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证据与刑事诉讼——从信息的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好峰[2](2021)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原本是作用于不同场合下的事实材料。由于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分流处罚机制的存在,尤其是刑事法律中“空白罪状”的设置将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联系了起来,这就致使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往往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某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执法机关也需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执法与司法的这种惯常运作模式以及案件处理的现实需要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有流入刑事程序之必要。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具有理论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实体法视角、程序法视角以及证据学视角进行分析与阐释。行政执法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后,有条件地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对于刑事案件及时且公正地处理也是大有裨益的。在行政执法证据准入范围问题上,遵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文本逻辑,结合与之相关的文本规范将行政执法证据以四类实物证据、“等”证据材料为子集进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学界的分歧、规则的矛盾以及实践的不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需满足“程序性”要件与“证据法”要件。文章认为,行政执法证据只要具备刑事证据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便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最终是否将某类证据采信为定案之依据应当交由刑事法庭进行取舍。目前,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文本规范层面,行政证据准入的范围不明确,行、刑证据排除的标准不一致以及执法取证流程监督机制不完善。而在司法运作方面,执法与侦查的“亲和”尤其是侦查程序前置就会对违法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卷宗笔录式审理模式也使证据审查与排除的效果欠佳。为使行政执法证据能够以最佳状态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就必须寻求破解之道。为此,文章从文本与实践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比如明确行政执法证据的准入范围、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制、扩大录音录像措施的使用范围等。另外,文章还主张对相关配套制度加以完善,比如健全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强化证据咨询与指导制度等。
卢莹[3](2020)在《数字时代刑事取证规制研究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文中提出20世纪中叶计算机的发明彻底改变了个人信息的记录方式,信息的存储、检索、比对、传输变得十分便利。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处理技术也发生了质的飞跃。先进技术的普及,虽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却也潜藏着个人权益在数字时代的危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逐步高涨。当前我国私法及刑事实体法学界对此已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研究,并形成丰富成果,而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该领域的探索则相对薄弱。事实上,侦查机关借助先进信息科技,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干预已日渐明显,且公权力行为本身具有的扩张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益岌岌可危,进一步加剧了双方间的不平等。反观美欧国家及地区就刑事诉讼领域的信息保护均作出积极应对,纷纷将个人信息权益纳入宪法保护范畴,侦查机关取得个人信息时须遵循正当程序,以防公权力滥用。在此背景下,我国亦应正视此一问题,通过适当引入国际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基础构建相应的取证规则,藉由程序性约束达到保障个人权益的实质目的。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导言阐释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与研究思路;正文分为五章,以数字时代刑事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之抵牾为切入点,对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探索与本国现状做比较研究,最后立足于我国未来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刑事取证程序之建构;结语总结了本文已开展的研究、基本结论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等。正文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数字时代刑事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抵牾”。本章就刑事取证运用信息科技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作剖析。首先,从先进侦查技术入手,就当前刑事取证中采用的代表性信息技术及功能作阐述,揭示个人信息在侦办刑案中的重要作用;其次,从取证时间、取证模式、取证指向、协助取证四个方面展开,初步分析了信息科技所引发的刑事取证变革,包括信息收集模糊了犯罪侦查启动时间,海量信息加剧了刑事取证指向的不特定性,侦查机关原先的自行取证逐步转向与持有信息的第三方合力取证,以及第三方是否提供协助存在一定变数;最后,就这种刑事取证变革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挑战作思考,指出在信息收集、二次利用、公平处理、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风险,公权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取得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极具扩张性,从保障个人权利角度而言值得反思。第二章“美欧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探索与比较”。本章就域外刑事取证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做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比较。选取了分散式与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典型代表,详细介绍了美国与欧洲两地近年来如何应对刑事取证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挑战。美国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项下,以合理隐私期待为标准判断执法部门取得信息行为的合宪性;欧盟则将个人信息保护权作为独立于隐私权的一项新兴基本权利,着重通过规范信息处理行为、赋予信息主体自主权、强调信息控制者义务、注重独立监管机构以构建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结合发展历程、理论基础、法律规范和典型判例,深入分析两地保护模式存在的差异与原因,总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呈现的共性。比较法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中国问题。因此,本文重点关注的,即是通过分析域外刑事取证中所作的有益尝试,归纳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要素及可供我国未来改革参考借鉴之处。第三章“我国刑事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本章就我国刑事取证中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作观察。首先,将侦查机关取得个人信息的行为分为直接收集与间接获取,分别从这两个角度梳理了既有规范与实践做法,并就个人信息的证据能力判断、在刑案中的具体运用作分析;其次,对照美欧两地兼顾追诉公益与信息保护私益方面的有益经验,重点检视当下我国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尽管既有立法中蕴含了个人信息保护因素,但指出当前规则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侧重,忽视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对公民个人的重要性,且立法在取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界定、第三人提供协助取证的义务方面并不明确,对信息主体知情权、权利救济渠道的遗漏,为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留有空间。第四章“刑事取证语境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调适”。本章就我国刑事取证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作分析与设想。首先,信息处理行为的普遍性促成新兴权利的诞生,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区别于以往基本权的独立价值。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权利要素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所肯认;其次,应意识到刑事取证所具有的特殊性,取证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国家安全,且具有秘密不公开性,而一线侦查人员在取证时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都决定了取证中不能简单机械地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最后,在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定位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就刑事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冲突作调和,基于取证的特殊性对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作适当调整,并提出刑事取证中以个人信息分类为基础的层级保护设想。第五章“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取证程序规制”。本章就我国刑事取证中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私益的程序建构提出了具体方案。本文主张于刑事取证中引入适当调整后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作为设定取证行为正当程序的基础。首先,比较考察域外平衡刑事取证与信息保护的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体,就侦查机关收集、处理信息行为作特别规定,二是在刑事诉讼法设定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时纳入体现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规则的条款,而修正案的修法模式为我国取证程序的改革提供了可能;其次,阐述立法须考量的因素及取证行为的界限,重点提及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在刑事取证中的适用;最后,本文着重探讨了刑事取证中的层级式信息保护架构,即有鉴于信息种类多样、侦查行为复杂灵活的现实状况,取得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宜适用统一标准,而应依信息私密程度、信息量多寡区分取证行为的适用条件,设定不同密度的信息保护规范以约束公权力。这种层级性体现在事前审批、事中保护、事后排除的各环节,最终通过取证程序的规制达成信息保护的实效。
陈辉[4](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杨佶欣[5](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研究指明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徐拿云[6](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提出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殷晓棋[7](2020)在《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大量堆积,案多人少矛盾愈发突出。为了实现刑事案件简便、快速和低成本处理,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将刑事速裁程序正式纳入法典。刑事速裁程序具有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突显、明确的效率价值取向、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协作性强的特征。其对提高诉讼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刑事速裁领域中仍然存在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被追诉人上诉引发审级争议以及量刑争议、值班律师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等问题。文章主要运用法经济学理论,结合相关案例,对刑事速裁案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研究。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在介绍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的实践情况基础上,从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取向、审判方式争议、证明标准以及相关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四个方面介绍研究现状,并提出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意义。第二章首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梳理刑事速裁程序的特点展现对其进行经济分析的合理性。最后对后文中主要运用的经济学原理进行介绍。第三章主要为速裁程序上诉案件的分析。通过对刑事速裁上诉案件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存在刑事速裁程序异常上诉案件。研究表明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产生刑事速裁异常上诉案件;被追诉人上诉行为决策中主观意愿的形成与其对裁判结果预期有关;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主观意愿需要缺乏有效的信号发送和信息甄别机制。第四章讨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问题。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涉及其认识的明知性、判断的理智性和程序选择的自由性。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护存在被追诉人阅卷权难以行使和理智性难以保障的问题,进而导致被追诉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对此,可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五章主要讨论值班律师同时与公检法以及被追诉人之间形成的两方面“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了其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效用的发挥。第六章主要提出相关建议。具体而言为通过建立刑事速裁上诉审查机制、有条件地取消上诉人的量刑优惠、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强化司法机关量刑说理工作、调整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可以改善刑事速裁程序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杨益航[8](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陈彦羽[9](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魏思瑶[10](2020)在《论我国的证据辩护》文中认为目前,证据辩护作为一种新型的辩护形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愈来愈高,是刑事辩护愈加精细化的果实。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为证据辩护在实践中茁壮成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养分,同时证据辩护也是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实现有效辩护的中坚力量。证据辩护在辩护对象、辩护路径以及在各个阶段中的辩护重点都与其他辩护形态有着许多不同,具有独特性。证据辩护虽然在实践中时不时发生,但是与证据辩护相对应的制度并未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而获得推进,些许问题逐渐显露,如证据的获悉机制、证据审查程序以及证据辩护等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证据辩护制度中的一些优秀经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坚持证据辩护,是促进刑事辩护实质化、实现庭审中心主义、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因此针对辩护律师在实践中搜集证据、运用证据所遇到的障碍,不可完全复制域外的相关制度,应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探索实践,通过完善证据的获悉机制、证据的审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孕育出一套立足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证据辩护运行机制。
二、信息、证据与刑事诉讼——从信息的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证据与刑事诉讼——从信息的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1.文本分析法 |
2.实证分析法 |
一、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法理基础 |
(一)实体法视角下对证据转化的分析 |
1.不法行为有应受谴责的正当性 |
2.对刑事不法的评价包含行政不法 |
3.刑事法律下空白罪状使用的必然 |
(二)程序法视角下对证据转化的分析 |
1.证明待证事实功能上的一致性 |
2.收集证据主体身份上的一致性 |
3.执法在先、侦查在后的逻辑性 |
(三)证据学维度下对证据转化的分析 |
1.证据形式的高度相似性 |
2.证据资源的弥足珍贵性 |
(四)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使用的价值分析 |
1.诉讼效率的追求 |
2.惩罚犯罪的需要 |
3.调控社会的考量 |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范围与要件 |
(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范围 |
1.四类实物证据 |
2.“等”证据材料 |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之“程序性”要件 |
1.取证程序未违反相关取证规范 |
2.证据准入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查 |
3.符合公诉对证据所提的要求 |
4.经过庭审阶段的优选与过滤 |
(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之“证据法”要件 |
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窘境 |
(一)文本规范中的问题 |
1.行政证据准入的范围不明确 |
2.行、刑证据排除的标准不一致 |
3.取证流程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
(二)司法运作中的问题 |
1.卷宗笔录式审理模式盛行 |
2.对违法者的权益保障不足 |
四、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文本规范的建议 |
1.明确证据的准入种类 |
2.明确证据的排除标准 |
3.构建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机制 |
(二)规避实践风险的建议 |
1.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2.扩大录音录像措施的适用范围 |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措施 |
1.健全取证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
2.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
3.强化证据的咨询与指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3)数字时代刑事取证规制研究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数字时代刑事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抵牾 |
第一节 涉及个人信息的先进侦查技术 |
一、信息通讯技术催生巨型数据库 |
二、科技定位技术追踪嫌犯行迹 |
三、生物识别科技协助缉捕嫌犯 |
四、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侦防一体 |
第二节 信息技术介入下的刑事取证变革 |
一、犯罪侦查启动时间模糊 |
二、自行取证转向协力取证 |
三、刑事取证指向不再特定 |
四、第三人协助取证有变数 |
第三节 取证变革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 |
一、大规模监控促成信息掠夺 |
二、信息再利用缺乏有效制约 |
三、预测性分析引发歧视不公 |
四、信息聚合后加剧安全危机 |
第二章 美欧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探索与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与时代发展 |
一、从隐私权到信息隐私权 |
二、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及不足 |
三、马赛克理论的引入与应用 |
第二节 欧洲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与审查标准 |
一、欧洲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权概述 |
二、刑事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
三、个人信息权干预正当性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美欧两地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差异与共性分析 |
一、主要差异及成因分析 |
二、美欧信息保护之共性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
第一节 涉及个人信息的刑事取证立法 |
一、侦查机关直接收集信息之依据 |
二、侦查机关间接获取信息之规范 |
三、个人信息证据能力之判断准则 |
四、现有个人信息保护之法制框架 |
第二节 涉及个人信息的刑事取证实务 |
一、侦查机关直接收集信息之手段 |
二、侦查机关间接获取信息之方式 |
三、个人信息在刑案中的具体运用 |
第三节 刑事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检视 |
一、现行立法规范中有限涉及 |
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匮乏 |
三、取得信息行为的界定困难 |
四、第三人提供信息义务不明 |
五、执法机关告知义务的遗漏 |
六、外部制约监管机制的缺失 |
第四章 刑事取证语境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调适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趋势 |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林立 |
二、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趋同 |
三、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要素 |
第二节 刑事取证的特殊性 |
一、维护公益之目的 |
二、侦查秘密不公开 |
三、侦查行为有效性 |
第三节 刑事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调和 |
一、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的定位 |
二、信息保护规范的适度调整 |
三、信息分类基础上的层级保护 |
第五章 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刑事取证规制 |
第一节 规制刑事取证的路径 |
一、规范取证的方案选择 |
二、立法模式的考察比较 |
三、立法前须考量的因素 |
第二节 刑事取证行为的界限 |
一、法定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目的限制原则 |
第三节 正当取证程序的建构 |
一、事前审批机制 |
二、事中约束机制 |
三、事后抗辩机制 |
四、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问题研究 |
二、针对刑事速裁案件审判方式的研究 |
三、关于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
四、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法经济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及相关经济学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概念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一、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突显 |
二、明确的效率价值取向 |
三、强调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协作 |
第三节 相关经济学理论概述 |
一、期望效用理论 |
二、前景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上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被追诉人上诉类型分析 |
一、刑罚超出被追诉人心理预期的案件 |
二、被追诉人对量刑协议不满的案件 |
三、技术性上诉案件 |
第二节 刑事速裁案件异常上诉案件既有对策与评析 |
一、既有对策梳理 |
二、对既有对策的评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异常上诉案件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被追诉人上诉行为的期望效用分析 |
二、前景理论下的上诉行为决策中主观因素 |
三、被追诉人主观意愿的信息甄别 |
第四章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 |
一、认识的明知性 |
二、判断的理智性 |
三、程序选择的自由性 |
第二节 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一、被追诉人阅卷权难以行使 |
二、被追诉人的理智性难以保障 |
第三节 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信息对称条件下的被追诉人自愿性分析 |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被追诉人自愿性分析 |
第五章 值班律师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的定位 |
一、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
二、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关系 |
第二节 值班律师制度功能异化 |
第三节 值班律师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降低刑事速裁上诉案件产生概率 |
一、建立刑事速裁案件上诉审查机制 |
二、有条件地取消刑事速裁案件上诉人的量刑优惠 |
第二节 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 |
一、加强被追诉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 |
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量刑说理 |
第三节 调整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8)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我国的证据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写作思路与篇章结构 |
第一章 证据辩护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证据辩护概述 |
一、证据辩护及其特征 |
二、证据辩护的基本形态 |
三、证据辩护的适用阶段 |
三、证据辩护与其他辩护的区别 |
第二节 我国证据辩护的促成因素 |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 |
二、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识增强 |
三、防范冤假错案的复制 |
第三节 支撑证据辩护的诉讼原则 |
一、证据裁判原则 |
二、有效辩护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的证据辩护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证据辩护 |
一、英国的证据辩护 |
二、美国的证据辩护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证据辩护 |
一、法国的证据辩护 |
二、德国的证据辩护 |
三、意大利的证据辩护 |
第三节 域外证据辩护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当下证据辩护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据辩护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当下证据辩护的不足 |
一、证据的获悉调查机制不完善 |
二、缺乏独立的证据准入审查程序 |
三、证据辩护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证据辩护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辩方获悉证据机制 |
一、确保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
二、确保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实现 |
三、确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证据审查程序 |
一、明确证据准入审查范围 |
二、为证据准入审查提供程序保障 |
三、设置专门的证据准入审查主体 |
第三节 完善证据辩护相关配套制度 |
一、优化审前程序中的诉讼结构 |
二、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
三、细化专家辅助人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信息、证据与刑事诉讼——从信息的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研究[D]. 周好峰.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数字时代刑事取证规制研究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D]. 卢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5]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7]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研究[D]. 殷晓棋.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8]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论我国的证据辩护[D]. 魏思瑶. 黑龙江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