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审判独立法治原则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魏鹏[1](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李耀勇[2](2020)在《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本文重点探讨的个人合伙属于民事合伙。合伙多因信任而立,因利益产生纠葛。合伙协议兼具契约性与组织性。一般认为个人合伙受合同法规范。本文从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表现、成因、对策三部分展开论述。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获取相关代表性案例,通过个案考察,发现各级法院对个人合伙案件相关争议焦点的裁判意见存在差异,通过提炼成为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集中表现在:个人合伙法律关系认定标准不统一,表现为个人合伙成立条件不确定,个人合伙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竞合;合伙财产处理的前提不明确,合伙财产与债务范围难以确定。通过与其他合同类案件,发现个人合伙案件的上诉率、再审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均远高于其他合同类案件。以个人合伙立法、司法及当事人三个维度为视角,从法律规范、案件事实、裁判行为与当事人行为三个方面分析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成因。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存在的原因。首先,法律规范难以遵循。表现在个人合伙法律规范体系混乱,内容相互冲突;个人合伙立法上的不合理定位,导致个人合伙民商法性质不明,法律适用困难。其次,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表现为证据规则约束下的法院调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受限制;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缺乏有效证据。最后,个人合伙行为难以界定。个人合伙行为缺乏硬约束;统一裁判规则缺乏,自由裁量泛滥,裁判结果差异明显;受立法理念、司法制度、当事人诚信因素影响,个人合伙行为难以准确界定。针对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从当事人利益保护、个人合伙实质、内外部合伙关系、财产合理处置各方面提出建议。要解决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应当坚持实质、全面审查原则,准确认定个人合伙关系;坚持利益衡平与合理处置原则,有效处理合伙财产与债务争议。判断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应坚持对个人合伙的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同时审查,更加注重实质审查。为有效区分个人合伙与其他法律关系,应坚持对个人合伙内外部关系全面审查,更加注重对出资行为等合伙内部行为的审查。对于个人合伙财产争议,应树立保护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理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缩小争议空间,对已查明的财产及时处理,合理有效解决合伙财产与债务争议。
王嘉铭[3](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雷婉璐[4](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孙延青[5](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提出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白宇[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赖雪梅[7](2019)在《“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05方案”实施以来,“基础”课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为一门课程,然而实际教学效果与“方案”拟定的初衷存在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个现象,为解除“基础”课教师对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于一门课中认知上的困惑,促进教材到教学的有效转化,本文探究了“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于一体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剖析了“基础”课教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两张皮”现象,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系统设计“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体系,并以此进行实践验证。从理论层面而言,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整合于“基础”课当中,不仅是因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需要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有机融合,更是因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学理上的联系,这是促成“基础”课诞生的最根本的缘由。中国从古代到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德治与法治从未分离的实践,进一步验证了“基础”课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为一体的合法性。系统梳理和澄清“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有助于提升“基础”课的理论深度,增强课程学术魅力。从现实层面而言,基于前述对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学理、历史和现实的考证,针对当前“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两张皮”现象,提出系统的教学实施建议,全方位推进“基础”课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到教学考核的立体化改革,力促教材体系到教学体系的科学转化,真正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研究的缘起、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对青年人提出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中宣部“05方案”设计的“基础”课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但是,“基础”课的教学实施现状与“方案”拟定的初衷存在很大差距:一线教师对“基础”课诞生和实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不能很好地理解“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通性,因而在教学中出现了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分而治之”的“两张皮”现象。为了帮助一线教师打通对“基础”课学理认知上的困惑,使其认识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价值趋同性、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一致性,学界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不够系统和深入,且对“基础”一线教师的困惑不具有针对性,因此,本文直接探究“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于一体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剖析“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实施现状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系统设计“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路径,并进行实践验证,希望借此帮助“基础”课一线教师解除学理困惑,为增强“基础”课教育教学实效性提供方法和途径上的借鉴。第二部分,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这一部分首先对“基础”课、“德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法制教育”这几个关键词语进行阐释和界定。在继承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理论渊源进行探索。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同源性、同质性、价值趋同性和互补性差异的理论是“基础”课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在一门课程中的内在学理依据。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论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参考。中国德法相济的历史传统形成了“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等德法融合的思想也为“基础”课的产生和发展也起到重要的理论奠基作用。这部分研究将为实现“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历史基础。第三部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现实需要及其维度。从现实来看,道德与法律作为观念的意识形态和制度意识形态,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建立共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现实基础之上。“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结合正是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与实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此部分的深度分析有助于巩固和加强一线教师对“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合建立有效的认同感。第四部分,“基础”课教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现状分析。承担“基础”课教学的一线教师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和教学的惯性导致他们对“基础”课诞生和实施产生巨大的困惑,不能很好地理解“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通性,在教学中不能将“05方案”的指导精神贯彻到位,从而出现了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分而治之”的“两张皮”现象,体现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到教学考核的诸多方面。唯有透析“基础”课教学“两张皮”问题及其成因,才能找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第五部分,“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改进对策与实践。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也是课题创新价值的集中所在。基于前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的考察和分析,针对当前“基础”课教学当中存在的“两张皮”问题及其成因,提出系统的实施建议,并进行实践验证,全方位推进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到教学考核的立体化改革,力促“基础”课教材体系到教学体系的科学转化,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
李世锋[8](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王小军[9](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认可和采纳,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表面上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实质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与三大原则一脉相承;其表象上与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而根本上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与现行刑事政策并无二致。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文化的差异,追诉时效制度起源和发展追诉时效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各国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简单,逻辑漏洞明显,且一直停滞不前,这增加了立法漏洞和司法适用的困难,加之,对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法治整体的制度创新和规范变迁不相适应。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即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颁布实施,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原来的试点在十九大之后全面铺开,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级的监察机关已建立起来,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进一步整合,这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追诉主体的变化,我国刑法典原有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也为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重塑提供了契机,可谓形势逼人。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状况、司法实践遭遇问题的梳理和分析评判,结合现今刑事法治的整体和发展态势,用符合我国语境的方式廓清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研究中应有的立场、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在顺应我国反腐败权力重新架构,相关国家权力重新调整的重大形势变革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重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安排,相信会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地影响。本文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建两个视角入手,采取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归纳法、经济分析法等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追诉时效的基本制度问题,追诉时效停止问题,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有关网络犯罪、溯及力等其它特殊问题及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一章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本章共分为五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及分类、理论基础、功能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等,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理论的角度、对比的角度、现实状况的角度进行利弊分析、概况介绍,使大家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价值等问题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和领悟,总括性的提出问题,也为下面对该制度细节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注解,是本文的总纲部分。第二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停止问题,该问题是整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困扰追诉时效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追诉时效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问题,从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而言,停止问题主要包括时效中止、中断、终止三个方面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追诉时效中止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笔者从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归纳、比较,提出、分析我国目前追诉时效制度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时效终止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我们之前对追诉时效认识严重不足,立法较为粗糙滞后的问题展现出来,为该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三章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该问题是追诉时效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一个大问题,为平衡结构,笔者将该问题单列一章进行分析介绍。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制度是从1979刑法典移植过来的,变化不大,但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问题,导致我们在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使以自由刑、死刑等主刑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追诉时效制度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刑罚之间存在矛盾关系,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对一切犯罪一体适用,没有考虑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以致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本章从影响单位犯罪的特殊因素、单位犯罪时效起算、期限设置、时效停止、司法适用及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为后文的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本章共分为五节,在每节中又分为两、三各部分进行归纳、分析、说明。本章是本文的亮点,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四章是关于追诉时效的其它特殊问题。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在适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问题,前文笔者从该制度在单位犯罪这一大问题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论说,而其在微观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遭遇具体问题解决时争议不小,本文从追诉时效中的网络犯罪问题、溯及力问题、牵连犯问题、时效起算问题、期限设置问题、隔时犯问题等有代表性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为后文我国追诉时效的微观完善打下基础。本章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小但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分析、评判对于解决追诉时效的操作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通过案例、对比等方法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章共分为六节,每节采取从实例到问题、从分析到提供解决路径的脉络。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五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宏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废除追诉时效延长、超期追诉制度,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终止制度。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主要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在宏观方面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是本文的新颖之处。第六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微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关于完善追诉期限设置问题,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死刑及数罪并罚条件下的追诉时效适用、完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节是关于微观完善的几个小问题,主要有时效中断的限制、追诉主体问题、时效起算表达问题等具体细节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提出解决方案;第三节是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本章也是本文的新颖之处,关键部分。最后是结论部分。本文笔者从以上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指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对修改完善进行构思,表达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吕永祥[10](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二、确立审判独立法治原则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确立审判独立法治原则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观点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个人合伙案件考察及问题提出 |
第一节 典型个案考察 |
【案例一】龙某与文某诉田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
【案例二】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周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
【案例三】再审申请人庄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
第二节 个人合伙案件具体审判疑难问题 |
一、个人合伙关系认定 |
二、个人合伙财产争议问题 |
第三节 个人合伙案件宏观考察 |
一、案件数量与争议类型 |
二、案件服判息诉率低 |
三、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 |
第二章 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难以遵循的规范 |
一、个人合伙法律渊源分析 |
二、《民法通则》出台背景与局限 |
三、个人合伙法律变迁分析 |
四、法律适用困境 |
第二节 难以查清的事实 |
一、证据规则约束 |
二、法律关系混杂 |
三、缺乏有效证据 |
第三节 难以界定的行为 |
一、行为缺乏约束 |
二、自由裁量泛滥 |
三、公正效率博弈 |
第三章 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个人合伙法律关系的认定 |
一、坚持实质审查 |
二、坚持全面审查 |
第二节 个人合伙财产与债务处理 |
一、坚持利益衡平 |
二、坚持合理处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关研究及评析 |
1.2.2 国内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关研究及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思路 |
第2章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概念界定 |
2.1.1 “基础”课的概念及其由来 |
2.1.2 德育与道德教育 |
2.1.3 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 |
2.1.4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论 |
2.3 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论 |
2.4 中国古代礼法并用、德法兼治的思想 |
第3章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现实需要及维度 |
3.1 经济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3.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 |
3.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
3.2 政治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3.2.1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道德维度 |
3.2.2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法治维度 |
3.3 文化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3.3.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 |
3.3.2 浓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3.4 社会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3.4.1 道德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
3.4.2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 |
3.5 生态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3.5.1 生态文明建设要与道德建设相融合、相统一 |
3.5.2 生态文明建设须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
第4章 “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现状分析 |
4.1 教学理念分析 |
4.1.1 “基础”课现有的教学理念及存在的问题 |
4.1.2 构建新的“基础”课教学理念 |
4.2 教学方法分析 |
4.2.1 专题式教学法 |
4.2.2 案例教学法 |
4.2.3 合作学习法 |
4.2.4 服务性学习法 |
4.2.5 研究式教学法 |
4.3 实践教学分析 |
4.3.1 “基础”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
4.3.2 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分析与思考 |
4.4 教学考核分析 |
4.4.1 “基础”课考评现状分析 |
4.4.2 “基础”课有效考核评价策略 |
第5章 “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改进对策与实践 |
5.1 教学实施原则 |
5.2 教学整体设计 |
5.2.1 “基础”课专题设计的目标 |
5.2.2 “基础”课专题设计内容与方法 |
5.2.3 “基础”课考核方式设计 |
5.3 教学实践案例 |
5.3.1 教学内容解析 |
5.3.2 学生学情诊断 |
5.3.3 教学目标分析 |
5.3.4 教学策略分析 |
5.3.5 教学流程 |
5.3.6 课堂实录 |
5.4 教学效果分析 |
结语创新体制机制,助力有机融合的落地落小落实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肇始 |
二、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第二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
一、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分析 |
二、对追诉时效的重新定义 |
三、追诉时效的学界分类 |
第三节 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追诉时效存在根基的代表性学说 |
二、追诉时效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
第四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功能 |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消极作用 |
第五节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当前立法 |
二、对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的简要评析 |
第二章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
一、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二、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三、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第二节 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基于法定事由的追诉时效中止 |
二、基于事实上之原因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止 |
第三节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一、再次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 |
二、加重结果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
第四节 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导致永久性追诉的追诉时效终止 |
二、导致刑事责任现实化之追诉时效终止 |
三、导致刑事责任消灭之追诉时效终止 |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之单位犯罪的特殊性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二、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
三、单位犯罪刑事追究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 |
第三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止问题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问题 |
三、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终止问题 |
第四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 |
一、当前立法背景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司法适用的特殊问题 |
第五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
二、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 |
第四章 追诉时效制度的其它特殊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 |
一、网络犯罪与追诉时效问题 |
二、网络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第二节 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
一、从贾某交通肇事案谈起 |
二、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两种意见 |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跨法适用原则 |
第三节 牵连犯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
第四节 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一、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 |
二、我国适宜采用的起算标准 |
第五节 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确定期限的标准 |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幅度 |
三、当前追诉时效超期适用问题 |
第六节 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适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问题论说 |
三、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立法的宏观完善 |
第一节 废除目前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
一、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纵向比较 |
二、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横向比较 |
三、我国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弊端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二节 废除超期追诉制度 |
一、超期追诉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二、条款闲置是超期追诉立法的逻辑必然 |
三、取消超期追诉制度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 |
第三节 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
二、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借鉴 |
三、我国对于追诉时效中止原因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增设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对追诉时效终止原因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六章 我国追诉时效立法的微观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
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依据与标准 |
二、增设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
三、调整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 |
四、明确同时犯数罪时的追诉时效期限 |
第二节 对追诉时效进行微观完善的其它几个问题 |
一、引起追诉时效中断之罪的限制问题 |
二、取消将影响追诉的主体限定规定 |
三、追诉时效起算的立法表达 |
第三节 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
二、理论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
四、确立审判独立法治原则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2]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D]. 李耀勇.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5]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7]“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研究[D]. 赖雪梅.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6)
- [8]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9]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 王小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D]. 吕永祥.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