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审计理论与实务指南——评《审计概念与方法(第六版)》(论文文献综述)
林婷[1](2021)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研究 ——以云南省A高速公路为例》文中指出2008年后,我国加快基础设施投入建设的步伐,建设行业涉及资金体量庞大、审查资金风险高,但其中贿赂问题严重,其中存在多问题,针对建设行业存在的乱象,跟踪审计开始逐渐应用到建设行业领域,并发挥重要作用。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发生风险的关键点,确定审计介入时点,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审计。此后跟踪审计这一审计模式在我国许多大型建设项目中得到应用,为确保资金的准确运用提供了保障,而这一审计形式也逐渐推广各地市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中,其中审查出许多问题、问题及时得到整改、取得相应的成果,得到相关部门及社会的认可。建设项目一直以来都受国家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但其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如整体性和固定性、投资管理复杂开放性、社会公共性及生态环境影响性等,且其投资金额大、审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随着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中的不断运用,也暴露出跟踪审计在结合实际运用中的不足之处。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是对跟踪审计任务的集中反映,但是实际中对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评价并不理想,其中对跟踪审计使用的指标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指标不全面、赋予权重过于主观、指标体系不统一等。因此本文应用项目生命周期理论根据项目在各个阶段所做内容的不同,结合跟踪审计各阶段的重点方向,以期优化实际使用的跟踪审计指标、对指标进行量化处理、增加对前期指标权重的分配、关注事前环节的把控,以此来系统监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提升跟踪审计工作效率,完善跟踪审计评价。本文基于对文献和理论的梳理,运用生命周期理论对具体案例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进行优化处理,通过研究得到以下创新点:本文发现优化后的指标能更多发现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项目监督更加慎重全面,并将审计关口前移,对于前期事项的审计更加重视,增强前中后期的联动,发挥预防作用。加强对于审计结果的运用,使得问题得到及时整改,监督加以落实。以此来满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实际需求,指标的优化对评价建设项目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期望通过对A项目的研究,在优化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指标的基础上,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的研究提供新的框架与思路,从而丰富现有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的研究。
肖华杰[2](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欧阳有恒[3](2020)在《论我国捐助法人的法律制度完善 ——以公益基金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其既围绕私人权利展开,又要回应现实问题,是一种包含经验理性市民立法。《民法总则》采用以功能性为导向的立法模式,虽更具开放性,然仍难免有待完善之处。捐助法人作为非营利法人枝分下的法人分类,其以特定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组织为规范对象,丰富了我国法人分类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更无疑表露出立法机关对于个人合理自主安排其权利的充分尊重,甚为鼓励,乃至为实现宪法所承诺的结社自由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本质实为结社自由之制度保障。然《民法总则》为捐助法人提供了原则性的制度框架,这是难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故其必然面临充实完善转向为更具包容性体系结构的现实需要。这样的改变则需回归到公益财团法人的理论研究,并借鉴吸取他国的立法经验与教训。恰在社会公益组织中数量较多和治理问题突出的基金会,是用于检视捐助法人制度设置是否完备的理想对象。本文共分五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从捐助法人概念作为切入点,自历史分析其发展沿革视角分析其在法人分类理论中的形成脉络,同时通过法律规范分析的路径对我国捐助法人制度形成进行立法梳理。在以上分析结果,发现对其依托于财团法人理论尤其可行性。第二章通过比较法的方式,对比德日两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内容,对其可供借鉴的内容纳入制度完善的建议当中。第三至第五章,分别自捐助法人的设立、组织架构、治理规则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结论得出捐助法人制度会因社会的诱致性法律变迁而作出调整,而其制度完善既需强调私法自治的理论,亦需要有公法的适当介入。
崔仕绣[4](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研究指明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高晓霞[5](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刘盾[6](2018)在《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独特的历史变迁与社会沿革使得香港地区既受东方文明的影响,也受西方文明的作用,两种文明互不相同却又彼此渗透,铸就了香港地区十分特殊的社会文化与教育制度。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是衔接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与关键,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与办学发展水平。关于香港高校招考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但却十分匮乏,本研究以此为切入,设绪论及七章主要内容。第一章为香港地区教育概况,简述了香港教育的发展及教育机构的形成,探讨了新世纪香港的中等教育改革及高等教育特征。第二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演进与招考制度变迁,梳理了各高校由仅为英文中学毕业生设立升学考试到中英文中学兼顾、由单独招生走向联合招生的历程。第三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考核模式:中学文凭考试。以部分科目为例,对中学文凭考试的甲类核心科目、甲类选修科目、乙类应用学习科目、丙类其他语言科目等进行详细分析。第四章为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色机制:校本评核。对校本评核的设计理念、实践操作、分数调整、各方职责等进行深入探索,并作理论反思。第五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招生方式。对香港地区的大学、专上学院的招生方式进行分类总结。第六章是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之比较。分别研究英国、台湾、澳门的高校招考制度,并与港作比较。第七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征总结与启思借鉴。整体而言,研究发现的核心要点如下所示:第一,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为考生提供甲乙丙三类可供选择的科目,类型十分多元、范围十分宽泛,有利于考生的自主选择、兴趣发展、特长发挥。考题注重考查学生的复杂、多向思维,以及综合、比较、批判、反思等能力。其中,通识教育科目引导学生结合不同学科的知识和概念、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角度、综合性地探究当代的、跨学科的重要议题。乙类应用学习科目则联系六大学习范畴,引导学生认识与职场相关的情境,让学生在模拟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掌握概念知识、运用基本技能。第二,为确保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公正、准确、与国际接轨,各科成绩评定依据“等级描述”、采用“水平参照”。在操作过程中,依据临界分数划分由1至5的五个等级,第1级最低、第5级最高,第5级又分5、5*、5**,以区别高低水平。评级程序与等级设定办法十分周密,过程中程序步骤环环相扣,并综合运用专家小组判断与统计模型计算的处理办法。第三,中学文凭考试除统一考试之外,还设校本评核。校本评核由各校任课教师负责,有利于全面评核学生学习的过程与结果。为确保评核成绩在各校之间的可比性、维持校本评核的公平与公正,香港考评局还实行分数调整方案,对各校给出成绩进行调整。香港的教育局、考评局以及由其委任的监督员、统筹员等也会尽心尽力地参与到校本评核中来,以此保障校本评核的质量水准、促进校本评核的顺利实施。第四,香港考评局设有严密的拟题、审题、阅卷、复核机制,并实行海外审查试卷与答卷、试卷质量审核、试后检讨、内部审核及风险监察等,以确保考试的信效度及公平性。同时,积极推进本地中学文凭考试与美、英、德、澳、加、法等其他国家高校入学考试的互认衔接,并与英国A-Level考试、雅思英语考试等构建了成绩换算机制。此外,与内地及台湾地区形成了考试互认方案。第五,在高校招生方面,一般要求考生参加中学文凭考试的4门核心科目(语文、英文、数学、通识教育)以及2到3门选修科目的考试并提交相应成绩。各校不同专业会对考生的选修科目及成绩等级等提出不同的要求,有些专业还会在此基础上增设其他一些条件。香港地区的“大学联招办法”会综合考虑每位考生的“活动经验与比赛成绩”证明。此外,设立了“校长推荐计划”、“残障人士招生”等其他升学渠道。基于此,为内地未来深化高考改革提出系列建议,包括:丰富科目类型、优化命题设计;完善综合素质评价、试行分数调整方案;科学汲取域外经验、优化等级赋分模式;密切结合专业所需、合理设置招生科目;促进高考域外衔接、扩大一流大学国际招生;凸显公平正义理念、完善残疾考生招考办法等。
贾云洁[7](2018)在《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文中指出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的《预算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职责授权,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作为一个必经的程序,内嵌到预算管理过程中,本级决算审计得到完整授权,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然而,授权并非意味着必然的供给。如何确保政府决算审计的有效开展?需要什么样的机制保障?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研究关注的焦点话题。梳理现有文献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理论研究单薄,规范研究较多、实证分析偏少,且以实务操作研究为主,缺乏对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的探讨,理论认知不统一、系统性研究匮乏。截至目前,既无博士硕士论文对决算审计的专题研究,也无决算审计的专着面世。现有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审计实践技术规范的建设,加上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制约,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基于现行研究的不足,本文期望在决算审计的发展变迁规律、供求偏差、审计体制改革、决算审计理论理念框架以及审计法规建设上有所突破。在基本概念界定和社会契约、委托代理、公共受托责任、国家治理、制度环境、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等理论基础的分析支撑之上,本文梳理了我国制度环境变迁下的决算审计授权沿革。研究发现:一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影响决算审计授权变迁的动力来源,制度环境变化催生了决算审计需求的变化,由此形成不同阶段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及业务授权的变化;二是我国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特征:由单纯的行政属性审计逐渐向政治属性审计转变;从单一“上审下”模式逐渐向“同级审”扩展;真实、效益目标逐渐被重视、信息供给维度更加丰富;审计业务模式逐渐同世界接轨;专业化发展是审计现代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政治属性审计定位下的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其外部“应然”需求特征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高质量的信息供给,专业化、规范化的政府决算审计服务。而我国决算审计的现实供给状况如何?来自审计一线的反馈信息可为佐证。为此,本文选择了案例研究法,在统计分析公开的决算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基础上,优选已开展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四个审计机关作为案例样本,进行深入调研访谈。通过访谈问卷及公开数据发现: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探索起步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决算审计模式;在整合利用社会中介资源、业务流程管理、审计报告模式、审计法规体系同步建设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对其项目计划、审计方法模式、资源投入与整合、质量控制、审计意见发表、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法规依据、理论认知和审计体制保障等多个方面调查访谈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实然”供给状况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的发挥限受限,信息供给有限,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决算审计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偏差。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的根源是什么?为此,本文在访谈问卷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分析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偏差的根本原因:一是内置于一级政府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与本级政府决算审计的政治属性授权存在冲突,出现了“下审上”、“内服务于外”的悖论,其实质影响是架空了政府决算审计的法律授权,政府决算审计业务开展缺乏有效的审计体制保障。二是理论概念框架研究滞后,政府决算审计的报表审计业务属性不明确,鉴证职能及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缺乏系统论证;审计目标层次缺乏区分、认知不统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概念界定不清晰,一致认可的审计意见类型和独立审计报告模式尚未形成。决算审计理论单薄,难以发挥实践指导力,更无法有效统领审计法规体系的建设。三是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一者是政府决算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尚未实现协同修订,再者是专门性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工作还刚刚起步,国家审计准则缺乏有关决算审计的实质性指导条款,决算审计专业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缺位,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分工和绩效考核制度也未能依据决算审计授权及时调整,这一系列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政府决算审计实践中无据可依,严重影响了政府决算审计实践的开展。西方国家是否有独立的政府决算审计?他们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为了能从世界各国审计业务发展过程中,透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其成熟的实践经验,以更好地指导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本文研究了政府会计、审计改革起步较早的OECD国家的实践经验,综合比较、归纳其较为代表性的经验做法:OECD国家基本没有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叫法和业务授权,与之相近的OECD国家大量开展的法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其是伴随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改革而同步确立的,且目前大多形成了成熟、规范的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模式;随着为数不多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审计体制的改革变迁,OECD国家已形成独立性较强的审计保障体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律授权模式包括统一授权和分开授权两种;OECD国家均具有较为完善的财务报告审计法律和准则体系,大量整合利用社会中介审计资源和技术,形成了严密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对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基础上,结合OECD国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经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制度环境的差异性,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第一,基于政治属性审计的功能定位,提高的审计独立性的和制衡能力、协同互补于国家治理体系整体改革设计、兼顾我国现实制度环境及机构编制精简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审计体制重构宜采取强制性变迁路径,中长期的审计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设立中央和地方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其直接的上位权力是全国人大行使的最高国家权力,国家审计权与行政、司法、监察权处于同一位阶。将现行审计机关从政府机构中整体移出,成为与本级政府平级的、专司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并考虑其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有效衔接。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向上一级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建立逻辑一致的政府决算审计理论概念认知框架。政府决算审计具备报表审计业务属性,需要发表总体审计意见,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息鉴证,可以提高决算信息的可靠性。政府审计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总目标是指针对政府决算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编制是否合法、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发表审计意见;具体审计目标分为:业务和事项层的真实、完整、截止、准确和分类目标;账户余额层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和准确目标;列报和披露层的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准确、分类与可理解性目标。政府决算审计目标的实现,需准确界定政府决算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政府决算审计应对政府决算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积极式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以提高信息预期使用者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赖程度。审计风险是指决算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后发表不当意见的可能性。建立风险导向决算审计方法模式,在全面了解政府及其环境基础上,评估政府决算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确定总体审计策略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建立融合简式报告优势和信息含量要求的决算审计报告模式。第三,建立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1.依据新预算法,协同修订政府决算审计授权与标准性法规。修订宪法中的审计体制设置条款;修订监督法,单列政府决算审计审查的内容重点,审计工作报告标题中单独提及决算草案审计;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增加并细化政府决算审计的条款;制定发布政府决算草案编制办法。2.构建决算审计专门法规体系。包括修订完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补充增加决算审计的个性化条款;修订国家审计准则,将其归位于基本准则,建立专业的决算审计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完善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修订国家审计准则中利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相关条款、明确利用方式及责任界定,修订出台利用社会中介资源开展审计的管理办法及其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制度,建立同业质量复核制度;修订审计管辖权限分工规定,建立与审计署业务协同安排的地方共享税收入审计制度,创新审计机关分类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审计质量考核比重。
徐薇[8](2018)在《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研究》文中指出在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困境之中,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逐步觉醒。政府在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下承担合理使用生态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完善环境治理、追究环境责任和报告环境管理情况等公共受托环境责任。政府公共受托环境责任的存在催生了政府环境审计,这既是责任政府内生的逻辑结果,也是治理“政府失灵”的外部制度要求。中国的政府环境审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顶层设计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政府环境审计被赋予全新的定位和职能。为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承担公共受托环境责任的对象履行受托责任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和鉴证,从而监督政府环境职能的履行,制约政府环境管理的权力,推动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升国家环境治理的能力。中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基础相对薄弱,在快速增长的现实需求之下,改革的推进亟需理论框架的新构和实务操作的创新。本研究以公共行政管理的视角,采用规范研究、比较研究和经验研究的方法,在审视政府环境审计的历史发展规律,分析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实践和现实的矛盾问题,借鉴国外政府环境审计经验的基础上,新构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框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务创新路径。理论方面,政府审计本质的最新理论一“免疫系统论”为政府环境审计研究提供了引导。本研究依循这一理论,在政府审计理论总框架之下,探讨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框架构建、基本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实务方面,从理论框架的各基本要素出发,针对制约政府环境审计实务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改革和创新的目标、思路和途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通过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审视政府环境审计各关键要素和风险环节,可以发现,当前的政府环境审计理论研究不足,实务操作受到来自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双重影响,存在依据不足、职责不清、信息不畅、方式单一、技术乏力、专业能力欠缺等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政府环境审计职能的发挥。面临应对痼疾并顺应发展的双重压力,加之审计本质和审计动因的双重驱动,政府环境审计必须也必将走上革新之路。其次,政府环境审计的改革研究分为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首先从构建理论框架出发,这一框架需要体现政府审计理论的普遍性要求,并同时兼顾环境审计制度的特殊性。研究中创新地提出了研究逻辑起点“二元论”的观点,即以政府环境审计的本质和动因作为逻辑起点,立足于政府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本质,以公共受托环境责任为基础,结合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和需求,构建由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两部分组成的政府环境审计理论框架。基础理论以审计本质为基点,研究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依据、基本原理和发展规律;应用理论围绕审计动因,探究审计需求、审计内容和审计技术。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实现良性互动,在理论中寻求指引、明确导向,从实务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理论与实务相互印证、相互检验、共同发展。最后,在新构的理论框架之下,政府环境审计实务层面的改革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审计制度完善的背景下进行,新公共行政的理念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顶层设计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和基调。本研究认为,政府环境审计制度改革应以政府审计体系本身为起点,运用新公共行政学理论,从政府环境审计理论框架中的审计规范、审计目标和审计控制入手逐步展开。研究提出了完善环境审计法律依据、拓展政府环境审计对象和内容、创新政府环境审计组织形式、改善政府环境审计管理流程和构建专业环境审计人才队伍等五个方面的实务改革目标和思路,并结合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重点研究提出了以上五个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改革实施路径,旨在切实发挥政府环境审计职能,监督并推进政府受托公共环境责任的履行,有效提升国家环境治理能力。
解德渤[9](2017)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学术命题,也将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界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议题。可以说,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命题是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没有健全的大学法人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府学关系。大学“行政化”、“高成本”、“强内耗”等问题不断蔓延,这都是由府学关系不顺畅所造成的,它在公立大学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处理府学关系,根本宗旨是保护学术组织,终极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回顾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法人制度的演进史是大学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世界大学法人制度发展经历了以“学者行会”为基本标识的“古典大学法人制度”、以“国家理性”为根本特征的“近代大学法人制度”和以“市场机制”为调控杠杆的“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古典大学法人制度最早在法律意义上认可并保障大学的“团体人格”,且以“特许状”的形式为大学自治提供了最原始的法律支持;民族国家的崛起将近代大学法人制度推上历史舞台,国家成为大学自治的“守护者”且表现形式各异;在现代大学法人制度中,“市场”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在大学与政府之间扮演着“调控者”的角色。这就是世界大学法人制度演进的基本脉络。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至今已逾三十年。我国现行的大学法人制度始于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至今也将近二十年。但是,我国对法人制度以及大学法人制度的认识与实践都处于一个摸索阶段。历史地看,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历经“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法人”再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这就使得我国公立大学深深打上不同时期的制度烙印,从而大学法人制度也带有较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为:第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即“事业单位法人”并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公立高校的法律需求;第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即我国公立大学所面临的是“私有余而公不足”的现实境遇;第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即当前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是20世纪80年代初“简政放权”背景下的法律产物,从而并不具有法人权利内生的实质。这就导致了我国公立大学在“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框架下不健全的法人制度:“次级法人”的法律性质、“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政府主导”的评价制度以及“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的是如何调整公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一根本难题。透过2015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我们发现:政府对大学管理显现出从“行政管理”到“法人治理”的端倪,但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缓慢。当前世界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就大陆法系而言,德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双重法人”、“公法社团”和“公法财团”三种,法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特殊公务法人”,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独立行政法人”框架下的“国立大学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方案设计的是“行政法人”。德国的“分类放权”、法国的“分层放权”以及在两国颇为流行的“行政合同”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改革历程与改革分歧使我们在是否缩减财政投入、是否扩大校长权力、是否迈向大学市场化等问题上须保持谨慎态度。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特许状法人”、“议会法人”和“公司法人”三种,美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国家机构”、“公益信托”和“宪法自治大学”三种。英美多样化的大学法人类型设计以及大学与政府之间缓冲机构的设置对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我们可以在“三角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建构出“天平杠杆模型”,以衡量不同大学法人类型的自治状况,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吸收。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应在改革理念、改革方案以及具体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刻思考。在改革理念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理应正视并超越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新国家主义思潮;理应坚持以尊重大陆法系传统为主,汲取英美法系精髓为辅的法律取向;理应秉承以政治论为前提、以认识论为根本的教育哲学。在改革方案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三种备选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私法人化”,这是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故不宜采纳;第二种方案是“公法人化”,这是一种呼声最高的改革方案,可以作为优选方案;第三种方案是“特殊法人”,试图在公与私之间作出调和,这种改革方案因浓郁的理想色彩而难以实现,所以也不宜采纳。如此说来,我国应在“公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构建一个结构相对完整、具有中国特色、运行顺畅有效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穿越复杂的世界大学法人丛林,结合我国法人制度改革动向,我国公立大学可采特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以及企业非营利法人等四种法人类型。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在学理上剖析,抑或在实践中考量,我国军事类院校适宜采取“特殊机关法人”身份,中央部属院校适合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公办地方本科院校适合采取“捐助法人”身份,公办高职高专院校适合采取“企业非营利法人”身份。这种法人分类方式不仅符应了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而且在契合我国法人分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而理性的制度革新,这四种大学法人所享有的法人权利渐次增大。但在法人身份选择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理应坚持“自主选择”、“合理引导”、“积极试点”的原则。应该说,不同的公立大学法人类型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性质,折射出相应的治理结构、投入体制、人事制度、财产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内容。这不仅有助于突破原有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性积弊,而且可以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规范性矫正,更有助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到来奠定法律基础。因此,把法人制度这一古老的世界命题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议题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积极尝试,这一尝试必将释放出不可估量的制度能量,从而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最具有根本意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李波[10](2017)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财政活动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柱。自本世纪以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工具,被学界广泛关注,并应用于地方政府财政监管实践中。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将年度预算的编制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挂钩,使其成为了财政管理中的刚性要求。但反观评价实践,因缺失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评价理念不清晰、评价流程不规范、评价体系不科学、结果应用不充分等,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权责关系不明确,部门及地方利益缺失有效约束。因此,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作用及功能,基于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指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国家新预算法的实施为契机,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建设是客观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归根结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组成部分,是民主范畴的技术工具和目标评价的纠错机制,其本身内置了法制化要求。本文以法治政府等理论为指导,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经验,结合我国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需要和法制化现状,系统审视及分析了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面对的环境与问题。研究结论:一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要遵循程序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权责均衡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尤其是要协调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和评议权的关系;二是在立法方式上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一立法;三是需构建以《绩效评价法》为基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为核心,辅之以各类专门制度的法制体系。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财政学,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研究方法上将法学的规范分析范式与公共管理量化分析相结合,体现跨学科的研究特点,比方说,对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规评价采用量化评价;其次,结合了广东等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践,将典型案例导入分析问题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实证性特点;最后,本研究涉及的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是一个新领域,法制化研究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和迫切的实践需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作为建设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的不可或缺的要求,本文研究只是一个新开端。
二、现行审计理论与实务指南——评《审计概念与方法(第六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行审计理论与实务指南——评《审计概念与方法(第六版)》(论文提纲范文)
(1)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研究 ——以云南省A高速公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研究 |
二、项目生命周期理论在跟踪审计中运用研究 |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的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局限性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局限性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建设项目 |
二、跟踪审计评价 |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项目生命周期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的现状及指标优化 |
第一节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的现状 |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推行制度历程 |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的现状 |
第二节 目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的问题 |
一、审计评价指标不统一 |
二、审计评价侧重于中后期阶段 |
三、审计评价内容重点不突出 |
第三节 目前选取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目前选取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 |
二、选取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的优化 |
一、跟踪审计评价的基本框架 |
二、跟踪审计评价指标的优化 |
第四章 云南省A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案例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现状 |
第二节 A高速公路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现状概况 |
一、A高速公路项目基本情况 |
二、A高速公路项目跟踪审计评价基本情况 |
第三节 A高速公路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的优化 |
一、A高速公路项目跟踪审计优化评价指标选取 |
二、A高速公路项目跟踪审计各阶段指标权重的确定 |
三、A高速公路项目跟踪审计评价指标优化前后得分对比分析 |
四、A高速公路项目跟踪审计指标优化前后评价结论对比分析 |
第五章 相关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
一、加强监督跟踪,建立完善评价指标 |
二、增强前期指标关注,发挥审计预防免疫功能 |
三、明确重点评价内容,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致谢 |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论我国捐助法人的法律制度完善 ——以公益基金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捐助法人制度立法现状与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捐助法人制度立法现状梳理 |
一、民事基本法之规定 |
二、民事特别法与行政法规之规定 |
第二节 捐助法人制度现行法问题剖析 |
一、组织架构越界 |
二、治理规则失当 |
三、设立要件未明 |
四、外部监管缺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完善捐助法人制度的基础理论框架与路径 |
第一节 捐助法人内涵 |
一、捐助法人概念特征 |
二、捐助法人与其他法人之比较 |
第二节 完善捐助法人制度的研究路径 |
一、以公益财团法人制度为理论依托的必要性 |
二、以公益基金会为研究范例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理论的捐助法人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德国 |
一、《德国民法典》二〇〇二年修法介述 |
二、法人事业目的 |
三、法人组织机构 |
四、法人治理规则 |
第二节 日本 |
一、日本二〇〇六年法人改革概述 |
二、法人事业目的 |
三、法人组织机构 |
四、法人治理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捐助法人的设立要件剖析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公益事业目的 |
一、法人事业目的之界定 |
二、法人营利活动的限制 |
第二节 完成捐助行为 |
一、捐助行为主体范围 |
二、捐助行为性质与形式 |
三、捐助行为效力 |
第三节 获准许可并办理登记 |
一、现行法登记管理模式分析 |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行为分析 |
三、登记行为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捐助法人组织架构设计剖析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捐助法人组织架构基本框架 |
第二节 捐助法人组织架构的设置与完善 |
一、他律乎:决策机构 |
二、虚位乎:监督机构 |
三、本位乎:执行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捐助法人治理规则剖析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人事任免规则方面 |
一、引入经济关系审查标准 |
二、任免特征与治理绩效关联性指引 |
第二节 监督制衡规则方面 |
一、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职权之扩充 |
二、外部监督:税务与司法机关之参与 |
第三节 信息披露规则方面 |
一、信息披露失当现状之反思 |
二、披露准则与诚信惩戒机制之规范 |
第四节 法律救济规则方面 |
一、内设机构之义务规范 |
二、瑕疵决议之认定与救济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香港地区教育概况 |
第一节 香港地区教育发展概述 |
第二节 新世纪香港地区中等教育改革 |
第三节 新世纪香港地区高等教育特征 |
第二章 香港地区高校演进与招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香港地区高校的形成与演变 |
第二节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变迁 |
第三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考核模式:中学文凭考试 |
第一节 核心与选修并存: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之甲类科目 |
第二节 应用与语言兼具: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之乙、丙类科目 |
第四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色机制:校本评核 |
第一节 校本评核科目例证及分数调整 |
第二节 校本评核综合探讨及理论透视 |
第五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招生方式 |
第一节 多元性与开放性:香港地区大学招生方式探究 |
第二节 广泛性与包容性:香港地区专上学院招生方式解析 |
第三节 香港地区高校招生方式之理论探究 |
第六章 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英国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二节 台湾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三节 澳门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四节 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比较之小结 |
第七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征总结与启思借鉴 |
第一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之理论省思 |
第二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的特色 |
第三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对内地高考改革的启思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成果 |
(7)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概念界定 |
一、政府决算和决算草案 |
二、政府决算草案审计 |
三、政府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风险基础审计模式 |
一、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及要素 |
二、风险基础审计含义及程序特征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基础 |
一、契约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五、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理论 |
第二章 政府决算审计的历史变迁和当前需求特征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缺位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专职审计监督职能机构被撤并取代 |
第二节 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审计功能定位 |
三、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三节 不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主导的审计功能定位 |
三、不完整的同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四节 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凸显 |
三、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五节 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和现实需求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政府决算审计需求特征 |
第三章 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研究的思路、目标和数据获取 |
一、案例研究的思路方法 |
二、案例研究的目标 |
三、案例选择的原则 |
四、数据获取与分析 |
第二节 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 |
一、A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情况 |
二、B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三、C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四、D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第三节 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分析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
二、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存在较大偏差 |
第四章 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计体制与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悖论 |
一、影响我国政府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环境 |
二、政府审计中的多层级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 |
三、决算审计类型与审计体制独立性保障的差异 |
四、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的悖论 |
五、访谈结果基本印证本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问题 |
第二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研究支撑单薄 |
一、理论研究缺位,难以发挥实践指导作用 |
二、基本概念认知不统一,理论支撑单薄 |
三、访谈结果印证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 |
一、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协同建设不足 |
二、专门性审计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 |
三、访谈结果充分印证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问题 |
第五章 OECD国家政府决算(财务报告)审计实践 |
第一节 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审计制度的发展 |
一、各国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报告系统 |
二、各国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及审计改革背景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其审计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审计体制及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模式 |
一、各国国家审计体制设置变迁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分工模式 |
第三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二、美国政府财务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第四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资源、技术整合与质量控制 |
一、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资源整合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技术整合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做法 |
第六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决算审计体制保障重构 |
一、审计体制改革时机日趋成熟 |
二、审计体制重构的定位、原则 |
三、审计体制重构的路径选择 |
四、审计体制重构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构架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概念框架 |
一、构建政府决算审计目标层次 |
二、明确重要性等概念框架及其运用 |
三、构建政府决算审计报告模式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构建 |
一、协同建设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制度 |
二、构建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专门性法规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 公共受托环境责任 |
(二) 政府审计 |
(三) 政府环境审计 |
三、研究综述 |
(一) 政府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 政府环境审计的实务问题研究 |
(三) 国内外政府环境审计的比较研究 |
(四) 政府环境审计研究评述 |
第一章 政府环境审计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国外政府环境审计的历史演变 |
一、国外政府环境审计的起源 |
二、国外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 |
三、国外政府环境审计发展的规律 |
第二节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历史演变 |
一、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历程 |
二、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的规律 |
第二章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实践与现实的矛盾问题 |
第一节 当前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成效 |
一、审计主体 |
二、审计内容 |
三、审计程序 |
四、审计方式 |
第二节 政府环境审计实践与外部环境的矛盾问题 |
一、政府环境责任方面的问题 |
二、环境法律规范方面的问题 |
三、环境政策方面的问题 |
四、环境信息数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政府环境审计实践与内部机制的矛盾问题 |
一、政府环境审计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
二、政府环境审计对象和内容方面的问题 |
三、政府环境审计组织管理方面的问题 |
四、政府环境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 |
五、政府环境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问题 |
六、政府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政府环境审计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经验 |
一、环境审计对象和内容兼顾常规和新兴领域 |
二、环境审计成果利用形式多样、利用率高 |
三、环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科学高效 |
四、环境政策审计方式不断推陈出新 |
五、环境审计法律规范体系较为完善 |
六、重视环境审计的横向协作 |
第二节 荷兰政府环境审计的经验 |
一、环境审计机构独立性强 |
二、环境审计法律体系完善合理 |
三、率先探索了对环境政策本身有效性的审计 |
四、环境审计队伍管理开放 |
第三节 加拿大政府环境审计的经验 |
一、环境审计监督主体多元化 |
二、环境审计队伍专业化 |
三、注重环境审计内容的创新 |
第四节 欧盟环境审计的经验 |
一、以互补审计和统一审计报告的组织方式在环境问题中开展联合审计 |
二、环境政策绩效审计中注重宏观分析 |
第五节 国外政府环境审计对中国的启示 |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政府环境审计的必备前提 |
二、拓展审计范围和内容是政府环境审计的客观需求 |
三、深入开展国际合作是政府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 |
四、专业化和多元化的人才队伍是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关键 |
第四章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
第一节 政府环境审计理论框架的新构 |
一、确定政府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 |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政府环境审计理论框架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辨析 |
一、政府环境审计本质 |
二、政府环境审计动因 |
三、政府环境审计目标 |
四、政府环境审计规范 |
五、政府环境审计控制 |
第五章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实务的改革 |
第一节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实务改革的背景 |
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中逐步引入并吸纳新公共行政学理论的观点 |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调整 |
第二节 政府环境审计法规体系的改革 |
一、政府环境审计法规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
二、政府环境审计法规体系改革的实施路径 |
第三节 政府环境审计对象和内容的改革 |
一、政府环境审计内容和对象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
二、政府环境审计内容对象改革创新的实施路径 |
第四节 政府环境审计组织方式的改革 |
一、政府环境审计组织方式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
二、政府环境审计组织方式改革的实施路径 |
第五节 政府环境审计流程管理的改革 |
一、政府环境审计流程管理改革创新的目标和思路 |
二、政府环境审计流程管理改革创新的实施路径 |
第六节 政府环境审计专业队伍建设的改革 |
一、政府环境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
二、政府环境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大学自主”: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 |
二、“十字路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该何去何从 |
三、“名不副实”: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挑战 |
四、“积极讯号”: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契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法人制度:一个有待廓清的基本问题 |
二、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学术论争 |
三、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 |
四、研究空间: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如何突破 |
第三节 研究问题 |
一、问题聚焦 |
二、研究价值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二章 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图景 |
第一节 “特许状”:古典大学法人制度 |
一、“团体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外部特征 |
二、“自治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内在气质 |
三、“特许状”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标识 |
第二节 “国家理性”:近代大学法人制度 |
一、“大不列颠式”大学法人制度 |
二、“拿破仑式”大学法人制度 |
三、“洪堡式”大学法人制度 |
四、“美利坚式”大学法人制度 |
五、近代四种大学法人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市场机制”:现代大学法人制度 |
一、逻辑前提:高等教育市场的“不完全性” |
二、历史转折: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开拓 |
三、典型案例:美国市场机制下的大学法人制度 |
第三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没有法人地位”(1949-1984) |
二、“事业单位法人”(1985-2010) |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2011-至今)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 |
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 |
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 |
第三节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公立大学 |
一、“次级法人”的法律地位 |
二、“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 |
三、“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 |
四、“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 |
五、“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 |
六、“国家主导”的评价制度 |
七、“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一、1998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2015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高等教育法》修订的法人制度成果与未竟任务 |
第四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境外模式 |
第一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德法经验与中国启示 |
一、多元法人类型:德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特殊公务法人: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德国和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第二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英美经验与中国启示 |
一、公共法人:英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学术法人: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英国和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第三节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探索及其启发 |
一、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二、行政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几个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 |
一、新自由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二、新国家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根基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取向 |
一、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二、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抉择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教育哲学 |
一、政治论框架下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二、认识论框架下的建立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教育哲学 |
第六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改革方案 |
一、私法人化: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 |
二、公法人化:一种呼声颇高的改革方案 |
三、特殊法人化:一种充满理想的改革方案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法人分类 |
一、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天平杠杆模型” |
二、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法人类型的变化及其逻辑 |
三、我国公立大学的四种法人分类及其证成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制度构想 |
一、治理结构 |
二、投入体制 |
三、人事制度 |
四、财产制度 |
五、评价制度 |
六、监督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实践进路 |
一、南方科技大学法人制度的贡献及其局限 |
二、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实践路线 |
第五节 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前瞻 |
一、“巨型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二、“虚拟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三、“混合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四、“合作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不足 |
四、研究展望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内容结构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理论 |
一、效能政府 |
二、责任政府 |
三、控权政府 |
第二节 政府绩效评价理论 |
一、民主行政 |
二、结果导向 |
三、公众参与 |
第三节 财政绩效评价法制化理论 |
一、财政支出法治化 |
二、财政管理科学化 |
三、财政监督具体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阶段划分 |
一、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7 年) |
二、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1978 年—1999 年) |
三、新世纪以来(2000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一、国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广东财政转型及其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三节 影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的因素分析 |
一、经济发展程度 |
二、经济及财政体制改革 |
三、民主法治意识 |
四、国家大政方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法规与规章 |
一、《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
二、《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
三、《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律法规分析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法律分析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行政法规分析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部门规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现状 |
二、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第四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立法滞后,整体立法位阶偏低 |
二、权力配置不科学 |
三、缺乏程序保障 |
四、立法操作性不强 |
五、结果应用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五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顶层设计缺位 |
二、法治理念与绩效理念薄弱 |
三、理论体系不完善 |
四、官僚主义抵抗 |
五、评价主体缺乏专业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体系要素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体系 |
一、评价主体 |
二、组织模式 |
三、评价流程 |
四、结果应用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技术体系 |
一、评价指标 |
二、指标权重 |
三、评分标准 |
四、评价周期 |
第三节 广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 |
一、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
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一、美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二、英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三、澳大利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及不足 |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启示 |
一、我国已具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可行性条件 |
二、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抓好有关财政事务法制化 |
三、进一步培养提高政府和公民的绩效意识、法制意识 |
四、构建以核心法律为基础、其它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
五、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内容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和原则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立法原则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定位、模式与进路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立法定位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统一立法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体系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进路 |
第三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内容框架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 |
二、财政支出基本权力的配置 |
三、评价主体的选择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程序完善 |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申诉、救济机制 |
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现行审计理论与实务指南——评《审计概念与方法(第六版)》(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价研究 ——以云南省A高速公路为例[D]. 林婷.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3]论我国捐助法人的法律制度完善 ——以公益基金会为例[D]. 欧阳有恒.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D]. 高晓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6]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D]. 刘盾. 厦门大学, 2018(07)
- [7]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D]. 贾云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研究[D]. 徐薇. 云南大学, 2018(10)
- [9]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D]. 解德渤. 厦门大学, 2017(01)
- [10]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D]. 李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标签:法律论文; 环境审计论文;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论文; 政府审计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