 |
6.2.2 土壤侵蚀转移变化特征 |
6.2.3 流域的产沙模数情况 |
6.3 闽江流域水土流失的影响机制分析 |
6.3.1 气候变异性的水土流失效应 |
6.3.2 土地利用变化的水土流失效应 |
6.3.3 坡度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
6.4 流域水土流失与水质的相关性分析 |
6.5 闽江流域出口水质对海湾水质的影响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海岸带环境脆弱性评价及管理 |
7.1 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7.2 脆弱性评价结果 |
7.3 海岸带环境管理建议 |
7.3.1 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建议 |
7.3.2 沿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建议 |
7.3.3 防治工业污染排放的管理建议 |
7.3.4 流域面源污染控制的管理建议 |
7.3.5 海水养殖污染的管理建议 |
7.3.6 流域水土流失和围填海的生态修复 |
7.3.7 农业用地保护的管理建议 |
7.3.8 林地保护的管理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总结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创新点 |
8.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课题与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8)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 ——以湄洲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基本原则 |
1.5 技术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技术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概况 |
2.1 海洋空间规划理论基础 |
2.1.1 海洋空间规划 |
2.1.2 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 |
2.1.3 国内海洋空间规划理论基础 |
2.1.4 小结 |
2.2 国内外相关区划/规划发展历程及实践 |
2.2.1 国外发展历程 |
2.2.2 国内发展历程 |
第三章 评价体系构建及研究方法 |
3.1 海洋主体功能区相关概念 |
3.2 区划单元划分 |
3.3 指标体系构建 |
3.3.1 海湾资源环境承载力 |
3.3.2 海湾及毗邻陆域开发强度 |
3.3.3 海湾发展潜力 |
3.3.4 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指标体系 |
3.3.5 海湾主体功能区评价指标标准化 |
3.4 类型判别 |
第四章 湄洲湾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 |
4.1 湄洲湾概况 |
4.1.1 社会经济与区位条件 |
4.1.2 自然资源 |
4.1.3 自然环境 |
4.1.4 海洋生态概况 |
4.1.5 自然灾害 |
4.1.6 小结 |
4.2 区划范围和基本区划单元 |
4.3 数据收集与问卷调查 |
4.4 区划过程 |
4.4.1 定量指标评价 |
4.4.2 专家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评价 |
4.4.3 数据标准化 |
4.4.4 指数综合判定 |
4.4.5 关键指标判定 |
4.5 区划结果 |
4.6 管控措施 |
4.6.1 发展方向与管控措施 |
4.6.2 湄洲湾海湾主体功能区结果对比分析 |
4.7 讨论 |
第五章 总结 |
5.1 主要研究结果 |
5.2 创新点 |
5.3 不足与展望 |
附件:专家问卷调查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课题研究及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9)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填海造地的界定及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的界定 |
(一)填海造地的概念 |
(二)与填海造地范围相关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与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分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效应现状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解析 |
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总体构建 |
(一)物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与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海域物权制度的基础 |
(三)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性质的争论 |
(四)从公产视角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
二、用益物权理论与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生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生成 |
(二)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权能的反思 |
三、物权生态化理论与填海造地物权的限制 |
(一)物权生态化理论的兴起 |
(二)物权生态化视角下对海域使用权限制的反思 |
四、目前填海造地引发的主要物权争论 |
(一)海域使用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争论 |
第三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总体梳理 |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
(二)对海域所有权规定的评析 |
三、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效力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三)违法使用海域填海造地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评析 |
四、填海造地中权利转化与承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
(二)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评析 |
(三)填海造地物权承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五、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导致的征收及其补偿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的规定及评析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填海造地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例实证考察 |
一、司法案例样本概览 |
(一)案例样本筛选及分布情况分析 |
(二)案例样本争议当事人、争议事由和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分析 |
二、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引证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权属纠纷 |
(二)因填海造地引起的征收(收回)补偿纠纷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纠纷 |
(四)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纠纷 |
(五)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 |
(六)不服填海造地规划导致的纠纷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填海造地物权的理论创新及总体制度架构 |
一、填海造地权的证成 |
(一)设立填海造地权的必要性 |
(二)填海造地权的界定 |
(三)创设填海造地权的作用 |
二、填海造地权的构建 |
(一)创设填海造地权的立法措施 |
(二)填海造地权的设立 |
(三)填海造地权的转让与消灭 |
(四)填海造地权的内容及与相关物权的区别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总体制度构架 |
(一)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 |
(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重新分类 |
(四)填海造地权视角下相关物权消灭与产生的总体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类型 |
(二)完善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制度的具体措施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利消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既有海域使用权消灭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二)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 |
三、建立填海造地中生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制度 |
(一)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 |
(二)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莆田市近岸海域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赤潮对水产养殖的危害及防治对策——以福建省为例[J]. 凌楠. 乡村科技, 2021(35)
- [2]福建省围填海管控的政策演进、存在的问题和优化建议[J]. 姚少慧,孙志高. 湿地科学, 2021(03)
- [3]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D]. 黄亚兰.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4]湛江市近海岸垃圾的治理研究[D]. 郑添尹.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5]基于生态适宜性和陆海统筹视角的海岛分类开发管理研究[D]. 郑蔚恒.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2)
- [6]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D]. 陈佩君. 福建农林大学, 2019(11)
- [7]陆海统筹视角下福建省海岸带土地利用变化过程与环境效应研究[D]. 黄博强. 厦门大学, 2019(08)
- [8]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湾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 ——以湄洲湾为例[D]. 林燕鸿.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2018(01)
- [9]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 唐俐. 吉林大学, 2017(01)
- [10]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一站多能”海洋(中心)站规划布局方案的通知[J].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公报,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