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是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吴至威[1](2021)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研究》文中指出
王思思[2](2021)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完善研究——以审执分离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厘定为前提》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适用率低、程序启动难、执行法官适用动力不足等困境,导致其在制裁"老赖"、化解"执行难"以及维护裁判权威上的功能几近空置。实质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困境的根源主要在于相关程序机制的运行存在障碍。如何破除追诉程序的运行障碍,打破审判与执行主体竞合的局面,需要厘清法院的角色定位,进一步明晰各主体的职责界限。具体可以尝试变更执行主体,实现执行权配置三分法,将行政非诉执行交行政机关,刑事财产刑执行交侦查、起诉、刑罚执行机关,民事执行等其他内容交法院执行局。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行异地审理,避免审判与执行法院再次竞合。同时,推行双轨模式,对于行政非诉、财产刑执行中的抗拒执行犯罪行为,沿用传统公诉模式;法院对于民事执行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借鉴监狱内犯罪赋予法警部门立案侦查权。在具体实践中实行执行权、侦查权横向和纵向分工制约,案件移送异地审理,确保程序公正。
张钗[3](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杨苏[4](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研究》文中认为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社会中“法律白条”现象增加,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理论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注度不高,虽然指出了本罪在行为对象、行为表现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存在问题,却没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出发,通过系统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解决司法适用中的困惑。论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本罪的概述。通过对本罪的立法发展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本罪在客观特征的认定上存在难题,并以此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研究。在“判决、裁定”的认定上,秉持实质解释论,指出调解书理应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同时对于拒不执行有关从业禁止和探望权的特殊判决、裁定,应当分别进行有区别的入罪和严格入罪。在生效的认定上,通过将公告送达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判决、裁定,以此确定行为人前期已经进入到审判过程中,进而肯定公告送达文书的效力。第三部分为本罪的行为方式研究。在对“作为说”和“不作为说”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竞合说”进行理论解构,最终在刑法规范评价层面上指出暴力抗拒执行等事实上的作为行为,本质是对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违反,因此认定本罪是不作为犯。第四部分为本罪的行为表现研究。具体包括行为类型、行为时间点的判断和执行能力的认定。主张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拒执行为,应通过分析该行为是否直观、直接地损害了本罪法益且与法律解释列举的拒执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进行判断。第五部分为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标准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模糊的情况,指出应当从行为恶劣性和结果严重性两方面严格把握。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文尝试从已有的具体案例出发,结合相关地方出台的规定以及拒执次数、拒执数额和社会影响力,给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赵新鑫[5](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执行难问题越发严重,“老赖”的数量越来越多,极大地挑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不仅阻碍了司法执行机关公务办理的进展,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然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当中依旧表现乏力。在司法适用中不仅存在适用比例低的问题,同时存在认定困难、追诉难度大、处罚偏轻、量刑不规范等问题。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文书数据以及具体案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问题、司法问题进行分析,透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难适用的成因。然后,本文从明确犯罪构成、规范量刑标准、推行异地管辖、完善追诉机制、建设信用体系五个方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建议,从而为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于博[6](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文中指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年执行专项工作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占五年间同类判决的74.53%。通过打击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推进执行难基本解决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助力,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得到一定改善。然而,近年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仍呈上升态势,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对此加以规制,但仍不能应对该行为所面临社会与司法两方面的现实环境变化。通过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执行工作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现实环境,分析内蒙古地区本罪司法裁判,对其中近四成的新型客观行为表现予以总结归纳,并探析本罪在构成要件特征方面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绪论、现实环境分析、新型行为客观表现、司法认定问题探析和完善路径探索五个部分,并展开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简述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进行研究的背景、意义,相关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分析,通过总结归纳“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工作阶段中的问题,从包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案件受理量和拒执行为新型化三层面在内的社会环境方面,以及包含刑法规制、刑罚裁量和强制执行法立法带来的积极影响三层面在内的法律环境共两方面内容分析现存掣肘问题。第三部分为新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客观表现分析,结合案例,讨论本罪客观行为不同新型表现形式的行为性质,并结合现有法律和裁判观点界定其司法认定。第四部分为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构罪起算时间、有能力履行、情节严重等要件特征进行理论与法律的分析,明确认定方面的影响因素,并结合犯罪成本分析探讨刑罚裁量对本罪司法认定的逆向影响。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针对我国拒执犯罪法律规制层面的不足之处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从而完善本罪司法认定,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
曹超[7](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执行难”的问题成为了多方关注的焦点,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当违约失信的行为经历过法院的判决、裁定到最终执行的过程后产生的法律问题,其不再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是一种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一种表现形式。俗话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便是维护司法这条防线的最后一道保障。人民法院是最后一道保障,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保证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方面显得极其重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97年刑法典的出台后的20年内,历经数次的解释和修订,国家与社会为了解决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本罪的法条内容较为简单,对罪状描述不清,对情节举例较为宽泛,使得其在适用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如罪名适用率较低等情况。因此在本文中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具体说明其在适用的过程中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标准,借此用于应对司法实践的需求。诸论部分,本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价值与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这几个部分。第一章节,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状为出发点且对国内外关于本罪的历史背景进行阐述最终进行对比分析。思考立法者将本罪以单独罪名规定的初衷、目的。在中外对于本罪的历史变迁由来进行详细的阐述,希望以此对本罪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章节,简要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罪要件方面的问题,为以下研究本罪出现司法适用中认定标准的问题进行完善并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第三章节,在本章中将重点于分析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实际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将其中的难点逐一揭示。通过典型案例主要揭示了本罪的三类问题:一是构罪时间点的问题,即本罪的何时构成拒不执行罪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和权利人权益的问题;二是“情节严重”的标准认定问题,即探讨该罪被告人怎样的行为符合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三是探讨该罪“有能力执行”认定问题,主要是司法人员要依据当事人行为来判断其具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规定义务能力。最后对案例进行刨析,来逐步的揭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认定标准的问题,通过透过问题的本质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提供完善的制度建议来更好的解决这类问题中的困惑。第四章节,最终本文将从第三部分提出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难点问题来讨论本罪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此使得司法工作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公正合理。
补文[8](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 ——以2019年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发动如何应对、能否有效应对“执行难”这一司法老难题,是理论与实践共同的关注和期待。已有研究侧重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论部分,缺乏对其司法实践的必要关注,因此,该罪的实践事实状态如何、能否有效助益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必要且充分的探索。本文将运用大数据实证研究方法,以2019年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为样本,通过对样本进行描述统计、logistic回归分析来客观的、直接的体现出当前司法实践状况,包括定罪及刑罚适用情况两方面,同时还将结合理论研究对实践情况进行契合度考察,以期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及刑罚适用这两方面进行重述。除前言与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介绍本罪的审级分布、犯罪主体构成、入罪效果等,以及对本文所采用的描述统计、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和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这三种研究方法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对定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进而分析二者的契合度关系。理论上,核心争议主要集中于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另外,犯罪对象、起算时间也是目前的争议热点。通过对定罪方面的数据收集发现:在实务中,部分具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也会构成本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法院多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部分法院对犯罪对象的内涵进行扩大适用,“拒不执行”行为分类的理论与实践契合度高,而对“起算时间”的认定,绝大多数的裁判中未涉及。第三部分,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自变量对刑罚适用方面的影响。就大数据分析结果来看:执行能力的大小对是否判处刑罚有显着的负影响,被追究后的履行情况对拘役的适用有显着的正影响,未经罚款、拘留的积极拒不执行和经过拘留、罚款的积极拒不执行这两个情节的出现会更容易引起有期徒刑的适用,被追究后履行情况和主要量刑情节中的自首、坦白、谅解、认罪认罚对缓刑的适用有显着的正向影响。第四部分,为结论与反思,基于前述的研究,首先是归纳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如客观要素在认定上的逻辑步骤错乱、拒不申报财产情况的入罪尺度不一、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手段化倾向等;再来是重述定罪因素的认定标准与认定逻辑,对于客观要素的认定,应当是层层递进、逐一进行的;最后是对刑罚适用标准的重述,只有当被告人存在行为性质轻微、社会影响极小、被追究后全部履行了义务且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请况时,才可以考虑免于处罚的适用,而一旦出现暴力拒不执行行为就应首要考虑有期徒刑的适用。罚金刑虽然与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相似,但可根据“执行能力”大小来区分,在其他情况同等的基础上,具有部分执行能力的行为人相较于具有全部执行能力的行为人被免于处罚的可能性更高。
李源[9](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 ——河北省为例》文中认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司法成为化解各项纠纷的重要工具。但执行义务人逃避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破解执行难刻不容缓。以刑罚的手段规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我国已经41年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从1979年刑法开始纳入妨害公务罪的规制,到1997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独立成罪,再到2015年“刑九”扩大主体,增加量刑幅度,立法层面的努力足迹清晰可见,执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没有完全破解执行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关注和探讨。本文通过搜集河北省2011年至2019年6月间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971份司法文书,从案件数量、量刑情况、自诉案件的启动方式、争议焦点问题、裁判的地域性差距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数据分析。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能力执行”的理解及“拒不执行行为”的对象存在认识误区;对于“履行自然债权”的行为认定存在争议。从制度适用上分析,主要存在追诉时效无法适用和自诉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从裁判文书上分析,发现相关的裁判文书表述不规范,判决书说理也不充分,有的甚至过于简单。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准立法的手段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对于“有能力履行”的时间结节应当在立法中明确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对于履行自然债权的行为,应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对于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当事人的和解权、撤诉权加以明确规制,同时对自诉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对于追诉时效的逻辑困境,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为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时。对于裁判文书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在实践中加以规制。针对量刑较轻的情况,应当进一步明确量刑指导意见,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量刑时从刑期上能够体现更为明显的差异,更好的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张文君[10](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实体法律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名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手段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保法律的实施。1979年《刑法》就对本罪有了初步规定,1997年《刑法》则更加在实际操作性上对本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这些规定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面临的问题。但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犯罪手段和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即使后期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断对本罪进行修订,也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当事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司法权威如何才能更好地树立是执行工作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对现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样本数据反映的内容分析本罪的适用成效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根据数据分析可知,本罪对促进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解决执行难有一定的功效,例如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展快速推进、本罪适用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加快,审理效率较高。因此,提高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力度十分重要。就目前的适用情况来看,本罪未能很好地发挥震慑打击拒不执行的行为,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后可知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下,有关本罪侵害的对象、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定罪量刑的标准可适用性不强,同时司法人员的刑罚观念也存在偏差。文章在对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后,根据问题的内容有针对性提出建议,从确定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明确本罪的行为对象,细化量刑情节的具体规定、纠正司法人员的错误观念四个方面着手,解决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高本罪的使用率,有效打击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的行为。
二、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是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是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完善研究——以审执分离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厘定为前提(论文提纲范文)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困境的实证考察 |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率低,与立法初衷相悖 |
(二)程序启动过度依赖“运动式司法”+“个案斡旋”,难以形成有效的运行制度 |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遭到排斥 |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的程序障碍原因分析 |
(一)法院外部程序运行导致分权制约难以实现 |
1.法院与受害人、控告人、证人的身份竞合。 |
2.公安机关的侦查职权被法院代为行使。 |
3.检察机关无法独立行使控诉职权。 |
(二)法院内部程序运行悖离审判中立原则 |
(三)侦查程序倒流影响办案效率 |
三、法院角色的厘清之逻辑起点 |
(一)变更执行主体,推行执行权配置三分法 |
1.执行权的配置不宜完全脱离法院。 |
2.执行权配置以“三分法”为宜。 |
(二)变更审判主体,实行涉法院执行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异地审理 |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启动模式完善研究 |
(一)涉行政非诉、财产刑执行的传统刑事追诉程序模式 |
(二)涉法院执行的特殊刑事追诉程序模式 |
1.加强刑事追诉前阶段的证据固定。 |
2.设置执行处罚前置程序。 |
3.启动追诉程序。 |
4.赋予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权。 |
5.明确上下级法院立案侦查职责的分工。 |
6.案件异地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
五、结语 |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述 |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对象 |
2.1 判决、裁定的范围 |
2.1.1 判决、裁定的类型 |
2.1.1.1 刑事判决、裁定 |
2.1.1.2 行政判决、裁定 |
2.1.2 涉及特殊权利义务的判决、裁定 |
2.1.2.1 关于刑事从业禁止的判决、裁定 |
2.1.2.2 关于探望权的判决、裁定 |
2.2 “生效”的判断 |
2.2.1 生效的时间 |
2.2.2 错误判决、裁定的效力 |
2.3 调解书是否应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
2.3.1 调解书应否成为本罪行为对象的理论争议 |
2.3.2 本文观点——调解书应当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方式 |
3.1 刑法上关于“拒不”与“不”的区分 |
3.1.1 义务的来源不同 |
3.1.2 不作为的强烈程度不同 |
3.2 关于本罪行为方式的争议 |
3.3 本文观点——本罪是不作为犯 |
3.3.1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 |
3.3.2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解构 |
3.3.3 本罪应属不作为犯 |
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现 |
4.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类型 |
4.1.1 具体列举的行为 |
4.1.2 兜底性条款的规定 |
4.2 行为时间点的判断 |
4.2.1 关于本罪行为时间点的争议 |
4.2.2 本文观点——生效说 |
4.2.3 拒执行为前移化的应对 |
4.3 执行能力的认定 |
4.3.1 执行能力的分类 |
4.3.2 判断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依据 |
4.3.3 义务冲突下拒不执行行为的认定 |
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判断 |
5.1 现有规定 |
5.2 情节严重的标准 |
5.2.1 行为的恶劣程度 |
5.2.2 结果的严重程度 |
5.3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
5.3.1 存在多次拒不执行行为 |
5.3.2 拒不执行数额巨大 |
5.3.3 社会影响恶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立法沿革与比较法考察 |
一、立法沿革 |
二、比较法考察 |
第二章 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 |
二、主观方面 |
三、客观方面 |
(一) 对象条件 |
(二) 前提条件 |
(三) 行为条件 |
(四) 情节条件 |
第三章 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比例偏低 |
二、认定存在困难 |
三、追诉难度大 |
四、刑种不全面、处罚偏轻 |
五、缺乏统一裁量标准 |
第四章 成因分析 |
一、立法层面存在缺陷 |
(一) 适用对象不明确 |
(二) 主体限定过窄,缩小了适用范围 |
(三) “情节严重”标准过于抽象、宏观 |
(四) 没有较完善的追诉体系 |
(五) 管辖权设置不合理 |
二、司法层面缺乏有效的适用体系 |
三、社会环境制约因素 |
(一) 法治信仰尚待加强 |
(二) 社会诚信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五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完善建议 |
一、明确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 |
二、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
三、推行异地管辖,厘清人民法院的诉讼地位 |
四、完善追诉相关配套机制 |
五、加大违法成本,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 |
2.1 社会环境 |
2.1.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
2.1.2 案件量逐年增多 |
2.1.3 规避执行行为新型化 |
2.2 法律环境 |
2.2.1 刑法规制存有不足 |
2.2.2 刑罚威慑力度较轻 |
2.2.3 强制执行立法在即 |
3 司法实践中新型拒执行为客观表现 |
3.1 新型隐匿财产行为 |
3.1.1 利用网络渠道隐匿财产 |
3.1.2 隐匿名下保险行为 |
3.1.3 隐匿个人名下新收入行为 |
3.2 新型转移财产行为 |
3.2.1 提前转移财产行为 |
3.2.2 通过家庭关系转移财产行为 |
3.2.3 通过其他债务转移财产行为 |
3.3 新型逃避、抗拒执行行为 |
4 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 |
4.1 构成犯罪起算时间节点之界定 |
4.1.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1.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2 “有能力履行”之界定 |
4.2.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2.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3 “情节严重”之界定 |
4.3.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3.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4 犯罪成本分析 |
4.4.1 内蒙古地区拒执犯罪量刑分析 |
4.4.2 同相似罪名量刑情况比对分析 |
5 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 |
5.1 完善本罪罪状表述 |
5.1.1 明确犯罪对象 |
5.1.2 明确犯罪主体 |
5.1.3 明确构罪特征 |
5.2 完善本罪刑罚惩戒 |
5.2.1 规范本罪适法统一 |
5.2.2 规定本罪从重情形 |
5.3 完善本罪司法衔接 |
5.3.1 构建完善执行“证据链” |
5.3.2 统一三机关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状与历史变革 |
1.1 关于本罪的现状 |
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历史变革 |
1.2.1 关于本罪的中国历史变迁 |
1.2.2 关于本罪的国外历史变革 |
第二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2.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 |
2.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 |
2.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
2.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三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的难点问题 |
3.1 此罪的“构罪时间点”的认定标准 |
3.1.2 对“构罪时间点”认定难的分析 |
3.1.3 关于本案的分析 |
3.2 此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3.2.1 基本案情 |
3.2.2 案例中关于情节严重的争议 |
3.2.3 关于本案的分析 |
3.3 此罪的“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 |
3.3.1 基本案情 |
3.3.2 案例中关于“情节严重”的争议 |
3.3.3 关于本案的分析 |
第四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的完善措施 |
4.1 “构罪时间点”的确定 |
4.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4.2.1 行为与结果复合型标准 |
4.2.2 综合性标准 |
4.3 “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 |
4.3.1 “有能力执行”的认定 |
4.3.2 “有能力执行”的程度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评阅表 |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 ——以2019年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基本情况与研究方法 |
1.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1.2 实证研究方法简介 |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之司法认定与理论契合关系分析 |
2.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司法认定的类型 |
2.2 核心争议之司法认定与理论的契合关系分析 |
2.2.1 有能力执行 |
2.2.2 拒不执行 |
2.2.3 情节严重 |
2.2.4 犯罪对象 |
2.2.5 构成犯罪的起算时间 |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刑罚适用的影响因素回归分析 |
3.1 自变量设置 |
3.2 是否判处刑罚的回归分析 |
3.2.1 拟合度分析 |
3.2.2 显着性及程度分析 |
3.2.3 小结 |
3.3 刑罚种类的回归分析 |
3.3.1 拟合度分析 |
3.3.2 显着性及程度分析 |
3.3.3 小结 |
3.4 缓刑与否的回归分析 |
3.4.1 拟合度分析 |
3.4.2 显着性及程度分析 |
3.4.3 小结 |
4 结论与反思 |
4.1 司法认定不良倾向 |
4.1.1 “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认定顺序颠倒糅杂 |
4.1.2 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手段化倾向 |
4.1.3 拒不申报财产情况的入罪尺度不一 |
4.1.4 不作为认定的逻辑步骤混乱 |
4.1.5 说理不充分 |
4.2 犯罪认定因素与逻辑重述 |
4.2.1 定罪因素的认定 |
4.2.2 认定逻辑重述 |
4.3 刑罚适用方面 |
4.3.1 刑罚适用情况 |
4.3.2 免于处罚的适用 |
4.3.3 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 ——河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概况 |
2.1 初创时期 |
2.2 完善时期 |
2.3 快速发展时期 |
第3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概况及特点 |
3.1 司法适用概况 |
3.2 司法适用特点 |
3.2.1 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
3.2.2 自诉案件撤诉率高 |
3.2.3 争议焦点问题相对集中 |
第4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1 对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理解存在误区 |
4.1.1 对“履行自然债权”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 |
4.1.2 对“有能力执行”行为认定标准不一 |
4.1.3 对“拒不执行为”的对象认识不清 |
4.2 相关制度适用存在障碍 |
4.2.1 追诉时效制度无法适用 |
4.2.2 自诉制度适用存在问题 |
4.2.3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过于宽泛 |
4.3 裁判文书不规范 |
4.3.1 裁判文书罪名表述不严谨 |
4.3.2 裁判文书说理性欠缺 |
第5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完善建议 |
5.1 修改完善司法解释 |
5.1.1 明确“履行自然债权”行为的性质 |
5.1.2 明确本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 |
5.1.3 明确“拒不执行行为”的对象范围 |
5.1.4 明确“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 |
5.2 细化量刑指导意见 |
5.3 改良自诉制度 |
5.4 规范司法文书写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实体法律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价值 |
1.1.1.1 研究背景 |
1.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实践概况 |
2.1 样本数据的获取 |
2.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数量增长概况 |
2.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执行效果概况 |
2.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概况 |
第3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原因 |
3.1 本罪行为对象认识不一 |
3.1.1 样本分析 |
3.1.2 原因分析 |
3.1.2.1 行为对象的立法模糊 |
3.1.2.2 有关行为对象的理论不统一 |
3.2 拒执行为起算时间不一 |
3.2.1 样本分析 |
3.2.2 原因分析 |
3.2.2.1 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的立法模糊 |
3.3.2.2 拒执行为起算时间的学术观点不统一 |
3.3 量刑情节认定差距大 |
3.3.1 样本分析 |
3.3.2 原因分析 |
3.3.2.1 量刑情节认定标准的立法模糊 |
3.3.2.2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学术观点不统一 |
3.4 本罪处罚普遍过于轻缓 |
3.4.1 样本分析 |
3.4.2 原因分析 |
3.4.2.1 刑罚设置畸轻 |
3.4.2.2 刑罚理念错误 |
第4章 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实体法律问题的对策 |
4.1 明确行为对象认定范围 |
4.1.1 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
4.1.2 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
4.2 明确拒执行为的时间起算点 |
4.2.1 普通情形 |
4.2.1.1 法律体系要求 |
4.2.1.2 司法实践要求 |
4.2.2 例外情形 |
4.3 明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 |
4.4 完善本罪刑罚适用 |
4.4.1 正确认识,转变刑罚理念 |
4.4.2 落实规定,严格适用缓刑 |
4.4.3 完善刑罚,设置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是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研究[D]. 吴至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完善研究——以审执分离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厘定为前提[J]. 王思思. 法学杂志, 2021(02)
-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张钗. 天津大学, 2020
-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研究[D]. 杨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研究[D]. 赵新鑫. 山东大学, 2020(02)
-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D]. 于博.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曹超.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 ——以2019年判决书为样本[D]. 补文. 广西大学, 2020(07)
-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 ——河北省为例[D]. 李源.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1)
-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实体法律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法院2018年156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D]. 张文君. 南华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