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框架下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创新与突破(论文文献综述)
陈锴[1](2021)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自由贸易协定和税收协定的双重视角》文中认为
夏紫婷[2](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改革开放以来,粤港澳三地间不断深入展开府际合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提出,府际合作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第四大湾区”的最优选择。然而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存在困境:一方面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本身具有世界首创的“1+2+3+4”模式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厘清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进程中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结合粤港澳三地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三大湾区和国内外跨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有益经验,对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四部分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究:第一部分是在现有文献梳理后的基础上,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现状进行概述,阐释粤港澳大湾区的特点以及府际合作的相关概念、现有合作平台等内容;第二部分对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困境展开分析,主要从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现有基础、府际合作在主体、依据和制度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推进府际合作立法具有必要性的结论;第三部分对世界着名湾区及欧盟、美国等跨域府际合作的有益经验予以介绍,希望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有所启示;第四部分是从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针对现阶段府际合作面临的困境,提出通过构建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以中央授权扩大地方权限配置下的地方分散立法模式推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使府际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湾区深层次融合发展。
伍倩颖[3](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文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提出,为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数字创意产业湾区创造重要的历史机遇。虽然粤港澳地理上一衣带水,但“一国两制”下粤港澳三地存在“三个体系”的差异,在战略定位、参与主体、制度设置上多有不协同的地方,阻碍了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高层次的协同发展。如何协调解决上述粤港澳大湾区多重协同阻滞?如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领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提高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以上种种成为“一国两制”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难题。为尝试找到以上问题的解决途径,第一章提纲挈领地构建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具有三大方面的现实诉求:一是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过三阶段演进,目前呈现产业发展不平衡、重复性高、产业链定位低端带来的制约,接下来以大湾区为载体建设数字创意产业的阶段亟需从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协同机制上进行定位的转变;二是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正在面临跨行政区多元主体混合治理的现实困境、协同主体组织上权力分配的不合理性、利益整合和补偿机制的低效性的协同治理的紧迫性;三是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还在面临“一国两制”长期分割现实的一体化突破需求、战略定位同质化且对立化的转型需求、内部标准不统一的冲突解决需要等协同治理的必要性要求。因此,文章在梳理协同治理理论的历史发展后,结合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特殊性考虑,定义“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为:通过控制各种内外部条件,合理地调配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系统中各个要素的独立运动和关联运动,达到相互协作和调和的发展态势,进而促进整个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协同发展。本文接着从实现协同优势的底层逻辑、治理网络作用与反作用的模式框架、部门-公私双维合作的范式基础三大维度丰满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理论要素,从战略协同、主体协同、制度协同三个维度构建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为求直观而全面地反映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客观水平,本文采用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法,量化测度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专业化和区域分工程度,对比掌握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基本情况。第二章,运用区位熵方法,从公司数量、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税前利润四大指标,首先从湾区整体、核心城市两大层次对比研究2008-2017年粤港澳与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等世界一流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差距:结果发现,与三大世界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仅在公司数量上具有明显的集聚优势,在数字创意人才、经济体量、盈利能力方面未能形成集聚优势不明显且城市间优势分布不均,而且大湾区内超大核心城市的示范作用也不明显。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香港、澳门三大地区内部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发展差异分析,大湾区整体无绝对主导行业,三地产业分工各有特色,但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中高科技行业集聚相对较弱,存在数字创意产业链生态覆盖面比较窄、原始性创新能力不足的短板的同时,也展现出向产业链向高端方向转变的趋势。第三章,运用第二章区位熵测算的结果,进一步采用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四大湾区整体及核心城市的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发展的区位熵灰色关联度进行比较:大湾区内数字创意产业存在恶性竞争、资源争夺的问题,而且大湾区超大核心城市辐射能力不足,卫星城协同水平偏低。再对大湾区内部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区位熵灰色关联度进行测算:广东地区数字创意产业链处于低端位置,各城市的优势行业不能实现互补;香港数字创意产业的创意性和科技性是三地最高的,但其辐射带动性偏弱;澳门数字创意产业仅靠博彩行业单脚独立,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从整体上看,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的互联网因素利用不足,缺乏高新技术的支持难以实现跃迁式发展。综合思考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现实问题,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发展思路不能仅仅是粤港澳合作实践的深化,更是要通过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建设,充分发挥粤港澳的综合优势,保持粤港澳长期繁荣稳定。这需要借助三大世界级湾区的经验,结合大湾区的实际,构建战略、主体、制度相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体系:从战略协同角度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体系包括四大方面。一是,在突破区划限制,构建切合实际的区域协同战略方面提出:中央层面建立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发展的“决策层+实施层”计划实施机制,实现多级政府与政策之间纵横关系的协调、畅通、平衡,在湾区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治理合力;核心城市层面,总体采取逐步递进的方式,沿着“5+2”、“9+2”、泛粤港澳、泛珠三角的四层次推进城市间数字创意产业融合。二是,从破除低端不平衡矛盾,架构产业价值链重构延伸战略方面提出:“三链合一”,不仅要完善产业链条,打造具有前瞻意义的创新链,还要推动数字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形成新兴形态的价值链,并且重视原创数字内容IP发展,不断巩固高端性质的产业链。三是,从紧密湾区内部联系,搭建核心城市差异化定位战略方面提出:“高地+洼地”组合,着力打造伞形网状的城市规模层级结构,以增长集群效应为引导、以中心城市引领推进,因地制宜地建设分工合理的城市群产业分工体系。从主体协同角度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体系分为三大步骤。首先,以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观念为基础,通过优化治理信息共享机制获取集体协同治理的共识,通过规则、社会资本、网络三种方法渐进建立各协同主体的共同价值观,并通过充分发挥资讯传播的力量培育粤港澳民众积极理性的社会心态,以期实现人心相通,凝聚治理信任网络。其次,进一步明晰不同主体的协同治理责任,创新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参与机制,包括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参与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创新机制,企业为核心、现代化体系为重点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技术协同机制,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知识协同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治理实践的高效性。最后,完善主体协同治理的常态体系,运用正式治理机制与非正式治理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并以推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绩效评估工作为保障,着力提高治理绩效。从制度协同角度阐述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体系具有三大层次。其一,赋权协同治理主体,包括政府提高规制治理能力而主动让权予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自组织的部分,也包括多级政治力量汇合而来引导协同治理组织发展的部分,以及软环境、硬环境对协同治理实践的双重支撑,以增强协同治理行动力。其二,破解市场资源配置障碍,综合改革现有财税体制、科学划分中央与大湾区内的财权-事权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大湾区横向转移支付体系,推广创新驱动的税收政策、优化大湾区税收服务协同机制等途径,促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要素互联互通的实现。其三,促进粤港澳法律全面对接,以建立循序渐进的协同立法机制为根基,借助试点先行发挥法治创新能力降低大湾区法律整合成本,以及科技赋能跨境法律合作等方法,推动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正向发展。
赵静[4](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合作发展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原则、深化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促进一带一路经济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大湾区对探索我国区域法治一体化,多主体多格局的区域法治实践而言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本研究关注大湾区合作发展问题。在从学科视角就大湾区合作发展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少研究提出要从立法层面加强大湾区法律与制度建设,但实际上专门以此为题来进行探讨的研究较少,难以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指导。因此,本研究旨在从立法角度展开相关研究,具体关注“如何从立法层面来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这一核心问题。了解大湾区的立法现状是回答该问题的第一步。据此,本研究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的梳理和实证分析,分别从立法权限、立法质量以及法律冲突三个方面发现,大湾区存在着立法差异现象。立法差异具有两面性,它既可能增加大湾区合作发展的障碍,也可能为大湾区合作发展创造机遇和条件。因此,审慎对待立法差异是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当前以行政协作为主导的形式难以应对立法差异,更难以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为此,需构思行政协作之外的其他形式来改变现有困境。考虑到立法是法治实践的逻辑起点,通过立法来对大湾区十一城间的立法差异进行协调能够从源头解决问题。故本研究提出:立法协作是在行政协作逐渐乏力的情况下,对立法差异的优势和困境扬长避短,以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的一条有效路径。为了论证立法协作在大湾区的适用性,本研究对立法协作相关理论展开比较分析发现,大湾区立法协作适宜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形式来取得合法性,大湾区立法协作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来进行,且应成立大湾区立法协作机构与设置配套机制,从全方位保障大湾区立法协作工作的落实,从而为大湾区合作发展保驾护航。根据以上建议,本研究就大湾区立法协作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构思,以期能够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强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刘林林[5](2020)在《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区域贸易协定是指建立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基础之上,允许成员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一部分成员更优惠的贸易待遇的国际协定。成为世界重要经济增长动力之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促使众多国家和地区踊跃投入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中去。如以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全面经济贸易协议》(CETA)、在美国退出TPP之后以日本为主导的剩余11国之间签署生效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以及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之间的《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一系列世界重要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不断涌现。区域贸易协定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与当前WTO多边谈判停滞不前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区域贸易协定诸多制度中,争端解决机制因其可以约束各缔约方履行协定项下的义务,维护区域贸易规则的权威地位,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而促进成员间的有效合作关系,而成为十分重要的制度。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通常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缔约方之间关于自贸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在上述三大区域贸易协定文本中,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其主要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价值导向、运行机制、具体程序事项上又表现出了自己的特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ICSID机制有所借鉴和吸收,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上又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性。在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深陷困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改革的背景下,此种研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积极参与者,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水平和标准越来越高,议题也越来越广泛,但同时其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也逐渐凸显,我们应立足自身,借鉴上述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秀成果,助力“一带一路”法治环境建设,输出符合本国利益的法律文本。
柳飒[6](2020)在《论粤港澳合作中行政协议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粤港澳合作中的行政协议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实践,既是中央集权、事权分立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又是香港、澳门两个单独关税区与作为内地地方政府的广东省政府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一般区域性行政协议存在很大的区别。区域性行政协议是一种平等的公法契约,其本质特征在于各缔约方的平等参与身份。而地方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计划,属于行政活动。基于粤港澳三地存在两层平等合作关系,粤港澳合作中的行政协议应当同时受国内法与WTO规则的规制。在国内法上主要对行政协议缔结权、协议内容与协议程序的规制,而在WTO规则上,粤港澳合作中的行政协议要遵守WTO基本原则及其具体规定。
陈浩[7](2019)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高水平贸易规则,构建具有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使其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引擎。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明确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通过要素禀赋、全球价值链等理论找到自由贸易港能够聚集国内外优质要素的经济学寓意。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比较以及对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汉堡、利物浦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经验和世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梳理,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差异化发展的模式,重点提出海南建设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路径,探索金融、大宗商品、内陆等不同类型自由贸易港模式。本文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本文沿着“提出问题——理论研究——提出观点--经验借鉴——实践探索—归纳观点”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内容共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基础、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等内容。本章内容属于提出问题部分。第二章是“自由贸易港理论基础”,通过要素禀赋理论、“守夜人”、“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成长阶段、政府管制理论、全球价值链、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试图探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经济学基础。本章内容属于理论研究部分。第三章是“自由贸易港分析”,界定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以及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本章内容属于提出观点部分。第四章是“全球着名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通过梳理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和中国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等“综合服务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介绍TPP、CPTPP、欧盟海关一体化、欧日经济伙伴协定和中国智利自贸升级协定相关情况,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树立国际标准,争取建设成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第四和第五章的内容属于经验借鉴。第六章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从推动消费、服务业、营商环境、金融开放、房地产、人员流动等方面重点探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点,并浅谈其他内陆型、战略型和特殊功能型自由贸易港的构想设计。本章内容属于实践探索部分。第七章是“结论与讨论”,归纳本文研究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探讨本文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该领域研究提出构想。本章内容属于归纳观点部分。本文认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意义重大。一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下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必然。二是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货物服务人员高度自由流动的地区,但也存在发展腹地狭窄、本地产业薄弱、政府角色弱化等缺陷。三是从经济学上讲,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准入壁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规划和法治引导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发挥制度设计优势,提高改革效应。四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要特色化发展,既要借鉴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成熟经验,又要支持海南根据自身特色建设服务型自由贸易港,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最高水平的开放。本文创新点一是提出如何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中国特色”。主要特点包括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以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为核心、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扬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等;二是通过分析逆全球化的原因,提出全球价值链既体现经济价值,又兼顾社会价值。所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既要围绕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趋势,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全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深度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制度保障,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也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全球市场的单一化分割,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本垄断,推动全球价值链向着普惠、共享的方向改革,体现制度优越性保障公平;三是梳理TPP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不仅要实现货物、资本、人员便利化流动,更要推动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叶灿坤[8](2018)在《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粤港澳的经贸合作法律问题,是当前的研究热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作为单独关税区的香港和澳门地区在与内地的经贸往来中交流日趋密切。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更是在与香港、澳门经贸往来中取得了飞速发展。从最开始三地间的“前店后厂”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到现在国家战略层面提出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证明粤港澳的合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而有效的法律机制对经贸合作的规范与保障作用毋庸置疑。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得在粤港澳经贸往来中难免发生纠纷。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考验着当代人的智慧。如何能通过便利高效的法律机制解决纠纷并且能够长期遵守下去,成为三地的共同诉求。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机制它是在WTO和CEPA框架下为基础的多领域合作。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便利化等方面。鉴于此,本文从实证研究、归纳演绎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入手,并结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等相关内容,从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制度的背景和所要遵循的法律基础入手,罗列出当前粤港澳经贸合作现行的法律机制,并针对经贸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阐述粤港澳三地府际合作存在的立法法上的问题;在国家日益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广东作为知识产权大省,如何利用好粤港澳经贸合作的平台,提高广东甚至内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零关税下如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通关和当发生纠纷时如何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针对这些法律机制问题提出问题和完善建议,大胆设想和创新,从而建立一套更加完善和高效的经贸合作法律机制,以便更好地融入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当中来,更好的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王小彬[9](2018)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分工日益深化,多边贸易谈判受阻,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形式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这种国际竞争在单个国家层面主要表现为发达地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城市群的形成。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增长动力疲软,各经济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应对这种全球化下的新形势,中国积极谋划新一轮深化国内改革和积极开展对外开放的经济发展布局,先后打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内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政府职能变革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等组合拳。但是,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当前所面临的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关系压力前所未有,这些战略的实施充满艰辛和挑战。本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粤港澳经济一体化问题的研究,在坚持“争夺开放的国际市场与开发国内潜在市场并重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的思想认识下,基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经济发展理论以及新经济地理等理论启示,本文对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关经济效应等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对其运行机理进行深入地探讨。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前两章内容,主要对本文既有的研究成果以及思想渊源进行总结梳理,一方面总结提炼相关借鉴意义,构建本文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为后文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基于历史发展进程从空间视角,对粤港澳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济发展潜力以及区域内空间城市体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从产业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对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即第七章,利用中心—外围模型主要以广东省内城市为主体,透视空间一体化的辐射效应和社会效应,而如何在粤港澳区域释放和激发这种辐射效应,正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本质。回首历史,中国独特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与演化和粤港澳地区的经济合作历程是密切相关的,粤港澳地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中国内地与世界经济接触的开端和窗口,是连接国内经济和外部经济体系的通道和平台。在新时期,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符合中国突破经济发展桎梏,实现经济转型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极的粤港澳地区进一步实现经济一体化发展,通过内部和外部要素的重新组合配置,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相互融合的产业集聚和分工格局以及城市结构体系,在更高层次和内涵上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史进行重新演绎,这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而言意义深远。对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用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问题。
谷川[10](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二、WTO框架下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创新与突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框架下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创新与突破(论文提纲范文)
(2)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1.文献回顾 |
2.文献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1.比较分析方法 |
2.文献分析方法 |
3.历史研究方法 |
一、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现状概述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性 |
(二)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现状 |
1.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相关概念 |
2.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主要平台 |
二、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现有基础 |
1.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
2.规范性文件 |
3.区域协议 |
4.WTO规则 |
5.CEPA及其补充协议 |
(二)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面临的立法问题 |
1.立法主体多 |
2.缺乏相关立法依据 |
3.缺乏相应立法机制 |
(三)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的必要性 |
三、国内外跨域府际合作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
(一)国内外跨域府际合作的立法经验 |
1.发挥中央主动性的府际合作立法经验 |
2.发挥地方主动性的府际合作立法经验 |
(二)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启示 |
1.中央发挥主动性授权扩大地方权限为府际合作提供依据 |
2.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应以“顶层、回应式”和“平行式”立法模式为主 |
四、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进路 |
(一)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立法原则 |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 |
2.坚持稳步推进原则 |
3.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
4.坚持求同存异原则 |
(二)中央授权下的地方分散立法为府际合作提供依据 |
1.中央授权 |
2.地方分散立法 |
(三)建立立法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府际合作立法 |
1.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机构 |
2.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湾区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相关研究 |
(三)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研究回顾 |
(四)文献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现实诉求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现实诉求 |
一、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建设现状 |
二、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紧迫性 |
三、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概念界定 |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历史考察 |
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一、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治理战略协同 |
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治理主体协同 |
三、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治理制度协同 |
四、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理论模型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差距分析 |
第一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区位熵分析模型设计 |
一、区位熵方法介绍及模型设计 |
二、样本及指标的选择 |
第二节 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差异分析 |
一、湾区整体层级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二、湾区核心城市层级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发展差异分析 |
一、广东地区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二、香港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三、澳门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 |
四、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区位熵实证分析比较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差距分析 |
第一节 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区位熵灰色关联度分析模型设计 |
第二节 四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水平比较 |
一、湾区整体层级的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二、核心城市层级的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协同发展水平比较 |
一、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公司数量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二、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从业人数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三、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营业收入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四、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税前利润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
五、粤港澳三地数字创意产业细分行业协同发展水平分析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战略协同治理路径体系 |
第一节 突破区划限制构建切合实际的区域协同战略 |
一、粤港澳数字创意产业空间壁垒 |
二、中央层面加强统摄治理能力,建立“决策层+实施层”计划实施机制 |
二、核心城市层面秉承互惠互利原则,四层次递进打造治理共同体 |
第二节 破除低端不平衡矛盾架构产业价值链重构延伸战略 |
一、完善产业链条,大力打造具有前瞻意义的创新链 |
二、推动数字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形成新兴形态价值链 |
三、重视原创数字内容IP发展,不断巩固高端性质的产业链 |
第三节 紧密湾区内部联系搭建核心城市差异化定位战略 |
一、“高地+洼地”组合,着力打造伞形网状城市层级结构 |
二、增长集群效应引导,中心城市引领推进 |
三、因地制宜,建设分工合理的城市群产业分工体系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主体协同治理路径体系 |
第一节 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观念,凝聚治理信任网络 |
一、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取得集体协同共识 |
二、规则、资本、网络三大方法渐进,建立共同价值观 |
三、充分运用信息传播力量,促进三地人心相通 |
第二节 明晰不同主体协同治理责任,创新湾区协同治理参与机制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参与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创新机制 |
二、企业为核心、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技术协同机制 |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知识协同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主体协同治理常态体系,着力提高治理绩效 |
一、正式治理机制与非正式治理方法相结合促协同治理精准有效落实 |
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绩效评估工作 |
第六章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制度协同治理路径体系 |
第一节 赋权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主体,增强协同治理行动力 |
一、转型规制治理能力,政府主动让权湾区数字创意自组织 |
二、汇合多级政治力量,设立并引导高效协同组织 |
三、软硬环境双重支撑,激励并保障协同主体跨区治理 |
第二节 破解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障碍,实现资源要素互联互通 |
一、改革现有财税体制,科学划分中央与大湾区财权、事权范围 |
二、建立合理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大湾区横向转移支付体系 |
三、推广创新驱动税收政策,优化大湾区税收服务协同机制 |
第三节 促进粤港澳法律全面对接,引导协同实践正向发展 |
一、直面法律差异与红利,建立循序渐进的协同立法机制 |
二、降低大湾区法律整合成本,试点先行发挥法治创新能力 |
三、科技赋能跨境法律合作,优化粤港澳数字创意法治营商环境 |
结语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论文不足及改进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术语说明(全称与简称)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粤港澳合作发展沿革 |
二、粤港澳大湾区基本情况介绍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文献回顾 |
二、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问题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五节 文章思路与结构 |
第六节 主要学术概念 |
一、立法权限 |
二、立法质量 |
三、立法差异 |
四、立法协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权限 |
第一节 广州等设区的市 |
一、相关法律沿革 |
二、基本权限 |
第二节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 |
一、相关法律沿革 |
二、基本权限 |
第三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一、香港 |
二、澳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质量 |
第一节 新增立法分析 |
一、数量统计 |
二、时间分布 |
三、内容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评价指数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量 |
二、指标体系与计算方法 |
三、评价结果 |
第三节 从立法差异到立法协作 |
一、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差异 |
二、以立法协作应对立法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协作理论 |
第一节 立法协作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协调 |
二、立法协作 |
三、立法合作 |
第二节 立法协作功能定位 |
一、立法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
二、立法协作促进区域法治建设 |
第三节 立法协作理性基础 |
一、法律空间 |
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坚持地方法治 |
第四节 立法协作的开展思路 |
一、确定法律依据 |
(一) 释宪 |
(二) 修宪 |
(三) 修订或完善相关法律 |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
二、选择立法协作模式 |
(一) 统一立法模式 |
(二) 分散立法模式 |
三、落实立法协作机构与机制建设 |
(一) 机构说 |
(二) 机制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体系建构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的宏观原则 |
一、坚持“一国”下的立法协作 |
二、坚持“两制”下的立法协作 |
三、坚持循序渐进的立法协作 |
四、坚持多元治理的立法协作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的模式 |
一、选择分散立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协作模式 |
二、分散立法模式对不同协作需求的适用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机构的设立 |
一、设立区域立法协作委员会 |
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室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机制的创新 |
一、立法前的协作机制 |
(一) 协商立法规划 |
(二) 清理现有法律 |
(三) 开展立法评估 |
二、立法中的协作机制 |
(一) 多元起草 |
(二) 程序同步 |
三、立法后的协作机制 |
(一) 建立法律信息库 |
(二) 备案审查 |
(三) 纠纷协调与补偿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概念界定 |
一 区域贸易协定的内涵 |
二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含义 |
三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的方法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方式历史沿革 |
一 政治或外交方法 |
二 准司法性方法 |
三 司法性方法 |
第三节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价值分析 |
一 弥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缺陷 |
二 促进区域贸易规则的施行 |
三 推动区域贸易经济的发展 |
第二章 典型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USMCA争端解决机制文本分析 |
一 USMCA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条款 |
二 USMCA争端解决机制特征 |
三 USMCA争端解决机制评价 |
第二节 CETA争端解决机制文本分析 |
一 CETA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条款 |
二 CETA争端解决机制特点 |
三 CETA争端解决机制评价 |
第三节 CPTPP争端解决机制文本分析 |
一 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条款 |
二 CPTPP争端解决机制特征 |
三 CPTPP争端解决机制评价 |
第三章 关于典型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典型区域贸易协定一般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分析 |
一 价值导向 |
二 管辖范围 |
三 程序事项 |
第二节 典型区域贸易协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仲裁规则比较分析 |
一 关于仲裁程序透明度问题比较分析 |
二 关于仲裁员选任标准问题比较分析 |
三 关于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平衡问题比较分析 |
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条款 |
一 混合解决模式的主要条款 |
二 政治解决模式的主要条款 |
第二节 我国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制度困境 |
二 实践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化方案 |
一 国际性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优化方案 |
二 国内性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优化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6)论粤港澳合作中行政协议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域性行政协议性质之厘定 |
(一)平等的公法契约 |
(二)协议的行政计划属性 |
二、粤港澳合作中三地政府间的两层关系 |
(一)“单一制”模式下粤港澳的关系 |
(二)单独关税区与内地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行政协议应受国内法与WTO规则的规制 |
(一)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国内法规范 |
(二)粤港澳合作中的行政协议应遵循WTO规则 |
(7)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述评 |
一、国外关于自由港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 |
三、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港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自由贸易理论基础 |
一、要素禀赋理论 |
二、“守夜人”和“凯恩斯主义” |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拓展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五、制度与市场理论 |
第三章 自由贸易港分析 |
第一节 主要特点 |
一、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一线放开”) |
二、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二线管住”) |
三、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系和区别 |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情况 |
二、共性特点 |
三、两者的区别 |
第三节 自由贸易港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不同 |
一、保税区 |
二、出口加工区 |
三、保税物流园区 |
四、跨境工业园区 |
五、保税港区 |
六、综合保税区 |
第四章 全球成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 |
第一节 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汉堡自由贸易港 |
二、利物浦自由贸易港 |
三、经验启示 |
第二节 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综合型”自由贸易港 |
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
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
三、阿联酋和迪拜自由贸易港 |
四、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 |
第五章 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 |
第一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CPTPP |
一、TPP |
二、CPTPP |
第二节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
第三节 欧日伙伴关系协定 |
第四节 中国和智利自贸升级协定 |
第六章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海南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建设意义 |
二、建设特点 |
三、建设路径 |
第二节 战略型自由贸易港 |
一、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港(陕西) |
二、京津冀自由贸易港 |
第三节 特殊功能自由贸易港 |
一、上海金融自由贸易港 |
二、舟山国际油品自由贸易港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三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8)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发展历程 |
一、1978年至2003年“前店后厂”合作模式 |
二、2003年至今CEPA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 |
三、2017年以来的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 |
第二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宪法对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地位的设定 |
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地区法律地位的设定 |
三、立法法对广东省法律地位的设定 |
第三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
二、遵循“一国两制”原则 |
三、维持各法域间的平等原则 |
第二章 粤港澳经贸合作现行的法律运作机制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一、WTO下的“一国四席”地位 |
二、WTO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
第二节 CEPA框架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一、CEPA协议和CEPA系列补充协议 |
二、CEPA广东协议 |
三、CEPA服务贸易协议 |
四、CEPA下的投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
第三节 自贸区下涉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机制 |
一、广东自贸区下的粤港澳合作法律机制 |
二、粤港澳大湾区下的法律合作机制 |
第四节 府际协议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文件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三、《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四、其他府际间合作协议 |
第三章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体制运作不流畅 |
一、粤港澳经贸合作的立法机制不完善 |
二、粤港澳经贸府际合作的法律体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粤港澳经贸合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
二、CEPA框架下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
第三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粤港澳经贸合作中贸易便利化制度的意义 |
二、粤港澳经贸合作贸易便利化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粤港澳三地缺少一个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 |
二、CEPA的法律定义和协商机制不完善 |
三、民间组织对处理争议解决的参与力量不足 |
第四章 完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从立法上完善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机制 |
一、从立法法上明确划分粤港澳管辖权并明确法律效力 |
二、设立粤港澳经贸合作理事会 |
第二节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在CEPA框架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
二、循序渐进的完善CEPA下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做法 |
第三节 完善粤港澳经贸合作贸易便利化制度 |
一、在CEPA框架下制定统一的贸易便利化协议 |
二、建立透明的法律法规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完善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完善投资者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制定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示范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综述 |
1.2.1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的概念界定 |
1.2.2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综述 |
1.2.3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粤港澳经济一体化问题的理论基础 |
2.1 “正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1.1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理论——产品市场一体化理论 |
2.1.2 共同市场和大市场理论——向要素市场的扩展 |
2.1.3 政策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的相关研究 |
2.2 基于经济增长和发展视角的相关理论 |
2.2.1 “中心—外围”与“支配—依附”思想 |
2.2.2 希斯曼-缪尔达尔模型 |
2.2.3 理论评价及其现实启示 |
2.3 强调区位与空间的经济一体化理论 |
第3章 “一带一路”建设与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 |
3.1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空间影响 |
3.2 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分析 |
3.2.1 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内在动力 |
3.2.2 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空间影响 |
3.2.3 粤港澳经济合作发展面临的内部挑战 |
3.3 “一带一路”倡议下粤港澳面临的挑战 |
3.4 “一带一路”倡议下粤港澳一体化的发展方向 |
3.4.1 借助联席会议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开展制度创新 |
3.4.2 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继续发挥香港澳门的国际优势 |
3.4.3 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其他地区开展错位竞争 |
第4章 大珠三角城市群等级体系与一体化 |
4.1 大珠三角地区城市群概况 |
4.1.1 人口与土地概况 |
4.1.2 交通基础设施 |
4.1.3 相关制度法规 |
4.2 大珠三角地区城市等级体系 |
4.2.1 城市中心性 |
4.2.2 大珠三角地区城市中心性等级体系 |
4.2.3 城市辐射范围估计 |
4.3 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程度分析 |
4.3.1 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面临的障碍 |
4.3.2 大珠三角城市边界效应 |
4.3.3 实证分析 |
第5章 粤港澳区域产业分工与合作 |
5.1 粤港澳产业发展演变历程 |
5.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区间产业转移 |
5.1.2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地区分工进一步加强 |
5.1.3 二十一世纪初外向型制造业的兴起 |
5.1.4 全球金融危机后的调整期 |
5.2 粤港澳区域产业集聚与地区专业化 |
5.2.1 粤港澳区域产业集聚程度分析 |
5.2.2 粤港澳地区专业化程度分析 |
5.3 粤港澳产业发展政策和未来发展规划 |
5.3.1 粤港澳产业发展政策 |
5.3.2 未来产业发展规划 |
第6章 粤港澳地区金融合作与金融一体化 |
6.1 粤港澳区域金融合作发展历程 |
6.1.1 “前店后厂”模式下的融资合作 |
6.1.2 金融产业内部合作 |
6.1.3 共建金融中心圈 |
6.2 金融产业分布与集聚程度 |
6.2.1 粤港澳地区金融产业分布 |
6.2.2 粤港澳金融集聚度分析 |
6.3 区域金融一体化程度分析 |
6.3.1 金融一体化与利率平价理论 |
6.3.2 构建实证模型 |
6.3.3 实证结果分析 |
第7章 粤港澳核心区与外围地区 |
7.1 广东省主要概况 |
7.1.1 自然地理条件 |
7.1.2 经济发展水平 |
7.2 广东省各区域经济差异测度 |
7.2.1 传统差异指标 |
7.2.2 特定方向差异指数 |
7.3 粤港澳地区中心—外围模式实证分析 |
7.3.1 中心—外围理论 |
7.3.2 珠三角制造业辐射范围分析 |
7.3.3 珠三角服务业辐射范围分析 |
7.3.4 政策选择与福利分析 |
第8章 对策与建议 |
8.1 以经济一体化为目标,全面深化各领域合作 |
8.1.1 破除利益偏见,积极开展一体化 |
8.1.2 消除歧视和不合理的管制制度 |
8.2 以大湾区建设为起点,落实区域发展规划 |
8.3 在“一带一路”建设下构建高效的协调机制 |
8.3.1 粤港澳与中央政府的宏观协调机制 |
8.3.2 以粤港澳地方政府为核心的中观落实机制 |
8.3.3 以社会参与为核心的配套机制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WTO框架下粤港澳经济合作的创新与突破(论文参考文献)
- [1]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自由贸易协定和税收协定的双重视角[D]. 陈锴. 上海海关学院, 2021
- [2]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立法研究[D]. 夏紫婷.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创意产业协同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区位熵灰色关联分析[D]. 伍倩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研究[D]. 赵静.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刘林林. 郑州大学, 2020(03)
- [6]论粤港澳合作中行政协议的法律规制[J]. 柳飒. 广西社会科学, 2020(01)
- [7]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D]. 陈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8]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研究[D]. 叶灿坤.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4)
- [9]“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D]. 王小彬. 吉林大学, 2018(12)
- [10]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