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篇作文引发的侵权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张琪[1](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教育部[2](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李旋[3](2020)在《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应用微课程理论,在高中开发新闻评论写作的微课程。近几年高考作文与时政紧密结合,因此高中生阅读时政、评论时政的能力越发重要。高中生时政评论写作能力不是某门单独课程能实现的,高中语文选修教材的某些内容与新闻评论写作相关,可以利用新闻评论写作的微课程提升高中生的新闻评论阅读能力,批判思维能力。本文研究的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围绕提升写作能力来进行。在开发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之前先进行高中语文课标分析,再进行教材分析,再进行学情分析,然后拟定课程开发的核心—能力点。建构的主要能力点有:立意能力、论证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力点确定后,再进行课程内容的开发。课程内容主要是近一两年的社会热点新闻事件。对于学生学习微课程后的学习表现,本课程还开发了评价标准。本研究的课程开发框架是先确立能力点,再开发课程内容和评价标准,然后呈现一个微课程的案例。本研究的不足是因为实习时间短,所开发的微课程未能在高中课堂中进行实施检验,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把开发的微课程进行实施,再根据实施的结果修订。
孙玉倩[4](2020)在《“粉丝文化”冲击下高中学生语文思维品质提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新媒介尤其是近几年网络移动端媒体的迅猛发展,粉丝文化崛起迅猛,且越来越具有广泛化、低龄化的趋势。“粉丝文化”本身作为一种亚文化,在商业文化推动下越来越走向大众视野,对主流文化产生剧烈冲击。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这冲击中产生的一些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并思考应对解决策略。“粉丝文化”体现出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其实很大程度上是思维问题导致的。青少年将自我置于粉丝群体中时,易被群体的思维干扰自我判断,因而容易做出一些冲动不理智的行为。这反映出来的是青少年思维品质的不足,其实也反映出的是语文思维教育的缺失。因此要避免“粉丝文化”中负面的成分对青少年的影响就要从提升青少年的思维品质入手,而提升青少年的思维品质最主要方式是通过语文教学来完成。高中阶段又是培养学生思维品质发育的最关键阶段。通过对高中生进行问卷调查、作文样本分析以及对教师进行访谈,笔者找到了高中生思维品质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高中生的思维普遍存在深刻性、系统性、独创性、批判性、灵活性等品质不足的现象。这也对应了青少年在追星时体现出来的缺乏自我意识,盲目从众;难以区分现实和虚拟世界;易受煽动,不辨是非等现象。而这些思维品质的缺乏体现在语文的学习也很明显:体现在写作上,高中生普遍存在立意肤浅、结构混乱、选材雷同等现象;体现在阅读上,高中生普遍存在人物理解非黑即白、情感揣摩浮于表面、主旨理解照搬照抄等,而这种现象的造成和现阶段语文教师的教学模式有很大关系。很长时间以来高中语文教师在写作教学中本着“重事例,轻分析”的指导观念,就算有重思维的教师,也对如何在写作教学中开展思维指导缺乏系统的办法。而在阅读教学中太多语文教师习惯了“提前预设,标准衡量”的讲授方式,甚至是直接给学生总结答题模板,用“套路”“框架”限制住了学生的思维。为了解决这个现状,笔者主要从写作和阅读两方面入手。在写作层面,针对学生的思维特点,从语言文字建构的角度提出了审题和布局两方面的针对措施。在阅读层面,针对教师教学模式的不足提出了“对话教学”和“情境教学”的一些具体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对学生“读”和“写”的训练来提升学生的思维品质水平。思维教学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需要教师足够重视,也需要教师不断向学生强调思维的重要性。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在思维教学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也只有思维品质得到提升,才能够从根本上去抵抗粉丝文化中负面成分对青少年的影响。
秦文玉[5](2020)在《原罪,还是涅盘:自媒体“洗稿”现象之辨析 ——以《甘柴劣火》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洗稿”作为一个热点现象,直指自媒体传播中的版权和着作权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甘柴劣火》因“洗稿”之争在2019年备受瞩目,是“洗稿”现象中的典型案例之一。“洗稿”现象的讨论,实质是对自媒体传播中版权和着作权问题的讨论。本文对“洗稿”现象的研究,基于两个维度:一个是作为抄袭、剽窃和侵权的古已有之的历史原罪;一个是作为合理引用、自新和行权的文化涅盘。本文以原罪和涅盘为两大审视视角,采用文本分析法,分析“洗稿”现象的媒介书写历史及其内涵与实质,对典型案例《甘柴劣火》的舆论对立双方展开研究,试图探究“洗稿”现象的结构性成因。同时,本文还对自媒体“洗稿”现象进行本质性追问,以期在原罪与涅盘之间设定边界,进一步为“洗稿”现象的学术研究和现实实践提供借鉴。通过对典型文本的系统研究,本研究认为,作为一个网络名词,“洗稿”的本质是由来已久的版权和着作权之争,包含“涅盘”和“原罪”正负对仗的两个维度。作为负向的“原罪”,“洗稿”蕴含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等古已有之的传播之罪,而它在自媒体时代也客观存在,并且日趋严重,其实质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和着作权;作为正向的“涅盘”,自媒体传播下的“洗稿”行为蕴含的是合法的引用和合理的借鉴,实质是传播的自新,体现了文化涅盘的现实实践。研究发现,“洗稿”现象的结构性成因是传播话语权之争、媒体的经济利益和法律的体系缺陷。同时,自媒体“洗稿”现象存在历史延续性和现实复杂性、法律模糊性和评判困难性,因此很难对抄袭和合理引用做出一刀切式的简单判断,而边界的确立和恪守则是最现实、最有效的方法。边界的界定可以从四个角度来加以确立,一是文本角度,划定重复率不高于30%的技术标准;二是作者角度,考察作者是否提出独创性思考和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三是传播效果,探究作品本身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四是受众角度,考虑是否满足受众需求。最后,落实到自媒体版权治理,行之有效的策略是完善自媒体平台审核,进行引用率监测;加强媒体的自我监督,追溯内容来源;完善法律建构,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传媒、法律、出版等行业合作,区分抄袭和合理引用。
汝中亚[6](2020)在《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公平责任自产生以来便在学术界引来不少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冲击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传统侵权法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局面,只是将公平责任争议的焦点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公平责任所具有的极大伸缩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便是公平责任滥用的蔓延。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案件,如何规范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便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回答的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拟对公平责任司法适用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文章共有五章:第一章提出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对149个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例进行梳理,将样本中的案例按照案由进行分类,总结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及裁判立场,初步得出公平责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滥用的现象。第二章验证结论。在第一章基础之上借助图表和详实的数据,结合具体个案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滥用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公平责任适用条件模糊、公平责任考量因素不清晰以及法条援引混乱。第三章分析原因。基于前两部分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从规范法学层面分析,公平责任条款的模糊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是导致公平责任滥用的主要原因。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官职业素质的参差不齐;法官自身面临的职业风险;法院绩效考核机制;舆论导向加剧了公平责任被滥用的可能性。最后两章解决问题。结合学者的观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解释学的角度得出公平责任的性质应属于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适用的构成要件应当具备损害的实际发生、相当因果关系、无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对公平责任的裁量因素作出严格限定。第五章首先从学理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读,发现该条规定仅仅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0条第一款第二句。其次,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法律的价值基础、法经济学角度揭示公平责任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建成,公平责任已经丧失了存在的空间和价值,应当退出历史舞台。
吴治卓[7](2019)在《机会丧失理论的探究与适用 ——以医疗过失侵权为主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机会丧失理论作为损害赔偿之热议话题,其理论概念为受害人可就预期可获得利益因加害人行为遭受减损或丧失,就机会本身的丧失请求损害赔偿之救济。虽然机会丧失理论在域外司法实务中得以广泛适用,但其适用之范围主要围绕合同违约或纯粹经济损失类型案件,且域外对机会利益的定位和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一直存有争议。随着域外理论与实务之发展,以美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逐步适用。在机会丧失类型的医疗过失侵权中,病患身虽然患有疾病,依照正常的诊疗措施病患可享有一定的痊愈机会,由于医务人员错误诊断等过失诊疗行为导致病患丧失了部分痊愈机会,病患最终死亡或疾病最终产生带来其他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医疗损害侵权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病患欠缺医疗专业知识、传统僵化的因果关系及全有全无的赔偿规则,病患通常难以举证证明医务人员过失行为与其最终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病患虽遭受疾病之痛苦却无法获得赔偿实属不公。机会丧失理论提出将病患因过失诊疗丧失的生存或治愈之机会作为损害,此机会之概率辅之以医学统计数据方式出现,机会丧失理论通过创设一种新的损害使得病患可请求就机会丧失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赔偿。医疗科技水平的提升与医疗大数据的构建,使得病患生存或治愈之机会概率能够得到更精确得反映,为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机会丧失类型的医疗过失案件在我国并不罕见,甚至逐年增加。但司法实务中对机会丧失理论态度不一,审判结果存有差异。引进域外机会丧失理论的价值与意义在于使病患“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可付诸于实践,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病患的权益,实现我国侵权行为法赔偿与遏制两大功能之平衡。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机会丧失理论理论之实质内涵与具体实务之操作。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适用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此类型案件中侵权损害的客体确定问题;第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第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文围绕此三个问题展开对机会丧失理论的研究,以试图解决医疗过失侵权上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通过比较各国机会丧失理论之学说与判例,集合域外肯定与否定之观点,清晰地展现机会丧失理论之本质与适用困境。机会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机会丧失能否作为请求赔偿之依据,在医疗过失侵权中机会丧失展示的具体类型与域外解决措施。第二部分,机会丧失理论在侵权法体系下,其突破点在于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计算与举证责任。美国作为机会丧失理论的重要支持国,以美国为范本,通过研究其历史沿革,就美国如何突破传统因果关系以解决机会丧失类型案件的四条路径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机会丧失理论与最新理论比例因果关系谁更具有适用的优越性;在机会丧失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面,比较三种不同的计算公式得出不同损害赔偿,哪一项计算公式更能体现个案公平性;最后就机会丧失能否缓和举证责任困难进行质证。第三部分,机会丧失的本土化过程中脱离不了对我国目前司法现状之剖析,就我国目前审理案件中存在的请求权基础不明,赔偿范围不统一、客观数据量化不足等问题如何解决;以医疗损害过错参与度之路径审理机会丧失类型案件是否具有同等之效果或需进一步完善;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适用并非一个纯粹独立的法学问题,亦是关乎整体医疗成本与医患利益平衡的政策问题,是否将机会丧失理论本土化亦需要从医疗市场与法院诉讼负担角度作更深入地衡量。
商志超[8](2019)在《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考试是水平检测、能力考核、人才选拔的有效手段。考试已经不仅关涉每个人的入学、就业、晋升、晋职等切身利益,也是国家与社会甄别、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试题则是考试功能得以有效实现的关键因素。试题命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情,需要命题人员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付出。试题往往具有很高程度的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应受着作权保护。但是,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经常被漠视,这也导致相关着作权争议的产生,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颇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如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着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GMAC诉新东方学校侵犯着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着作权纠纷案、胡浩波因相关图书使用了包含其作品的高考试题而分别起诉机械工业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侵犯着作权纠纷案、国家医考中心诉陕西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等侵犯着作权纠纷案等。公共考试试题特别是国家统一考试试题的着作权问题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公共考试试题所涉及的着作权问题主要包括公共考试试题本身是否应受着作权保护、公共考试试题的命制使用他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这三个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其中,公共考试试题是否应受着作权保护问题争议最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上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学界缺少系统性研究成果。为了研究的针对性与可行性,本文主要以公共性最强的国家统一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为中心,对上述诸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的可版权性。任何对象受到着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它必须属于着作权的保护对象,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试题通常通过一定的文字、图形等形式传达一定的信息,该信息体现了试题命制者一定的测试意图与测试重点。因此,试题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表达。试题命制者在设计与编制试题过程中通过对测试内容、出题角度、试题类型、分值分布等进行判断与选择时往往反映了试题命制者一定的个性特征,蕴含了试题命制者的独创性贡献。不仅具有独创性的一道道试题可以构成作品,而且,具有独创性的整套试题又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公共考试试题比一般试题更为规范与科学,独创性的体现会更为突出。因此,公共考试试题具有可版权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不受着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包括公共考试试题,基于我国着作权法现行规定,公共考试试题属于着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司法实践亦认可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因此,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具有适法性。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保护着作权以激励作者的智力创作,另一方面保障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接触与使用以增进公益。着作权法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途径来实现的。着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又依赖于着作权法赋予作者以着作权保护。因此,保护着作权是着作权法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基础。公共考试试题具有作品所有的属性与特征,与其他作品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按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精神,应与其他作品一样受着作权保护。因此,赋予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是着作权法价值目标实现的要求。利益平衡是着作权法的核心精神与内在使命。保护着作权是着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础与前提。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当然会与公共考试试题的后续利用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此时,不能因为公共考试试题后续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就排除公共考试试题的着作权保护,而应当在承认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谨慎的利益平衡。公共利益是着作权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公共利益源于个体利益,它是蕴含在个体利益之中的具有一般性、稳定性与重复性的利益。个体利益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利益为了保证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存在。公共利益原则并非要牺牲个体利益,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个体利益须让步于公共利益,这种让步还只能按照对个体利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公共考试试题的公共利益属性主要体现在公共考试本身的公共利益属性上。公共考试以后,试题基本上不涉及太大的公共利益。因此,赋予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当然,公共利益原则会成为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行使的一项限制。赋予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符合我国考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公共考试试题所涉着作权诸问题的便捷高效解决,有利于遏制公共考试试题的过度开发,有利于促进公共考试与社会考试的公平竞争与良性发展,从而促进我国考试制度的发展与逐渐完善,有利于激励公共考试命题机构不断提高命题质量。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公共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虽然保护着作权是着作权法的直接目的,但是公共利益也是着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公共利益明显更为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着作权以取得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正当的和必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是着作权法中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为考试目的特别是为公共考试目的在命制试题时使用他人作品,具备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基本要求,应当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我国现行着作权法未专门规定举办考试合理使用情形,司法实践中将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纳入执行公务合理使用情形予以调整,将学校内部考试使用他人作品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情形予以调整。囿于我国着作权法的现行规定,这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是,上述做法终非长久之计,也显得比较牵强,而且,现行法不能囊括所有的本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考试类型。本文在对考试、公共考试、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和域外相关立法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单独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举办公共考试在命制试题过程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循如下条件:须为非营利目的考试而使用,并且不得延及考试之后的后续使用;使用的作品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身为试题者除外),并且作者未声明保留;应尊重署名权,不宜署名的可以不予署名,但是,考试以后公开考试试题时应当署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不损害作者声誉的前提下可以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公共考试试题分别根据其作品类型确定着作权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就整套公共考试试题而言,它属于法人作品,属于汇编作品。公共考试试题命题机构作为整套试题的汇编作品作者享有汇编作品的着作权,也对整套试题中其所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一道道试题享有单独的着作权。公共考试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着作权属于原作品着作权人。第三人使用公共考试试题需要尊重试题命题机构的着作权和公共考试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的着作权。公共考试命题机构对于试题的后续使用需要尊重试题中所包含的他人作品的着作权。由于公共考试本身的公共性、权威性、不可替代性等性质,公共考试试题在考试以后仍然会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人们具有接触与使用的合理需求。这种需求在我国社会现实中与试题着作权保护之间产生了严重冲突。虽然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情形,但是,仍然不足以应对上述困境。为此,本文建议增设命题机构和第三人对公共考试试题后续使用的两项法定许可,并建立由命题机构统一收取着作权使用费并向着作权人转付的制度设计。第五章,针对我国当前社会中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面临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现行规定,提出了完善着作权法的若干建议,并拟定了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规定、修改执行公务合理使用规定、创设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归属、行使与限制的相应规定的立法建议条文。
苏昊[9](2019)在《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文中研究说明权利冲突是权利实践过程中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法律对私主体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权利制度,而与此同时,作为“副产品”的权利冲突也就无可避免。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议题,然而,既有研究对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如法律概念、生成原因、识别标准、化解路径等)并未形成有效共识。权利冲突的化解,要求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相互妥协,强调权利的克减与限制,更需要建立健全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通过对冲突双方所争夺利益的重新分配,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平。本文将围绕私法中的权利冲突难题,以建构权利之间的和谐秩序为目的,以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为视角,通过分析权利冲突的概念及成因,提出权利冲突的具体识别标准,并探索有针对性的冲突化解途径。本文第一章从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歧入手,分析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内涵与争议,确立权利冲突应然的法律概念。权利冲突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实质上源于两者对于权利及权利限制的不同理解,肯定论将权利与权利的限制看做两个独立的事物,而否定论则主张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对权利的限制。看似截然相悖的两种观点,实质却是殊途同归: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无非是告诉人们,要认真对待权利的边界。本文通过辨析权利的内核、甄别法律权利的概念、反思权利的相互性理论,最终确立权利冲突的应然概念:两项正当法律权利间的冲突。冲突中任意一方正当行使权利均向对方设定了法律负担,任意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对方向其设定的法律负担无法同时实现。通过对比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存、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合、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权利冲突的法律概念及其独立的规范价值将越辩越明。本文第二章分析权利冲突的发生原因。民事权利体系是孕育权利冲突的土壤,权利效力的涉他性、权利行使的自因性、权利效力间的矛盾性使得权利冲突成为可能;而新兴权利的不断生长、权利的具体性与冲突的不可预见性、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冲突解决规则的滞后性将使得权利冲突不可避免。事实上的原因与法律上的原因共同促成了权利冲突的发生: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是权利冲突事实上的原因;而权利背后的规范矛盾性所引发的法律漏洞,是权利冲突法律上的原因。无论是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与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在规范层面均构成了法律漏洞。从冲突双方行使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利冲突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包括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僵局、单方权利的实现,不同形态权利冲突的规范特征与化解方法有所差别。本文第三章探索如何有效识别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独立的规范意义之所以长期以来难以确立,主要原因在于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之间难以厘清。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在不法性、主观可责性方面存在差异,一般侵权责任并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危险责任与权利冲突在归责根据、救济模式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危险责任亦非化解权利冲突的妥适方法。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别标准有二:是否违背权利的目的,是否逾越权利的内在限制。并且,由于冲突中的双方权利均系正当,作为权利滥用法律后果的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适度的金钱赔偿、行为不生法效果等均难以为化解权利冲突提供助益。权利冲突的识别标准包括“权利”与“冲突”两方面:冲突中的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并且权利的类型具有开放性,包括明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明定权利与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冲突应当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受到法律的调整,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成分理论,只有请求权与自由权、权力与豁免之间能够形成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冲突。本文第四章针对实践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找寻化解权利冲突的具体方法。既有研究所提出的增加利益资源、划定权利边界、确定权利位阶等方法各有其内在缺陷,均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而利益衡量虽然有合理性,但仍非一种清晰的、可预期的法律方法,易使权利冲突的解决偏离法律适用的内在要求。鉴于此,本文首先将权利冲突在规范层面转化为不同法律原则间的冲突,并借鉴阿列克西的竞争法则,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立个案中一项原则优先于另一项原则的具体条件,而较为常见的判断因素包括,权利间初显的优先性、公共利益因素、让步方行使权利的可能性、行使权利的习惯等。而在论证框架上,由于权利的比较与权衡在本质上是经由法院裁判,一方私主体对另一方私主体正当利益的合法限制,因此,比例原则恰好对此提供了一个理性的论证框架。在法律后果上,权利冲突包含特有法律效力在内的多元法律后果:法院可以通过判令双方权利人相互让步,使各权利人分别享有权利的部分利益,以化解冲突僵局;若冲突不宜通过相互让步的方式予以化解,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何者优先,判令优先一方权利超越另一方权利,以打破权利间的僵局,并对被超越的权利人予以利益补救;无论是权利人的相互让步还是权利的超越,作出让步的一方权利人均负有特定的容忍义务。
李思琦,马新冉[10](2018)在《第九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实录》文中研究表明第一单元会议致辞与主题报告蔡虹:各位来宾早上好,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第九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研讨会现在开始。在正式开会之前,我把参加这次会议的来宾介绍一下。首先是三位特邀嘉宾: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二、一篇作文引发的侵权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篇作文引发的侵权案件(论文提纲范文)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高考作文的命题特点 |
(二)新闻评论写作的价值 |
(三)《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年版)》的要求 |
二、研究综述 |
(一)新闻评论写作教学研究现状 |
(二)写作微课程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为教师提供新的思路 |
(二)有助学生聚焦自身发展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概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第二节 高中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开发的意义 |
一、时事热点类作文教学现状分析 |
二、利用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干预高考作文写作 |
第三节 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设计的结构 |
一、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的设计框架 |
二、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目标设计 |
三、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内容设计 |
四、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的评价设计 |
第二章 新闻评论立意能力微课程设计 |
第一节 确立立意的步骤 |
一、阅读新闻,概括事件 |
二、厘清概念,加深认识 |
三、立足材料,确定角度 |
四、确立主题,拟定标题 |
五、整理思路,列出提纲 |
六、引述材料,提出观点 |
第二节 立意的基本架构 |
一、基本立意能力 |
二、多角度立意能力 |
三、拟写论点能力 |
第三节 基本立意能力微课程设计 |
一、基本立意能力微课程目标 |
二、基本立意能力微课程内容 |
三、基本立意能力微课程评价 |
四、基本立意能力微课程设计示例 |
第四节 多角度立意能力微课程设计 |
一、多角度立意能力微课程目标 |
二、多角度立意能力微课程内容 |
三、多角度立意能力微课程评价 |
四、多角度立意能力微课程设计示例 |
第五节 拟写论点微课程设计 |
一、拟写论点微课程目标设计 |
二、拟写论点微课程内容设计 |
三、拟写论点微课程评价设计 |
四、拟写论点微课程设计示例 |
第三章 新闻评论论证能力微课程设计 |
第一节 论证的基本能力 |
一、演绎论证能力 |
二、归纳论证能力 |
三、类比论证能力 |
第三节 新闻评论演绎论证能力微课程设计 |
一、新闻评论演绎论证能力微课程目标设计 |
二、新闻评论演绎论证能力微课程内容设计 |
三、新闻评论演绎论证能力微课程评价设计 |
四、新闻评论演绎论证能力微课程设计示例 |
第四节 新闻评论归纳论证能力微课程设计 |
一、新闻评论归纳论证能力微课程目标设计 |
二、新闻评论归纳论证能力微课程内容设计 |
三、新闻评论归纳论证能力微课程评价设计 |
四、新闻评论归纳论证能力微课程设计示例 |
第五节 新闻评论类比论证能力微课程设计 |
一、新闻评论类比论证能力微课程目标设计 |
二、新闻评论类比论证能力微课程内容设计 |
三、新闻评论类比论证能力微课程评价设计 |
四、新闻评论类比论证能力微课程设计示例 |
第四章 新闻评论表达能力微课程设计 |
第一节 表达能力的架构 |
一、拟题能力 |
二、结构设计能力 |
第二节 新闻评论拟题能力微课程设计 |
一、新闻评论拟题能力微课程目标设计 |
二、新闻评论拟题能力微课程内容设计 |
三、新闻评论拟题能力微课程评价设计 |
四、新闻评论拟题能力微课程设计示例 |
第三节 新闻评论结构设计能力微课程设计 |
一、新闻评论结构设计能力微课程目标设计 |
二、新闻评论结构设计能力微课程内容设计 |
三、新闻评论结构设计能力微课程评价设计 |
四、新闻评论结构设计能力微课程设计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粉丝文化”冲击下高中学生语文思维品质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存在问题 |
三、研究内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粉丝文化”冲击下问题暴露 |
第一节 “粉丝文化”冲击下网络空间乱象 |
第二节 “粉丝文化”冲击下高中学生表现及特征 |
第三节 “粉丝文化”冲击下语文思维教学难题 |
第二章 “粉丝文化”冲击下高中学生语文思维品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粉丝文化”对高中学生语文学习影响状况 |
第二节 “粉丝文化”对高中学生思维品质影响探因 |
第三节 “粉丝文化”对高中学生思维品质影响及表现 |
第三章 “粉丝文化”冲击下高中语文思维品质教学策略探究 |
第一节 阅读教学中提升学生思维品质的教学策略 |
第二节 作文教学中提升学生思维品质的教学策略 |
第三节 教师合理看待及利用粉丝文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5)原罪,还是涅盘:自媒体“洗稿”现象之辨析 ——以《甘柴劣火》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自媒体“洗稿”现象概述 |
第一节 语境与缘起:媒介与书写 |
第二节 概念与特点:内涵与实质 |
第二章 《甘柴劣火》“洗稿”之争:抄袭还是自新?侵权还是行权? |
第一节 《甘柴劣火》事件:网络“洗稿”的典型文本 |
第二节 多维质询:剽窃与侵权 |
一、剽窃? |
二、侵权? |
第三节 意义思辨:自新与行权 |
一、自新? |
二、行权? |
第四节 结构性成因:权力、利益和法律 |
一、传播话语权力之争 |
二、媒体经济利益驱动 |
三、法律灰色地带阻碍 |
第三章 原罪,还是涅盘:“洗稿”现象的本质性追问 |
第一节 原罪之问 |
第二节 涅盘之辩 |
第三节 边界之争 |
第四章 思考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6)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与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的样本选择 |
第一节 样本选择的实现方案 |
一 分析路径与方法 |
二 实证样本的梳理 |
第二节 样本总体概况与初步结论 |
一 样本总体概况 |
二 初步结论 |
第二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的样本分析 |
第一节 公平责任适用条件模糊 |
一 因果关系的缺失 |
二 过错要件的缺乏 |
第二节 公平责任考量因素不清晰 |
一 损失分担比例不清晰 |
二 损失范围无法准确界定 |
第三节 法条援引混乱 |
一 公平责任条款的重叠导致法条适用混乱 |
二 公平责任条款与公平原则援引混乱 |
第三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现状之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规范法学分析 |
一 公平责任条款的模糊性 |
二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第二节 法社会学分析 |
一 法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
二 法官自身面临的职业风险 |
三 法院绩效考核机制的影响 |
四 舆论导向 |
第四章 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的改良路径 |
第一节 公平责任司法适用的逻辑前提 |
一 公平责任的性质 |
二 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关系 |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制 |
一 损害的实际发生 |
二 相当因果关系的具备 |
三 无过错 |
四 无过错责任的排除适用 |
第三节 考量因素的严格限制 |
一 受害人损失重大 |
二 双方经济情况 |
第五章 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条款的应然路径 |
第一节 对《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条款的理解 |
一 第23条见义勇为场合的责任 |
二 第31条紧急避险场合受益人的责任 |
三 第32条监护人责任 |
四 第33条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他人损害的责任 |
五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和《民通意见》第157条 |
第二节 公平责任的归宿 |
一 公平责任模糊了侵权责任法的定位 |
二 公平责任侵蚀了法律的价值基础 |
三 公平责任会导致社会总成本的增加 |
四 公平责任的本位回归 |
结语 |
注 释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7)机会丧失理论的探究与适用 ——以医疗过失侵权为主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机会丧失理论的缘起与发展 |
第一节 广义机会丧失理论的域外学说 |
第二节 机会丧失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理论发展 |
一、域外否定机会丧失理论的学说 |
二、机会丧失理论的肯定:损害的重新解读 |
三、实证医学发展对机会丧失理论的支持 |
第三节 机会丧失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具体类型 |
一、单纯医疗过失直接引发损害的排除 |
二、发生最终损害的机会丧失 |
三、尚未发生最终损害的机会丧失 |
四、丧失更好治疗机会的机会丧失 |
第四节 机会作为损害的本质 |
一、日本“期待权说”的评价 |
二、台湾“具体人格权说”的评价 |
第二章 机会丧理论失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突破点 |
第一节 机会丧失理论与因果关系 |
一、传统因果关系与机会丧失的冲突 |
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放宽:实质因素说 |
三、机会丧失理论发展下的比例因果关系 |
第二节 机会丧失理论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
一、比例赔偿的计算公式 |
二、相对比例赔偿的最优计算 |
三、危险增加角度计算的区别 |
第三节 机会丧失理论与举证责任 |
一、机会丧失理论难以减缓因果关系的举证困难 |
二、机会丧失理论在“事实证明自己”法则下的有限适用 |
第三章 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务现状的剖析 |
一、机会丧失的赔偿请求权基础不明 |
二、客观量化数据的匮乏 |
第二节 机会丧失理论本土化的正确路径 |
一、原因力的限制适用 |
二、机会丧失理论本土化的多因素考量 |
第三节 机会丧失理论的政策因素考量 |
一、机会丧失理论加重医疗成本 |
二、机会丧失理论引发滥诉负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范围 |
三、文献综述 |
(一)公共考试试题是否应受着作权保护 |
(二)公共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着作权问题 |
(三)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公共考试试题的可版权性 |
一、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
二、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汇编作品 |
三、具有独创性 |
(一)独创性的内涵 |
(二)汇编作品的独创性 |
(三)试题独创性的表现 |
(四)试题独创性的判断 |
四、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
五、法律未将公共考试试题排除保护范围 |
六、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实践 |
(一)我国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实践 |
(二)域外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实践 |
小结 |
第二章 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
一、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与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 |
(一)着作权法的价值目标 |
(二)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是实现着作权法价值目标的要求 |
二、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三、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 |
四、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意义 |
(一)符合我国考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 |
(二)有利于公共考试试题所涉着作权诸问题的便捷高效解决 |
(三)有利于遏制公共考试试题的过度开发 |
(四)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保护的其他意义 |
小结 |
第三章 公共考试试题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 |
一、着作权的限制 |
(一)着作权的限制与着作权效力划定的关系 |
(二)着作权的限制及其反限制 |
(三)着作财产权的限制 |
(四)着作人身权的限制 |
二、为公共考试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
(一)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基本要求 |
(二)具备适用合理使用限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三)不宜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
(四)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相关立法例 |
三、单独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的规定 |
(一)我国执行公务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实践困境 |
(二)执行公务合理使用域外相关立法例考察及评析 |
(三)为公共考试使用他人作品不应属于执行公务 |
(四)单独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规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四、举办考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条件 |
(一)须为他人已经公开发表之作品,且作者未声明保留 |
(二)须尊重作者署名权 |
(三)须尊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四)仅限于考试之用 |
(五)举办考试合理使用的其他条件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考试试题的后续利用 |
一、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归属 |
(一)依法人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二)依汇编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三)依演绎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四)依职务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五)依委托作品确定的着作权归属 |
二、公共考试试题中可以自由使用的对象 |
三、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行使的限制 |
四、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困境及其破解 |
(一)公共考试试题后续利用中的困境 |
(二)相应解决方案 |
小结 |
第五章 就试题着作权问题完善我国着作权法的建议 |
一、创设举办考试合理使用规定的立法建议 |
二、执行公务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 |
三、创设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的行使与限制的相关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论证理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利冲突概念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真伪之辩 |
一、既有学说对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 |
(一)权利冲突概念的不同理解 |
(二)概念的分歧与症结 |
二、权利冲突肯定论与否定论 |
(一)肯定论的内涵 |
(二)否定论的实质 |
三、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共识与争议 |
(一)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共识 |
(二)争议的焦点 |
第二节 肯定论与否定论的观点评析 |
一、对于权利内核的曲解 |
(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混淆 |
(二)权利冲突肯定论的谬误 |
二、法律权利的迷思 |
三、权利相互性的误读 |
四、去伪存真: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权利冲突的概念辨析 |
一、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 |
二、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存 |
三、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合 |
四、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 |
第二章 权利冲突生成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与民事权利体系 |
一、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
(一)从权利的规范功能角度 |
(二)从权利的法律效力角度 |
二、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分析 |
(一)由利益“生长”引发的权利冲突 |
(二)权利的具体性与冲突的不可预见性 |
(三)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冲突解决规则的滞后性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事实成因 |
一、事实成因与规范成因的区分 |
二、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与权利冲突 |
(一)利益独占性、排他性的内涵 |
(二)利益独占性、排他性的来源 |
三、基于“资源-需求”模型的分析 |
(一)“资源-需求”的分析模型 |
(二)“资源-需求”模型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权利冲突的规范成因 |
一、权利的法律基础与冲突的规范表达 |
二、权利冲突与法律漏洞 |
(一)权利冲突的漏洞属性 |
(二)法律漏洞的不同表现 |
第四节 权利冲突不同发展阶段的形态差异 |
一、潜在的权利冲突 |
二、权利冲突的僵局 |
三、单方权利的实现 |
第三章 权利冲突识别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的辨析 |
一、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 |
(一)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混淆 |
(二)法律构成的区别 |
(三)运用一般侵权责任解决权利冲突的不足 |
二、权利冲突与危险责任 |
(一)归责根据之有无 |
(二)权利救济模式的差异 |
第二节 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 |
一、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关系的模糊性 |
二、权利滥用的不法性:与侵权行为之比照 |
(一)权利的合法性与滥用行为不法性的“矛盾” |
(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区别 |
三、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标准之一:权利目的 |
四、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标准之二:权利的内在限制 |
五、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解决权利冲突的局限 |
第三节 权利冲突识别标准的确立 |
一、“权利”的判断基准 |
(一)权利类型的开放性 |
(二)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评价 |
二、“冲突”的法律内涵 |
(一)“冲突”的分析工具 |
(二)“冲突”的规范意涵 |
(三)事实上冲突的排除 |
第四章 权利冲突解决论 |
第一节 既有冲突解决路径的分析与检讨 |
一、增加利益资源 |
(一)增加利益资源化解冲突的理论依据 |
(二)局限性分析 |
二、厘清权利边界 |
(一)厘清权利边界的规范意涵 |
(二)谬误:冲突的确认抑或冲突的化解 |
三、权利位阶理论 |
(一)权利位阶的理论依据 |
(二)权利位阶的局限性 |
四、利益衡量 |
(一)作为冲突化解途径的利益衡量 |
(二)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权利的比较与权衡 |
一、从权利冲突到原则冲突 |
(一)权利冲突的原则表达 |
(二)权利权衡与竞争法则 |
二、权利权衡的判断因素 |
三、权利权衡的论证框架 |
第三节 化解权利冲突的规范路径 |
一、权利间的相互让步 |
二、权利的超越 |
三、权利平等性的坚守:补偿之债 |
(一)让步方获得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二)权利救济的法律形式——补偿之债 |
四、容忍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一篇作文引发的侵权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3]新闻评论写作微课程设计研究[D]. 李旋. 闽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粉丝文化”冲击下高中学生语文思维品质提升研究[D]. 孙玉倩. 鲁东大学, 2020(01)
- [5]原罪,还是涅盘:自媒体“洗稿”现象之辨析 ——以《甘柴劣火》为例[D]. 秦文玉. 兰州大学, 2020(01)
- [6]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汝中亚. 郑州大学, 2020(03)
- [7]机会丧失理论的探究与适用 ——以医疗过失侵权为主线[D]. 吴治卓.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公共考试试题着作权问题研究 ——以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为中心[D]. 商志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D]. 苏昊.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第九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实录[J]. 李思琦,马新冉.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8(01)